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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落户的问题回答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81

买房落户的问题回答(精选10篇)

买房落户的问题回答 第1篇

【获取武汉市户口的各种方法】

1、外地人通过购房落户。

这是大部分外地人落户武汉的选择,通过购买符合落户条件的房屋,就可以申请落户。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购房落户面积标准以什么为依据?

网友提问:我在武昌买了一套115平米,总价50万以上的房屋,合同上写的面积是115平米,但是扣去公摊面积后只有九十几平米,可以申请落户吗?购房落户面积要不要扣去公摊面积?

专家解答:申请落户时对面积的要求会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房产证上的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包括实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商品房交房后,会有指定的测绘部门进行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测量,并进行登记。如果您的房屋实测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即可申请落户。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四)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申办程序。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4、武汉集体户口购房落户有两年时间限制

一般说来,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免费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应全部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学生意愿,学校也可以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

对于本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单位的集体户口名下,这样购房便不受到外地人购房落户的限制。

对于户口挂靠在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持有者来说,从毕业当年的7月起,到第三年的8月31日止有两年的择业期,在此时期内,毕业生与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凭此劳动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便不用考虑购房落户的条件,购买二手房亦可。并且,集体户口迁移只能解决自己的户口问题,无法解决配偶或者子女的户口问题。

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若在两年的择业期内,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任何就业合同或者合同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若想通过购房落户武汉,必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再按照外地人购房落户的标准落户。工作人员提醒,集体户口持有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除了应具备申报户口的基本材料(详见:申报户口的材料和所需程序)之外,还应该出示具备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原件,申请入户派出所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注明门牌号码)和集体户口的户口底页。

5、买房不是落户武汉唯一渠道 其他落户武汉方式全搜罗

以上都是买房落户武汉的方式,但是现在在武汉市中心城区,100平以上的房子,动辄就要90多万甚至上百万,使得许多想通过买房落户武汉的外地人很是伤心。但有关人士表示,想要落户武汉,除了买房,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渠道。如果能满足这些规定,不买房子同样可以顺利的落户武汉。

据了解,武汉市人民政府在《武汉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与战略总报告》中提出,“今后,在户藉制度改革上要有突破。一是加快武汉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只要在武汉有合法居住场所和稳定工作,就可以取得武汉市户籍,之后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即可享受完全市民待遇。与此同时,将城中村的改造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结合解决。二是放开人才(包括大中专学生)落户武汉的条件,辅之以相应的投资和就业政策,让武汉成为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的首选之地,改变长期以来武汉人才严重外流的格局。只要有稳定工作,不论就业单位是否为国有或民营,皆可落户武汉并享受完全的市民待遇。三是统一武汉城乡户口,实行社会保障均等化。”

据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除购买符合规定的房产可以落户武汉之外(参见《武汉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投靠是比较常见且容易办理的一种落户方式。

其中夫妻投靠必须满足: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投靠方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的要求。6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武汉市投靠子女的外地的父母都可以投靠户口在武汉的子女。还有子女投靠父母的情况,但是要求是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且限定是被投靠人的子女。另外,按照规定,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都可投靠在武汉的亲属。

据悉,收(抱)养的子女也可以落户武汉,但是仅限学龄前儿童、弃婴,且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据介绍,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同样可以申办户口。这种情况申办人必须是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且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户籍不在武汉市或户籍在武汉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武汉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军队干部家属可随军户口”,武汉市户政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但是,必须是现役军人且是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也可以办理。”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或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复退军人也可在武汉安置户口。

此外,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也可按规定办理武汉市户口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也可随迁户口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跨省市转学户口。

武汉市户口到底有哪些好处呢?

很多人都想通过购房等方式落户武汉,那么到底办理武汉户口有哪些好处呢?笔者咨询了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湖北人事代理网、武汉市人才市场等单位。据介绍,在武汉,有武汉户口和没有武汉户口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有诸多不同之处。

影响最大的还是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也是绝大多数人要落户武汉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外地生源就读武汉中小学,除了要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杂费标准交给学校外,还需另交一笔不菲的择校费用。如果外地生要在武汉就读省、市、区3个级别的高中,分别要交4万、3万、1万元借读费用,同时学费照交。影响最大的是今后的高考,按照目前的政策,考生必须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由于各个省份的教材有区别,考卷也有自己的地方特色,各省份录取分数也不大一样,如果到了高三才回原籍考试,会影响考生的正常发挥。

“如果是武汉市户口,不论在何种类型单位(包括私营、三资或民营企业)工作,其合法权益、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和人事服务都得到保障,例如保留干部身份、转正定级、工龄连续、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党团管理、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证件年审等等。”武汉市人才市场工作人员说。

户口对结婚手续的办理也有小影响。持本地户籍男女结婚,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在男女双方的户籍所在地都可办理。

户口还会影响计生。小孩出生前的准生证,如非武汉户口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同时,若在武汉生活的人士无武汉市户口,则计划生育年检工作要回原籍做。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也有区别。目前,持武汉户籍者可享受医保、生育、养老、失业、工伤5个方面的保险。如无武汉户籍,在武汉务工的人员医保和生育保险都无法享受。

另外,只有拥有武汉市户籍的人口,才有可能享受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待遇。只有暂住满半年的人士才可申请港澳游,申请出境护照必须有武汉户口。如果没有武汉户口,很多单位岗位有户口限制,如:大型国企业、医院、银行财务方面的工作。

法律支持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四)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 申办程序。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三)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

第八条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在申办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买房落户的问题回答 第2篇

时间:2014-03-26 01:09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方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具有稳定收入证明;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8.太原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太原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办理时限

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探究 第3篇

首先来了解保障性用房的相关信息。保障性用房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形: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等, 其中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用房最为典型的一种。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 以比房屋市场价低许多的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借名买房现象极为普遍, 既然有现象那么其背后肯定会有产生现象的原因, 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种:一是图便宜贪优惠。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 所以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所以在价格上比一般的商品房就会优惠很多。二是规避政策或法律。既然保障性住房比同等的商品房优惠如此之多, 那么政府一定会设置一定的资格才可以购买之。所以, 没有这种资格的人又想图便宜而购买这类房屋, 那么就只能通过借用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来购买保障性用房, 以此来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从借名买房的原因可以得知因为其是违反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所作出的行为, 所以, 就产生了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认定的困难。首先针对经济适用房所发生的房产纠纷的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从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借名买房的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如下两种:一类是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 如亲属、恋人等。这些人之间的借名多为无偿, 并且也很少会签订合同。这些人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产生破裂, 比如恋人分手, 夫妻离婚, 亲属之间发生纠纷等。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利益的诱惑驱使这类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发生利益纷争。比如, 实际购房人买上房屋之后, 房价猛涨, 名义购房人觉得利益很大, 就和实际购房人撕破脸皮要求实际购房人返还房屋的情况也是大有存在的。这类人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合同所以也就没有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只要实际购房人可以提交购房付款的相关证据, 足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出资人的, 法院就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另一类是发生于非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情形, 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是有偿的, 并且签订了合同。那么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就发生了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就直接关系着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合同有效那么法院就应该认定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房屋就必须归名义购房人所有。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实际出资人要把房屋返回给名义购房人, 名义购房人返还实际购房人房屋的价款和相关费用的这么一个结果。

合同的效力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截然不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 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 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到底怎样呢?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类, 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理由大致为:此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 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集资建房资格有特别的限制, 因此该合同依据性质是不可转让的合同。所以, 该购房合同无效。第二类, 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有效, 判决理由为: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内容不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所以, 该购房合同有效。

以上两种情况是在实践中的一般解决办法。根据实际购房人和背房人所签署的合同的效力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然而这样的分析太过于简单。因为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当事人, 那就是房屋出售人。在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还有一个合同要签订那就是名义购房人和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说售房人是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当事人是因为售房人和名义买房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理由就是当事人不能基于一个无效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再签订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以, 谈论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售房人和名义购房人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售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点就在于售房人在签售房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经济适用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是不一样的,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一定是特定的人群。如果经济售房机构得知实际购房人并不是名义购房人, 而是不符合条件的实际购房人, 就不会将房屋出售给该人。那么, 售房人和实际购房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就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的企业主张权利。如此看来, 当法院遇到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的时候, 就应该通知原房屋出售机构或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经原房屋出售机构或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机构分析认为实际购房人是以获利为目的买房的话那么就可以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房屋收归原出售机构所有。就无需再考虑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上述机构认为实际购房人也是家庭困难的社会成员只是因为没有该地的户口或者其他类似因素而不能购买该房屋的, 可以不行使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合同有效, 则在此基础之上再分析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事实上, 借名买房的当事人意图规避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和政策, 不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的范畴, 不可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因为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以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所以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法院应该将房屋判给实际购房人。

但是, 在现实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 借名买房毕竟是违反政策的一种投机行为, 如果不对这种情况加以规制, 那么无疑就是对这种违规行为的鼓励。我们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方法, 从而来遏制这种投机行为的发生。对于名义购房人的惩罚方法就是没收其转让资格的收益。名义买房人转让资格就是为了收益, 没有了收益那么他就不会积极主动地转让购房资格。对于实际购房人的惩罚方法就是要求其补交在建造经济适用房时政府的补贴和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支付历年利息。这样处理, 既兼顾了公平正义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使得法律的适用更精准, 社会效果更佳。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买房必须考虑的5个问题 第4篇

在购房前,消费者一定要考虑明白为什么买房,是自住、改善住房条件,还是作为投资?如果是自住,可选择交通、生活设施比较便利的小区或二手房;如果是改善住房条件,就选择大户型;而若是投资,则还要结合当下的经济状况。

位 置

房產是非常个性化的,位置永远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因素。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目的选择不同位置的房产,比如选学区房、市中心房还是地铁沿线房?如果为了孩子上学,当然要选择学区房,而且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投资价值也相对较大。

户 型

一般来说,如果是作为投资的话,建议选择小户型。如果是改善生活条件,当然要选择大户型。不过,小户型住宅是最近住宅市场上推出的一种颇受年轻人欢迎的户型。年轻人参加工作后,在经济能力不太强、家庭人口不多的情况下,购买小户型住宅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过渡性选择。但在购买小户型住宅时应注意,功能布局要合理,如何能在不大的面积内营造一个舒适的空间,是购买小户型的关键。另外,在一个整体楼盘中,许多小户型房多分布在楼体的北面和边角位置,采光和通风的条件不好,而且离电梯间比较近,易受干扰,购买时需注意这些问题。

开发商

在目前的调控状态下,开发商的因素是最重要的。我的建议是选择大开发商,因为它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抗风险能力都相对较强,后期的物业也比较靠谱。小开发商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到交房、房屋质量以及后期的物业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在买房前,购房者一定要先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是否齐全。不要轻易交付订金,一定要看到正式合同内容并经过认真考虑后再交付,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作为合同约定写入合同条款。而消费者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把握面积、价格、收费方面的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条款,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价 格

武汉买房落户政策 第5篇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购房落户条件有什么不同?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新城区: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

办理购房落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材料有什么要求?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原件拟留) ;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拟留)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拟留)。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4)对非婚生子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其中,对非婚生子女随父亲落户的,由其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拟退,收存复印件一份)。

材料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其他常见问题

购房落户可以迁父母的户籍吗?

答:不能。购房落户只能迁户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其他亲属均不可以。

生育二胎,一家四口,可以同时落户吗?

答:不可以。一套房只能迁3个人的户籍,家长可以先办理父母和一个孩子的户籍,另一个孩子随后办理子女投靠父母。

中心城区和新城区的户口可以随意互迁吗?

答:中心城区之间的户籍可以互迁,只要有住房。新城区户籍不能平迁到中心城区,除非满足购房入户的相关条件。

房主不落户,配偶和小孩可以办理购房入户吗?

重庆买房落户新政 第6篇

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者本人及其申请一同迁移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沈阳买房落户 第7篇

买房落户需要啥条件?

根据沈阳目前的相关规定,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自建等合法途径拥有房屋所有权,准许其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同属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沈阳市。购房落户的,购房者本人如已婚则不得夫妻拆户办理,必须共同迁入。

购房者18周岁以上未婚成年子女可单独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未满18周岁子女只能与其父母一同办理落户。

买房落户该如何办理?

1、准备房产证:外地人员在沈阳购房(新房或二手房)并拿到房产证后,本人及亲属就可以办理落户口了。需要注意的是已婚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落户,不可单独落户(可能是为了限购做的限制)。

2、准备材料: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契税证、房产证各复印2份。

因为本人原来户口是集体户口,所以要在集体户口本首页的复印件上盖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公章。

3、提交材料:拿着上步准备的材料到小区归属的派出所交给办事民警,民警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话,材料被收走,回去耐心等待20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话就要补齐材料后再提交。

4、领取准迁证:审核通过后派出所会电话通知领取准迁证,准迁证的有效期为40天,所以尽快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取户口。

5、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迁证、身份证、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6、办理落户: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交10元工本费,马上可以拿到户口本,落户完成。

买房落户的具体流程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

房产证、契税证、身份证、户口本、准迁证、户口迁移证、10元工本费

二、具体流程

1、准备房产证:外地人员在沈阳购房(新房或二手房)并拿到房产证后,本人及亲属就可以办理落户口了,

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已婚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落户,不可单独落户(可能是为了限购做的限制)。

2、准备材料: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契税证、房产证都复印2份。

因为本人原来户口是集体户口,所以要在集体户口本首页的复印件上盖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公章。

3、提交材料:拿着上步准备的材料到小区归属的派出所交给办事民警,民警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话,材料被收走,回去耐心等待20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话就要补齐材料后再提交。

4、领取准迁证:审核通过后派出所会电话通知领取准迁证,准迁证的有效期为40天,所以尽快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取户口。

5、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迁证、身份证、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6、办理落户: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交10元工本费,马上可以拿到户口本,落户完成。

连续办5年居住证可在沈阳落户

除了买房可以落户口外,按《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细则》规定,连续5年办理《居住证》的市民5年后可在沈阳落户。对长期在沈阳市生活、在沈阳市连续办理《居住证》且参加社会保险达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准许户口迁入沈阳市。

“借名买房”行为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8篇

一、协议有效性

经过实践中的经验我们可知“借名买房”现象之所以出现且纠纷日益增多, 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国家对购房者资格限制相关政策的出台, 使有能力购买房屋的人萌生了钻这种漏洞的想法。对于该种情形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其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

( 一) 出于规避法律或政策原因的借名买房

比如一些出于工作或其他原因欲长期在北京定居的非京籍人员, 由于不符合纳税满五年等条件而无法购买北京的住房; 再者一些城镇居民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的购买农村房屋。对于前一种情形的借名买房, 我个人认为因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且政策的效力远远低于法律, 故应当认定为该行为有效。而对于城镇居民借名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形, 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规定, 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二) 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借名买房

根据《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其中包括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说借名人购买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可是该债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呢, 如果确实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由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利益。

( 三)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目前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依据, 在其内容中也未对借名买房的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因该《办法》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故也不应当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呢?国家设立经济适用房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符合条件的出名人已经取得了该房屋, 他又自愿将其给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根据法律“约定大于法定”的精神, 我们也不应当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 故也应当认定其为有效的。

二、物权有效性

借名买房合同, 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 房屋所有权登记于他人名下, 而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仍为实际出资人所有的合同, 且在一定条件下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恢复房屋真实权利状态。也有学者认为实际出资人不仅拥有房屋的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拥有的应该是完整的物权即还应当包括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对房屋的处分权包括有买卖、抵押等权利, 可是我们知道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 虽然出资人实际占有了该房屋, 可是房屋的法律物权人为出名人即登记人, 要将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必须经过房产管理部门, 而此时如果出名人不出面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将其事实上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所以我认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实际出资人拥有的只是受限制的物权, 而非完整的物权。

以上所述都是在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的物权性质, 若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就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合同效力此时物权应该如何认定呢?比如我们上文探讨过的, 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通过办案实践中, 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虽说大家明知这是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 可是我们仍必须认可出名人拥有合法的物权, 故该房屋便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拍卖。

三、权利冲突

借名买房其实是一个复杂的行为过程, 即包括有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亦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外的民事行为。

( 一) 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区别

民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 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因为根据借名买房行为的性质可知是借名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代理出名人与相对人进行房屋交易, 最终以出名人的名义办理了登记手续, 但此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认为是由借名人也即代理人来承担, 因为是他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及支付房款、偿还银行贷款等义务。故借名买房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

( 二) 与赠与行为之冲突

借名买房的出名人与实际出资人多为亲属、朋友甚至情侣关系, 有时候双方碍于情面的原因也不会签订协议, 如若此时出名人反悔认为该房屋为实际出资人对自己的赠与而非借名购买, 此种情况下即便借名人举证证明了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也无法说明该行为究竟是赠与还是借名。

( 三)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之抗衡

1. 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 借名人的事实物权可以对抗出名人的法律物权

毕竟登记的目的在于将物权事实对外公开, 登记并非一种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行为, 登记也只是对法律行为的确认而非创设新的权利。我们更应该尊重协议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本意, 还原事实。

2. 在涉及第三人时, 应维持物权登记的效力,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依据王利明教授在其《物权法研究》中的论述, 所谓善意保护的效力, 也就是传统民法所谓的“公信力”, 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 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在登记申请人办理了登记之后, 任何人因为信赖登记, 而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的财产从事了交易行为, 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该房屋被出名人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借名人是无权要求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返还的。

四、借名买房行为风险防范建议

( 一) 购房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1. 出名人反悔要求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2. 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的风险;

3. 出名人意外去世房屋被依法继承的风险;

4. 出名人涉及诉讼该房屋被查封或者拍卖的风险。

( 二) 产权登记人的法律风险

出名人要承担的义务也不单单是代替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么简单, 因为对外看来出名人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出资人不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 此时影响到的便是出名人的征信记录。

( 三) 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所说的房屋登记仅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效力, 而并不能创设权利, 这只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 任何事情都会发生变故, 没有人能保证事情万无一失的按照自己预想的结果发展。为了将损失结果尽量降低笔者会提出如下的建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对对方的人品、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考察, 选择最值得信任的人; 最好能选择专业人员起草协议内容, 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签署协议; 实际出资人应将所有的付款凭证保留齐全, 以防日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五、结论

“借名买房”现象之所以出现并愈演愈烈, 其起因多是有些购房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利因素, 既然你当初选择规避了法律, 又想要借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目的的实现, 也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否则法律的威严何在, 政策的作用何在。与其冒着房财两空的风险铤而走险, 不如堂堂正正选择其他的投资渠道。

参考文献

[1]李昊, 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构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冉克平.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J].法学, 2014 (2) .

[5]付辛.我国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分析[J].法商论坛, 2011.

校长要回答的三个问题 第9篇

校长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教育的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上去好解答,然而支撑这个答案的理论却很少有人找到。或许认真去找,也能解决,但最难的是,如何找到“属于自己的理论”,即从学校土壤里长出来的理论。这样的理论是“扎根理论”,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最富有创造意义。

从学校土壤里长出来的教育理论,必须来自于学生,来自于教育规律之下的真实困惑。它是从教育现实的泥泞土壤中,萌发出来的最珍贵的芽。没有遇见教育困境的校长,没有在困境中“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思考和历练,就不会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教育理论。与此同时,教育理论的诞生及完善,只能从“改革”的实践中来。没有改革的实践,只能是重复别人的经验。

校长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管理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学校管理的理念。我认为学校管理的本质是为了提升教育的价值,例如我们学校的管理理念就是“为教育增值”。同样我们必须为这样的管理理念找到自己的理论——“文化经营理论”,使“为教育增值”的理念成为一种管理思想。何为“文化经营”?即用文化的完整方式,全面观照教育理念、教师心理、学校制度以及社会舆论,为学校的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营造一个优异的实施环境,使这些活动不仅能够顺利实施,而且能够实现增值,进而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文化建构的完整方式是:悦纳,传导,诊断,坚守,创新,即“文化的五步锤炼”。其中诊断是关键,是学校文化传承创新的关节点。校长必须冷静地寻找到“校长文化”与学校“原有文化”的同质处,实现最大程度的吸纳。校长还必须冷静地分析自身文化与学校“原有文化”的不同处,要冷静地“隐藏”容易冲突的部分“价值”,择机“破”与“立”。

校长要回答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校长的价值在哪里?一句话:校长是学校价值的领导者。为了完成这样的任务,校长必须努力修炼四项专业能力:即原创思考力、行动聚焦力、制度重构力、资源整合力。这是校长实现价值领导的核心力量,也是校长专业的DNA!它应该超越课程、教学、管理等具体的领域。

以上三大价值问题,是校长对教育,对办学,对校长角色的基本思考。这些思考聚焦在校长身上必须“三通”,即“想通、说通、写通”。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实践层面上的“做通”。这需要坚持,这种坚持,一方面需要自己坚定的信念,需要团队的共识与合力,更需要智慧地争取各类资源的理解与支持。如此,校长才能营造好的教育环境,学校才能生长出有价值的教育理论和有意义的实践探索。

(姚虎雄,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215200)

西安买房落户政策 第10篇

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所需材料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随迁人员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须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提供在校在读证明;

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的查询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城南、城北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邑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我市户籍准入政策中,凡涉及随迁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招生报名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高考当年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目前政策是:

(1)截止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截止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应满3年。

(2)考生户籍未转入者,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基本职工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西安买房落户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买房落户的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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