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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地籍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变更地籍范文(精选6篇)

变更地籍 第1篇

全国土地二调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其目的在于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土地实际利用状况, 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 并对调查结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土地信息, 满足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土地二调调查的目的是建立城镇地籍信息数据库以及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为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而进行的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还可以提高数据精度, 修正以前的错误, 逐步完善地籍内容。

1 沈阳市变更地籍特点

沈阳市变更地籍调查与2009年首次普查的地理基础、内容、技术方法和原则是一样的, 结合沈阳市自身城镇特点, 建立基于二调的沈阳市日常变更地籍管理系统不仅满足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也要继续为将来的土地更新调查提供服务, 使我们掌握的土地数据具有较高现势性, 保证数据质量, 为地方图件更新、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资源评价、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2 沈阳市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目前沈阳市变更地籍调查是地籍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变更地籍调查通常由外业工作小组完成地籍调查和界址测量工作, 后期进行图件资料更新和面积量算工作, 地籍变更程序如图1。

3 界址点重新调查与测量

沈阳市变更界址点测量主要采用外业现场调绘方法, 多采用GPS、全站仪观测坐标数据, 现场绘制点之际, 并进行界址点保护。

3.1 有变动的界址点测量

(1) 界址点坐标已知。可以利用原有界址调查表中界址点坐标和宗地草图来进行。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界标是否完好, 重复测量边长等内容。

部分情况涉及到宗地分割、调整边界以及新增界址点等内容, 可以按照常规方法进行现场测量。当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偏心观测等测绘技巧, 但需要保证界址点精度要求。也可以采用解析法获得特殊点坐标, 此时需要标注点位坐标获得方法及原因。

宗地合并不需要重新增加界址点, 可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 原则是可以直接应用原测量结果。

(2) 界址点坐标未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重新布设导线点进行测量, 小范围的可以利用原有坐标系统进行观测坐标。此时需要对同名地物点进行重复观测, 检查坐标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3.2 无变化的变更界址测量

(1) 检查界址点。需要检查坐标和边长数据, 满足限差要求即可。

(2) 变更调查。由于原来进行地籍调查时候经济条件限制, 测量精度无法满足目前经济发展要求, 需要重新用高精度的仪器, 实测原有宗地界址点坐标。

3.3 恢复界址

地籍要素进行地籍调查后应该有界址点坐标, 宗地草图上界址点的点之记、地籍图、宗地图等资料。根据实际情况, 若实地界址点出现位移或被破坏情况等情况, 可以利用已有的界址点数据进行界址点放样方法。恢复界址点的放样方法一般有全站仪坐标放样, 受条件限制, 可以采用角度、距离放样。这几种方法其实也是进行界址点测量的方法, 因此测量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放样是互逆的过程。

4 变更地籍资料更新与处理

变更地籍调查需要对相关地籍资料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 做到各种地籍要素数据之间相关内容一致性。通过变更测量后, 宗地内的图表、卡册、证之间, 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变更地籍资料要求见表1。

沈阳市变更地籍测量是自2009年之后日常的地籍管理主要工作, 通过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最优的现势性, 还可以提高地籍要素数据精度, 修正以前的错误, 逐步完善地籍内容, 为目前进行的地理信息普查提供精确数据。

参考文献

[1]詹长根主编.地籍测量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2]王灿.基于长沙实践的变更地籍调查及测量实施思路研究[J].科技资讯, 2011 (16) .

[3]谭立萍.沈阳市城镇数字化地籍测量[J].科技信息, 2008 (33) .

[4]韩晓娜.数字化地籍测量在城镇地籍调查中的应用探讨[J].测绘通报, 2006 (06) .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论文 第2篇

关键词:地籍测量;地籍变更;土地利用

1 引言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与测量之后,为适应日常地籍工作的需要,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变更调查。

变更地籍 第3篇

1.1 城镇地籍的特性

城镇地籍的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土地, 以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企业、铁路、交通等的用地。作为地籍中的一个类别, 城镇地籍具有地籍自身的一些特性, 如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等特点。

(1) 地籍的空间性:地籍的空间性是由土地的空间特点所决定的。土地的数量、质量都具有空间分布的特点。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 地界的变动, 必然带来土地使用面积的改变, 同时, 各种地类界线的变动, 也一定会带来各类面积的增减。所以, 地籍的内容不仅记载在簿册上, 同时还要标绘在图纸上, 并力求做到图与簿册的一致性。

(2) 地籍的法律性:地籍的法律性体现了地籍图册资料的可靠性, 如地籍图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和地籍簿上的权属记载及其面积的登记等都应有法律依据, 甚至有关的法律凭证还是地籍的必要组成部分。

(3) 地籍的精确性:地籍的原始资料和变更资料一般都要通过实地调查取得, 同时还要运用先进的测绘和计算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 用以保证地籍数据的精确性。

(4) 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扩大, 以及土地权属的变更, 都会使地籍数据失实。所以, 地籍信息不是静态的, 而是必须要经常更新, 保持资料的记载和数据统计的连续性, 否则难以反映它的现势性。

1.2 城镇地籍的功能

建立地籍的目的不同, 相应的功能也不尽相同。最初建立地籍的目的是为课税服务的, 因此它主要反映的是纳税人的有关姓名、地址和纳税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 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和公开化, 促使税收地籍向产权地籍 (亦称为法律地籍) 发展。于是, 产权地籍的最主要功能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土地投机。现代地籍 (亦称为多用途地籍) 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不仅是为课税或产权登记服务, 更重要的是为政府部门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经济发展目标、土地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使用制度等宏观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概括起来, 地籍具有以下功能。

(1) 地理性功能。由于应用现代测量技术的缘故, 在统一的坐标系内, 地籍所包含的地籍图集和相关的几何数据, 不但精确地表达了一块地 (包括附着物) 的空间位置, 而且还精确而完整地表达了所有地块之间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 地籍所具有的能提供地块空间关系的能力, 称之为地理性功能。这种功能是实现地籍多用途的重要原因之一。

(2) 经济功能。该项功能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用于土地税费的征收, 这是地籍最古老的目的, 也是地籍产生的最初原因。利用地籍提供的土地及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 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为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经济活动 (如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 土地和房地产税费的征收, 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等) 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3) 产权保护功能。地籍调查和管理是国家政策支持下的依法行为, 所形成的地籍信息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现势性等特征。因而, 使地籍能为在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产权活动 (比如调处土地争执, 恢复界址, 确认地权;房地产的认定、买卖、租赁及其形式的转让:解决房地产争端和处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不公现象等) 中提供法律性的证明材料,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避免土地产权纠纷。

(4) 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功能。为各类土地规划活动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规划等) 提供基础资料, 加快规划设计速度, 降低成本, 使得规划的实现变得容易。另外, 它还能鉴别错误的规划, 从而避免投资失误。

(5) 决策功能。这里所指的决策是指国家制定的土地政策、方针, 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决策, 也包括国家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人类生存等方面的决策以及个人或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地籍所提供的多要素、多层次、多时态的土地资源的自然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 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各项规划的基本依据, 是组织工农业生产和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

(6) 管理功能。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和权属等基本资料, 是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土地使用状况及其经界位置的资料, 是进行土地分配、再分配及征拨土地工作的重要依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变化规律是组织土地利用,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

2 变更地籍调查的特点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初始地籍调查之后, 为适应目常地籍管理的需要, 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通过变更地籍调查, 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还可以使地籍成果提高精度、逐步完善。其具体意义如下。

(1) 可使实地界址点位逐步得到充分考虑的检查、补置、更正。 (2) 使地籍资料中的文字部分, 逐步得到核实、更正、补充。 (3) 逐步消除原地籍资料中可能存在的差错。 (4) 使地籍测量成果的质量逐步提高。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要逐步用高精度的变更测量成果替代原有精度较低的成果, 使地籍资料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使它总能满足新的社会需求。

根据界址点线的变化情况, 变更地籍调查主要分为宗地合并、分割、边界调整时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和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两种。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 恢复界址点、线。例如, 为了使新建筑物不超越界线, 为了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就要恢复界址点、线。 (2) 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3) 精确测算宗地的面积。这通常是为了转让、抵押等土地经济活动的需要。 (4) 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活动时的复核性调查。

一般说来, 变更地籍调查是变更土地登记和经常土地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界址的变更, 并且该宗地原有地籍资料是用解析法测量的, 则经地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允许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 而沿用原有的资料。

整体上来看,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原理与初始地籍调查基本相同, 但又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

(1) 目标明确、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地籍变更工作是在初始地籍信息系统建立之后进行的, 是日常地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 不同于初始地籍时的统一调查, 而是局部的宗地在统一调查完成后进行的变动, 调查和测绘的范围是特定的待变动或己变动的宗地。

(2) 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初始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 在系统精度、成本、工期等诸因素的综合考虑下, 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往往是全解析法、图解法和部分解析法的综合运用, 采用的仪器设备有GPS、全站仪、经纬仪等, 虽然满足了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精度要求, 但从整体上讲, 系统的精度不均匀、不够高。地籍变更则要求精确地测算出变更后宗地的各界址点坐标和面积, 所要求的测绘技术和方法都要比统一调查时的要高 (至少不能低于初始地籍的精度) , 有利于逐步提高地籍管理系统的整体精度。

(3) 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变更测量后, 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

(4) 任务紧急, 程序连贯。

土地权利人在提出变更申请后, 往往就要求立刻着手实施组织工作。同时, 由于目标明确, 一般在进行了地籍调查之后, 如果四邻关系清楚, 就可展开相应的测绘工作。

3 项目概况

我局于1988年11月开始在原城镇建成区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 至1993年5月止, 完成西屏镇建成区3.327平方公里非农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取得了25街坊6304宗地的地籍资料, 建立了西屏镇平量控制系统, 全解析法实施了实测了界址点坐标25727个, 绘制了1:500高精度的地籍各74幅, 地籍资料全部实现了数字化。近年来, 我县县城改造和外延扩展较快, 1993年地籍测量资料与现状变化较大。为了保证地籍调查资料的现势性,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规范土地市场, 松阳县国土局决定开展县城建成区的地形地籍数字化变更测量和权属复核。

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松阳县县城城区及部分郊区, 面积约10个平方公里。通过本次地籍调查核实, 搞清每宗土地的坐落、四至、所有者、使用者、地界、权属界线、权属性质、面积、权利限制等情况, 并建立数据库, 以满足日常土地登记的需要, 为我县县城区及部分郊区的土地统计、定级估价和合理规划服务, 为保护土地所用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服务, 为依法、全面、科学、统一管理土地服务, 为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实施土地市场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及数字国土建设才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基础和依据。工作流程如图1。本文主要探讨其中变更地籍的实地调查的实施。

4 变更地籍的实地调查

变更地籍的实地调查包括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测量。

4.1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初始地籍的权属调查基本相同,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是依据土地权属变更的形式和内容而进行的。当前土地权属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l) 征用集体土地; (2) 划拨国有土地; (3)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 继承土地使用权; (5) 交换土地使用权; (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7) 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 (8) 土地分割; (9) 土地合并; (10) 土地权利人更名; (11) 城市改造拆迁; (12) 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4.2 变更地籍测量

变更地籍测量是在变更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为确定依法变更后的土地权属界址、宗地形状、面积及使用情况而进行的测绘工作。包括更改界址的测量和不更改界址测量。在工作程序上, 可分两步进行, 一是界址点、线的检查;二是进行变更测量, 其具体方法如下。

4.2.1 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测量

(一) 原界址点有坐标

(1) 界址点检查:这项工作主要是利用界址调查表中界址标志和宗地草图来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检视界标是否完好, 复量各勘丈值, 检查它们与原勘丈值是否相等。

(2) 变更测量: (1) 宗地分割及调整边界时, 可按预先准备好的放样数据, 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 设立界标;也允许在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 先设置界标, 然后用解析法测量界标的坐标。在变更界址调查表 (包括宗地草图) 中注明做出修改。 (2) 合并宗地及边界调整时, 要销毁不再需要的界标, 并在原界址调查表 (包括宗地草图) 复制件中, 用红笔划有关点或线。

(二) 原界址点没有坐标

(1) 检查界址点

(1) 界址点丢失的处理:利用原栓距及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标示, 在实地恢复界址点位, 设立新界标。

(2) 检查勘丈值与原勘丈值不符时的处理:分析判明原因, 然后针对不同情况, 如果勘丈值明显有错、原勘丈值精度低、标石有所移动移动等给予相应的处理。也可先实测全部界址点坐标, 然后进行界址变更。

(2) 变更测量

(1) 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时, 可按预先准备好的放样数据, 测设界址点的位置埋设标志;也可以在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先埋设标志, 再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2) 宗地合并及边界调整时, 要销毁不再需要的界标, 并在界址资料中相相应的修改。 (3) 用解析法测量本宗地所有界址点的坐标, 并以此为基础, 更新本宗地所有的界址资料, 包括界址调查表 (含宗地草图) 界址点资料、界址图、宗地面积以及宗地图。

4.2.2 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测量

(1) 界址点的检查:包括界址点位检查, 以及用原勘丈值检查界址标志是否移动。具体内容同“更改界址的变更界址测量”。 (2) 变更测量:一般是用当时已有的高精度仪器, 实测宗地界址点坐标。具体内容除没有分割、边界调整及合并宗地时设置新界址点及销毁不再需要界址点的工作外, 其他与“更改界址的变更界址测量”基本相同。

5 结语

本文分析研究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的相关流程和方法,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王鸣飞, 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研究[J].江苏测绘, 1996 (3) :2~7.

[2]林增杰, 严星, 等.地籍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变更地籍 第4篇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主要目的是查清调查区域内所有宗地的使用者名称、权属性质、来源、位置、用途、界址及土地利用状况,同时实地设置界址点标志,并现场绘制界址点(宗地)相关位置图和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提供基础条件。权属调查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位,在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登记资料基础上逐宗现场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切忌完全依赖原有资料。

1、权属调查遵循的原则

(1)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应该结合土地登记严肃查处侵占、乱占、多占土地等的违法行为。

(2)尊重历史事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权。

(3)充分考虑提高土地利用、使用效益。

(4)严格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确保确权的工作质量,减少人为误差。

2、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权属调查流程图(以初始登记为例)

3、权属调查的工作步骤

3.1 调查去的划分及预编宗地号

利用调查区1:5000地籍图和城市地形图、规划图做工作底图,将整个调查区按乡、镇划分街道,每个乡镇设为一个街道。调查区中建成区范围较大,宗地地籍编号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建成区范围较小的区域,不再设置街坊,宗地地籍编号直接按街道、宗地二级编号。在工作地图上按照自左到右、自上而下原则,顺序编排街坊号,在街坊内按照以上原则由“1”号顺序预编宗地号,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自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统一编号,地籍图上不注记界址点点号。

3.2 发送指界通知书

(1)统一宗地编号:各区各国土资源所权属组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宗地发送指界通知书。在发送指界通知书以前,应将各个街坊内的各宗地结合工作底图进行统一编号,并标明界址点和编号。每街坊应尽可能的小,以街坊之间互不相连宗地内没有贯通道路为原则(即有道路、河流等明显的线状隔离地物分界)。

(2)发送指界通知: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工作地图控制范围将指界通知书由调查员专人送达相关单位,并预约时间到现场指界。在指界通知书送达收件人时要由收件人在文件收到簿上签名,以免将来对某些不出席现场指界的人造成未收到通知的情况。每次发送指界通知一般以街坊为单位发送一次。各权属组应保管好指界通知签收簿,并随宗地资料一并移交。

3.3审核宗地权源材料

土地权源材料或证件是证明土地使用者用地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土地的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用地现状为依据和重书证的原则。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不少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源证件不全,甚至有些用地单位无土地权源证件,给地籍调查确权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对土地使用者无土地权属文件或权属文件不清的,先补办手续,再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利人有土地权属文件,但证件因历史原因不能反映其法律效力的或越权审批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办手续,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直接作为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的土地权源证件;对须补办手续而又不办理的,地籍调查办公室逐一登记后交局监察科,由监察科作为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的重点和焦点,向单位下达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书,并令其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权属资料点差的主要内容: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调查;②土地权属性质调查;③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及通讯地址调查;④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调查;⑤单位性质与土地坐落位置调查等;⑥有土地使用证的,指界人应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地籍图、用地批复等相关材料到现场指界。土地使用证和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是土地权属材料的最主要证明,是土地权属调查的第一证明材料。

3.4 界址调查

3.4.1 外业调查

(1)根据工作进度计划,分片召开调查区域法人代表会议,进行动员,发送指界通知书,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时现场指界。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要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应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2)现场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名称、权属来源、地籍号和土地类别等,确定界址点位置,填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地籍调查结果必须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

(3)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现场埋设界桩,界桩分为水泥桩、铁桩、灰桩或喷漆桩。水泥桩主要埋在地面宽阔有土层的位置,铁桩埋在坚硬路面或墙角等位置,灰桩、喷漆桩主要用于居民住宅界址点。

水泥桩规格为顶面10㎝×10㎝,下底15㎝×15㎝,高50㎝,顶中间十字圆圈。铁桩为直径20㎜×300㎜。顶端圆帽,中心为十字。灰桩用直径5㎝×6㎝的铁桩打入地下拔出,浇灌石灰即可。喷漆桩标准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4.2 对违约缺席指界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均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线及地方习惯确定。

(2)对以上情况确界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担负重新确界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P31附录D。

(3)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呈报县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处理。

3.4.3 确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重复征用的土地,以实际使用范围或最后一次征地确界。

(2)土地批准文件上标明的界线、四至、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一致时,按批准文件确界;土地批准文件上标明的界线、四至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土地面积不一致时,按实际用地范围定界;土地批准文件上标明的界线、四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界线。

(3)对未有批准文件的违法占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界线。

(4)相邻单位、个人之间以墙体为界时,按墙体归属确界,墙体归属不明者,以墙体中间位置定界。

(5)对于城镇道路两侧的宗地,其临街权属界线要根据已有的土地登记界线、土地批准文件界线与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综合确定,原则上临街权属界线应在不超过城镇道路规划红线前提下以该宗地临街围墙、墙壁外沿为准。

3.4.4 表册的填写

权属调查过程中,主要填写申请书、收件单、地籍调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权属争议书等表册。

(1)各种表册的填写要与图上、实地相对应,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各项目不得涂改,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2)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内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调查结果与土地等级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5 界址标志设置

设置界标是保证地籍勘丈的重要依据,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地籍日常管理,界桩必须由调查员在双方指界人在现时设置。

建筑物上的界址点统一要求设置距离离地面高度为1.5m,墙基突出时,以墙基为准并做相应的标识,符号设置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对设在墙壁上的界址点。可在离地面1.5m处红漆喷涂一直径为10㎝的圆圈,圆圈中心标准红点。土质地面上的界址点统一要求埋设灰桩,灰桩一般要求深度为0.45m,要求先打孔后填充石灰并在灰桩周围用石灰撒一直径20㎝的圆圈,一般情况下不再埋设水泥桩,对水泥地面上的界址点,打入钢钉,并用红色油漆在钢钉周围画一直径为10㎝的圆圈。一般情况下不再设置其他类型界址点标志。

3.6 填写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是权属调查过程中填写的主要表格,调查员远隔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认真填写,做到:

(1)记录真实,图表一致,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晰;

(2)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3)将宗地的权源材料情况,宗地的界址情况,权属有无纠纷,界址勘丈

等情况真实地记录在调查表的权属记事、调查员和勘丈记事栏中;

(4)地籍调查表与原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并

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7 宗地草图及界址相关位置图的绘制

3.7.1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指对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调查人员必须将实地现状现场进行绘制,要求数据完整、精度高,图形可使用约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使用2H~4H铅笔,宗地草图内容记载本宗地号、相邻宗地号、本宗地使用者、相邻宗地使用者;本宗地界址点序号及界址线、宗地内地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地物;界址边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确定宗地界址的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宗地草图的一切注记和勘丈记录均不得涂改。

根据宗地的实际用途,确定宗地地类,在宗地草图上同时标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二级地类和新《土地分类》三级地类。

3.7.2 界址点相关位置图

界址点相关位置图是由调查员在权属调查过程中,以已有的工作底图为基础,实地绘制的描述界桩种类及相关位置的街坊图,是为快速寻找界址点服务的,也是下一步进行宗地及界址点测量的工作底图,界址点相关位置图是根据实际丈量的数据,按街坊绘制,具体内容及表示方式如下:

(1)单位的权属界址线用黑实线表示,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争议界线暂按

使用现状用黑虚线表示。

(2)界桩种类表示符号,用(□)表示水泥桩、石灰桩;用(○)表示

铁桩;用(⊙)表示漆桩。

(3)字头朝西朝北注记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过密的可移位放大。

(4)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

(5)指北线、概略比例尺、绘图人、丈量者、调查人、调查日期。

3.8 检查审核

权属调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地籍调查工作和以后土地登记的成败,必须切实保证权属调查质量。要建立权属调查检查、审核制度。由专门成立的检查审核组定时不定时的对各调查小组进行抽查审核。

变更地籍 第5篇

1.1 城镇地籍的特性

城镇地籍的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土地, 以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企业、铁路、交通等的用地。作为地籍中的一个类别, 城镇地籍具有地籍自身的一些特性, 如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等特点。

(1) 地籍的空间性。地籍的空间性是由土地的空间特点所决定的。土地的数量、质量都具有空间分布的特点。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 地界的变动, 必然带来土地使用面积的改变, 同时, 各种地类界线的变动, 也一定会带来各类面积的增减。所以, 地籍的内容不仅记载在簿册上, 同时还要标绘在图纸上, 并力求做到图与簿册的一致性。

(2) 地籍的法律性。地籍的法律性体现了地籍图册资料的可靠性, 如地籍图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和地籍簿上的权属记载及其面积的登记等都应有法律依据, 甚至有关的法律凭证还是地籍的必要组成部分。

(3) 地籍的精确性。地籍的原始资料和变更资料一般都要通过实地调查取得, 同时还要运用先进的测绘和计算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 用以保证地籍数据的精确性。

(4) 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扩大, 以及土地权属的变更, 都会使地籍数据失实。所以, 地籍信息不是静态的, 而是必须要经常更新, 保持资料的记载和数据统计的连续性, 否则难以反映它的现势性。

1.2 城镇地籍的功能

建立地籍的目的不同, 相应的功能也不尽相同。最初建立地籍的目的是为课税服务的, 因此它主要反映的是纳税人的有关姓名、地址和纳税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 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和公开化, 促使税收地籍向产权地籍 (亦称为法律地籍) 发展。于是, 产权地籍的最主要功能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土地投机。现代地籍 (亦称为多用途地籍) 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不仅是为课税或产权登记服务, 更重要的是为政府部门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经济发展目标、土地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使用制度等宏观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概括起来, 地籍具有以下功能。

(1) 地理性功能。由于应用现代测量技术的缘故, 在统一的坐标系内, 地籍所包含的地籍图集和相关的几何数据, 不但精确地表达了一块地 (包括附着物) 的空间位置, 而且还精确而完整地表达了所有地块之间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 地籍所具有的能提供地块空间关系的能力, 称之为地理性功能。这种功能是实现地籍多用途的重要原因之一。

(2) 经济功能。该项功能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用于土地税费的征收, 这是地籍最古老的目的, 也是地籍产生的最初原因。利用地籍提供的土地及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 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为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经济活动 (如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 土地和房地产税费的征收, 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等) 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3) 产权保护功能。地籍调查和管理是国家政策支持下的依法行为, 所形成的地籍信息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现势性等特征。因而, 使地籍能为在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产权活动 (比如调处土地争执, 恢复界址, 确认地权;房地产的认定、买卖、租赁及其形式的转让:解决房地产争端和处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不公现象等) 中提供法律性的证明材料,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上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避免土地产权纠纷。

2 变更地籍调查的特点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初始地籍调查之后, 为适应目常地籍管理的需要, 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通过变更地籍调查, 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还可以使地籍成果提高精度、逐步完善。其具体意义如下。

(1) 可使实地界址点位逐步得到充分考虑的检查、补置、更正。

(2) 使地籍资料中的文字部分, 逐步得到核实、更正、补充。

(3) 逐步消除原地籍资料中可能存在的差错。

(4) 使地籍测量成果的质量逐步提高。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要逐步用高精度的变更测量成果替代原有精度较低的成果, 使地籍资料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使它总能满足新的社会需求。

根据界址点线的变化情况, 变更地籍调查主要分为宗地合并、分割、边界调整时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和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两种。不更改的变更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 恢复界址点、线。例如, 为了使新建筑物不超越界线, 为了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就要恢复界址点、线。 (2) 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3) 精确测算宗地的面积。这通常是为了转让、抵押等土地经济活动的需要。 (4) 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活动时的复核性调查。

一般说来, 变更地籍调查是变更土地登记和经常土地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界址的变更, 并且该宗地原有地籍资料是用解析法测量的, 则经地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允许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 而沿用原有的资料。

整体上来看,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原理与初始地籍调查基本相同, 但又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

(1) 目标明确、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2) 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3) 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变更测量后, 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册、证、图均需进行变。 (4) 任务紧急, 程序连贯。

3 变更地籍调查的准备

变更地籍调查的要求与初始地籍调查相同。变更地籍测量前必须充分检核有关宗地界址点点位, 并利用当时已有的高精度仪器, 实测变更后宗地界址点坐标。所以, 进行变更地籍调查之前应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原有地籍图的复制件。 (3) 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原有地籍调查表的复制件 (包括宗地草图) 。 (4) 有关界址点的坐标。 (5) 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 如宗地分割时放样元素的计算。 (6) 变更地籍调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7) 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成果, 如坐标、点的标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4 南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方法

变更地籍的实地调查包括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测量。

4.1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初始地籍的权属调查基本相同, 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是依据土地权属变更的形式和内容而进行的。当前土地权属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l) 征用集体土地。 (2) 划拨国有土地。 (3)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 继承土地使用权。 (5) 交换土地使用权。 (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7) 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 (8) 土地分割。 (9) 土地合并。 (10) 土地权利人更名。 (11) 城市改造拆迁。 (12) 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此外, 还有已设定的他项权利的变更, 如抵押、出租等。在变更地籍的权属调查中, 应着重检查和核实以下内容。

(1) 检查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的身份。 (2)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3) 全面复核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新情况一致。

4.2 变更地籍测量

变更地籍测量是在变更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为确定依法变更后的土地权属界址、宗地形状、面积及使用情况而进行的测绘工作。包括更改界址的测量和不更改界址测量。在工作程序上, 可分两步进行, 一是界址点、线的检查;二是进行变更测量, 其具体方法如下。

4.2.1 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测量

(1) 原界址点有坐标。

1) 界址点检查。

(1) 这项工作主要是利用界址调查表中界址标志和宗地草图来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检视界标是否完好, 复量各勘丈值, 检查它们与原勘丈值是否相等。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如果界址占丢失, 则应利用其坐标放样出它的原始位置, 再用宗地草图上的勘丈值检查, 然后取得有关指界人同意后埋设新界标;如果放样结果与原勘丈值检查结果不符, 则应查明原因后处理;如果发生分歧, 则不应急于做出结论, 宜按“有争论界址”处理:设立临时标志、丈量有关数据、记载各权利人的主张。如果各方对所记录的内容无异议, 则签名盖章。

(2) 若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间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 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对原勘丈数据有把握肯定是明显错误的, 则可以修改。

如果检查值与原勘丈值的差数超限, 经分析这是由于原勘丈值精度低造成的, 则可用红线划去原数据, 写上新数据;如果不超限, 则保留原数据。

如果分析结果是标石有所移动, 则应使其复位。

2) 变更测量。

(1) 宗地分割及调整边界时, 可按预先准备好的放样数据, 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 设立界标;也允许在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 先设置界标, 然后用解析法测量界标的坐标。在变更界址调查表 (包括宗地草图) 中注明做出修改。

(2) 合并宗地及边界调整时, 要销毁不再需要的界标, 并在原界址调查表 (包括宗地草图) 复制件中, 用红笔划有关点或线。

(2) 原界址点没有坐标。

1) 检查界址点。

(1) 界址点丢失的处理。

利用原栓距及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标示, 在实地恢复界址点位, 设立新界标。

(2) 检查勘丈值与原勘丈值不符时的处理。

分析判明原因, 然后针对不同情况, 如果勘丈值明显有错、原勘丈值精度低、标石有所移动移动等给予相应的处理。也可先实测全部界址点坐标, 然后进行界址变更。

2) 变更测量。

(1) 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时, 可按预先准备好的放样数据, 测设界址点的位置埋设标志;也可以在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先埋设标志, 再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2) 宗地合并及边界调整时, 要销毁不再需要的界标, 并在界址资料中相相应的修改。

4.2.2 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测量

(1) 界址点的检查。

包括界址点位检查, 以及用原勘丈值检查界址标志是否移动。具体内容同“更改界址的变更界址测量”。

(2) 变更测量。

一般是用当时已有的高精度仪器, 实测宗地界址点坐标。具体内容除没有分割、边界调整及合并宗地时设置新界址点及销毁不再需要界址点的工作外, 其他与“更改界址的变更界址测量”基本相同。

5 结语

本文分析研究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的相关流程和方法,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摘要:通过变更地籍调查, 不仅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还可以使地籍成果提高精度、逐步完善。本文以南宁城镇地籍调查为研究背景, 研究探讨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的相关理论方法, 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

参考文献

[1]王鸣飞.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研究[J].江苏测绘, 1996 (3) :2~7.

[2]林增杰, 严星, 等.地籍管理[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天津市汉沽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研究 第6篇

近年来天津市汉沽区城市建设发展特别快,城镇面貌日新月异,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初始调查成果中宗地的变化非常大,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较差。目前急需对已完成的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保证数据、资料的现势性,便于政府部门统一管理。要管理和使用好国土资源,必须准确地查清现有土地的类型、面积、利用情况、使用者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能及时掌握其变更及历史沿革并展现出来。为了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对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国有土地开展更新调查和补充调查,紧紧围绕地籍管理信息“6.0”系统建设主流程,加强地籍变更数据库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

1 工程概况

汉沽区位于天津东部滨海地区,西距天津市中心区60公里。南濒渤海湾,北接宁河县。调查区域共划分8个街道,69个街坊,变更调查总面积为227.93平方公里。

1.1 调查目的

天津市汉沽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原房地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查清全区城镇调查范围内房地变更状况,更新城镇房地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房地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

1.2 调查任务

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施测界址点,编制宗地图、地籍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以街坊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

2 作业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局1995年);《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以下简称《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 作业流程图

4 变更调查

4.1 权属调查的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1)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权利人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土地权属性质、以及土地座落、用途、四至、门牌号、行政区域界线和地理名称以及共有权使用情况等。(2)界址认定调查:界址线、界址点位置及界标埋设种类。(3)土地使用类别调查:按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调查。(4)房屋状况调查:建筑物类型、结构、层数等。

4.2 变更调查工作程序

4.2.1 权属调查流程

按照发放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现场指界——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变更地籍调查表——签章确认的调查程序,未按时出席指界或对国土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权属界线有异议的,由国土部门履行违约定界程序。

4.2.2 发放变更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

按受理申请情况,工作进度确定实地调查时间,通知土地权利人及四邻按时到现场指界。具体通知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送达执行应不少于两人,收件人应在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存根)上签字,收件人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做好具体时间、地点、接收人员等情况的记录。邮寄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两种方式,并将邮寄凭证原件存档保存。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4.2.3 现场指界

区县调查办协调乡镇、街道组织相邻宗地双方指界人员共同到现场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应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应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在界址点准确位置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参见《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其中界址点按如下原则设置:界址线上的拐点应设界址点;宗界线上的曲线段视弧长设拐点,拐点的连线应与曲线基本相吻合;单位门口的凹进部分不予设点。

4.2.4 绘制变更宗地草图

变更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按《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宗地草图是描绘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必须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4.2.5 填写变更地籍调查表

变更调查表的填写,按相关要求执行。(1)须做到图表与实际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标准。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印章。(3)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包括共用楼房)除填写一份调查表外,另附一张使用者名单及位置关系图表,加在调查表内。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全可加附页。(4)变更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4.2.6 签章确认

指界人对地籍调查表无异议,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法人章。

4.2.7 违约定界

(1)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违约定界通知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宗地权利人。(2)对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违约定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逾期不申请,定界结果自动生效。

4.2.8 权属调查成果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土地变更登记、地籍调查委托书;变更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存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表;土地变更登记调查、审批表;违约定界通知书。

5 变更地籍测量

变更地籍测量是在变更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确定依法变更后的土地权属界址、宗地形状、面积及使用情况而进行的测绘工作。变更地籍测量的主要任务是对所调查的宗地进行测量,以查清变更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变更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测量、面积计算与面积统计汇总、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

5.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技术要求如下:(1)原则上均应采用GPS网络RTK(VRS)技术布设二级平面控制点和图根点。(2)建筑物较密集的区域,可以采用全站仪在二级控制点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3)无法采用GPS网络RTK(VRS)技术进行测量的区域,应布设四等GPS控制网。在此基础上应用GPSRTK技术分级布网,逐级加密。(4)不允许在GPS网络RTK(VRS)控制点上发展下一级GPSRTK控制点。

5.2 地籍图测绘

5.2.1 界址点测量

(1)街坊外围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界址点,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借助不低于J6级的全站仪,用极坐标法测定;(2)测定界址点视距不应大于150米,局部地区图根点的密度不够时,可用极坐标法进行增补测点,不得连续2次增补测点;(3)对街坊内隐蔽地区的界址点,可采用间接方法求得,使用内插、外插、距离交会、直角推算等方法。距离丈量应使用检验过的钢尺丈量两次取中数。用直角推算时,严禁用短边推长边;用距离交会时,条件边不少于3边;用间接方法计算界址点坐标的数量,不得超过界址点总数20%;(4)采用GPS RTK测定界址点时,其施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等同于图根控制测量。

5.2.2 地籍图测绘

需变更宗地的地籍图成图,根据权属调查和界址测绘成果,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进行编绘。与国有用地相邻的集体土地的界址点可直接引用国有用地的界址点数据(包括:城镇地籍调查、铁路和公路等已登记发证的国有用地的界址点数据)。

6 数据库更新

6.1 数据库更新原则及方法

依据数据库标准和数据库建库规范,使用数据库管理软件,做到与二调地籍数据库的无缝衔接,不重不漏。从国房局“6.0”系统提供的接口中,将最终数据导入。

(1)根据变更土地所有权调查、测绘成果,对图形数据使用CAD和ARCGIS进行处理;建立的shape格式的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层;并按国房局“6.0”系统数据要求录入属性信息,检查拓扑关系。(2)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地籍数据变更:由于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行政界线调整引起的地籍数据变更,根据市局组织的有关要求统一在“6.0”系统中进行变更。(3)非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地籍数据变更:除了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地籍数据变更外的地籍数据变更,其变更过程包括从“6.0中”数据导出、数据编辑、数据检查、数据导入“6.0”系统四个部分,利用相关工具插件及ARCGIS软件完成。

6.2 相关数据统计汇总

(1)在数据库建立的基础上,可利用数据库中属性、字段。对年度土地变化数据,变更调查数据等需求进行查询、统计并汇总。(2)对图斑进行分类,确定变化和未变化图斑。(3)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基础上,制作年度土地变化数据,汇总变更调查数据。实现国房局地类变更系统的数据库更新。

6.3 数据库更新质量控制措施

内业数据入库有着严格的作业程序,各道工序都设置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程序。在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必须待问题消除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内业数据经各项检查准确无误后才可进行数据导入“6.0”阶段。数据导入前,必须使用数据库管理软件,与二调地籍数据库无缝衔接。

7 结束语

地籍变更测量是目前城镇地籍测量的主要内容之一,他是为产权所有者提供最可靠的数字依据。为了顺利的完成变更测量的任务,专业测量人员应该依据相应的标准法规,在满足精度等级的要求下,进行变更调查,权属位置和面积的测定,并且准确的记录变更的内容。在现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权属纠纷。总之,测量成果的变更是在变更地籍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没有准确的变更地籍测量,就不会有准确的测量成果,因此,变更地籍测量作为测绘工作中的基础性勘测,其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92年.

[2]国土资源部.开展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应重视五个环节.2006年.

[3]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

[4]王万茂.地籍管理.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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