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具采购合同范文
厨具采购合同范文(精选6篇)
厨具采购合同 第1篇
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协调一致,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
送货地址:
二、设备、价格及有关说明
1、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其价格以及名称、数量、规格等设备参数是经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的。
2、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全部按照国家最新颁发的标准制作及安装。
3、甲方向乙方定购的厨房设备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元整(此价格不包括煤气表具、煤气管道费用)。
4、设备运输在本市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地运输费用甲方自理。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即预付订金款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元整(¥:)元整付入乙方账号。
2、乙方将甲方定购的厨房设备送到加工区后,经甲方按清单验收无误后,三天内甲方应即付给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整付入乙方账号。乙方在收到此款项后,次日组织人员进行安装。3乙方将甲方定购的厨房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双方组织验收合格,甲方应即一次性付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元整(¥:)元整。
5、预留存款总金额的10%保修期满后三天内付清全部尾款。
四、交货即现场条件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厨房设备交货期限为乙方收到甲方预付定金之日起日内。
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上述第三条第二项支付货款后即安排将甲方定购的厨房设备送到甲方指定的现场,并在工作日之内安装调试完毕,遇期是违约。
3、乙方设备进场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方便,如电源、照明、工作场地等。乙方的设备进入甲方现场后,乙方要按甲方要求对设备的摆放和负责保管,甲方提供方便。
五、检验与验收
1、合同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点火运行及验
收,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
六、服务
1、设备调试完毕后,乙方免费负责为甲方有关人员(1-3名)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
2、乙方提供“鑫典”品牌的厨房设备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外购设备质保期按厂家保修卡期限保修),其中水龙头,风机,发热管的质量保修期为三个月。自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在正常操作使用下(非人为)造成的损坏及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零件并维修。并提供设备,产品合格证书。
3、乙方为甲方负责终生维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维修责任和及时提供维修上门服务。
七、违约责任
任何乙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规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条款中特别规定的赔偿方式外,按合同额的2%支付对方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法院火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约定
1、合同附件经双方盖章或签字,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亲自、盖章,乙方收到甲方预付订金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4、附件
1、厨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产品材质,规格,即详细单价。
甲方:**华天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华天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0797-8680114电话:***
传真:0797-8680517传真:
账号:账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加强合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第2篇
一、合同管理
(一)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效益。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 整个社会生产靠市场调节, 但单个企业的生产则是有计划进行的, 要随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做出调节。为此, 企业必须科学制定阶段性生产计划、合理组织调度流动资金、适量竞标采购原燃料等。如果不对此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的信誉。
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它会给企业带来商机与财富。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 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越成熟, 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
3. 合同关系到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质量好坏,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原燃料的质量, 如果签约把关不严或履约验收不严, 甚至根本没有合同约定, 就会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和信誉危害。
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乃至生存, 因此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认真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 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 才能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企业在签约前不注重依法调查合同订立当事人的资信和资质情况。
2. 合同审验不严格。
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 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条款审验不严格; (2) 缺少合同后续管理。
(三) 解决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采取的有效途径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合同前期调查和谈判、合同签订和审查、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考核等。
2. 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企业可通过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使其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 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 防止纠纷发生, 实现合同权益, 并及时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利因素, 适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应对措施, 指导和帮助业务部门, 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查管理、预审、重视洽谈环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收集整理统计合同资料。
4. 加强合同管理, 把好合同结算关。
对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进行严格履行监督, 采购部门结算人员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 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二、原燃料采购结算
(一) 合同与采购结算的关系
原燃料结算是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供需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最终体现。采购结算价格是构成企业采购成本的重要因素, 采购结算对于合同的履行起着审查和监督的作用, 企业的利润最终在结算中完成。在钢铁企业, 原燃料的采购结算一般都是采取优质优价结算, 结算标准和结算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 合同条款与采购结算
钢铁企业原燃料合同条款一般分为: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 验收标准、质量考核标准、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数、质量验收标准、合同价格、质量考核标准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1. 数、质量验收标准。
(1) 数量、质量均以出卖人为准结算。 (2) 数量以出卖人为准, 质量以买受人为准结算。 (3) 数量以买受人为准, 质量以出卖人为准结算。 (4) 数量、质量均以买受人为准, 但数量参考出卖人, 超出合理途耗, 双方各承担百分比。
2. 合同价格。
即合同的的基价, 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车板不含税价、车板含税价、含税包干到厂价。
3. 质量考核标准。
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 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 (1) 简单计算类型, 只计算水份; (2) 有效成分加减类型, 既计算水份, 又考核其它标准。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4.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 (主要运输工具) 或汽车运输。
5. 结算方式。分为一票、两票或三票结算。
6. 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在需 (供)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 其它约定事项。
(1) 合同履行有效期限。 (2) 其他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
(三) 采购结算员的工作程序
1. 合同审核。
结算员必须认真审核采购合同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有相关领导签字并仔细推敲合同条款是否规范、完整、严密、公正, 如有毗漏应及时反馈、尽早纠正。随时了解掌握原燃料调价及合同条款变更信息以及异议处理情况。
2. 审查原始票据。
审查交库员转交的交库单、化验单、磅单等原始票据是否齐全, 物料品种是否一致, 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票据是否有涂改, 如有涂改应退回重新办理, 或加盖印章。票据、手续齐全方可结算。
3. 结算。
按照ERP系统结算的流程, 根据合同条款维护物料结算模板, 导入合同条款, 将合同条款与采购订单相匹配, 在系统内计算结果, 出具结算单。
三、完善合同条款, 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一) 发挥河钢集团整合优势, 统一合同文本, 规范合同流程
在借鉴原有合同的基础上, 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规范了地方合同文本:统一合同条款、统一价格、统一指标要求, 统一考核条款;规范了票据传递和结算管理办法, 合同传递管理办法。
(二) 合理磅差, 严谨供货合同, 有效降低成本
2009年, 钢铁企业发展势头强劲, 原燃料价格一直上扬, 在大宗原燃料采购过程中, 采购双方对检斤化验结果存在异议。例如:在煤的采购中矿务局煤炭结算以对方为准是全国惯例, 但我公司承担着较大的途耗及化验结果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为此, 我们对各大矿务局所进的每一车煤作统计, 对比双方进厂量, 各项化验指标, 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 对双方差距较大的, 提出异议并及时与供方沟通协商决定, 我们在合同中增加“磅差超过1.2%的合理途耗部分, 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的条款。合同生效后, 呈现双方量差逐渐下降趋势, 为公司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以此为基础, 我们认真分析市场变化, 把握市场价格走向, 掌握各钢铁企业的采购信息, 从2010年5月开始, 部分大矿焦煤的检斤、化验结算方式已改成以买受方为准, 降低因供方检斤、化验为准可能在途耗、化验误差方面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 把握了市场采购的主动权。
四、结论
采购厨具你去哪 第3篇
德格(Teka)——源于德国的品牌,如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整体厨房设备领域的集团公司。不断创新与对最优质量标准的承诺必达是TEKA心怀的两个理想,正是对这两个理想的不懈追求使其产品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首选。在不断提升品质的同时,TEKA也在倾力打造其品牌概念,通过品牌认知度的不断加强从而在无形中增加其品牌附加值。现在,TEKA产品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它将带来更多的厨房妙趣和烹饪的享受。
东易日盛
东易日盛——核心产品配套体系,汇集欧洲顶级家居装饰产品整合商,在深度解读欧洲经典和流行的家居风格、文化的基础上,与中国人居住习惯、生活方式深度结合。核心产品体系下涵盖整体厨房系统、整体卫浴系统、内门系统、整体软饰系统、瓷砖系统、衣帽间系统、木作家具系统等。斥资3亿建成业内外闻名的世界级木作生产基地,将国际最前沿的整体设计概念与世界顶尖的家居产品相融合,为国人提供了极具欧洲时尚及品质的家居解决方案。
威乃达
意大利威乃达橱柜制造公司(veneta cucine S.P.A),始建于1967年,隶属于意大利威乃达集团公司,威乃达集团有上百年的历史,是全球500强之一。意大利威乃达橱柜制造公司位于意大利威尼托大区的特雷维佐,是意大利三大专业橱柜生产商之一。威乃达中国将以“品牌领航共赢天下”的经营理念为中国的消费者带来世界级的厨房,并将推动中国橱柜产业与世界接轨。
欧派
欧派集团作为中国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拥有国际化家居产品制造基地,极具竞争力的生产规模。欧派以整体橱柜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包括整体衣柜、卫浴、厨电等,形成多元化产业格局,建设成综合性的整体家居企业集团。
志邦
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作为中国厨柜行业的先驱,是国内著名的厨柜产品制造基地;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多品牌经营的专业化厨柜企业。志邦厨柜坚持华实兼备的设计风格,不断汲取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在结合国情民俗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外形简洁明快、时代感强烈的名品厨柜风范。
厨具使用九大禁忌 第4篇
一、铝锅忌长期盛饭菜
铝的化学性质非常活泼, 如果将汤、 菜长期放在铝制容器里, 不仅会毁坏铝制品, 而且汤菜里会溶进较多的铝分子, 共同发生化学变化而生成铝的化合物。 长期吃含有大量铝和铝化物的食物会破坏人体中正常的钙、磷比例, 影响人的骨骼、牙齿的生长发育和新陈代谢, 同时还会导致胃的消化功能减弱。
二、金属容器忌盛酸性饮料
酸性饮料 (柠檬水、橘子水、酸梅汤等) 与金属容器 (铁、铝、铜等) 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 饮用后会引起化学性食物中毒, 出现头痛、恶心、腹泻等症状。
三、塑料食具忌盛油脂类物品
塑料食具忌盛放食物过久, 每次用完之后应立即洗净放好, 因为软塑料食具防油能力较差, 易被油脂污染。
四、忌用搪瓷制品煮、盛食物
搪瓷制品表面涂的釉彩有毒, 用彩色的搪瓷制品煮食物或盛放酸性食品, 有毒物质就会溶解到食品内引起人体慢性中毒。
五、忌用彩瓷餐具盛酸性食物
不论是绘在瓷器或陶器上的高温彩釉还是低温彩釉, 其中都是由一些有毒的重金属和其他化合物构成的颜料, 用这种瓷釉器皿盛果汁、醋、酒等弱酸性食物时, 彩瓷釉花中的有毒重金属就会被溶解出来, 随食物进入人体, 对身体造成损害, 甚至引起慢性中毒。
六、忌用不锈钢或铁锅熬中药
因中药中含有多种生物碱以及各类生物化学物质, 尤其在加热条件下, 会与不锈钢或铁发生多种化学反应, 或使药物失效, 甚至产生一定毒性。
七、忌用有异味的木料做菜板
民间制作菜板的首选木料是白果木、皂角木、桦木和柳木等。而有些木料如乌柏木含有异味和有毒物质, 用其做菜板, 其味不但污染了菜肴, 而且极易引起呕吐、 头昏、腹痛。
八、忌用涂有油漆或雕刻镌镂的竹筷
涂在筷子上的油漆不但含铅、苯等对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 而且遇热后有异味, 影响食欲。雕刻的竹筷看似漂亮, 但却容易藏污纳垢, 即不易清洗, 又滋生细菌。
九、忌用各类花色瓷器盛作料
再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第5篇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为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区分清楚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的产物, 其本质特征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合意性。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协议安排, 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合同最典型的特征是行政性和法定性, 行政权在行政合同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行政合同虽然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具有表面上的合意性特征, 但其中的“合意”不过是一种“外壳”, 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也就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等各个方面都要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因而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否认在公法性的行政合同中存在合意, 是许多中外著名法学家的共识。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关于公法上契约之理论》明确反对公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 而在行政法中, 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属于权力支配关系, 无对等自由合意之可能;且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与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在本质上不易调和。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行政合同只能存在于行政权力作用领域, 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真正的合意, 是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明确了这一点, 就可以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这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为双方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为实现公共职能, 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方是以公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的, 是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 任何一方, 特别是政府采购方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特权。这为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性或基本前提条件。第二, 政府采购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 体现了双方真正的合意性。政府采购合同中, 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合同中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方的权利是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 义务是支出等价货币;供应商的权利是获得政府采购方给付的价金, 义务是如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等价的物和货币的交换关系或者说买卖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 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只有通过真正的合意或自愿才能达成。“是否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参加, 并不是判断是否行政合同或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根本标准, 区别行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标准, 应当是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第三, 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采购方式, 并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方式虽然适用的情形、应遵循的程序、采购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 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要达成合意。这个过程不仅是政府采购方运用以上方式选择适当供应商的过程, 也是供应商在认可采购方提供的报价或标准后才参加投标、中标或其它与采购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是一个在讨价还价中形成互相认可的意思表示过程, 即合意的形成过程。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或报价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达成。即使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 采购方仍然应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真正的合意的形成结果。第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则也是真正合意精神之体现。《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 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单方设定权利义务、相对方被动接受显然不同。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平等自愿原则的规定, 是民事合同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反映, 进一步印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
2. 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与形式均体现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以协议方式履行公共职能或服务公益的活动, 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的主要手段。这虽然具有公益性特征, 但同任何合同一样,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总是怀有各自的特定目的的, 履行其职能或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事人一方政府采购方的目的, 而不是整个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供应商只要依法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就可以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政府采购方是怀有何种目的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实现或促进公共利益, 但政府采购方单方的公益目的性与整个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行政性、公法性并非等同概念。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采购对象的更为有效、有序地流动。具体地说, 就是实现买方政府采购方支出等价货币, 获得所需的采购对象, 卖方供应商提供约定的采购对象, 获得对价。这种目的的实质是为实现各自的私人权益, 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不同。考察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其归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更为确切。《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对于这种法定的格式条款, 采购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必与对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只能接受和承认, 否则就不可能参加投标、中标或与采购方订立采购合同, 这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格式合同普遍使用的当今社会, 当事人双方虽然形式上平等, 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在合同行为中拥有主导权, 处于弱势的一方处于缺乏选择或被动接受地位。即使如此, 格式合同也不失其民事合同性质。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同样如此:政府采购方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 在合同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 供应商虽然自愿决定是否接受, 还可与对方协商, 但只能在接受和承认对方“强加的”格式条款的条件下才可能获得交易机会,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如此, 政府采购合同还是有别于政府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发布的行政决定, 如政府对公民个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征用及补偿费的数额, 它不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超越民事合同领域, 仍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都属于民事性质
对于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也是规定了民事性质的救济措施。《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文所述, 服务公益既是政府的职责, 又是采购方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益所在, 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 不但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而且是对政府采购方合同权益的侵犯, 违反了合同目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解除合同”。并且,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保障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是合同法既公平照顾到各方利益, 又注意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体现。从归责原则来看, 《采购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基本相同。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手段, 还是归责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的规定都是遵照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设计的, 属于民事合同性质。
4. 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
不少学者常常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多有公法性的关于公益的特殊条款处理, 甚至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 进而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应做出如此规定。这种看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国家经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二百多年的宪政建设, 已形成了比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的行政法制体系。而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 却没有经历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新中国建国后又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 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宪政建设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历史 (从82宪法算起) , 依法治国理念更是最近几年才刚刚提起。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 只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两部直接约束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且膨胀趋势显著, 行政权滥用现象普遍,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 就不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再赋予政府以特殊的权力, 只能赋予其一般消费者的地位, 使之处于市场和民众的监督之下, 利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政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利益。《采购法》正是遵循了通过保障供应商一方私权利以制约、监督政府公权力, 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实现政府采购功效, 从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思路的。在我国现阶段, 法律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为有效。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最初立法倾向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如对合同管理、履行、变更等做一些特殊的公法上的规定, 但最终立法还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对其它特殊规定也作了重大改变的原因。事实上, 即使在上述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或行政合同中, 虽以严格的合同责任加强对供应商的约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但更强调和注重对政府采购机关的指导和控制。
综上所述, 《采购法》并未赋予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以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 采购方也并不享有行政权力, 只是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 才专门立法予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法仍然处于一般合同法的框架内, 是合同法的特殊法。
二、对几种主要观点的评析
除上述的民事合同说外, 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问题的争论还有行政合同说、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
1. 关于公私性质混合说
如上文所述, 《采购法》关于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职权、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 而且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是对全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不单单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至于《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行政的、刑事的责任规制条款, 是对供应商一方一般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规制, 而不是对供应商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制。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规制已经超越了政府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行为规制的范围,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 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 这也是实践中政府采购机关常常对违约供应商施加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事实上, 即使是纯私法意义上的民法, 如上所述, 也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商法中更是充斥了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如公司资本制度, 票据流通转让制度等。虽然民商法中具有这些公法性的规定, 但它们仍然属于私法, 而不是公私性质混合的法, 更不是什么公法。并且, 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说认识比较全面, 但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果承认其公私混合性质, 那么政府采购方和供应商违约责任性质的认定和权利救济问题应如何解决?能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既是民事责任, 又是行政责任吗?应采取民法上的救济手段还是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对于这些问题, 这种主张都很难回答。
2. 行政合同说
理论界争议较多以及对实践影响较大的观点还是政府采购合同到底应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具有政策性, 即任何采购主体都要体现国家政策, 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制约, 这些都使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别开来”。行政合同说注意到政府采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政府,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目的, 应以行政权优益原则来保证这种公益性, 据此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质, 乍看起来好象理由很充分, 但该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政府是以普通商品、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作出购买行为的, 在与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全是与对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消费主体。而且,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行为的规制, 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公益性条款的规定, 也是依据不足的。
相比而论, 笔者更赞同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 这不仅是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自身特性决定的, 而且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张。只有把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 把政府采购主体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使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行为置于市场、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 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政府在采购行为中滥用权力,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防治腐败、服务公益等功效。
三、结论
总之,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效用, 规范政府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合意契约, 政府采购方既要注意实现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目的, 又要注意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在采购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民事救济措施性, 其设计符合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而且滥用普遍的国情。
参考文献
[1]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J].法学, 2002年第2期
[2]张世信著:《行政法总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40页
[3]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M].第9卷第3号, 法律出版社, 第30页
[4]叶必丰著:《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94——295页
[5]李晓英: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J].行政与法, 2005年第2期
[6]谷辽海: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该当何责[N].法制日报, 2005年4月6日
[7]苏红: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J].行政与法, 2003年第7期
[8]史际春邓峰:经济 (政府商事) 合同研究[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1年第2、3期
规范合同管理提升物资采购质量 第6篇
1 完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在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后续保障, 物资采购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基于此, 也就涉及到合同方面的管理内容, 因此, 对于企业来说就必须要加强物资采购方面的相关制度。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状况, 对物资采购的各个流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制定一个健全合理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内容也要涉及到方方面面, 包括采购申请制度、供应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采购定价制度以及采购验收制度等, 提供一套高效的监控体系, 并采取时效性强的管理办法, 确保企业的整个物资采购工作是严谨合理的, 可以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2 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
物资采购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状况, 采购的主体是企业采购部门, 而具体的采购活动则需要由采购人员来负责, 因此, 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就直接影响着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企业的经营运行效果, 因此,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 就必须要重视对采购人员的管理,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客观上对于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就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 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1], 定期的组织教育活动, 及时向采购人员补充新的市场动态信息, 对于合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事项也要明确, 保证采购符合企业实际所需, 同时采购人员也要加强自我学习, 不断地完善自身素质, 提高职责意识, 对合同管理具备专业的分析能力, 牢固职业道德防线, 适应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确保采购工作环节不会出现较大的风险波动。
3 构建物资采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物资采购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不仅仅是综合评价物资采购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更是综合反映各种质量属性的指标集。从当前大多数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现状来看, 物资采购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依据采购要素和控制要点划分为3个方面。
3.1 产品质量指标方面
对物资采购的供应商资质进行综合审查可以得到这类指标的相关数据, 主要涉及到物资的技术性能、价格水平、质量保证以及社会效用4个部分。第一, 技术性能, 这一指标是产品质量指标的基础, 是与用户的满意度直接相关的;第二, 价格水平, 这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市场调查工作时的重要内容, 它可以为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2];第三, 质量保证, 物资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过程中, 对于物资供应商的审查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相关质量认证材料进行审核;第四, 社会效用, 这一指标可以使部门实现稳定发展和提高部门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3.2 采购质量指标方面
第一, 企业的采购行为对于物资流动产生的时间效应属于适时性, 基于此, 为了有效地提高采购适时性的核心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 就需要根据发展形势适时把握采购时机;第二, 集约性指的是企业在对物资进行集中采购时所获得的批量经济效益;第三, 在物资采购工作过程中, 对于组织计划、协调计划以及控制等的职能运行的整体效率就属于是统筹性, 从当前企业的采购现状来看, 对物资采购的工作流程进行合理整合是提高采购统筹性的关键所在;第四, 采购所具有的创新性主要集中表现在采购工作经验的进一步升华以及采购各个流程的再造, 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经营来说, 已经成为了促进企业采购工作稳定运行的重要动力, 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
3.3 项目管理指标方面
这方面的指标评价主要是以项目管理为基础进行的, 通过对采购工作的各个阶段考察来对采购项目管理中所包含有的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物资的抽检以及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察等进行的评价, 具体的相关数据信息获取可以从采购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和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中得到[3]。
4 加强对合同的审查
企业采购物资管理工作中, 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合同的审查, 保证合同的签订以及内容是符合企业发展所需的, 并且它的执行也是符合相关发展规定的, 这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型物资采购合同来说尤为重要, 因为这类一般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大, 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也很大, 因此, 对于企业来说就必须重视它的合同管理工作, 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设定都有严格的审查, 必要时还可以由专业化的法律顾问介入其中, 减少因为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现象发生, 从而维护企业的自身合法利益[4]。
5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完善,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当前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所起到的作用来看, 它的自身管理是否高效合理就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那么对于现代企业来说, 在企业内部管理中, 合同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 加强合同管理, 强化合同的履行, 提高企业物资采购的质量, 对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 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状况, 不断地完善优化这方面工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越来越多, 对于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程度进一步加深, 从当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形式来看, 大都是以物资买卖合同为主的, 而这也是当前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 对于企业来说就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加强合同管理, 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促进物资采购质量的提高, 从而为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合同管理,企业,发展,物资采购,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振华.浅谈规范合同管理, 提升物资采购质量[J].企业研究, 2013 (16) :30.
[2]史玮.浅议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对策[J].价值工程, 2014 (19) :19-21.
[3]朱国华.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采购成本[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5) :74-75.
厨具采购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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