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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精选10篇)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1篇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点

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6-1和表.6-2的规定。

二、城市道路网布局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6-1和.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2.1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 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2.2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6-1、表.6-2中规定的上限值。

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

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14-1和表.14-2的规定。

三、城市道路

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14-1的规定;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3.2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3.3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6-1和表.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3.4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2篇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居住区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房屋建筑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作用

方便盲人出行

一、城市道路

(一)道路与桥梁、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主要旅游景点道路等应实施无障碍建设。、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部位应建设无障碍设施。,必须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必须安装防护栅栏,。

(二)人行道路、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必须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必须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必须设过街音响信号。、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必须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三)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二、建筑物

(一)公共建筑、科研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道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会计室、报告厅、审判厅、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服务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营业区、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客房与公共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纪念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体育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家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地交通、前厅、休息厅、观众席、主席台、贵宾休息室、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训练场地、比赛场地、厕所、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医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站前广场、人行通道、庭院停车车位、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售票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公共厕所、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园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操场、游泳馆、观展区、表演区、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工作场所、康复机构、残疾人特殊学校和福利工厂等建筑物,必须按照其功能性质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居住建筑、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楼梯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三、居住区

(一)道路、小区路的人行道、组团路的人行道、宅间小路的人行道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二)公共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四、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图案详见《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3篇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国迎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高潮, 特别是近几年, 城市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 对轨道交通的需求急剧增加, 城市轨道交通遇到了一个大发展的机会, 岩土工程勘察是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提供基础资料的一个重要工作, 自《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于2000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0余年, 总结我国这些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岩土勘察的实战经验与教训, 同时吸取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对原规范进行修编已是十分必要的, 用修编后的规范来指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要求, 使岩土工程勘察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确保质量、控制风险。

二、对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的认识

轨道交通工程位于城市区域, 人口高度集中, 建 (构) 筑物密布, 一旦发生问题 (事故) , 后果极为严重, 故这是一项高风险工程, 本次修订的规范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保护环境和控制风险这一以人为本的基础要求。本规范总则中强调了“科学制定勘察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提供资料完整、数据可靠、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这是我们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应达到的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是多类工程和建 (构) 筑物的集合体。规范在基本规定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 (按工程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工程规模和建筑类型分为三级) 、场地复杂程度 (根据工程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可分为三级) 以及工程周边环境风险 (依据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相互影响及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四级) 等因素, 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在勘察工作布置、岩土工程评价、参数获取、工程措施建议等方面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修订了各阶段的勘察要求, 由原规范的“勘察阶段工作内容”一章分为按各阶段 (可研、初勘、详勘、施工勘察) 单独成章, 规定了各阶段的一般规定、目的和任务、勘察要求, 对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要求按地下工程、高架工程、路基涵洞工程、地面车站、车辆基地等针对其工程特点, 分别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 特别在详细勘察阶段的目的与任务中提出了十款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工作, 在地下工程与高架工程中对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 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勘探孔的数量, 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必须严格执行, 这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百年大计、施工难度大、工程复杂、变形控制要求高等, 必须应有一定数量的控制性钻孔及取样与原位测试钻孔来保证, 以取得满足变形计算、稳定分析、地下水控制等所需的岩土参数。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工法较多, 工艺复杂程度不一, 不同施工方法与工艺对地质条件的适应性不同, 所需要的岩土参数也不同, 对地下水的敏感程度不同, 需要解决的工程地质问题也不同, 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开展相应的勘察工作, 提出相应的具体勘察要求。本次规范将在原规范“明挖法勘察”和“暗挖法勘察”两章的基础上, 纳入了近年发展起来的“沉管法”和其他工法及辅助措施, 归并为“工法勘察”一章, 规范规定了对各种不同工法勘察应提供的勘察资料、勘察工作应符合的规定要求、勘探点的间距及平面布置要求、各工法应查明地质结构、岩土类型、地质构造、地基承载力、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及相应的试验工作、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等, 规范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此外, 还要求提出适合工法要求的措施、建议等, 并增加了附录“工法勘察岩土参数选择”, 列出了明挖法勘察、矿山法勘察、盾构法勘察岩土参数选择表, 这些都有利于工法勘察质量的提高。

地下水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 对工程影响重大, 无论是对工程结构使用 (抗浮问题、抗渗问题) 、施工方法的选择、地下水的控制等都密切相关,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下水问题产生的工程事故频发, 因此地下水勘察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在这方面勘察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 明确规定了地下水勘察的基本要求, 增加了山岭隧道式基岩隧道工程地下水勘察的规定, 还规定应根据类型、基坑形状与含水构造特点等条件, 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 明确了水文地质参数及其测定方法, 强制性的规定了“勘察时遇地下水应量测水位, 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时, 应分层量测”, 必须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本规范对地下水的控制, 不局限于原地质“工程降水”单一内容, 而修订为“地下水控制”一节, 增加地下水控制方法:降水、帷幕隔水、引渗、回灌等多种控制地下水方法, 方法的采用应根据施工方法、开挖深度、含水层岩性和地层组合关系、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要求等因地制宜选用, 采用降水方法控制地下水时, 应评价工程降水可能引起的岩土工程问题, 特别应评价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问题。

本次规范新增加了“不良地质作用”一章, 列入了采空区、岩溶、地裂缝、地面沉降、有害气体等不良地质作用, 这些都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比较常见的地质现象, 这些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线路方案、工程安全、工程造价、工期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 不良地质作用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 其作用伴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必须给与高度重视。因此, 规范对不良地质作用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拟建工程场地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且无法规避时, 应进行专项勘察工作”。规范对这些不良地质针对其特点、勘察中的地质调绘、测绘、勘探与测试、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规定了具体要求, 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有效控制风险, 本规范新增加“工程周边环境专项调查”一章, 这是为保护环境、控制风险必须进行的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工程周边环境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重要因素, 如果对工程所处的环境因素没有查清, 可能引起线路埋深、车站结构等的变更, 严重时引发工程事故和人员的伤亡及造成对周边环境的严重影响。因此, 本次规范专门列出了此章, 要求采用实地调查、资料调阅、现场勘查与探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法开展工作, 规定了诸如对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人防工程、地下管线、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铁路、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文物建筑物、水工建筑物、架空电缆、地表水体等调查要求, 要求预测由于开挖式降水等工程施工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监测措施。

本规范在“岩土分类、描述与围岩分级”一章中, 增加了“岩体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有利于与相关规范的衔接和城市轨道岩土工程勘察中对岩体的评价。修订了“隧道围岩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 注意与相关规范的一致, 但由于是引用铁路相关规范, 是否应对其中的岩土定名与本规范对岩土定名的一致性, 作相关的对照, 如铁路有粗圆砾土、细圆砾土、细角砾土、碎石类土、砂类土等, 而本规定岩土分类定名中并无此类定名, 采用时是否来一对照表。在“勘探与取样”一章中, 勘探内容中增加了钻探方法适用范围表, 并对钻探要求、岩芯整理、钻探记录和编录都提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各类岩土的岩芯采取率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都极为有利于提高勘探质量, 并且操作性也强。

在“原位测试”一章中, 增列了“扁铲侧胀试验”、“岩体原位应力测试”、“现场直接剪切试验”等, 有利于在勘探中尽可能多利用“原位测试”手段, 提出岩土参数的真实性。

在“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一章中, 将“成果分析与评价”单独成一节, 是我们勘察成果的核心内容, 突出了对成果资料的要求, 提出了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包括的内容及明挖法、矿山法、盾构法施工重点分析评价内容、高架工程及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价内容, 既具体又可操作, 有利提高勘察成果资料的质量。

在“现场检验与检测”一章中, 突出现场检验与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一环与重要手段, 较原规范内容与要求更全面、更具体。

三、小结

总之, 新规范较老规范内容与要求更全面、更具体, 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有利于提高勘察成果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2012)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4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的相关要求。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1的要求。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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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维护应符合表4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3 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

——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5 具体要求

5.1 护围栏设施

5.1.1 人行道护栏要求如下:

——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

——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

——应紧贴车行道路缘石设置;

——护栏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公交站安全护栏要求如下:

——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要求;

——宜与周边护栏的高度、样式、色彩、材质协调一致。

5.1.3 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如下:

——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护栏;

——确需设置的,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且高度不应超过1m。

5.2 废物箱

废物箱要求如下:

——高度不应超过1.1m;

——应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座椅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类指示牌

5.3.1 街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

——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

5.3.2 步行者导向牌要求如下:

——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GB 5768.2的规定;

——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2;

——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

——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5.3.3 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及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

5.4.1 站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

——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0.4m;

——同一区域、道路的站牌样式、规格应保持一致。

5.4.2 候车亭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

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

——邮筒(箱)设置应符合YZ/T 0129的有关规定;

——邮筒(箱)规格、样式应符合YZ/T 0067的有关规定;

5.5.2 邮政报刊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封闭式设计,经营时设施不应开放或扩展,不应超出设施基座范围;

——长度应小于2.5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小于2.2m;

——应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

——宽度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含升降梯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邮政报刊亭设置后,经营时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

公用电话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

——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的路侧带上,可在不增加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话机数量;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5.7 自行车存车设施

5.7.1 自行车存车架要求如下: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应保证停放自行车后,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

——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7.2 自行车存车围栏要求如下:

——应靠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出入口设置;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高度不应超过1m。

5.7.3 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如下:

——停放公共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单独设置的公共自行车设施,不应设置围栏;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和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设施。

5.8 座椅

座椅要求如下:

——长度宜小于1.2m,宽度宜小于0.5m,座面高度宜低于0.4m,座面宽度宜小于0.45m;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9 活动式公共厕所

活动式公共厕所要求如下: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距盲道不应小于1m;

——规格应符合DB11/T 190的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5篇

《规范》编制重点:

系统风险辨识与分析:风险、事故、风险因素和风险损失

科学风险评估与决策: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决策

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规划、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与施工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第6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2 路内停车泊位parking spaces on-street 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3.3

停放周转率 parking turnover rate 单位时间每个停车泊位的停车次数。3.4 V/C比值 v/c ratio

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5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rate of parking spaces on-street 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之比。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4.1.2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1.4 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4.1.5 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4.1.6 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的规定执行。

4.1.7 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4.1.8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2 设置条件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如下:

a)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见表1;

4.3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b)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d)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e)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停车泊位设计 5.1 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

5.2 停车泊位设计分大、小两种尺寸。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m。

5.3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平行式见图1 a)、倾斜式见图1 b)、垂直式见图1 c)。

5.4 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大型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5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7篇

为了有效处置轨道交通运营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车站内发生的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火灾、列车脱轨、撞车等,或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中断运营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0人以上;②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特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全线、大面积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正线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0-29人,或死伤50人以上;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三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两个车站以上及其区间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③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一般突发事件

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1

撞车、运营中断等,地铁运营部门有能力处理和控制的突发事件,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2人,或死伤10人以下;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内;③、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应急抢险组织机构

拥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应设立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指挥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组副组长。

相关区、县政府、武警部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部门、市公交总部门、供电部门、电信部门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

三、应急抢险工作机制

四、应急抢险工作程序

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简要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委同时直接报市政府,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立即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组及各副组长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地铁运营部门应随时向市应急指挥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

委,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市交通委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组各有关单位。地铁运营部门应随时向市应急指挥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报告市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局和有关专业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并随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况通报市应急指挥组有关单位。

五、应急抢险演练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每年制定应急抢险演练计划,每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计划应包括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演练程序和考核标准。

六、应急抢险预案级别

七、应急抢险条件

八、应急抢险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的司机、站务员等值岗人员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者,负有抢险救援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组织所辖分为内各专业部门组成专业抢险队,抢险队要选择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抢险队员。

当突发事件影响到建筑、路政、供电、通信等部门时,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业抢险队,协助应急抢险。

九、应急抢险物资

十、应急抢险资金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经费,作为应急抢险资金。

十一、应急抢险演练过程及结果记录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问题探析 第8篇

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纽带和桥梁,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性, 是一个城市建设水平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国城市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各个城市也加快了城市道路的建设进程, 这也对城市道路设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确保打造出舒适、功能性较强的城市道路, 为城市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 道路人性化设计问题

近年来,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市民在出行过程中对于城市道路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城市道路具有较强的使用功能, 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观赏、舒适及便捷性等功能, 这就对城市道路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设计人员需要在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充分的对道路的实用性、安全性进行考虑, 同时还要兼顾到道路的舒适性、美观性和方便性的要求, 从而打造一个宜居的城市环境。

在当前道路规划设计过程中, 更多的考虑的是道路的功能性问题, 并依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来进行设计。道路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道路人性化设计上, 需要充分理解人的需要, 满足人的需求, 通过细部处理来有效的把握人们最深层次的需求, 确保道路使人能够具有较好的舒适感和贴心的关怀。可以说在道路设计过程中, 人性化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最高境界, 所以需要在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对人性化设计给予充分的重视, 从而更好的提高城市的建设水平, 加快推动城市社会文明的进程。

2 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问题

2.1 城市生活性道路

城市生活性道路由于行为较多, 而且主要以上下班交通为主, 也存在着一些生活性出行, 所以需要在设计时在更多的对人的需要进行考虑。由于城市生活性道路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相关性, 所以在设计时需要充分的考虑公交优先原则。因此在设计时,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则需要对公交专用道进行具体规划。生活道路中自行车流也较大, 人车同行作为其主要特征, 这就需要在设计时需要具有宽敞的人行道及步行环境, 而且为了确保交通安全, 需要做好人车分离, 而在干道级道路上尽可能做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 而在支路上,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存在着混行的情况, 则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允许路边停车, 行人可以利用平面过街的方式, 以一幅路或是两幅路的形式进行布置。

2.2 商业性道路

商业性道路对道路的通达性具有较高的要求, 由于在商业性道路的两侧有一些大型的财物及娱乐场所, 而且具有较多的行人, 所以在商业性道路设计时, 需要充分的考虑人群的安全, 给行人提供充足的步行空间。对于商业性道路在设计时, 不需要设置过多的机动车道, 通常以双向四车道为主, 需要设置公交车站, 而且在车站周围需要开辟人行过街通道。人车之间需要具有一定宽度的隔离, 自行车也需要与人群进行隔离, 这样相互之间的干扰才会减少, 有利于行人的安全。

2.3 景观性道路

景观性道路多位于城市重点路段, 对沿线的绿化景观较为强调, 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主要景观和风貌。通常情况下景观性道路绿化率需要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而且道路需要具有较高的宽度。景观性道路主要以行人休闲和休憩为主, 所以需要在设计时设置较宽的人行道, 将人行区域与开放式绿地有效的结合起来, 在道路的两侧需要与自然条件有效的结合进行灵活布置, 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需要具有较宽的隔离, 在保留自行车道的同时, 还要对其行驶区域给予一定的限制, 在对道路进行布置时宜采用两幅路的形式。

3 机动车车道宽度问题

当前城市汽车饱有量不断增加, 在城市道路上小汽车已成为主流用车, 当前城市交通道路上也主要以小型车和私家车为主。这就使原来的道路横断面设计标准已无法与当前新形势的要求相适应, 目前道路机动车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不仅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 而且机动车道的宽度缺乏合理性, 从而导致车流拥挤现象的发生, 对城市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 需要针对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来对机动车道进行细化, 并针对道路的特点来重新设定车道的宽度, 确保道路具有良好的通达性。

4 立交设计问题

在当前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 由于交叉口出入交通量、地形环境等影响因素的存在, 在对立交布置上还没有固定的几何型式。在对立交设计时需要因地制宜, 从占地、拆迁、投资、环境保护、道路人性化功能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考虑, 确保选择适宜的立交形式, 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 也不能因为过分对地形和环境条件进行迁就而降低技术标准和等级, 这样势必会对立交的正常功能带来较大的影响。

在具体城市公交设计时, 需要以满足道路的功能作为首要前提, 对地形地物等条件进行充分的考虑, 在立交总体造型上采用协调法进行。这种方法更多的是对立交所处环境的约束性进行强调, 确保路线及匝道布置在其可供用地范围内, 有效的减少立交主线、匝道布置与地形及地物之间的冲突, 确保立交的总体形象能够与环境具有良好的协调性。

5 道路排水设计问题

城市道路的路面雨水一般也是通过雨水口进入雨水管纳入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但是由于道路的施工, 有可能导致部分山区城市原有的排水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分隔和破坏;针对于其上情况, 可采用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跌水、涵洞等排水设施的方式来解决道路两侧坡面和地坪排水, 以避免水毁现象发生。同时, 道路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对景观、路线纵坡等带来的影响。

6 道路景观与环境设计问题

人们评价一个城市 (城镇) 的好坏, 对城市道路的印象一般是首当其冲的。城市道路空间环境是大多数人印象中占控制地位的要素, 对其它意象要素起着串联和组合作用, 是人们感知整个城市意象的渠道。清晰的城市结构为人们提供了形成城市整体意象的基础。因此必须在道路的空间尺度构成、沿街活动、建筑立面、绿化、街道小区等方面进行努力探索, 以创造出独特的适合该城市的景观形象。

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 应注意避免对自然形态和城市景观的破坏。因修建道路而产生的深切坡、高填方都会极大地破坏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规划、设计人员应尽量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来适应地形地貌特点, 如横断面可采取错台式、阶梯式等, 这样既节约了工程造价, 又不致过分影响城市景观。

7 结束语

城市道路规划和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加快设计理念的转变, 使其能够与当前城市的具体规划要求相适应。在当前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 需要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优选, 反复进行技术和经济对比和优化, 确保道路规划和道路设计方案的最优化, 确保城市道路设计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

参考文献

[1]陈纲.浅议城市道路交通功能规划设计[J].山西建筑, 2011.

[2]张光平.中小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浅探[J].中国市政工程, 2007.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9篇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规范》,使城市管理部门及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有效促进《规范》的实施和执行,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解读。

Q1、修订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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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

——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责任编辑:王然)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第10篇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一、编制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城建、公安等部门编制。编制工作应邀请城市公共交通专家或科研院所参与。

二、编制实施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四项基本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安全便民原则。

(二)积极扶持和优先发展原则。

(三)与其它运输方式协调、有效衔接原则。

(四)适当前瞻原则。

三、编制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与评价

分析城市公共交通现状,主要包括:(1)公共交通供给:公交运行区域、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线路状况(线路重复系数和非直线系数)、场站和站点布局、公交运力配备。

(2)公共交通需求:乘客公交出行的换乘次数、满意度等。

(二)发展规划

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城市公共交通近期和中远期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常规公交网络布局,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设置、公交枢纽、停车保养场、维修厂、起讫站等),运输工具(公交车辆车型、数量)、新能源车辆发展等;超大城市和大城市应规划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系统。

四、编制报批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修改后,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到城市综合规划中予以实施。2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线路、企业)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主城区内和由主城区至市辖县级市、区、县(以下简称市辖县)、各市辖县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和旅游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许可。

(二)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线路的许可。

二、许可条件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工作、服务规程和标准等管理制度;

2.以自有或租赁等形式取得的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站和办公场所,且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所经营线路的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3.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上岗;

4.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安全以及营运等 标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或购车款;5.从事城市主城区内、主城区至市辖县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旅游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市辖县之间和市辖县内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标准以及额定载客量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及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 及要求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子公司,其自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50台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市辖县境内的线路,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其他线路应向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公司在当地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实。

4.经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进行报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公司核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6.分公司需新增运营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许可权 限办理,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

六、新增线路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流状况、运营方案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的影响,沿线道路路况以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等。

(3)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使用协议。2.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公交车数量、额定载客量以及各项安全、技术等情况;

(3)拟新增线路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配置、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客流分布和客量等情况,正确引导城市公共交通者提出线路申请。

3.同一线路有3家以上公交企业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

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线路过程中无特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1.市内、县内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跨市、县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起讫地、沿途车站、目的地的县级道路 客运管理机构发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线路类型、起讫站、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始末车时间、配车数量、配车班次、发车间隔、经营期限、拟定票价以及要求等。

(2)按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单位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线路起讫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10 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在180日内按照你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城市公共交通许可规定办理。

2.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 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变更起讫站、途经站、始末车时间等,经营者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八、线路暂停经营程序

(一)经营者在线路许可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提前30日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和市民需求等情况并发函征询线路起讫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线路经营许可证,告知相关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经营者提前恢复运营的,应在恢复运营之日提前30日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前恢复决定。线路恢复经营时,退还线路经营许可证。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12 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60日。

九、终止线路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三)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四)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6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十、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线路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线路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原经营许可证废止,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

十一、建档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七)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证明;

(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执;

(十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十五)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十六)其他存档材料。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一、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线路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线路经营招投标工作。

(二)县级以上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县级以上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许可权限,对下列线路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线路有3家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主干线路;

3.已有的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招标人可以将两个以上线路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线路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线路,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线路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线路,招标人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等;

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8. 开标的时间、地点; 9. 评分标准; 10.中标合同文本;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八)招标人不得提高、增加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九)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车辆场站设施、运营方案、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设定:

1.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提高客运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4.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一下规定执行:

1.上经营者安全运营20分,安全间隔里程 万公里/次以上得满分,万公里/次以下万公里/次以上得14分,万公里/次以下 万公里/次以上得7分,万公里/次以下不得分。

2.上经营者服务质量20分,服务质量合理率在95%以上得满分,95%以下90%以上得14分,90%以下85%以上得7分,85%以下80以上不得分。

3.经营者规模20分。经营者自有营运车辆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0辆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经营者场站设施20分。经营者运营车辆入库率在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企业规模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算。

7.营运车辆系指企业上在册的营运车辆总数(按标台计算),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近郊公交化线路车辆,但不包括出租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租赁客车。

(十一)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织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应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20 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高一下材料:

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除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2.标签分评定材料。包括上一企业安全运营间隔里程、服务考核情况、自由营运车辆数量、自由场站数量及面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应及相关材料由 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要该单位印章。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发至所有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以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六)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人以上的,进行开标和平标;投标人不足3人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

(一)评审专家条件

市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22 历的工作人员;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中介组织中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三)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五)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委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 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2.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3.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4.评标场所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电脑。

(八)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1.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 3.投标文件富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4.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5.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

(九)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继续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认定是否存在废标;

4.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公共交通线路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线路的评标分后,取所有线路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项目的评标分。

5.评委对招标人的标签分继续宁复核确认;

6.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厚,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7.按照评标总分有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后猿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现场投标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钟表候选人;

8.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再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的有关内容,在任何时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 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十三)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的附件。

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

(十四)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率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员原因逾期不签订中标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替补中标人未多个的,按替补顺序依次替补),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感手续。

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金(不含履约保函)达到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他线路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十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26 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十六)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可以将中标线路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

(十七)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线路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注册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十八)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放案投入运营。

五、监督和考核

(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

(二)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占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为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因党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移居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线路经营权。

(六)保证金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标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从中标人履行保证金扣除违约金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逾期不交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标合同进行处理。

4.合同履行完毕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履约28 保证金本息归还中标人。第四节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管理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等行政许可。

二、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的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调整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请示》;

2.站点及附近道路的位置示意图;

3.如因施工需要撤销、迁移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需提交施工许可证;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30 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审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规划情况、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市民需求情况、道路占用情况等相关因素、统筹考虑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的合理性。

(四)许可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站点及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明确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撤销、迁移的相关手续,并抄送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单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实施。

许可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公交

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并抄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公交企业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站点变化情况,方便公众查阅。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协议施工,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施工时间、站牌架或候车亭迁移建设、站牌制作等。如涉及公交车厢内导乘设施更换制作,由相关公交企业及时更换制作,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三、站名变更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公交站名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变更公交站名的请示》,说明站名变更的必要性; 2 如因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站名变更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以下几个原则审查站名变更的合理性: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及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四)许可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站名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站名变更设置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明确站名变更的相关手续,并抄送公交线路的站点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单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批复,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实施。

许可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并抄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公交企业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站名变化情况,方便公众查阅。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协议施工,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施工时间、站牌制作等。如涉及公交车厢内导乘设施更换制作,由相关公交企业及时更换制作,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四、公交站点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市民出行习惯、道路条件等情况,主动增设、迁移、撤销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程序如下:

(一)现场勘查。

根据道路改善情况(如港湾站、人行过街设施、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的改善)、市民出行习惯的变化(如新建住宅小区、地铁出口启用等)等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查,了解周边道路设施等情况。

(二)方案评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优化调整措施,充分评估调整措施对市民出行、交通组织的影响,进一步优化完善站点优化措施。

(三)行政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增设、迁移、撤销决定通知相关公交企业和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包括34 实施时间、新设站点的位置及停靠线路、迁移站点的位置、撤销站点的位置、宣传告示等。

(四)信息公开。

在增设、迁移、撤销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实施前,应在线路各站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让社会周知,方便市民乘车。

(五)组织实施。

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站点的告示及站牌架及相关服务设施迁移、站牌变更等的准备工作,在实施当天的凌晨实施调整,相关费用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相关公交企业应提前在车厢内做好宣传告示及导乘设施的变更工作,在实施当日的首班车前完成。

五、公交线路及站点的临时调整

公交线路及站点的临时调整分为依申请实施主动实施两类。依申请实施的调整按增设、撤销、迁移公交站点及服务设施、调整公交线路的许可程序办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主动实施的临时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勘查。

根据市政项目施工、重要节假日及活动、临时交通管制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途经公交线路及站点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和现场勘查,落实各项细节:1.施工的时间、范围、影响路段;2.重大活动的参加人数、影响范围等保障要求;3.交通管制的时间、路段、措施等。

(二)方案评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公交线路及站点临时调整的初步方案,并听取相关公交企业的意见。如影响面较大的调整方案,可开展交通仿真评估。根据企业的意见和评估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临时调整方案。

(三)行政决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线路及站点调整措施通知相关公交企业和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包括实施时间、调整的线路及站点、调整后的线路及站点安排、站牌及相关服务设施的迁移、车厢内导乘设施的变更、宣传告示等。临时调整期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四)信息公开。

在临时调整公交线路及站点7日前,应在线路各站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公示,让社会周知,方便市民乘车。紧急情况下临时调整线路及站点的除外。

(五)组织实施。

公交线路站点及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站点的告示及站牌架及相关服务设施迁移、站牌变更等的准备工作,在实施当天的凌晨实施调整,相关费用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相关公交企业应提前在车厢内做好宣传告示及导乘设施的变更工作,在实施当日的首班车前完成。

(六)评价优化。

对临时调整时间较长的,在实施一定时间内,结合市民的意见,对临时调整方案开展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的调整措施。

(七)及时恢复。

影响公交线路及站点的因素消除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恢复相关的公交线路和站点,并做好宣传告示,为市民出行提供清晰的指引。

六、建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交站点及其服务设施的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交站点的地理位置坐标(经纬度);

(二)停靠的线路资料(包括线路的行向、停靠站点);

(三)服务设施情况(是否建设有候车亭等服务设施);

(四)变更记录资料;

(五)关于该站点位置、服务设施、站名的投诉与建议。

第五节 城市公交车辆管理

一、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管理

1.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框架内,遵循运行安全、功能完善、乘坐方便、环境舒适、造型美观,低排放、低油耗、低噪音,使用经济、质量可靠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区经济条件、气候条件和道路通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在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制动系统、燃气系统等主要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选配上实施标准化,便于车辆的日常养护和修理。

2.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城市公交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公交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营运车辆,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划分车辆类型和等级,实施分等级管理,应当将城市公交车辆类型及等级在《营运证》上予以注明。一级城市公交车辆15000(±5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及检测,二级城市公交车辆12000(±5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及检测。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公交经营者对城市公交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5.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行驶50万公里或者营运满8年)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辆,公共交通管38 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营运证》。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公交线路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要求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城市公交经营者按照《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更新车辆,并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6.城市公交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城市公交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城市公交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城市公交车辆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收回车辆《营运证》。

7.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城市公交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车记录仪等现代信息化设备,实时采集、处理营运车辆运行数据,分析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排除安全技术隐患。

二、城市公交车辆档案管理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督促城市公交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

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车辆类型及等级评定管理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重大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火灾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城市公交车辆技术档案

城市公交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车辆类型及等级评定管理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重大以上(含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火灾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城市公交车辆审验

(一)审验主体

1.城市公交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

2.城市公交车辆审验工作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

城市公交车辆定期审验工作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审验内容

城市公交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车容车貌和车体设施;

2、车厢服务设施;

3、车载电子设备;

4、车辆安全设施; 5.车辆违章记录; 6.车辆技术档案;

7.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8.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9.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城市公交经营者可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领《城市公交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2.城市公交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城市公交车辆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3.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根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实施技术等级动态管理,并在城市公交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证》上予以注明。

4.城市公交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

它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营运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不合格的,应收回《营运证》。

5.审验结束后,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将审验资料一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对《营运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四、城市公交车辆的新增、更新、调换和减少

(一)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辆

1、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2.在经营期限内,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者申请新增、更新、调换城市公交车辆的,原许可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城市公交经营者提交车辆新增、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更新或调换符合本地区城市《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应当准予更新、调换,并核发《营运证》。更新的车辆在上线运营前,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对车辆的技术等级进行评定,并记录在案。调换的车辆要与调入线路的车辆类型相符,技术等级不得低于调入线路车辆等级。

4.对更新或调换不符合本地区城市公交车辆准入标准的,不予42 更新、调换。

(二)减少城市公交车辆

城市公交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辆,以及拟不再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车辆,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向城市公交经营者收回《营运证》。

(三)城市公交车辆转籍、过户

1.车辆转籍、过户的,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交车辆转籍、过户情况报告,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向城市公交经营者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所属的业户档案中。

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应符合转入地的《城市公交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四)城市公交车辆报停

城市公交车辆报停的,城市公交经营者须持《营运证》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暂时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恢复营运时,城市公交经营者申请领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依据《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对恢复运营的车辆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五)城市公交车辆报废

城市公交车辆报废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

(六)城市公交车辆被终止经营

城市公交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收回城市公交车辆的《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车辆由企业集中停放管理。城市公交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收回城市公交车辆的《营运证》和公交营运标识。44 第六节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资格管理

一、从业资格管理

(一)从业资格管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从业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1.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

2.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3.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4.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1.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省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3.对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等。

(三)从业资格考试申请。

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5)持有本辖区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乘务员、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3)持有本辖区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

3.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6(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本辖区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证明;

本人填写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乘务员、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本辖区居住证明及复印件;(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证明;

(4)本人填写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四)从业资格考试程序。从业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考试。

2.首次参加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47 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4.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

5.从业人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五)从业资格的注册。

1.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2.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并在从业人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4.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5.受理注册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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