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精选10篇)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1篇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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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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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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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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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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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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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2篇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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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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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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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3篇
1 法医鉴定现象
主要表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 这些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 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当时情况下,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 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 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 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比如法医鉴定类, 现在每个县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 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医院腾出两门房子, 买两张桌子, 即成立了鉴定所, 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临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 实际上, 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得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 并愈演愈烈。同时, 如果当事人觉得鉴定对自己不利, 就会申请重新鉴定, 这样反反复复使得办案效率低下。例如被告人年某兄弟2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 年某兄弟即对雒某拳打脚踢, 致成伤情。此案先由侦查机关法医出具初次鉴定结论评定为轻伤, 至审判环节, 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 审判机关委托两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分别评定为轻伤和轻微伤, 最终审判机关又采信了初次鉴定结论下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 被害人认为初次鉴定对部分伤情漏检, 伤情应当更重, 被告人则认为系轻微伤应判其无罪, 四处上访。
2 当前法医鉴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几处鉴定结论不一致或者诉讼当事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调查中发现, 无休止鉴定案件的发生, 大多数或者因为对鉴定方法的先进性、有效性产生怀疑, 或者觉得鉴定资料条件不好, 或者是鉴定过程中有人为因素干扰, 或者是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从根本上说, 是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如果对每一类、每一种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标准, 如果鉴定人共同遵循, 有利于排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 就有利于确保鉴定质量, 有利于评断鉴定结论的是非, 有利于消除鉴定分歧。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 (试行) 》, 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得缓解, 但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相应对策和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由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占有的重要作用, 所以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与原单位分离出来, 并且合并组建成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就很有必要。同时, 根据学科不同, 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就可以避免自检自监、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 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 避免相互推卸责任, 提高工作效率,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3.2 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 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 鉴定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 所谓“专家”,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是指“通过接受教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专门领域内知识的人。”所以, 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 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 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实行统一管理。在严格鉴定人准入的门槛的同时, 实行错鉴追究制度要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正确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 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 只能说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差与纰漏。对鉴定人的错鉴行为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办错案要赔偿, 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 追究鉴定人的责任。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要求赔偿, 鉴定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只有这样, 才能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科学性, 准确性, 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目的。
综上所述, 纠正与改变当前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 不但有利于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 更可以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基本前提, 然而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主要对目前法医鉴定现象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梁美丽, 温利军.法医鉴定中信息技术的应用[J].数字化用户, 2013 (29) :102.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4篇
关键词 鉴定 损伤程度 新标准 旧标准 差异
一、案例资料
1、简要案情。2013年7月5日晚11时许,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受害人余某与男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男友遂将车停到路边,对受害人余某拳脚相向,并拔出水果刀刺向余某,导致余某全身多处受伤。余某伤后先后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出院,某市公安局派处所要求对受害人余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2、医院资料。某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摘录:2013.07.06-2013.07.11
主诉: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于2013年7月6日入院。
既往史:体健
查体:T36.5℃ P88次/分 R20次/分 BP100/60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查体合作。皮肤黏膜苍白,全身淋巴结无肿大。头颅无畸形,左眼结膜充血,左眼眶肿胀,局部瘀斑形成,伤口处覆盖大量淤血块。口唇无紫绀,口腔黏膜无溃疡。甲状腺无肿大。胸廓对称,双侧呼吸运动对称,双侧语颤对称,双侧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前区无隆起,心界正常,心率88次/分,心率齐,心音稍弱,未闻及心包膜擦音及心脏杂音。腹部平坦,压痛无,无反跳痛,肝脾未触及,移动性浊音无,肠鸣音亢进无。左肩部、双前臂、左臀部及双下肢可见若干散在大小不等伤口,约1.5~2cm,右拇指桡侧缘及右小指尺侧缘分别可见2€?.5cm,1.5€?cm斜行伤口,肌腱断端外露,左手诸手指伸指功能障碍,右拇指及小指伸指功能障碍,双手及双下肢稍感麻木,伤口呈喷射状出血。脊柱活动正常。肛门生殖器正常。
治疗经过:
入院后急于当日在全麻麻醉下行“全身多处清创,左中、环、小指;右拇指、小指伸指肌腱、右拇指桡侧、小指尺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消肿等对症支持治疗。伤口干燥,未拆线,患指血运及指腹张力正常。2013年7月6日X光片示:双侧尺桡骨、右膝、左胫腓骨、左肱骨、右手及胸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6日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11日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感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
出院诊断:全身多处刀刺伤:双上肢、双下肢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臀部肌肉损伤;左眼结膜充血。
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余某神清合作,自行缓慢步入鉴定室,语利,自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查体:一般情况可,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伤口,累计缝合伤口长度约75.6cm,其中左大腿外侧可见6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膝1处缝合伤口,长2 cm ;左小腿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右大腿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 ;左肩胛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2cm、0.8cm;左上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前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9 cm、1 cm; 左上肢活动受限;右手上臂及肘关节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分别1 cm、1.5 cm、1.5 cm、11 cm ;右手前臂内侧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3 cm、1.5 cm;右手拇指根部,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1cm、3 cm ;右小指可见2处缝合伤口,长4 cm、1.5 cm;右手小鱼际可见一处缝合伤口,长1.8 cm 。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双前臂石膏托外固定。双下肢关节及脊椎活动自如。
阅当地医院2013年7月6日X光片、CT片示:头部、胸部及四肢未发现骨折。
二、讨论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及时而准确地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对于案件的下一步的侦查审讯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上述法医学检验情况,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被鉴定人余某因外伤致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创口,缝合创口累计长度约75.6cm,经过治疗,目前,左上肢活动受限;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三)[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已构成轻伤;
而根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第5.11.2条b)[轻伤一级 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由此可以看出,新、旧标准对于此案件的鉴定结论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只是在划分的等级上更加的细分。
众所周知,于1990年7月1日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了20余年来,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依据,但是上述标准在这20年中未曾修订,且一些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所以新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
本案中,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新旧标准一致;且根据新旧标准,最后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但是根据新标准,轻伤中又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此细分,有如下优点:
(1)损伤程度鉴定更加准确。
(2)轻伤到重伤间的划分更有层次。如新标准中对于体表损伤5.11.1中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为重伤二级,而轻伤一级5.11.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这样的划分逐步递进,布局合理,更有层次。
(3)量刑更明晰。随着1997《刑法》实施和鉴定标准在法医鉴定中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罚价值目标更具理性化、从重刑到慎刑的司法理念的演变与建立、量刑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法制环境的变化等,都要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证。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条款只有原则定性规定,有些条款规定不准确,在适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愈显突出。新标准能够基本解决法医在损伤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在审判中能够起到指导法官量刑、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该《损伤标准》设置科学、条款清晰、布局合理、数据全面、操作性强,能够保证相关犯罪案件适当的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
(4)可操作性更强,兼具公平。新标准第一次把鉴定时限、损伤范围界定、伤病关系、功能丧失的具体描述、数据的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的量化作出了规定。鉴定人在引用标准时操作性强。
参考文献: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070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杨克敏.从单纯定性规定到定性与定量并举的飞跃—损伤标准修订课题研究是指导法官对有关犯罪量刑有益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04,4:28-30.
法医轻伤鉴定 第5篇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法医轻伤鉴定 第6篇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法医轻伤鉴定 第7篇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纠纷的原因及防范 第8篇
1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 但是如上所述,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 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 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 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 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 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 正如上文所述, 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 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 常常会“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 对于有些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 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1.2 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 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靠技术解决, 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 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 他们想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 科学的鉴定也不是万能的, 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 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 通过尸体检验也不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 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 由此可见, 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 并不是终极结果。
1.3 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 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 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大有一副“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 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 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 法官将难以采信, 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 因此, 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 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 以泄不满, 引发纠纷。
2 完善法医参与司法鉴定的对策
2.1 提高鉴定水平, 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 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 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 同时, 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 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 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 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 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除此之外, 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 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 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 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 有的放矢, 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2.2 统一技术规范, 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 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 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 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 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 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 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 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会避免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 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
2.3 实行鉴定公开, 减少双方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实践中, 虽然签订了协议书, 但并没有将对方的知情同意完全实现, 对方对鉴定采取的方法技术, 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实现的目的并不明确知晓, 所以这样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减少鉴定纠纷的产生, 而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公开和知情。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 更好的公开鉴定程序, 应该在鉴定的每一个过程中, 都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 在选择的方法或对鉴定对象产生一定损害时, 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理解。这就要求鉴定者要保持和委托方的交流, 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透明公开, 从而减少委托方的误会, 减少鉴定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 结论
综上所述, 法医病理学鉴定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我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法医鉴定不断地增加, 正如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一样, 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们应该认识到, 法医病理鉴定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这也是法医病理鉴定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的原因, 本文阐述了法医病理鉴定中的纠纷及应对措施, 实际工作中, 由于我们公检法体系的分工不同, 法医鉴定体系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还需要加强法医鉴定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 同时, 要充分做好二次鉴定和发生纠纷证据意识。法医病理鉴定中要与当事人、委托方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联系, 相互沟通, 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 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相关知识, 尤其是当前医疗纠纷不断增加, 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也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赔偿等多方面的利益问题, 我们的鉴定工作更应细致, 作出结论要充分、合理, 避免纠纷的的发生。
摘要:在法医病理鉴定的过程中, 由于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纠纷问题, 而这样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麻烦,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加强法医病理工作者的纠纷防范意识, 从而更好的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本文主要对法医司法鉴定纠纷的原因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说明, 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鉴定纠纷
参考文献
[1]雷普平, 李桢, 瞿勇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J].中国司法鉴定, 2009, 2.
[2]李彦, 董天飚, 曾斌.伤病共存的司法鉴定[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 26 (3) .
的轻伤鉴定标准 第9篇
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内容简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该怎么办?事故赔偿又该怎么算?翻开由朱力编写的这本《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它将邀请专业人士为您提供维权妙计,并归纳总结出全国各地的赔偿计算标准,帮您算算在哪索赔更加划算
出生47天的男婴,因“腹泻”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结果孩子不治身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昨天,婴儿母亲陈女士无助地来到本报,她觉得医院赔偿金过低,希望本报能帮她打听相关赔偿标准。
陈女士夫妻俩来自鄂州农村,去年4月11日,儿子比预产期提前20天降生。见孩子持续腹泻了4天,5月28日上午11点,他们带着孩子赶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孩子为“急性腹泻”,开了药,做了输液等治疗。家人希望孩子能住院治疗,医生说没必要。当天下午3点,陈女士一家人抱着孩子回家途中,孩子哭闹不止,脸色苍白,大便有血,于是迅速将孩子送回医院。这次医院将孩子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腹泻病(重型)、营养不良”,并告了病危。随后孩子被转入急救科,当晚10点15分,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家属认为,如果医院能在孩子第一次送到医院时就正确诊断,及时抢救,孩子不会死去。孩子的死,医院是有责任的,于是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1月16日,武汉市医学会就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写道:“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陈女士迷惑地问,医院现在只愿意赔5万元,其实他们家用在孩子尸检、丧葬、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项目上的费用已有两万多元,她很想知道,这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到底应如何申请赔偿?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也让她很不理解。
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林婧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一、医疗费,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花费。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当地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三、精神抚慰金,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四、受害人亲属办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受害人的丧葬费,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书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需要经过质证(核实验证),如果鉴定结果依据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在责任分担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划分,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第10篇
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标准的,就属于轻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们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是会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赔偿的。所以受伤的鉴定标准和受伤的赔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那么,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有哪些呢?
轻伤鉴定标准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 0.6cm 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颈部损伤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12.0cm2 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2 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6、胸部损伤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 6 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7、腹部损伤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8、盆部及会阴损伤
轻伤一级
a)骨盆 2 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 1/2 以上。
g)阴囊皮肣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肣面积 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9、脊柱四肢损伤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肣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0cm 以上。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肣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10、手损伤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1、体表损伤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 100.0cm2 以上。
d)皮肣缺损 30.0cm2 以上。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 50.0cm2 以上。
d)皮肣缺损 6.0cm2 以上。
12、其他损伤
轻伤一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或者 IIIo 面积达 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 IIIo 面积达 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 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伤量刑标准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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