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精选7篇)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1篇
兹委托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办理我单位号牌号码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年检、年审等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
(签名或盖公章)(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2篇
兹委托我公司职员***(身份证号:520202************)来贵所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望给予办理为谢!
委托单位:************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3篇
关键词:车辆管理所,行政主体,授权组织
车辆管理所究竟属于“规章授权组织”还是“受委托执法组织”?这个问题的提出与回答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密切相关。现实中规章条文对“授权”和“委托”词语的滥用, 造成授权组织和受托组织的区分艰难, 从而使“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量纳入理论和实务界的视界。
一、冲突:行政主体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碰撞
在我国,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诉讼, 并能独立承受法律责任的组织[1]。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单行行政法律, 我国的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不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车辆管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行使各项车辆管理职权, 办理各项车辆管理业务。在司法实践中, 如王启浔不服九江市公安车辆管理所汽车过户手续案等[3], 各级车辆管理所却得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这些案件中, 法院认定: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下文简称《两规定》) 两规章授权行使车辆行政管理职权的专门机关。据此, 车辆管理所被法院方认定为规章授权的组织, 成为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并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从而突破了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透过该现象, 可以发现司法权实质性的突破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在原因, 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
二、博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角力
(一) 行政机关和法院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的不同定性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执法主体划分、公布为三
类:一是法定机关, 比如公安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比如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等;三是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而各级车辆管理所无一例外被归属到第三类执法主体, 即将车辆管理所定位为“受委托执法组织”[4]。而在司法实践中, 车辆管理所却被各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 行政机关和法院对车辆管理所的不同定性内隐着行政权与司法权 (审判权) 的博弈
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 执行法律关于行政管理目标的规定, 其执法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是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解释。根据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渊源的理论, 作为行政法重要渊源的法律解释可成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理论上将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现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仅指立法解释, 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 司法解释能否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现行《立法法》对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未明确规定, 致使争论不断。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不应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据此理解, 《两规定》作为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是车辆管理所的直接执法依据, 公安等行政机关不是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车辆管理所认定为“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有理由支持的。既然规章不能对一个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授权, 那么有关行政机关将车辆管理所归类为“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也有合理之处。
若行政机关不将司法解释作为执法依据, 那么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司法监督阶段, 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时, 会置“有异见”的行政机关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比如:行政机关将车管所定性为“受委托组织”, 而在审判阶段却被法院认定为“规章授权的组织”。车辆管理所的定性之争, 实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博弈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已在最终意义上为车管所定性为“规章授权的组织”提供了终局性的支持。
三、症结:行政主体理论的不足
车辆管理所到底属于“规章授权的组织”还是属于“受委托组织”?此种疑惑以及法院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单方面将车辆管理所定性为“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做法实际上体现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博弈,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执法 (司法) 依据缺乏同一性的规定, 归根结底, 这些问题的出现及其产生的不适是由我国目前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引起的。因为判断“授权组织”和“受托组织”的目的在于认定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并进而确立行政诉讼的被告。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而言, 行政机关将其公示为“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而法院将其定性为“规章授权的组织”, 这一迥异定性的出现可归咎于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不足性。
(一) 行政主体理论范围不明确
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但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并未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明确的内涵界定, 致使其与相近术语难以澄清区别, 比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区别尚待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国规章数量众多, 规章授权的组织大量存在, 这种组织到底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 还是超出行政主体范围之外属于“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应当给出答案和解释。按照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 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但由于“我国行政主体概念一经提出就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结下了不解之缘。人们要判断某一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首先须确定该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5]这就为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的确立造成较大困难, 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行政诉讼起诉人的利益实现。经分析可以发现, 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成为兹待再造或修补的阻滞司法实践的障碍, 也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突破行政主体理论埋下现实需求理由。
(二) 行政主体理论的操作性不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实际上承认了三类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但何为“授权”, 判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目前学界给出的答案并不一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条文的规定很难让人精准地识别出一个组织到底是授权组织还是受托组织。立法中常见的表述用语有:“负责”、“授权”、“组织实施”、“交由”等, 同样是“负责”的表述用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归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而车辆管理所却被归类为“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用词不慎、用语较滥, 致使法律用语混淆不清, 为有目的地进行区分平添几分困难, 进而影响人们对一“组织”身份的识别。
四、结论
行政主体理论从形成之时是为便宜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而出现,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 行政主体理论反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确立的羁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推动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 但最高法院此举因被认为越权而饱受诟病。现有的行政法律印证的行政主体理论排斥“规章授权的组织”究竟是基于对行政权桀骜不驯的恐惧 (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章以扩张权力) , 还是对我国缺失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忧虑?如果将为制约行政权而禁止规章授权看作传统行政主体理论正当性的一种思路, 那么, 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似乎是发展行政主体理论的另外一种思路。我们能否容忍司法权的大胆超越以修补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从而借助“实践决定认识”的认识规律来推动转型期的行政主体理论的变革?车辆管理所到底是属于行政主体范围内的“规章授权的组织”还是属于行政主体范围之外的“受委托的组织”?有无必要将一个组织人为地区分为“授权组织”或“受托组织”?尽管从一定角度理解, 上述问题属于不证自明的问题, 但该争论的实质还是能够引起人们反思行政主体理论的问题。转型期的行政主体理论变革的路径如何, 是循序渐进的修补还是大胆革新, 都是值得关注和付出努力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定性之争及其伴随的若干理论问题为人们学习行政法理论和参与行政法治实践增添一些迷雾, 澄清迷雾, 实待行政主体理论及相关理论与时俱进, 响应实践的呼唤。基于此, 笔者暂且支持规章授权的组织属于行政主体的定位, 但随着相关理论的新陈代谢, “规章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表述及区分需要还会存在吗?
参考文献
[1]章剑生.反思与超越: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批判[J].北方法学, 2008, (6) :68.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湘政办发[2001]3号) [EB/OL], (2001-01-11) [2012-10-09]http://www.110.com/fagui/law_203546.html.
[3]北大法意:王启浔不服九江市公安车辆管理所汽车过户手续案[EB/OL], 2012.10.27.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099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凤琴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交通行政登记案[EB/OL], 2012.10.09,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75601.html.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EB/OL], 2012.10.09, http://www.zhengzhou.gov.cn/sitegroup/root/html/fdae9f5d2880d70e012880f0621c0083/20110402161644315.html.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4篇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车辆授权委托书 第5篇
身份证号:
本人XXX,兹委托XXX全权办理车辆(车型、发动机号、车牌号:)的相关过户手续。
委托期间自签字之日起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
车辆处置授权委托书 第6篇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我司现委托性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一切车辆变更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已认可,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人: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车辆年审授权委托书 第7篇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
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车辆授权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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