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直接补贴范文
财政直接补贴范文(精选6篇)
财政直接补贴 第1篇
农业补贴是指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广义的农业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投资或支持。多指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的投资, 不会对农产品价格和贸易产生显著性的扭曲, 被WTO称为“绿箱”措施;狭义的农业补贴, 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 由于会对农产品价格和贸易产生明显扭曲, 被称为“黄箱”补贴措施。从农民受益情况看, 其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补贴, 如新疆地区棉农的农业保险补贴。另一种是间接补贴, 如农产品价格补贴, 比如我国原先采取的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价格补贴。
2 我国农业补贴演变概述
我国的农业补贴1950年代末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 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1985~1992年间政府主要采取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政策, 财政上的农业补贴相对较少。1992年以后我国对粮棉等农产品实行较大力度的价格和流通干预政策, 目标是控制严重的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问题消除后, 粮食价格不断降低, 干预价格已失去保护含义, 而棉花更于1999年完全放开了价格。我国加入WTO之后, 原有的运作于流通领域、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农产品价格补贴逐渐开始转变。2004年开始, 粮食直接补贴从安徽等几个省逐步推广到全国。
3 我国农业补贴主要特点
从补贴的数量及结构来看, 我国农业投入严重不足, 仅有的农业支持资金投入也偏重大江大河治理, 而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偏小, 与农业补贴强大的发达国家相比, 有很大差距。
从补贴的形式和执行看, 直补之前, 我国的农业补贴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 如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使得农民利益流失非常严重, 往往是国家拿出的钱中最后到农民手上的只是其中的极少部分。最终使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效率与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4 补贴政策新措施粮食直接补贴
粮食直接补贴是指直接支付给粮农而非通过流通等其他渠道间接转移的政府财政补贴。国外直接补贴有多种方式:如对农业生产者的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对农业保险的直接补贴、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直接补贴、限产计划下的直接补贴等。近几年随着我国直补的推行, 相关研究亦成为热点。
4.1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直补之前, 程国强 (2002) 提出一方面WTO规则要求补贴向着绿箱方向调整, 并要求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干预是引入直补的好契机;另一方面, 一些发达国家借机大幅抬高补贴额, 刺激农产品生产与出口, 又将使中国等补贴能力弱的国家面临更糟的国际补贴环境。
宋海英和周应恒 (2004)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揭示出美国实行直补政策的真正原因是其比实施出口补贴在经济上更合理。而且他们认为, 从生产、价格和贸易方面看, 直接定额补贴实质上属于“黄箱”政策。
多数学者认为直补应围绕三个目标:农民收入、粮食安全和改善农业种植结构。但张照新、欧阳海洪和陈结 (2003) 在分析了2002年开始的安徽省的直补实况后用数字说明直补既无法实现稳定市场的目标, 也难以真正提高种粮农民的收入。
邓大才 (2004) 认为补贴的成本应遵循受益、责任和效率原则, 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粮食生产的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分摊, 并且非粮食生产者的责任承担通过税收实现, 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的分摊要考虑粮食产区与销区的划分。
郭玮、孙大光等对直补执行的建议大致集中在:直补农民与其它支持保护农业政策要配套实施;要减少补贴发放的中间环节、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因地制宜地选择具体的直接补贴方式;补贴核定要简单易行等等。
粮食直补政策的实证研究方面, 刘鹏凌, 栾敬东 (2004) 对
浅谈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对策
吴新民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滨州办事处, 山东
滨州256600)
要]在我国金融体系中, 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长期
以来, 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内部控制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职权和责任未落实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滞后于业务发展, 使农村信用社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现状;内部控制对策
我国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为了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经营效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运用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理论, 在其内部建立起一整套具有规范化管理和控制职能的方法和措施。在我国, 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处于困境的因素有很多, 但就农村信用社自身而言, 内安徽省22个县 (市) 的12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涉及到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及承包地面积、2002年和2003年农产品种植结构、粮食直接补贴的依据及金额、2002年和2003年粮食产量及销售情况 (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 , 以及农户对这次改革的满意程度等内容。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是安徽省所实施的粮食直补使农民受益、财政减负、改善了农业种植结构。
王姣、肖海峰 (2006) 利用PMP模型, 基于河北、河南和山东的调查数据, 定量评价了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三种主要形式:按计税面积补贴、按粮食播种面积补贴和按出售给国有收购企业商品粮数量补贴, 对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的影响。增产效果按播种面积补贴方式最优, 增收效果按计税面积补贴方式最优, 但增产增收效果当前都有限。
韩喜平等 (2007) 用粮食的生产函数和粮食的成本曲线、产量进行动态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在政府支付同样成本的情况下, 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比实施生产资料补贴政策在增加粮食产量方面更有成效。
4.2 相关研究小结与分析
以上虽是简要概括, 但已看出国内对粮食直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1) 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着手定性分析补贴执行动因和执行规范; (2) 对国外的直补经验进行归纳阐述、对直补的具体模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3) 直补的经济福利的定性分析、执行效果实证分析。
笔者认为面临WTO农业协议的约束, 粮食补贴从保护价格体系转向直接补贴是必然的, 但由于我国目前直接补贴的数额实在太小, 还难以对农业生产或农民收入产生较大的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如何在既有的直接补贴总金额下更高效率地操作直补政策, 使补贴对象选取与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相结合以引导农业发展才是关键。将有限的粮食直补资金补在最需要的地方以提高其效率, 选取适当粮食种类建立合理补贴制度将引导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 推动农产品生产向专业部控制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对实现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化、优质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5 小结
回顾我国开始农业补贴政策的50多年, 从粮食短缺时代的统购统收政策, 到我国对粮食实行按保护价的敞开收购政策, 粮农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粮食生产也没有通过补贴得到调控, 政策的效率与效果差强人意。直接补贴在带来较高的补贴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粮食市场的扭曲, 通过补贴对象的选择又能引导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 调整产业结构, 同时亦能促进粮农增收, 也是我国遵守WTO农业协定的必然选择。
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农业补贴的演变历程及其特点, 继而简要评述了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并总结分析。分析结果为直接补贴目前对农民收入及粮食生产影响有限, 但其作为农业补贴的必然趋势应与发挥我国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相结合以引导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 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农业支持,农业补贴,粮食直补,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程国强, 难有突破的补贴议题—中国农业面对的国际农业补贴环境分析, 国际贸易, 2002, (11) .
[2]宋海英、周应恒, 美国实行直接定额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 2004, (2) .
[3]郭玮, 农业补贴的政策转型与具体操作, 中国农村经济, 2003, (10) .
[4]孙大光, 直接收入补贴改革与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中国农村经济, 2004, (1) .
[5]邓大才, 粮食补贴成本分担研究, 中国粮食经济, 2004, (8) .
[6]刘鹏凌、栾敬东, 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效果的调查与分析, 农业经济问题, 2004, (9) .
[6]韩喜平等, 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农业技术经济, 2007, (3) .
财政直接补贴 第2篇
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4]75号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就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
(二)按计税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
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
2、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
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
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三)按计税常产补贴,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
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
2、以农业税计税常产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
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
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
(四)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就是以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具体操作办法:
1、以县(市)为单位,按该县(市)前三至五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
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确定各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如果.补贴数量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应按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粮食商品量的70%确定应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
2、以粮食种植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量,把全县(市)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数量分解到一家一户;
3、每斤商品粮的补贴标准按市场价低于保护的目标价格的差价核定,全省统一;
4、每个农户得到补贴额为核定的商品粮量乘以补贴标准。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定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为了减轻核实实际种粮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以采取在计税面积基础上,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如桑、茶、果树、鱼塘等)的方法。方法--:为了减少因粮食复种带来的核实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可采取只核查现在实行保护价保护的粮食品种的种植面积。现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保护价保护的品种和范围为: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稻谷,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黄淮海地区的小麦,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按此核定农民享受补贴的种粮面积,只对受保护价保护的品种进行补贴。
(五)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方式,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市场粮价及对种粮农民保护的目标价格确定并提前公布。保护的目标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包括国有农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2004年从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每省、自治区用于直接补贴的资金,应为本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经过三年时间,达到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一半的水平。
(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在改革初期,十三个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由于占用在“老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等方面,暂时腾不出来,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在三年后逐步归还。借款的条件:一是放开收购市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中央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上;三是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转换机制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自负盈亏。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
缺口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八)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二月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三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财政专户。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需求,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现方式,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也可采取直接抵扣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业税全免的省,可以单独直接对农民补贴。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十一)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年初向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农民凭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或抵扣农业税,不允许集体代领。
(十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管,当年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付一部分,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负责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十五)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审定。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六)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财政部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随后下发。
五、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
(十七)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改委(计委)、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十八)粮食主产省(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改革方案,保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全面推开。
(十九)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二十)需要中央借款支持的十三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对直接补贴资金缺口进行测算,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并承诺按时将借款归还中央财政。
(二十一)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财政资金“曲线补贴” 第3篇
“有了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这笔大额生意顺利谈成了!”厦门一家有限公司老板黄富介一脸兴奋,公司管理层正商量如何扩大生产,保证最近一笔500万元的订单按期交货。
“做了几年的化妆品业务,月营业额从几万元到现在的上百万元,眼看着更多的订单就在眼前却不敢接,周转资金不够啊!很多银行都跑了,得到的答复都是要抵押物。”黄富介告诉笔者,此前为了找到资金保证供货,能想到的方法都试了,民间借贷也有考虑,但是民间借贷风险大、利率高、对他这样的小微企业来说承受不了。此次厦门农商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下发放贷款,不要抵押物,也不要其他保证人,是纯信用的贷款,他提出申请后只用了几天时间就拿到了90万元的资金。
黄富介这位小微企业老板之所以能顺利从银行贷到款,主要得益于厦门市2012年9月推出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扶持的举措。这一举措有了财政资金扶持作后盾,银行放贷风险减少进而降低了信贷门槛,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物、无需担保,银行的主要评估指标是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有充足的现金流,无不良贷款记录等。
财政承担40%信贷风险
厦门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黄维津告诉笔者,近年来该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12年9月,该局对《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成因采取措施: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单独提供免抵押信用贷款,且严格按照申请风险资金承办银行时的承诺条件执行的,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300万元。这一新措施的实施,有效调动了银行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据介绍,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厦门市财政局、经发局监督管理,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当银行发生信贷风险由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实施补偿后,由银行负责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相关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补回风险资金。
来自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市共有9万多户小微企业,但普遍受限于提供不出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抵押物,其中仅7000多户从银行贷到款。对于厦门的这些小微企业来说,在眼下的这波全球经济低谷中,如果免抵押就能够用银行贷款渡过这场危机,那无异于“雪中送炭”。
四两拨千斤
厦门农商银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赵晓峰告诉笔者,作为首家试点银行,厦门财政共给予了12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农商银行为这笔资金配套的信贷资金是1.8亿元,相当于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15倍,即1.8亿元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一旦出现坏账,厦门财政将承担风险的40%,农商银行承担60%。
赵晓峰说:“12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撬动1.8亿元银行信贷,这是以前通过财政直接补贴方式难以达到的效果。有了财政资金作后盾,银行减少了后顾之忧,必然进一步降低信贷门槛,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经济寒冬里的‘政策阳光’”。
事实上,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的好处远不止降低信贷门槛和放大杠杆效应两个方面,它还能实现政策的可持续和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也令补贴对象的筛选更加专业、透明和公平。通过扶持银行降低门槛,来增加、优选补贴对象,相比由政府职能部门设定硬性规定核准的方式,来得更加专业、公平而灵活。银行有专业的人员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尽可能“把好钢使在刀刃上”,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以前财政采用直接补贴给企业的做法,金额要小得多,一般针对项目补贴,并且多是一次性,锦上添花的多,救不了企业之急,也救不了企业之穷,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没法得到根本性解决。”另一家不愿公开身份的厦门科技型企业老板告诉笔者,发展中的小微企业需要持续可用的资金,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金帮助该公司得到了200万元银行信贷,公司资金实现良性循环。通过与银行的接触,这家企业的老板还发现了此次财政间接补贴给企业带来的“正能量”:从农商行获得贷款后,公司据此建立了自已的信用体系,这是以后向更多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推出至今,已有近140户小微企业从我们行贷款,户均贷款110万余元,并且这些都是新增企业。”赵晓峰告诉笔者,该计划1.8亿元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已经基本发放完毕。
有了首家试点的成功经验,厦门市财政局近日一方面增加24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支持厦门银行、农商行、民生银行三家银行按15倍放大倍数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另一方面,以14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支持兴业银行、建设银行两家银行按15倍放大倍数为小微企业提供放大抵押物价值贷款试点,单个企业放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值乘以承诺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旦出现风险,对实际放款额超出抵押物评估值部分视同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由信贷风险资金给予本金损失40%补偿。
至此,厦门市目前共投入三笔总额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支持了6家协作银行发放贷款总规模达7.5亿元。
相关链接:
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流程
一、单独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承办银行,当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未还时,可以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补偿,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贷款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审核批准。
财政直接补贴 第4篇
石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村支部、村委会、各单位,镇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工作(以下简称“粮食直补”)的领导,镇上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仕元(镇长)
副组长:张敬(副镇长)
成员:吴彦奎赵林侯文科
张莉张宪林李解
二、强化宣传政策到户
除了在镇广播电视台进行专题宣传外,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粮食直补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各村和单位要开办粮食直补宣传专栏,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召开广播大会和群众大会,书写和张贴标语,将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张贴在醒目位置,发放到每一户人,将“两放开、一调整”的精神传达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在粮食直补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办法执行,做到计税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准确无误。并实现“五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
在纪律要求上,必须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等任何款项;
2、不准拖延兑付时间;
3、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4、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内容;
5、不准村、组集体代领;
6、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时间要求:4月30日之前,全镇所有直补金必须发到农民手中,对确属全家外出的,由信用社开具该户活期存单,由镇财政代为保管至该户回家为止。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粮食直补实施通知
抄送:县粮食直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部县石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24日印
财政直接补贴 第5篇
中国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始于1950年末,那时是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间接向农民补贴,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诸多方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1978年以来,中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94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1994—2003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财政补贴农业的力度逐渐增加,强化了对生态建设及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第三阶段(2004—2010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迅猛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每年均通过“1号文件”对财政补贴农业进行政策性指导和支持。
2004—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26553.9亿元,平均年递增率为22.49%。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7161.4亿元( 比上年度增加1205.9亿元)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四项达1230.8亿元( 比上年度增长19.4%)。其中,发放粮食直补151亿元; 农资综合补贴795亿元;农作物良种补贴154.8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国实现全覆盖; 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补贴种类由九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由上可知,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的标准逐年提高,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投入持续增加,并实施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同时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改变了财政补贴农业的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农作物良种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力度,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
二、财政补贴农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经过多年的演变、调整和发展,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是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政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未达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农业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尚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二)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我国各省补贴的依据也不一样。如粮食直补依据的确定,按照补贴是否与当期粮食播种面积及价格挂钩分为两种情况:(1)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价格挂钩,即不管市场上粮价的高低,不管当期是否种粮都按前几期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给予农民补贴,这种补贴实质上就是固定补贴;(2)与当期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即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这种形式属于与面积挂钩而不与价格挂钩的半挂钩补贴。补贴数量与粮食生产数量几乎没有关系。目前的补贴基本上是按照耕地面积来补,农民种不种,都可以拿到补贴。农村不少空心村,不少农民在外打工,土地租给别人种,但国家给的补贴照拿,导致实际种地的人拿不到补贴,不种地的人能够拿到补贴。
(三)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成本高,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另外,因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一般一个乡镇的直接支出费用为2万~3万元(不含人工),直补工作成本约占直补资金的10%。一些省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拨付和分两次发放直补款,既不方便农民,也增加了工作量和成本。一些省按照当年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在核实面积时需要三次张榜公布核实,工作量很大。另外,有些地方实施良种补贴政策时,多数农户已备足种子,给良种推广带来一定难度。
(四)补贴方式及结构不尽合理。
1.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方式模糊等现象,影响了补贴效果的发挥。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补贴重点欠明确,某些方面补贴力度不够强。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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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受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
4.农业出口贸易补贴不足,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开始显现,使财政、信贷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较大难题。由于财政和银行信贷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补贴中占用大量的资金,难以有充足资金用于补贴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出口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放大。
三、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改进措施
(一)改善农业补贴管理,保护农民利益。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的随意性等,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对农业的补贴数量,把对农业的支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美国把支持农业的资金投入公众化、固定化并写入农业法中的做法,对我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农业的投资数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加强农业补贴管理。整合财政补贴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要集中、协调财政农业补贴,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以及在使用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二)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1.切实改变过去财政补贴过多直接投入生产建设领域的做法,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新型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加快将财政资金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更多地依法、依规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保险、物资援助、风险补偿、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和激励措施,支持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把钱用到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通过财政补贴,建立对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通过贴息、担保等优惠政策,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同时对目前的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对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策进行清理,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体制性障碍,通过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规费减免等方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都可以平等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丰富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
3.积极推行财政对农户直接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农户的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资金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广大农民直接监督的作用,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4. 保护价政策和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同时应用。保护价政策和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并不是相悖的,按照WTO协议,我国的“黄箱政策”的实施余地还很大。当然,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要结合市场行情,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批发市场行情检测结果予以公布,保护价粮食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和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
(三)在补贴对象上实现从全面补贴向重点选择的转变。限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国力,在总体上不可能采用美国模式,在现阶段期望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进而实行全面补贴是不现实的。理性合理的选择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补贴到关键区域和重点品种上,以强化其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1.重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缓解农产品的过剩问题。国家实行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加,而国家对粮食的消化和转化又很有限,这就必然造成过剩局面。对过剩粮食的处理办法目前只有两种:扩大仓容和增加出口。扩大仓储容量是当前解决粮食过剩的主要办法。要建设容量为500亿公斤的粮食储备库,依靠地方财政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只有依靠中央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力量。在扩大仓容的同时,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规定,至少在今后5年内也是可行的。增加出口,不仅能有效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而且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周转,减轻仓储压力,减少保管费用和损失。目前,国内粮食仓储的保管费用为每公斤每年0.11元,占用资金5000多亿元。如果将保管费用用于补贴出口,即使用两年的保管费,即每公斤0.22元,也是合算的,能有效地减轻粮食过剩的压力。
2.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且难以控制,赔付率高,经营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以至许多商业保险企业限制开办或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首先,需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由政府直接开办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开办,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这项补贴肯定比财政直接用于救灾支出少得多。不仅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摊风险损失,而且能极大地减轻财政的救灾支出压力。其次,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
3.重视农业生态补贴。改革粮食流通补贴制度,将一部分粮食流通补贴转用于对粮农的直接补贴。逐步扩大退耕范围,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我国渔民要撤出传统作业区域,为了减少实施海洋专属经济区制度给地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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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视对农村人才引进、培养的补贴。现阶段的我国财政资金的农村教育补贴主要是对农村学生的补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补贴。下一步,财政资金补贴要对在农村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工资进行补贴,充分调动农村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也要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在城市工作,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展示才华。财政补贴还要鼓励在农村建立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把农民的大学建在家门口,培养适用的人才。当然,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妨碍农村劳动力到城市打工,城市需要的人才不一定必须是高科技人才,农村也不是只需要简单劳动力,应逐步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建立人才流动机制,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四、健全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法律法规。为了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持续有效和稳定执行,建议制定《农业补贴法》,使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国家对农业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这样不但可以节约年年制定政策、年年宣传政策、年年学习政策的政策执行成本,更为主要的是,稳定的支农政策可以消除农业投资者的心理观望隐患,放开手脚大干农业。而现行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是通过一年一个文件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生产、养殖、深加工等涉农经营者或管理者均很难制定长远的投资规划,这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建立立体补贴框架,增加长远性补贴。建议出台对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检验等服务行业的支持性政策,建立长、短期投资相结合的财政补贴农业框架,在稳定和完善以产量、数量、规模等硬指标为补贴条件的短期性支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增加长远性支农投资。所谓长远性支农投资,包括培训农业技术骨干、推广农业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农业科技研究、提高农民机械化水平以及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增加了财政补贴农业的额度,才能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科学发展。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建立立体的农业投入体系。可对农业培训、农业深加工、农业生态、农业保险等行业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发行政府债券等手段引导银行、保险、企业和个人投资农业项目。
(三)既普遍关怀,又突出重点。让农民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但也应该实行和加大对那些能够主导农业取向、符合科学发展、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农业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其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为此,建议将以下几方面列为重点。
1.农业物流。现代物流集采购、制造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于一体,是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的大趋势。自1995 年《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生效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取得极大发展,这为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市场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中国农业运输、仓储设施等物流环节的薄弱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限制因素,因此,国家应注意对农业物流环节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发展后劲。
2.农业生态补贴。应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中央财政从2004 年起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所以,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态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来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并给予相应补助。
3.引进农业人才,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城市水平,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展示才华,鼓励农村建立农业科技院校,培养适用人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农委)
责任编辑:洪峰
财政补贴给企业不如给银行 第6篇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行政助理
2008年下半年,继广东对14家企业提供2.8亿财政补贴后,中央财政对全国中小企业又派发出数10亿元的财政补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依照当前经济形势面临的新情况,这种政府出财政补贴让企业分享的做法是否还合理、有效,我认为还值得思考。
就天津情况而言,中小企业依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和推动经济加快发展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近些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不少扶植和鼓励政策,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但发展到目前,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面临着技术落后、融资困难、信息闭塞、营销能力弱、人才缺乏及市场准入门槛太高等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难。而众所周知,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在市场机制日益成熟的今天,政府的扶持政策如果仍然在财政补贴路线上徘徊不前,只能算作是次优选择。
天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比较狭窄。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和民间信贷,据统计,其中银行贷款约占到70%。由于中小企业的特点,银行从偿债能力角度考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发放明显少于大型企业,市政府在探索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中,决定对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补贴。比如,对于银行每新增小企业贷款1亿元便奖励15万元,天津农合行四年来已累计获得奖金3000万元。同样是财政补贴,所放的位置影响到是否对解决主要问题有所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似乎走出了研究者的高阁,开始向实质性的操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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