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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产品生产范文(精选12篇)

产品生产 第1篇

沈阳正大畜牧有限公司于2005年通过ISO9001和HACC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饲料配方由世界顶级营养专家设计, 质量稳定。每周品管部将库存原料质量情况报送配方部, 适时调整产品配方, 保证饲料质量均一稳定, 减少动物应激。公司仪器设备先进, 斥资百万引进F O S S近红外分析仪和ROMBER酶标仪、紫外分光光度计及其相关配套产品, 保证成品各营养指标在3分钟内完成检验, 确认合格后出厂。加强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公司化验室技术力量雄厚, 目前可分析项目36项, 其中有毒有害、霉菌毒素8项, 镜检分析9项。公司动物保健中心和中心化验室分别提供沙门氏菌检验和氨基酸、能量分析等支持。公司化验室每月参加美国A A F C O化验能力评定, 定期参加集团化验室精确度测试, 应用近红外分析仪快速检验原料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为配方部提供准确的数据来源, 保证产品质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第2篇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越南腰果行业朝着绿色方向生产产品 第3篇

对腰果出口产品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挑战是零散的腰果生产厂较多,目前约达1 000家,其生产活动比较不稳定。此外,因加工技术发展较快,使得国内原料供不应求,因此各生产厂要从国外,主要是从非洲进口60%以上的加工原料,这也成为越南腰果行业想要提高产品质量的难题。

食品卫生安全是确保食品质量的主要因素,也是进口商所提出的要求。不仅如此,目前确保食品安全需要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越南企业必定满足国际质量标准的要求。

越南腰果协会主席阮德清说:“要大力促进集中式生产和机械化生产,要满足世界上购买的要求。再说,现在人们不仅对产品卫生的要求严格,而且生产厂的工作环境也需要保持干净,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不影响到生产活动。”

今后阶段,越南腰果行业将继续展开绿色生产模式,需要从种植环节确保产品质量,采用高产的好种子,以提高国内原料比例。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前10个月,越南腰果出口迅速增长,出口额达19.7亿美元,同比增长18%。预计2015年全年越南腰果出口额将达25亿美元,越南腰果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继续保持在50%的水平。

(摘自《越南通讯社》,2015-11-24)

产品生产 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发展十分迅速,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而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工业化发达的城市,工业化发展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这些威胁甚至严重影响着更大范围居民的身心健康。其中,由于饮水安全给消费者带来的担忧的不断增加,使得净水行业的发展显得格外抢眼。

二、我国净水企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1. 我国净水行业发展现状

2012年7月1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此,我国的净水产业正式进入高速发展期。在2013年,我国净水器生产企业达3000多家,净水器品牌超过3000个,年产量超过3000万台,年销售额约200亿。根据中怡康推算数据显示,市场总规模由2012年的54亿增至2014年的166亿,三年间的零售量同比增速分别为35.2%、47.7%、60.7%,零售额同比增速分别为64.2%、74.5%、74.8%。净水产品市场巨大,增长速度明显。

对于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的净水行业而言,行业内企业数量和品竞争的激烈程度都明显增加。例如,2010年,A.O.史密斯以反渗透净水机进入中国市场,几年来,坚持主推反渗透膜产品,更不断推出新产品;美的、沁园、安吉尔、海尔等品牌都在快速调整产品结构,在反渗透净水产品上不断进行升级;2014年后,各品牌在纯水机产品上的竞争更为激烈,纯水机市场均价从2013年的3041元降到2014年的2985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净水行业的品牌竞争有所增加,但尚不充分,市场空间很大,技术还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高端市场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 我国净水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一个处于快速成长行业的企业来说,净水企业的发展免不了要存在许多问题。就目前净水行业尚未成熟,市场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此时期的净水企业在产品研发中存在问题主要有:技术抄袭现象严重、行业标准出台时间短、净水企业在产品改善过程中反映缓慢。在产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OEM生产方式,产品质量难以监控、存在不合格品或零部件的浪费、标准化生产尚未完全形成、研发与生产彼此分离,难以做到快速改进。

三、精益生产在净水企业中的应用

1. 精益生产在净水企业中实行的必要性

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讲,根据中怡康的预计,2015年净水设备市场规模或将达到240亿。净水市场广阔的市场前景吸引了各类家电企业加入到净水行业的竞争中来,品牌之间激烈的竞争趋势更加明显。对于一个正处于快速上升的净水行业来说,未来几年内,品牌竞争、价格竞争、甚至行业洗牌的可能性必将大大增加。而这些竞争的根本就是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产品质量和性价比上的竞争。

从企业的自身情况来讲,未来几年企业必将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行业内的马太效应必将明显显示出来。如果净水企业在目前阶段尽早采取精益生产方式生产净水产品,就可以在有效杜绝浪费,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树立起良好的产品形象,构建良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为进一步的发展和获取竞争优势奠定扎实的基础。

2. 精益生产在净水产品研发环节的应用

(1)以客户反映的问题为出发点,研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净水产品的持续改进过程应该是与客户进行良好的互动交流,通过顾客的需求来拉动产品的生产与研发,为在生产过程减少出现不合格零部件或产品的可能性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产品的研发应该与其生产过程紧密连接,从基于现场管理的角度,结合客户反馈的问题,不断地改进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并以此分析、解决和提炼各个影响因素,制定出标准的作业流程和方式,为提高效率,实现产品的准时化生产奠定基础。

(2)加强与生产代理商的研发合作与创新

与生产代理商的合作,应该在生产环节就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以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为基础,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创新,在持续改进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中制定出适用于本企业产品的标准,以此来保证产品质量,更为有效的向消费提供高质量服务创造条件。同时,净水企业应该与代理生产商、上下企业等形成命运共同体,增强企业间的合作,尤其是产品研发和改进过程中的合作。

3. 精益生产在净水产品服务环节的应用

对于目前的净水行业来说,低质量服务导致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不高,其主要根源是产品质量跟不上去。对于这类问题,除企业要不断加大在研发和服务上的投入外,还要不断地优化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人员的素养,使服务部门成为持续改进产品与顾客反应信息之间的快速互动渠道。

4. 精益生产在净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应用

我国净水企业不应照搬照抄日本的精益生产,应该以此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创造性地发展出一套适合于自身生产与发展的精益生产方式。

(1)通过增强团队合作在现场管理中制定标准

生产团队之间、研发团队之间以及生产与研发团队之间的合作有助于在生产和研发的过程中要从现场中不断地发现、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自下而上的对产品和生产工艺持续改进。对出现过的问题要追本溯源,找到问题的源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反复出现的问题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和方式,坚决杜绝浪费的再次发生。

(2)运用拉动式看板系统生产以实现产品零缺陷

精益生产方式中的准时化是通过看板系统实现的,看板系统是从下一工序的实际需求出发,倒逼上一工序必须生产出合格的零部件或产品。目前,绝大多数净水设备制造企业均可以实现自働化、智能化流水线生产。企业应以此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的运用拉动式看板生产系统,采用倒逼的形式向上游工序改进,力争将产品或零部件的合格率达到100%。

四、研究总结

本文对我国目前净水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做了详细阐述,并指出了净水企业的产品存在的研发和生产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精益生产在我国净水企业实施的必要性和部分应用建议,强调在参考精益生产的同时,应改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不断的探索改进,发展出适合于自身生产管理的精益生产方式。

精益生产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为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可以进行小批量、多品种生产的先进生产方式,尤其适用于需要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生产的家电行业。这是在现场管理的过程中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生产优势,在制造业的生产管理方面作用巨大。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对精益生产展开了研究与运用,但成功实施精益生产的寥寥无几,根本在于没有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忽视了精益生产方式诞生的过程是一个企业自身不断进行探索的过程。精益生产方式的运用在于结合自身情况,坚持长期探索,创造性的发展出一套适用于自身的精益生产方式,这包括发展出使用于自身的准时生产、看板系统、标准化作业等。

摘要:目前,我国的净水行业已经步入了成长期的快速发展阶段,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吸引了大量的企业纷纷踏足该行业。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净水企业免不了要面临着行业洗牌的压力,我国的净水企业迫切的需要不断改进现有状况,这就为精益生产在净水设备制造企业的应用创造了条件。本文阐述了我国净水企业在净水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净水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创造性的发展出一套适合于自身的精益生产方式。

关键词:精益生产,净水企业,现场管理

参考文献

[1]邓瑞德.中国净水行业的发展前景探讨[J].质量与认证,2014.12.

[2]连晓卫.净水行业三年巨变[J].现代家电,2015.02,45-50.

[3]赵秋玥.净水行业:竞争激烈,群雄逐鹿[J].电器,2014.05,20-23.

某企业生产甲产品 第5篇

1、现有客户追加订货100台,最高出价800元/台,假定生产能力无法转移,是否接受订货?

2、现有客户追加订货100台,最高出价800元/台,如果该部分生产能力对外出租可获租金10000元,是否接受订货?

3、现有客户追加订货300台,最高出价800元/台,接受特殊订货需从外部租入一台设备,年租金20 000元,绝对剩余生产能力可对外出租,获取年租金20 000元,是否接受订货?

4、现有客户追加订货300台,最高出价800元/台,接受特殊订货要冲击正常订货,违约成本10 000元,剩余生产能力可以对外出租,获取年租金20 000元,是否接受订货?

(1)因为:

追加订货量100台<剩余生产能力200台

单位边际贡献=800-600=200 ﹥0

所以应接受追加订货

(2)因为:

追加订货量100台<剩余生产能力200台

生产能力转移产生机会成本10000元

追加订货部分的边际贡献总额=100 ×(800-600)=20000 ﹥机会成本10000所以应接受追加订货

(3)因为:

追加订货量300台﹥剩余生产能力200台

生产能力转移产生机会成本20000元

追加生产能力产生的专属成本20000元

追加订货部分的边际贡献总额=300 ×(800-600)=60000 ﹥专属成本20000+机会成本20000

所以应接受追加订货

(4)因为:

追加订货量300台﹥剩余生产能力200台

生产能力转移产生机会成本20000元

冲击正常订货产生专属成本Ⅱ(违约成本)10 000元

冲击正常订货产生机会成本Ⅱ =(1000-600)×100=40000元

追加订货部分的边际贡献总额=300 ×(800-600)=60000 <专属成本Ⅱ 10000+机会成本20000 +机会成本Ⅱ40000

谈产品生产成本控制策略优化 第6篇

关键词:生产成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

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有一句名言:“企业家只要做两件事,第一增加收入,第二控制成本”。如何减少耗费,降低成本,提升企业效益,是企业经营者绞尽脑汁研究的重要课题。降低成本就要进行成本控制,要了解成本控制的关键,掌握成本控制的方法,正确地执行成本控制管理,才能更有效地創造利润。而在生产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的核心在于产品生产成本的控制。本文中所要解决的是产品生产成本控制的问题。

一、产品成本控制策略优化分析

1.产品生产成本控制问题

产品生产成本控制管理中的问题及分析:

(1)材料成本控制缺陷

随着现在的物价上涨,原材料成本也比以前高出很多,而且我们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没有原材料上涨的幅度大,这就导致我们的利润一直在缩水,然后管理人员就考虑用有点瑕疵的材料代替之前的优质材料。这样就欺骗了客户,对企业以后的发展非常不利。

对于小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只有一个,而且材料品种又多,登记的也就不是很清晰。我们是每个月进行一次盘点,但是账实并不相符,不是盘盈就是盘亏,这样让我的感觉是每个月的盘点都变得毫无意思。在领料用料环节上,生产人员不需要经过审批,可以直接去向仓管人员拿,只要在仓管人员那登记就好了,这样导致我们的材料浪费非常严重。

(2)人工成本控制缺陷

车间生产人员在生产产品时也没有很明确的分工,例如中威公司是按订单来生产产品的,这样交货期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批订单下来,车间投入生产,没有明确谁负责哪个环节,基本上谁有空就去生产,这样对于学习的人来说是利大于弊,可是这样分工不明确导致每个人都没有长处,都是这个会一点,那个会一点,并没有专攻于什么,这样培养不出专业人员,也会影响产品的完工程度,人工成本也会提高。

会计在核算工资时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每天的考勤表,我们并看不到工人请假的具体情况,公司里工人工资,很多都是按月计算工资(按月计算工资就是每个月的工资是固定的),包括车间的管理人员,这样对我们会计来说在计算工资时很简单,但是理论上来讲这并不合理,每天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工人就很容易浑水摸鱼。工作态度懒散,不能及时完成上司交代的任务。这样导致工人领的工资和生产完成率并不能成正比。

(3)直接、间接费用的控制

对于加工制造企业来说,机器的加工操作发生的成本是很大的,包括一些电费跟一些磨损产生的间接费用。通过观察:发现由于某些员工工作的失误,经常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忘记把一些小型工具以及一些小型设备的电源关掉,久而久之,也造成了车间每月电费的成本增加。

车间的机器都是24小时永无休止的运作着的,本来机器的

损耗就很大,但是工人在平时操作时并不保养维护他,机器设备有了故障也不分析主观的原因,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坏了有零件就换上去,没有就等师傅来修,这样势必造成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

2.产品生产成本控制策略优化

(1)材料成本控制优化

规范行为,加强材料领用管理,做好材料领用的事中控制,对材料领取、使用加强管理,要采取查看领料单及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从材料是否超范围、材料收发存记录是否规范、对公私两用物品的领用管理是否严格、各部门领用的材料是否及时使用、是否存在小库存等方面进行管理。加强材料使用管理工作考核。主要从管理创新、节能降耗、定额消耗执行是否到位、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等方面进行考核,目的是减少材料的损失和浪费,发挥修旧利废作用,仓管人员应该对每样材料产品登记清楚。因此,我建议先把各种产品按不同种类分类,然后再在同一个品种的产品中按不同型号放置,这样就方便盘点工作。然后在工人要领用材料时一定要经过管理人员的签字,方可领用,这样也可以避免材料浪费。

(2)人工成本控制优化

车间生产人员虽然并不是很多,但是对每个工人进行分工,这个是必要的,也是必须要执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负责的一道工序,这样生产起来也会有条不紊,但是毕竟也是个小公司,有时哪个工序需要人的话也可以去别的工序帮下忙,要定时地对公司生产工人进行培训、考核以确保工人的技术成熟,这样可以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也可以降低产品的次品率。而且必要时也可以让个别员工去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直接、间接费用控制优化

针对于电费的浪费和机器的损耗归根结底还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因为人的因素对生产率有十分深刻的影响,生产过程的任何环节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各生产要素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人起作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要求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和技能。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归根结底决定于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提高。因此,公司要不断地创造机会给员工定期地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各方面的培训,增加员工的节约意识观念。

二、设计总结评价

本优化方案将产品生成本控制优化设计

通过新方案进行了说明,在原有存在的问题上更加详细地要求了各个部门及员工应该明确的方向。其优点体现在:首先,使控制成本的方法更加的细化了,对各部门工作任务有了明确的方向。对存在的问题采用好的解决办法。加强了产品生产成本的控制,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其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能够分清责任,有利于产成品生产成本的正确核算。

但本优化方案也存在不足之处,那就是,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各个部门的工作量,手续变得繁琐了,加大了管理的幅度。

然而从总体上来说,这个设计在整个生产成本控制中,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完善了企业生产成本控制的方法,在总体上降低了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利大于弊的,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孙琦红.浅谈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J].时代经贸,2008(118).

[2]王妍,张涛,徐若鸿.控制成本的100种方法.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9(7):1.

[3]祖林.全面生产成本削减实战.1版.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09.

[4]田长路.成本战争.1版.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11.

产品生产 第7篇

阅读全文链接 (需实名注册) :http://www.nstrs.cn/xiangxi BG.aspx?id=4591&flag=1

摘要:863计划重点项目“全球陆表特征参量产品生成与应用研究”第三课题“全球陆表特征参量产品集生成系统研发与产品生成”针对叶面积指数、反照率、发射率、下行短波辐射和下行光合有效辐射5个典型陆表特征参量, 发展基于多源遥感数据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全球陆表特征参量产品反演算法。建立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 生产全球公里级尺度产品的生产系统, 该系统能够进行快速处理得到符合质量要求的典型参量产品。生成一套长时间序列、高精度的全球陆表特征参量产品数据集, 包含迄今为止时间尺度最长的叶面积指数、地表反照率和发射率产品, 也包含空间分辨率最高的两种辐射产品。生产的5种陆表特征参量是反映地表植被状况和地表能量收支变化的重要参数, 是中国科学家自主生产的首套全球陆表特征参量产品, 弥补了我国该领域内的空白, 将直接服务于全球变化研究, 提升气候系统模拟的准确性, 扩大我国在全球变化领域的影响力, 促进全球地球观测数据共享。

关键词:陆表特征参量,卫星遥感,全球变化

亏损产品是否生产的决策 第8篇

某企业生产三种产品, 其成本资料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丙产品为亏损产品, 由于生产这种产品使企业利润减少了7500元。从这一点出发, 似乎取消这种产品的生产是理所当然的。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取消了丙产品的生产, 丙产品负担的固定费用60000元就要转给甲、乙两种产品来负担。假若原由丙产品负担的固定费用由甲、乙两种产品各负担50%, 就会出现以下情况:

由此可见, 若企业取消丙产品的生产而不增加甲、乙产品的生产, 就要使销售利润从75000元降于22500元。因此, 在甲、乙两种产品已经处于饱和状态 (多生产就销售不出去或生产能力已满负荷) , 而丙产品又为市场需要的情况下, 还要保留下来继续生产为好。因为丙产品虽然是亏损产品, 但它可以提供52500元的边际贡献, 从而减少了甲、乙两种产品的固定费用负担, 增加了企业销售利润。

产品生产 第9篇

恶性的竞争导致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生存下去故意制假造假, 违法增加添加剂的含量, 制造各种有毒有害食品。如为降低成本, 使用劣质的原料和违法添加剂, 降低了销售价格, 排挤了其他质量正常的产品, “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在食品行业也时有发生。

最根本的原因是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一味逐利, 丧失起码的道德良心, 毫无诚信可言。美国有一个大制药公司莫克公司, 它的创始人有一句话, 药是用来治病的, 赚钱是随之而来的事情。做得越好, 利润就越大。他的语言很通俗, 但是很明确, 研制生产的药品首先是帮助人类解决疾病的痛苦, 把药做好了, 自然会有利润。而有的企业往牛奶里掺杂使假, 首先想到的是降低成本, 是欺骗公众、欺骗消费者, 其企业文化的导向是有问题的, 这种企业还有什么道德呢?

在现代市场体系中, 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就成为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两大支柱。一旦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 就可能让生产经营者变成滥用信息优势的不肖业者, 故意制造问题食品, 导致百姓的饮食失去安全保障。另外, 普通生产者在科学知识上的缺乏会无意识地埋下安全隐患, 加大食品风险。可以说,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 食品安全将是一个阶段性的公共管理难题, 需要动用法律、政治、经济、道德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加强食品质量风险预警, 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企业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关键是强化企业内部质量诚信意识, 引导企业所有员工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会影响人民生命健康, 因此食品质量监管当以预防为主。我们公司质量控制部门积极关注国内国际食品质量安全的新趋势, 密切关注国内加工食品行业的新发展,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做到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理。

不管是企业、政府、媒体还是消费者, 涉及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都是人的因素, 人的道德水平下降、诚信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 其实也是发生其他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只有提高人与人之间的诚信, 保持信仰、保持敬畏之心, 才能提升道德水平, 实现国家富强。

三、建立我区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输出的绿色标准

(一) 加大对绿色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整治

一是要加强产地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加强绿色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参照国际农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制定主要农作物和畜禽等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 统一生产标准和技术措施。还要严格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特别是严把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关, 在生产过程中, 全面推行生产记录档案化管理, 并严格监管措施, 从而使农业生产者从传统的无约束、随机生产转向标准化操作、规范化生产, 以保证生产中全程质量控制。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和乳肉等农产品为重点, 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二) 加大对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一是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绿色农畜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认真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运用政府监管、市场引导、企业自律三管齐下的办法, 遏制无证生产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 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 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 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产品生产 第10篇

1 聚烯烃产品的生产工艺

兰州石化公司现有20万吨/年高压聚乙烯装置一套、30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一套、14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一套、6万吨/年线形低密度聚乙烯装置一套、聚丙烯装置三套, 产能分别为30万吨/年、11万吨/年和4万吨/年。

1.1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生产工艺

20万吨/年高压聚乙烯装置是引进德国Basell公司LUPOTECHT®管式法反应器技术, 以乙烯为主要原料, 以醋酸乙烯为共聚单体, 以过氧化物为引发剂, 丙烯、丙醛为分子量调整剂, 生产高压聚乙烯产品。高压聚乙烯装置工艺原理主要是自由基连锁反应机理。

1.2 全密度聚乙烯装置的生产工艺

30万吨/年LL-HDPE装置引进美国UNIVATION公司气相法聚乙烯专利生产技术, 在催化剂的作用下, 通过乙烯共聚、乙烯与丁烯、乙烯与己烯聚合反应生产聚乙烯产品。

该工艺采用多种不同的催化剂, 特别是茂金属催化剂的工业化生产, 极大的拓宽了共聚型聚乙烯产品的应用领域。本装置主要由原料精制系统、聚合反应系统、脱气回收系统、挤压造粒系统、掺合风送系统等组成。

1.3 高密度聚乙烯装置的生产工艺

14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采用日本三井油化淤浆法乙烯聚合工艺, 在三氯化铝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乙烯聚合反应, 生产高密度聚乙烯产品。该生产工艺采用双釜串联或并联操作, 可生产分子量分布宽窄不同的产品以及独特的双峰产品, 其产品质量优良, 加工性能较好, 可广泛地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

1.4 线形低密度聚乙烯 (LLDPE) 装置的生产工艺

6万吨/年LLDPE生产装置采用BP公司低压气相法流化床聚合工艺, 以聚合级乙烯为原料, 丁烯-1为共聚单体, 氢气为分子量调节剂, 使用改性的Zegler-Nata催化剂, 通过液相预聚合和气相流化床聚合, 生产颗粒状 (或粉状) 聚乙烯产品。该装置共由乙烯精制、丁烯-1精制、氢气精制、氮气精制、仪表空气精制、催化剂制备工序、预聚合工序、聚合工序、溶剂精馏与回收工序、挤压、造粒、均化工序、包装工序组成

1.5 聚丙烯装置的生产工艺

30万/年聚丙烯装置采用意大利Basell公司的Spheripol聚丙烯工艺技术, 在催化剂的作用下, 使丙烯发生聚合反应生产聚丙烯产品。

4万吨/年聚丙烯装置采用的工艺技术为三井油化本体法连续聚合生产聚丙烯的工艺技术, 装置设计生产聚丙烯本色粒料, 全部产品为均聚物, 本工艺包括原料处理工序、催化剂配制工序、聚合工序、干燥工序、挤压造粒工序、包装工序等六个工序。

11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建成于1994年5月, 该装置采用两个液相釜和一个气相釜串联的三釜流程, 液相本体和气相本体相结合的聚合工艺, 由丙烯精制、催化剂配制、聚合、干燥、造粒、包装和公用工程等工序。

2 聚烯烃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2.1 高压聚乙烯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20万吨/年高压聚乙烯装置可生产薄膜、电缆、管材等高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和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 (EVA) 共16个牌号的产品, 其中通用树脂3个、专用均聚树脂9个、EVA树脂4 个, 均聚产品HP-LDPE 18万吨/年, 共聚产品EVA树脂2万吨/年。最大单程转化率可达35 % , 产品密度为0.915 g/cm3~0.935 g/cm3, 熔融指数为0.15~50g/10 min 。

2.2 全密度聚乙烯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30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可以用铬系、茂金属催化剂生产低、中、高密度产品, 分子量分布从窄到宽, 熔融指数从小到达, 共有78个产品牌号, 广泛应用于薄膜、挤管、注射、滚筒及电信电缆等领域, 产品以乙烯共聚的LLDPE薄膜料、茂-LLDPE薄膜料及中密度材料为主要特色。

2.3 高密度聚乙烯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14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设计可以生活31种牌号的聚乙烯产品, 其中可生产5个牌号的中密度聚乙烯产品, 产品规格为白色、33mm的圆柱形颗粒。

高密度聚乙烯产品主要分为注塑、挤塑、吹塑三大类, 其中注塑类分为1300J、2100J、2200J、2208J、1600J、50200、50300、45200牌号,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刚性、耐环境应力开裂好及抗冲击强度等, 用于家用塑料、大型容器和高冲击强度的汽车零件、工业用包装箱、水果箱、玩具等;吹塑类分为5200B、6200B、3000B、5300B、6500B、8200B、8300B、9200B牌号, 具有优良的冲击强度和刚度、耐应力开裂、硬度等性能, 用于大型容器、大型玩具、渔业用浮子、汽车配件、小尺寸的瓶及玩具等;挤塑类分为3300F、5000S、5200S、6100M、5000H、5000SR、5000SF、5305E、6000M、7000M、7000F、7700F、8000F、8500F牌号, 具有较好加工性和透明性、机械强度, 用于药瓶、包装材料、绳、网用单丝、供水、灌溉及化学品管材、农用薄膜、覆盖膜等。

2.4 线形低密度聚乙烯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6万吨/年LLDPE装置产品分为吹塑共挤薄膜 (LL101AA、LL101GA、LL102AA、LL102GA、LL103AA、LL103GA) 、流延挤塑薄膜 (LL104AA、LL104GA、LL105AA) 、电线电缆 (BD20030BA、BD20100BA) 、注塑 (BD24250AA、BD20170AA、60550AG、54180AG) 、旋转成型 (44411UA、28411UA) 等牌号。

2.5 聚丙烯产品的性能、牌号和用途

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可以生产均聚物 (包括高刚性牌号) 、无规共聚物和抗冲共聚物, 产品牌号共103个。均聚物 56个牌号, 包括挤出热成型类、注塑类、纤维类、BOPP膜类、流延膜类、熔吹纤维类;无规共聚物 21个牌号, 包括流延和管式膜类、挤出和吹塑类、注塑类;抗冲共聚物26个牌号。生产产品比例:均聚聚合物60%;无规共聚聚合物10%;抗冲共聚聚合物30%。

4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可生产21个牌号产品, 包括注塑型、薄膜型、吹塑型、纤维型和扁平带型。其中注塑类 (J-300、J-400、J-600、 J-700、J-900、J-900G、J-401、J-402、J-403) 用于机械零件、玩具、家庭用品、电气和电子零件等;薄膜类 (F-300、F-600、F-605、F-705) , 用于管膜、食品、衣服、杂货等包装材料;扁平带类 (F-301、 F-401、 F-601) , 具有高的机械强度和加工性, 用于编织带、编织膜、捆包带等;纤维类 (S-400、S-600、S-700、S-800) , 具有复丝和短纤维, 高的机械强度, 用于绳网、纺织品等。吹塑类 (B-200) , 刚性好, 用于软塑瓶、管、板等。

11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可生产22个牌号的产品, 其用途和性能与4万吨/年聚丙烯产品类似, 在生产规模上有较大的提高。

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聚烯烃产品主要为聚乙烯和聚丙烯, 其牌号齐全、产品性能稳定、差别化较高, 满足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对聚烯烃产品的要求。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新装置的不断建设, 兰州石化公司将生产出更多牌号、更好性能、更大的差别化的聚烯烃产品, 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

摘要:文章对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聚烯烃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牌号、用途等多方面作了阐述, 介绍了兰州石化公司聚烯烃产品的性能和特色, 提高了人们对聚烯烃产品应用的认识。

关键词:聚烯烃,工艺,产品

参考文献

[1]兰州石化公司炼油化工生产装置简介.石化技术与应用, 2004 (增刊) .

[2]胡玉梅.集团公司聚烯烃催化剂发展之我见, 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6 Vol.22 No.3.

[3]陈乐怡.合成树脂工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当代石油石化, 2004 Vol.12 No.9.

科室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的法宝 第11篇

促根壮苗优化生长

用科宝浸种或苗期叶面喷施。提高种子发牙率,促进幼苗根系发育,苗齐、苗壮。移栽后返青快,无黄菌、病苗,该长的长。不该长的不长,如用于棉花,光长棉铃不长叶。

保花保果控梢促梢

自动调节瓜、果的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促进花芽分化、保花稳果,控制枝叶的徒长。增加果实的营养;用于柑橘。能控夏梢、促秋梢:用于荔枝、龙眼能控冬梢、防冲梢。

防病抗逆防瘸毒病

提高作物抗旱防冻、抗涝防旱、防病抗病、耐盐碱、抗倒伏等抗逆能力,特别对控制作物的病毒病有特效。

解除药害降低残留

由于误用除草剂等农药引发的农作物药害,只要喷施科宝。几天内即可起死回生;科宝能显著降低瓜果、蔬菜中的农药残留,有利于农产品出口。

增加产量提高品质

大幅度增加作物(粮、棉、油、茶、烟草、水果、蔬菜、花卉等)的产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如用于柑橘脐橙等瓜果,果实大小均匀,表皮光滑,色泽美观、口感纯真、防止裂果、耐储耐运。

使用方法与用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 第12篇

关键词:伪劣产品,单纯生产行为,销售金额,共犯

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是“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 我国俨然已成了全球最大的假冒伪劣的产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愈演愈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给国家和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形象, 是阻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笔者将结合刑法第140条及两高相关解释规定,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1生产与销售伪劣商品罪概念的辨析

我国刑法第140条和146条中使用的是“产品”, 而刑法第149条中有“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的规定, 显然在刑法第三章开章第一节中所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类罪命中就包含了从140条至149条所称“产品”的概念。目前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为了使具体的罪名与类罪名相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与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的用语相协调和衔接。笔者认为, 刑法章节既然存在属和种的关系, 就应对类罪名和具体罪名有所区分, 因而前一种观点更有道理。综上, 笔者建议, 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争议, 应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类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从而使节罪名和它所包含的具体条文协调一致。同时, 为避免同节罪名重复, 应将第140条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普通产品罪”, 从而明显地和刑法第141条至第149条的八种生产、销售特种伪劣产品犯罪区分开来。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各种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的界定

首先,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148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类罪的区别主要有: (1) 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所侵害的是国家关于生产、销售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后者不但侵害了一般客体, 还侵害了法律特别保护的客体; (2) 犯罪的构成标准不同, 前者以销售金额是否在5万以上为标准, 后者的八种犯罪则分别以行为、结果、危险作为考量罪名成立与否的标准。其次, 第140条和第141-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类罪也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 “生产、销售第141-148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难看出, 这里存在法定的法条竞合关系, 前者为普通法条, 后者为特别法条。那么, 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显而易见了:一是, 尽管犯罪对象为假药、劣药、医用器材等, 但行为人的生产、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这种情况下, 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二是, 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行为既达到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数额要求, 也具备特定伪劣商品犯罪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危险或物质性损害结果, 这时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也符合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犯罪的构成特征。对于这种情况, 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 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意味着如果考虑具体犯罪情节, 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更重的, 则应还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问题的评析

3.1 “销售金额”与立法本意不符, 且有罪难罚

从刑法第140条的罪状表述来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 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 即可据其定一个罪名, 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种紧密联系的行为, 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 , 即本罪具体罪名可分拆开: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 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和销售伪劣产品, 法条却苛以相同的标准销售金额。那么, 没有了销售行为, 而只是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者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即不可能存在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很显然, 这与选择罪名的立法理论是相背离。基于此考虑, 2001年《两高解释》第2条, 对“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作出规定,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笔者认为这里指向的收入应该是已经实施出售行为后收入。因为, 在《两高解释》第2条中, 还提到一个“货值金额”的概念, 规定在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前提下, 可以按“货值金额”定罪处罚。也就是分别指明了销售出和未销售存在着两种不同金额概念。这样来看, “货值金额”的进入并非是在给刑法140条之“销售金额”进行扩大解释, 而是加以区分。这样的区分不符合立法精神, 有越俎代庖之嫌。单纯构成的生产伪劣产品罪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再次, 依据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设定了多个量刑幅度: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2生产者与销售者定罪“金额”标准不一

《两高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币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对定的销售金额3倍 (即15万) 以上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定罪处罚”。即生产者生产伪劣产品虽或者销售者有伪劣商品库存, 虽尚未销售, 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的, 仍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经营者销售金额和库存货值金额之和达到15万的, 也可以以本罪论处。该规定作用相当有限, 问题远未解决, 矛盾也越加凸显。

首先, 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以未遂定罪, 并且定罪最标准提升为销售金额的3倍, 这意味着单纯的销售行为要比单纯的生产行为在刑责上重的多。事实上, 未遂本身已是一种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把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定罪最低标准不但提升为15万, 且仅归属未遂, 那么其定罪 (既遂) 的金额标准是否也将再次提升?这样双重的从减情节, 与刑法的基本精神之间也存在出入。所以, 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对犯罪未遂规定比犯罪既遂更高的定罪数额标准。

其次, 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有15万的未遂标准, 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揣测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存在未遂的情况呢?事实上, 我们根本不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已经把销售金额纳入到了其必要构成要件当中, 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 是根本不构成犯罪的, 是一般违法行为, 由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 单纯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存在以5万为标准的既遂或未遂问题, 更没有对单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另行确定标准。

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的认定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理论上已无争议, 那么这就从理论上肯定了存在共同犯罪可能。事实上,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本罪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里, 笔者所要论及的是:《两高解释》第9条中作出了以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显然, 该条规定将在客观上为制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了本罪的共犯。笔者认为, 这一解释存在着一定的不妥, 理由如下:首先, 依照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与实行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相互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 在犯罪中依照分工完成帮助行为的帮助犯才是共犯人。例如, 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 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 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上述共犯的认定, 都要求有共同犯罪故意作为必要条件, 且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着同一个犯罪目的, 相互分工配合的犯罪活动整体, 如“事前通谋”。而《解释》中在主观上明确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 就与他人构成共犯。笔者认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仅仅是帮助犯的必要条件, 而基于共同犯罪故意, 相互之间有故意联络, 有共同的犯罪指向, 为实行犯提供帮助的行为才是帮助犯的必要充分条件。不具有这种共同犯罪故意而提供帮助的行为者则不应认定为共犯人。例如, 某主管部门或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争一只眼闭一只眼, 甚至收受贿赂为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我们一般是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的, 而是另行定罪处罚。鉴于此, 笔者认为, 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帮助者, 应当另行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第140条“销售金额”的展开[J].清华法律评论, 1999, (2) .

[2]赵德刚.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争议问题, [J]政府法制, 2007, (10) .

[3]狄世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新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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