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围标范文
串标围标范文(精选3篇)
串标围标 第1篇
串标是指招标人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 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 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 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围标、串标的成因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 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 而今, 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究其原因有: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 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再如, 《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 定义也不明确。
违规成本过低。
业内专家指出,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 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实践中, 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 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绝对堪称“一本万利”, 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 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 而目前, 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 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 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但实践中, 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 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 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 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 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管理落后, 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 忽视诚信建设, 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 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招标方案存在漏洞, 资质审查不严格, 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 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 业务配合密切, 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 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 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 资质审查要严, 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 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串标的表现形式
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 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国有企业这种现象较多, 一种是招标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 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 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另一种是投标人经过公关摆平招标人主要领导以后, 采用此种方式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 以确保成功率。
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典型的“警匪”一家, 利益均分。
经招标人同意或默许后, 某投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 内定其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 甚至代缴标书款、投标保证金, 中标后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辛苦费。
围标的表现形式
投标人互相勾结组成利益集团, 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 或借用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 一个投标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 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投标人分别投标, 无论中标与否均可得到一定收益。从早先的玻璃钢、麻石除尘器到现今的起重设备等制造商较集中的某些地区, 由于老乡关系, 往往极易组成利益集团, 采取不同投标策略, 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 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在国企项目中, 此种现象较为普遍。从报名阶段开始, 清一色的这些人, 其他地方的投标人几乎不见踪影。这些企业均为民营, 政策较活, 攻关能力较强, 甲方项目具体负责人把握不住自己, 这样, 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 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接连不断。
串标围标相结合, 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 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 轰轰烈烈走形式, 认认真真走过场。
围标、串标现象的治理
通过实践表明, 采取以下五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串标现象:
要求投标保证金一律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 否则视为废标, 从而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
实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地域扩大化。在投标企业数量较多时, 应从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公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供应商, 投标人严格限制来自某一地区, 从不同区域选择合格投标人, 遇到类似玻璃钢、麻石除尘器、起重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制造区域相对集聚的货物招标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以减少人为因素和围标、串标企业的数量, 为公平、公正和形成竞争创造条件。反之, 在投标企业数量过少时, 要主动邀请有实力业绩好的企业参与投标, 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增设投标诚信保证金。《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在招投标实践中制约围标力度不大。通过增设一定数量的投标诚信保证金, 促使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进入, 经济实力弱、业绩差的企业自动退出, 从而有效减少围标、串标几率。
加强标后管理。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组织机构中的主要成员, 在项目实施中不许更换, 且要达到在岗时间要求, 否则视为违约, 处以扣除违约金甚至终止合同。
串标围标 第2篇
城投集团工程招投标工作从无到有,从有序操作到注重实效,在整合招投标资源,规范招投标运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结合城投集团的招标实践,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如何应对作浅要分析。
所谓串通投标是投标人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一、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和信息公开范围过小,常导致投标人基本固定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增加了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的可能性。串标利用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使特定投标人取得工程的行为合法化,造成投标人“自然”中标的假象,隐蔽性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性也较强。1.串标主要的内在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2.串标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相近,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15
三、加强防止串标围标的管理
1、加强招标前的管理
1)对某些应急工程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把一般工程当应急工程来申报;或有意拖延时间,等待申请为应急工程,以便“依法”想给谁做就给谁做。因此,城投集团总师室在招标申请审批中严格限制邀请招标的方式。
2)增加工程招标信息发布渠道。2010年起,城投集团为扩大招标工程公开招标信息的影响,吸引更多的有实力的投标单位参与城投集团招标工程的竞争,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除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外,同步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开招标信息。3)从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2011年起,城投集团为从源头上防止招标代理单位违法违规,经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了16家招标代理单位入围代理2011城投集团投资项目,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要求及优胜劣汰方法,扩大了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引入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竞争机制。
2、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
1)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投标报名时,对所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项目经理证书等资料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城投集团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增加投标竞争者数量,要求一般性工程招标报名单位不得少于5家;并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35 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预中标结果在城投集团及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天,确无异议,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
3、加强招标后的管理
1)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等。2)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和清出市场制度。对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陪标及行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予以通报,限制其1—2年参加城投集团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串标围标问题影响极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各建设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合法轨道,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从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公开的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姓名:黄东进 联系电话:*** 单位: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师室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建委大楼1203室
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第3篇
王秀峰 周青 周英才
〖摘要〗 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围标串标的本质是非法逐利。根治的方法就是杜绝非法获利渠道,追讨已获非法利益,并且惩罚当事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实行电子远程招投标等等措施有望根治围标串标。〖关键词〗 招投标 围标 串标 治理 诚信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或者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 自己与自己竞争, 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 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围标的特征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合,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较易预防。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的特征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串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的出现使得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的一个形式,不仅没有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在公众心目中的纯洁和神圣,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心,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招投标的普遍推行,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毒瘤,如不有效遏制,将严重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防范与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建议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体系
围标串标的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我国我省我市都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11月15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公布。2013年0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2014年4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相比较,山东荣成市、浙江义乌等城市步伐较快,已经开始试行、示范。有理由相信在不久以后,社会征信体系会覆盖全国范围。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就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级,记录在案,就是要让守信者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各方面都受到各项优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级别为C级的,将被列入黄名单,为期两年;信用级别为D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5年,限制或禁止经济活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信用证既像身份证又像驾照的分,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不吃亏,不守信、耍滑头、违规的人没了空子钻,躲不了惩罚。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一定要政府先行。政府向社会公开并在各个部门之间打通数据,达到互联互通的能力是独有的。政府拥有的大数据也“最具有价值”,较少出现互联网所产生的大数据中“渣滓”多的问题。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后,进一步建成全国跨地域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在招投标、交通、医疗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缺失诚信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2、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地方保护又称地域封锁,是滥用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来竞争者的行为,其结果就是人为地分割市场,阻碍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行业保护又称为行业壁垒、部门垄断,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其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其他行业竞争者参与的行为。可见,两者都是垄断——权力部门的垄断。垄断必然会产品垄断性价格,权力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垄断性价格,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权力垄断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从而使市场供求规律和优胜劣汰机制完全失效。并且,权力垄断凭借权力的强制力,衍生一定的“特权阶层”,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只要存在权力垄断就不会有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与招投标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所以,在招投标 活动中必须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让政府权力部门只负责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而不能参与游戏活动。
招标公告应该发布在全国的、指定的大型媒体上,以保证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看到。参与投标的企业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越高、操作越难,每个投标企业都有机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竞争,能够更好的实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公平的、通过正常的竞争,面向所有招标单位提供服务,就可以减少招标代理与招标人及其他招投标参与者的串通可能。
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也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整合全国范围的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采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会强化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与地域的不确定性,评标专家不受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的限制,熟面孔会减少,有助于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专家的影响,专家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大大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快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推广使用。
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很多,仅就与治理围标串标有关的举例如下:
1)在开标活动之前,任何人都不知道投标单位共有多少家和他们是谁,完全避免围标串标操作的可能性。
2)实现全国范围电子异地远程评标,有助于打破地域差别和时空限制,评标专家名单保密性好,减少人为干预。减少专家路途往返时间和费用,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
3)系统在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的同时,也能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可以严格设置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并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提供追查的证据。
4)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减少了潜在投标人聚集、信息传递和串通的机会,严防围标串标。还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5)满足招标项目后续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投标活动中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6)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不仅大幅度降低纸张资源消耗,减少标书制作成本。同时电子投标书可以被系统自动分析生成提醒评委的信息,比如,①两家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所生成的电脑信息或加密锁等信息基本一致的;②电子清标辅助校验发现招标方与投标方或投标方之间加密锁及电脑机型号相同的;③使用盗版计价软件不显示加密锁号的;④投标文件正副电子版都无法打开的等等;以上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均为废标。
7)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成专用标书模板,可自动编辑和生成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文件格式统一,利于监管。针对招标人需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专用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招标人人为设置招标门槛、量身定做甚至操纵招标的现象,打破了招投标人之间的利益链。
需要注意的是,①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要能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和协调;②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要采用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4、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围标串标的主要受益人除了中标人外往往就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由于他们收受了投标人的大额贿赂,才敢铤而走险,合伙作案。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招标负责人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有的项目招标负责人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对评委“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若不是招标负责人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招标负责人派人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就是让所招标的工程始终有人负责。不仅是中标人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而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也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让国家或集体投资的钱、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招标负责人自己切身利益建立正面联系或者叫做阳光联系。招标负责人如果敢于收受投标人给予的种种好处,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串通“内定”工程中标人,干预招投标合法过程,导致出现违法问题,一旦发现必定给予追究和惩罚。
5、控制围标串标欲望,轻则获制,重则获罪
围标串标欲望和围标串标需投入费用成反比,投入费用越大,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欲望也就越小。投标人数越多,保密工作做得越细,围标串标的费用也就越高,他们的欲望就越小。
围标串标的发生概率和法律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的大小更是有直接的关系。当惩罚损失超 过围标串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串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串标。当围标串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串标的欲望就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串标的监察惩罚力度是降低围标串标发生的重要举措。现行法律规定,围标串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 第223条)。”实践中看,处罚还是偏轻了,震慑力不足。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发包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部分代理机构有的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业务;有的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打开市场;还有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实就是成为了串标的参与者或组织者;再有的甚至采用零代理费用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后,又与其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补偿等等。所以,必须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是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不足。循规蹈矩的代理机构必须得到鼓励和支撑,才能生存下去。只有奖优罚劣,才能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逐步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总之,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重在切断利益链条,明确监管职责、操作细则,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卓有成效的反腐败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迅速推广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为此提供了有效的一种具体方法,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够迎来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招投标状态。作者基本情况:
1.王秀峰(1977.4——)
工作单位
融·空间设计机构 联系方式*** 2.周青(1984.5——)
工作单位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3.周英才(1957.4——)
工作单位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串标围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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