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精选8篇)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第1篇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笔者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多年,对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多少有一些认识,以下对一些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之于企业作用的困惑进行一些梳理。
企业者,以逐利为其存在之根本,无利不起早,可谓企业之本性。企业之利,有近利、远利之分,与生产、销售相比,知识产权更可归于企业远利之列。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应有“百年树人”的心态。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应有经营之心态,经营不好,知识产权对企业可有可无;经营的好,知识产权可为企业带来十倍、百倍之经营效益。
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当市场自我调节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政策的手段来干预市场,因此才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创新市场失灵,创新市场失灵主要在于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创新后被模仿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台湾地区翻译为智慧财产权。不同于天赋人权,知识产权是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市场主体的一种法律权利。知识本来是公共消费品,一旦为其加上产权的后缀,便形成了独占性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类别是专利、商标及版权。
案例一:
2012年厦门乙企业申请了六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发明厦门甲企业侵权,乙企业请求厦门市知识产权进行处理,厦门市知识产权进行现场取证后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乙企业的某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迫于压力,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如下和解协议:
厦门多诺知产
案例剖析:
在该案调查处理及调解过程中,笔者得知:
1、甲企业和乙企业相互熟知,所诉专利技术在行业内在乙企业专利申请之前可能大家都是如此做,但因该行业企业大都较少知识产权意识,因此乙企业申请专利后导致甲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不得不赔偿了事;
2、该行业在2014年之前市场较好,2014年因大环境所致,企业日子都不太好过,但乙企业依靠专利许可及维权获取了一定的收益,相对甲企业来说,在市场上更好过一些,得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通过此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如下启示:
1、专利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授予权利人的独占权,企业要获取专利权,不管是委托代理机构还是自己申请,都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从本案中可知,乙企业2012年就申请了专利,在2014年才真正让其专利发挥效用,这期间企业要申请、获取、维护其专利权,均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不管有没有政府补贴、扶持,企业均应先期投入才能获得、维护专利权。
2、对甲企业来说,应时刻关注市场及竞争对手专利情况,在本案中,如果甲企业能够提前关注到乙企业的专利情况,完全可以提早准备,不管是提前搜集证据无效乙企业专利还是提前进行规避设计,避免落入乙企业专利保护范围,都可避免自己陷入被动。而且,笔者从实际情况分析也发现,如果甲企业进行规避设计,很容易跳脱乙企业的专利保护范围。
厦门多诺知产 案例二:
泉州丙企业于2014年申请某工艺品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授权,2016年初丙企业发现同位于泉州地区的丁企业接到国外一客商数千万大单,该客商原来是打算找丙企业下单的,于是丙企业向泉州中院起诉丁企业专利侵权,笔者同法官去丁企业取证发现,丁企业的产品属于对丙企业专利的进一步改进,并不落入丙企业的专利保护范围,且丁企业于2016年也申请了自己的专利。
在该案中,笔者了解到,丁企业的改进型专利实际上丙企业在2015年已研发出来,但丙企业认为其已经有了2014年申请的专利,所以不需要再申请后续改进专利,经笔者给丙企业解释了改进型专利与丙企业专利的不同后,丙企业懊恼不已。
案例剖析:专利申请要有持续性,并不可以一劳永逸,企业在发展,研发在持续,专利申请也要持续进行,要想持续开拓市场一样持续的进行专利申请,并在需要的时候让不同的专利发挥不同的效用,否则将像本案中的丙企业一样追悔莫及。
案例三:
泉州戊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多个实用艺术品于2012年进行了版权登记,从2013年开始,陆续在展会及互联网上发现浙江戌企业的侵权行为,于是从2013年开始在浙江起诉了戌企业多次,每次均胜诉,但因地方保护等各种原因均未能执行,为此戊企业很是懊恼。
笔者与戊企业沟通后发现,虽然戊企业为维权花去了不少资金及时间成本,也未获得法院执行,但戊企业并未后悔进行版权登记及维权,这是因为,虽然花了不少成本,但也有效净化了市场,戊企业登记的版权还是为其带来了很大的间接经济效益的。
案例分析:也许大的法律环境并非十分完美,单纯靠知识产权本身的维权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完美的收益,但拥有知识产权可有效净化市场,未市场铺路,为企业经营带来更大更重要的收益。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还是要为市场、为企业经营服务。
厦门多诺知产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第2篇
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会追求经济利益,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
举个例子,设一个钢铁公司,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
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税,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会通过比较,选择治理污染。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
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
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5)。
[3]张曼,张树军。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4)。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第3篇
一、虐童案女教师侵权行为之认定
前日, 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不久之后, 网上出现了该教师虐童全过程的视频, 该幼儿园一名教师颜艳红因觉得“一时好玩”在该幼儿园教室内揪着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 另一名老师对该行为进行了拍摄, 并且将该视频上传到网络上。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 表情痛苦, 嚎啕不止。相反, 颜艳红神情愉悦, 乐在其中。次日, 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介绍,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 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的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案件, 并继续侦查。温岭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消息称, “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 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该案中, 颜某主要行为有虐待儿童, 并将相关照片发布于自己的微博之上。由此可以得出, 颜某侵犯的主要是儿童的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但是侵犯的是哪些具体的人格权, 需要做深入探讨。
1、侵犯健康权说
有观点认为, 颜某对儿童的虐待侵犯了儿童的健康权。虽然颜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儿童的物理性伤害, 但是给被虐待儿童心理带来的极大的痛苦, 被虐待儿童晚上经常做噩梦, 所以应当认为, 颜某侵犯了改儿童的健康权中的心理健康权。笔者认为这是对人格权中健康权的错误理解。现代汉语称健康者, 为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 功能正常, 体质健壮, 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效能的状态;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 没有缺陷和疾病。
在法律上称健康者, 其法律概念对健康利益的解释, 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 生理健康说。此说认为, 健康则生理之机能, 不包括心理之机能。即健康就是人体生理机能一般完善状况。二是肉体、精神健康说。此说认为, 健康同时包括生理上的和心理上的功能之完好。不单单对肉体的侵害, 心理上健康的侵害, 既能引起精神系统疾病的状态, 也是对健康的侵害。三是生理、心理健康说。认为, 健康是指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
笔者认为, 健康应当认为只包括生理健康而不包括精神健康。心理, 一般指人的大脑对客观事实的反应过程, 比如感觉、知觉、思维、情绪等, 也泛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它属于精神的范畴。所谓生理, 是指认的机体的生命活动和体内各器官之功能。民法中所说的健康权, 是物质性人格权之一健康权的客体, 只能是指生理健康。对于心理健康, 侵权法中有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文, 进行专门规定。精神创伤、心理痛是人头脑在反映客观现实过程中的不良状态, 并非本义上的健康损害。如健康中包括心理健康的相关概念, 健康权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之间的区别将被混淆, 造成法律概念模糊以至于混同, 给相关的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由上可得出, 虽颜某之行为对被虐待儿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但是因其生理上的健康权并无明显证据证明存在 (此同样为公安局无法提起故意伤害指控的原因) , 故不能认为颜某侵犯了该儿童的健康权。
2、侵犯身体权说
颜某对儿童的虐待, 未构成对健康权之侵犯。有观点认为其虐待行为侵犯了该儿童之身体权。笔者亦赞成其观点, 理由如下。
身体, 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 即“人和动物的躯体”。身体权能否做为自然人的一个独立的人格权, 在我国民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中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否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肯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人格权, 为自然人所享有, 并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 各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最后,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 身体权为自然人独立人格权, 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保护。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性、完整性, 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而身体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以及对身体的合理支配。在司法实践中, 侵害身体权的具体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搜查身体、对身体侵扰、冒犯性殴打、破坏身体组织、强制性利用他人身体组织等。在虐童案中, 女教师颜某用手将儿童耳朵拎起, 使儿童身体离开地面20多厘米, 属于对儿童身体进行冒犯性殴打, 对其身体进行非法侵扰。严重的侵害了该名儿童的身体权。其对儿童的虐待性殴打造成儿童晚上经常做噩梦, 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而且给小孩子心理方面留下的阴影对将来其心理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颜某应当承担赔偿该儿童精神损害的相关责任。
3、侵犯肖像权说
除了对儿童进行虐待性的殴打外, 颜某还将其行为拍摄, 并将照片发布在其微博之上。照片上被虐待儿童嚎啕大哭, 颜某却笑容满面。其擅自将该儿童的肖像发布于其微博之上, 而且是此种侮辱性照片。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儿童肖像权之侵害?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它是自然人对自己在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使用转让权、利益维护权。
要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一般认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 需要有对肖像权的使用行为 (包括商业上的使用, 也包括非商业上的使用) ;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而女教师颜某, 未经被虐待儿童同意, 私自将被虐待儿童之照片发布于其微博之上, 非为维护社会利益之需要, 也非为维护被虐待儿童本人利益之需要, 也非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 且该被虐待儿童更不是什么新闻人物。因此颜某的行为, 已经构成了对被虐待儿童肖像权的侵犯。因为肖像权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在网上发布此类带有侮辱性质的照片同样会造成精神损害, 所以同样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女教师颜某的虐童行为以及、发布照片的行为构成了对被虐待对儿童身体权、肖像权之侵害, 同时给被虐待儿童带来了精神损害, 被虐待儿童之监护人可以据此对颜某提出索赔, 要求颜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对侵权责任之承担
虐童案侵权损害事实存在, 谁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 值得探讨。为此,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教育机构责任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特点在于:
第一, 它是教育机构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教育机构, 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它应当不包括家庭教师、师傅等个人教育者。教育机构的责任基础不是其积极的作为, 而是其消极的不作为。
第二, 它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受到损害承担的责任。它同时包括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和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
第三, 它是教育机构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教育机构对自己具有过错的不作为承担责任。在存在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第三人的情况下, 教育机构的责任并非对他人行为负责, 而是对自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负责。
第四, 它是过错责任。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方面, 教育机构的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相关报道颜某的虐童行为并非仅此一次, 网络上流传较广的照片仅是冰山一角。如此长时间、高概率的行为幼儿园方一直未发现并予以惩戒, 显然其管理、监督上存在极大的疏忽。而且该幼教无证上岗, 显然幼儿园方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虐待而且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 因此幼儿园方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雇主责任说
雇主责任指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上的用人者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它是因民事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责任。既用人者与被使用者的关系。
第二, 它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如果用人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用人者责任就不是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而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所以, 用人者责任被称作替代责任。
第三, 它是对个人责任原则的突破。个人责任原则意味着, 个人仅对其过错行为而负责。但是如果用人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其就是对他人行为负责, 从而突破了个人责任原则。
第四, 它是损益同归为基础而产生的责任。按照损益同归的原则, 他也应当对被使用者造成他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责任。
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权行为须为被使用者实施;二、被使用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三、受害人有损害;四、被使用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被使用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六、被使用者具有过错。其中除第二点之外前文均已经论证, 此处不再赘述。
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观点有:雇主意思说。以雇主主观意思为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雇员意思说。以雇员个人的主观意思为评判标准来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然后根据雇主所办理事件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的范畴;但如果雇主认为自己是为了雇主利益而为之的事项即为职务行为。凡雇主委托的事项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三, 客观说。以执行职务外观为准则来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 凡雇主的行为从外表上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即认为属于职务行为。客观说比雇主意思说、雇员意思说更合理, 现在已为学者普遍认同。就学校而言, 教职工在履行教学活动中, 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业务操作等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均应看做是教职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颜某的行为属于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是行为人积极作为的侵权行为, 其利用教师身份及其便利条件, 发生的时间为上课时, 发生的地点为学校。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为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 学校对颜某其行为应当承担用人者责任。
笔者认为, 应当适用《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幼儿园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幼儿园的雇主责任与幼儿园的教育机构责任并非一种包含关系。教育机构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进行区分。如教育机构与雇主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例如教师体罚学生、学生在校医院治疗导致医疗损害、因教学楼倒塌等导致学生伤害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教育机构责任包括:因学校的校舍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时学校的责任;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时学校的责任。如此一来, 教育机构的责任几乎成了“无所不包”的责任。
教育机构的责任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应当进行区分。基于如下理由:首先, 适用三十八条不不符合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如果学生在学校遭受的侵害允许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制度, 却适用教育机构责任制度, 就会违背平等原则。如本案中, 教育机构责任包括了雇主责任, 就等于教育机构对其雇员的行为仅承担过错责任, 而其他雇主却是对其雇员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其次, 如果适用三十八条违背了民法学上知抽象人格理论。民法上的人都是抽象的人, 不考虑其具体的特点, 如行业等。如果教育机构的责任包括了雇主责任, 实际上就是以行业为基础来任课具体人格, 设计不同规则。最后, 如果教育机构的责任包括了其它特殊侵权责任, 不利于司法实务中法律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是针对具体类型的侵权设计的, 其能够适应各种特殊侵权, 以准确认定责任。如果教育的责任无所不包, 可以囊括各种特殊侵权责任, 就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如前文所述,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因此教育机构的责任主要包括:学生之间的相互侵害、学校因组织群众性活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受到校外人员的侵害等。不能包括, 本校教职工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等对学生的侵害。因此, 学校对颜某虐童行为承担的应当时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而非教育机构责任。
三、颜某与幼儿园之间的责任分担
颜某与幼儿园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有观点认为颜某不需要再承担责任。因为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 行为人的人格已经被单位或组织等使用人的人格所吸收, 其独立性不复存在, 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法人的机关责任和用人者责任, 不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更不利于救济受害人。因此, 颜某跟幼儿园之间应当对被虐待儿童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侵害, 应当明确区分责任主体, 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而非全部适用《侵权法》三十八到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即教育机构责任应当具有确定的范围, 而非无限外延、无所不包。教育机构承担其相应责任后, 再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 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方。这样既保护了受害者, 又顾及了教育机构的相关利益。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侵权法的角度, 虽然找到了颜某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 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不能考虑到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保护尤其是心理方面的保护也存在不足之处, 随着近年来虐童案件发生频率的上升,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力度不足, 保护儿童权益不能仅仅依靠一部侵权责任法, 尽快出台一部反虐童专门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摘要:温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 侵犯了儿童的身体权与肖像权。学校作为用人机构, 应当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而非教育机构责任。在教育机构内发生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之时, 应当正确区分责任主体, 针对具体问题适用适当的法律, 而不是一律认定为教育机构责任。
从数字经济角度看 第4篇
金融经济与数字经济,同是与符号打交道,具有虚拟化特征,但在与真实世界的关系上,方向却相反:前者关系日益迂回,日益疏离;后者关系日益直接,日益趋近。站在数字经济立场反思这场金融危机,也许会得出这样一个不同于传统立场的独特判断:信息市场将成为金融市场的有力竞争者,数字经济将成为金融经济的有力竞争者。
货币是假的,信息是真的
如果高度概括眼前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可以说:货币是假的,信息是真的。或者说,货币是多的,信息是少的。
货币是假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货币市场(含金融市场)没有真实反映实体市场,没有优化配置实体资源,背离了真实世界。第二层含义是,货币市场占用的交易费用,相对于它节省的交易费用,多到不合理的程度。
如果把实体市场视为委托人,货币市场视为代理人,这次金融危机的实质,是代理人背离委托人,手段背离目的,自我膨胀,发生异化。这是典型的工业病,是传统工业化局限的大暴露。
按照正常情况,实体市场“委托”货币市场,通过货币形式,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应该是:代理市场所耗费的交易费用,不应超过委托市场自己配置资源时所耗费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有金融市场,应该比没有金融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消耗的交易费用少。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货币市场,在帮助实体市场配置资源时,发展出越来越复杂的手段(如衍生金融工具),这些手段开始父生子,子生孙,无限繁衍,到后来背离了目标的初衷,最后“忘记”了自身作为工具的身份,把手段的利益当作了目的的利益,实体市场这个委托人,反而成了华尔街发财致富的手段。不是华尔街为真实世界服务,而成了真实世界为华尔街服务。华尔街賺的钱,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费用,当这种交易费用远远超过华尔街提供的服务所给真实世界节省的交易费用时,危机爆发了。
所谓的假,就是指异化。就是对于目的来说,手段变假了,变得不真实了,也就是说,不再以真实符合目的作为手段的本份了。
信息是真的,第一层含义是指,从两房贷款开始,来自真实世界的供求信息一直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衍生工具的复杂化为转移。第二层含义是指这种真实世界的信息,又是不透明的,因此真实的信息又是少的。
真实信息少,只是现象。本质是没有形成真实信息的产业化,特别是没有形成信息配置资源的统一市场。信息被掌握在了少数利益集团手中。真实信息一旦产业化,将对利益集团不利。格林斯潘相信金融利益集团会以市场自发调节达到均衡为行为目标,但实际是华尔街只不过是一个利益集团。
货币市场的竞争者正在出现
中间人无限膨胀,是王业社会不可克眼的局限。仅在中间人内部调控,不能解决中间人体制自身造成的问题。如果考虑到中间人已形成利益集团,要维护既得利益,情况就更是如此。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反映了工业化不能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条件下资源配置的要求。以华尔街金融利益集团和美国国家利益集团为代表的中间人势力恶性膨胀,代表了全球性的工业病。
根本性的问题是货币市场本身存在合理性受到了挑战。当前,出现了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用信息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与货币配置资源的方式相竞争。
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正在发展成为独立于货币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市场。在电子商务形成的信息市场中,人们通过信息交换,匹配供求,撮合交易,实现了不通过一般等价物的、直接基于使用价值和具体价值的全球资源优化配置。
我们在实践中观察到,许多全球化公司和跨国公司配置资源的时候,首先依靠的,不是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获得的经常是扭曲过时的价格信号,而是直接利用供应链和社会网络,进行复杂系统条件下一对一的实吋货物和服务的信息匹配。只有需要进行宏观判断和长期判断时,才会优先考虑货币市场的信号。一个集团企业的老板,如果在下午3点前,就可以把公司当天所有的资源变化情况、市场变化情况搞清楚,他为什么还要绕弯到华尔街去求证该怎么进行响应市场的决策呢?
我们说,货币是假的,信息是真的。如果信息是假的怎么办?可以援引第一条,“信息是真的”来解决。这是什么意思呢?在用信息配置资源时,任何一条具体的信息,都有可能是假的。但信息市场作为一个整体,与货币市场相比,谁更加真实——更符合真实世界——呢?
当我们说信息是真的时,意思并不是指每一条信息必定是真实的,而是指信息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比货币市场更加接近真实世界;是指信息的机制。这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说,信息市场比货币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货币市场要经过一般等价物的迂回,不仅流通速度慢,而且会造成系统性的信号失真;而信息市场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条件下,可以进行高速复杂的信息匹配。另一方面是说,信息市场比货币市场配置资源的成本更低。因此信息市场在总体上来说,可以比货币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实体资源。
货币市场与信息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等价的迂回调节,后者是个性化的直接调节,这也反映了两种虚拟经济的本质不同。
两化融合下虚拟经济的新选择
下一步怎么走,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出路不是弱化虚拟经济,而且要强化虚拟经济,我们建议走两种虚拟经济融合发展的道路,而不是一味模仿美国先金融经济后数字经济的路子。
从经济学角度看屈臣氏促销活动 第5篇
每年的节假日,不管你是走在大街还是小巷你都会收到很多各种各样的传单,这些传单大部分都是关于商家促销产品的。我们都可以看到超市商场在大肆打着千篇一律的促销活动,一直是往年的延续,没有什么新意,商家们乐此不疲,消费者也都习惯于这样的模式了,多数人希望在此期间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好东西,而商家正是迎合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大搞降价促销。特别是有些消费者当时看中的商品由于价格昂贵没舍得买,便一直挂念着等到节假日去买打折的。看似一种普遍的现象,却也蕴含了经济学原理在其中。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最典型的例子是全国连锁店屈臣氏的捆绑销售,店里面的商品包含很多种品牌,几乎天天、每季都有促销产品,例如护手霜护脚霜单卖要18.5元,但是你任意选择两瓶只需要30元;一瓶卡尼尔洗面奶需要23元,如果你再加10元,那么就可以获得一瓶价值20元的润肤露。这种看似在赠送的活动其实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品牌在销售过程当中进行合作,相互推广,扩大市场,达到双赢的目的。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优惠购买,统一价格销售,统一包装出售等几种。屈臣氏与众多品牌的合作,捆绑式销售各家产品,可以发挥各家品牌优势,让消费者更加具有信赖感,同时扩大经营销售范围,节省市场推广销售费用,赢得更大利益。
促销商品的选择对对商家很重要,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在活动期间
打折,事实上屈臣氏的捆绑销售往往是把一个近期产品和一个快到保质期的产品捆绑起来销售,比如我在屈臣氏里买一个眼霜、润肤露、爽肤水的套装,它就会搭配一包快到保质期的面膜一起卖,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眼球,而且打折后最便宜的往往是一些陈旧的过季的商品。屈臣氏所卖的护肤保养化妆品等都是需求弹性相对较小的产品,另外,屈臣氏店里还经常搞买一送一,买满200送50,买满300送100,买满500送200,满1000送500,还有打六折、七折、八折、九折等这样的活动,消费额越高,折扣越高,商品的实际售价越低,这在经济学上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即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对商品实行二级价格歧视,部分消费者剩余会被商家占有,比起按统一价格销售的商品,商家能够大大增加自己的利润。各类护肤品换季都有优惠活动,这样的活动往往比较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容易勾起购买的欲望,让消费者花费更多的包括时间和精力在商场上逛的边际成本,再加上店里服务员的三寸不烂之舌的循循诱导,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从博弈论分析我们知道完全竞争市场里商家不存在降价促销的动机,但是现实中的市场都是以垄断竞争为主,各个商家其实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为其商品与别家总是有区别的,所以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在总体供求均衡时,或供略大于求的情形下,由于商家拥有自主定价权,所以可以通过适当降价来快速出货,增加其总销量,减少仓储库存等成本。但是商家搞得降价促销真的能提高销售收入吗?学过经济学的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降价促销能否提
高销售收入取决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需求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对于Ed>1的富有弹性的商品,降低价格会增加厂商的销售收入,相反,提高价格会减少厂商的销售收入;对于Ed<1的缺乏弹性的商品,降低价格会减少厂商的销售收入,相反,提高价格会增加厂商的销售收入;对于Ed=1的商品降低价格或提高价格对厂商的销售收入都没有影响。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第6篇
摘 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一直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文通过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研究,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实现义务教育在城乡的优化配置。义务教育同时作为一项公共物品,其供给完全由政府决定。我国城市与乡镇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一直以来存在的严重失衡,违背了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公共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公共资源配置的学科,为合理的表明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借助它的相关理论,可以深刻研究我国现在教育发展失衡的内在原因,可以为解决我国教育资源配置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义务教育 资源配置 社会收益 公共产品
教育资源是开发和发展教育产业的基本保障和基本条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功处理了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广度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变化,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难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对义务教育在城市与乡镇之间的均衡发展赐与了高度的关注,特别强调了义务教育资源在城市与乡镇之间的合理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现在城市与乡镇义务教育的现状作透彻思考,找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症结所在,从而将教育公平的内涵提升到新的高度。教育资源配置,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将所拥有的有限的教育资源,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科技资源等,通过不同的渠道、方式和程序配置到各级各类学校中,以取得好的办学效益。教育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解决资源配置中的“优化”问题。即实现经济学中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一、资源配置——义务教育的经济难题
资源稀缺的难题是经济学分析的逻辑出发点,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了资源配置优化的历史性命题,而资源分配的难题又是人类从事任何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所以,随着经济学理论的日臻完善,它开始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
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具有与私人产品完全不一样的两个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其效用在不一样消费者之间不可以分割,更无法像私人产品那样可被分割为许多单位供个别消费者购买和拥有;非竞争性包含两个含义:其一是边际生产本钱为零,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本钱增加为零;其二是边际拥挤本钱为零,即每个消费者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公共产品形态存在的义务教育,政府是其唯一供给者,其调控行为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与否。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考察城市与乡镇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研究发现,农村义务教育难题的根本是校园布局的难题。
1.校园布局——农村教育之“症结”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越来越少,生源也趋于萎缩,所以,“普九”期间创建起来大批校园已经超过了实际的必要,校园布局和排场面临重新调整的必要。可是,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百姓出于对孩子就学交通、安全方面的考虑,阻止撤并原有的教学点,给政府单位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使得许多校园在生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惨淡经营。作为公共产品,义务教育具有非竞争性,教育产品一旦供给,其社会本钱是固定不变的,并不随着消费群体学生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即边际本钱为零,除非学生总数超过拥挤线。当学生数量增加并超过拥挤线时,将会产生边际拥挤本钱,此时边际本钱曲线开始上扬,社会收益降低。现在普遍的衡量资源在城市与乡镇间的配置情况采用城市与乡镇各项资源的生均占有率作为指标,如生师比,生均建筑面积,生均图书册数等,但这种方法明显忽略了区域内部资源分配机制的不一样,农村中有大量办学规模很小的教学点,使有限的教育资源被人为的分割、稀释,区域内部相当多教学点学生人数在标准值以下,从而使得了一种矛盾的情形,整体区域间各项指标接近一致,但是农村区域内部资源配置却缺乏效率。农村中小学生校比数据远远落后县镇,各地区农村中小学学校数量巨大,供给有力,可是需求较小,各校办学规模远远落后县镇。义务教育除了具有非竞争性之外,还具有非排他性,可是,经常面临的小规模办学又人为的使其获得了排他性,小群体的消费者占用了教育资源而使其他人群无法享受。
可以这么说,校园布局是农村教育难题的症结所在,是制约农村教育发生实质性提升的“瓶颈”,不首先处理这个难题,资源配置就无法达到优化,政府将苦于无法集中物力、财力而显得力不从心。
2.由校园布局演变而产生的其他难题
既然是难题的“症结”,那么农村教育的其他难题必然受其影响。教育资源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便是硬件设施与师资力量,而这两者在县镇与农村两个区域的分配是基本平衡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两区域间的各项生均占有资源数据相差无几,但是以基本的教学单位个体作为出发点,农村拥有的资源又是极度匮乏。不停恶化的教学环境终于触动了“教育链”的源头——生源,有条件的学生开始纷纷流向城镇,这一方面使城镇教育开始承担教育拥挤本钱,其他方面,又对农村老师的心理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职业成绩感降低,老师士气低落,“士气低落的人显然是低效率的”。更为严重的是,农村丧失了引进年轻老师的条件,老师岁数结构产生断层,这显然不利于更新、更灵活的教学方式在农村的开展。
二、整合资源——农村义务教育的改善方法
经过上述研究,可以发现,校园布局难题是农村教育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原因。所以,现在基础教育改进运动的中心是针对校园布局进行大规模的调整。这些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与日俱增,可是,假设没有优化的布局分布,财政资源的应用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率,即使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农村教育,但也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也给社会整体福利使得了损失。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提速,现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已经有了质的提升,特别是“村
村通”工程的顺利结束,广大农村交通便利,且农民收入的提升也改善了自身出行的交通工具。时下,正是农村校园布局调整的有利时机。
三、实现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优化的对策
实现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优化可以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制定有关教育投资的法律法规、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师继续加强城乡统筹、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等方面实现。当然不同地区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同,不能统一采用上述对策。各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透彻思考
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农村群众主观上对变革的抵触和农村交通、经济等各个客观条件不成熟,这项对策在实际履行中遇到重重障碍。中央非常重视在教育改进中保护民意,强调“要办妥必要的教学点”,这便是使得地方政府在改革处冲突,以低效换取执政环境的稳定。
可是,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为低下,在公共事业上缺乏长久的眼光和对整体好处的考虑,假设在公共事业上,过于强调民主的价值观,以保护农民的特殊好处诉求,公共产品不免会陷于“公共性”和“私人性”界定不清的两难境地。因此,在处理农村教育的难题上,地方政府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政府在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注意经过各种渠道增强与群众的沟通,提升群众对公共事业的认识,让农民可以体会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久之计。为有这样,改革才气成功,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才气实现。
参考文献:
[1]【澳欧文·E·休斯.公共办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8-189
[2]翟博.教育均衡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221-225[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4-75
[4]樊勇明.杜莉等.公共经济学[M].上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7-8,47-49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第7篇
刘会礼
一、发展市场经济是推动农村发展的根本途径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经过近40年来的改革发展,无论是生产的规模、产业的专业化水平以及科学技术的运用,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甚至沿海等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乡村工业化等已经得到了很好发展。但是,在广大中西部落后农村,那种自给自足、只有少量剩余产品拿到集市上进行简单交换的小商品经济,仍然是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这种情况,越是在偏远、封闭的落后农村,越为突出。其生产经营方式的典型特点是,农户集生产、生活以及生育繁殖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传统经营方式,生产的目的往往立足于自身消费的需要。由此,就自然而然地采取一种小而全的小农生产方式,农民既是粮农,又是菜农、棉农、油农,集多种专业于一身。自给性的多种生产经营,其结果只能是低下的劳动生产率。
农村落后主要是经济发展落后。其根源,在于这种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对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一是没有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条件,不利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劳动者只有在专业化分工的生产环境下,专注于一个 劳动环节,才能够有效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技能,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发展。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没有社会分工和规模生产,束缚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难以在生产中充分使用农业科技和促进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受限于经营范围狭小、资金积累有限,难于有效吸收和运用新的科学成果,不利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三是市场机制缺失,难以实现资源有效配臵和生产力发展。小农生产的自给性和极少量的产品交易,直接限制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落后农村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其与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严重脱节,农村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严重缺失,使经济活动缺乏内生动力和应有的活力。
2、发展市场经济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改革小生产的经营体制,根本途径就是逐步实现由小规模的家庭分散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社会化生产转变,促进农村自给性的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其中,规模化、专业化是实现市场经济的路径;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实现农村健康向前发展的机制基石。
市场经济一经产生,便成为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方式。人类历史上显著的经济增长起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刺激。新中国成 立至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始于改革开放。改革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放主要体现是对接世界上先进的市场经济运转。改革开放整个过程,就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
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农业生产主体市场化开始。但随后近40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与其市场化程度低,成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显著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农村依然如此。我国农村经济,很大程度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者少部分剩余产品进行交换的商品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农村市场发展极不完善,导致市场机制缺失,市场调节失灵。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途径。
二、“塘约经验”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
1、什么是“塘约经验”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以党建为引领,以“三变”改革为抓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形成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同心协力的“三套马车”模式,探索了“村社一体、合股联营”发展路径,激活了沉睡的农村自然资源、存量资产、人力资本,极大地释放了农村深化改革红利,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4年的不到4000元提升到2016年的10030元,村集体经济从不足4万元增加到202万元,实现了从省级二级贫困村向“小康示范村”的华丽转身。
贵州省委政研室总结认为,“塘约经验”归纳起来就是“三改三提三起来”,即:通过统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化水平,让资源活起来;推进农业经营制度改革,提高产业化规模,让钱包鼓起来;推进村级治理制度改革,提高组织化程度,让力量聚起来。安顺市委曾永涛书记将“塘约经验”进一步提炼概括为:党建引领,改革推动,合股联营,村民自治,共同富裕。
“塘约经验”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全省和全国各地均有前来塘约村考察学习。目前,安顺市已经进行全面学习推广,各县区均出台和实施了一些力度不小的措施。“塘约经验”不再局限于总结研究,已经成为行动指南,预计至少将对我市农村农业今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塘约经验”为政府补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实现生产要素集聚提供了可借鉴的有效模式
落后农村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市场功能失灵,需要政府采取为市场机制的完善创造条件的办法,来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成熟,以此消除失灵。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塘约经验”的意义在于,政府补位通过“党建引领,村社一体,合股联营”方式,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的有效集 聚,推动了农村市场经济发展。
发展农村市场经济首先要实现农村生产要素集聚。市场经济是分工、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的产物,并基于此推动生产力发展。以分散的小农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村经济,没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壤。发展农村市场经济,首先要实现农村生产要素集聚,实现生产经营规模化。与分散的个体经营相比,规模经营无疑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不仅能够有效地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增加资金和劳动积累,而且能加强协作的力量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提高专业化水平,推动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力。
实现农村生产要素集聚,主要在推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这三大基本生产要素集聚上。在劳动力的集聚方面。近40年来对农村影响重大的事件,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要算民工潮了。得益于民工潮的贡献,当前,除了特别偏僻、封闭的极少数落后村寨,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已经最大可能减小。农村劳动力已经具有相对完全的流动性,对集聚不产生阻碍。
在资本的集聚方面。资本本身具有流动性。在市场自由选择下,资本集聚不会产生流动性障碍。当前资本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一是农村农业资本规模小,其他社会资本对农村农业投资小,需要实施更有效政策吸引更多其他行业资本的投入,以及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和财政资金扶持; 二是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农村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政府补位。而这种补位,如果不按照市场规律和采取经济方法,政府的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很容易产生挤出效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扭曲。
在土地集聚方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矛盾,是以身份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模式和规模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臵”,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明晰了土地权力。但是如果仅仅单纯基于土地“产权明晰”来理解和推演农村市场经济下一步发展,则远远不够。受近40年土地承包、分散生产方式,以及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农户自主合作实现土地集聚进行规模生产的难度很大,通过农户自主大范围建立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资源最大程度集聚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土地集聚成了农村规模经济、专业化分工发展和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主要障碍。
“塘约经验”在此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补位通过“党建引领、村社一体、合股联营”方式,有效将农村生产要素集聚了起来。(1)在广大农村,既然农户之间相互无法通过合股联营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大范围集聚,就需要一个经济组织来完成这种聚合。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单纯的经济组织(这里主要指完全私有产权的市场主体)是最佳选择,但这种市场主体又难以解决好这个问题。这就需要行政权力的干预,需要村社一体、合股联营。(2)农村最有效的行政权力主体是村支两委,通过村支两委行为来实现政府补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是最好选择。但村支两委单纯的行政干预经济行为,必然扭曲农村经济发展。(3)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之上,在保护农户承包权前提下,村支两委通过合作社等形式,以村集体资产或者财政扶持资金入股,与农户用土地经营权入股,组成经济主体,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合作,从而可以实现村里土地资源集聚。(4)在动员农户用土地经营权入股联营过程中,村社一体的经济组织,在采取经济利益联结的同时,必然会基于土地集体所有权采取行政手段,可以确保土地尽大可能的集聚。(5)事实证明,没有坚强的基层组织,难以有村社一体,更无法有效调动村民,这就需要党委政府通过加强基层党建达到。塘约村以党建为引领,通过村社一体、合股联营,将该村生产要素有效集聚起来,走市场化道路,在传统农业生产领域和传统市场(如塘约村的蔬菜生产销售、劳务建筑公司等),形成了竞争优势,从而带动了整个村脱贫致富。
三、学习“塘约经验”需要改进完善的重点
1、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村社一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管理机制。
“塘约经验”中,“村社一体”的经济组织,是政府补位农村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产物,其中有集体产权成为事实上 股权主体、以及村支两委成为主要管理者的鲜明特点。关于对集体产权的激励制约问题,迄今没有找到好的解决方案;村支两委本质上是农村行政权力主体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所以,“村社一体”安排只能被视为落后农村小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次优选择。
政府通过党建引领、村集体经济等方式,培育落后农村市场经济,是在市场发育不成熟时不得不承担的成熟市场经济中本应由市场承担的职能,应随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由市场承担。所以,学习“塘约经验”,需要在集聚农村生产要素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和完善“村社一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或者村公司等企业形式)的市场化管理机制,在产权明晰、管理权力制衡、决策科学化等方面,逐步实现向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转变,才能保证其长远健康发展。
2、按照“村民自治、共同富裕”原则,以优化利益联结为载体,构筑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制度基石
塘约村在“村民自治、共同富裕”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通过优化党总支+支部+党小组的乡村治理结构,组织带领群众艰苦创业、艰苦奋斗,抱团致富、抱团发展。学习和发展“塘约经验”,需要进一步优化利益联结,推进村民自治,实现共同富裕。
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必要的公共服务,是市场经 济发展的社会保障。我国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村尤其是落后农村地区,这些公共服务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然严重不足。在政府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覆盖的同时,农村按照“村民自治、共同富裕”原则,以利益联结为载体和纽带,构建村级权力制约机制,优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利益联结关系,从而构建乡村治理和福利保障机制,这将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有效助推农村发展及其市场经济发展。
从产权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 第8篇
1 农村税费改革的发展历程
农村税费改革是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提出来的。从1993年开始, 约有50多个县自发性地对农村税费征收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以湖南武岗为代表, 将提留统筹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二是以河北正定为代表, 实行“公粮制”, 将农业税与提留统筹费合并折实征收;三是以安徽太和为代表, 实行“税费大包干”, 将各种税费合并, 按田面积统一征收。这些改革虽然对控制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在计征办法、征收形式、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从改革试点的实践看, 通过改革初步规范了农民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改革提高了农民合理负担的透明度,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村“三乱”, 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促进了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精简, 进一步规范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 精简了机构和人员, 也削减了经费开支;密切了干群关系,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干群矛盾。但是, 农村税费改革只是试图从分配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并没有触动农民负担产生的基础产权问题, 因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2 产权结构是分配制度的基础
从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看, 人们之间相互交换资源的这种过程其实是人们对于资源不同权利的交换过程, 也即产权的交换。产权是获得收入的基础。正是产权的存在, 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产生的收入的归属。不同的产权安排, 其收入的分配也不同。如果资源的产权归一人所有, 那么资源产生收入也全部归其所有;而如果产权被分割为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并分属不同的个人, 则其产生的收入也将在这些不同个人之间进行分割, 他们各自得到相应的份额。
当然, 国家获得收入是个例外。尽管国家可以通过自身占有的资源与私人交换获取收入, 并可以超越产权的限制而从私人手中获得一定的收入, 包括税收和各种费用。这既可以作为国家行使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补偿;当其被滥用时, 也会侵害私人的产权, 损害长期的经济发展。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 产权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产权和实际存在的产权。这二者有时是一致的, 但有时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由于交易成本过高, 法律规定的产权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得到实施, 而只能成为写在纸上的产权。同样, 实际存在的产权有时并不能被法律所接受, 而成为一种不公开的产权。我们应该研究的是实际存在的产权, 而不能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产权。
3 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农产品的长期馈乏, 政府不得不在农民保证完成国家各类统派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 向农民让渡部分农地使用权, 从不允许到允许包产到户, 进而允许包干到户, 最终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 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 农民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才享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旦农民的成员资格丧失, 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丧失。而且, 随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增减变化, 每个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相应变化。这种权利结构是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结果, 有利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的稳定。同时, 这种产权结构中集体产权确实存在着虚置。但是当基层组织代表集体行使这种权利时, 集体的产权就是实实在在的了, 而且有利于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控制。由于基层组织可以决定农民“成员权”的有无, 控制着土地等集体资产和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资源, 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控制明显强化。
长期的城乡分割与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限制了农民的“退出”自由, 更增加了基层组织对于其辖区内农民的行为权力。这种结构后果就是形成农民“退出”的障碍。因为它提高了农民“退出”的成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农民社会保障职能的条件下, 如果选择退出, 农民付出的代价是失去成员权, 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 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 农民只能忍受基层组织权力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或者只能寄希望于中央和国务院采取措施来解决。除非这种侵害危及到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或者农民其他来源足以形成稳定和可观的收入和财富。只要不存在自由的“退出权”, 基层组织的行为权力就得不到有效制约, 农民在与基层组织的交往中也只能处于劣势。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政府权力在逐步从一些其不应存在的地方退出, 也就是政府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目前, 政府对农民的最重要管制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造成了长期城乡分割体制而形成的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上的巨大差异。它同样也提高了农民的退出成本, 因为选择退出失去的将是群体的认同感。同时, 政府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负担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代其收取, 农村基层组织是再合适不过的选择, 基层组织凭借农民“退出权”的丧失不但可以将自己的各种负担加在农民头上, 还可以将政府各部门的收费也一起收取。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从经济学及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