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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城乡规划范文(精选12篇)

城乡规划 第1篇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在总结湖北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 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局党组明确要求规划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条例》的施行, 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 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 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 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主体, 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 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充分发挥好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走先规划后建设的道路, 既是规划部门的责任, 又是保障城市健康发展的使命。《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后, 襄阳市规划局领导班子认真研究, 要求规划系统将其作为目前工作的重点之一, 加大宣传和学习力度, 以便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建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 局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监督小组, 并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学习贯彻情况, 全系统形成“党组统一领导, 分管领导主抓, 责任单位落实”的领导和工作网络。

另一方面为切实防止“有了条例不执行, 执行条例打折扣”的错误倾向, 确保宣传贯彻落到实处, 市规划局与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分别实行集中讨论学习, 把条例逐项、逐条地分析学习。同时, 将条例与日常工作进行联系, 并分类、分组进行讨论, 使广大干部职工对条例的学习更加深入, 理解更加透彻。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 为切实发挥《条例》对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 我们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横幅、宣传栏等方式, 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利用2011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 除准备规划法和测绘法宣传相关材料外, 同时印发《条例》读本2000余册, 在人民广场以宣传单形式赠送给来往市民。并安排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对群众进行《条例》的现场答疑解难, 增强了群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二是创新管理手段,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特别是加强了建立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在城乡规划局网站, 不仅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办事指南的公布, 且对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及在建项目是否违法情况都可以及时查询。促进了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从而增强了对已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障了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三是建立违法建设的认定、巡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 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结合全市的查违拆违工作, 成立了“拆违”规划领导小组及政策指导组, 由主要领导担任“拆违”规划领导小组组长, 规划局各分局局长担任各区拆违政策指导组组长。抽调机关骨干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督办本次拆违工作, 并实行分片包干制, 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做好此次“拆违”行动中违法建设的甄别与认定, 为城管部门的“拆违”执法提供依据。为保证此次“拆违”行动中违法建设界定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市规划局购置三套卫星航拍图, 重点监测2008年1月1日前后的村 (居) 民个人建设情况;做好拆违经费保障, 投入20余万元作为拆违专项工作经费。联合土地、建委、房管、城管部门, 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进行梳理、汇总, 确保“拆违”工作不留死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第2篇

一.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确定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用于指导省域城镇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 做好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确定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 划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编制内容

分为: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

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护好环境和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分为一般性内容和强制性内容。

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一般性内容包括:

 确定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

 确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  制定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规划区范围

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水源地和水系;

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环境保护;

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 划。建制镇编制内容 建制镇一般只需编制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相同。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中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

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

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乡镇建设城乡规划 第3篇

关键词:乡镇建设;城乡规划;措施

引 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城市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这也就要求我们要尽快的提高乡镇的发展,争取早日让乡镇也能达到富裕的标准,对于乡镇建设以及城乡的规划发展,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各相关的负责人员进行实际的考察和调研,寻找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措施,让乡镇的各个方面都得到很大的发展。

1 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简要介绍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

目前,城镇建设规划仍然受困于“雷声大、雨点小”的政策口号困局。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各地都在搞城镇建设,一派风风火火的景象,但是很多城镇建设要么“难产”、要么“流产”,大多数城镇建设规划都停留在喊喊口号、做做规划图、城镇范围内扯扯横幅的不作为层面上,或是停留在拆几栋违章建筑、建几条商业街等表面功夫上,城镇建设规划很难得到根本的贯彻实施。这与各地政府的不重视有很大关系,政府不重视,城镇建设规划就面临着资金难、技术难、落实难等重重困境,很难落实到位。同时,城镇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造成规划被城镇建设“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规划要先于建设,要在科学合理的规划下进行城镇建设,但是当前的情况是规划滞后于城镇建设,各城镇在制定规划时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城镇发展的长远目标,造成了某些问题的规划“空白”,比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城镇内部资源的整合利用,规划把老城区的改造排斥在外,对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缺乏通盘考虑,造成城镇建设中的用地矛盾等。规划的不合理和落后严重制约了城镇的建设发展。

2 加强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措施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要提高科学性,重要途径之一是从区域人手,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相应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城市和县城的发展进行综合部署,避免城市规划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论城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实行市带县体制,县以下建制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市带县、镇管村,其目的都是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通过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内城镇布局、交通运输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以制度创新为手段,逐步形成了以“一朽两证”审批为核心、以规划公示为手段、以服务窗口为载体、以法规制度为保证、以“阳光规划”和电子政务为特色的工作机制,坚持满负荷、高效率、快节奏办理规划审批业务,促进了规划管理的全面发展。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新型乡镇注重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导向,运用新的规划理念和技术手段,打破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的传统规划格局,适度扩大了新型乡镇发展规模和空间,坚持园区发展规划与镇区规划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新型乡镇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为把新型乡镇规划建设成为产业发达、民生殷实,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管理民主、文明和谐,区域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化乡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在全市规划系统开展为期半年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坚持以提高思想认识为主线,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手段,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的,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初步探索和总结一些推进规划工作科学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加速内部运行,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做到政策不在规划机关截留,差错不在规划机关发生,时间不在规划机关耽搁,建设单位不在规划机关为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出并努力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忙于上层活动转到深人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上来,从一般性布置任务转到跟踪指导抓落实上来,从坐等规划项目审批转到深人实地勘察现场办公上来,从让群众和工程建设单位围着机关转转到主动上门服务上来。还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文化铸魂、以人为本、良性循环的规划理念,围绕“全市行政商务中心、科教文化基地、休闲度假胜地、生态宜居新城”的发展定位,把生态、文化等要素置于首位进行规划建设。最好是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對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可以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城镇规划建设要做到“紧抓环保不放松、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动摇”。城镇规划建设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规划中要体现“保护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要严格地贯彻环保精神,任何凌驾于环境之上的规划都要坚决予以取缔,环境保护是千秋大业,是绝不容忽视的头等大事,要保证城镇规划建设不损害环境。此外,必须树立牢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物质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和珍贵名片,在城镇规划建设中要保留历史建筑和文化建筑,绝不能随意拆迁。同时,要加大物质文化遗产建筑的保护建设工作,要保留城镇特色。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对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简要介绍,使人们更加的了解到发展城乡建设是多么的重要,对于加强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措施和方法还需要更相关的负责人员不断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研究,实事求是,争取早日解决城乡问题,让乡镇建设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剑晟,刘锐.浅谈城镇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07期.

[2]谢元水.浅析小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J].山西建筑.2010年01期.

浅谈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 第4篇

国家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提出关于城乡规划的原则是要坚持统筹发展, 将存在紧密联系的乡镇村庄都纳入统一规划, 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统一管理, 乡镇基础设施要不断向农村区域拓展, 确保一定范围内的城乡区域在资源调配、设施共享等各个方面可以相互依存、共享利用, 以避免造成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城乡规划坚持统筹发展理念, 从以城市发展为中心转向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从以经济效益为核心转向兼顾经济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城乡规划编制要体现公共长远利益及社会公平, 对现有城乡功能逐步进行完善, 营造适宜环境氛围, 促进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2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2.1 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城乡规划编制要覆盖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屯, 依托县域体系规划, 以城市规划为重点, 将城市、乡镇、村庄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进行整合, 形成科学合理符合规范的城乡规划体系, 体现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发展的统筹作用。

2.2 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城乡规划管理遵循“三规融合”原则, 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 构建协调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以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对城乡布局进行科学规划, 树立全局意识,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推进城市建设, 完善相关措施, 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实行阳光规划, 鼓励公众参与, 拓展咨询途径, 依法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参与权与监督权, 城乡规划编制能够真实反映广大群众诉求。

3 城乡规划指导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作为空间战略规划, 已逐渐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一种有效地调控手段, 并在城乡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乡统筹规划可以将区域人口与产业的合理集聚, 提升城镇辐射能力, 有效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统筹规划的实施, 需要对城乡基础设施、城乡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编制规划并积极落实, 目前已成为指导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主要途径。

通过城乡统筹规划构建新型城乡关系也成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创造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不仅能够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个重要途径, 还能够提升生态环境档次,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 为城镇发展拓展一定的空间, 还能实现城乡间优势互补与融合, 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4 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原则

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在城乡规划上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4.1 城乡发展互相促进

以工业化促进城镇化, 缩减农民数量, 鼓励农民积极开展第二、第三产业, 以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发展。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 对城乡产业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保护城乡区域生态环境。

4.2 合理规划城乡空间

按照城镇村三级体系对城乡空间进行合理规划, 采用“三集中”形式推进城乡集聚发展、集约经营。对城镇发展边界进行科学划分, 城镇与农村区域范围要明晰, 以保持农村原有的特色风貌。

4.3 城乡基础设施互通共享

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中的最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互相连通与共享应用, 将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区域向农村区域拓展,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推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4.4 城乡多元化发展

针对城镇农村发展存在存在的差异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 实现错位式发展, 将第二、第三产业向城镇进行集中, 农村区域发展以第一产业及基于农业为基础发展的第三产业, 并体现其特有的文化特征。

5 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5.1 以城镇产业化带动共同富裕

以构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作为城乡统筹的经济目标, 发挥工业园区与乡镇企业的优势, 促进城乡间的交流合作。利用城市乡村的各自优势, 促进城乡共同富裕, 构建服务于城市, 城乡结合的经济实体。推进乡镇企业的集聚化, 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2 构建和谐城乡

劳动力转移是城乡统筹建设中各项需解决问题的关键, 要依托城镇化进程对劳动力进行合理吸纳, 因城乡发展存在差异, 要实现城镇化就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为推进城镇化提供适合就业岗位与居住空间。

城乡统筹发展的另一个目标就是要使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均等, 编制城镇及新农村发展战略时要重点考虑农村区域的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统筹建设为主要内容, 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提供政策支持, 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制及基础设施共享措施, 改变发展过程中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积极引导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 从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积极性, 加大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和谐发展的城乡环境。

5.3 资源集约化促进城乡发展

对城乡空间资源进行高效合理配置是城乡统筹建设规划的核心, 以使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积极促进有条件区域率先发展,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优先发展资源丰富的区域, 以交通、市政等基础性设施的集中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对城镇布局及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 着眼长远发展进行城乡统筹建设, 不具备发展条件的区域要禁止或者限制其发展, 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 以避免无序竞争以及造成资源浪费。

5.4 建设绿色城乡

将生态文明理念放在城乡统筹建设首位,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建设中要重点考虑不可建设用地, 对区域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要优先进行划定, 对稀缺性、战略性资源进行合理控制, 积极应对城市化导致的无序蔓延, 预留一定生态空间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空间及相应环保设施要优先进行划定。此外, 要积极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以发挥乡镇生态优势, 在农业上构建绿色农业生产体系, 在工业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 并将区域旅游资源有利结合以促进发展农业旅游及生态旅游, 使乡镇形成绿色产业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城乡统筹发展是党中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战略决策, 是在新时期实现新跨越的客观要求。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构建城市与农村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共同发展,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加快城乡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城乡规划作为空间战略规划, 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一种有效调控手段。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全面统筹发展, 不只重视城市发展还要推动城乡区域共同发展, 以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共同提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城乡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承勇.影响城乡统筹的制约因素和协调发展对策[J].决策导刊, 2007, 5.[1]罗承勇.影响城乡统筹的制约因素和协调发展对策[J].决策导刊, 2007, 5.

[2]贾若祥.我国城乡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推进决策[J].中国发展观察, 2008, 6.[2]贾若祥.我国城乡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推进决策[J].中国发展观察, 2008, 6.

城乡规划合同 第5篇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范围:,规划面积为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 项目进度

6.1 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

甲方对本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甲方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6.3 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单价为万元/公顷,该项目规划面积为 公顷,总设计费为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30%,计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40%,计万元。

7.2.4提交最终规划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编制费。

8.1.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从事现场勘察、收集基础资料、汇报方案等处理有关规划编制问题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5 甲方负责组织初步方案论证、评审、技术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的汇总,并

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反馈乙方。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8.2.2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8.2.3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各规划设计编制阶段的汇报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支付设计费。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3 乙方对文件及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4 由于乙方的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视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甲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9.5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规划文件及图纸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他

10.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第6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分析

城乡建设是现阶段的国内的重要任务,并不断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与认可。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结合地区和人们的实际需求,科学的展开整体布局与规划。城乡规划是提高城乡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对城乡的资源和空间进行分配,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有效的提高了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借助城乡规划来加快城乡建设的速度和水平,推动国家的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一、城乡规划的概述

城乡建设不但要完成城乡建筑的建设与设计,还需要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推动城乡的科学发展。而城乡建设,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与全面发展。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日渐全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城乡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促进城乡资源可以得到全面的统筹与发展,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密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促进城乡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城乡居民的监督与参与作用,使城乡居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城乡建设中,促使城乡建设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规划还将对城乡的未来发展和经济结构等进行调整规划,促进城乡经济得到全面的提升,积极实现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全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

二、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城乡建设的质量与效率,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城乡建设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基础任务,从而使得城乡建设更加符合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高城乡建设的可靠性。传统的城乡建设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影响城乡建设的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水平,许多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城乡建设需求。而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为城乡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城乡规划法是近年来新出台的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约束能力,站在城乡建设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的职能划分、城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有效的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而且,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建设中危害城乡居民基本利益和权利的因素进行控制,促使城乡建设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具有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为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城乡的政治、经济,还包含了科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城乡建设能够与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发展目标和发展势头相符合,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城乡规划,对经济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控,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经济体系结构和社会发展方向,科学的对城乡的资源分配、空间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调控,促使城乡建设的可持续性。微观调控方面,在满足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城乡建设的细节进行调控,通过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突出城乡建设中的人性化设计。

(三)科学统筹城乡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的城乡建设中,城乡规划需要站在城乡建设的全局角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各类资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应用计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确保城乡建设有序、环境整洁、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可以对城乡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建设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城乡规划还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降低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通过对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提升农村的创业热潮,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推动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使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最大限度的缩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缓解城乡两极分化的现状。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中,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缩短城乡教育、文化等的差距,推动城乡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三、结束语

城乡建设主要致力于广大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以及对城乡的地资源、自然资源等的合理利用。通过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的经济发展,缩短城乡的经济、文化等差距。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是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促进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现代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伟.浅谈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2,13:72.

[2]纪冬梅.浅议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J].科技创业家,2014,03:167.

[3]孙施文.重视城乡规划作用,提升城乡治理能力建设[J].城市规划,2015,01:86-88.

城乡规划 第7篇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在我省地方立法中的强化。《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城乡建设本身发展规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城乡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乡规划所确定的用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由城乡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能任意肢解,不能各自为政。《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城乡规划法》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循城乡建设发展规律维护城乡建设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

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规划。由于城乡规划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方方面面,很多行业和部门的规划都需要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合理布局,从而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规划要求在城乡建设这个大系统中各得其所、各行其能,达到1+1大于2的效果。与此相适应,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也需要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衔接,并做到互为依据。如发改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是发改部门批准、核准项目的依据之一;如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土部门出让土地的依据之一,等等。

为了有效处理好城乡规划与其它规划的关系,有效处理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条例》在规定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的同时,还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在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推动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共进。而城乡发展要协调、规划必先行。在城乡规划中,要改变长期以来忽略农村规划,或者城市一张图、农村一张图,人为割裂城乡关系的状况,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就是要通过规划,在城乡大视野中进行谋划,通盘考虑,合理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统筹城乡用地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农业和生态用地;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建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有了好的规划,就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条例》针对我省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的现状,专门规定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对于解决城乡结合部建设混乱问题具有极为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五、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

《条例》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被认为是一个技术问题,参与其中的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相关的技术人员,社会和公众基本处于事后被告知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地位的日趋重要,其公共政策的属性越来越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注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关注私人权益的保障,更加关注协调处理好公共管理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这在客观上要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都要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以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还可以避免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领导说了算”的问题。

六、建立“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管理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以上“四线”是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违反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条例》明确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有助于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有助于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检查,体现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上。

七、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规划条件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如果随意变更将影响到相邻地块乃至城乡建设其它用地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规划条件的随意变更,如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将容积率提高,还将造成城乡公共资源的流失,形成腐败的温床,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条例》作出了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是一个连续的产品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等规划许可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条例》第四十二条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作出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规定。从而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杜绝建设工程因违反规划条件出现“长高、长胖”等情况的发生。

八、严格控制临时建设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是指城乡因临时需要进行的结构简易,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需要占用城乡特定的公共空间,对城乡日常运行、规划实施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城乡临时建设工程的用途和使用周期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临时建设使用期及使用期满后的自行拆除进行了规定,体现了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法律精神。

九、实施控制违法建设考核评价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第四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大敌。当今的违法建设已经不同于以往,以往的违建更加突出地表现为生存环境问题,主要用以解决自住之需,而现在的违建则更多地作为经营场所或投资产品用于谋取私利。生活艰难与不当获利,违法建设的动力源发生了变化,从有所节制转向无法遏阻,从局部性的损伤转向更大范围的危害,成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最为棘手的难题。在一些地方房子“种”了拆,拆了又“种”,不仅影响社会和谐,影响城市健康发展,还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条例》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社)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还在第四十九条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作了规定。无数事实证明,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固然重要,但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更为必须。因为,萌芽状态比违法建设已经形成解决起来容易得多。而要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仅靠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是不够的,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社)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居民的作用,以形成对违法建设“人人喊打”的氛围。只有这样,违法建设才没有生存的空间,对违法建设的防控才不是一句空话。在法律责任中,《条例》还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建设实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收入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十、加强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还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先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城乡规划 第8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土地规划管理指的是对土地进行一定的规划使用并进行一系列的管理, 从而有效的增加对土地的使用效益, 侧面是映射出对城乡规划的推进作用;城乡规划实施指的是有效的规划建设空间、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等资源。在我国长期以来,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土地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如今城乡规划实施相对困难, 而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 如何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另外, 土地规划管理是近些年来提出的概念, 相比与发展了几十年的城乡规划实施, 那么在理论和成果上都有着不小的差距, 如何缓和两者的矛盾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1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特有的国情环境下,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管理方案。在如今高速发展的经济时代, 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较高的增长, 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到城市中, 城乡规划快速发展。土地作为经济时代发展中的一个基石, 其规划管理的合理性能够有效的决定经济发展的走向, 然而土地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地方, 这就造成了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矛盾。

首先, 从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分析矛盾。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 大量的农村劳动剩余力涌入城市, 这就意味着这些农民手下的国有土地资源将很有可能面临着荒废的可能。但是, 在土地规划管理中明确规定土地需要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那么这些荒废的土地将会被重新开发利用, 由于为了促进经济的高速增加, 如今很多情况下土地的重新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可能不会得到重视, 并且城乡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城乡经济的高速发展, 因此, 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这就很明显的反映出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

其次, 在城乡规划实施方面分析矛盾。如今,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对土地不合理的规划。第一、城乡的发展离不开建筑, 而建筑就必然导致耕地面积的缩小;第二、城乡发展过程中对于耕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第三、土地规划中对土地的征用现象普遍;第四、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土地的实际征用价格和补偿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导致农民引发不满, 也导致征用土地的正常运作, 长时间后使得现象加剧。这些的一切都导致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规划管理之间产生明显的矛盾。

最后,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矛盾之源。两者的矛盾之源在于他们之间的内容, 虽然两者都强调了土地资源的利用, 但是两者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方式存在差异, 前者强调对土地的科学、合理的利用, 从而保证土地使用的最大效益;后者强调城乡的建设、经济的发展。所以两者在内容上导致一定的互相制约的因素, 从而导致两者之间产生矛盾。

2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结合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虽然存在这一定的矛盾关系, 但是从两者的本质上看他们还是存在一定的联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 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结合, 从而使土地的效益最大化。

首先, 有效管理土地资源方面。对于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我们需要将土地规划管理作为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进行管理, 土地规划管理需要系统的进行管理, 必要之处需要法律、法规定保护, 从而保证土地的最大化效益。城乡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系统的规划管理, 专门对城市和乡镇之间的资源配置利用做整体规划管理, 在保证资源的高效使用基础上, 同时保证城乡经济的高速可持续发展。

其次, 土地征用方面的规范。土地征用是国家通过有偿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的含义。这就意味中, 在这一过程中, 农民会失去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就无法通过该土地获取生产资源, 那么农民的正常生活资源就需要征用者提供的补偿来获取。因为实际过程中经常出现征用费用和实际费用矛盾情况, 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规范管理方式保证农民从被征用土地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同时应当适当的提高征用费用和完善征用规范以保证农民的利益。

然后,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方面。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是两种不同的规划方式, 要让两种不同的规划方式和谐共处, 那么就需要深入两者的根本之处。为了保证耕地面积, 那么在城乡规划中就应当控制土地的征用的范围, 新城建设需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围, 旧城改造需要考虑改造方案进行一定的拓宽土地征用, 从而从实际中保证土地的使用。当然, 无论如何, 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合理有效的使用土地, 并且有效的保护耕地, 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

最后,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结合。在当前高速经济发展时代, 我们迫切需要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有效结合, 才能为经济的高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因此, 在土地规划中我们需要考虑更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和未来, 从而制定出一套对应的土地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实施中应当以土地规划管理为基石进行制定方案, 当地政府应当公布自己范围内所有的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 以达到让世人所认知, 同时提高世人对两者的重视度。

3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城市化的推进, 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逐渐被推至人们关注的重点位置, 所以如何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就引发了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问题, 因为土地问题是他们两者的核心问题。在实际中, 两者既有关系又有矛盾, 因此如何处理他们两个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浅谈了两个矛盾以及两者的结合问题, 从而希望对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借鉴之用。

参考文献

[1]吕维娟, 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 2013, 10:34-38.

[2]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 2014, 22:148+155.

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建议 第9篇

从总体来看,在传统市场经济国家里,城乡规划已成为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调控土地及空间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和全局利益、协调各方利益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多年来,我国对城市和城乡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一直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乡规划工作又往往偏重于建设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为空间发展政策的综合统筹和宏观调控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宏观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引导,今后一段时间将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我国城市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高质量地实现建设目标,改善城镇环境质量,同时有效地保护耕地,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城乡规划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此外,城乡规划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健全的城乡规划制度不仅可以实现对资源的保护,而且可以促进资源的增值,维护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资源利用收益的公平分配。因此,城乡规划问题丝毫不亚于土地和环境问题,必须把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到与土地、环境问题相当的地位来认识。

2. 确立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在城市化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城市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现阶段既是黄金机遇期,同时又是矛盾多发期。城市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关联日益密切,城市化的推进将直接导致城市乃至国家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

在这一背景和趋势下,必须积极、主动地推动城乡规划的制度创新。在整个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上,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和认识框架,转变观念,避免把城乡规划简单地等同于城市建设;必须认识到城乡规划不同于工程设计,不能认为规划编制完成之后“按蓝图实施”就行;必须跳出工程技术或建筑学的狭隘思路的局限,自觉接受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知识的交叉渗透。

在实践中,要努力转变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和观念,改变重编制轻管理、重技术轻政策、重行政轻法制、重建设轻土地问题的传统思维定势,重视规划的实施管理问题,重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重视土地的调控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规划界和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都不是单纯的技术过程。城市空间的规划和发展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决策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技术决策的过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空间发展的决定性框架。因此,未来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城乡规划必须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前提,并且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也必须对政治制导的机制有充分的认识和良好的把握。

3. 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地域空间规划体系

目前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与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缺乏健全的法制手段和必要的实施机制来保障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割裂了地域空间规划及管理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导致土地和空间等资源开发利用的随意性很大,而国家缺乏相应有效的制约手段。

作为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一个根本性目标,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为中心的地域空间规划体系,加大中央政府宏观规划事权的控制力度,以切实加强整个地域空间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国家对区域和城市在地域空间规划方面的宏观调控管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在空间地域上落到实处。

4. 从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入手,持续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创新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考察,改革核心制度是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关键,这有赖于强制性变迁,即由政府为主体。对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特征的分析表明,我国适宜走中间扩散型的道路模式,并且渐进性、强制性会多一些(但非完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为是以强制性特征为主,因此应当从改革城乡规划的核心制度入手,不一定先从外围制度再到核心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有地方政府的推动,也需要有中央政府的强制供给。

由于编制技术体系是城乡规划的核心制度。因此基于规划实践的实际要求,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从规划编制体系入手,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层次类型、阶段划分、技术要点等内容加以改进,按照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体系创新的基本思路,对各层次规划的任务、内容等作出界定,即先从核心制度干起,推动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变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城乡规划制度框架和体系。城乡规划是政府管理、指导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手段,规划编制的目的是提供政府管理城市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行政依据,规划编制体系是政府实现发展目标和管治意图的基本平台,要实现城乡规划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前提是要建立适应我国城市发展实际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相比《城乡规划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修改应该是一个不断充实完善,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改进和完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的工作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的。

5. 尽快建立决策和执行相对分离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框架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城乡规划决策和执行体制,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行政决策与执行分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遵循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尽快迈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分离,是在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理论和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这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长远发展的需要;既有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有实践需求的支持。

按照行政决策与执行分离的总体要求,针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这两类职能完全不同的机构的特点,应当分别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管理制度,把决策与执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主体承担,合理配置职能,使决策者和执行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改变传统的决策与执行合一的体制。在此基础上,推动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管理流程,建立起彼此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联系、互为制约的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行政管理框架。由政府决策机构负责决策过程,不直接干涉具体的执行过程;由政府执行部门按照专业的执行规范独立地执行决策机构作出的各项决策,并及时向其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这样的行政框架下,执行权力成为一种受监控的权力,需要不断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水平以及规范化的程度。

6. 逐步推行和建立以通则审批控制为主导的开发管制制度

针对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相对薄弱、规划失控、建设混乱的突出问题,应当紧紧抓住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环节,完善以“一书两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基本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环境容量等的开发管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十几年来丰富实践的基础上,吸取其中成功和有益的经验,弥补其效力不足、科学性不够等方面的缺陷,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在我国采用通则审批和个案审批相结合的开发控制模式,推行以分区通则控制审批为核心的开发管制制度,减少自由裁量的权力,提高法制化(特别是程序法制化)的程度。从城乡规划工作的长远目标着眼,必须加快规划的依法行政步伐,最大限度地改变随意突破和修改规划的现象,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此外,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建立高度权威的监督机制。

7. 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探索新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议选取部分城市开展城乡规划改革的试点工作,以探索新的管理制度。试点城市应优先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经济较为发达、具有地方立法权的部分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中选定,通过试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框架的建立提供经验。

近年来,住建部分别在一些省、市进行了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方面的试点工作,如在四川等地开展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 (1) 要继续扩大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创新的试点领域,在确立制度创新框架和基本思路的前提下,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摸索前进; (2) 经过试点证明可行的创新制度,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完成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向强制性制度的转换和飞跃。

8. 结语

围绕《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相关法规,城乡规划法制体系的完善和创新,直接推动着地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也直接在法制的高度上影响着我国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进程。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探讨 第10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违规,规律原因

引言

现今, 我国正不断加快城乡建设的步伐, 人民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 由于城乡建设存在着多种利益主体, 城乡建设活动复杂, 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 使得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代在发展, 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 相关人员对于城乡建设也有了更多的经验, 我们可以对城乡规划有所期待, 政府将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相关法律, 执法人员将严格执法, 建设工作人员将依法建设城乡, 普通群众将加强法制意识, 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1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类型与特征

1.1 主要类型

由于城乡建设本身特点, 其利益主体多样, 建设活动复杂, 所以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多种类型, 存在很多特征。依据相关法规, 加上实际情况, 可以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分成两类:

(1) 程序违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程序性要件就称为程序违法。具体分为两种:一是政府部门程序性的违法行政, 如程序性地违法行驶职权等;二是无证、缺证, 未依法办证就着手城乡建设工作或是未办理所有手续就自行开始城乡建设。

(2) 实体违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实体性要件就称为实体违法。具体分为五种: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城乡建设时未严格依法保护历史文化产物;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懈怠, 如未对无证建设行为进行惩处等等;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违反了详细规划;四是设计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五是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工作时违反了城市总规划。

本次研究的68例案件中, 主要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程序违法以及实体违法的第一、五种类型。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工作具有隐蔽性, 很难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 而其它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好界定。

1.2 发生规律

研究各种违法违规案例后可得出一些规律:

(1) 发展程度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违法违规建设规律, 发展较为落后的城市主要的违法违规类型是无证或缺证, 具体表现是居民违规搭建楼层较少的简单建筑;政府方面, 行政不规范。发展较为先进的城市主要的违法违规类型是行政体系不完善, 很多行政手段流于表面;具体表现是城郊地区有大量的高楼层违规建筑以及存在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2) 违法违规建设主要发生在城市边缘地带。城市中心地带的居民对其居住环境较为满意, 所以较少有私自搭建行为。且城市中心地区土地价值更高, 往往规划合理。城市边缘的开发区受政府的管制较少, 因而存在着很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 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生在工程许可、放线以及建设等环节。具体表现为未缴纳各种许可证的相关费用;未办理齐全所有证件就开始建设;建设数量超出许可范围等等;违规放线, 更改规划;相关部门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够。

2 行为危害与原因

2.1 行为危害

(1) 浪费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会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被浪费, 而拆除这些违规建筑又会浪费大量的材料资源、消耗人力资源, 使得城乡建设成本加大、国有资源被浪费。这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阻碍了地区的发展进程。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名城还会严重影响当地的历史文化, 而发生在风景保护地区则会影响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2) 阻碍规划实施。严重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会阻碍城乡原有的规划的进行, 导致城市化建设缓慢, 影响地区的整体架构, 导致城乡统筹不够科学, 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存留下隐患。不仅如此, 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还严重威胁到了政府的权威性。法不责众的观念会使得更多的民众违法违规, 蔓延到其它领域。

(3) 影响社会稳定。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都是因为人民被利益所诱惑。城乡建设单位行贿, 相关政府部门受贿, 普通群众维权意识淡薄, 这些都使得社会风气变得不良, 这样的城乡建设不仅没有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 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 造成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通常还伴有质量问题, 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会影响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破坏地区的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 行为原因

(1) 经济利益诱惑。对于建设单位, 违法违规建设可以降低成本, 带来巨大的利益。且目前我国的违法成本低导致很多建筑单位有恃无恐, 被经济利益诱惑作出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居民, 尤其是城市边缘地带的居民, 较小的成本建设违规的建筑再租赁给他人可以有较为可观的收益。且我国正处于不断拆迁改建, 促进地区发展的阶段。可观的拆迁费用也是很多居民违规建设的诱因。对于政府, 部分行政人员收到经济利益的诱惑而违规行政。

(2) 法制意识不深。就政府而言, 相关部门对有关法律认识不深刻, 时常对一些违规建设不作为, 或是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就建设单位而言, 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 有恃无恐的进行违规建设。就普通群众而言, 维权意识不深刻, 不懂得举报揭发违法建设行为。

(3) 法制体系不健全。政府出台的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近些年来, 我国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正不断改善, 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违法对象单一, 违法界定不清, 处罚不明确等问题。且目前建设申报程序过于繁杂, 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 不符合市场现状。两者结合导致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无明确的领导部门, 规划经常变动, 违法违规行为人有了可乘之机。

(4) 处罚力度不够。一是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各大行政部分过于分散, 不能相互合作, 形成合力, 导致整体的执法力度不足。二是城乡规划复杂, 很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留下确凿的证据, 使得政府依法行政困难。三是惩处方式简单, 往往只是简单的罚款处置, 而没有制裁手段, 这使得很多违法者有恃无恐。四是考核监督体系不完善。很多地区过于追求经济效益, 政府部门审核不严格。

3 治理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提升政府部门的威慑力

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 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 改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以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政府需要加大其执法力度, 将城乡规划中的违规行为上升的刑事层面, 从法律上威慑违法者。建立城乡规划的监察制度, 以保障行政人员依法行政, 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建立阳光政府, 政府行政公开透明, 依靠群众监督政府行政。优化审批制度, 以节省审批时间, 减小人力资源的消耗。将责任分摊到个人, 并注明相应职责, 以督促各个人员依法进行城乡规划。

3.2 建立稽查制度, 各部门联动执法

稽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人员, 所以需要建立一个条理明确, 科学合理的稽查制度, 明确稽查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稽查人员由于其职业特性, 影响很多群体的利益, 存在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隐患, 所以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 以避免稽查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除此之外, 还需保证稽查人员的素质合乎要求, 相关技能水平高, 既了解行业法规, 又具有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 还需结合各部门,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共享各种信息, 形成合力, 所有部门联动执法。

4 结束语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为了使我国各个地区能够又好又快发展, 不走歪路,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体系, 增强我国政府的威慑力, 建立相应的稽查制度, 各个部门相互合作, 形成合力, 联动执法, 尽力遏制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以促进城乡规划顺利、科学地进行, 保障我国各大地区合理布局, 发展快速。

参考文献

[1]郐艳丽, 刘春生, 刘铁军, 李远, 姚志成, 南楠, 石宇.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研究[J].城市规划, 2013, 03∶43-48.

[2]王丽萍.试论城市规划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J].城市规划, 2001, 25 (11) :53-55.

[3]文超祥.论城市规划执法行政不作为[J].城市规划, 2001, 25 (11) :56-59.

生态研究与城乡规划创新 第11篇

关键词: 生态规划生态研究城乡规划创新

0.引言——国内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创新

中国城市化60 年间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向前。城乡规划,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型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建立,以前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城市建设,慢慢的转变成以社会主义市场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已急剧加重,城市建设对人民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因此, 在城乡规划中迫切地需要通过创新来进行改变,来引导我们走上一条正确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之路。

1.目前国内城乡规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城乡规划发展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规划理念方面:忽略历史文化和环境;忽视区域化协调发展的原则;忽视生态协调。其次在技术和科学性方面:未能形成科学有力的规划的理论体系;对新技术的理解和应用不够深入。再者在管理体制制度方面:规划评判标准粗放;规划实施效果走样;规划法规滞后,无序化;城乡规划的作用和地位有待提升。最后在规划方法方面:规划手段与方法有待改进;规划程序繁琐僵化;缺乏智能的规划工具和数据支持;

2.城乡规划研究的创新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城乡规划呈现出以下新的创新方向:

(1)引入创新的规划理念:运用生态和谐理念指导城市建设;倡导空间节能思想;深度融合“可持续”理念注重中长期规划。

(2)管理及制度创新:制定相关法律支持;完善规划体制建设突出公共利益。

(3)进行系统化、层次化、智能化的数据整理,以及利用数据进行建模等手段,实现数据的模型化、定型化分析,并进而形成规划布局中的最优化的方案;促进环境技术,信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生态-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的使用。

3.生态研究对城乡规划创新的影响

3.1对规划思想创新的影响

今天生态环境在城市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今天我们在做城市规划时的理念要更加注意城市与生态系统的协调性。就像在今天“区域绿地“这一个全新的词语,以旨在保障区域的生态安全,突出地方的人文特色和改善城乡环境景观,要求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规划, 并在保护措施上实行严格的长久性保护以及在后续开发上实行限定性的可持续开发, 其所呈现的这样一个绿色开敞空间是一个具有重大自然、人文意义以及区域性的影响。而我们做区域绿地规划和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区域内的自然格局,构建合理生态网络结构;优化城乡之间的空间结构,形成良好的发展模式;逐步改善发展的江河日下的环境,促进城乡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城鄉的管理,切实落实规划中的各项内容。

3.2对规划理论和新技术应用的影响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为主的3S 技术使得我们以数字的形式定量化的看到了我们讨论与追求许久的生态系统,并且这为我们在进行城市的生态规划中,获取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制定方案和进行彼此间沟通提供了可以量化的考量,同时这也使得规划设计者能够更直观的把握生态与环境的变化。可以说在城市生态规划的设计中,3S 技术发挥了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极大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目前,城乡规划中的生态技术主要分为生态环境分析评价技术与生态建设规划技术,对于生态环境分析评价技术现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态敏感性评价、环境容量分析、生态足迹分析、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建设用地生态适宜度分析、景观分析、空间可达性分析等,这些技术可以使我们更加有效地掌握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特性与主要问题,在接下来的生态规划决策中为我们提供有力支撑。而第二个生态建设规划技术主要包括:生态功能分区、环境污染控制、生态景观建设、生态修复与重塑技术等,这些技术都与其相关专业相紧密结合,并伴随着专业科学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

3.3规划方法的创新

生态用地对城市的发展以及移动路径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持生态环境平衡,我们究竟需要多少生态用地? 如何来检验在城乡规划中是否做到了“生态优先”? 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缺乏数字技术的支撑则很难加以量化和评价。

生态用地与其他用地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具有一定的生态服务价值,我们通过建立数字生态模型,以建造三维虚拟空间来表现出生态服务价值在城乡空间的分布规律和特征,并实现城乡生态用地的识别与分类,这种模型的制作也可以辅助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为城乡规划中选择城市发展预留用地和提供保留重要生态用地的数据支撑,进行城乡生态用地资源的统筹整合,并且可以在这个体量上和空间上做到城乡生态用地的一体化协调布局和城乡生态资源互补,在对城乡规划进行生态评价的支配下,使“生态优先”原则贯穿城乡规划的全过程。促使规划不但可以保证城乡优质生态服务,而且可以为城市提供必要的生长空间,以此来引导城市的合理建设和理性扩展。

参考文献

[1]杨培峰. 城乡空间生态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D].重庆大学,2002.

[2]俞孔坚,李迪华. 城乡与区域规划的景观生态模式[J]. 国外城市规划,1997,03:27-31.

[3]张泉,叶兴平,陈国伟. 低碳城市规划——一个新的视野[J]. 城市规划,2010,02:13-18+41.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湖北经验 第12篇

一、认真学习、宣传, 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1、湖北省建设厅与监察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学习交流会”。全省36个设市城市的规划局 (建设局) 、监察局负责人出席会议, 33个城市监察局负责人结合本市实际交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建设与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有力推进了全省城乡规划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的广泛开展。

2、为使城市规划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收到实效, 湖北省建设厅组织人员赴外省市进行了调研学习, 并及时组织编印了《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政策法规汇编》、《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地方文件汇编》、《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学习交流材料汇编》、《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专辑等材料。为提升全省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全面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积极开展城市规划效能建设与监察检查工作。三年来先后对荆州、孝感、黄冈、十堰、仙桃、天门、洪湖、汉川、武穴等城市进行了中间检查, 既掌握了情况, 又推动了工作。

二、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

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紧密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不断更新观念, 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优化城乡环境, 保护生态等目标, 依法配合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是按照科学统筹,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深化城镇体系规划, 加强规划的区域统筹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各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湖北省所有城市都已完成两轮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多数城市已进入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

三是在各层次规划中认真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是遵循集约利用, 保护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宜昌、荆门、十堰、鄂州、咸宁、天门等15个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并配合省纪委、省发改委, 国土资源厅对湖北省利用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实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加强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

五是积极加强脆弱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加大力度推进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并及时启动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

三、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一) 依法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 湖北省每两年一次配合省人大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前由湖北省建设厅向省政府报告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情况, 并由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实施情况;在全省各地自查的基础上, 从中抽查部分有代表性的市、县,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地方人大、政府, 并结合建设部等五部委清理整顿开发区时机, 及时解决。

(二) 改革审批方式, 实行科学管理。

过去一些城市在建设项目建设审批上多由各个部门分头依法串联审批, 不仅项目审批时间长、社会上也有“报建难”的反映。为了解决此问题, 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程序的意见》, 明确了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报建资料时限等基本要求, 规划部门实行每个部门“并联一站式”窗口服务, 同时实行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荆州市还通过手机联网, 可通过手机实现无论哪位局领导出差, 也不影响项目审批, 网上审批做到提高办公效率, 群众反映很好。

(三)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完善城市规划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监管机制。

通过近三年的实行, 普遍反映,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为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决策找到了一条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决策的很好途径, 使很多不好解决、不好拍板的问题得到科学、合理解决。

(四)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 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省人大、省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法规法律文件。全省基本上形成了从科学决策、规划编制、行政许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机制, 有力保障了城市规划实施。

四、积极推行“阳光规划”, 强化政务公开制度

目前, 湖北省各地积极推行“阳光规划”, 强化公示制度, 创建“五个一”活动 (即:一网:城市规划网站;一栏:城区中心设置规划公示栏;一图:规划报建线路和指南图;一窗:集中报建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一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挂牌公示。从而扩大了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受到群众广泛的拥护和赞扬。

(一) 重视信息化基础建设, 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和监控能力。

2003年湖北省颁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由省财政拨款三年、每年500万共计1500万元用于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我厅以此为契机, 分三大部分逐步实施, 即局域办公数字化系统, 城市规划公众网站系统, 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大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选择武汉、荆州、鄂州、孝感等城市进行试点, 以武

汉为先导, 以典型引导和省里适当资助形式, 建立信息技术平台, 并与“湖北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数字化办公系统”相连接;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员制度, 各城市有一名信息员保证信息来源提供, 各地借助该信息平台进行“一书两证”发放登记及相关数据收集和分析, 也可相互查阅城市规划相关资料。为政府决策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记证提供依据和预测分析奠定基础, 为提升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2、利用城市规划公众网站, 将城市各项规划和“一书两

证”许可项目在网上公示, 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动态信息。孝感市在建立城市规划公众网站一个月后, 就收到社会公众信息200多条;宜昌市城市规划公众网从2005年11月正式开通以来, 点击人数达十万多次, 通过网站的局长信箱和论坛收到发表各类意见和建议上千条。

3、认真开展全省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进行了城市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建库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 并完成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硬件平台的建设工作, 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了地理信息系统试点及遥感影像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扩大范围的试点工作。

4、进一步加强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市规划设计CAD技术应用普及。

在2005年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中, 湖北省获优秀城市规划二等奖4项, 三等奖3项。

五、加大执法力度, 查处违法建设和做好信访工作

(一) 广泛建立公众协防监督机制。

鄂州市、荆州市等市聘请人大、政协离退休人员和街道委员会人员到社区街道, 实行公众协防, 做到违法违建项目“无死角”, 反馈信息迅速, 起到很好作用。

(二)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武汉市为了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建设发展的危害和影响, 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市局和各中心城区分区成立应急小分队, 配备车辆, 24小时备勤, 专门负责正常日以外双休日、节假日的各类违法文件处置, 对重大项目跟踪巡查, 达到快速高效的要求。

(三)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和责任捆绑制度。

武汉市、宜昌市等坚持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和责任“捆绑”制度, 跟踪到位、管理到位、制止到位、查处到位。武汉市在2005年到2006年3700多个项目进行跟踪巡查, 发现和查处违建项目170多宗。责任“捆绑”制度要求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人做到“一管到底”, 全过程跟踪负责, 加大了项目审批人责任, 减少了违建项目发生。

(四) 建立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诚信档案制度。

全省建立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 通过统计“一书两证”项目, 了解全省审项审批信息。武汉市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 记录跟踪开发单位的建设行为, 建立诚信评价标准, 对其进行诚信评价, 并将此制度与曝光制度结合。通过信用约束, 彰显诚信理念, 倡导依法建设。

(五) 强化服务和监督并重, 做好信访工作, 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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