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第1篇
编辑本段贷款新规的七大要义和三大精髓
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
七大要义: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
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贷后管理的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罚则约束则明确提出了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手段,约束贷款人和借款人等交易主体的行为。 编辑本段贷款新规七大亮点
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
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
“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银监分局局长邱承金说,“实贷实付”虽然是个新名词,但事实上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一直实行实贷实付。由“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并没有变化,只是在支付环节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
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
银监部门指出,传统贷款管理相对粗放,仅划分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通常叫“贷款三查”。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则被忽视了。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
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
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 1 办法》里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同时,在信贷新规中,借款人协议承诺除了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约要执行罚则条款外,还要承诺两点: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以上协议承诺,则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邱承金介绍,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而且实际中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也多是源于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
因此,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违规贷款,后果很严重
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银监法》规定的措施进行监管。这四种情形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约定,指出贷款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除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监法》对其进行处罚。七种情形分别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新规不会对个贷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贷款新规,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门槛抬高?增添金融消费者的麻烦?
市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央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变下,它越来越不适应当今银行业务的需要。贷款新规的出台,可谓一场信贷管理上的革命。新规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规就个贷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规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而且办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编辑本段贷款新规影响 贷款新规执行对自主创业的影响
“面谈面签”是为了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 个人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常务副
会长陈祖基认为,此前个人贷款的发放依据沿用多年的《贷款通则》,已不能涵盖银行业的现有业务,比如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办法对银行的贷款全流程包括从受理、调查、审查到审批的每个环节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签约需面签面谈”这一条,广受关注。
记者采访上海多家银行发现,除小额循环贷款等个别业务外,目前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业务都已实施“面谈面签”。而新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可以确保其不流于形式。以前,借款人总是按业务员的指令不停地签字而来不及看合同;现在则必须对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馈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签字。浦发银行个贷部总经理王嶒告诉记者,新规定对借款人而言没有增加手续,只是业务人员会问得更仔细,办手续的时间比过去长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视贷款成数和执行利率,对面谈时间长一点不会介意,而深入访谈恰恰更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他说。
交通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王学武所负责的部门参与了新办法的制定。他以为,面签面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甄别客户,而不是麻烦客户,这对客户是有利的。他介绍,以往出现过一些本人没有贷款,因为证件被盗用却要为贷款承担责任的事件,现在,面签面谈就可以有效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严格贷 2 款流向管理,但并不影响借款
个人贷款新办法规定,装修、买建材等个人贷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贷款人要和银行约定并按期报告贷款用途。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5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可以通过个贷途径申请,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诸多限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的标准更严、门槛更高了?
王学武解释说,对借款人,新办法在要求上并没有增加或提高门槛,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定,不会贷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担心。流程管理主要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银行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的一个方向。银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终的管理效率会提升,客户也会受益。
对于贷款用途的管理,银行各有“高招”。比如,对可自主支付的装修贷款业务,浦发银行实行综合授信。假如借款人最高可以获得30万元的贷款,银行会给予借款人30万元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装修进程分期分批支用贷款。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5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贷款,其用途追踪更为严格。浦发银行实行的追踪管理是,一看划拨的流向,二看支付后的凭证,还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一旦发现与贷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将要求收回贷款。“借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信贷资金,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浦发银行的一位业务人员说。
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一些创业贷款或小额助业贷款,创业的变数较大,这么严格的贷款管理是否会影响自主创业?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贷款用途,可以先提前还款,终止原有合同,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不会因此贷不到款,对自主创业也不会有影响。
应用新技术加强贷款追踪,贷款人违约将付出更大代价
从贷前的面谈面签到贷后追踪,个贷新办法的全流程管理对借款人的影响不大,但给银行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战。
每家银行的个人贷款笔数每年在数十万笔,按照新的办法,贷前贷后事务工作明显增多,如果一笔笔追踪,没有先进的手段与工具将难以实现;但如果新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将促使银行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风险控制。
创新管理已经时不我待。“30万元以下的自主支付贷款,借款人每划出一笔3万元以上的款项,银行就会得到提醒,然后自动进入账户分析系统。在这样严密的系统管理下,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的可能性很少。”王学武说,交通银行启用IT技术追踪贷款流向,效果非常好。
银行对贷款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借款人合规守约就显得特别重要。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对违约处罚的措施包括:违约挪用资金,将提高还款利息;按时不还款还将收到5级提醒,最后不还将提前收回款项,或拍卖抵押物,再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不再拥有借贷的权利,等等。
“新办法不仅对银行管理提出了精细化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有利。”王学武说。
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多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涉及个人房产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有些涉农银行还有农户类贷款。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又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留学贷款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又涉及装修贷款、助业贷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不同银行的具体贷款品种各有不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所有业务都将按这一新办法借贷。 贷款新规执行对信贷市场的影响
严防贷款挪用 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据介绍,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防范贷款风险 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业内专家指出,贷款新规强化了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第2篇
资管新规的酝酿直至最后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在中央反复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背景下推出的。
从宏观层面来讲。中央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之后去杠杆防风险被反复提及。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既要防范“黑天鹅”, 更要防范“灰犀牛”,充分反映了本届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重视。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放在首位的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出台风险监管的政策是有政策背景的。
从行业层面来讲。资管行业近年来有了高速增长,全市场资管规模由2012年的23.4万亿元增长到了2016年底的102.6万亿元,年均增长44.7%。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资管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第一,刚性兑付。以银行理财为例,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净值型产品占比6.5%,在所谓净值型产品中,还存在大量的调节收益,给客户刚性兑付的产品,实际的净值化产品的占比更低。刚性兑付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扭曲了资金配置的价格, 提高了融资成本;二是偏离了代客理财的本源,不能实现客户风险收益自担的原则,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内累积。
第二,监管套利。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原有的监管体制不能适应资管市场的发展。资管市场中,存在大量为规避监管而设置的通道和委外业务。多层嵌套导致的问题就是投机频繁,资金成本不断被抬升;同时由于层层嵌套,实际的杠杆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会是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资金池运作。产品之间相互倒仓,期限错配,收益相互调节。资金池运作将不同产品之间的风险不断累积,难以核算实际风险。同时期限错配,一旦产品运作中出现问题,引发的将会是整个资金池的风险。
四是,脱实向虚。除了大量的通道和委外业务,还存在大量的同业投资,并且这部分的占比越来越高。以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为例,2016年底同业存单在债券发行中占比59%,2017年底为64%。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相互空转,产生的后果:一是抬高了融资成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二是,同业空转导致风险相互传染,层层累积,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无论是宏观政策指引还是行业发展的现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发布资管新规都势在必行。 资管新规:如何防范风险
资管新规是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资管行业发展而出台的,那么在防范风险方面资管新规有哪些着力点呢?
风险分层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应当“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要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其实是要求对客户、产品乃至投资标的进行区分。具体而言是要实现客户分层:将客户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向客户销售与风险承受能力想匹配的产品;产品分层: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方向界定了产品的特征;资产分层:将投资标的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投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委托投资分层:新规规定资管公司可以将本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其他资管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投资,但是对于不同的产品委托机构不同,其中公募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是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
客户分层实际上是按照客户的资产规模区分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按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投资风险差异的标的资产。或者资管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是也是按照风险偏好的差异委托不同的产品。风险区分和甄别有利于实现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模式, 为打破刚兑提供了基础。(见图1)
风险隔离
新规前的资产管理模式由于对风险没有进行隔离,导致风险在投资者与资管机构、自营资金和代客资金、不同产品、不同资管机构之间传染和不断累积,最终的结果就是无法对风险水平有清晰的判断,从而极有可能在一片风平浪静的表面下面暗潮涌动,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
新规通过净值化实现了客户的投资风险与资管公司的投资风险相互隔离,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管公司开始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职;通过建立资管子公司,真正实现了资管部门与母公司之间的独立,避免了风险由代客资金向自营资金的?鞯荩?使资管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通过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相互传染,资管公司以往采取的通过资金池相互调节收益的做法被严格禁止,并且配合三方托管, 彻底实现了不同产品之间风险的隔离;通过禁止多层嵌套,防止了资管公司之间为了规避监管将投资风险层层转包,使得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标和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降低或有偿债风险。同时配合功能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见图2)
除此之外,新规还要求实现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资管产品与代销产品、资管业务操作与其他操作之间的相分离。新规的政策措施目标在于实现风险隔离,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揭示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要向投资者明示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披露产品净值及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披露信息的要求是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资管产品投资关联交易方的证券的,还需要建立健全审批评估机制,并充分披露信息。对于不同的产品,新规要求信息披露的标准也有差异。
另外资管机构需要核算产品净值,经外部机构审计,上报金融监管机构。新规还要求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建立从产品成立到产品终止完整的信息报告流程,覆盖产品标准、数据格式、募集信息、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内容,并定时报备的规则体系。对于计提风险准备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让投资者对投资的产品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让监管机构对资管产品及投资动向有准确的判断。(见表1) 风险限制
新规对于风险的直接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限定投资杠杆,其实允许金融机构主动负债,但是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设定产品分级比例,限定了低风险资金流入高风险投资的比例,三是控制投资集中度,就是防止将所有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中;四是设定行业禁入,禁止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隔断了自营和理财资金的风险传染,禁入投入法律禁止行业,则要求投资内容满足合规性要求;五是计提风险准备主要是为非正常运作出现的意外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这里的风险计提仅仅是为操作风险而非信用风险提供保障。(见表2)
风险限制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低于风险的能力,避免金融泡沫无限制地扩大,也限定了风险爆发时产生的连锁反应。 资管新规:短期阵痛
资管新规有利于防范风险,长期来看对于促进资管市场健康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都有积极作用。但是资管新规实际上是从负债端到资产端、客户端到投资端等方面对资管市场的重塑。资管新规带给资管市场的短期阵痛必然是巨大的。具体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短期的风险。 负债端风险:青黄不接
如果说以往的投资模式都是由资产驱动负债,新规实施后则是负债驱动投资。净值化转型、打破刚兑肯定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净值化产品的转型不仅考验资管机构,同样也会考验投资者。自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支理财产品以来,到2017年末,资管市场共发行理财产品257700支,募集资金173.59万亿元。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的统计显示,其中净值型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去年上涨了56.27%,但占比也仅仅为0.6%。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占银行当期发行理财产品的1.6%,其中大多数还是外资银行的产品。由此可见,虽然资管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多年了,但是投资者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自新规发布之日到2020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发行的产品需满足新规要求,存?m产品要逐渐减少规模。2020年后,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存量产品不得存续。其实这个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如何能够在老产品逐步退出时,保证新产品能够续接上,是保证资管市场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实现新老产品的交替,资金出现青黄不接情况,必然导致对金融市场的重创。然而,如何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不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资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稳定的大事。一是要坚定信念,认识到净值化转型是大势所趋,并且最终会利好资管市场,必须坚定执行;二是资管机构要加强产品研发,研发的产品不但能够满足监管要求,更能迎合投资者需要, 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三是资管机构要控制投资节奏,根据产品募集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节奏,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问题;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接受理财产品市值的正常波动。 资产端风险: 调整转型
对于投资端而言,新规要求不能期限错配,降低了期限错配的风险;新规约定了投资的杠杆和份额分级的上限,降低了投资的负债风险;新规对投资非标业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方面更为严格,有利于投资市场的非标准化转标,优化资产结构。以上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长期来看对于优化资管市场结构、降低投资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对于投资市场仍然会产生冲击。
第一,非标业务面临转型。截止到2017年底,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占比为16.22%,非标业务投资虽然由2013年的27.49%逐步下降,但是占比依然较高,如何在过渡期内顺利实现转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杠杆水平需要降低。按照新规的要求,开放式公募、分级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140%,封闭式公募、一般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200%,而之前通过通道和多层嵌套,实际杠杆水平远超监管要求,这部门资金的回流对金融市场必定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三,通道业务面临调整。新规强调两点,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坚决禁止,在满足资质、标准、流程等之下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通过前期“三三四十”检查,通道业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存量规模仍然很大,去通道也面临很多压力。第四,信息披露要更加完善。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向上要识别投资者,向下要识别底层资产,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尤其是对于公募产品而言,要坚持穿透原则。这对于资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和人员配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有效应对资产端转型带来的风险,一是要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调整投资策略,积极整改,步子可以放慢,但一定要坚持正确方向;二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冲击是肯定会有的,但是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稳妥推进,有序进行是保证转型成功的必要原则。总结成一句话:步子要坚定,也要稳妥。
机构调整风险:职能转变
关于机构调整的问题,新规有两段描述:一是主业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资管子公司;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将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按着目前的要求,成立资管子公司对于某些管理资管产品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而言,具有很多优势。比如托管费的问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但是成立子公司同样面临很多的挑战。
一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的问题。对于银行而言,原来的资产管理只是行里的一个业务部门,资管部门可以借助银行?S富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获取资金来源。一旦资管子公司成立,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资金来源。原有的渠道能否继续借用,如果可以的话,销售费如何分成和管理。
二是,人员配置和人员管理的问题。资管公司的成立必然对原有架构产生挑战。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客户维护、信息披露、产品运作等都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这对资管公司而言都是重要的挑战。除此之外,机构的变革也会对现有人员产生冲击, 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现有人员的大量流失。三是,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的问题。如何在借助母公司渠道、网络、人员等资源的同时,正确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协调发展,对资管公司而言也是巨大的挑战。
面对机构调整带来的风险:一是,成立资管子公司不是资管机构的必选项,资管机构要权衡利弊,择优而行。二是,一旦成立资管子公司,要实现新旧机构之间的稳妥过渡,既要避免人员的流失,也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分调动新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管理的方式,在借力母公司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定价维护好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资管新规的出台与当前防范系统风险的背景相契合,也终结了十多年来资管行业的无序扩张。资管新规将资管行业纳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下,对于金融监管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资管新规通过风险分层、风险隔离、风险提示及风险限制, 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实现了对资管行业统
一、分类、有序的管理,长期来看,对于化解资管行业杠杆不清、监管套利、频繁投机等问题都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资管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资管新规对于资管市场而言不啻于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变革中会产生各种预料到和预料不到的困难和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 不因处置风险而产生更大的风险,不但考验监管机构,同样也考验资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所有的参与者。正如新规所言,在这轮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次序,好的政策还需要好的实施。
本文受到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成因、影响效应及监管策略研究(ZR2018QG005)”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为作者的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第3篇
资管新规的酝酿直至最后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在中央反复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背景下推出的。
从宏观层面来讲。中央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之后去杠杆防风险被反复提及。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既要防范“黑天鹅”, 更要防范“灰犀牛”,充分反映了本届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重视。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放在首位的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出台风险监管的政策是有政策背景的。
从行业层面来讲。资管行业近年来有了高速增长,全市场资管规模由2012年的23.4万亿元增长到了2016年底的102.6万亿元,年均增长44.7%。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资管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第一,刚性兑付。以银行理财为例,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净值型产品占比6.5%,在所谓净值型产品中,还存在大量的调节收益,给客户刚性兑付的产品,实际的净值化产品的占比更低。刚性兑付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扭曲了资金配置的价格, 提高了融资成本;二是偏离了代客理财的本源,不能实现客户风险收益自担的原则,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内累积。
第二,监管套利。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原有的监管体制不能适应资管市场的发展。资管市场中,存在大量为规避监管而设置的通道和委外业务。多层嵌套导致的问题就是投机频繁,资金成本不断被抬升;同时由于层层嵌套,实际的杠杆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会是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资金池运作。产品之间相互倒仓,期限错配,收益相互调节。资金池运作将不同产品之间的风险不断累积,难以核算实际风险。同时期限错配,一旦产品运作中出现问题,引发的将会是整个资金池的风险。
四是,脱实向虚。除了大量的通道和委外业务,还存在大量的同业投资,并且这部分的占比越来越高。以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为例,2016年底同业存单在债券发行中占比59%,2017年底为64%。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相互空转,产生的后果:一是抬高了融资成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二是,同业空转导致风险相互传染,层层累积,也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无论是宏观政策指引还是行业发展的现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发布资管新规都势在必行。 资管新规:如何防范风险
资管新规是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资管行业发展而出台的,那么在防范风险方面资管新规有哪些着力点呢?
风险分层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应当“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要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其实是要求对客户、产品乃至投资标的进行区分。具体而言是要实现客户分层:将客户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向客户销售与风险承受能力想匹配的产品;产品分层: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方向界定了产品的特征;资产分层:将投资标的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投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委托投资分层:新规规定资管公司可以将本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其他资管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投资,但是对于不同的产品委托机构不同,其中公募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是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
客户分层实际上是按照客户的资产规模区分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按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投资风险差异的标的资产。或者资管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是也是按照风险偏好的差异委托不同的产品。风险区分和甄别有利于实现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模式, 为打破刚兑提供了基础。(见图1)
风险隔离
新规前的资产管理模式由于对风险没有进行隔离,导致风险在投资者与资管机构、自营资金和代客资金、不同产品、不同资管机构之间传染和不断累积,最终的结果就是无法对风险水平有清晰的判断,从而极有可能在一片风平浪静的表面下面暗潮涌动,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
新规通过净值化实现了客户的投资风险与资管公司的投资风险相互隔离,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资管公司开始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职;通过建立资管子公司,真正实现了资管部门与母公司之间的独立,避免了风险由代客资金向自营资金的?鞯荩?使资管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通过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相互传染,资管公司以往采取的通过资金池相互调节收益的做法被严格禁止,并且配合三方托管, 彻底实现了不同产品之间风险的隔离;通过禁止多层嵌套,防止了资管公司之间为了规避监管将投资风险层层转包,使得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标和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降低或有偿债风险。同时配合功能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见图2)
除此之外,新规还要求实现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资管产品与代销产品、资管业务操作与其他操作之间的相分离。新规的政策措施目标在于实现风险隔离,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揭示
新规要求资管机构要向投资者明示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披露产品净值及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披露信息的要求是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资管产品投资关联交易方的证券的,还需要建立健全审批评估机制,并充分披露信息。对于不同的产品,新规要求信息披露的标准也有差异。
另外资管机构需要核算产品净值,经外部机构审计,上报金融监管机构。新规还要求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建立从产品成立到产品终止完整的信息报告流程,覆盖产品标准、数据格式、募集信息、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内容,并定时报备的规则体系。对于计提风险准备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让投资者对投资的产品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让监管机构对资管产品及投资动向有准确的判断。(见表1) 风险限制
新规对于风险的直接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限定投资杠杆,其实允许金融机构主动负债,但是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设定产品分级比例,限定了低风险资金流入高风险投资的比例,三是控制投资集中度,就是防止将所有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中;四是设定行业禁入,禁止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隔断了自营和理财资金的风险传染,禁入投入法律禁止行业,则要求投资内容满足合规性要求;五是计提风险准备主要是为非正常运作出现的意外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这里的风险计提仅仅是为操作风险而非信用风险提供保障。(见表2)
风险限制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低于风险的能力,避免金融泡沫无限制地扩大,也限定了风险爆发时产生的连锁反应。 资管新规:短期阵痛
资管新规有利于防范风险,长期来看对于促进资管市场健康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都有积极作用。但是资管新规实际上是从负债端到资产端、客户端到投资端等方面对资管市场的重塑。资管新规带给资管市场的短期阵痛必然是巨大的。具体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短期的风险。 负债端风险:青黄不接
如果说以往的投资模式都是由资产驱动负债,新规实施后则是负债驱动投资。净值化转型、打破刚兑肯定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净值化产品的转型不仅考验资管机构,同样也会考验投资者。自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支理财产品以来,到2017年末,资管市场共发行理财产品257700支,募集资金173.59万亿元。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的统计显示,其中净值型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去年上涨了56.27%,但占比也仅仅为0.6%。中国理财网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占银行当期发行理财产品的1.6%,其中大多数还是外资银行的产品。由此可见,虽然资管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多年了,但是投资者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自新规发布之日到2020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发行的产品需满足新规要求,存?m产品要逐渐减少规模。2020年后,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存量产品不得存续。其实这个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如何能够在老产品逐步退出时,保证新产品能够续接上,是保证资管市场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实现新老产品的交替,资金出现青黄不接情况,必然导致对金融市场的重创。然而,如何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不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资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稳定的大事。一是要坚定信念,认识到净值化转型是大势所趋,并且最终会利好资管市场,必须坚定执行;二是资管机构要加强产品研发,研发的产品不但能够满足监管要求,更能迎合投资者需要, 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三是资管机构要控制投资节奏,根据产品募集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节奏,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问题;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接受理财产品市值的正常波动。 资产端风险: 调整转型
对于投资端而言,新规要求不能期限错配,降低了期限错配的风险;新规约定了投资的杠杆和份额分级的上限,降低了投资的负债风险;新规对投资非标业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方面更为严格,有利于投资市场的非标准化转标,优化资产结构。以上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长期来看对于优化资管市场结构、降低投资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短期对于投资市场仍然会产生冲击。
第一,非标业务面临转型。截止到2017年底,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占比为16.22%,非标业务投资虽然由2013年的27.49%逐步下降,但是占比依然较高,如何在过渡期内顺利实现转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杠杆水平需要降低。按照新规的要求,开放式公募、分级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140%,封闭式公募、一般私募产品杠杆率不得高于200%,而之前通过通道和多层嵌套,实际杠杆水平远超监管要求,这部门资金的回流对金融市场必定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三,通道业务面临调整。新规强调两点,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坚决禁止,在满足资质、标准、流程等之下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通过前期“三三四十”检查,通道业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存量规模仍然很大,去通道也面临很多压力。第四,信息披露要更加完善。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向上要识别投资者,向下要识别底层资产,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尤其是对于公募产品而言,要坚持穿透原则。这对于资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和人员配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有效应对资产端转型带来的风险,一是要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调整投资策略,积极整改,步子可以放慢,但一定要坚持正确方向;二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冲击是肯定会有的,但是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稳妥推进,有序进行是保证转型成功的必要原则。总结成一句话:步子要坚定,也要稳妥。
机构调整风险:职能转变
关于机构调整的问题,新规有两段描述:一是主业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资管子公司;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将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按着目前的要求,成立资管子公司对于某些管理资管产品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而言,具有很多优势。比如托管费的问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但是成立子公司同样面临很多的挑战。
一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的问题。对于银行而言,原来的资产管理只是行里的一个业务部门,资管部门可以借助银行?S富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获取资金来源。一旦资管子公司成立,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资金来源。原有的渠道能否继续借用,如果可以的话,销售费如何分成和管理。
二是,人员配置和人员管理的问题。资管公司的成立必然对原有架构产生挑战。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客户维护、信息披露、产品运作等都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这对资管公司而言都是重要的挑战。除此之外,机构的变革也会对现有人员产生冲击, 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现有人员的大量流失。三是,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的问题。如何在借助母公司渠道、网络、人员等资源的同时,正确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协调发展,对资管公司而言也是巨大的挑战。
面对机构调整带来的风险:一是,成立资管子公司不是资管机构的必选项,资管机构要权衡利弊,择优而行。二是,一旦成立资管子公司,要实现新旧机构之间的稳妥过渡,既要避免人员的流失,也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分调动新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正确处理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管理的方式,在借力母公司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定价维护好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资管新规的出台与当前防范系统风险的背景相契合,也终结了十多年来资管行业的无序扩张。资管新规将资管行业纳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下,对于金融监管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资管新规通过风险分层、风险隔离、风险提示及风险限制, 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实现了对资管行业统
一、分类、有序的管理,长期来看,对于化解资管行业杠杆不清、监管套利、频繁投机等问题都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资管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资管新规对于资管市场而言不啻于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变革中会产生各种预料到和预料不到的困难和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 不因处置风险而产生更大的风险,不但考验监管机构,同样也考验资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所有的参与者。正如新规所言,在这轮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次序,好的政策还需要好的实施。
本文受到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成因、影响效应及监管策略研究(ZR2018QG005)”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为作者的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第4篇
私募基金如何定义的问题, 在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小的分歧。事实上私募基金发展了这么多年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即便是在私募基金的发源地美国也没有这样一个官方文件来给私募基金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我们用习惯和特征为比较对象, 来判断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法律上的私募’, 也叫非公开发行, 美国法称之为:private placement’。”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的内容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私募基金这个词是中国独创的, 国外并没有这个词, 西方国家称之为私募发行。2014年8月21日《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概念的界定短时间内有了一个较为官方的定义, 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
(一) 私募基金的概念界定不清晰
私募基金的概念界定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不仅仅是中国,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确切的给过私募基金一个定义标准或标准的定义, 甚至西方国家根本无这个词, 取而代之以私募发行。直至2014年《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才给私募基金一个官方定义。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 其存在概括性太强, 范围过大的问题。另外一点是《办法》的性质属于部门行政规章, 它的效力是不及法律的, 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就产生了“帮不上忙”的尴尬局面。
(二) 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我国立法上对私募基金仍是空白,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均为限制性规定, 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 私募基金成为证券监管的盲区。”前文中提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它虽然比较详细的介绍了私募基金以及对其大致的监管手段, 但是它存在着效力上的缺失, 它不是法律自然不能起到法律上的效果, 不可否认《办法》的出台是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 但是也只能是无济于事, 没有实权就起不到作用。
(三)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问题包括信息披露过多和虚假宣传, 国外的私募基金是禁止广告宣传的, 而且是在一个宽松的信息披露环境下进行的, 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只将必要的信息公之于众, 因为他们相信以投资者的能力和专业程度是完全可以预估出利益值和风险比例, 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但是在中国管理者往往想尽可能多的披露有关私募基金的消息, 甚至是通过夸大收益率或者是承诺最低收益的方法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 这样一来就会有一些非专业的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投资, 从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甚至产生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 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缺位
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存在很多不当之处。首先,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来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事宜, 但是缺少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实践中, 对于私募基金采取了功能监管的方式, 即工商部门负责私募基金的成立注册, 涉及外资的私募基金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保险公司、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私募基金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私募基金投资企业上市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其次,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适当还体现在, 我国没有制定一个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 没有规定管理者和投资人的资格, 这样一来导致主体能力不够。再次就是没有相关的奖惩机制, 一旦私募基金出现问题, 我们只能通过《民法》, 严重的涉及刑事犯罪的适用《刑法》, 法律上不存在一套有关于私募违法行为惩罚办法, 即法律适用空白。
三、我国私募基金制度的再完善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 但是其迅猛的发展速度使其与证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具有了同等重要的经济地位, 金融经济界对私募股权基金也愈发重视。”但是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得到很好的管理, 导致私募基金市场较为混乱, 管理难度较大, 因此希望通过以下几点建议能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有所帮助。
(一) 确立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一, 经济安全原则。私募基金要以坚持经济安全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不仅包括宏观上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发展的健康, 还包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 公平公正原则。包含以下三点: (1) 对任何投资人都要尽到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能因为吸引实力较强的投资者而做出任何形式的保底利润的承诺。 (2) 对待投资者的不合理投资行为要严格拒绝, 不能仅对个别投资者降低投资人的门槛限制, 对于情节严重有不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举报制止。 (3) 经营者不得任意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本不属于他的或非正当的利益。第三, 适度监管原则。对于像私募基金这样的涉及范围较广的经济活动, 采取适度的监管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就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来看, 我国当前本土存在的私募基金多为在政府引导下建立的产业基金, 从这个我国特有的大背景下, 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行业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进行监管, 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出现市场失灵问题。”
(二) 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控制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要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个是私募基金管理者准入资格的确定, 另外一个是私募基金投资者准入资格的规定。第一, 私募基金的管理者, 包括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 这些主体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之作用, 私募基金运作的好坏全凭这些人的操作管理能力, 因此对这一类人的资格审查集中在能力考核上, 要确保管理人员有这个能力, 能运作好整个经济活动。第二, 投资者的资格, 即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主要是看投资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担得起可能发生的盈利或亏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这个规定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规则是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规则, 它不同于公募基金, 由于它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所以公募形式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但是私募基金的收益高, 操作起来灵活性强, 诸多优点导致人们更加青睐于此, 为了避免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热, 所以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应作太苛刻的规定, 相反应该适当的宽松一些, 并且禁止广告宣传。那么什么是该披露的什么又是不该披露的呢?笔者认为该披露的信息是用来持续基金运作的必不可少的信息, 如招股说明书、公司重大组成情况等必要公开的事项, 不适宜公开的是涉及私募基金收益率的数据, 基金增值评估等这些对投资者有吸引力或诱导性的信息, 更加应该禁止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不做任何确保收益的承诺, 如此一来, 私募基金便回归到它原本的属性, 即充分考验投资者的风险评估能力及专业素质, 是私募基金重新回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上。
摘要:私募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后便开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我国的私募基金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晰、法律地位模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私募基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为了改善这个局面应该对私募基金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确立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由此推动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行, 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市场准入
参考文献
[1] 匡智华.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研究[D].山东大学, 2008.
[2] 韩文娟.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 2010.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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