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求学子女范文
成年求学子女范文(精选5篇)
成年求学子女 第1篇
1 救助主体不专业
现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机构多为民非组织, 除晨露国际郑州爱童园外, 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法人、负责人多为满腔爱心的已退休的非专业人士, 这在救助质量上大大削弱了其专业性。除此之外, 机构内多数工作人员的学历只为中职毕业, 且工作人员间多是熟人关系, 或者是当地的村民, 专业性更无从谈起。虽然多数救助机构会定期邀请专业的心理学人士为这些来自特殊家庭的案主讲解心理健康等知识, 然而由于案主年龄较小无法了解心理健康的含义所在, 加上此类心理疏导存在“满堂灌”、缺乏连续性、长期性, 且基本上不曾针对单个的孩子进行个别的辅导等现象, 因此这样的心理救助方式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意义。
此外, 以某太阳村为例, 一个爱心阿姨要负责20个左右孩子的日常生活, 使得爱心阿姨无暇照顾所有的孩子。另外, 太阳村明文规定, 在照顾好孩子们日常生活的同时, 爱心阿姨还需肩负随时洞察孩子们心理动态并作好记录的责任, 这对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阿姨来说确有不小难度。对于救助弱势人群的工作要求一定的专业素养, 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并不是适合这项工作。因此, 对救助机构的专业性要求刻不容缓。
当前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已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在中国大陆发芽, 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 而专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却仍未见其踪。这也对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提出了挑战。
2 救助对象不全面
由于救助机构数量有限, 导致大多数案主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在与该群体共同生活的近两个月时间里, 笔者得知, 有小部分孩子的兄弟姐妹被遗留在家中, 由其亲属代为照顾, 手足分离。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确切数据, 目前数据是“逾六十万”。太阳村、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晨露国际郑州爱童园三处从成立到现在接收的孩子加起来不足五千, 与“逾六十万”的较为准确的数据比起来, 实为天壤之别。那些并未被接收进太阳村等救助机构的案主, 他们的人生发展究竟怎样, 社会公众无从得知, 也同样少有人关注。因而对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来说, 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 社会上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急需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来介入救助;另一方面, 我国的弱势群体救助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实务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但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却提供了一片辽阔的沃土。虽说任重道远, 但前景光明。
3 救助内容太单一
前文提到, 现如今的救助机构多数在救助内容上重物质、轻精神, 重外在、轻内心。与之相比, 采取小家庭照料服务模式的晨露国际郑州爱童园在保护该群体心理状态的工作上首屈一指, 值得社会公众赞扬。笔者并不否认, 多数服刑人员子女和正常孩子并无多大差异, 在优势视角下, 他们甚至有可能比正常孩子发展得更好。但如有关专家分析,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现状确实令人堪忧, 如不及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辅导与治疗, 无异于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定时炸弹。而稍有不慎, 这炸弹随时就有可能被引爆。
4 救助方式不科学
现在的时代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 网络与通信媒体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与手段获取信息, 并加以传播、推广。当太阳村等机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越来越多的物资也被源源不断地输往孩子们的手中, 这对于促进救助机构的发展确有帮助。然而在走访三处太阳村与晨露国际郑州爱童园, 与居住在机构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同吃同住同劳动的过程中, 笔者发现:孩子们对双休日频繁的捐助活动已心生厌倦。看到陌生的叔叔与阿姨捐来的大量衣物与食物, 他们不再似以前那般欢呼雀跃, 取而代之的是回房间玩或写作业;当机构内的负责人通知孩子们去做活动时, 他们无一例外地选择服从;当机构内的负责人不通知而由笔者一行的活动组织者通知时, 真正响应参加的孩子并不多。或许, 现如今如笔者这般的志愿者的到来在孩子们眼中早已是屡见不鲜, 反而正是志愿者的到来打破了他们渴望得到的与平常孩子一样的双休日的平静。
究其根本, 是社会供给与群体需求的脱节。救助机构为扩大宣传, 争取社会捐助, 一次次把孩子们推到镁光灯前。而相应的捐助单位一旦抱有作秀的心态, 加上机构保密工作不周, 那么受伤最深的一定是孩子们。这样的情况经过时间的累积, 致使那些毫无功利心的志愿者介入该群体时, 几多尴尬。
再者, 表层关注过多, 深层关注不足。社会大众提供的救助多局限在物质层面, 而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物质需求饱和时, 若再继续提供物质救助, 只会适得其反, 笔者在某太阳村的经历就是明证。对于该群体目前真正需要的救助有针对性的恰当的心理疏导, 社会大众无法有效地提供。加之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范围还未有效覆盖该群体, 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介入该群体更是困难重重。
总之, 包括“太阳村”在内的各种民间救助组织, 参与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受教育权与发展权, 这只能说是一种补救的手段, 但是,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还应该关注如何预防父母犯罪, 减少已为父母的罪犯人数。只有两者结合考虑, 才能真正使得全社会未成年人摆脱弱势困境, 构建和谐社会。
如何使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非组织朝专业化方向发展?由谁监督、如何监督服务弱势群体的民非组织的日常运作即真正保护好他们的权益, 免受二次伤害?这不是单靠民非组织本身的力量就能完成的, 它需要全民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 第2篇
一、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
( 一) 家庭教育现状
在押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 很多孩子是由他们的亲友或者社会的福利机构抚养。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制度还不完善, 社会福利机构无法为这些孩子提供相应的教育。而另一部分由亲友抚养的孩子,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接受教育, 但是由于监管或者关注的不够, 受教育的质量不高, 有些最终也走向了辍学之路。从这样的现状可以看出, 目前由于国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政策的缺失, 抚养人没有充分的约束和指引, 很多孩子都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 同时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心理问题和一定程度的犯罪倾向, 而这些对于社会的安定都是一种隐患。
( 二) 学校教育现状
目前, 在大多数可以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 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 在群体中或多或少都会被歧视和嘲笑。当他们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成长, 他们的性格和人格的形成就难免受到影响。而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正处于人格形成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放任下去, 他们很容易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因素。
( 三) 社会教育现状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 父母言传身教被视为一项传统美德。然而, 对于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来说, 他们没有接受教育, 便很容易步他们父母的后尘。同时, 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不良之风, 很多人难免戴着有色眼镜去审视他们, 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 这更加使得他们变得孤僻。同时,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 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潜在的诱惑, 而他们正处于最应该得到家长的教育和指引的阶段, 但却由于家庭情况而过早的步入了社会, 在他们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 接触到这些诱惑, 会很容易让他们走入歧途。
二、研究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的必要性
和重要性
( 一) 有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形成健全人格
在押服刑人员的子女由于从小家庭的不完整, 导致他们在心灵上是存在缺失的。同时, 由于社会中对于他们的歧视, 使得他们变得孤僻和叛逆, 想问题会变得偏激。他们有些甚至形成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如果全社会可以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帮助, 促使他们形成健康的思想和健全的人格,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 二) 有助于在押服刑人员更好的接受改造
在服刑过程中, 服刑人员对于他们的孩子是特别担心的, 他们也会担忧自己的孩子会走歧路, 他们迫切的希望自己的子女可以像同龄人一样健康成长。如果我们可以保障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使他们的子女不因为自己入狱而变得极端, 能够阳光健康的成长, 这对于这些服刑人员的改造会是很有帮助的。同时, 如果他们的子女能够健康的成长, 这也能降低他们出狱之后对社会的报复心理和危害性, 从而真正实现服刑改造目的。
三、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
通过前文的分析, 解决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 我们可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入手。
( 一) 改善家庭教育现状
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现状改善最直接的方式是提高监护人的素质, 从家庭氛围的角度, 使监护人成为孩子的榜样, 孩子可以从监护人那里习得做人的标准。提高监护人的素质, 有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人格。
( 二) 增强学校教育职能
学校应当完善课程的设置, 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于家长的入狱, 加之来自周围的异样眼光和不公平对待, 难免变得孤僻和偏激。对于这样的学生, 学校应该适当开设心理辅导课程, 对于这些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 促使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同时, 学校要多引导他们参加集体活动, 感受集体的关怀和呵护, 更好的融入集体, 这样对于减少他们的自卑感, 形成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积极的作用。
( 三) 实现社会教育目的
社会应该加强媒体的舆论宣传, 媒体, 尤其是大众媒体, 应该多将目光放在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上, 关注他们的成长, 呼吁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同时, 社会应当为他们营造一个善良的舆论环境, 让这些孩子可以更加充分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应该给予全面的帮助和扶持, 不仅是要在物质上保障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更要从精神层面给予必要的关怀, 让他们能给这些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引导这些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被国家和社会关注, 然而只有建立健全对他们救助的制度和政策,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受教育难的问题。他们通过教育的引导与滋养, 能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健康成长, 为全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宪法中,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虽然是一类特殊群体, 但是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然而, 目前我国对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关注不够, 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
参考文献
[1]陆阳, 杜桂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J].社会研究, 2012 (7) :53-54.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 第3篇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 且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司法部调研报告, 截至2005年底, 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 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1]。已有资料显示, 由于社会对服刑人员普遍存在偏见, 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出现更多的心理问题, 如自卑感强烈、过分敏感、人际交往困难等[2,3,4,5,6]。目前开展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人格特征方面[7,8]。为进一步了解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 笔者进行了此项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整群抽样方法, 以班级为单位, 选取石家庄市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中心33名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进行问卷调查, 共获得31份有效问卷, 其中男生17名, 女生14名;低年级 (二、三年级) 学生13名、高年级 (四、五、六年级) 学生18名;年龄 (12.03±1.25) 岁。同时按性别、年级、年龄分布情况, 匹配选取某普通小学40名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对照组。
1.2 方法
由调查员在统一指导语下进行集体施测。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周步成教授等编制的心理健康诊断测验 (MHT) [9]。全量表共有100个题目, 由8个维度量表和1个效度量表构成。8个维度量表分别是学习焦虑 (A) 、对人焦虑 (B) 、孤独倾向 (C) 、自责倾向 (D) 、过敏倾向 (E) 、身体症状 (F) 、恐怖倾向 (G) 、冲动倾向 (H) 。全量表总分≥50分者说明存在一定心理问题。各分量表得分≥8分表示在该项目上有症状, 可能适应不良, 需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效度量表得分≥7分的视为回答问卷不真实, 作为无效问卷处理。MHT采用二分计分法, 每道测试题要求被试从“是”和“否”中选择, 得分越高表示被试心理健康状况越差。总量表分半信度为0.91, 各分量表分半信度为0.84~0.88;全量表和分量表重测信度为0.67~0.86, 效度理想。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两组间定量资料比较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 百分率的比较使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
表1显示,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总检出率为38.7% (12/31) , 各分量表问题总检出率 (至少1个维度以上≥8) 为80.6% (25/31) , 其中学习焦虑检出率最高 (67.7%) , 其他各项检出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身体症状、自责倾向、过敏倾向、恐怖倾向、对人焦虑、冲动倾向、孤独倾向。与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比较发现,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总检出率、身体症状、自责倾向、过敏倾向的检出率均较高,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或P<0.01) 。
2.2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MHT得分情况
见表2。
注: () 内数字为检出率/%。
除对人焦虑、过敏倾向、冲动倾向3个维度外, 其他各维度以及总分在不同学段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0.05) 。不同性别学生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各维度得分和总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P值均>0.05) 。
3 讨论
研究显示,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总检出率为38.7%, 高于国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检出率[10], 提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整体心理健康水平较差。与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比较可知,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较低, 且在自责倾向、过敏倾向、身体症状及总量表得分上问题检出率明显高于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均不成熟, 内心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与影响, 父母服刑、家庭解体为子女带来生活中突如其来的变故和压力, 不但使子女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而且外界的舆论压力及周围人的歧视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 有些孩子目睹了家长的犯罪过程或是被警方逮捕的场景, 心灵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又因长期与父母分离, 得不到照顾, 极易出现自卑、自闭、爱发脾气、易激惹等社会防御性倾向及消极、敏感等状况, 从而导致心理健康水平较差, 与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致[2,3,4,5,6,11,12]。
成年求学子女 第4篇
调查历时近两年时间, 目的在于以积极的态度从正面探索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的特点及规律, 更有效地为培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服务,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该课题获2008年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 现已结题, 本文为调查形成的部分观点。
一、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受到社会的关注。他们或因父母服刑而无人监管, 或因经济压力而面临失学, 有的还步父母后尘,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他们的权益保护, 不仅能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避免受到任何歧视, 预防其违法犯罪,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 有利于服刑父母的犯罪矫治
罪犯自服刑以后, 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监狱等多方面的压力, 罪犯的心理变得更为复杂而不稳定。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 家庭是他们在狱中服刑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 而子女更成了他们对未来的希望。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不因他们服刑而受到任何不良影响, 希望子女能够得到关爱, 不受歧视, 希望子女有正常生活、学习的环境。
调查组在对服刑人员的情感调查中得知, 感到对不起子女的占86.8%, 感觉无所谓的才占13.2%, 希望子女不受歧视的有68%, 希望子女得到关爱的有32%, 无所谓的只有11.7%, 希望子女有一个好前途的有31.3%, 希望子女能有个工作有碗饭吃的有52.8%, 看子女自己的造化的有15.9%, 从中可见服刑人员对子女的现状普遍表现出一种关注, 因此, 对有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进行帮助和保护, 将有利于对他们的犯罪矫治和改造,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 有利于服刑人员子女恢复对人性和对社会的信心
父母的服刑给每一个家庭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打击, 而面对打击, 承受能力最弱的当属他们尚未成年的子女。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犯罪服刑而觉得自己成了罪犯的孩子, 是被人看不起的人, 而对社会, 对自己失去了信心, 有的孩子还因为父母被处罚而敌视一切, 报复社会, 形成畸形的发展, 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由于他们的年龄、心理、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原因, 他们往往失去自我调节的功能。这个时候, 政府、学校、社区、亲属和老师对他们的积极帮助和特别保护就显得格外需要和迫切。
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帮扶对策的探讨
服刑人员家庭面临着经济困难、保障困难、育子困难等一系列生活难题, 摆脱困境除需要自身努力外, 还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从社会角度来看, 给予积极的扶持, 解除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后顾之忧, 是当务之急。
(一) 关注家庭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并加强家庭建设, 并以各种方式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 在社区树立多种类型生活积极、健康的家庭楷模, 并推广他们的经验。有关部门应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情况, 在加强调查研究、正面引导的同时, 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摆脱困难。舆论部门应旗帜鲜明地鞭挞婚姻家庭领域的消极现象, 如唯美主义、拜金主义等, 加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等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宣传, 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利于社会和谐进步。与此同时, 改变公众对离婚及服刑人员家庭的负面评价, 消除“服刑人员家庭子女=问题儿童=犯罪边缘”的刻板印象和因袭观念, 这是消除对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歧视, 实现服刑人员家庭家长和孩子得到人们公平对待, 融入社会的前提。
(二) 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加强对服刑人员家庭的扶持
受调查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庭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摆脱困境除需要自身努力外, 还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因此, 应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集纳社会各方力量, 并使之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建议利用民间和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力量, 如团体、基金会等, 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 积极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特别是服刑人员家庭、贫困母亲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将其从个人的、分散的和不规范的方式向正式的、组织化的和规范化的方式转变和发展, 从而使支持弱势群体特别是服刑人员贫困家庭和贫困母亲的慈善事业的宣传、集资和实施工作更加合理、有效。
(三) 协助建立友好型的邻里关系
友好型的邻里关系对服刑人员家庭子女教育有很大的作用。邻里间共同教育孩子。各家的孩子常走动, 父母们便于建立一个正确的让孩子们共同遵守的规矩。孩子们在一起学习游戏, 能激起更大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还可以学到更多知识。此举还有利于孩子们学会与人为善、建立和睦的关系。友好、相互帮助的邻里关系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孩子们会逐渐养成关心他人、帮助他人的好习惯。孩子们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父母们可以有意识地表扬某个孩子的长处, 批评某个孩子的缺点, 同时教育孩子们学习别人的优点长处, 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和进取精神。有利于孩子形成乐观、合群的性格, 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好处。服刑人员的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 应该把父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服刑人员的孩子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要让他们和别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四) 加强教育培训, 对服刑人员配偶进行精神扶贫
调查发现, 服刑人员配偶一般在精神上状态比较差, 对家庭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低。因此, 正面引导, 加强精神扶贫是提高其素质和应对现实困难能力的首位。应大力倡导“四自” (自爱、自尊、自强、自立) 精神, 引导服刑人员配偶转变观念, 克服弱势心理, 自立自强, 培养自主创业精神。其次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劳动、民政部门每年应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各区贫困服刑人员配偶的培训, 针对市场就业需求和他们的实际, 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着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竞争能力, 从物质的直接帮助向深层次的精神关爱、能力扶助转变。
(五) 采取多种方式, 提供心理支持
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 社会对服刑人员家庭的宽容度和关怀度在增加, 但从调查结果看, 经济贫困、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以及下岗失业等多种社会压力成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生活难以回避的艰难和烦恼。很久以来社会上对“服刑人员家庭”的关注, 更多的只是集中在孩子、物质帮困上, 而家庭成员的感受和精神状态却往往被忽略和压抑了。因此, 立足于“帮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疏导心结, 排解愁苦, 树立自爱、自尊、自强、自立的生活理念, 以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的心理支持和精神扶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可成立相关社会组织, 组织服刑人员家庭参加如辅导、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 使服刑人员的配偶和孩子都扩大了视野, 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可以社区为单位, 倡导自助互助、同伴支持, 把服刑人员家庭组织起来, 定期举办交流活动, 使她们有相互倾诉的机会。邀请有关心理专家面对面进行心理调适, 提供针对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的心理辅导服务, 增强他们的自信并提升能力, 以积极的心态再创明天。
(六) 发动各种社会力量, 开展送温暖活动
调查显示, 生活在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们, 虽然渴望人际交往, “喜欢参加集体活动并与人相处”的占绝大多数, 但由于其家长生活态度并不积极, 限于经济条件和自身文化水平, 往往辅导不了孩子的学习, 对孩子的精神健康和全面成长也带来压抑。而这些未成年的孩子, 可塑性大, 引导、培养不好, 往往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 学校对贫困的服刑人员家庭孩子除减免学费等费用外, 尽可能承担其学习辅导, 保证圆满完成学业;社区在添置必要的电脑和活动器材, 配备志愿老师, 随时接纳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前来活动并辅导其功课, 或由退休人员 (工人、干部、医生、职员等均可) 进行道德观、人生观教育。招募针对服刑人员家庭孩子教育的志愿者, 以社区为单位定期为孩子们讲课、辅导, 对有心理、学习、行为障碍的孩子, 要形成“一对一”帮扶, 在心理上给予服刑人员家庭的孩子更多的关爱与帮助, 以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摘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监护丧失或缺失、贫困失学、被歧视等现象, 已经影响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同时影响到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才能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 第5篇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1)。应该明确的是,本文中的探望权是在特定语境或者说特定前提下,即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对应,一起形成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夫妻离婚后,一方取得对子女直接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以下简称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2)。探望权是相对权,是伴生权,是以夫妻离婚为前提的权利,一方取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夫妻协议或诉讼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有规定。本文以为,《婚姻法》关于探望权主体的规定有些狭隘。是不是只有父或母才能探望子女呢?夫妻离婚后,父方的孩子的祖父母或母方的孩子的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呢?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父母离婚后,父带着孩子与岳父母一起生活或者母亲带着孩子与公婆一起生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呢?与孩子生活很密切的父方的亲属或母方的亲属有没有探望权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的请求。”既然“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的请求。”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探望权一方与其负相同义务的人也有探望权呢?依照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父方或母方的探望如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应允许其探望。这里的父方或母方不应只是孩子的父或母,也应该包括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父母离婚前与孩子生活密切的父方或母方的亲属。
探望权作为离婚当事方行使其对子女监护权利和义务,作为对子女身心伤害的一种补救,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其法理依据。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约,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而在离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事实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离婚这一事件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关爱其身心成长,应该将未成年人利益的利益最大化,即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而这种完善的家庭监护制度,单靠孩子的父母难以完成,这就需要借助社会和公权力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形成有效保护。首先,探望权依法取得。离婚后,一方依法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而另一方则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次,探望权依法行使。为避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打扰,探望权一方的探望行为需得与直接抚养权一方合意;同时,为了保障探望权的行使不受直接抚养权一方野蛮阻挠而损害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通过法院判决保证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再次,探望权得以依法中止和依法恢复。当探望行为可能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权一方得以抗辩,享有中止探望请求权,但探望权的中止须得法院判决;而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消灭后,探望权一方得以请求恢复探望权,法院应予以其恢复。最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野蛮阻挠合法探望行为的行使,探望权得以依法强制执行。
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客体或者说对象都是未成年子女,作为相对而又相辅相成、互负义务的权利,互相监督而又互相协助,一起形成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共同担负着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现行的《婚姻法》在监督责任主体或权利主体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这一方面有待完善。本文认为,应设立针对监护主体的监督方,对监护主体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或称监护监督。
对于探望权一方,不因其未直接抚养子女而免除其监护责任。由于探望权一方不是长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而是间断性或短暂性的探访、探视和会面交往,探望可以理解为间断性监护(或称短暂性监护、间接性监护);同时,探望权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可以了解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有虐待子女、监护不力或不作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主体责任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形成对直接抚养权主体监护责任的监督,因而探望权也是一种监护监督权。当直接抚养权一方发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探望权一方又有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探望权一方有权请求变更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即享有变更直接抚养请求权,法律应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探望权主体与直接抚养权主体地位发生变更,原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发生变更。
直接抚养,可以理解为持续性监护(或称长期性监护、直接性监护)。直接抚养权一方在探望权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时,得以请求终止探望,直到探望权一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消失,探望权得以恢复。
所谓爱情不再,父母子女亲情和责任在。在父母离婚不可避免的前提下,一个完善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应该是这样一个闭环,如图1所示:
以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以探望权主体和直接抚养权主体的监护为环绕,在法律的规制下,根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探望权主体和直接抚养权主体互相监督、互相协助,在一定条件下又互相转换,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离婚这一事件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关爱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摘要:目前我国夫妻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主要是探望和直接抚养两种形式。《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中对探望权和直接抚养权的条款性规定,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做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伤害是切实存在的,直接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本文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出发,探析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的完善。
关键词:监护监督权,主动型探望权,被动型探望权
注释
1薛宁兰,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187.
成年求学子女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