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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81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精选8篇)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1篇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2005年5月开始,我参加法律本科自学考试。经过三年的艰苦学习,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而且通过自考这个大熔炉学到了做人的真谛,也得到了许多人生感悟;可以说从思想上、实践上影响了我的人生历程。我深深地感到:没有自考的学习锻炼,没有自身的勤奋努力,就没有今后我所取得的任何成功。在参加自考期间,我在市公路站办公室从事法制宣传工作。2005年我抱着“学习提高,学以致用”的目的,毅然报考了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从此,自考学习生活成为了我人生路程的一段重要内容。我数年如一日,刻苦学习,始终把学习做为锻炼人生意志,丰富知识内容,促进勤奋工作的一个过程和力量。

我始终把学习做为自己的第一责任,努力做学习的表率,感染和带领其他同志。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所开专业课程,不断提高党性觉悟和理论素养,努力从思想上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上提高自己的法治水平和施政能力。我在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能够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从不为获一纸文凭而满足,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扎实,善于学用结合。学习中,不断开拓创新,能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把握学习重点,理清学习思路,孜孜以求知识的积累。

通过自学教育,使我受益匪浅,一是丰富了知识结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了。二是养成了学习的习惯,始终把学习做为工作和生活的第一要务。自觉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把学习视为自我教育,自我完善,不断提高精神境界和从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几年来,我在工作上锐意创新,开拓进取,政绩突出,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被高邮市总工会表彰为“知识型职工”,并先后多次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这主要归功于我参加了自学考试学习,它给了我知识、给了我能力、给了我自信,能够使我不断思考和学习,能够把所学知识和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开创了工作新局面,紧跟时代步伐,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我经过自学考试学习锤炼了思想、学到了知识、提高了水平、锻炼了意志,我在人生的长河中还谈不上成功,只是一个小小的涟漪,但是,我深深地体会到:学习是走向成功的阶梯。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2篇

法律专本科学历教育是中国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开考的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专业,所设课程16门/15门,课程设计的入门起点低,循序渐进,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余地,本专业的考试课程采用学分计算,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由主考院校北京大学和北京市考办签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同时通过课程对接,可获取香港亚太国际管理学院的学力证明和实用技能证书,一学三证,省时省费。

北京唯一无暑假的自考助学示范校

签约入学、保障毕业、北京学习、北京发展

为了帮助更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实现“就读名校、高薪就业”的梦想,中尚教育凭借多年积累的雄厚教育资源,独家推出“全日制北京名校自考双证本科(专升本)”项目,不仅帮助学生获取北京名校自考本科学历和权威技能证书,同时,承诺签约入学,毕业推荐实习就业。为学生在北京的学习和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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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雄厚师资力量,北京名校自考双证本科,以“学历+技能+素质”的培养模式为办学特色,主要课程均由来自北大、清华、人大等名校专业教师任教;同时由就业合作企业的高级培训师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的基础培训。优秀的师资确保学生的系统学习效果。

4.学历技能双证,学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北京名校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优良,可获学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可报考研究生、社会招录考试和出国留学。学生参加职业认证学习,可获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学多证,省时省费。

5.全程激励管理,中尚教育针对每位学生个性特点,推荐最适合的专业,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目标,指导学生按目标逐步发展。中尚教育提供助学基金,资助贫困学生圆梦名校:助学金资助最高80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资助最高3000元。同时中尚教育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有关教学、毕业与就业的管理体制,激发学生高效学习的热情和动力。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3篇

关键词:语言测试,反拨作用,山东自考本科英语 (2) ,教学设计

语言测试和语言教学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大型标准化测试目的在于检测学生的语言水平, 多用来选拔。小型测试如随堂测试主要是督促学生学习和检验教学效果, 多用来诊断教和学的效果。反之, 语言测试的结果会对语言教学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即应用语言学的反驳作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制度之一。山东省自考本科生的录取结合国家高考改革的需要, 采用“宽进严出”的录取标准, 是把国内传统自学考试和西方国家本科教育模式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本科教育教学模式, 是国家高考改革的实验, 因此部分院校称之为“试点本科”或“实践考核本科”。

本文结合英语测试学中反拨作用理论和教学实践, 旨在探讨自考本科英语测试对英语教学课堂的反拨作用, 提出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 合理设计课堂教学, 从而克服其消极作用, 提高教学质量。

1 语言测试的反拨作用

“反拨作用” (或称后效作用、反拨效应) (Backwash or Washback) 这一术语专指在教育领域中语言测试对语言教学 (包括教和学) 的影响或反作用。Alderson和Wall (1993) 发表了一篇名为《反拨作用是否存在?》的论文, 该论文肯定了反拨作用的存在, 也系统全面的对其进行了探讨。测试则对教学起着目标反拨、内容反拨、方法反拨, 乃至信度效度反拨等重要的反拨作用。这种反拨作用具有双重性:科学合理的测试能对教学产生积极影响, 起到正面反拨作用, 能够明确正确的教学方向, 保证并促成教学目标的实现;亦然, 不科学合理测试也对教学存在消极影响, 起着负面反拨作用, 可将教学导入歧途, 影响甚至阻碍教学目标的实现, 降低教学质量。

此外, 反拨作用也可分为显性和隐性的, 显性的反拨作用指的是直接的明显的应试教学或应试学习。而隐性的反拨作用是对教学深层次, 不易觉察的影响 (Prodromou, 1995) 。

2 自考本科英语 (2) 测试

自考本科《英语 (2) 》是根据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英语自学考试大纲》而编写的教材。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 供专科起点本科阶段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使用。另外, 因为山东地区《英语 (2) 》课程的试题由山东地区自主命题, 因而其教材不同于国家统一教材。目前, 山东通用的英语教材是刘振前, 张秀丽主编的, 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2003版) 的《英语 (2) 》。这一课程是山东地区非英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此教材共15个单元, 每个单元分为Text A和Text B两部分, 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题材较为广泛, 重点突出。

《英语 (2) 》考试的题型包括7个板块, 分别是:词汇及语法结构 (Vocabulary and Structure) , 完形填空 (Cloze Test) , 阅读理解 (Reading Comprehension) , 单词拼写 (Word Spelling) , 词性转换 (Word Form) , 汉译英 (Translation form Chinese into English) , 英译汉 (Translation from English into Chinese) .由于《英语 (2) 》是基础课程, 因而考试题目并不太难, 约有60%的考题都是出自于课本, 而且很多都是课本原句。这就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了考题的难度。

3 自考本科《英语 (2) 》测试对英语教学的反拨作用

3.1 目标反拨

语言测试对语言教学的反拨作用首先表现在语言测试的目标会极大地影响教师对语言教学目标的选择。《英语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熟练地掌握英语基础知识和语言基本技能, 进一步提高阅读能力, 培养听说写译的能力, 为获取专业信息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奠定基础。《英语 (2) 》测试目标也应运而生, 无论是词汇及句法结构还是阅读理解以及翻译等题型可以看出, 重在测试考生的阅读翻译能力。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因测试中未涉及听说部分, 因而教师往往会忽略学生听说能力的培养, 仅仅围绕“进一步提高于都能力”这一目标组织教学。

3.2 内容反拨

语言测试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对语言教学内容的选择。《英语 (2) 》测试不同于大学英语四六级, GRE, TOEFL等考试, 这种考试的命题都是不以某一教材为依据的, 属于水平考试。而《英语 (2) 》测试属于学业考试, 用来考查学习者完成某一教材的情况, 故而约有60%的考题都出自课本, 甚至是课本的原句。因而考生应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学习教材, 教师课堂组织的重点也应放在课本文章的讲解上。

3.3 方法反拨

语言测试方法对语言教学方法也会产生重要的反拨作用。目前, 《英语 (2) 》的测试方法主要以“综合法”为主, 不涉及听说部分。因而在实际教学课堂中对听说技能的培养甚微, 几乎不涉及听说部分。这种测试方法对实际教学过程中产生了负面的反拨作用, 不利于学生综合英语水平的提高,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英语学习者很多都是哑巴英语。”, 不利于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是语言交际的一大阻碍。同时, 把考试通过与否与学生的毕业证等同起来, 无形之中增加了学生的压力, 进而抑制了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效度信度反拨

一项测试科学不科学, 合理不合理, 首先要看它的效度。效度指测试是否测了设计者想要考的内容。效度的高低是衡量语言测试最重要的指标和基本出发点。首先, 表面效度 (face validity) , 即试卷看上去是否考了要考的内容。其次, 内容效度 (content validity) , 是指测试是否考了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即考试的题目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它要测量的目标, 再次, 结构效度 (construct validity) , 指测试是否以有效的语言观 (语言学习观和语言运用观) 为依据。然后是共时效度 (concurrent validity) , 即一次测试的结果与另一次同时或时间相近的测试结果相比较或同教师对学生的评估相比较而得出的系数。最后, 预测效度 (predictive validity) , 指测试的预测能力。

信度则指考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换句话说, 拿同一份试卷对同一组学生实施两次或多次测试, 结果是否一致。这种信度实际包含两层含义:不同的阅卷人阅卷, 所得分数大致相同;同意阅卷人在不同的时间阅卷, 分数也大致相同。

然而, 众多研究者 (Henning 2001;Heaton 2002;萧春麟2001) 研究发现:矛盾和对立是信度与效度关系的主要特征。效度注重语言的整体性, 艺术性, 测试题目的多样性, 测试的内容和形式尽量接近语言运用的实际。信度则强调语言的科学性, 将语言进行分割处理, 注重测试题目的同质性, 使语言测试的内容与形式脱离语言运用的实际。因此, 任何测试, 任何测试题型都难以兼有极高的信度和极高的效度。

《英语 (2) 》测试的内容60%的考题来自的《英语 (2) 》教材, 尤其是完型填空和翻译, 完全出自于课本原文。因而《英语 (2) 》测试具有很高的效度。而信度方面, 测试的内容与形式脱离语言应用的实际, 考试内容单一, 考试形式机械, 应试教育特点尤为突出, 无法真正测出学生的英语水平。所以《英语 (2) 》测试在信度与效度平行发展的问题上还需进一步的探索。

4 提高《英语 (2) 》测试对英语教学正面反拨作用的建议

Hughes (1989) 曾就如何提高正面反拨作用的七点建议:测试要培养能力;测试内容覆盖面要广并有不可预测性;使用直接测试;使用尺度参照;成就测试要基于教学目的;使教师和学生了解测试;必要时向教师提供帮助。

Bailey (1996) 归纳了提高测试的正面反拨作用的四个方面:语言学习目标、测试的真实性、学习者的自主性和自我测评、测试结果的反馈,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衡量一个测试是否具有正面反拨作用的八条标准:测试参与者是否了解测试的目的和测试的结果;测试结果的反馈是否清楚、详尽和及时;测试参与者是否认为测试结果公正、可信;测试是否测了课程计划的教学内容;测试是否基于明确的目标和目的;测试是否基于正确的理论原则;测试是否使用了真实的语篇和测试任务;测试参与者是否进行了自我评估。

4.1 完善考试题型的设置

《英语自学考试大纲》明确提出了“培养听、说、写、译的能力”, 所以在题型的设置上可以适当向“听、说”倾斜, 设置简单有效的听力题和口语测试, 从而使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上向“听、说”能力的培养上倾斜。此外, 可以加大课外知识的考查, 即对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查, 降低课本原文原句出现概率, 注重实际英语水平能力的考查。对于《英语 (2) 》测试中单词拼写题型, 主要要求学生能够根据所给单词首字母, 词性以及汉语意思将整个单词补充完整。这种题型完全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 无法测出学生的实际英语水平, 大大降低了《英语 (2) 》测试的信度。所以考查学生单词的掌握程度, 完全可以放在短文中进行考查, 如补全短文等题型。既可以考查学生的单词记忆, 又考查了其单词应用的能力, 此建议符合Hughs的“测试要培养能力”。

4.2 课堂组织形式多样化

目前, 对自考本科英语课程多采用精读课的形式, 组织形式过于单一。课堂上, 教师充分发挥了其主导作用, 而往往忽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 不利于培养学生英语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众所周知, 自考本科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如果本末倒置, 长此以往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课堂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的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激发学生对英语学习的兴趣, 促使其主动学习。因而, 教师在课堂上要充分利用多媒体, 把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 使课堂内容更加的生动有趣, 讲解深入浅出。

4.3 注重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

英语教学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英语作为一本语言, 是与人交流的工具。只有在实际运用中, 熟练自如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掌握英语。英语测试的目的是要检测学生的英语水平, 最主要的还是英语的应用能力, 因而在课堂上, 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 让学生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设置更多的场景, 把课本知识融入到实际生活当中, 使其产生一定的内心感受和情绪体验, 提高课堂教师与学生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 从而加深知识的掌握, 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5 结束语

毋庸置疑, 测试对教学有着很大的反作用, 既有正面积极影响也有反面消极的影响。该文通过对自考本科教育英语测试对英语教学的反拨作用的探讨, 期望能把测试对教学的反拨作用更好的应用到实际教学中。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扬长避短, 扩大教学信息的输入量, 突破课本知识, 综合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 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克服消极影响。同时, 使学生更多的注重学习过程, 重在自学能力和自我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Bailey K M.Working for Washback:A Review of the Wash back Concept in Language Testing[J].Language Testing, 1996, 13 (3) :257-279.

[2]Heaton J B.Writing English Language Tests (New Edition) [M].Beijing: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2.

[3]Hughes A.Testing for Language Teachers[M].Cambridg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4]Hughes A.Testing for language teachers[M].Beijing:Beijing For 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0.

[5]黄大勇.语言测试反拨效应研究概述[J].外语教学与研究, 2002.

高职院校办自考本科应严格把关 第4篇

高职院校开办“自考本科”,好处很多,一是节省了学生的读书求学时间,一边读高职,一边参加“自考”,毕业时可获得“专科层次的高职”和“自考”的本科两个文凭。二是学费低,只需缴纳自考的费用,一般为5000元到20000元之间。三是有了“自考”本科,可以参加研究生学习,读在职研究生没有问题。四是这种文凭容易获得,因此高职院校相当多的在校生都参加了这种自考。

高职院校举办这种自考本科也是为了办学,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但还是要有一定的要求,起码要真正达到“本科”的水平。所以要严格把关,严格考试,让学生获得的“本科”名副其实,而不是花钱买一个文凭。如果不严格要求,滥发“自考”本科文凭,这文凭就会不断贬值,慢慢被社会淘汰。办教育的目的是教书育人,让学生真正学到本领。

据了解,“自考”本科不仅在高职院校内有市场,校外也很有市场,不少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考“本科”文凭,在加薪、升职方面都可以获得优势。若不严格把关文凭发放,自考本科的公信力也会渐渐丧失。

郑大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第5篇

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

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

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

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

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

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

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

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

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

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

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

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27、论民主集中制

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

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

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

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

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33、论行政强制措施

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

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

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

39、论行政不作为

40、论行政问责制

41、论罪刑法定原则

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3、论正当防卫制度

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

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

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

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

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

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

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

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

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62、论民法的性质

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

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66、论诚实信用原则

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6、论公序良俗原则

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71、论宣告死亡制度

72、论民事行为能力

73、论法人的概念

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

75、论法人的设立

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

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

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

80、论欺诈的构成81、论胁迫的类型

82、论重大误解

83、论显失公平

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86、论表见代理

87、论诉讼时效

88、论善意取得

89、论预告登记

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

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94、论代位权

95、论撤销权

96、论缔约过失责任

97、论违约损害赔偿

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99、论不当得利

100、论无因管理

101、论身体权

102、论隐私权

103、论商品化权

104、论过错责任原则

105、论过错推定

106、论过失相抵

107、论共同危险行为

10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111、论夫妻共同财产

112、论祖孙关系

1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114、论配偶权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探望权

1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24、再婚问题研究

125、论存款保险制度

1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1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1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

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1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1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

1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

1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

1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1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1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

1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1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1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

1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1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1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1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1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 1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 16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6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6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6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6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6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6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16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16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6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162、论反致制度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6篇

一、法理学

1.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法理学的价值 3.论法的价值

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

5.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6.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7.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 9.新时期法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10.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1.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论“司法独立” 13.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论法治 15.论法的继承性 16.论法的科学性

17.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二、宪法学

1.对宪法规范特征的研究 2.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3.违宪问题研究

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6.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7.宪政比较研究

8.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9.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10.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三、行政法学 1.行政合同性质论

2.论行政许可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6.论健全干部竞争机制 7.行政立法技术探讨 8.论行政责任 9.试论公务时限

10.试论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 11.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12.行政法性质探讨

13.行政法律关系之特性与构成 1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之关系 15.国家公务员法律身份的探讨 16.行政行为分类之研究 17.行政违法论 18.行政法律责任认定

四、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初探 2.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试论行政责任中的公务豁免原则

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论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6.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7.行政诉讼范围确定 8.论行政赔偿程序

五、中国法律史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2.唐代法律制度借鉴

3.试论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4.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5.简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与特点 6.国民党政府法律(包括台湾现行法)述评 7.革命根据地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8.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 9.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 10.论中国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观 11.朱熹法律思想评述 12.黄宗羲法律思想略论

六、外国法律史与当代西方法律制度 1.美国商品经济之法律调整 2.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3.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4.试论当代美国金融改革与立法的最新发展 5.美国的共同基金法律制度 6.英国法中的财产法及其最新发展 7.中美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8.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9.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10.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融资的法律问题 11.试论美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 12.试论美国信用风险的法律监管 13.美德反内幕交易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 14.简论美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管理 15.简论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 16.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 17.欧洲彩票市场立法与我国立法取向 18.试论战后外国民法发展的趋势 19.战后西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理

20.战后西方股份制与我国企业产权法律形式的改革 21.试论美国产品责任法 22.试论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

23.美国市场主体法律形式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 24.美国共同基金立法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 25.世界各国的旅游立法趋势与我国立法取向

七、刑法学

1.中国古今刑法制度比较 2.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4.论刑罚个别化原则 5.论防卫过当的构成

6.怎样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7.安乐死的构成和法律评介 8.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 9.试论死刑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10.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11.略论经济犯罪的数额与量刑 12.修改现行刑法的构想 13.关于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14.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5.论教唆犯

16.从语言学角度评现行刑事立法 17.量刑与形势、(或者论量刑方法)18.违反公司法犯罪的问题 19.毒品犯罪问题 20.刑罚目的论

21.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2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 23.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 24.论盗窃罪(或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 25.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 26.论过失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27.论抢却罪的几个问题 28.论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 29.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问题 30.论罚金 31.论传播性病罪 32.论绑架勒索罪

3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问题 3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认定

八、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2.论受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3.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4.论证人不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 5.试论自诉案件的概念和分类 6.也谈立案理由

7.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法律监督刍议 8.试论免于起诉制度之利弊

9.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 10.关于收容审查制度的法理探讨

九、律师实务 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和比较研究 2.律师在庭审中发问的目的、策略和技巧 3.完善律师制度刍议 4.如何确立刑事辩护方向 5.谈谈律师的拒绝辩护

十、民法学

1.论民法与市场经济 2.论民法与经济体改革 3.论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 4.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5.论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6.论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 7.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8.论我国的法人制度

9.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 10.论民事法律行为

11.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与后果 12.论代理

13.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14.论财产共有

15.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6.论我国的人身权保护制度 17.论法定继承 18.论物权

19.论债的保证担保 20.论质权 21.论抗押权 22.论留置权 23.论遗嘱继承 24.论遗赠 25.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26.论特殊侵权行为 27.论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十一、民事诉讼法学 1.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3.试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4.论诉与诉权

5.举证对象和举证责任 6.督促程序初探 7.公示催告程序浅析 8.论再审 9.论财产保全 10.论公开审判原则 11.论辩论原则

十二、婚姻法学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违法婚姻及期防治 4.改革中的婚姻家庭观 5.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6.无效婚姻制度初探 7.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8.论结婚登记制度 9.试论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10.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11.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12.收养制度探析 13.“禁育不禁婚”探析

十三、国际公法

1.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试论当代国家主权原则

3.从《海洋法公约》看国际海底法律地位 4.国际引渡与我国引渡法 5.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6.试析国际法的渊源层次

7.评析国际组织国家化倾向中的法律问题 8.从《海洋公约》谈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十四、国际私法

1.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综述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4.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异同与关系 5.析述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6.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7.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构建 8.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9.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十五、国际经济法学

1.国际经济法中的区域性组织法律问题 2.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 3.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4.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 5.关于外商租用土地的法律问题 6.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7.试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之适用 8.试论出口代理 9.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对策 10.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1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12.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初探 13.国际贸易中工业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14.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货币风险的防范

15.试述我国涉外税收法的适用及改进措施与相关法律条款选择 16.论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关贸总协定新领域法律问题探讨

18.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19.我国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两者的关系(或并轨问题)

十六、劳动法学

1.试论我国劳动法典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3.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试论公民的劳动权 5.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6.试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 7.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8.试论劳动标准法律制度

十七、合同法学 1.论要约与承诺

2.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 3.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4.论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效力 5.论合同中的无效代理 6.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7.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8.论合同的解除 9.论合同实际履行原则 10.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11.论合同适当履行原则 12.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方法 13.论违约金

14.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15.论违约赔偿的范围

16.论合同的保护担保(或者论合同的抵押担保)

十八、企业法学

1.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股份制的法律思考 3.论企业兼并的法律调整 4.企业法与公司法关系的研究

5.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有奖销售行为等等)6.论企业法中两权分离的原则 7.论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

8.论企业租赁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9.论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对策

10.论厂长的法律地位及厂长负责制的法律保障 11.论反垄断法的制定

12.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法律研究 13.论法人财产权

十九、财税法学 1.抗税行为的法律探讨

2.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 3.论我国财政立法

4.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对策

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现象及其法律对策 6.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

二十、金融法学

1.试论我国商品货币信用关系的发展 2.贷款的法律调整 3.合作银行的法律性质 4.我国商业银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5.论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 6.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7.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之我见 8.关于我国有价证券法的构思 9.票据法之探讨

10.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

二十一、房地产法 1.土地征用与市场经济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研究 3.房地产抵押研究

4.预售商品房转让立法研究; 5.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立法研究 6.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立法研究 7.住宅建设与住宅立法

二十二、环境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工业产权法学、公司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

1.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

2.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之异同 3.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4.论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区别 5.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 6.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7.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异同 8.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9.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10.企业名称权研究

11.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12.产品责任法探讨 13.商标撤销制度研究

14.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15.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6.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之异同 17.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18.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19.试论海上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论海事仲裁

21.论加强我国海商立法的意义

22.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演变 23.我国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4.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5.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6.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规体系 27.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股份制企业比较研究 28.论公司董事的责任 29.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限制 30.论上市公司舶公示制度 31.论股票内部交易的限制 3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组 33.论一人公司 34.论股东诉权的行使

35.公司收购与兼并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7篇

自考全日制:

全日制自考即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全日制大学正规教育有机结合的一种学历教育形式。与其他全日制一样,自考全日制生既是一名自考考生,又是所在就读高校的一名大学生。

全日制自考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法律专科主考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普通逻辑,经济法概论,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共14科。

法律本科课程设置: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文书写作,外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就业:

能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咨询等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报读对象及条件: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8篇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fa》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fa》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法律本科自考总结(精选8篇)法律本科自考总结 第1篇法律本科自考总结2005年5月开始,我参加法律本科自学考试。经过三年的艰苦学习,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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