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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教学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律案例教学法(精选12篇)

法律案例教学法 第1篇

(一) 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 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 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法庭辩论, 二是公共演讲。

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逻辑学指出了逻辑学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及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联。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在“逻辑要现代化”的视野下, 人们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 使现代逻辑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源。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逻辑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 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进入21世纪以后, 法律逻辑研究进入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在这个时代,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二)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渗透着法律的影响。对法学的学习, 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逻辑的严密性, 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来构建。同时也离不开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其中的专业化和法律思维训练等都需要借助法律逻辑这样的理性工具来完成。当然,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首先,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 其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 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其独特的作用, 再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驳斥诡辩的能力。

二、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 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 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案例教学法以构建主义教育学理论为理论基础, 具有启发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 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等多种教学形式。

然而, 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 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我国的薄弱环节, 在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教学中, 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 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法律制度和理论。

三、法律逻辑在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下面就法律逻辑学法律论证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结合“贾国宇 (化名) 案”来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

案件事实是:1995年3月8日, 17岁的少女贾国宇与父母去餐厅吃火锅, 因卡式炉爆炸致面部烧伤, 请求判决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一直将其理解为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是我国裁判案例实践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过程中同样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论证。判决书原文认为:本案原告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 身心发育正常, 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并使其劳动力部分受限, 严重地妨碍了她的正常生活, 除肉体痛苦外, 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悔恨与伤痛, 甚至可能导致其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 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 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

四、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应用的意义

(一) 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学的理解

法律案例取材于真实的社会生活, 老师通过讲述或者播放真实的案例记录, 引导学生去勘察现场、寻找线索、鉴定物证、进行辩论等。并注重引导学生在分析和论证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 从而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知识的学习和理解。

(二) 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 而法律案例教学方法又恰恰是一种吸引学生积极学习、主动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 让学生能够感同身受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真正做到把抽象难懂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学生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 把抽象的逻辑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达到抽象逻辑简单化的目的。对于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三) 增强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 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加深了学生对法律规范及其法律逻辑具体知识在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 有助于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 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培养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摘要: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 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逻辑学的发展历史及其对其学习的重要意义, 又通过描述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重点论述了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及意义。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案例教学法,法治

参考文献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07) .

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 第2篇

2013-07-10 19:27:00来源:《法学》2013年第4期

一、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增设法律诊所,以便引入更多法律职业的实务因素的理念,发端于1960-1970年代的美国。一些美国教授强调法律诊所的重要性,但考虑到准备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大量工作,只有大约10%的学生实际参与了这类课程。法律诊所根植于美国人认为法律教育主要是实务教育而非学术教育的理念,同属此一理念的还有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这两种教学法和法律教育类型均与普通法体系密切相关——这是一种由先例和遵循先例原则主导的案例法体系。对于这样一种制度而言,律师能够分析先例、熟悉“区分”技术和向陪审团提交证据的规则,具有极端重要性。

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同时又深嵌于美国遴选法官和律师的制度当中。在普通法系,法学院的毕业生通常是不可能直接成为法官的。除了在公司、NGO组织做法律顾问或者在行政机关工作,几乎他们中的所有人都会成为律师。只有在拥有多年的律师经历之后,他们才有机会被提名或者被选举为法官。其结果是:大学法律教育几乎完全是 “律师导向”的。

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附随效应。由于在美国没有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法律诊所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就成为其接近司法理念的一部分。由此,法律诊所就具有了教育的和社会的双重目标。在德国这类为不能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慷慨法律援助的国家,在大学确立这类课程就没有这种额外的社会激励。

二、案例教学与德国法科学生的实务训练

1、传统的德国法律教育

在德国,只有少数几所大学(例如汉诺威、比尔菲尔德、洪堡大学)有法律诊所——尽管这个数字在增加。直到2008年,法律仍然禁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收费还是免费。这种相当严格的规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目的是保证法律服务的高标准。许多时候,这一规则的保留当然也与律师界的极力游说有关。因此,让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并把为雇主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交给没有通过考试的大学生,在德国是不可能的。但这很大程度上只是德国几乎没有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非常正式的理由。尽管《法律服务法》2008年已经修改,根据新法已经允许学生在律师或者教授的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免费法律意见,但大学里的情形并没有戏剧性的改变。

德国法学院为何不提供常规性或者强制性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真正理由,在于大陆法系非常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教学方式),在于对大学系统化理论教育的高度重视,在于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法官和律师选任机制。在德国,任何一名大学毕业的学生,在通过所谓的第二次国家考试之后,都可以向德国某个州的司法部申请并直接成为法官。尽管只有10-15%的毕业生申请成功而其他大多数人都将成为律师,但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侧重于法官,而非律师的工作。这种观念今天经常遭到批评,但必须指出,就大学课程涉及的内容而言,法律教育在那个阶段是不做原则性区分的。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不是建立在案例法理念之上,而是建立在制定法适用之上,因此,法官与律师的工作流程并不像在普通法系那样具有基础性的区别。

2、作为大学教育组成部分的案例教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德国法科学生不接受任何实务训练,或者大学教育中只有理论、学说而没有案例。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只是运用到小型的虚拟案例中去。虽然讲座课并不完全采用美国案例教学的模式,但许多教科书实际上也运用大量的例子和案例材料。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式从大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因为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没有选择题,学生也无需回答理论问题,或者就法学原理撰写论文。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每个州有所不同——包括6场书面考试,每场持续5个小时。学生在考试中面对虚拟的案例事实,而他们必须证明他们能够像一名律师或者法官那样处理该案。为此他们必须提供法律意见,这需要遵循关于如何处理法律问题的严格规则。为了获得好的分数,非常重要的是学生需要发现案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且能够陈述该问题的正反观点。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与真实案件的唯一区别是,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的案例都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的。对外国法律家来说这常常显得古怪,但其根源在于德国法律教育的两阶段划分之中。

3、大学教育与实务训练

法律教育的第一阶段在大学完成,持续大约10个学期(5年),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

第二阶段的法律教育。这个阶段持续2年,学生必须在民事法庭(5个月)、刑事法庭或者公诉部门(3个半月)、律师事务所(4个半月)、行政机构(3个半月)、第二次在律师事务所(4个半月)实习并从事实务工作;最后3个月,他们可以选择在德国或者外国从事任意法律工作。[1]第二阶段的教育(候补文官)几乎是纯粹的实务训练,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真实场景下作为法官、律师等工作。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学生必须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在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由此,两年实务训练事实上对所有法科学生都是强制性的。只通过了大学阶段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机会,因为他们不符合大多数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资格。

这解释了,为何对于德国大学来说开设法律诊所或者模拟法庭——尽管模拟法庭现在在大学里相当常见——之类的课程不那么重要。大学阶段教授民事诉讼法,但通常不是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内容。只有经过了第二阶段的教育,学生才会逐渐熟悉有关的程序规则。因此,在大学阶段,我们的确只讲授事实清楚的假想案例,目的是避免证据规则和程序策略掺入其中。尽管在学生具有扎实实体法知识的基础上开设模拟法庭或者法律诊所是可能的,但这些学生实际上缺乏程序规则、证明责任、证据等方面的必要技巧和知识。考虑到这样背景,让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并不现实,同时也无必要——因为他们在结束大学教育之后有两年的时间接受实务训练。

4、当代的趋势

多年来,人们一直争论德国的法律教育体制是否应当改革。这一争论的动力并非对法律教育质量或者结果的任何不满。不过,因为处于第二阶段教育——实务训练——期间的学生是被国家雇佣并须支付少量工资的,法律教育已经成为财政部的一个忧虑。考虑到法律学生的巨大数量,他们的法律训练成为国家财政的一种负担;获准参加第二阶段教育的学生数量无法控制,因为一旦学生开始法学教育并且顺利结束大学阶段的学习,国家就必须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完成其教育。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德国法律教育持续的时间是否过长(大约7年)。但是,德国法律教育的水准很高,毕业生在所有法律领域都具有扎实的知识,一旦他们通过两次考试,就能够在任何法律行业从事工作。与那些没有长期实务训练的制度下的法科毕业生相比,他们无需一段较长时间的“边干边学”或者“工作培训”,就能立即胜任职业要求。

许多政治家和法学教授认为,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改为以培养律师为重心,因为毕竟70%的毕业生在两次考试后成为律师,而非法官。因此,法律诊所日渐流行,许多大学开设特别强调律师视角及其处理案件进路的课程。但必须承认,只有很少学生参加这些课程,这些课程本身也是选修课,而非必修课。原因是第一次国家考试的高要求和由此带来的繁重学习任务——这通常需要整整一年的准备。学生必须学习如此之多的法律理论和“案例法”(从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很重要的意义上),以至于他们不会为接受实务训练而增加自己的任务量,毕竟这样的训练他们将来好歹还有机会接受。但是,我们的学生的确常常抱怨他们的大学教育过于理论化(虽然他们从一开始就学习分析虚拟案例),因此渴望早日结束5年大学教育,进入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

三、中国式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模拟法律诊所”的附加价值

德国与中国法律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都有机会直接成为法官。尽管如此,但对中国学生来说同样清楚的是,当律师的机会要大于当法官,因此,他们必须在大学期间就从刑事或者民事律师的角度为处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否则,他们在工作市场上将没有太多机会。复旦大学法学院四年前启动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法律硕士教学的组成部分,就学生已经结束大学阶段的教育这一点而言,该课程某种程度上可以与德国学生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的实务训练作比较。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学生并不与真正的雇主接触。不过这不重要,也不是什么太大的缺陷,因为学生能够获得真实案卷,并且了解案件

背景。我相信这种课程的教授们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但考虑到学生获得的收益,这种付出是值得的。

法学常规课程的教学法常常是高度“法官导向”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建立在一种不同的理念之上,可以说对改善年轻法科毕业生的处境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该课程中,他们可以体验律师的处境,并被鼓励提出他们自己的诉讼策略。这种新模式的另一个巨大优势是,学生不仅是在某个诉讼法或者实体法专门问题上受到训练。他们的工作遵循实际操作中的步骤,因此,他们获得了整个案件图景,而这通常包含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的确是德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之一:学生常常学习非常具体的问题并且过分集中于课程涉及的某一个法律部门。对案件更加整体性的接近非常重要,我相信“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此提供了良机。

案例学习和模拟法庭无论对学生还是对老师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每周四节课的安排值得赞赏。课程理念是正确的,即学生必须花许多时间做功课、阅读大量的材料。对我来说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该课程要求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互相辩论,并且可以马上从教授和老师那里得到回应。就我所知道的情况,中国学生在课堂上相对消极——这个问题我们在许多德国法科学生那里同样遇到过。他们宁愿把自己隐藏在同学们当中。教授必须一直鼓励他们参与讨论,但如果课程主要涉及法律理论,这类努力并不总能成功。在案例讨论以及模拟法庭课程上,学生被分配了特定角色——尤其是律师,而这些学生也更乐意准备发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实务操作能力。我从课程中主要运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看到,该教学法更多地关注上诉案件的审理。这一点与德国大学第一阶段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类似。我认为,案例的选择取决于教授想教给学生什么,而这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关系密切。正如上文介绍的,在德国,我们在大学课程中与学生讨论的主要,甚至完全是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这样一来,只涉及法律问题的第二审或第三审案例显然更合适。由于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问题不属于德国大学教育的内容,典型的第一审问题就不太重要。但我同时也看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目标不限于此。除了重点关注上诉审程序,它也关注一审程序、诉讼技巧和事实问题。这意味着,它在给学生传授案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同时,也重视案件诉讼策略方面的训练。

总结四年的成功经验,应该说“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传统法律教育的重要补充,总体上应当成为高水准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基于一名欧洲法学教授的视角,我认为该课程兼具美国法律诊所和德国法科毕业生实务训练(候补文官)的某些特征。只是,该课程模式走得更远,并且结合中国当代法律教育的需要作出了重大调整。课程主要采取了律师而非法官的视角,学生对案件的处理是整体的、全过程的——这无疑带有浓厚的美国案例教学的特征。另一方面,参加课程的学生已经大学毕业,这让人很容易想到德国法科毕业生的实务训练。此外,相对固定(每周四节)的课程设置,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律诊所的训练。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中,这一尝试应该说比较好地中和了美国法律诊所和德国候补文官实务训练的优点,同时一定程度避免了学生参与度不高带来的弊端。不管怎样,作为法律教育领域里的一项崭新尝试,“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未来发

展让人充满期待——不仅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家如此,对一名来自欧洲的法学教授同样如此。

注释: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教学 案例教学 应用研究

一、 引言

在新的教育形势下,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教育需求,在高职法律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着法律教学的顺利开展,而通过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下面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所具备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案例教学法对于学习效果的巩固提高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在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由于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过多,而且有些还十分深奥,单纯的课堂讲授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再加上课下时间较紧,不能对知识点进行及时地巩固消化,不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但是通过采取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地将课堂所教的内容生动化形象化,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学习效果。

2.案例教学法对于活跃课堂气氛有极大的推动。

由于法律教学课堂枯燥无味,教学模式也相对单一,所以对于学生来讲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厌倦抵触情绪,以致不能积极配合教师引导,影响教学工作的开展。通过采取案例教学法,能够使教学手段更加灵活,相关内容也有所依据,对于降低课堂乏味程度,活跃课堂气氛有所帮助。

3.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有益处。

案例教学法不仅仅是单纯的引用案例,而是一种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中,学生通过参与到案例分析中不仅能够深入理解知识点,还能够进行不断地交流互动,从中自身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三、当前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往往与举例教学相混淆。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虽然有相通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有些教师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不能将案例教学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2.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不深,过于轻视教学。案例教学虽然能够促进学生学习,活跃课堂气氛,但是并不能说明案例教学就十分轻松,而有些教师确认为只要采取案例教学法就能轻易达到教学目的。

3.对案例教学的评价不尽合理。有些教师对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对学生的学习效果不能进行准确的掌握,导致学生虽然会出现一些学习上的问题,教师却不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4.有些教师对于案例教学过于重视,教学过分依赖案例教学。法律教学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并不是只有案例教学这一种,但是有些教师过于重视,往往忽略了其他优秀的教学方式,导致教学畸形化。

四、 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基本步骤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要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在案例选择时要遵循针对性和典型性原则,要具备足够的代表性,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综合性,涉及内容要广泛,方便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第二,要做好教学开展准备工作,制定充分的预防机制,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教学任务要进行合理分配,做到有机结合。第三,做好案例分析讨论工作。这主要要在课堂上来完成,要根据事先制定的教学计划来按部就班完成,并做好及时的补充和辅助发言工作。第四,对教学工作做好及时地归纳和总结,针对学生的表现予以恰当的评价,及时纠正他们的问题。

五、实施案例教学的有效措施

法律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教师要在思想上重视案例教学,理解案例教学。

教师要在思想上重视案例教学,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但是从思想上却不能放松,教学步伐不能过于松弛,要对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和内容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领会,虽然要重视,但并不是意味着过分依赖案例教学法,需要掌握好尺度,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

2.采取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来作为案例教学的辅助,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仅仅是其中比较有效的手段之一,

还有许多优秀的手段可以采用。教师应该将眼光放开阔,通过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可以将各种手段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各种方法之间相辅相成,相互结合,能够使教学效果的提升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3.要做好案例教学方式的创新。

在做好基本各种的基础上,还要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多采用多媒体手段来进行,在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多媒体教学需要有足够的舞台来发挥其价值,多媒体手段能够将教学更加生动和形象,加快对知识的理解和领悟。此外,还要注重实践性案例教学方法的采用,通过实践能够得到更为宝贵的教学经验和学习经验,通过模拟情景来使学生扮演相应的角色,亲身体会能够加深印象,进而能够不断地促进教学体系的完善。

六、 结束语

在高职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加快学生对知识的学习和领会,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我国综合性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研究案例教学在高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李春华.高校会计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与实践[A].高教改革研究与实践(上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3.

[2]刘春生,张宇.关于建立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3.

法律诊所教学案例遴选初探 第4篇

诊所式法律教育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网站吸收会员单位的数字就能看出。截止到2014年5月15日, 加入到诊所会员的高校已经达到175所 (1) , 而从2000年法律诊所首次在我国高校开设课程时会员才有7所学校。从7所发展到175所, 14年的时光,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 注重对学生法律素养和技能的培养, 注重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 这些特征早已人所共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大学属于实践环节课程, 它仍然属于教学范畴, 纳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中。为了搞好诊所教学,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从成立的一开始就注重对诊所课程规范性的指导, 不仅对新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教师进行培训, 而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撰写有关课程书籍, 用以指导诊所教学。目前,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 此类著述不下十余本。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有的学校基本上分为8-10个教学单元, 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与职业道德、会见当事人、事实分析、事实调查、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和调解、诉讼。每一个教学单元既相互独立, 同时又和其他单元相互联系, 他们共同服务于诊所课程教学的总目标。在诊所的各个内容上, 模拟案例式的方法会经常采用。这种方法会使得学生很快进入一种情景式状态, 在一种近乎“实战”环境下进行法律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而在教学实践中要想取得满意的学习效果, 选取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实在是太重要了。

二、教学案例在诊所教学中的作用

教学案例在诊所课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 教学案例是贯穿诊所教学全过程的一根主线

主线就是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主要线索。 (3)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 这种实践性要求教学贴近现实, 更大限度去反映现实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而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教学方法无疑是案例式的模拟。从诊所课程教学的几大部分看, 至少从会见当事人开始, 教学案例就在每一个教学单元中采用。可以想象我们如果能够有效地把案例运用好的话, 这会是多么生动逼真的教学场景。而如果没有案例这根主线, 诊所法律教育就可能失去了它的最大特色。

(二) 教学案例能把教学实践的各个要素、重点都包含了进去

诊所法律教育突出实践性, 可以说在诊所教学的方方面面, 都会看到练习、模拟、模仿等各种场景, 这种通过现场模拟演示, 然后再由教师和其他同学提问和点评, 直接就能反馈到模拟的学生中。学生们模拟案情, 就处在一个近似真实案件环境中, 课程要传递给学生的技巧、语气、动作、甚至坐姿等都无一例外通过案例模拟展示了出来, 这种通过学生自己模拟场景然后自己去感悟、领会进而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 必定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如果仅是传统式的讲授, 而不做模拟练习, 这种学习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我们说实践元素在教学过程中的活力就在于此。

(三) 教学案例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教学实际效果

学生模拟角色是以给出的案例为基础, 案例的选取关系到学生模拟的效果, 更关系到课程所要达到的实际效果。如会见当事人这部分, 一般是学生先分组选择各自的角色 (当事人和律师) , 模拟会见过程, 然后再选出一组上台给全体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 事后由观摩的其他同学进行提问, 模拟的同学也会谈到模拟中的感受和体会, 大家一起分析会见中的亮点和不足, 思考此类模拟中存在的一些共性或规律性的内容, 最后再由教师作点评和总结。

模拟会见是在事前教师给出的教学案例案情基础上进行的, 这个案例适合不适合模拟会见、案例模拟过程包含不包含课程要实现的教学目的、各种培训要素 (说话语气、问话技巧、职业道德等) 是否齐备, 都取决于案例的本身。

三、教学案例选取之基本要素

诊所课程教学中教学案例所起的作用说明, 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应该能够涵盖课程教学重点内容。因此, 选取一个适宜教学的案例可以说是诊所教育者的重要工作之一。教学案例在选取上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首先是全面;在了解教学案例案情基础上进行模拟练习时, 案例应该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例如在事实分析这个教学单元, 该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们学习对事实如何进行分析评估, 通过评估我们要了解什么叫对事实的分析 (评估事实) , 对事实为什么要评估。因此, 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在此环节上设置的所有技能训练、技巧练习、职业道德培训都应该一并包含。案例模拟练习中如果要素缺失, 这就不是一个适宜的教学案例。案例的“全面”性是选取应遵循的最基本要素。

其次是准确;教学案例不仅应该全面反映教学目的, 而且还要适合教学单元的这部分内容, 也就是说选取的案例适合这个单元的教学内容, 符合这部分教学要求, 或者说适合在这个单元中使用。打个比方说, 这个单元内容适合选用婚姻家庭案例而不适合侵权类型案例, 而那个单元教学则可能适合选用侵权类型案例。因此, 我们诊所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把握上应该审慎再审慎、准确再准确。

第三是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这十几年, 应该说仍然处在不断探索本土化的过程中。外国任何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只有与本国实际 (这种实际包含了教育理念、教育环境和相关条件) 相结合, 他的发展步伐才能更坚实, 才更有推广意义和价值。诊所教育最好选取本国案例, 因为你要培养具备一定法律技能、法律思维, 具备法律人职业道德的法科人才, 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今后都要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环境下工作, 接触的都是本国的案件, 选取本国案例在这里会更有针对性、可行性。

最后是难易适中。案例的选取还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课堂学时的有限性。诊所学生大部分是本科三年级学生, 还有的学校诊所学生是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 即便是硕士生中还存在本科阶段有些有法学背景, 有些是非法学专业背景, 这其中是存在教学对象差异性的。因此, 诊所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生学习层次不同特点, 考虑学生之间差异性, 选取适合学生接受程度的教学案例。另外, 诊所课堂教学毕竟课时有限, 况且学生还有从事法律援助, 办理真实案件这样的诊所实务环节, 对教师来说, 不要选取哪些太过于复杂、占用太多时间的案例, 因为有的案例过于复杂, 可能讨论一两天都不够, 学生难以驾驭, 而是选取难易适当、精炼有效、概括全面的案例。

四、教学案例之困惑

在诊所教学中运用的案例有些是教师了解或者参与过法律实践的案件, 这样会使得教师对案例比较熟悉, 可以在教学中较好运用之。但是, 多年来一成不变的使用某个案例, 会使得教师本人变得比较乏味, 缺少了某种教学激情。一旦缺乏教学激情, 教师的教学效果显然会大打折扣。以笔者为例, 在诊所2006年春季学期刚开课时, 会见这个单元采用的教学案例, 是笔者比较熟悉的一个关于农民工子女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一定伤害的案例, 这个案例在当时可以说选取得当, 难易适中, 概括全面, 但是连续给5、6届学生上课时用, 这个案例从时间上说是不是用得太长了些?有没有更好的案例可以取代呢?这个问题近些年来, 一直困扰着诊所教师, 引起了教师的思索。

与此同时,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了解到和接触的情况, 就是开设诊所课程初期学生们对课程的意见和建议较少, 而近年来对诊所课程教学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要比初期多一些。分析学生们的这些意见和建议, 应该说部分意见和建议说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由于没有对各学校诊所教学做过了解,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虽不一定是各学校诊所教学遇到的普遍现象, 但是我认为这和我们教学案例的老旧有一定的关系。

仔细分析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可以取代原有案例之原因, 个人认为一是诊所教师个人的视野较为狭窄, 个人法律实践积累较少。诊所教学需要指导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历和经验, 实践中选取的教师一般也都要求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但由于教师本身都不是完全专职从事诊所教学, 本身还有其他法学课程教学工作, 时间上精力上可能未能完全投入, 并且每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比较少, 本身不能提供较多的适合诊所教学的案例;二是缺乏较好的示范案例。从遴选案件的广泛性来说, 囿于笔者的认识所限, 社会上或者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尚缺乏示范性的教学案例可供诊所教学参考。

五、完善教学案例选取之思考

实践证明, 任何事情要想把它做到最好, 或最佳状态, 光闭门造车是不行的, 必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尽可能把遴选案例放在一个更宽广的视角下, 多去比较分析, 用以从中选出更合适的案例。选取的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经典权威教材中去寻找。2014年3月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正在组织编写《法律诊所教学示范案例》一书, 该书围绕着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来设计专题, 即会见、咨询、事实调查、法律研究、调解、谈判、庭前准备、庭审技巧、职业道德、总结反馈这十个部分, 每一个部分都提供一个教学案例, 涵盖了诊所教学的主要方面。相信这本书会提供给诊所教师一个适宜教学的案例, 笔者也期待这本书能给大家一个惊喜。

二是诊所教师自己的努力。尽管现在我们强调学生是教学的主体, 要发挥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在不断探索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教师同样也是教学主体之一, 其主体地位不可或缺也不能动摇。因为组织教学活动, 驾驭教学全过程都离不开教师在中间发挥的作用。诊所案例的遴选还是要立足于诊所教师自身, 教师要继续从自己的法律实践中去积累并寻找适宜诊所教学、包含课程完整要素的案例。

三是充分发挥参与诊所教学的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深律师、优秀法官的作用。诊所教学所聘请的兼职教师, 一般都是社会资深律师和优秀法官, 他们在自己的业务领域中专业造诣深厚, 而且实践经验丰富, 诊所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和专长, 在把要包含的各种教学要素、要求、培训要点告知他们后, 请这些兼职教师帮助推荐适合诊所教学的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四是选取有社会影响力, 案情大家熟悉的经典案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 我国的法治实践为诊所教学案例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来源, 每年都会有一些有一定影响力, 社会公众甚至网民热议的一些案件。这些案件自然连有些学生都知晓。诊所教师能否从这些案件中挑选出适合在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呢?或者适当改编一下让它适合用在诊所教学呢?对于学生来说, 由于事前从网络或其他途径已经知晓案情, 那么学生就可能对此感兴趣, 就会有学习兴奋点, 愿意参与模拟练习, 相信这样的学习铺垫对提升诊所教学效果也大有裨益。

我国法学教育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 人们对它的认识相信也在不断深化过程中。诊所法律教育在发展, 在进步,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我认为, 对于诊所教学来说, 从过去的比较“粗放”时期到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细化诊所类型、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案例遴选的时期了, 或者说是精细化过程中了。精细化要求诊所教师关注每一个教学环节, 每一个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运用, 每一场模拟练习, 每一名学生的角色模拟, 精益求精, 力求完美, 把诊所教学案例贯穿教学全过程。同时, 还要重视学生意见和建议, 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做出及时回应, 真正用心、用情去从事诊所教学工作, 使得我们诊所教学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诊所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了, 也就必然会提升诊所课程的教学实际效果, 进而推动我们诊所法律教育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7.

[2]马海发, 梅龙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M].彭锡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7.

[3]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8.

[4]王立民, 牟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2.

[5]汪世荣主编.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5.

[6]叶英萍主编.法律诊所教程[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0.12.

法律案例教学法 第5篇

作者操作指南

二〇一四年六月

作者 注册登录

作者进入案例中心平台网站,可以浏览相关的信息,平台分为首页、案例中心、会员中心、在线交流、关于中心、联系我们等模块,只有作者登录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操作。平台主页如图1所示:

图1平台主页界面

在用户登录处,点击“立即注册”,按照注册界面所列出的信息项,填写相关的信息完成在网站的注册,注册界面如图2所示:

图2 作者注册界面

说明:

1)只允许作者注册

2)作者注册时需上传作者本人手持证件的照片

3)注册时,需要通过手机验证码进行激活,注册信息提交后需要管理员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作者方可通过账号登录平台。教指委可以批量导入作者信息:

作者利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案例中心平台网站,进行上传案例等操作。

我的案例

作者成功登录平台之后,可以上传案例、分类浏览案例、维护个人信息。

进入会员中心,在【我的案例】中,作者可以上传案例、修改案例、删除案例,可以对状态为“未提交”、“初审不通过”、“修改后再评审”、“修改后入库”的案例进行“修改”;可以对状态为 “未提交”、“初审不通过”、“评审不通过”、“会审不通过”的案例进行“删除”,案例删除之后不可恢复。会员中心界面如图3所示:

图3 会员中心界面

上传案例

在【我的案例】-案例列表界面点击【上传】按钮,进入案例上传界面,如图4所示:

图4 上传案例界面

上传案例说明:

1)带星号的为必填内容。

2)先选择“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方向”出现相应的选项,可以进行多项选择。3)“适用范围”,选择相应的课程。

作者上传案例时需要上传案例正文、案例说明书以及案例附件。点击【选择文件】,选择相应的文件进行上传,“案例正文”和“案例说明书”是必须上传的,各允许上传一个文件,“案例附件”(案例附件为可选)最多允许上传三个文件。

点击“提交”完成案例的上传操作,案例的状态变成“新提交”,案例提交后,教指委可在管理端看到作者上传的案例,并对其进行审核。

修改案例

作者可以对状态为“未提交”、“初审不通过”、“修改后再评审”、“修改后入库”的案例进行修改,修改时可以看到教指委/专家给出的意见,显示如图5所示(图中为作者修改“案例状态”为“修改后再评审”的案例):

图5 作者修改案例界面

可修改案例状态说明: 1)“未提交”:作者可对“未提交”的案例进行修改。

2)“初审不通过”:教指委对案例进行初审,如果“初审不通过”,作者可对案例进行修改。

3)“修改后再评审”:教指委组织专家对案例进行评审,如果【汇总结果】为“修改后再评审”,作者可对案例进行修改。

4)“修改后入库”:教指委组织专家对案例进行会审,如果【汇总会审结果】为“修改后入库”,作者可对案例进行修改。

删除案例

用户可以删除状态为“未提交”、“初审不通过”、“评审不通过”、“会审不通过”的案例,删除之后的案例不可恢复。

公共功能 快捷方式配置

“账户中心”-“快捷方式配置”

点击“快捷方式配置”,出现快捷方式管理界面,点击“新增”,可以自定义增加快捷方式,该快捷方式可以在首页上显示,点击即可进入相应的功能,如图6所示:

图6新增快捷方式界面

个人信息

“账户中心”-“个人信息”

点击“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维护界面,如图7所示

图7 个人信息维护界面

用户可以在此处对自己的信息进行维护。

修改密码

“账户中心”-“修改密码”

点击“修改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如图8所示:

图8 修改密码界面

用户可以在此处修改自己的密码。

查看公告

“系统公告”-“系统公告”

学位中心可以发布公告,其他用户可以在【系统公告】-【系统公告】中进行查看。

法律常识教学中的案例处理 第6篇

[关键词]法律常识案例处理现实生活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5)100087

当前,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一,防止中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二,让中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一、从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出发谈对案例的处理方法

初二的法律常识教育是中学教育的一大亮点。初二思想品德教材提供了各种案例,加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加入的案例分析,用较多的案例来诠释法律理论是法律常识教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些案例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中学政治教师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1.导思法。用鲜活的案例引出新知识,可以引起学生思考,让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大家都知道人的认识过程存在的规律,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先从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入手,使学生通过案例获得第一印象(即感性认识),然后再在教师的讲解中不断加深理解,从而实现认识上的飞跃。例如在课堂中导入刚发生的某明星酒驾事件,让学生展开讨论,既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使学生明白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一举两得。

2.例证法。即通过生动具体的实例来阐述法律知识。法律知识一般理论性较强,学生学习起来感觉比较枯燥。如果能够在课堂讲授中适时穿插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肯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对毒品的危害,学生难以有深刻认识,这时列举某明星一朝吸毒身败名裂的案例,对学生的说服力不言而喻。

3.比较法。即用案例引导学生对性质相似的法律知识进行比较,使学生能够区别异同,加深认识和理解。法律常识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条文往往只有一字之差,如果没有具体案例进行对比,感受它们的异同,学生很容易混淆。例如吸毒和贩毒,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等等。通过对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学生就掌握了一个学习法律常识的新方法,从而大大提高了学习效率。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同样是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般违法行为,后者则是指犯罪行为。在这样的比较中,学生会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学习法律术语就轻松得多了。

二、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出发谈对案例的处理方法

的确,学习法律常识不应仅仅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理解上,更应该做到学以致用,把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意识。这一要求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上除了传授知识,还要帮助学生纠正一些模糊、错误的认识,改正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实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案例的处理可用以下方法。

1.讨论法。根据具体案例,让学生结合自身的经历展开讨论,可以从案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引申开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例如在讲到“社会公共生活需要共同的准则”的内容时,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按序排队、随意采摘花卉、任意践踏草坪等不良行为,组织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这样的大讨论,达到了教师单纯说教所达不到的效果,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许多不良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2.参观法。学生要做到知法、守法,首先要解决思想上的一些问题。即有些学生认为“自己不犯法,法律与自己无关”,甚至认为许多案例中的情况是危言耸听,不可想象。如果不纠正他们的错误思想,他们怎么能够在行为上去知法、守法?此时可以运用现场参观法让学生去了解现实生活中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让学生接受现场的法制教育。如在教师的带领下,我校学生参观了本地的望春监狱、浙江省少年管教所等场所,与年龄相近的青少年面对面进行了交流,思想上受到很大触动。通过现场参观,学生真正体会到了法律与自己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守法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青少年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

当然,初中阶段的法制课实际上也是法律启蒙教育课,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结合教材中的案例来引导学生、启发学生,激发学生对法律研究的浓厚兴趣。总之,案例在教学中如果处理得恰到好处,对提高法律常识课堂教学效率是大有裨益的。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研究 第7篇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解析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乃是指包括案例基础理论、案例开发理论与方法、案例应用理论与方法等内容的一个大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从狭义来看,它仅指在教学中应用案例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具体地说,“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

2、案例教学法的特征

(1)逻辑思维训练

案例教学法侧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给定特殊情景,让学生自己在这种情景中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背景,运用智慧来发现和分析问题。它不重视是否得出标准的正确答案,重视的是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强调求新求异求变。事实上久经推敲的教学案例中,通常隐含了几种比较正确的科学合理的决策思路,对学生起着引导和指导的作用。案例讨论是一个从个案到理论,再从理论到个案的思考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其中贯穿着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这就开发了学生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

(2)案例讲解同理论教学匹配

案例教学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研究,使参与者的认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从而掌握事物内在的规律性,符合人们的认识发展规律。当然,以案论理之前,还要用一定的理论作为铺垫,通过案例教学,证明理论的正确程度,从而进一步增强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高职法律案例教学法的表现形式

1、讨论分析式案例教学

此种方法即在教室集中分析案例,以学生为主体,使其充分发言,教师仅做引导性讲解或归纳总结。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也较易采用的一种形式。

2、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

此种方法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结束时教师给予点评与讲解。这种形式筹备耗时较长,需多方人员配合以及各种教学资源辅助。这是学生自主参与度较高的一种形式。

3、观摩式案例教学

此种方法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或观看审判录像,观察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束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对交通保障或多媒体教学资源有特殊需求的一种形式。

4、典型案例讨论式案例教学

此种方法即采选热点案例,组织学生对相关典型问题展开专题辩论,最后由教师作针对性点评与讲解。这也是筹备耗时较长的一种形式。

三、高职法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然性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教学方法的选择问题。只有选择最合适的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的教法治约着学生的学法,同时对学生智力的发展,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教师如果经常采用注入式教学,学生必然要采取死记硬背的方法,学生缺乏主动性、独立性、创造性,就很难培养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人才。由此,选择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具有重大意义。在高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选择案例教学法有如下四方面的必要性。

1、高职法律课程的性质和地位特殊性所决定的

法律基础课担负着法治教育重要任务。作为法律知识课,具有所有法律课的特点,即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使之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基本掌握法律这一社会生活的重要武器,即以传授法律知识为途径,使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修养水平,自觉养成学法用法的良好品质。法律基础课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其任务是以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为主,通过学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2、高职法律课程内容抽象性所决定的

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是既抽象又原则。由于具体案例的说明,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案例的作用恰恰在于为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

四、高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法同高职教育结合的策略

在充分认识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以及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后,可知既要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实施推广法学案例教学法,又不能完全照搬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具体模式。笔者结合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探索实践,指出将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律高职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面向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教学目的

进行一堂有效的法学案例教学,明确教学目的是前提,即准备结合哪些知识点来启发学生思考,准备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哪些职业能力。对此,教师必须依据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笔者在带领学生进行《经济法》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往往选择有益于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知识点来设计安排案例教学,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判定及合同的保全制度等。

2、针对具体的教学目的选定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

案例教学形式的选取要做到务实,切忌只图花哨,关键是要与教学目的相一致。例如,课堂讨论是最易开展的案例教学形式,它既适用于实体法课程,也适用于程序法课程,一般只要教师精心设计准备,就能达到特定教学目的。鉴于法律高职教育学时的局限性,只要课堂讨论能完成的教学任务,就不宜采用其他虽有较大“热效应”却占时较长的案例教学形式。只有需要训练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时,才考虑采用其他更为复杂的案例教学形式。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经济”做法,如可以通过一堂案例教学,实现多门课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各任课教师之间的指导合作,多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最大效用地运用一种案例教学形式。运用真实模拟审判观摩开展案例教学时,就可以由相关实体法课程教师和程序法课程教师共同参与指导;运用模拟法庭分析式时,就应尽可能实现更多课程的结合,如相关实体法课程、程序法课程、文书写作课程、速录课程、职业礼仪课程和职业态度精神课程等。

3、合理选编案例

确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后,选编与特定目的和形式相对应的案例是重中之重。所有活动都要围绕案例展开,案例在内容上是否具有典型性,以及能否引起学生参与兴趣,就成为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案例一般可取自典型司法判例或社会热点法律事件,教师最好能建立案例库以方便选择。教师必须针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特点选编案例,适当删减,做到难易适当、有的放矢。必要时,教师可策划一些易于操作的设计型案例。

参考文献

[1]余文华.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探讨[J].职业时空,2012(03).

[2]权苏琴.《法律基础》教学心得[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04).

大学法律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实践 第8篇

关键词:大学法律,教学案例,应用实践

在法律教学课程中, 为了提高法律教学知识, 使大学生能够掌握更为充分的法律知识, 需要采取有效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选取和设计一定的案例, 对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 使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和掌握法律知识。因此, 在大学法律知识中广泛应用教学案例, 可以以此提高教学水平。

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优势

1. 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生的理解力, 巩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

高校在设置法律专业时, 开设许多法律课程。面对庞大的法律知识, 若采取“满堂灌”的教学方式, 学生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 使学生对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进行充分的掌握和理解。

2. 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应用案例教学法, 学生课前、课中及课后都要积极主动参与,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学生需要对案例所表现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讨论、辩论及总结, 积极找寻资料, 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 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3. 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提高教学效果

采用案例教学法, 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 使学生能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 以使课堂的学习氛围得到活跃, 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律中的应用

1. 选择适宜的教学案例

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重: (1) 选择针对性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中, 让学生通过案例, 学习和掌握法律条文和规定; (2) 选择典型性案例。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典型案例, 增强学生对案例的认知。 (3) 选择综合性案例。尽量保证案例涉及较多的法律知识点, 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2. 做好准备工作, 合理分工

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 做好提前准备工作。课前做好资料查找工作, 为发言做准备。在明确案例后, 合理分工, 创建小组, 各组员有各自的任务和工作, 如查找资料人员、草拟发言内容的人员、课堂发言人员, 以此提高大学生的合作沟通能力, 并促使案例教学法的顺利实施。如在学习刑法知识时, 各组员合理分配任务, 找寻学生忽视刑法, 对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强调刑法知识淡薄的危害性, 以此总结和归纳问题所在, 并通过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知识。

3. 积极交流、讨论案例

教学案例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时, 需要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教学案例的交流和讨论当中, 并有序讨论问题, 按照一定顺序, 有序发言。如在讨论1291次列车农民工致死案时, 需要陈述自身的观点和理由, 对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如车长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等, 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交流、陈述和讨论。

4. 归纳和总结

在教学过程中, 老师不仅要做好设计和引导, 在教学即将结束时, 对学生的讨论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教师要针对学生交流和讨论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和忽视的内容重点提及, 以此增加学生的记忆力, 并对讨论中不正确的观点进行评价, 做出正确的归纳和总结, 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和理解力。

三在大学法律教学中做好法律案例的准备工作

1. 教学前精心选择法律案例

在教学中, 教师需选择典型的法律案例, 让学生有目的地围绕教学案例学习,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2. 对法律案例适当加工

在法律案例应用时, 需适当加工, 使法律案例分析可围绕教学目的和内容, 适当简化案例情节, 突出重点。

3. 预先讲解法律案例相关知识

在课堂上需对教学重点难点进行预先讲解, 使学生做到真正地掌握和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四结束语

为了使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在课堂中运用, 教师要采取合理的教学案例, 选择典型、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案例, 积极结合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使学生能够重视法律知识, 以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罗苟新.法律案例在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的运用[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 (2) :155~157

中职法律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 第9篇

一、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法律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精选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索,并在浓厚的学习兴趣下掌握有关知识和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运用案例进行法律课教学中,我认为它是提高法律课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具有生动、形象的特点,能够拉近理论和现实的距离,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并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的感性认识起步更好地掌握抽象的法律知识。

中职法律课里面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观点和理论,比较抽象和枯燥。一年级的中职生,特别是我们乡镇、农村的学生因为受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影响,会感到许多问题难以理解、难以接受,久而久之,他们会厌恶学习法律。在教学中,教师如果重视学生的思维特点,适当运用典型案例,或正或反,或简单或复杂,就能丰富和加深学生对抽象概念、观点和理论的理解。典型案例一般有着曲折的故事情节、激烈的矛盾冲突,案例的叙述文字往往也传递着某种感情,人们的思想会随着案例的展开而涤化。这样就易于提高学生的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加强学生的感知印象,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识记和理解及灵活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

其次,案例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正面的、积极的情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继续呈上升趋势,并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特点,发展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引起了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广泛关注。据有关权威部门调查研究,这与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缺乏应有的大的不同,该怎么反思也有不同,要避免“岁岁年年人不同,年年岁岁课相似”的现象出现。

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浅的知识。只有经过反思,教师的经验才能升华到一定的高度且对后续行为产生影响。政治教师在教学实践法律意识,缺乏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密切相关。我们的德育课教师在法律课教学中,通过举例,让学生通过阅读那些生动、逼真的案例来分析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分析事件发展过程中的错与对及理由,往往能震动学生的内心情感。通过分析案例中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作用,学生能懂得法律不仅能惩治违法犯罪,而且能保护人民,从而热爱法律,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通过结合案例,联系学生实际,教育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加强修养,防止失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学生对法律常识就会有真实的感受和切实的体验,并由此形成健康的心理定式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再次,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有着显著的优势,因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避免过分注重老师讲,学生听,老师下结论,学生当成真理的现象。老师和学生都可以对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评价,质疑问难,打破了对科学知识的绝对化观念,打破了对科学知识的迷信,从而形成了探索的、发展变革的观念,而且讨论中师生间、生生间的平等交流,有利于学生克服心理和语言障碍,避免了学生听催眠曲现象,使学生心理处于放松状态,易于激发每个学生思维活动的潜能。通过案例分析,每个学生能激发学习兴趣,摆脱书本知识的束缚,置身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发展综合应用知识的创新能力。

二、案例的选取原则

恰当运用案例,能帮助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系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使学生产生用“法”的兴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学中案例选取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典型性原则

法律课运用案例教学的直接目的在于教与学,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要结合课程内容,精选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与广大公民密切相关的典型性案例。例如,讲到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时,通过“厦门特大走私案”、“陈良宇案”等案例分析讨论;讲到正确对待公民权利时,注意选用一些涉及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如“马加爵案”、“法轮功案”、“7.5新疆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等,把学习理论与解决问题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小课堂与大社会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实际环境中去学习、体验、提高。典型案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有特定的教学价值和自我教育价值,对法律课教学具有普遍意义。

2. 真实性原则

案例是为教学中的理论观点提供支撑点的,如果这一支中,如能勤于批判地考察自我的主体行为表现和行为依据,通过观察、回顾、诊断、自我监控等方式或给予肯定、支持和强化或给予否定、思索和修正,善于反思提练,发现问题,积极探索,与时俱进,课堂教学就能适时适地达到最佳效益,教师自身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也必能逐步提高。

兖州一中高效课堂简介

吴昭洪1梁忠2吴琼3

(1济宁市教学研究室,山东济宁272100;2兖州市第一中学,山东兖州272000;3泗水县第一中学,山东泗水273200)

自山东省兖州市第一中学推行“循环大课堂”教学模式(也叫“35+10”循环大课堂的教学模式),自推行新教学模式以来,学生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导学案成为学生学习的路线图,课堂展示成为学生学习的主渠道,双色笔纠错成为学生学习的落实手段,自主、团队、合作、质疑成为学生学习的特色,教师通过自己多年的专业学习和丰富的学科知识运用经验为学生的课堂展示作好点拨和引领。循环大课堂是对传统课堂的突破和创新,旨在引领学生从高效课堂走向高效学习,从而促进学生主动、全面、和谐发展。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循环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简单介绍。

一、循环大课堂的主要实施过程

十分钟课间前,老师或课代表应该把展示的任务分配到各个不同的学习小组,小组长再细分到个人,然后动员大家利用课间时间,将本组任务全部(大段题目只写要点)板书到黑板上。设想一下,如果有四十位同学板书,每人板书五分钟,就相当于一个人板书两百分钟,这样的板书效率,再快的老师也撑点是不真实的,甚至是虚幻的,那么教学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因此,案例来源一定要真实、准确、可靠,不能随意添油加醋,把茶余饭后的谈资或道听途说的事当案例,案例一定要体现科学性、严肃性和真实性,这样学生才会信服,才能真正接受,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才能收到成效。否则,胡编滥造案例,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对老师所教所讲产生怀疑甚至抵触,这是教学一大忌,教师在筛取案例时做到大浪淘沙,教学效果方能切实提高。

3. 近体性原则

在时间上,所选案例要尽可能是新近发生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有新鲜感。同时,在大众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学生对这些案例或有耳闻,或有知悉,因而更有吸引力,更能引起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如在讲到“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我选取了“郑民生杀人”一案,从而引起学生认知上的共识和情感上的共鸣,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案例之间架起一座贯通的桥梁。在空间上,所选案例最好是学生身边发生、与己有关而不是遥不可及、关系不大的。如讲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列举在生活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如近年来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学生就能更深刻体会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和依法保护产品质量的迫切性,并会产生发表个人见解的强烈欲望。在心理上,案例要容易被学生理解、接受,但要防止低级趣味或表面化。

三、案例教学的几种方法1.讲授法

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形式。教师在讲授基本理论,特别是在重点、难点之处及讲解比较枯燥的问题时,要尽可能举例阐释。需注意两点:其一,案例要精选,安排要精当。选讲案例要防止“杂”和“滥”。案例过多,费时过长,不仅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而且冗长繁杂,学生也不愿意听。教师对在哪里应当举例,哪里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其二,案例要精讲。对所举的案例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归纳既要有一定的法理深度,更要有一定的思想深度,以加深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培养其分析、综合和概括能力,特别是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践表明,教师精当的剖析典型、归纳、概括,从个别到一般,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讲解,不仅无法达到。上课前,老师应该收集部分(最好是全部)导学案,进行第一次学情调查。在学生板书过程中,老师不断巡视,进行第二次学情调查。上课铃响,全体起立,师生问好后,学生进行站立式五分钟小组交流,此时老师用红色粉笔对板书进行标注、修改,在进行第三次学情调查的同时,和同学们板书的内容一起形成本节课的“知识超市”。在五分钟交流结束后,师生共同就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讲解、交流,共同解决问题。此时教师应该成为整个展示活动的组织者、控制者、激励者,全身心地关注学生的展示过程。如遇两方意见不一致,就进行深度交流,也就是对抗、质疑;如双方争执不下,说明问题复杂,属于学习的疑惑点,则由教师或者对此有深刻理解的学生出面进行点拨,以实现对问题的深刻理解和升华,而问题在积累后得以迅速解决,学生的记忆会非常深刻。课堂在四种呈现方式下也实现了知识狂欢、生命间的激荡。这四种呈现方式是:通过展示实现交流和共享;通过纠错实现知识的落实;通过点拨实现对知识理解的升华和提高;通过开放实现师生知识视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而且能使学生受到启发,举一反三,掌握规律性的知识,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

2.讨论法

讨论式教学,有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讨论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课堂讨论,二是课外讨论。课堂讨论的基本方式有三种:第一,教师把案例作为引子,留给学生,让其带着案例听教师讲授理论,由学生先作分析判断,然后讨论,教师再作总结。第二,教师在讲完某一理论问题后,举出案例,让学生利用讲授的理论来分析、判断讨论,自己作结论,教师再作结论。第三,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预习教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详细的案例及要讨论的问题,留一定时间让学生准备书面的发言提纲,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教师最后进行概括。课堂讨论的时间可长可短,或一节课,或半节课,或十多分钟。课外讨论是指教师在授完理论之后,把案例留给学生,让学生利用班团活动或其它时间去讨论,教师再抽时间总结。这种形式,在目前法律基础课内容多、学时紧张的情况下,比较适用。对于讨论法教学,教师的选例非常重要,应当选一些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教师要认真组织,积极引导,方能收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3.实践法

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来学校开设法制讲座;利用晚自习、活动课等时间观看《今日说法》等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法制节目;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看管所听少年犯忏悔,庭审观摩,等等。其中,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庭审观摩、听少年犯忏悔、举办模拟法庭,是进行案例教学的最好形式,因为学生在这些时候直接接触的是一个个“活”案例。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将会使他们终生难忘,终生受益。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德育教学大纲的几次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教材也在不断修订,总的来说是越修越好,但是由于法律课程的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都较强,因而教学难度还是很大。案例教学法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极大地提高教学实效。本文作者主要从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的选取原则和案例教学实施方法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关键词:中职法律课,案例,案例教学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高职法律教学中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 第10篇

一、法律课堂中对生动案例的具体运用

要想取得成功, 如果有着良好的开端那么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应当做好课程的导入语, 从而对学生产生吸引力, 使得学生学习的热情得到有效调动。所以, 课程质量的好坏受到导入质量的直接性影响, 按照这一要求就必须让教师认真对案例进行准备。而法律课在高职所设立, 这不能够让学生对基础性的理解知识掌握, 还可以在实际当中能够运用理论知识。课堂教学中通过对生动案例的运用分析, 这可以让学生自觉培养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由于案例可以服务于教学目标, 这就必须具备典型性, 并且还应该做到对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着直接性的联系。由于案例对案例教学具备重要的作用, 可是对于课堂教学来说, 并不是所以的案例都适应, 这就对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这也迈出案例教学的第一步。而从具体上来看, 主要包括搜集资料和选择案例, 案例的选择必须依赖于资料的搜集。教师在案例教学当中的案例的选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一方面是要做到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这里所考虑的典型并不是要在案件当中并不是要让其产生新闻效应, 从而对资料的简单收集, 而分析被选中的案例不但能够对课题紧扣, 还应该引发思考, 只有这样的典型案例来对教学进行有效组织。而理解和分析典型案例, 对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而案例的真实又可以让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另一方面是教师对案例要进行认真分析。在课堂讲授案例之前, 教师必须吃透所选择案例的精髓, 并且在剖析做到深刻, 从而对案例的关键点进行把握, 这就要让教师具备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而且还应该具有丰富教学经验。

二、将学生纳入案例准备中来, 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提高

按照传统教学过程的要求, 学生所要做的内容进行规定, 而这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显得实用性不强, 并且都显得无趣乏味, 这也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损害。而案例教学的使用, 则对以往课堂当中将教师作为核心的传统观念进行改变, 案例教学当中则不会告诉应该怎么做, 而要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创造, 这样使得枯燥无味的教学变得生动活泼, 从而对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进行强调。所以不可忽视学生的准备工作。而案例的事先布置, 学生做好课前预习, 并且对预习的要求明确提出, 这样就给予学生充足的时间来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相互探讨, 上课的时候带着问题, 从而根本上由被动向主动转变。而从学生的观点来看, 这使得上课再也不是枯燥无味, 而觉得有趣轻松。学生只有做到在上课的时候激发内心的学习兴趣, 才能够自愿去学习, 而这使得所产生的教学效果比较好。除此之外, 教师将案例材料提供给学生, 隐去其中的结论部分, 将学生分成小组来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这一过程, 能够让学生对于案例进行亲身体验, 各个小组之间还可以进行相互之间的评价。而在这之后, 教师还可趁热打铁深入逐层分析, 加强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合作和互动, 这样使得整个课堂当中充满着生气。

三、案例要做到对实际的密切联系, 从而对教学质量有效提高

由于法律属于一门很强实践性的社会学科。高职的学生从基本功来看还显得比较弱, 学生进行学习的热情比较低, 而自我约束力和自制力比较弱。正因为如此, 在教学目标当中培养实践能力占据及其重大的比重。而教师在对是要理论讲授的同时做到对实际的联系, 紧扣高职学生的自身特色, 因材施教, 从而将法律知识也带入到教材和课堂当中, 更进一步带入学生的脑海当中, 使得学生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并且做到对他们学习热情的正确引导, 从而实现最佳教学目的。教师必须要做到对自己身边经常发生的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真实案例进行收集, 在课堂上讲授之后, 学生就会觉得这些案例和生活显得很贴近, 显得比较强的实用性, 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提高, 并且对学生的思想觉悟进行增强, 使得学生对实际问题解决的实践能力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 2008 (11) .

[2]赵洁.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新西部 (下旬.理论版) , 2011 (03) .

法律案例教学法 第11篇

思想政治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根据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三维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再将法律意识外化为守法、用法的行为。同时,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发展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这种教学法是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讨论为主要教学形式,以案讲法、以法论案。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1.有助于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

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将有助于达到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的目的。比如:在讲《继承法》之前,教师可引入一个案例:某位老人退休多年,身体每况愈下,她有两个孩子,都在老人的照顧下上学、工作、成家。在关于如何赡养老人的家庭会议上,二儿子提出“不要遗产,不尽赡养义务”的观点。针对这一观点,老师设置问题“不要遗产,可不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同学根据学过的法律内容,如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学生经讨论一致认定:成年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接着可以质疑:是不是不要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呢?激发同学进一步研究新问题的兴趣,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继承的原则、方式等相关问题。明确继承遗产是我国公民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针对本课内容,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能解答的要尽量予以解答,本次课不能解答的问题,也一定要在下节课上给予解答。

2.有助于学生逐步形成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通过举例或分析案例中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作用,让学生懂得法律不仅“治人”,而且“护民”,从而热爱法律,自觉知法、守法和用法;或分析案例中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荣辱感,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意识;或利用案例中提供的情景,让学生讨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教育学生要嫉恶如仇,勇于护法;或结合案例,联系学生的行为和思想实际,教育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加强修养,防止失足等等。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学生对法律常识就会有真实的感受和切实的体验,并由此逐渐形成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3.有助于中学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少年年龄较小,身心发展不成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容易成为非法侵害的对象;作为社会公民,大多缺乏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经验。因此,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能力,是思想政治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对此,案例分析法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达到这一教学目标的有效途径。比如我在跟学生研究“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伤,一直怀恨在心。这天,她发现李自超5岁的女儿李敏敏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便哄着将她和自己9岁的女儿带到村里的蓄水池边,唆使女儿将李敏敏推入深达6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结此事,但李自超夫妇没有同意,并及时报告了公安机关,建俊霞很快被逮捕归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建俊霞死刑。我发动学生展开系列讨论,学生兴致盎然,讨论激烈,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学生脑海、深入学生心田。

关于初中法律常识案例教学的建议 第12篇

一、案例应贴近学生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 也是知识的受体, 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积极参与, 则直接影响学习的效果。加之作为未来祖国的建设者, 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点的确立事关依法治国的实现与否, 作为中学生对于权利义务存在理解和观念上的误区。对于自己享有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够, 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以及现实生活中对中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采取的正确方法存在误区;同时, 对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认识模糊。甚至认为“法定义务同中学生无关”“年龄小, 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教学中, 要密切联系学生的实际, 把有利于纠正其错误认识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感知的具体案例引入课堂, 帮助学生形成感性认识, 产生心里共鸣, 避免因陌生而使学生无法参与。

例如, 在学习八年级下册《财产属于谁》一课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这一知识点时, 根据初中生的年龄特点, 以及个别同学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错误做法 (为了上网打游戏, 把家里的贵重物品偷出去擅自低价转让。) , 设计了案例:“初中生小李, 将父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 (一部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 私自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卖铺的老板老马, 并且立字据为证, 后被其父发现, 欲追回相机。问:相机能追回来吗?为什么?案例给你什么启示?”一看到案例, 同学们马上就开始讨论了, 中学生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应该怎么处理?于是, 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思路认真地分析起来, 结果大多数同学都认为追不回来, 因为这种买卖关系是自愿的, 应该受法律保护。有个别同学认为, 能追回来, 因为小李还未成年。在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时, 教师再根据此进行归纳, 引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具体规定:“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而得出结论, 象这种出卖高档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4岁孩子的行为能力, 所以, 这一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同学们我们在生活中决不能做案例中李明所做的事, 虽然我们是家庭中的一员, 但是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 我们目前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 只有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才可以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尤其是为了满足自己上网的需求而从家中偷拿物品出去变卖的同学, 更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 自觉抵制网络的诱惑。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所以,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 使得学生很好地掌握了财产权的内容, 也明确了作为未成年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的要求, 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如何行使权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案例要有针对性

中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 需要他们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 并正确理解权利, 肃清不正确理解, 珍惜权利, 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鉴于近些年在校园周边中小学生遭受抢劫的案例层出不穷, 有关人士做过一项社会调查, “在校外遭受抢劫的少年儿童, 会找谁求助?”调查显示:61.45%的学生选择求助家人, 仅有22.61%的学生会找警察。这表明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法律意识, 加之初中生正处在青春发育期, 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 社会经验不足, 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不懂得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 在教学中我利用讲授“财产权利的维护”这一内容时, 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这一普遍现象设计案例, 引导学生学会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 “中学生小强在放学回家的路上, 被四个无业青年堵住, 强行搜去他身上仅有的5元钱, 临走还给了他一巴掌, 骂他穷鬼, 并威胁小强第二天同一时间在这里, 再带来100元, 否则就挨打。小朱害怕挨打, 从家里骗了100元, 第二天交给了无业青年。之后, 小朱又被反复多次打劫, 直到家长发现时, 已被抢去共计600多元。请问:小朱的做法对吗?如果是你该怎么办?”学生对小强的遭遇深有同感, 所以大家都在悄声说:“谁敢不给, 我也被抢过。”我看到了学生心中的顾虑, 便引导同学们一起来分析, 如果身边的违法犯罪现象没有人检举揭发, 那么公安机关能不能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呢?同学们摇头, 也就是说, 受害人的妥协退让, 只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而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 则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所以, 这种做法不可取, 如果自己以前也有过类似错误的做法的话, 。从现在开始, 应该转变观念, 认清不法分子的本质, 不要心存幻想, 不要用自己的妥协来换取不法分子的同情, 而应该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着, 再引导同学们了解一些依法维权的途径, 例如及时拨打110报警, 或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 事后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 或者通过家长和老师来寻求法律的帮助。总之,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 我们个人权益最有力的保障就是法律, 所以, 我们要树立起法律意识, 在实际生活当中, 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堂政治课, 不仅教会了学生一些法律知识, 也教会了学生维权的实践经验。

三、案例应该具有思想教育性

虽然思想品德课程中法律常识板块的内容设置, 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培养学生从小树立法律意识。但是, 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不应该只注重法律规定的学习, 而忽略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一个守法者首先应该是一个遵守道德的人。所以,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 应该有效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

例如, 在学习关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一内容时, 设计案例:初二学生小明将自己坐的课桌桌面用小刀胡乱刻画, 老师要求其赔偿, 他还振振有词, 说自己的桌子, 凭什么要赔偿?请同学们分析, 小明该不该赔偿?为什么?同学们看了案例以后, 觉得小明很可笑, 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 当然是要赔偿的, 因为课桌是公共财产, 不是小明的个人财产。老师接着问:“那哪些财产应该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此问题的引导下, 让学生学会区分辨别, 什么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千万不能把财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混淆了, 对于公共财产, 每个人只有使用权, 而没有所有权, 应该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 不要以为自己使用的课桌椅就是属于自己的, 想怎样就怎样, 而是要认识到, 学校里的教学设施, 不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自己只是有权使用, 无权处分。所以, 我们每个同学在学校期间, 应该懂得爱护公物, 明白损坏公物要赔偿的道理。如果有同小明类似错误做法的同学, 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再进行扩展, 引导学生认识损坏公物的行为不仅在学校里存在, 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场所中, 也有不少破坏公物的不良行为 (例如偷下水井盖的、毁坏公用电话的、乱涂乱画的、打破路灯的、毁坏健身器材的、攀折树木花草的等) , 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环境, 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 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 应该担负起爱护公物的社会责任。培养爱护公物的责任意识, 要从小做起, 从小事做起, 让我们从现在开始, 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 做一个有责任的公民。通过这一案例的设计, 在课堂教学中将法制学习与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回归到了思想品德课的根本——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 (实验稿) .北京师范大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案例教学法

法律案例教学法(精选12篇)法律案例教学法 第1篇 (一) 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 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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