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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案件侦查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反贪案件侦查范文(精选10篇)

反贪案件侦查 第1篇

一、自侦案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涉及的犯罪分子通常有两类:一个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贿人员。在目前的社会中, 这两类人通常都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 其中包括金钱、权力、人脉关系等。这些因素都会提高他们实施犯罪时的隐蔽性, 以及面对反贪部门调查时的对抗能力。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等自侦案件, 犯罪的时间不规定, 地点也很随机, 犯罪的具体行为通常会是单独交易, 再加之犯罪分子通常都具有正常、固定、体面的工作, 因而该类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藏性特性[1]。以上种种都对自侦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侦案件犯罪的联系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紧迫性

据相关调查信息显示, 自侦案件具有很大的联系性特点。当发现一个案件线索以后, 在深入侦查后, 往往会引出另一案件甚至一系列的案件。事实表明, 贪污受贿类反贪案件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而是与多个案件具有关联性。比如一些受贿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犯罪分子滥用了手中的职权, 可能就同时涉及了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职权犯罪。这种联系性的特点体现在不同案件过程中, 而又在每个案件构成元素中相互关联, 因此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出现错乱, 则犯罪行为无法有效开展[2]。我们抓紧完善反贪案件线索制度, 就能从源头上利用自侦案件犯罪联系性的特点, 去侦查、去突破案件。

三、发动群众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源头

反贪部门的存在, 本身就是我国对反贪任务重视的表现, 也是全面贯彻改革开放理念和运行的体现。贪污受贿是全社会人民群众都深恶痛绝的事, 这就是反贪案件线索最广泛的来源。如何用好这个来源, 是所有反贪部门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其中, 建立一套科学的举报体系就是反贪局线索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具体地, 一方面反贪部门可以对举报群众或组织进行奖罚制度, 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反侦查案件中。另一方面反贪部门也要注意对举报人员安全的保护工作。总而言之, 反贪局要在各个行业, 各个部门, 全面宣传反贪污理念建完善预防体系, 加深反贪污理念的宣传, 为国家和各个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贪污事件的解决方案[3]。

四、互联网大数据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

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来看, 反贪污反腐败是关系到我党我国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而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又是这个重大问题的开端。随着目前社会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 我们反贪部门也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科学化的线索制度。线索说到底也是一种数据, 一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数据。根据司法实践, 通常行贿者、受贿者都不会仅仅只有一次犯罪行为, 而是在不断地连续性的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反贪部门, 就要尽可能地去掌握这些大数据。比如在一个受贿案件中, 有多名行贿者, 有人涉及行贿犯罪, 有的虽然有行贿行为, 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 这些数据我们反贪部门都需要掌握。另外, 每个基层反贪部门的数据也应当尽早实施共享, 只有做到数据收集的规模化, 网络化, 才能为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建立营造生命力。

五、结论

反贪部门在我国的反贪污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反贪案件的线索制度极为重要并且时间紧迫。目前, 检察机关应该充分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 积极完善反贪侦查中的案件线索制度。在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内在动力的基础上, 发挥现代社会大数据的优势, 积极运用互联网, 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减少贪污及行受贿案件的发生率, 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摘要:反贪局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国家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个反贪案件从线索的审查、初查到案件的侦查再到审讯、立案,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 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转变, 反贪侦查也不断遇到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主要就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展开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反贪侦查,案件,线索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重喜, 肖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模式转变研究[J].法学评论, 2014, 06:184-192.

[2]钱磊.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 03:123-125.

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 第2篇

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仍然严重,职务犯罪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等新趋势、新特点。在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执法办案新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要求、新挑战,传统的侦查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已是我们亟须思考并解决的课题,而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的主攻方向。

首先,要牢固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侦查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理念、观念层面上的问题。在侦查实践中,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还相对缺失,侦查信息工作的自觉性还不够,信息收集的广度、深度和方式还有局限性,侦查信息平台建设较为滞后。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制进程的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实施等,都对反贪办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由只能提供法律帮助改为行使辩护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极大地冲击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模式和方式,反贪办案侦查重心必须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正面接触之前的秘密调查,侦查方法必须由打疲劳战强攻硬取转变为打立体战以智取胜、快速突破,这就要求侦查信息化建设达到相应的水平。我们知道,发现案件和审讯突破是反贪工作最关键的两个环节,制约反贪工作的瓶颈主要就在于发现案件难、突破案件难。近年来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等案上门的习惯必须改变,要变被动获取线索为主动拓展案源。而主动出击自行发现案件线索,需要以一定的信息积累为基础,以有效的信息整合机制为保证,因为发现案件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收集、筛选、研判和运用信息的过程。对于审讯突破环节而言,要找准软肋,增强审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通常我们强调的审讯谋略的运用外,还有赖于对已有信息的准确分析和适当运用,办案人员在初查中掌握的信息越全面越充分,在审讯中运用信息的技巧越到位,那么在侦查对抗中突破案件的把握也就越大。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拓展主动获取线索的渠道,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的规律,把握线索经营的方向和重点,也有助于实现由证到供、供证互动,顺利突破口供。

其次,要建立侦查信息化专门机构和统一平台。我省“六侦会议”作出加强反贪基础工作的战略部署,并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但“六侦会议”后各地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不平衡。究其原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平台不统一是制约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事关检察机关全局的一项工作来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乃至其他内设机构对信息的需求有重合之处,谁用谁建,各自为阵,不仅会造成重复建设,而且易形成信息孤岛,这是信息化建设的大忌。公安机关“打防控”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值得

借鉴,建立统一平台,有专门机构管理,各部门共建共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是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可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侦查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并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信息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侦查信息的共建共享。

再次,要多渠道收集信息以不断充实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视各类侦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多层次、多渠道获取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充实、更新。一是重视社会公共信息的收集、移植或共享,通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综合侦查信息数据库或涉案信息快速查询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电脑网络终端连接到检察院,获取人员单位信息、涉案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二是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案件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并健全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升线索规范化管理水平;已办案件由办案单位将案件信息、行贿人信息等录入案例数据库、涉案人员背景资料数据库。通过案件信息的审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为拓展案源、侦查决策、突破

案件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三是建立侦查决策资料库,包括侦查人才库、侦查谋略库、典型疑难案例库及专题调研资料库等。四是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信息网络,并聘用相应的信息人员(可由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兼任或根据侦查需要单独考察聘用)。信息人员及时反馈所在部门、单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线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活动规律、个性特征等情况,为侦破案件提供信息或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与反贪侦查 第3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贪污类犯罪审查重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问题,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提供证据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1]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中需要查验、鉴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鉴定这些资料时,最主要要把握两点:一是这些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这些资料所反映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增减(或收付)变动和存量情况。

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首先需要查明事实,然后衡量尺度,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具体有会计资料的核对法、分析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财产物资的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等等,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事实一定要准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衡量的尺度就尤为重要,这就牵扯到下文所要重点讲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引用标准问题,只有准确地把握好引用标准,才能公平公正的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尺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被鉴定对象进行判断时作为准绳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司法会计鉴定行为的要素之一。[2]没有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无法对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形式各异,种类繁多,根据制定的部门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五类:

1. 国家标准。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经济和民商法类中所涉及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等。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务院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指示、办法等。

2. 部门标准。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颁布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方面的办法、准则、通知和制度。一般是规定了本行业、本系统必须执行的财务基础工作、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方法,是财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同时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为了更好地指导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还会制定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解释。这些都是司法会计判别、鉴定对象中的财务收支活动、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的重要依据。

3. 地方标准。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范、指示、办法、通知等。这一类一般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实施,超出相关管辖范围就不再有效力。

4. 单位标准。是指与被鉴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只由本单位执行的涉及财务会计等内容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等。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被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它的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财务会计活动的规章制度等;预算主要是指单位内部编制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各种财政预算、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各有关专项预算等;计划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财务制定的涉及财务会计内容的财务、成本、利润、生产、销售、采购等各种计划。这些制度、预算、计划是判断被鉴定事项财务会计工作的状况以及是否执行预算和是否完成计划所造成的财务后果的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中,司法会计相对来说发展时间较短,时间中没有具体执行规定,只能摸索中前进,但我认为,在实践中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 合法性原则[1]。第一是制定鉴定标准的部门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标准;第二是鉴定标准的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宪法的其他相关法律;第三是下级制定的标准内容是否与上级指定的标准内容相违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进行解释和细化时,不得同所解释的内容相违背,也不得对其作出实际上是补充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2. 有效性原则。第一是要注意生效时间和生效时日,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它的实效性与被鉴定事项形成的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要注意低层次与高层次是否有抵触,低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不能与以上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相抵触;第三要注意适用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因制定和颁布部门不同,其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3. 关联性原则。用于被鉴定事项是否合法、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必须与其有着直接联系,并无关联的,就不能作为判别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弄清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

四、贪污犯罪案件常见作案类型

当前我国对贪污腐败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反贪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即查账)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办案人员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及作案时间、次数、涉案金额等,下面笔者就针对反贪案件中常用的作案手法来揭示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1. 采用侵吞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2]。侵吞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用白条收款,这里的白条包括不正规的收据、私自购买的收据或本单位已停止使用的收据;隐藏、销毁收款票据,侵吞收入款;侵吞差额款,如少汇总收入款,侵吞实际收入与账面收入间差额,分别填写收款票据各联,侵吞实际进项与记账联间差额;涂改收款票据上的日期、金额、收款事项后入账,侵吞票据涂改前后间差额。

2. 采用骗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3]。骗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直接报销,即使用虚假支出票据直接报销获取赃款;二是重复报销,即将已核销的支出票据再次报销获取赃款;三是先支后报,即先通过支取备用金或借用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再使用虚假票据报账核销;四是先报后支,即先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形成本单位“应付”款项,再伺机将款项占为己有。

3. 采用窃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窃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将应记入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记入贷方,减少科目余额;少记或漏记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发生额;重复或多记现金、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涂改账目,减少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

五、贪污类犯罪中司法会计审查重点

针对贪污案件常见类型,如何迅速、准确地判别嫌疑账项,寻找、发现和收集证据显得尤为重要[4]。笔者认为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侦查侵吞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审查重点,以发现嫌疑账项。首先是检查分析收款票据,审查收款票据(发票和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有无明显的制作错误或不合理现象,是否与付款单位的发票联一致;其次是检查坏账准备和管理费用账户;然后是检查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最后是检查收入账。

2. 在侦查骗取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分析付款票据,查看票据制作情况,分析票据内容,判断票据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对有虚假嫌疑的付款票据,应通过核查票据来源、票据内容,检查与报销内容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途径,核实其真实性,从而发现利用虚假票据骗取公款的账项;然后是核对物品采购与使用情况。

3. 在侦查窃取公款类案件时,嫌疑人通常未在财务资料上作特别处理,账与账之间必然不符。因此在查账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账单,从中发现现金、银行存款短缺情况;其次是检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从中发现作案人故意记错账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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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准;王彭.浅析我国司法鉴定的概念[J]//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九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类) [G].2006.

华明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初探[J]. 中国司法鉴定,2005,(S1).

张珩,吴晓春.浅议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分类及引用原则[J].中国司法鉴定,2009,(45).

陈洪敏.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06,(8).

齐秀平.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的运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10).

呂冬华.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探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5,(S1).

反贪案件侦查 第4篇

1 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应用时机面临的困惑分析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 及时有效的运用司法鉴定技术能够促进反贪案件的侦查效率, 而有人认为, "对于案件侦查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多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检查来解决, 只有在司法会计检查无法发挥作用时, 才有必要引入司法会计鉴定"。笔者在对待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时, 也赞同这一观点, 但在介入时机的选择上, 什么时候才是及时且必要呢?有学者总结了四种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一是当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无法判定真实性时;二是对于司法会计检查中存在的"错误账项"时;三是会计人员有参与案件时;四是案件涉及收入流失、资产损失等需要确认时。对此我们来探讨发现有几点疑问:一是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真实、完整、合法性的, 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检材应该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是否存在不同含义?二是对于"错误账项"进行鉴定时, 并未区分其性质, 又该如何解决?三是对于会计人员因模仿领导签字打白条, 是否一定得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务中, 对于司法会计检查中哪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进行确认和固定, 都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应用时机的选择问题。无论是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还是不做规定, 都可能导致不该鉴定的却鉴定了, 浪费财力、人力, 该鉴定的却未能进行鉴定, 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见,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应用时机问题, 从反贪侦查实践中强化时机的选择与研究就变得尤为迫切。

2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对财务问题的证明责任分析

从概念来看,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技术的具体运用方式,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始时间不同, 从贪污案件侦查实践应用来看, 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是初查工作的重点, 也是核心线索可靠性的主要内容;二是从实施主体来看存在差别, 对于司法会计检查工作可以调用专门知识人员来参与到检查工作中, 而司法鉴定技术只有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来行使, 并由此得出鉴定结论;三是在证明对象及证明方法上存在差异, 司法会计检查是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并寻找有效线索, 采用的方法以分析、归纳为主, 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则是通过对相关证明证据、笔录资料等进行分析, 以演绎推理方法得出鉴定意见;四是结果形式存在差异, 对于司法会计检查旨在进行勘验, 以发现嫌疑账款等证据;而司法会计鉴定旨在得出鉴定结论, 并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五是所解决的财务问题范围及性质存在差异, 对于司法会计检查技术重在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真伪、完整性检查, 而司法会计鉴定则是针对某一会计问题进行鉴定, 其范围通常较小。

对于财务问题的证明责任, 主要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财务问题来直接反映。如原始凭证存在伪造、变造等问题, 一方面反映出与外部主体存在关系, 另一方面是内外会计人员相互串通, 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可见, 对于财务问题的证明责任, 依托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或其他技术就可以解决财务问题, 没有必要借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同时,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来说, 其开展鉴定的基本假设是建立在"财务真实"的基础上, 所以不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财务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涉及到会计资料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由于这部分问题无法直接从财务问题中获取有用信息, 更多的是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来进行分析, 特别是对于财务会计资料中某一部分会计问题的证明来说, 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简单的来说,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为了判断并评价具体的会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是否选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侦查人员借助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只是发现了会计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司法会计会计鉴定技术来完成。如对于某单位领导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对单位内部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评估中缩短该年限并提前报废, 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得出折旧处理方法是否合规。

3 结语

由此可见, 对于司法会计问题检查中何时引入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需要从"量"与"质"的区别上进行区别对待。而准确把握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适用时机关键在于有效地区分财务问题与会计问题, 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与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这两类问题的解决上是不同的:侦查人员借助司法会计检查技术解决财务问题, 承担发现会计问题的责任, 但是会计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包召亮, "怎样组织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和鉴定活动", 《中国司法鉴定》, 2005 (6) :45.

[2]许为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基本分类与鉴定结论证明力探讨", 《中国司法鉴定》, 2006 (1) :32.

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述职报告 第5篇

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年,我被院党组任命为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以来,在院党组和局长的领导下,我与全局干警团结一致,相互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既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又保证了自身的廉洁,现将三年以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反腐败工作为中心,认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科长和办案老同志,三年来,面对办案力量不断减少,办案任务日益繁重等困难,为了推进我院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和完成上级院的考核目标,我和全局干警团结协作,在院党组和局长的领导下,不断加大初查力度,多方面开拓挖掘线索。通过初查共立案侦查了20余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自己主办了7件案件。所办案件中有一定影响力的有:池州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甘某受贿案,区劳动局党组书记盛某受贿案,区文化局长杨某受贿案和我市首例单位受案等。所办案件移送后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办案中,我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办案效果:第一,以身作则,带头办案,敢于承担责任和风险,坚持办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如去年夏天,我受局长指派,率队在全省范围内查找一行贿嫌疑人,历时近两个星期,行程数千公里,冒着炎热酷暑,克服了在外地办案的种种困难和阻碍,我们反复初查不放弃,一路追踪,终于查获了行贿人,通过初查,我院从而一举侦破了水务系统职务犯罪串案,立案5件,追缴赃款近100万元。第二,拓宽案源渠道,提升自身发现线索和独立办案能力。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隐蔽性越来越大,案件线索越来越馈乏等严峻特点,我始终注意在办案中,在日常生活中捕捉和发现线索,三年来,通过自己努力,主动发现线索侦破了6件职务犯罪案件,所办案件均是依靠领导和全体干警依法独立侦查的。第三,强化证据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使得案件经得起了历史的检验。三年来,我坚持做到所办案件的程序与实体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防当事人的翻供与串供,如我在办理区文化局长杨某受贿时,针对其在侦查过程中的每次辩解,我都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反复多次找证人印证,制作笔录60余份,堵塞其无理辩解,最终迫使其认罪伏法。

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协助局长抓好各项业务工作。作为科长,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切实担负起做好局领导的助手和参谋角色,抓好全局的各项业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第一,依据《考核目标》协助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办案规章制度,办案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为干警排忧解难,依照《办案安全防范规定》,身体力行,率先担当办案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杜绝在办案中无任何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第二,结合办案,协助做好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年来,我针对在办案中所发现的问题,积极建议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0余份,并敦促他们及时整改,防止职务犯罪再次发生;第三,以队伍建设为核心,切实维护团结和提高全体干警素质。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素质为宗旨,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检察机关整改活动,作为反贪支部支委,协助支部书记在办案第一线成立临时党支部,定期不定期与干警进行思想沟通,开展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总结办案经验和不足,切实保证了抓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的有效统一,充分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增强了政治素质,提高了办案效果。去年,经发展有一名同志光荣加入了党组织。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虽然,我在反贪局工作已有近十年,一直处在查处职务犯罪的第一线,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和协调能力,但是离履行好科长的职责还有一定差距,必须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自己各项素质。三年来,我在坚持自学和参加院里集体学习的同时,积极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与考核。作为省级三级侦查人才库人员,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业务骨干专业培训班学习。从而在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不断长找到了差距,结合办案和工作实践,又不断得到提高。使得自己在政治上日益成熟,组织和协调等工作能力不断增强。

四、廉洁自律常抓不懈,三年来,我除了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外,坚决执行中纪委,高检院和省院颁布的各项办案廉政纪律规定,自觉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办案中,严格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时刻注意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党组织、干警的监督与批评,廉洁自律,警钟常鸣,因此,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存在的问题。

1、由于办案力量不足,线索初查抓得不够紧等原因,导致近年职务犯罪查处工作成效没有完全达到上级院考核目标要求,作为科长,应负有责任。

2、由于自己在反贪局工作时间长,办案压力不断增大,因此,时常在思想上有畏难

和厌战情绪,精神状态有待提高;

3、在工作中,依赖经验多,学习不够,使得实际工作能力、办案水平与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业务能力和学习的自学性有待提高。

对中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的设想 第6篇

一、中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

(一) 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作为一个法理学研究的概念在实际的工作中影响着工作人员的思维和对案件的认识, 可能在具体的地区或者人在内容上有所不同, 但其实际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同时, 中外在具体的价值取向上是有不同, 决定了中外不同的侦查机制的选择, 比如在西方英美法系倾向于正义这一价值取向, 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司法目标, 其在侦查模式上确定了弹劾式的侦查机制;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将侦查犯罪-控制犯罪作为司法目标, 在这种观念的引领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定了纠问式的侦查机制, 而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 秉承中华法系的传统, 在价值取向上不追求单一的价值, 而是考虑全方位的问题, 力求在社会建立有序、公正和效益等价值兼容并蓄的发展模式, 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侦查机制不应当单纯的照搬西方的侦查机制, 不顾一切的吸收国外的经验, 而更应该考虑中国本土实际, 利用本土资源借鉴、考察、同化先进经验, 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 以追求中国法制的有序、完善, 社会的和谐为落脚点来构建中国的侦查机制。

(二) 功能定位

中国在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的价值取向方面有不同, 这就决定了其功能方面更多的体现多元和综合, 从价值取向方面思考可以发现, 中国反贪侦查机制应当定位于追究犯罪、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三种,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种功能是追究犯罪。自历史上出现国家, 就出现了腐败,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 且会把权力用到极致。”洛克也说:“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可以看出, 腐败问题是随着权力而出现的, 权力则是伴随着国家而生, 因此, 为了防止腐败就必须设立专门的侦查机制来处理这些问题, 侦查机制应运而生, 所以说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机制最初的目的就是追究犯罪, 惩治犯罪行为。第二种功能是控制犯罪。从犯罪论的角度看, 犯罪就意味着会有侦查, 而侦查最直接的目标就是控制, 所谓控制就是防止、预防, 这也是评价一种侦查机制适当与否的重要方面, 具体来说这一功能需要依靠三个具体的环节实现, 首先是罪前控制, 就是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罪前制约;其次是罪中控制, 是根据犯罪行为发展的适度采取各种适当手段如同步预防, 将犯罪行为控制于完成之前的形态, 从而实现减少危害, 控制犯罪目的;最后是罪后控制, 它是在罪前控制、罪中控制失败之后, 即犯罪既遂之后, 通过对腐败分子查处使其不敢再犯, 同时“亡羊补牢”完善社会规范制约机制。第三种功能是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主要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保护有罪之人合法权益;保护辩护人的诉讼权益;保护证人和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的设想

(一) 侦查主体的设想

确立统一的侦查主体能够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有序完成, 所以应当明确、统一的侦查主体, 有省或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负责侦查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同时在所辖范围内建立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整体优势, 提升侦查能力。

(二) 侦查程序的设想

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 贪污贿赂犯罪有其特征, 因此在具体的侦查程序设计方面也应当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在侦查程序设计方面应当分为以下内容:首先是建立针对法人犯罪案件的程序, 将程序独立出来, 在侦查该类犯罪时保障能够及时、迅速、有效的适用。包括第一阶段着重查处操纵法人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决策人物。第二阶段着重查处法人本身的一些犯罪事实及其证据, 此阶段应牢牢建立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 以查物为主。其次是针对涉外案件的侦查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 贪污贿赂犯罪涉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这类案件一般设计到调查取证、赃款的查处、犯罪人的抓捕等方面, 如不能明确加以规定很难有效完成。最后是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侦查程序, 当前应该实现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并尽量使其法律化,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说明财产来源的对象条件范围。

(三) 侦查情报设计

在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过程中, 拥有广泛的情报来源是非常重要的, 这是侦查案件的起点, 甚至可以作为依据, 避免发生“无米为炊”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工作:第一, 充分发挥侦查部门的作用, 通过赋予一些权力, 让其“找米下锅”;第二, 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制度法律化, 确立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举报的垄断权, 也即刑事先理原则;第三, 将举报法律化, 进一步完善举报的实现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促进举报工作良性循环。

三、结语

反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侦查机制上要动用更多的资源, 也要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有所区分, 尤其是在当前, 我国侦查机制不健全, 侦查活动难以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所以必须及时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 以上是笔者的设想, 但要真正实现设想目标还需要司法部门的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徐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2.

反贪案件侦查 第7篇

一、建立畅通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犯罪手段日渐隐秘、呈现出高科技化、犯罪金额高额化等特点,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日渐增强,开展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们在发现犯罪能力、获取和固定证据能力、突破案件能力上还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法制环境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在困扰着侦查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基层院,侦查力量较为薄弱、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各办案小组各自为战的问题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年来由于各基层院多按本院的部署展开工作,缺乏统一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导致一些案件质量不高,打击力度不强,社会效果不理想,难以形成反腐败一盘棋格局。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必须使侦查工作具有策略性、敏捷性和完整性。这靠两三个人的办案小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必须采取兵团作战方式,组织抓捕、搜查、审讯、情报等多个侦查小组同时行动,达到缩短办案时限的目的。必须建立和完善“上下一体,资源整合,统一指挥,紧密协作”的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要突出侦查指挥中心的三个作用:一是侦查指挥作用。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当地大案要案侦查工作,确定侦查方案和侦查方向;并抽调上下级检察院侦查人员分成任务小组,合理的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迅速突破重大案件;二是侦查协调作用。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以保障侦查取证整体有效运作;三是侦查协作作用。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安排异地取证、异地追赃等侦查协作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多元开放的线索收集机制

收集线索是案件侦查的基础,也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之路,因此建立多元开放的线索收集机制十分必要,这是严惩腐败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1.要注重培养干警经营线索的理念,主动出击,多点启动,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高效的线索来源网络和线索的检索、分类、调度系统。一是加强反腐败法制宣传,与各项宣传活动相结合,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系统,采取定期上法制课,发放举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增强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斗争的意识,积极发动群众揭发检举;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实行有奖举报,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要严肃保密纪律,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主动与纪委、信访、审计、控申、公安等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协作线索移交机制;四是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深入到群众中去收集和发现线索;五是制定反腐败犯罪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奖励实施办法,要增强培养全体检察干警的反腐意识,不仅反贪部门干警要深入群众摸排线索,而且其他部门干警都要在工作和生活中提高警觉,主动收集线索。2007年,笔者所在院制定了自侦案件线索移送奖励制度,用奖励机制调动广大干警发现和移送线索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线索上来后,要迅速对线索进行认真筛选处理,分清轻重缓急,确定案件管辖,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及时给举报人以负责任的答复。要选派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人管理,要建立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主轴的线索积累管理机制。指挥中心在对线索资源的整合上,应本着因案而异、短线攻坚、长线经营的原则,在微机化规范管理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线索管理机制。要规定明确的线索管理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制管理,各级院要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将要案线索层层上报,也就是实行要案线索上管一级制度。线索要由上级指挥中心设专人录入微机,进行分类、登记和归档,形成线索数据库,从而有利于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改变以往各院各自受案自查的做法,使许多看似孤立、零散的信息经上级指挥中心统一归类分析,挖掘其潜藏的价值,提高线索的综合利用率,便于上级院了解全貌,科学决策,统筹调度。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

建立一体化侦查运行机制,形成反腐败犯罪大侦查格局,需要以检察机关为办案主体,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侦查、同一检察院侦捕诉等职能部门左右协同,还需与执法执纪等外部门单位统一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简捷灵活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解决好以下三种关系。

1.联合与配合关系。反腐败犯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或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时一事”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保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建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简捷灵活的联合办案机制,联合办案可以互相依托优势,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取长补短,增强打击合力。联合办案时要讲求方法,增强互信,注意团结,顾全大局,要摆正位置,分清主次,统一步调,配合时不越权,主办时不武断,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要以办案需要为第一要务,严格执行办案纪律,珍惜互相学习机会,确保案件质量。

2.反贪部门与院内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侦捕诉职能虽然由不同部门行使,但部门的设置只是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的不同分工,对反腐败犯罪的侦查,是法律赋予整个检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单单交给检察机关哪一个部门的任务。侦捕诉部门加强联系,能够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因此必须构架新型侦捕诉关系,实现捕诉引导侦查、侦查跟踪捕诉,创建侦查联动机制。一是批捕公诉活动要向前延伸。即捕诉部门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按照逮捕或起诉的要求,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向侦查部门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侦查活动。这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标准,强化内部监督。二是侦查活动要向后延续。即侦查部门依靠自身侦查力量和经验,为满足法庭上指控犯罪的证据需要,与捕诉部门共同进行补充侦查。这有助于及时补充、完善证据。

3.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及群众支持与独立办案的关系。反贪部门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但独立办案不等于脱离党委的领导,实践上看,离开党委的协调领导,办案工作就会陷入僵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向党委汇报制度,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与理解,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排除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干扰和阻力,特别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时,我们要充分依靠政法委的协调作用来统一认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取得法院的配合,将一些重大、特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宜在本地审判的案件,积极取得法院的大力支持,形成共识,将此类案件一律交付异地审判。我们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虚心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与错误,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支持,为打击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建立流程科学规范的办案机制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办案流程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原则和规定。科学规范的办案工作流程是侦查活动的内在必然要求。

1.要科学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办案责任制。给反贪部门确定的办案目标任务,应在综合调研前一个或几个阶段统计反贪部门查处的案件数,大案要案数所占比率,侦结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最低标准。科学目标任务的确定,应涵盖当地的人口财政状况、历年办案相关数据等综合因素,只有这样通过全面综合分析确定的目标才具有科学性。要明确职责,建立起层层把关制度,从调查到结案流程都要有人对每个环节负责。反贪局长要负总责,统筹调度,靠前指挥,科学决策。每个内设科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冲锋在前,克难攻坚。

2.要建立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细化环节,量化打分,落实具体的配套奖惩措施,要以《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及《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分类考评办法》为依据,制定本院的考评办法。案件考评结果是否优秀、合格、不合格,不仅自侦部门自评,还要听取和吸收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意见,细化环节,对每一环节都给予评分标准,量化打分,建立起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在考核内容上,既要有实体内容,又要有程序内容,既要有办案法律效果,又有办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考核的结果上,必须要有配套的奖惩措施相促进,如果只有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没有配套的奖惩措施,对案件的考评就几乎失去了意义,定期进行统一评判时要根据分数高低,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对干警进行奖惩,奖惩措施既要体现在经济物质奖惩上,又要体现晋级、晋职等政治待遇奖惩上。以此来奖励先进、激励后进,最大限度的调动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3.要加强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它既体现了—个部门的管理水平,又体现了每个科室、办案组甚至办案个人的法律水平与办案能力,因此说法律文书必须规范管理到位。一要由专人管理,严格审批,避免随意性;二要填写工整,装订有序,要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三要印章与文书分离管理,法律文书一定要有各级领导、主办人员、经办人员签字,层层把关。

五、建立以人为本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反贪干警队伍是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教育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坚持从优待检,经费、办案力量等向办案一线倾斜。要坚持经常教育,建立起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和拒腐防变的培训和教育体系;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有错必究,决不姑息纵容;反贪干警必须要树立五种责任意识,即;忠诚国家意识,遵纪守宪意识,维护大局意识,协作配合意识和办案安全意识;必须发扬五种作风,即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勇于争先,雷厉风行,廉洁自律。而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培养四种能力:

1.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一是要主动的收集线索,不坐等举报,而是通过多种渠道,捕捉犯罪线索信息;二是总结办案经验和发案规律,把案件多发部门中的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物纳入视线,积累线索;三是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线索;四是在办案中查微析疑,发现和积累相关线索。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保证把握查案工作的主动性,减少被动和盲目性,审时度势,正确掌握查案的有利时机。

2.提高个案突破攻坚能力。一是认真搞好初查工作。初查要增强谋略意识,精心准备,收集案件中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初查尽量在犯罪嫌疑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没有条件秘密调查的,应当创造条件,寻找机会。如利用办理其他案件的便利以案隐案开展调查等。慎重初查,目的是避免初查随意性和盲目性,初查面过大,既可能伤害被诬告陷害的好干部,又可能放纵隐藏较深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提高讯问水平。首先要熟悉案件的全部情况,做到知已知彼。特别是首次讯问,是查案成功的关键,办案人员应十分重视,精心准备,务求必胜。其次是制定详细的讯问方案,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要有相应的预案。三要设计好适合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时空氛围,造成足够的威慑和心理压力。第四要讲究审讯艺术,随机调整审讯方案,把审讯和其他调查方法、有关强制措施、搜查等有机结合,合理配置。三是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相当突出,要克服这一现象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关键是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三位一体”手段,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获取涉案信息及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成功做法,巩固侦查成果,不给嫌疑人翻供留下任何空隙。

3.提高抗干扰能力。每位反贪干警以及当事人、嫌疑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查办一起案件,必然要牵涉相关人员,一石击起千层浪。作为反贪干警怎样面队诱惑、威胁及干扰,不为情所迷、利所惑、威所吓,是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对此,反贪干警一是要有抗干扰的心理,保持反贪干警的铮铮铁骨;二是要讲求抗干扰的方式,善于斡旋,出奇制胜;三是要紧紧依靠各级组织,特别是大要案上级院指挥中心要帮助排除干扰,指导基层院开展工作。

4.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协调是一门艺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广,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更加要注意统筹兼顾,使检察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当前,检察工作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加之案件的复杂性,受外界影响较大。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社会主体、利益主体多方面的关系,办案工作就会阻力重重,进退维谷。这也要求我们协调、理顺和处理好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搞好协调,以求得支持、理解和配合。

反贪案件侦查 第8篇

某必胜客店的电话铃响了, 客服人员拿起电话。

客服:必胜客。您好, 请问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

顾客:你好, 我想要一份……

客服:先生, 烦请先把您的会员卡号告诉我。

顾客:16846146***。

客服: 陈先生, 您好! 您是住在泉州路一号12 楼1205室, 您家电话是2646****, 您公司电话是4666****, 您的手机是1391234****。请问您想用哪一个电话付费?

顾客: 你为什么知道我所有的电话号码?

客服:陈先生, 因为我们联机到CRM系统。

顾客:我想要一个海鲜比萨……

客服:陈先生, 海鲜比萨不适合您。

顾客:为什么?

客服:根据您的医疗记录, 你的血压和胆固醇都偏高。

顾客:那你们有什么可以推荐的?

客服:您可以试试我们的低脂健康比萨。

顾客:你怎么知道我会喜欢吃这种的?

客服: 您上星期一在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低脂健康食谱》。

顾客: 好。那我要一个家庭特大号比萨, 要付多少钱?

客服: 99 元, 这个足够您一家六口吃了。但您母亲应该少吃, 她上个月刚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 还处在恢复期。

顾客: 那可以刷卡吗?

客服: 陈先生, 对不起。请您付现款, 因为您的信用卡已经刷爆了, 您现在还欠银行4807 元, 而且还不包括房贷利息。

顾客: 那我先去附近的提款机提款。

客服: 陈先生, 根据您的记录, 您已经超过今日提款限额。

顾客: 算了, 你们直接把比萨送我家吧, 家里有现金。你们多久会送到?

客服:大约30分钟。如果您不想等, 可以自己骑车来。

顾客:为什么?

客服: 根据我们CRM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辆行驶自动跟踪系统记录。您登记有一辆车号为DF - 798 的摩托车, 而目前您正在解放路东段华联商场右侧骑着这辆摩托车。

虽然这只是一个杜撰的故事, 我们暂且不提一个快餐店能否合法的获取如此大量的私人信息, 但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 这些信息却是对案件查办有极大帮助的。从客服的谈话中我们也不难发现, 信息的利用不仅仅包括获取, 更应当包含汇总、分析和交叉。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大数据以及它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大数据

对于“大数据” ( Bigdata) , 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1)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 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 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 (2)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 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 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 那么这种产业实现盈利的关键, 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 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

从技术上看, 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密不可分。大数据必然无法用单台的计算机进行处理, 必须采用分布式架构。它的特色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 但它必须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 (3)

二、大数据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 一) 统计工作变得更简单易行。

反贪侦查传统的统计方式是侦查人员对从银行、工商、公安、通讯等部门获取的海量纸质版信息一笔一笔进行分析, 这种对数据的传统统计方式经常需要几个侦查人员耗时数天才能完成, 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 而且耗费了侦查人员大量精力。大数据时代, 不仅统计工作变得简单易行, 而且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侦查人员从银行、工行、通讯部门获取信息时, 可以要求提供电子版数据, 然后利用数据分析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 这种统计方式一个侦查人员即可完成, 不仅节省了人力, 而且统计结果准确度高, 提高了办案质效。 (4)

( 二) 信息保密性呈降低趋势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轨迹都会不经意间以电子数据形式被存储。但由于目前数据存储、安防等技术不健全, 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一些案件信息可能泄露, 比如自侦案件初查阶段, 知道案件信息的人越多, 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 文书审批、制作、销毁等环节, 办公U盘的使用等也存在泄密的风险, 因此大数据时代, 提高反贪侦查人员保密意识和升级安防系统十分必要。

( 三) 各类数据呈信息网状, 相互影响更加密切

如果把反贪侦查工作比作一张大网, 那么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据信息就如同这张大网的一个个结点, 看似独立, 实则每个点之间都存在关联关系。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从工商、公安、银行、通讯等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入挖掘, 对这些不同类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进而侦破案件。

三、目前基层反贪工作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 一) 获取数据途径有限

信息化时代, 信息是办案的前提, 缺少充分扎实的信息工作基础, 就不可能做出科学的侦查决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虽然为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提供了大量信息源, 然而我国一些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年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侦查人员信息化理念淡薄的问题。侦查工作中数据的获取仍然摆脱不了传统侦查模式, 获取数据途径单一, 即由反贪工作人员携带相关制式法律文书去银行、公安、工商、通讯等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或调查取证, 这种传统获取信息的方式不仅耗时较长, 而且效率低, 影响了办案进度。因此, 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 实现与通讯、银行、工商、公安各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共享, 并保持这个共享平台的畅通, 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 迫切而又必要。

( 二) 获取数据过程繁琐

大数据时代, 谁拥有的侦查信息量多, 获取信息的速度快, 谁就站在了案件的前沿。然而反贪侦查实务工作中, 侦查人员面临着获取信息渠道不畅、过程繁琐的难题。以查办案件过程中银行查询为例, 银行查询工作由始至终贯穿于侦查工作各个环节, 但实践中, 各家银行的查询流程不同, 对反贪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查获证据信息构成阻力;查询周期偏长, 当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情况很少; 提供数据不全, 基本只有本年度的明细账数据, 有些历史数据查询不便, 导致查询效率不高、贻误办案时机; 银行查询受地域限制、银行性质影响较大,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影响比较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一般市级银行分行只能查询本市开户的账户情况, 省级银行分行只能查询本省开户的账户情况, 省外查询就只得前往总行查询。

( 三) 处理数据能力不足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个与时间赛跑的过程, 如果能够快速的对已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 锁定、突破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将会减少相关人员串供、毁灭证据和逃跑的可能性, 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然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在专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的配置上均没有达到反贪信息化所需要的标准, 侦查人员信息化意识不强, 从信息中判断出可能存在犯罪的领域和环节、可能存在证据的能力不足, 通讯话单分析系统、心里测谎仪等硬件设备缺失, 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 四) 数据交叉应用乏力

大数据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建立在海量的信息基础之上, 但仅仅掌握大量信息, 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 远远不够。侦查人员还需要具备强大的信息挖掘、数据分析、数据交叉应用能力, 能够从海量的不同类数据信息中, 揭露与犯罪有关的线索, 通过关联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切入点。本文作者在基层反贪部门工作多年, 发现信息分析、信息交叉应用能力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中的短板, 侦查人员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收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加工, 对不同类的信息进行交叉分析的能力严重不足, 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质效。因此, 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信息数据应用培训, 提高反贪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研判、处理办案信息的能力。

四、利用大数据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几点设想

( 一) 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和途径

虽然各地检察机关正在尝试或已经建立了一些数据信息平台, 但整体上来说, 反贪侦查信息库数据还不完善, 积极推进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建设十分必要。对此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努力: 一是可以借鉴公安机关以金盾系统为基石的全国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5) , 与公安、银行、通讯、房产等部门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跨行业共享, 当然实现与地方公安、工商、税务、银行、通讯等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无缝对接, 仅靠地方检察院的努力很难推进, 对此, 作者建议可以由高检院牵头, 以参股的形式与以上各部门主管单位去协商共同开发建设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二是可以与公安、银行等部门通过建立绿色查询通道方式构建以下信息库: 与公安系统协作,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信息库, 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其家庭成员情况; 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建立账户明细信息库, 建立涉案款项交易明细的快速查询系统, 对大额涉案款项的流向进行监控;与房管、交通等部门, 建立房产、车辆信息库, 对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房产、车辆进行登记, 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三是可以整合社会信息数据获取侦查数据信息。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 人类每一次活动的轨迹都在不经意间以电子数据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储存, 特别是各大主流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大容量云存储空间, 会自动保存用户消费习惯、交易情况等个人信息。充分利用好这些主流互联网企业, 比如腾讯、百度、360、淘宝、移动等通讯公司储存的大量数据, 可以为反贪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电子数据。对此最高检可以与这些主流互联网企业协商, 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 采用有偿购买、行政收集等方式, 建立司法信息查询特别许可机制。

( 二) 提高单兵作战的能力, 增强办案组信息化配置

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发展, 离不开专业化的反贪信息化人才。反贪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首先是增强侦查人员的信息化意识, 树立信息侦查思维, 主动发现和掌握大量信息源, 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办案, 切实改变以往跑派出所查户口、跑银行查存款记录、跑通讯系统查话单的简单办案思路, 学会充分运用情报信息, 拓宽办案思路; 其次可以开展信息化侦查模拟培训, 以专题讲座、模拟实训、经验分享、成果演示等多种形式帮助反贪干警活用相关资源库中的信息, 提升反贪侦查人员运用信息引导侦查的能力, 提高侦查人员获取信息、分析信息、运用信息的能力, 为反贪侦查部门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夯实基础; 最后, 要根据侦查人员的专业特长, 加强对反贪侦查人才的分类培养, 提高单兵作战能力, 擅长搜集证据的, 将其培养成证据收集型人才, 擅长审讯突破的, 将其培养成审讯型人才, 做到才尽其用。此外, 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大数据背景之下, 现代化的侦查装备对侦察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至关重要, 因此, 应加大资金投入, 研发和引进一些适合自身实际并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侦查活动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比如测谎仪、话单分析软件等, 提高侦查的现代化水平。

( 三) 建立严格的保密和泄密追责机制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 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 是确保案件顺利侦办的前提。如果案件保密工作没有做好, 案件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举报人遭致报复, 被举报人逃跑、毁证、串供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件也将会面临流产的可能。因此, 应当将保密工作视为自侦工作的生命线, 常抓不懈。一是要加强对侦查人员保密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 提高侦查人员对保密法规的理解深度和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能力, 经常组织大家自查发现问题, 引导大家增强保密工作的责任心。二是要严格办案保密纪律, 做好办案人员选任工作。选择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人负责案件侦办工作, 严格限制案件知情范围, 非因工作需要严禁接触案件保密信息, 做好案件保密工作。三是要抓好文书保密, 堵塞泄密渠道。制作发放文书要确定制作份数和发放范围, 对多余文书和作废文书要由专人管理, 及时予以销毁; 打印复印文件要印刷准确, 做好文书归档保存工作; 对文书内容要做到不传、不说, 防止案外人知情泄密。四是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保密。科技的发展,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 既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便利, 同时也给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存有保密内容的电脑软件、硬盘设备等要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并由专人管理, 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工作。五是要加强保密检查与责任追究。自侦部门应当通过全面检查或组织自查等方式, 找出保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强化保密手段, 加强防范措施, 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对发现的泄密的人和事要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对严重的失泄密案件, 尤其是那些意志薄弱, 经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和人际关系的拉拢而故意泄密, 甚至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从而对其他侦查人员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 四) 依靠计算机获取信息的高效性能

反贪侦查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和线索, 构建高效的反贪侦查机制, 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拓展信息渠道。一是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随着各级检察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健全, 网上办公已不再是梦想。应利用网络技术, 开展网上受案、网上统计、网上协查、网上办案等, 努力提高反贪运行时效。二是要加强与外界网络的联络, 如利用公共网页宣传检察工作, 开展法律咨询, 发布追逃信息, 获取举报线索。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 秘密查询该部门的内部网, 查询企业信息、查询项目情况、查询干部资料等, 这样做有利于增加初查和调查的隐蔽性, 远比直接上门调取资料效果好的多。三是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和系统内部的广域网, 将举报线索和移送线索存储分析, 提高决策科技含量。

( 五) 加强对不同类别数据的交叉解读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查证的艰巨性决定了侦查信息分析交叉解读的重要性。只有具备了对不同类别数据的交叉解读能力, 才能更好的解决侦查信息与案件突破相脱节的问题, 进而增强侦查破案的主动性、针对性, 实现侦查工作的规范高效。侦查信息交叉解读和运用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要善于用好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相似相关性思维, 着力研究掌握类比、推测、联想等方法在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运用, 以解决关键信息关键证据尚未到位时理清侦查思路。二是侦查人员尤其是侦查指挥人员要善于运用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技术性方法, 例如, 数据整合法、计算机软件分析法等, 在占有一定数量侦查信息基础上结合侦查办案经验分析研判, 整理出对办案有更大帮助、更高价值的成果性信息。三是重视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与侦查信息收集以及整个查案工作的互动。在分析研判侦查信息的同时, 要注意在侦查活动中予以验证, 不完整的分析研判成果要结合讯问、询问、查询、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予以充实提升。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反贪侦查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反贪侦查部门应迎接挑战, 抓住机遇, 加快转变传统反贪侦查模式, 加大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员信息侦查意识, 建立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 保障侦查装备信息化, 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 走科技强检之路。

参考文献

[1]宋珊, 王海源.大数据时代反贪侦查模式探讨[J].法制博览, 2015 (26) .

[2]丁谷平, 卜磊.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 (28) .

[3]程宏.大数据背景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J].中国检察官, 2015 (2) .

[4]陈伟, 朱孟超.反贪侦查信息化:机遇与挑战并存[J].社会治理理论, 2014 (6) .

[5]谢宝贵主编.检察实用侦查学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1991.23.

[6]吴克利主编.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2013.11.

[7]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编.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对策——反贪业务教材.第9页.

浅议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 第9篇

一、司法会计、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为了查明案情, 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门检查, 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财务会计是依据会计规范, 运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专门程序与方法,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 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 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 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服务于诉讼活动, 财务会计服务于经济管理活动。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属于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财务会计属于工商管理学科。

虽然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都是法学和会计相结合的学科, 是会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司法会计主要是为司法机关侦破工作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而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对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取证和调查, 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的会计服务;二是司法会计主体一般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 当然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或机构。而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一般是专业会计人员;三是司法会计本质上属于诉讼活动, 产生的是法律后果, 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判定结果。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咨询服务, 其作用是为司法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由此看来, 司法会计的工作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

反贪侦查主要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近年来, 反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主观上故意实施非法经济活动。二是作案手段一般都是利用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管理人事、钱财、物品的各种权力, 一般不涉及到暴力行为。三是各种案件都是通过不法经济活动来达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犯罪痕迹在账簿上有所显示。四是案件趋向智能化, 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接受过良好的教育, 拥有较高社会地位,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并且熟悉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金融、财会等方面的知识。五是案件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涉及金融、财会、财税等方面的知识, 作案方法和手段越来越高明。这五个特点说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都做好了思想准备, 事后都想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来掩饰犯罪事实。由于财务关系稳定性和会计核算特定性, 财务会计资料就成为记录犯罪活动的重要载体, 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过程, 这就需要司法会计利用自己掌握的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 去伪存真, 有针对性地找出能够认定犯罪行为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账簿, 从而为反贪侦查人员提供重要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此外, 司法会计在研究所掌握会计资料的同时可以判断出举报资料是否全面客观, 通过对可疑账目的分析研究, 发现犯罪事实, 还原案件本来面目, 为案件事实提供书面证据, 还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主体的身份, 从而明确案件的性质。所以, 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一) 详细核查财务会计资料

无论采取何种犯罪形式和方法, 都会或多或少在会计资料上留下痕迹, 这就是司法会计人员要掌握的蛛丝马迹。核查财务会计资料内容包括:会计的记账凭证、原始会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司法会计一是要对照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看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二是看涉案单位账账、账证、账实是否一致。司法会计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手段,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如何在堆积如山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的可疑账证是司法会计查账工作的精髓所在。在查账过程中, “要以怀疑的眼光去判断被查人员欺诈的动机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还应当像犯罪人一样去思考”, 要善于“换位思考”, 设身处地地想一下, 如果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做账才不会被轻易发现, 这样的思路有益于发现可疑账项, 发现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账目上总会留下痕迹和存在漏洞, 司法会计在办理案件中通过对账目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 看涉案单位的账目是否平衡、是否符合会计记录和核算要求, 对涉案单位的账账、账证、账实全面核对, 通过全面核查账目, 发现犯罪的手段和作案方式, 为侦查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会计证据。如在查办某企业出纳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 通过核对企业工资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发现出纳将银行代发工资采用分项小计和个人工资总额均正确列示, 而将总合计数加大的手段从企业账户多划转资金, 并将差额划转到其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贪污的目的。

(二) 补正会计资料

在办案实践中, 往往会遇到有些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不全等问题, 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 使侦查人员无从下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应查对银行对账单和钱物的数量找犯罪蛛丝马迹, 通过补正发案单位财务原始资料, 可以确定钱款是否已回收, 有无收入支出不入账的问题, 同时, 可以搞清其资金来源情况, 掌握其资金流向和数量, 便于顺藤摸瓜, 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如2013年在审查某单位财务账时发现该单位银行对账单上有几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几笔支出金额相等, 而支出时间相较收入时间延后十来天, 针对这一反常现象, 办案人员对该单位收入和支出进行了逐笔核对, 发现有几笔收入和支出均未记账, 最终查明该款项被财务人员贪污的事实。

(三) 查询相关证据

一般情况下, 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都是在合法的外衣下实施的, 通过一些似乎合法的材料和程序来掩盖犯罪的事实。司法会计要在似乎合法的外衣下将事实真相揭露出来, 查询相关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都属于相关证据。司法会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查询内控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风险漏洞。内控制度主要看审批的权限是否一致, 是否严格走流程。二是查询发票是否真实, 发票是收款方给付款方出具的法律凭据, 有些犯罪分子会利用虚假的发票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但是虚假的东西还是真实的东西, 第一要核对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第二要核对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是否相符; 第三要核对同一结算事项中所填制的不同原始凭证, 司法会计找到发票虚假性也就基本抓住了犯罪违法的证据。三是查往来账找业务关系对象, 通过对往来账的查证, 能够摸清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同时也可以查证资金的去向问题。核查资金流向就是要在掌握资金运动规律的基础上, 查看资金的流出与会计原始资料、附件、账务是否数据一致。如一些财务内部人员利用重复报账的方式支取现金, 这种情况下必然重复入账, 造成账实不符, 认真核对是可以发现问题的。弄清资金的来龙去脉, 了解单位资金的运转状况, 对于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会计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流出资金的去向, 与对方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是否有合同, 金额与合同是否相符, 如果有可能还要查询对方是否只是一个过渡的账户, 通过它再转到第三方账上。在核查的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线索, 追踪调查, 刨根到底, 才能够掌握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

司法会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 在理论上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索, 面对这种现象, 如何推进司法会计实务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 为司法工作尤其是打击经济犯罪发挥更大的作用, 还有待司法界和会计界广大同仁继续进一步探索完善。

参考文献

[1]伊猛.司法会计从概念走向实务[J].中国会计, 2008 (9) .

[2]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反贪案件侦查 第10篇

一、司法会计中、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

司法会计顾名思义, 就是在对会计财务案件进行调查和立案的时候, 反贪人员都是集中对案件相关财务会计的数据与资料进行检查, 并且案件从相关财务会计方面找到证据, 从而对案件进行判决。

法务会计是一门将会计学、法学、侦查学、证据学、审计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 一般是在特定的主体下, 综合运用各种有关会计学、法学的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 调查并且整理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资料, 并且在法庭上以其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展示。

财务会计按照会计规范的准则, 按照确认、查找、记录、报告等专门的程序, 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财务信息的财务信息系统。

按照活动类型划分,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属于诉讼活动, 财务会计属于经济管理活动。按照学科类型划分,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归属于法学和会计学有关的边缘学科, 财务会计归属于工商管理学科。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 但是在执行主体、性质、服务方面还着本质的区别。

二、司法会计侦查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

反贪案件在近几年主要呈现的特点包括: (1) 为了经济利益, 故意从事非法财务活动; (2) 犯罪人员在不涉及暴力行为的前提下, 利用自己在管理、财务方面的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3) 通过非法的经济活动获得财物, 并且非法活动能在账簿上显示出来; (4) 犯罪人员的学历与地位越来越高, 并且手段高明, 涉及人员多, 范围广, 呈现智能化发展; (5) 涉案金额逐年增高, 并且手法高明, 很多时候单一的账本并不能显示出证据。这五个特点很好的反应出, 现在的犯罪人员在进行犯罪的时候, 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 并且大多数都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来用来掩盖犯罪事实, 这时就为检察人员进行办案带来了难度, 所以检察人员就需要司法会计对案件进行调查。因为财务关系的稳定性与会计核算的特定性, 会计财务资料就变成记录犯罪人员活动最重要的载体, 完好的记录与保留了犯罪人员的犯罪过程。这时司法会计就可以根据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对相关的账簿进行审核, 找到真正的证据。除此之外, 司法会计还可以根据现有的资料, 分析举报资料的全面客观性, 对可疑账目进行研究, 努力还原犯罪过程, 做成书面证据, 并且还可以从犯罪人员的身份进行调查, 确认案件的犯罪性质。总而言之, 司法会计侦查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三、司法会计侦查在反贪工作中的三个具体作用

(一) 详细核对财务资料

虽然随着犯罪人员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 对账簿的篡改越来越多, 但是一旦进行经济犯罪, 就一定会在账簿上留下痕迹。核对会计财务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司法会计在进行详细核对的时候, 要保持着怀疑的眼光去思考, 首先需要对会计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核查, 证明其是否合法, 其次需要对企业内部的账簿与明细进行对比, 看是否存在差异, 从而找出其中的破绽, 为检察人员提供破案证据。

(二) 修正会计资料

司法会计在进行核对财务资料的时候, 有些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料因为管理归纳不当, 十分混乱, 这时司法会计需要先修正会计资料, 对银行账单与财物进行核对, 修复原始账簿, 检查收支是否平衡。同时, 司法会计需要对企业内部资金的来源进行调查, 掌握每一条账目的来源与流向, 便于漏洞的查找, 并且及时发现犯罪证据。例如2013年中旬在对某企业进行账务核算的时候, 发现银行账单上的几笔银行存款利息虽然和支出相等, 但是支出金额与收入相差十多天, 十分可疑, 司法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发现, 当月有几笔支出与收入未记账, 顺藤摸瓜发现了贪污的事实。

(三) 查询证据

现如今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 简单的核查是无法发现证据的, 所以司法会计在查找证据的时候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1) 对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看审批的权限是否严格按照流程执行; (2) 核对发票, 特别是对大写金额和用途进行核对; (3) 对于统一结算的不同凭证进行核对, 找到发票是否符合账户。只有这样, 由点到面的进行细致的核对, 不放过每一个漏洞与可疑的线索, 才能查询到犯罪的证据, 帮助检察人员立案。

四、总结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会计对检察人员进行反贪调查的帮助很大, 但是司法会计发展时间并不长, 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漏洞, 所以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 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会计的工作, 提高效率, 帮助检察人员进行反贪工作, 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

摘要:现如今, 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贪工作侦查的时候, 都是运用司法会计这一方法, 并且使用司法会计大大提高了反贪人员进行案件办理的效率。所以作者对司法会计中、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区别, 分析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应用的优点, 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司法会计, 也为反贪人员更好的运用司法会计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反贪工作,侦查,运用

参考文献

[1]马青竹.浅议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J].赤子 (上中旬) , 2015, 03:156.

反贪案件侦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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