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精选6篇)
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保密条款相关法律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保密法》
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2篇
1、什么是秘密?
2、秘密有哪些特性?
3、什么是国家秘密?
4、国家秘密有哪些特征?
5、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6、什么是商业秘密?
7、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
8、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哪些区别?
9、什么是工作秘密?
10、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哪些区别?
11、国家秘密的标识包括哪几个部分?
12、如何正确标识国家秘密?
13、新中国第一部保密工作专门法规是哪一部?它于何时颁布?
14、《保密法》及《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何时修订?
16、《保密法》的作用有哪些?
17、新修订的《保密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8、制定《保密法》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19、制定《保密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20、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个等级?
21、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多久?
22、哪些人可以担任定密责任人?
23、《保密法》规定哪些信息要进行保密?
24、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哪一级行政单位拥有定密权?
25、在《保密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多少年?
26、哪些秘密属于《保密法》调整的范围?
27、《保密法》中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新增加了哪些保密措施?
28、《保密法》中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新增加了哪些内容?
29、《保密法》中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新增了哪些内容? 30、《保密法》中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中新增了哪些内容?
31、《保密法》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新增了哪些内容?
32、《保密法》中法律责任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33、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什么机构?
34、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35、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36、哪些行为属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37、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谁规定?
38、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是什么?
39、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如何限定? 40、重要事项什么时候可以解密?
41、什么是定密主体?定密主体哪些定密权限?
42、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43、保密事项范围具有哪些特征?
44、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45、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应注意哪些问题?
46、定密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7、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一般程序分哪几个步骤?
48、确定国家秘密有哪些特殊程序?
49、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定密程序有哪些? 50、密级确定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多少天?
51、什么是解密?
52、何种情况下国家秘密可以自行解密?何种情况下不得解密?
53、解密的条件有哪些?
54、解密方式有哪几种?
55、解密的标志是什么?
56、解密后如何对外通知?
57、什么是定密责任人?
58、定密责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59、定密责任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60、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包括哪些人? 61、国家秘密的提前解密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62、绝密级国家秘密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定密? 63、各类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多久? 64、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如何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65、什么是涉密载体? 66、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67、纸介质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68、磁介质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69、光介质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70、半导体介质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71、什么是密品?
72、纸质载体的密件,应在何处标明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73、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在何处作标志? 74、如何制作涉密载体? 75、制作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76、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在哪里制作? 77、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应如何复制秘密? 78、收发涉密载体,应履行哪些手续? 79、传递涉密载体的方式有哪些? 80、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应如何做? 81、涉密载体的分发内容有哪些? 82、涉密载体分发完毕后如何处置?
83、封装要传递的涉密载体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4、接收涉密载体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85、市内涉密载体如何传递? 86、市外涉密载体如何传递? 87、哪类部门可以接收涉密载体? 8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89、复制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90、携带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91、保存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92、销毁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93、涉密载体立卷归档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94、汇编、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95、维修涉密载体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96、销毁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97、使用涉密载体后应如何处置?
98、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涉密载体应如何处置? 99、涉密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应如何处置使用和管理过的涉密载体? 100、使用涉密载体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1、复制涉密载体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2、恢复涉密载体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3、维修涉密载体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4、销毁涉密载体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5、使用笔记本电脑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06、什么是涉密信息系统?
107、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息系统有哪些区别? 108、什么是涉密信息系统的涉密程度? 109、涉密信息系统的涉密程度有哪几个级别?
110、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参照哪一级别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111、什么是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
112、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规划建设和配备有哪些要求? 113、涉密信息系统的全过程保密管理包括哪些环节? 75 114、非涉密信息系统根据重要程度分几级进行保护? 76 115、《保密法》规定,对于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中哪些行为不允许出现? 116、如何管理涉密计算机?
117、计算机使用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
118、在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 119、各级党政机关使用的软硬件产品有何规定? 120、关于涉密计算机及相关维修,有哪些规定? 121、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有何规定? 122、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23、销毁涉密信息存储部件应注意哪些事项? 124、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应遵循哪些原则? 125、关于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有哪些规定? 126、关于涉密信息系统持证运行,有哪些规定?
127、涉密信息系统发生何种情况时,应及时向原批准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128、如何使用并管理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 129、如何使用并管理无线设备?
130、在重要涉密场所,使用并管理其他各类电子设备有何规定? 131、通信与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和使用若不当,易出现哪些泄密隐患? 132、维修涉密计算机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33、目前,常见的计算机设备存在的泄密隐患有哪几种? 134、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处理涉密信息有哪些风险? 135、未按照规定将互联网信息导入涉密信息网络主要存在哪些安全威胁? 136、未经允许擅自修改涉密主机中的软件易产生哪些安全隐患? 137、在重要办公环境使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注意哪些事项? 138、重要办公环境中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信息存在哪些风险? 139、重要办公环境中使用激光打印机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140、什么是涉密会议? 141、涉密会议有哪些特点? 142、什么是涉密活动?
143、涉密会议中保密工作有哪些具体任务?
144、涉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哪些保密纪律和规定? 145、涉密会议和活动有什么原则?
146、涉密会议和活动中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哪些管理职责? 147、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48、筹备保密会议和活动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149、选择涉密会场应遵循哪些原则?
150、涉密场所开展保密会议或活动时应如何加强保卫工作? 151、涉密场所开展保密会议或活动时应如何加强涉密载体管理? 152、涉密场所开展保密会议或活动时应如何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与防护? 153、开展涉密会议或活动期间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154、涉密会议或活动结束阶段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15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56、涉密会议对外宣传应注意哪些事项?
157、开展涉密会议或活动时,易出现哪些泄密隐患? 158、《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59、《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新闻出版单位及采编人员有哪些管理要求? 160、《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规定要处理好哪几个关系?为何要处理好这几个关系? 161、《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中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6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中针对对外经济合作中的资料提供有哪些管理要求?
163、《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中如何界定涉密资料的批准机关? 16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哪些基本内容?
165、《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针对科学技术的公开使用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166、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制度? 167、政府信息公开需符合哪些管理要求? 168、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哪几个结合?
169、新闻宣传报道等媒介在对外提供资料时,易出现哪些泄密隐患? 170、对外经济合作时,易出现哪些泄密隐患? 171、政府信息公开时,易出现哪些泄密隐患? 172、在岗的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可分为哪几种? 173、什么是涉密岗位? 174、涉密岗位分为哪几种?
175、加强涉密人员保密审查有何意义? 176、明确涉密人员的承诺制度有何意义? 177、保密承诺书有哪些基本内容? 178、哪些人员需要签订保密承诺书? 179、签订保密承诺书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180、如何制定专项保密承诺制度? 181、如何开展涉密人员的上岗培训? 182、如何进行涉密人员的出境管理? 183、涉密人员脱密期间如何进行管理?
184、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85、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脱密期限是多久? 186、如何保障涉密人员的权益? 187、如何管理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
188、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189、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养成怎样的保密习惯?
190、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时易产生哪几种泄密隐患? 191、机关、单位对涉密公务员流动管理不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92、窃密、泄密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哪些罪行? 193、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有哪些? 194、实施窃密、泄密犯罪行为的主体有哪些人员? 19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96、对于实施窃密、泄密的犯罪,根据罪行轻重,可实施哪些刑罚? 197、《保密法》规定的主要窃密、泄密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198、窃密、泄密违法行为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199、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给予何种处分? 200、重大泄密案件包括哪两种情形?
201、窃密、泄密违法行为要承担哪些党纪责任?
202、如何处理实施窃密、泄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 203、哪些实施窃密、泄密人员不适用处分? 204、单位内部复制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205、因公出差时需携带涉密载体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06、阅读、承办、使用涉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207、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如何处理? 208、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有何要求? 209、存放绝密级秘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210、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211、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注意哪些事项?
212、公共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包括哪些范围?
213、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214、关于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设施、设备建设有哪些要求?
215、涉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具体是指什么?
216、组织实施涉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需要注意些什么?
217、非涉密信息系统根据重要程度按照哪些级别进行等级保护?
218、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涉密信息系统互联时,应报由哪个部门审批?
219、涉密信息系统经过何种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220、如何处置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 221、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22、维修涉密计算机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23、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224、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如何处理? 225、召开涉密会议,使用相关设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26、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27、召开涉密会议,哪些设备可以使用,哪些禁止使用?
228、涉密会议上的领导讲话若已定密,会后发放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229、参加完涉密会议,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应注意什么事项? 230、公开与保密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231、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做了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232、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原则?
233、行政机关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时应如何处理? 234、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人员,需要重点把握的国家秘密变化规律包括哪些内容? 235、含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何处置权?
236、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给对方提供国家秘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37、世界各国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大体分为哪几种?我国对新闻出版保密审查管理实行什么制度?
238、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超过保密期限的,何时可以公开? 239、240、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
241、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体及其参与者应当包括哪五个方面人员? 242、各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怎样的审查制? 243、受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机关应在何时给予答复?
244、落实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责任制,首先必须落实什么责任制? 245、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需要履行的监管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246、涉密人员从业有哪些要求? 247、涉密人员出境有何特殊规定?
248、涉密人员离岗脱密期管理一般由什么部门负责? 249、对于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行为有何规定?
250、在实际工作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窃密、泄密行为,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
251、党员实施窃密、泄密犯罪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
252、实施窃密、泄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哪个部门处理? 253、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包括哪几类?
25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几章多少条内容? 255、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何时通过?
256、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制订保密技术装备体制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配备达标。这是哪级部门的职责? 257、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怎样的方针?
258、各级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应符合什么规定? 259、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什么部门规定? 260、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哪级部门决定? 261、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哪个部门规定?
262、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哪级部门确定? 263、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什么要求确定密级?
26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后,依法需要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哪级机关决定?
265、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由谁审核批准?
266、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哪级机关或部门确定?
267、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268、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多少天? 269、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是多久? 270、什么是密品?
271、涉密载体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到哪里去印制? 272、涉密载体的分发范围,主要根据什么决定? 273、涉密载体封装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74、涉密载体分发完毕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275、在市内传递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载体,可采取什么方式传递?
276、传递涉密载体由何人直接负责时,传递途中不能办理私事或进入无关场所? 277、接收涉密载体,应由什么部门或收发室签收,不能随意由无关人员代收? 27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什么区域进行? 279、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80、制作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什么?
281、在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应由何人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82、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做哪些处理? 283、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何人批准? 284、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严禁复制何种级别的涉密载体? 285、参加涉外活动时禁止携带哪种级别的涉密载体?
286、领导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在什么区域内进行? 287、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送交哪个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什么单位派专人押运? 288、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什么手续,并由几名以上工作人员押运到指定场所? 289、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怎样的应急处理? 290、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应按什么标准表明密级,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29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U盘只能在哪种计算机上使用?
292、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国家秘密内容的保密管理有何要求? 293、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参照哪种密级的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294、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哪个机构的安全保密测评?
295、涉密信息系统需达到何种标准才可以投入运行?
296、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在运行过程中,除进行自查外,还应接受哪个部门的检查? 297、涉密信息系统废止,即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时,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向哪个部门备案?
298、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义级别有哪几个级别?
299、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包括哪些级别单位? 300、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由哪个部门批准其投入使用,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301、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党政机关使用的计算机,设定的开机口令不得少于几位?
302、自行销毁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和标准? 303、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必须首先领取什么证件?
304、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通过哪个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安全保密测评? 305、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设计论证是由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具有何种资质的单位开展进行?
306、在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按什么规定办理?
307、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使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原则上应使用什么产品?
308、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何种资质的单位进行?
309、在向互联网网站上传与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应当建立健全怎样的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310、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批?
31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什么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312、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何标准执行?
313、涉密会议、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明确涉密会议、活动各方的保密管理职责?
314、哪个单位对涉密会议的是否可以宣传报道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315、举办涉密会议时,为加强会议保卫工作,可采取什么举措?
316、涉密会议举办期间保密工作重点有哪些?
317、涉密会议结束阶段保密工作重点有哪些?
318、涉密会议筹备阶段保密工作重点有哪些?
319、把好涉密会议入口关的主要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320、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要坚持怎样的方针?
321、我国在新闻出版方面实行什么保密管理制度?
322、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哪个部门批准?
323、《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确立了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哪两个方面相结合的制度?
324、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记、影视作品,不得涉及什么内容?
325、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录有国家秘密的,应做出怎样的标志?
326、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报哪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27、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谁的批准?
328、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是,应当根据什么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提供?
329、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330、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什么制度,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331、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的什么制度?
332、严格执行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制度,及时对已上网的信息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违规上网的信息,应做何处理? 33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于何时?
334、我国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建设,最早产生于何时?
335、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36、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哪级机关责令改正?
337、我国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坚持怎样的原则? 338、涉密人员受法律保护的是什么?
339、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被称为什么岗位?
340、通常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是多长时间? 341、涉密人员离职时应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什么? 342、脱密期内,涉密人员的哪种活动不受限制? 343、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从何时起算? 344、涉密人员离岗脱密期管理一般由谁负责?
345、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做何处置? 346、什么是一般涉密岗位?
347、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哪个机构进行严格任前审查? 348、保密承诺书包含哪些内容? 349、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哪个部门批准? 350、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间,什么活动不受限制? 351、需要执行脱密期的人员为什么人员? 352、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通常为多长时间? 35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什么部门批准? 354、哪种涉密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355、实施窃密、泄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可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 356、机关、单位有何种情形时,机关、单位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357、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可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 358、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
359、关于涉密载体的哪些行为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60、关于涉密载体的哪些行为可以酌情免予行政处分? 361、哪些行为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立案标准? 362、哪些行为符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立案标准?
363、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怎样的方针,既依法管理,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364、我国保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由哪几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
365、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由哪些部门确定其密级? 366、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谁决定? 367、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谁的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68、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什么途径传递?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通过什么途径传递?
369、涉密会议、活动的主单位应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哪些? 370、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什么原则? 371、涉密人员应当具有怎样的素质和能力? 372、对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373、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如何处理? 374、保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375、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何人依法予以处理? 376、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哪级机关决定?
377、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产生哪些后果时,应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378、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在出现何种情形时,应当变更?
379、国家秘密泄露后会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哪些? 380、国家秘密泄露后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的情形有哪些? 381、国家秘密泄露后会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目标安全的情形有哪些? 382、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条件下应予解密?
383、国家秘密解密后,有关主办机构应做好哪些工作? 384、国家秘密事项解密时,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做出通知?
385、无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需要开展定密工作时,应采取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386、国家秘密泄露后会危害国家防御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387、国家秘密泄露后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情形有哪些?
388、国家秘密泄露后会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情形有哪些? 389、制作涉密载体包括哪几个步骤?
390、传递涉密载体的信封或文件袋上要做哪些标明?
391、分发涉密载体时应填写的《涉密载体分发表》包括哪些内容? 392、涉密载体立卷归档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393、涉密载体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394、需要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涉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395、哪类涉密载体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和存储? 396、从互联网拷贝信息至涉密计算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397、使用涉密计算机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398、关于涉密计算机的标签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399、电子政务涉密信息系统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400、涉密信息系统应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分为哪几种级别? 401、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哪两个环节?
402、涉密信息系统废止时,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对哪些物品进行处理? 403、非涉密信息系统根据重要程度分为哪几个级别?
404、涉密信息系统发生哪些变更时,应及时向原批准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05、涉密计算机的哪些基本信息应时刻保持与台账登记一致? 406、《保密法》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407、哪些设备不得安装在涉密计算机上? 408、涉密办公设备的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哪些内容? 409、哪些设备不得擅自携带进入重要办公环境?
410、涉密信息系统方案设计论证中的主要依据包括哪些方面?
411、哪些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直接连接?
412、涉密信息系统在运行期间,在加强日常保密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哪些工作?
413、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414、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参考哪些规范要求?
415、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不得做怎样的处理?
416、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息系统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417、涉密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应如何操作?
418、《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
419、未经批准,哪些设备和工具禁止带入涉密会场? 420、涉密会议、活动保密工作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421、涉密会议筹备阶段,要做好哪些工作?
422、涉密会议筹备阶段,要对涉密会议场所的哪些进行安全保密检查检测?
423、涉密会议需要录音、录像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424、涉密会议结束后,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425、召开涉密会议,应当对办公设备和场所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和防护,检查项目包括涉密会议场所使用的哪些设备?
426、召开重大涉密会议,应当加强对会议住地的保密管理,主要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427、涉密会议需要对外宣传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28、对新闻记者采访涉密会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429、召开涉密会议,哪些方面易出现泄密隐患? 430、涉密会议的会议代表应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431、《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加强了对哪些方面的保密管理?
432、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哪些方面内容时,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433、接受记者采访纯属个人行为的,不得涉及哪些内容?
434、向境外合作方提供国家秘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35、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436、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外事活动中保密管理要求有哪些?
437、把握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度”,关键要做到什么?
438、根据《保密法》规定,处理保密与公开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和工作方针是什么?
439、应如何理解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440、哪些秘密属于限制级公开的政府信息? 441、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44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哪些部门确定?
443、对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包括哪两项内容?
444、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信息哪些方面有限制性的规定?
44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哪些机关责令改正?
446、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什么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447、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 哪些内容的政府信息? 448、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什么?
449、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制度?
450、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当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哪些方面等情况来确定? 451、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要求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452、涉密人员上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53、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通常包含哪些内容? 454、对涉密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55、对涉密人员的上岗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456、哪些人员不能被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457、保密人员的保密承诺书应当在何时签订签订? 458、涉密人员管理中哪些方面容易出现泄密隐患?
459、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享有哪些权利? 460、涉密人员哪些行为是不正确且不受允许的? 461、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行为应符合哪些要求? 462、涉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政治素质? 463、涉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工作能力?
464、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哪些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 465、在行为特征方面,窃密、泄密的犯罪形式包括哪几种形态? 466、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属于重大案件的有哪几种情形? 467、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中,属于重大案件的有哪几种情形?
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3篇
然而随着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 随着理论界对仲裁理论研究的不断加深, 我们发现, 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在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既有立法上的欠缺, 也有仲裁机构本身问题。如何维护商事仲裁的保密性, 更好的发挥仲裁解决纠纷的功能,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1我国现代商事仲裁保密性面临的困境
1.1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权责不清
我国《仲裁法》规定, 仲裁庭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出。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仲裁员既体现了仲裁意思自治, 也是基于仲裁保密的考虑。当事人将纠纷交给其信得过的仲裁员进行仲裁, 乃希望仲裁员在解决纠纷的同时, 能够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使仲裁过程在尽可能少人知悉的情况下进行, 减少负面影响。因此仲裁必须由仲裁庭独立审理, 才能遵循当事人的意愿, 做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 仲裁庭却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 其与所属的仲裁委员会存在“剪不清, 理还乱”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法条将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权赋予仲裁委员会, 这意味着仲裁委员会能行使当事人赋予仲裁庭的权力, 这既与当事人的意愿不符也违背了仲裁庭独立审案的原则。
(2) 裁决书的盖章。《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条规定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权。虽然仲裁庭在实体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拥有自主的、相对独立的权力, 但还是受限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审查, 没有实现绝对独立。
(3) 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决。《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应该如何处理, 但实践中做法都大同小异。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本会根据章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庭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庭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 如不接纳, 应向仲裁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也就是说, 仲裁庭一般会将重大疑难案件交付仲裁委员会讨论, 由仲委会出具书面意见, 仲裁庭按意见作出裁决。这种做法同样违背了仲裁庭独立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过多的介入到仲裁庭的工作, 会使交付仲裁纠纷的知情人范围人为地扩散。不仅仲裁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 甚至其他仲裁员, 仲裁委聘任的专家也对案情有了解。知悉纠纷的人越多, 就越难做到保密。仲裁庭不能实现完全的独立, 仲裁保密就保证不了。
1.2仲裁与司法监督关系混乱
通说认为, 仲裁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法院具有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权; (2) 法院享有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决权; (3) 法院有权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本意是为仲裁保驾护航, 然而其也有可能导致对商事仲裁保密性原则的进一步破坏。司法监督同样会使涉仲纠纷的知情人范围进一步扩大。法院监督仲裁案件实行的是仍然公开审理原则。所谓公开审理, 就是审理要面向社会, 允许群众媒体的旁听并接受他们的监督。这意味着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但是却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企业声誉的仲裁纠纷案件, 法院仍然得公开审理。我国涉仲纠纷的知情人范围呈这样一种趋势扩散:当事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司法机关社会公众。这样一来, 如何保证涉仲纠纷的秘密性?
1.3与既判力理论的冲突
所谓的既判力, 指的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 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 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 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近年来, 不断有学者提出应当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 以保证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终局性。但假如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 则免不了在后面的仲裁中援引前仲裁决的内容, 并对前仲裁仲裁决进行审查。如果前后两个仲裁不是由同一个仲裁庭审理, 前面仲裁的内容和过程就不得不重现在另一个仲裁庭甚至仲裁委员会面前。涉仲纠纷的知情人范围再次扩展。
1.4仲裁规则的自相矛盾
不少地方的仲裁规则虽然前面做了保密性规定, 但后面的条文却出现了对保密性的突破, 自相矛盾。这一点在仲裁文书可“公告送达”上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十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用本条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同样规定的还有北京, 上海等地的仲裁规则。保密性的体现包括了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因为一旦公告就不可能再做到保密。仲裁机构在制定仲裁规则时, 将仲裁混同于诉讼, 忽略了仲裁的保密性原则, 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时所能得到的商业秘密得以维护的承诺。
2对我国商事仲裁保密性现状的几点思考
2.1明确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的权责
在我国仲裁制度尚不发达, 仲裁员素质还有待提高的今天, 仲裁委员会介入仲裁有一定的意义。但是, 过多的介入会对仲裁的保密性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需要明确各自职责范围, 防止仲委会越俎代庖。《仲裁法》今后的修改方向, 应当向着去除仲裁委员会内部行政化, 赋予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道路前进。
(1) 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首先在案件受理阶段分清两者的权限。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审查属于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审查, 仲裁庭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仲裁委员会所做的仅仅是对仲裁协议进行形式审查, 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 而不能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 仲裁裁决的盖章。
仲裁裁决不同于判决书。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纠纷的判断, 仲裁程序并没有诉讼程序那样严谨, 也就无需对仲裁裁决加以苛刻的要求。因此应改变仲裁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共同行使裁决权的做法,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即可。
(3) 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我国向来有重大疑难案件“请示领导”的传统。仲裁也不例外。将重大疑难案件交付仲委会讨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但是其弊端同样明显。首先, 在“重大疑难”的定性上缺乏一定标准, 导致各种案件均有可能以“重大疑难”为由提交仲委会;其次, 参与讨论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并不一定就是特定纠纷的仲裁庭成员, 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是仲裁员, 而是由仲委会聘请的专家或鉴定人。让如此之多的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 仲裁的保密性很难保证。然而现今我国仲裁员素质还不高, 冒然取消请示制度, 则极有可能为了“保密性”而牺牲了“正确性”。现阶段建议对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及限制, 讨论案件标准的制定上应尽可能明确化、具体化, 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出现“弹性条款”, 以增强其实施的可操作性, 并逐步减少送交讨论的案件数量。待我国仲裁员素质经得起考验的时候, 再取消该项规定。
2.2明确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为了维护仲裁中当事人的秘密, 司法机关应尽可能的少干涉仲裁机构的仲裁。司法监督不是损害仲裁保密性的借口。
(1) 仲裁管辖裁决权归属。
虽然我国《仲裁法》赋予了法院具有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利。但是对于是否应当赋予法院仲裁管辖裁决权, 学界上一直存在争议。鉴于国际上已普遍认可的管辖权/管辖权理论所确认的“仲裁庭有权自己裁决自己的权限”,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权归属于仲裁庭已是必然趋势。因此, 未来的《仲裁法》修改应当取消法院的仲裁管辖裁决权。当事人持仲裁协议到法院请求确认效力时, 法院应不予受理, 并告知其向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由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进行效力审查。
(2) 财产保全裁定权。
我国现行法规定法院享有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决权。纵观世界各国, 大概有下面三种立法模式:①由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②由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③法院和仲裁庭均有权作出采取财产保全的决定。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权决定财产保全措施。笔者认为, 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不同情况下的保全措施决定权是我国仲裁立法改革的最好选择, 以仲裁庭裁定为主, 法院裁定为辅为基本原则, 避免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将当事人的纠纷公诸于众。
(3) 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权。
笔者认为, 其存在具有积极意义, 不应当废除。但鉴于仲裁保密性的考虑, 应当规定, 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实现当事人对仲裁保密的期待。这可视为仲裁保密义务从仲裁庭到法院的合理扩散。
2.3仲裁保密性与既判力的选择
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会与仲裁的保密义务发生冲突。承认既判力, 等于允许原仲裁当事人在后诉中对仲裁裁决的援引或披露, 这种援引将不可避免的要再现原纠纷的解决过程, 要求当事人或仲裁庭对前纠纷进行保密几乎不可能。究竟是要赋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还是为了维护仲裁的保密性而不承认其既判力?笔者赞同第一种看法。商事仲裁保密性并不应当是绝对的, 其应当有例外, 这个例外就是仲裁裁决的援引。事实上, 英国普通法也容许仲裁的当事人为了保护或证明他对第三人的法律权利, 在合理地有需要的情况下向第三者披露仲裁资料及仲裁裁决书。赋予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 仲裁员可以将已经被生效的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直接在本案中加以利用, 免去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过程, 大大简化仲裁程序, 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一次性彻底的解决纠纷, 维护了仲裁的稳定性和终局性。权衡保密性和既判力的利益得失, 选择既判力更符合仲裁经济。
2.4完善仲裁规则
仲裁文书可以公告送达严重违背了仲裁的保密性特征。为了遵循保密性的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没有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的规定也没有出现在重要的仲裁机构的规则之中, 比如美国仲裁协会 (AAA) 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等。我国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修改相应的仲裁规则, 取消仲裁文书可以公告送达的规定, 使我国的仲裁规则能够尽快的与国际重要仲裁规则接轨。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 (2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马占军, 杨玲.仲裁保密性问题初探[J].探索与争鸣, 2007.
[3]金彭年, 王莉.仲裁庭与仲裁机构关系之理论探讨[J].浙江学刊, 2004.
[4]胡玉凌.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研究[J].北京仲裁, 2007.
对档案保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 第4篇
【关键词】 档案保密;密级;保密期限
一、引言
档案是重要信息资源,其巨大的社会价值逐渐为公众所认知,这就牵涉到档案的保密和利用工作。对于档案信息资源,不但要重视其载体的保管和保护,更要重视其所含信息的开发利用,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作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是其神圣职责。因此,要贯彻落实《保密法》以及1991年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使档案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二、档案涉密情况的变化
在保管档案的过程中,它的密级是不断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主要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而变化。档案密级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其中,升密是极少数的;降密是多数的,一直到解密。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保密范围的变化;二是密级文件作用的变化,之前的密级文件指导作用与现在工作不相适应,已失去了指导作用,密级也就自然消除了;三是保密时限的变化。
三、档案保密工作的现状
(一)立卷归档和文档保密不相适应
在档案保密工作中,传统的立卷归档一般采取的是“四分法”,忽略了保密的一个要素,导致了在技术操作上没能将涉密文件资料和非密级文件资料区分出来。我们在翻阅档案时,会发现其中有一部分是涉密文件资料,但是并没有出现涉密文档的标志,因此,档案和保密就出现了脱节,也给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档案部门和保密部门的责任取向不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档案部门高度重视的是档案的利用和管理,而保密部门关心的是每个单位的档案室、每一个档案案卷中的内部重要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在其保密期限内能不能确保绝对安全,不发生失泄密事件。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档案、保密部门在档案保密的问题上责任取向不一致。如果各级各单位都能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暂行规定》去执行,严控制使用范围,那么就能档案保密工作的目标就能实现。
(三)档案利用和文档保密的相互衔接不紧
结合档案利用的现状可以发现,档案部门为了充分挖掘档案资料,提高档案资料的使用效益,就在“开放档案”这四个字上大做文章,在一些积极措施的影响下,档案利用工作收益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还有的地方和单位因档案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向外提供档案资料时容易忽视案卷中的涉密文件资料,也就难以从严划分和控制涉密档案的使用范围。
四、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采取的措施
(一)做好档案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1、档案库房管理是档案保密的重点
档案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兴建,有的單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便将库房附设在机关办公楼内。但是,从档案保密的角度来看,不是任何一间办公室都可以用作库房的,不能将库房设在办公楼的最底层,以防盗窃。档案库房应指定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出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维护好档案安全。
2、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密期限进行准确区分
保管期限的原则是,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并根据本机关工作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来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以此来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密期限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如被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的危害来确定的,受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限。
(二)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1、做好档案利用中的监督工作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监督是保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各种不良行为,从而能利用档案,又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监督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实施:一是制度建设。一般来说,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有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针对不同的人,要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在具体执行时还要不断完善;二是监督措施。档案利用中,应该根据不同的利用对象的不同目的,重点掌握他们的心理和思想动机,从而有效地加强重点监护。档案馆室还可以安装摄像监视器。
2、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和利用之间的关系
在日常工作中,档案工作普遍存在着重保轻用、利用不足的现象。大多数档案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有很多有价值的档案也长期被束之高阁,变成了一文不值的废纸。面临这样的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没有做全面了解,也没有有效地利用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价值也很难体现出来。因此,档案部门应改变传统的观念,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完善工作职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势在必行。档案应该是保密的,但是保密的目的是利用,否则也失去了保护意义。另外,档案利用是在保密基础上的利用,无限制的利用会给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所以,对档案工作来说,保密和利用两者都是十分重要的。
3、坚持做好档案开放中的保密工作
档案开放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首先,做好档案的审查工作,在档案开放前,审查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科学而准确地区分、判定档案的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其次,做好档案的解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档案。但是要确定是在保管期限届满之前,否则也失去了它的保密价值。
(三)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要保证档案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总之不能出现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档案被破坏的情况。因此,要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高度责任心;具备专业知识,有很强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善于总结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总之,档案保密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我们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从而更好的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五、结语
在新时期,档案保密工作要适应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档案主管部门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档案保密的方针,充分发挥出档案管理人员的力量,处理好档案保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王媛媛《浅析如何做好档案保密工作》,《青春岁月》2012年16期。
[2]《档案学通讯》 2003年第1期。
[3]范侠《论档案保密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作者单位:1.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四平管理分局;
保密法规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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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词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目录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发布信息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总则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保密制度 奖励 处分 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发布信息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总则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保密制度
奖励
处分
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展开 编辑本段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发布信息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新华网北京 2011年4月1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编辑本段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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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保密协议) 第6篇
7.Statement and warranty clauses on omission 7.1 Party A has never made any express or implied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 on the completeness or accuracy of the confidential materials in the above, and Party B shall review and do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for the confidential materials on its own.7.2 Undertakings and warranties of Party B 7.2.1 Party B undertakes and warrants that it shall not discuss anything to any potential investor regarding any other known asset package, and will not provide any information or documents relevant to the marketing and transaction of the asset package to the potential investor of any known asset package, or enable any potential investor to obtain any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7.2.2.Party B agrees and undertakes that it has not been employed by any other potential investor.Party B or its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collude, conspire or reach agreement with any other potential investors, corporation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submit a bid that is competitive to the transaction, or avoid the submission of bid relevant to the transaction, or reach agreement, collude, communicate or discuss with any other potential investors, corporation, or individual in any direct or indirect manner to fix one or more items of price in the bid of investors or the bid of any potential investor.If Party B or any of its advisors may have already violated the above, then Party A may, at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its consignment to Party B immediately, and nullify Party B’s qualification for doing the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Translation 7.不作为之声明及保证条款
7.1 甲方从未对上述机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陈述及保证,乙方应当独立对机密资料尽职审查。
7.2 乙方之承诺及保证
7.2.1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得与任何潜在投资者商议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包,亦不得对其披露任何与该资产包之市场和交易相关的信息或文件,或允许其获取任何机密信息。
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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