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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精选9篇)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第1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综合国力有了大幅的提高, 使得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依法治国”也被作为基本国策写进宪法,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型初显。但是, 西方法律文化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排斥现象,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一些领域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 某些执法人员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忽视使得司法权威受到威胁等等, 这些司法领域出现问题, 越来越引起重视。因而, 司法改革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1]。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司法改革旨在“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公正与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及方向[2], 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权力、公开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效率、强化监督制约, 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家宝, 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保证, 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的基础[3]。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 加强其思想政治工作, 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目前, 我国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司法人员缺乏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 欠缺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的热情, 法院思政部门的任务重工作人员少等等, 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法院职能的发挥。在新时期, 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 加大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是迫在眉睫的事业。

二、司法改革对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影响

首先, 司法改革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树立方向标。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和效率, 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目的是完善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从而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职能, 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司法改革的目标为核心,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的放矢, 避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盲目化、形式化的现象, 能够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效果。

其次, 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能建立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司法改革有利于突破法院人才流动、分配方面的制度瓶颈, 建立一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院人才工作机制[4]。能够创新法院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管理。能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良性的竞争, 对工作认真, 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对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给予支持和鼓励, 借助司法改革的机会, 可以造就和凝聚更多的司法人才。

再次, 司法改革促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 必须与时俱进, 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工作的要求, 才能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5]。司法改革可以推动法院加强对新形势的审视和对新政策的学习, 促进司法人员理念的更新。

最后, 司法改革有利于提高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机制建立, 增强工作成效。司法改革要求必须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这就要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不能只是纸上谈兵, 要落实到各级法院, 特别是基层法院, 要求司法人员对新问题进行积极探索, 研究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思路, 更新理念, 发挥创新精神, 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6]。

三、借司法改革之力, 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 牢固坚持服务审判理念

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任务去做, 将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真正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服务审判的原则, 在思想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重视服务审判, 让广大司法人员意识到优质的完成审判任务是一切工作的终点, 是为人民服务的见证。把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相互渗透到审判工作中, 这样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完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 继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要把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新背景下, 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必须加强的。各级法院应该与时俱进, 根据新形势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 努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各级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司法人员, 真情关怀工作人员, 增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凝聚力。推进法院民主管理, 大力开展向先进典型司法人物学习的活动, 弘扬新风正气, 及时表扬先进。法院应该坚持并强调司法人员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理念, 积极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 提倡和开展读书活动, 树职业之德, 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的培训, 加大对司法人才的培养力度。

摘要:目前, 以公平和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 建立一支优质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必须得到践行。司法改革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树立了方向标, 提高了司法人才的整体素质, 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和创新机制的建立, 因而, 必须借助司法改革之力, 通过坚持服务审判理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三种途径继续促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公平,效率

参考文献

[1]李佩幼.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J].专论, 2006:10-11.

[2]高鹏芳.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三对矛盾[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3]张洪涛.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J].山东审判, 2003:3-4.

[4]刘允霞.探索先进典型培养成长规律开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J].山东人大工作, 2009:40-41.

[5]曹文俊.提高素质, 服务大局——谈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工作[J].共产党人, 2006:21.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流法院队伍 第2篇

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法官队伍是一支掌握着生杀予夺审判权力的队伍,具备过硬的素质显得尤为关键。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治建院、示范引导、从严管理、以人为本的思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打造政治坚定、党委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应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政治建院,在增强素质上下功夫

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干警政治可靠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始终坚持“三个不动摇”,在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创新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不动摇,增强思想政治工作源动力。积极探索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逐步建立起以党组为核心、以各支部为基础、以院政治处为主导、以院庭两级领导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形成了责任明确、机制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推动了全院思想政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不动摇,确保干警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每周集中全院干警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让全体干警及时了解政治形势;坚持每月一次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使全体班子成员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坚持每两月召开庭以上干部政治形势通报会,及时传达上级精神,让庭长明确当前政治要求。

三是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动摇,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为了培植充实法院文化,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与企业开展共建活动,邀请宜化双环公司企业文化宣讲团来院作报告,组织中层干部到宜化总部亲身感受企业文化,以此激发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为保持和发扬勤劳节俭的良好作风,我们分期分批组织年轻干警到新农村驻点村体验生活,培养了年轻干警的艰苦朴素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

二、坚持示范引导,在争先创优上下功夫

人的因素是事业兴衰成败的决定因素,而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人的引导尤为重要。近年来,我院坚持“两抓两树立”,通过强化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全院干警爱岗敬业,争先创优。

一是抓班子,树立领导示范。“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全体干警的一举一动。为了使法院工作步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院党组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适时提出了“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一定要严于律己、当好示范”的“五个一”要求来加强改进自身建设。全体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入调研,带头办案,模范守纪。有的党组成员一年带头办案达20余件;有的党组成员带头撰写学术论文在全国全省获奖;每个班子成员坚持按时上下班签到,从不搞特殊。院领导的示范作用,形成了强大的带动力,使全院上下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统一。

二是抓典型,树立群众示范。为了改变法院干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我们坚持用“典型引路”,达到整体提高的效果。首先,大力宣传学习先进典型,营造学先进、做先进的浓厚氛围。坚持开展学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和身边典型活动,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让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及党和政府对先进典型的褒奖深入人心。通过正面引导,先前一些不想当先进甚至嘲讽先进的干警也加入到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行列。其次,着力培养先进典型,让干警学有榜样。为把标杆立准立牢,我们大张旗鼓地开展了 “爱岗敬业标兵”评选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活动,通过单位推荐、党组审定、公示公告、命名表彰、事迹报告等程序,在法院内部树立了十大爱岗敬业标兵。黄滩法庭书记员王文学同志,扎根基层十八年,几次把回城的机会让给了家庭有困难的同志,被评选为“爱岗敬业标兵”后,王文学同志的事迹在全院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一些不安心基层的同志主动取消了回机关的申请。第三,注重典型的使用,激励干警积极向上。近年来,我院坚持选人用人重实绩,先后把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警安排到重要的岗位。饶建国同志几十年如一日,踏实工作,恪尽职守,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虽已年逾五十,组织上仍然任命他为审委会正科级专职委员。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了全院干警爱岗敬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热情,形成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三年来,先后有了2名干部明确正科级待遇、8名干部明确副科级待遇,10名干警立功授奖,17名干警受到省高院和孝感中院的表彰。

三、坚持从严管理,在加强纪律作风上下功夫

队伍管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难点。近年来,我院通过创新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的“软要求”变成管人的“硬措施”。

一是规范队伍管理方式,变“人管人”为“制度管人”。我们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2008年健全完善了一套涉及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发放给每个干警,让全院干警履职履责有章可循。同时,将制度落实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使全院从审判到执行,从行政管理到思想政治工作,从每个岗位到每个单位都有目标任务,都有制度约束,真正实现了制度管人、制度管事。

二是创新机关管理模式,变年终“算总账”为日常“六项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针对过去“年初定目标,年终算总账,中间无人问”导致工作脱节的实际,我们从创新机关管理模式入手狠抓改进,建立了车辆督查、法庭干警住庭督查、机关上下班督查、会务督查、庭审规范督查、案件审限督查的日常督查工作制。院内成立三个督查专班,由分管机关副院长、纪检组长和政治处主任分别任组长,坚持每周开展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年终考核评比计分。管理模式的改进,促进了各种矛盾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及时处理,机关工作秩序井然,各项任务平稳推进。

三是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方式,从“被动捂”到“主动防”。针对法院责任集中而权力分散、腐败诱惑多的实际,我们改过去“不出问题无从抓,出了问题帮忙捂”的被动防范为主动预防,突出抓好“三个不放松”。首先是坚持警示教育不放松。院每月集中进行警示教育,剖析真实案例,让干警从中吸取教训,增强防范意识。其次是坚持防控不放松。在全市聘请人大执法监督员和政协民主监督员,将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本院“七条禁令”在应城网等主流媒体公布,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当事人走访制度,面向全市群众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努力构建完善监督防范体系,把司法不廉阻止在苗头和初始阶段。第三是坚持从严查处不放松。坚持有举报必调查、有问题必严处、有处理必曝光,对“不本份者”不顾面子、不捂盖子。2007年,一名副庭长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收受当事人的烟酒,经举报查实后,责令退还,并在全体干警大会上作检讨,对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2008年,全院实现严重违纪行为零记录。

四、坚持以人为本,在凝聚人心上下功夫

人心齐、泰山移。要做好法院工作,必须让全体干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推动法院建设的合力。近年来,我们积极在凝聚人心上动脑子、出点子、想法子,努力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性化。

一是思想上关心,让干警与党组同心。我们坚持每年年初、年中和年未三次大谈心活动和特定阶段特定工作的专项谈心活动。建立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院长与庭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干警、庭科室主要负责人与一般干警的谈心制度。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实现心与心的沟通,及时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并逐一予以解决,从而让谈心有实效,让干警对党组信服,对领导信任。

二是工作上激励,让干警舒心上进。审判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需要干警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也十分辛劳。为此,院党组围绕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对在职攻读法律本科的干警,安排时间学习培训,报销学杂费,有效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全院干警学历大幅度提升,本科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37%上升到2008年的90%;同等政策支持干警参加司法考试,6名干警先后通过“天下第一考”。

三是生活上关怀,让干警感受大家庭温暖。常言到“细微之处见真情”,我们把对干警的关心,体现到工作生活的细微末节,让干警切实感受到法院大家庭的温暖。针对大部分干警工作繁忙而顾及自身少的实际,我们组织实施了“三个一”的“祝福活动”。院内每个干警生日到了,院办公室就会在办公楼电子显示屏上送出一句温馨的生日祝福,安排一份生日礼物,科室放半天生日假。有的干警收到祝福后激动地说:我们自己都忘记了生日,但组织上却为我们想得体贴周到,在这个大家庭内工作生活我们感到光荣、自豪。

加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服务为民 第3篇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 其是否能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我国法治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促使其更好的行使审判权利, 以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思想纯洁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构在思想政治上要与中国共产党保持高度的一致。而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法院的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 把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放在首位, 通过这种思想上的教育和自身的锻炼, 使其并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将先进的思想外化于行为, 依法合理地行使审判权, 更好的服务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二)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清正廉洁

腐败问题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直面的严峻考验,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 腐败问题同样考验着我国各机关的廉洁性。所以此时对于法院而言, 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其新思想政治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使得法院组织成员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三)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的人民性

彻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特征,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就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本。“天地之间, 莫贵于民”, 权力来源于人民, 权力更要服务于人民, 因此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 要加强思想政治上的教育, 使得法院工作人员牢牢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

二、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与现状

(一) 教育内容的片面性

目前我国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多的是政治性的教育, 毋庸置疑的是政治教育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但对于其他方面的教育也同样必不可少。在进行政治教育的同时, 要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教育, 只有系统全面的教育结构才能使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整体作用。而且各种教育的目标要以实现公正审判为目标, 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是所有教育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一旦偏离这个航道, 所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将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成为一种仅仅是为教育而去教育的形式化存在, 单一的政治上的教育很难完成这一使命, 所以对于教育内容上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非连续性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 其以审判作为一切工作的核心确实无可厚非。但保持法院队伍思想政治上的先进性是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环节, 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不容忽视, 而在我国法院系统中, 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成为一项突击性的作业, 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性的进行思想政治上的教育和宣传, 忽视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进行防微杜渐的教育, 殊不知这很难对法院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发挥作用, 大多情况下只是流于形式, 成为一种表面上的工作, 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 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落后性

思想政治的教育不仅仅外化的灌输式教育, 更应该是内化的自我反思、自我教育。单单外在的填鸭式教育很难起到真正提高法院组织成员思想政治觉悟的作用。在我国法院组织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一般采取的正是这种集中统一式的说教方式, 这种陈旧的落后模式早已过时, 教育效果自然乏力。再者这种教育方式只是单一方向的教育, 无法做到真正的交流, 无法使得听受者在认清自己的问题的基础上, 进行自身思想政治问题的修正。而且不同阶层的成员存在不同的问题, 传统的教育在内容方式上进行批量化的处理, 这种一刀切的教育毫无针对性可言, 过于大众化, 使得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成为临行公事化的无用功。

三、对于我国法院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问题, 我认为应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促进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收到成效, 使得我国法院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一)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内容

法院组织在我国承担着审判的重要角色, 掌握着对某个行为合法违法进行评判的权利, 对法院组织成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便在于提高这种审判的公正性。政治性的教育在整个教育体重中自然占有显而易见的政治作用, 鲜明的政治立场即站在人民利益的一方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 但法院组织成员尤其是法官的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也同样不容忽视, 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性, 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 把精力专注于眼前的每个案件;增加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人文关怀, 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二) 建立长期的教育体制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这句话指出了教育的成功本身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同样在我国的法院的政治教育中要将长期连续的教育作为重点, 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日常的点滴当中, 建立长期的教育机制, 摒弃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导向的教育模式。由于长期性的教育体制的建立, 需要建立匹配的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估机制, 分阶段调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内容, 并评估上一期间教育工作的成效, 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提高整个教育的科学性。

(三) 提高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

在教育的具体做法上, 要建立双向的交流体制, 要让法院组织成员在充分认识自己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反思, 并结合思想教育的具体内容来纠正自己的问题, 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境界。在教育的具体内容上, 要做层次化的处理, 对于不同阶层甚至年龄段的群里进行区别对待, 做到因人施教, 因材施教。

四、结语

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法院实现公正审判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以往的教育不论从内容上, 还是方式上都明显已无法承担这一职责, 本文的意图就在于建议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体系, 使得法院将人民让渡的权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加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接着分析了我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当前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几点策略, 以求更好的达到服务于民的目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为民

参考文献

[1]包虹.简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J].科教文汇·教研, 2010.3.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第4篇

区委去年月日召开区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之后,我院参会人员与当日下午将会议精神向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作了汇报,并在日后召开的党组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在**同志的主持下,我院党组在学习区委领导指示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本院近年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进行了比较认真的总结回顾,[文章-http:// 找范文,到]研究讨论了进一步抓好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初步意见。现将我院近年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简要情况和今后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打算汇报如下。

一、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区委、上级法院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特别是经过“三讲”教育,党组进一步认识到,能不能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开拓、作风过硬的坚强核心,是法院队伍能否有一个好风气、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能否真正实现的大问题。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认真贯彻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坚持把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在“创建一个好班子”上作了不懈努力。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为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决策水平,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坚持了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同时能自觉抓好业余学习。党组要求每个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并在每年的全院目标管理方案中规定,每个院领导每年要完成两篇字以上的业务论文或调研文章,这些要求都得到了较好落实,如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中兴同志,带头参加学习、抓好自学,并多次在干警大会上讲授业务知识、交流学习体会,受到了广泛称赞。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认真执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开支、重要工作部署、干部调整任免、干警福利事项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做到平时开展积极开展谈心活动,相互沟通,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年,党组书记王建夫同志对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班子成员要在学习、工作、纪律方面率先垂范,哪里有困难,哪里艰苦,哪里有大案要案或重大问题需要解决,那里就应该有院党组成员的身影。要把大家凝聚在院党组的周围。第二,要一级抓好一级、管好一级,从小事做起,从小事抓起。必须树立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硬作风。第三,要联系群众,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开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大事要讲原则,小事要讲风格,做到一个声音对外。他提出,领导者的权威是在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要以自己的人格力量、真实水平、切实政绩感召和影响大家,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承担一定的实际工作,副院长每人每年办结案件不应少于件。这些要求和目标已经实现,院领导班子成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干警的真心拥护。班子形成了讲团结、守纪律、集思广益、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

经讨论认为,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虽然取得的一定成绩,但与区委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典型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理论学习还抓得不够紧,学习制度落实得不够好,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上还要进一步努力。

二、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打算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人民法院工作上的体现。要认真开展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讨论,找出在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上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影响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研究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办法措施,把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我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学习贯彻活动目标要明确、内容要扎实,形式要创新,成效要显著。要坚持用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切实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使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得以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宗旨,不断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提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

司法的水平。

(三)、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央在××年月日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院要认真学习文件、积极组织活动,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以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建设推动队伍建设的全面进步。

⒈抓好学习、积极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党组学习日活动,坚持自学活动,党组成员都要记好学习笔记,每月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做好工作是硬道理要努力工作,各项工作中,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临一线,亲自办案,带头为法院建设作贡献。班子成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党性的凝聚力、模范作用的感召力教育影响干警。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原则,负好领导责任,不断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党组对全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⒉加强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有了制度,就要认真执行,凡是重在落实。不能纸上一个样,实际一个样。在内部管理上要领导带头,严格管理,工作作风散漫、我行我素等与法院形象不相适应的问题要坚决克服。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各部门要开好庭务会。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第5篇

一、以坚强有力的保障推进法院文化发展

(一)成立法院管理文化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了“太原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促进会”,邀请副省长张平、省政协副主席李雁红、省高院院长左世忠、法院文化分会副会长、省高院原院长李玉臻等领导为总顾问,太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俊明,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太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春根等领导为顾问;太原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为会长,太原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韩育兵为常务副会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会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及市法院中层正职为理事的组织机构。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在全省法院系统文化建设 (书画) 交流会上作经验介绍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把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经费纳入法院建设整体预算统一保障,拨出专项经费加以保证。

(三)打造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平台和载体。

办好《太原审判》等理论刊物,打造成太原法院文化名片;办好“太原法院网”,擦亮一个形象窗口;办好“司法大讲坛”和“法官论坛”,开辟好一个阵地。与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栏目联合拍摄建国60周年专题纪录片《龙城的见证法院风云》,与太原团市委、教育电视台联合创办《青少年与法》电视栏目。基本形成了“报刊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影像,网络上有评论”的立体化“大宣传”文化格局。

二、丰富活动内容,陶冶法官情操

(一)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一是举办节日文化活动,成功举办了“三八”妇女节电影文化节、“五四”青年节演讲大赛、“七一”毛泽东诗词朗诵活动、“十一”法院管理文化征文活动、“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二是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组织了“纪念建国建院成立60周年”歌咏比赛,举办了“全市法院首届干警运动会”,参加了2009全国“贺龙杯”业余篮球比赛,挺进全国前十名,举办了全省法院系统首届“移动杯”乒乓球比赛等。

特别要提到的是“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太原市法院系统已经十几年没有举办过书画展了。今年春节前举办的纪念法院建院60周年“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得到了全市法院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征集书画作品40余幅、摄影30余幅。从一些侧面展现了法院建设、审判工作和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展示了法官和干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高尚情操。今年“六一”儿童节,我们还举办了少儿书画展。

(二)营造浓厚的法院管理文化氛围。

与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合作创办了《法苑视界》,播出35期;与《山西市场导报》联合创办了《太原法院文化周刊》,发行43期;与山西交通广播电台联合创办了“阳光法庭”,每周一至周五播出,累计播出400余期;与《太原日报》联办“并州法苑”专版;与太原教育电视台联合开办了《青少年与法》,播出专题节目29期;与《记者观察》杂志合办“法院管理文化”专栏。

大家在传阅刊登有法院管理文化内容的《记者观察》杂志

在法院走廊、过道等醒目位置悬挂法院文化活动图片和法院文化活动展板,每天在电子显示屏上流动播放法治名言警句,时时处处对法官进行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律文明的教育熏陶;邀请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到先进法院、特色法院、兄弟法院进行考察,与近当代文化、科技文化氛围浓郁的地方进行文化交流,实现了与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部门文化的互动与交流。

三、法院管理文化建设走向全国

太原中院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中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坚持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与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一致性;二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通过营造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本院实际的管理文化氛围,大力提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文明程度,以此提高裁判公信力,提升司法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三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发展路径明确。坚持“循序渐进”与“突出重点”的推进策略。一方面,坚持从形势任务和法院自身建设需要出发,把内外部需要转化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整合内外部资源,使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在内外部广泛支持参与下获得发展合力;四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纲要明确。2008年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后,实施了创建学习型法院、举办文化活动、创办《法院文化周刊》、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四项工程”,2009年为“法院文化建设年”,全面启动法院文化建设活动,2010年突出“职业素质”和“基层建设”两个重点,2011年为“作风建设年”,2012年为“规范管理年”,初步建成具有浓郁管理文化特色的人民法院。

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第6篇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承担审判职能, 独立行使审判权, 是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直接或间接地弱化司法的终局性, 消解法院在定纷止争和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重树法院威信, 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入手, 着重分析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一) 形式主义, 把法律文化建设简单化为单纯的制度外化。将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为一项"不得不"的任务或者速成的政绩来做, 如同重庆打黑时期的警察沙龙一般, 印标语、做横幅、穿正装, 这些固然能够迅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可是这些表象是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用, 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内涵, 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 并失去文化所应具有的稳定性。

(二) 角色错位, 混淆司法与执法的边界。为了追求结案率或配合当地"平安年"之类的行政目标, 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强制调解或者人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门槛, 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于脑后, 将自身角色定位为追求行政目标的工具, 使得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积压, 法院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损, 法律信仰的逐渐失去社会根基。

(三) 审判中过分强化"民意"。网络和新闻媒体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 同时对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经过舆论的关注, 使得法院如履薄冰, 一边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一边是所谓的"民意", 为迎合社会, 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事实并列考量的因素, 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会效果的事实, 所以"社会效果"不可避免地沦为诘难法院的重要阵地, 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阵地对其围攻, 影响、甚至绑架法院审判。

(四) 法院壁垒化。由于种种原因, 诉诸法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决, 致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 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枪击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设置种种保卫措施, 一层层的安检、审查, 似乎是要将人民拒于千里之外, 使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更显的遥不可及, 法院被束之高阁, 仅供瞻仰。

2 追问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问题, 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 由文化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回归到法律文化本身, 需要对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 混淆概念, 将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 包括审判活动、法院办公场所和法庭设施, 甚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也可以装入"法院文化"的篮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为平台, 不仅"生产"先进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 而且通过审判、普法等司法活动向社会"输出"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尊严, 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为政策的回应, 法院的主体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 以法律文化建设为归宿, 进一步强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明确法院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

(二) 法院审判职能弱化。法院的职能是审判, 法院作用于社会的主要媒介也是审判,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该围绕着审判展开, 将法律文化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审判作用于社会。"角色错位"根源于对法院职能认识错误, 社会稳定是法院以法为据、通过审判达至的结果, 审判是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回避。反观"和稀泥"式的调解与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行为, 采取的是回避问题的态度, 在回避中, 法院的职能和其他机关的职能趋同, 法院的角色越来越模糊。

(三) 审判过程中过多引入法律与事实之外的因素。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 不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 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 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设, 借以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 重视法律权威。在一次次的法律与舆论的较量中, 舆论始终处于优势, 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本身经不起大众和时间的检验, 而是舆论在有意无意地引导者大众, 并且是在引导现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够成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众。经过舆论的发酵, 使法院在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汹涌的"民意"成为了社会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尺, 而法院也越来越重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渐渐地主动迎合"民意", 背离法律与法治精神。

(四) 法院壁垒化的产生与法院形式主义、角色错位和主动被围攻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前述三者使得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对承担提供司法服务职能的法院与法官的责难不可避免, 法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甚至自我强化这种不被认可, "壁垒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动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师参与案件或限制律师参与案件的范围, 使得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控、辩对抗, 法庭居中审理的诉讼结构受到破坏。

3 对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认识

(一) 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与制度性, 法律是人们在对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中产生的, 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应然的手段, 许多罗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法律中的许多制度是时代的产物, 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 与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追求永恒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法院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而不顾及长远, 没有永恒价值的指引, 很难做到协调一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注重效率意识的培养, 严格遵守时效规定。法院在追求超然价值的过程中应当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 向社会输出正义, 法院存在的社会根基才能稳固, 法院存在的意义才能显现。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超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 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 没有超然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 没有实践为基础的超然性是缥缈的。

(二) 法院法律文化的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院法律文化主体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 即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 而不是所有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人员。封闭性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结果, 而不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原因, 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要求践行法律文化的主体必须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 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员从内部构建法院法律文化, 律师则是通过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认知, 从外部影响法院法律文化, 律师权利的扩张或者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法院法律文化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垄断, 排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

(三) 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 从此, 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意志, 是从法律产生的角度而言, 法律在运行中的权威是来自法律的稳定, 稳定才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提供指引, 法律才能被认同。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 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中, 本质的问题是案件判决中是应该迎合社会大众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这本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公众不成熟的法治意识的觉醒使这个"问题"成为问题。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文化, 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法律文化与公众法律意识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导中趋同, 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这个过程也是社会认同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的过程。

(四) 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与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分别是从公众的法律认同感与法律的实践权威的角度来说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脱离人民, 那是人民的法律认同感缺乏发生的基础;法院法律文化屈从舆论, 法律的实践权威将被舆论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舆论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 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亲民的文化, 体现在从接待诉求、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每个环节, 而这些环节的启动上法院是处于被动地位的, 若当事人不能简易地请求法院启动这些程序, 那么法院的"壁垒化"将越来越严重, 公众不会对仅存于庙堂之上, 偶尔作用于民众生活的法律有认同感, 这样的法律也不会产生实践的权威。

4 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的层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 还包括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将这项工程内的每个细节单列出来进行讨论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内涵也是发展着的, 所以笔者将采取层次划分的方法, 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 物质层次。对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保持理性, 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 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会纠纷的增多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使得诉诸法院的问题越来越多, 作为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的法庭、法袍、法院办公场所等扮演着名片的角色、上级考核时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角色, 审判角色的空间被无形中压缩。

不论时代怎么发展, 法院审判职能是不变的, 法庭、法袍、法院大楼等的建设最终也应是为了满足裁判的需要, 不能本末倒置, 法院的考核应以专业工作主要标准。对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保持理性的态度, 认识到文化载体的意义最终是要由文化本身赋予。

第二, 体制机制层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引入"外部"制约,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的责任, 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决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终会通过法院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体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 当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成果的见证者, 而律师则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过程的参与者。

虽然, 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者规定不尽相同, 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 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法院法律文化需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追求, 律师通过参与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进行制约和监督, 从有别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发声, 从视角上满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与追求的一部分。对律师的排斥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职业共同体, 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需改变律师是法院权威的损害者的观念, 将律师视为法院与法律权威的共同缔造者, 律师与法院的对抗文化和机制应该成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 行为层次。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 文化对生活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是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法院的行为, 并对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内容不仅包含物质载体和体制机制, 还包括法律运用技术及法律运用技术背后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法律观念和思想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浓缩, 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世界, 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表现出来。

价值观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现实中的实现, 行为的合理与否需要价值观念提供判断标准。价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归宿是将合理的价值追求转换为现实的行为, 从思想观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认同法治理念, 并通过行为实现价值追求, 最终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所帮助。法院的行为需体现正义追求、程序价值、时效制度等法治理念, 具体实现这些理念的是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人员, 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上, 须做到切实转变理念, 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法律权威, 通过自己的行为培养法治信仰。

5 结语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必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法院法律文化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的共性, 更要立足法院自身, 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对法院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祛除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错误, 同时明确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 需要明确层次, 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是必要的, 但是物质载体并不是文化本身;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性;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 却不能塑造完美的社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的行为, 通过法院的行为向社会"输出"法治精神, 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

当然, 任何文化的建设都是一项综合的工程, 离不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支持,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设者打破成规的勇气和不怕失败的决心。

摘要:当下对于"法院文化"与"法律文化"的探讨较为深入, 可查文献中法院法律文化大多只作为法院文化的组成部分与其它部分并列, 法院法律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并未受到应有重视。基于此, 本文从法院文化建设现状出发, 对当下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考察, 反思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的本质, 以期辨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关键词:法院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J].人民司法应用, 2012.7.

[2]席书旗.法律权威与公众认同问题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 55 (2) .

[3]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J].中国法学, 2007 (4) .

[4]郝耀武, 梁华.论法律文化及其构建[J].学术交流, 2004 (8) .

和谐社会中法院的政治角色定位 第7篇

改革开放前,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 利益冲突增多, 法院裁判功能受到重视, 法院也因此而更多地分享社会治理的权力, 其政治角色功能出现转型, 社会各界普遍期待法院有更大作为。而下面两个事件足以引起我们对法院角色的深思:

事件一:2001年2月14日, 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 由沈阳市中院副院长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未获得代表通过。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00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中法院院长、副院长纷纷落马, 这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从事宪法学研究的韩大元教授说:“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1]。

事件二:2004年1月11日, 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向大会的500余名人大代表坦陈:“过去几年, 中院少数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搞权钱交易, 形成窝案、串案。2003年初, 这些人的问题相继暴露, 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 先后受到法律追究。这些人员中, 有2名副院长、3名副庭长、5名处级审判员。”这是武汉官方第一次在公开场合简单地向外界表述这起腐败案。

2004年1月12日, 新华社播报了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的情况。案中涉及法官13人、律师44人。其中涉嫌犯罪的有副院长2名、副庭长3名、审判员6名、执行员和书记员各1名[2]。

以上两个事件把法院面临的困境展现到了极致:上有上级法院业务监督, 下有社会公众热切期盼, 左有党委政治领导, 右有政府财权在握;前有人大任命法官, 后有检察院反腐倡廉, 周围有媒体密切注视。全民瞩目下的法院, 其实然角色和应然角色间究竟有多少距离?

一、法院的现实境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诉讼案件总量和复杂程度都在增加, 人民法院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回应。在宏观上, 强化审判独立, 推动审判方式改革, 制定一系列改革纲要;微观上, 一方面内强素质, 鼓励法官在职学习, 大力开展法官培训, 另一方面外树形象, 卸下肩章大盖帽, 换上西装制服, 配备法袍、法槌,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院的军警色彩。但囿于体制原因及社会大环境, 法院的自我改革已进入瓶颈。涉及到法院、法官利益的改革, 当然不能由利益的相关者———法院独立进行, 况且中国的法院也缺少将此改革进行到底的能力与权威, 我们必须从全局层面思考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取向。

在当前, 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影响着其角色定位:

1. 法院与执政党

法院首先面临着与政党的关系。在西方, 在法院与政党的关系上, 体现为政治法律化, 即包括政党活动在内的各种政治活动, 均纳入法治轨道, 政党的活动冲突、政党之间的政治争议等无不纳入法院裁判范围, 法院扮演了“政治居中者”的角色, 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政治和谐。

目前我国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与法院司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翻阅《人民法院报》, 经常可以看到某地方党委如何支持法院工作、解决法院实际困难的新闻, 这体现了执政党对法院的必要领导与支持。但应如何调处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某些地方党委随意干预审判活动, 法院缺少必要的能力与制度去抵制。

2. 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大通过个案监督、报告审查等方式来监督和评价法院的工作,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实践中颇具争议。在个案监督问题上, 曾出现河南李惠娟因在判决书中评论地方性法规违法而被调离法官岗位的事件[3]。李惠娟法官的境遇不仅得到了法官们的同情, 也引出了人大对法官裁判施加影响之正当性的争论。在报告审查问题上, 前文所述的沈阳市人大不通过市法院工作报告事件成为人大如何评价法院工作的实践案例。尽管三个月后沈阳市人大最终通过了法院工作报告, 但这一事件仍然给法院系统以很大震动, 如果人大一直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应该如何继续运转?还有无权力继续审判案件?如何厘清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以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同时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 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3. 法院与政府。

“一府两院”在我国宪法中是平行关系, 均产生于人大, 对人大负责。但在现行体制下, 政府掌控法院的财政大权, 法院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也就不足为奇, 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也就难落到实处。例如在近几年的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 法院本应处于中立立场来为拆迁纠纷提供司法救济, 但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府, 使法院难以行使公正裁判的权力。某些法院甚至在政府的要求下动用司法权力参与到拆迁工作中, 使法院与政府的角色发生混同。如何实现法院与政府的平行关系, 是决定法院现实地位的核心问题。

除上述因素, 诸如法院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晰。随着新闻媒体自身建设的加强, 这一问题已有所推进。但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仍是尚未完全理顺的问题。

二、法院境遇的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很多原因, 外部原因如下:

1. 宪法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缺漏致使法院难以明确其身份坐标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沈阳人大“不通过案”凸显了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漏洞。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的代表人民意志参与国家管理权力的, 代表不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 实质就是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法院的工作, 人民不满意, 工作报告通不过, 到底应由谁来负责任, 负何种责任?工作报告不通过后是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审议还是再召开人代会会议审议?如果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 法院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就产生了危机。广而推之, 人大应如何监督法院, 如何实施个案监督等等问题, 目前的宪法性法律规范中均未予明确。

另外, 对于执政党与法院的关系, 在我国相关宪法性法律规范更是尚付阙如。由于我国宪法性法律并未对上述涉及基本政治体制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导致法院在诸多细微之处难以明确其身份坐标。

2. 法官与行政官员的行为思维差异使法院承受压力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提出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 但很多政府官员仍缺乏上述意识, 特别是为追求政绩, 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 在企业破产重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诸多问题上, 以政府利益最大化为行动原则, 导致群体性纠纷频发。对于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 使法院面临两难境地:支持政府的“非法行为”将违反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审判又会得罪政府。在理论上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条防线不能发挥其作用时, 人们对法院便产生了极大的不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人民法庭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又重申,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在触及政府利益时, 由于地方政府手中握有法院的财政大权, 当地法院不得不遵从政府指示, 最高法院的要求反而成了远山的呼唤。

3. 立法的不完备、滞后、不合理使法院艰难徘徊在严格司法与创造性司法之间

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部门立法等弊端致使法院司法时感到为难。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引起的纠纷,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无疑带给当事人一次“合法伤害”。另外, 如民事案件中, 按现行法规定, 人身性债权后于有抵押权的债权受偿。在很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债务人 (肇事车主) 既应支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又需要偿还银行的汽车抵押贷款, 当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 拍卖肇事车辆所得款项是否应依《担保法》的规定优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法院如果严格依照法条裁判, 会被受害方指责裁判不公, 其结果是严格守法的司法行为达不到合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如果创造性司法, 易被人抨击为僭越立法权, 中国的法官毕竟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在上述诸多的两难境地中, 法院的裁判往往难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

4. 司法的强化与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弱化

新中国成立后, 新的乡土秩序在农村逐步确立, 虽然“民间法”开始让位于“国家法”, 但农民世代相传的观念并没有与之同步前进。在广大农村, 纠纷经过法院的裁判与农民的心理预期产生一定落差, 在城市, 人员流动的频繁, 部分基层组织的涣散, 调解缺乏法律强制力等因素导致调解解决纠纷的概率很低。仲裁制度则因宣传不到位, 公众认可程度不高, 未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灵活、经济等纠纷解决的优势。上述情况的存在, 导致在出现纠纷后, 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所谓“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 这也无形中提高了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当法院的裁判未能达到公众的理想期望时, 自然会受到种种诟病。

导致法院艰难境遇的还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

1.法院自身一些不适宜的角色宣传

近年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纠纷找法院”之类的口号常常见诸媒体, 法院也对此宣传津津乐道。殊不知, 在当前现实中, 此类宣传会诱发当事人 (或潜在当事人) 对法院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我国的司法实际上都是一种有限司法, 其受案范围是有限的, 均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之内。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 法院采取的是回避策略, 如近几年出现的传销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其他群体性纠纷等。中国的法院也不像美国法院那样只管审判, 可以一判了之, 比审判更棘手的是执行问题。例如对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列举了12个受理条件, 目的就是为了案件的执行, 破产案件毕竟不是法院可以独立处置的。因此在现行体制背景下, 慎提口号, 适度宣传方是明智之举。

2.法院内部推行的强化行政管理、弱化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法院自身的改革中, 很多法院作出了不同尝试。出现了诸多强化行政管理、弱化法官独立审判的措施。如, 有地方法院建立法官可疑裁判行为档案。此制度出发点是好的, 但经不起推敲。什么叫可疑行为?对法官的行为, 发现违法违纪的就依法依纪处理, 没发现的就应推定是公正司法, 法院内部管理更应讲证据。有的法院将上级法院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与法官的奖金挂钩。在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下, 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现象。该制度必然导致下级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意识弱化, 二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

3.某些非科学的司法思维有损法院“公正裁判者”的角色形象

例如在判决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时, 将侵权人经济状况作为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因素之一。判决赔偿是确定责任, 也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不应因为无力赔偿就判决少赔。另外,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对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其逻辑是将被告人应负的对国家的公法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私法责任混淆, 难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另外, 诸如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因受害人城镇、农村户口的不同而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等等, 类似的司法思维或者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或者被纳入法律法规中。

可以看到, 法院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与体制, 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司法功能, 难以和谐合理处理与外部的关系。法院自身问题, 则导致降低社会对法院的期望值, 贬损法院自身的形象与权威, 不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长久目标。

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的角色特质

和谐社会是在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 实现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 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 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法律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具理性的社会利益的调节器, 法治则是协调利益, 实现社会和谐的最佳模式, 因此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实现法律之治。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承担的功能, 这正是其角色特质所在。

我国的和谐社会及其所内涵的民主法治建设, 必然在中国所特有的社会条件下进行, 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应然的现代司法理念之外, 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此, 中国法院的功能定位, 体现出不同于西方法院的特质。

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法院在承担裁判职能的同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角色, 这就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单单维护法律实施, 追求现法律效果, 还应兼而实现社会效果。但实践中, 法院对法律效果的追求往往与公众和政府、党委等对社会效果的追求相冲突, 其症结在于, 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如何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所谓“社会效果”往往是政党和政府、公众对朴素的道德情感的追求, 是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诉求。现代法律, 体现了法律所特有的思维, 诸如形式理性、权利义务的平衡等, 以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为终极目标, 但其实现手段正是依赖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 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公众对“社会效果”的预期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区别主要体现为实现过程这一技术层面。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因素, “社会效果”在根本上应体现民主法治的思维导向。我国从民众情感到官员传统思维, 缺乏的恰恰是这一点。法院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效果”正是引导实现此“社会效果”的重要途径。什么是“经济环境”?其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稳定的市场法制秩序, 才是经济发展真正的“环境”, 完备的法制才是经济环境的根本所在。不能为一时的所谓“社会效果”、“经济环境”而牺牲司法的法律效果, 法院应坚持法律适用者的基本角色定位。当然, 法院能够保持这种角色定位, 还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澄清和矫正实践中的一些错误作法。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质上的一致性, 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深刻理解并在审判中协调法理与社会道德等诸因素的关系。正如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河北调研时所指出的:“一个好的裁判, 必然是体现法治精神和公正理念的裁判。司法的职能不仅是裁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 而且是通过解决纠纷促成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4]。

四、如何实现理想图景中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

司法是国家政权运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不可能完全脱离和超脱于政治。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所宣扬的司法绝对“政治中立”其实并不存在, 当代世界的政治现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如美国总统提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也考虑其党派倾向。中国抗战受害者及其家属在日本提起的请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讼, 无不因政治因素的影响而败诉。中国的司法体制及其活动, 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中国的政治模式。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纳入了“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颇具政治色彩的要素, 体现了中国的政治图景下法治理念的特性。而当代中国国家政权整体运作的方式及其效果表明,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 必须明确和强调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于政党和政府。法院的角色应具体表现为:中立的裁判者、中央的司法者、社会的公力救济者。在中国, 要实现这种理想图景中法院的政治角色定位, 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 法院与政党政治。

政党活动的法律化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依法执政”, 作为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举措。执政党应如何实现对法院的领导?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体现为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 由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中立性、被动性等特质所决定, 执政党在对法院的领导上, 应体现为体制的领导, 即领导司法体制的建立、司法体制的改革, 领导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 不能将党的领导理解为对法院具体司法活动、司法事务的领导。因此, 诸如将法院纳入行风评议、行业测评“一票否决”制等活动范围的作法, 均不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随着“依法执政”的提出与推进, 理想的状态是, 各级党委的因领导地方事务而与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争议, 将纳入法院的裁判范围。由此, 将建立这样的法院与政党的关系:法院在执政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之下的司法体制中从事司法活动, 各级党委具体的执政行为处于法院的裁判范围之内;公众及相关利益主体与各级党委的争议, 可诉诸法院;法院由此承担推进执政党之执政活动法律化的重要职能。

2. 法院与地方人大、政府

中央的法院, 还是地方的法院?这是长久以来困扰中国法院的一道难题。近年来, 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 实现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的呼声很高。从目前情况来看, 法院系统的改革方案限于内部挖潜, 一般不涉及与党委、人大、政府的权力分配, 但是, 法院要想真正转型成功, 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毕竟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改革。“中央的法院”的推进目标, 理顺法院与政府、人大的关系, 均需要有超越于地方党委、政府乃至人大的机构来推进, 需要政治领导的最高层从国家权力配置的整体体制上进行改革。

3. 法院与社会公众

首先, 法院公力救济者的角色不可缺位。法院不得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等而拒绝审判。其次, 法院司法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法院要严守中立被动的角色, 不应上门揽案、鼓励起诉, 案件调解过程中需充分发挥主动性, 做到不仅“定分”, 而且“止争”。再次,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司法的迟延与法院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不符。对棘手的案件, 法院不能以”拖”为最佳策略。否则, 浪费法院自身的诉讼资源不说, 随时间的推移, 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怀疑会越来越重, 潜在诉讼当事人就可能放弃诉讼, 改用其他途径 (包括非法手段) 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自身的原因, 将公众推向自力救济的道路, 这是法院公些年来媒体对涉诉热点事件和法院司法活动的关注正在逐渐趋于理性。对于如何在对社会重大事件、热点问题进行报道, 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 尊重司法规律与权威, 新闻媒体已经有渐趋理性的认识与做法, 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和谐关系正在新闻媒体的自身矫正以及与法院的互动下开始形成。

处于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与社会现实中, 和谐社会中法院的科学合理政治角色之形成, 无疑将需要较长的调适与形成过程, 值得欣喜的是, 中国的法院正在既定的社会改革目标的设计下主动有序的推进这一进程, 理想之脚步也必将越来越近。

摘要:相比改革开放前, 人民法院正更多地分享社会治理的权力。现实中法院面临与党委、政府、人大、公众等关系的尴尬境遇, 这既有社会环境及政治体制的原因, 也有法院自身原因。在应然的现代司法理念之外, 中国的法院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有不同于西方国家法院的角色特质。

关键词:境遇,和谐社会,特质,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姜敏.沈阳中院报告———从否决到赞成.人民日报, 2001-8-10.

[2]程必忠.武汉中院反思13法官窝案.21世纪经济报道.2004-4-22.

[3]参见郭国松.法官判地方法规无效:违法还是护法.南方周末.2003-11-20.

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的现状与思考 第8篇

一、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

按照广西高级法院的部署,3个公开平台中,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目前已经研发完成并正式启用,全区所有法院将全部启用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目前,在广西各大城市的县一级也开设了许多自己的网站,例如:桂林叠彩区、桂林七星区、梧州蝶山区、贺州钟山县、崇左龙州县、百色隆林县、玉林博白县、横县、陆川县、荔浦县、平南县、南丹县、东兰县等众多县一级法院开设了自己的网站。以广西东兰县法院为例,目前为该法院网站建设取得的成果:

1. 建立起了和全区法院联网的局域网,去年东兰县法院投资50万元,进行局域网的布线建设和机房建设,现已全部投入正常使用。去年12份全院干警通过局域网的视频系统实时收看了最高院宣讲团的讲课,这是东兰县法院破天荒的第一次。

2. 科技法庭建设顺利地通过了河池市中级法院的验收。

科技法庭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将使该院信息化融入审判工作,使庭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也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这是目前河池市唯一通过验收的科技法庭。

3. 院内工作人员不仅实现了一人一部电话,一人一部电脑,电脑普及率为100%,每部电脑都和局域网联接,还实现了一个庭一个打印机和一个复印机的配置。电话实现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的二合为一,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保密度。

4. 使用指纹考勤启动门。

这是东兰县法院践行思想大解放的成果之一,是进行“人管人”向“制度管人”过渡的大胆尝试。把法官通道和当事人通道严格分开,通往法官通道的大门安装指纹启动门。使用指纹考勤机不仅对干警们的上下班进行量化管理、也是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参考,极大的调动了干警们上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对上下班管理“人管人气死人”的困局。

5. 建立了监控系统。

监控覆盖率为全院面积的80%,这不仅增强了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感”,由于监控探头也布设在各个审判庭,使庭审的全过程都可异地现场“监督”,并在过后均“有影像可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保证公平公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6. 建立了和局域网分开的工作网吧。

由于保密需要,局域网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使用,为了解决法官查阅资料需要互联网的问题,东兰县人民法院在办公楼一楼开设了一间可供8人同时上网的“工作网吧”,这样不仅解决了局域网不能上因特网、法官查阅资料难的困境,而且治愈了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上网溜达的“顽疾”,可谓一举两得。

7. 软件方面,使用了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司法统计系统、大屏幕信息公布系统,这些软件的使用极大地方便了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8. 配备了专门人员进行硬件维修和网络维护。

东兰县法院任命韦选龙同志担任网络管理员,实现了信息化系统的专人管理,而且该同志既懂电脑又懂法律,解决了时下许多基层法院存在的“网管懂电脑不懂法律,懂法律不懂电脑”的难题。

(二)意义

分析东兰县法院网站建设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网站建设有以下意义:

1. 在方便群众上,将最新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模拟法庭等及时在网站上进行发布。

方便群众了解司法机关工作职能、运行机制,迅速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

2. 在审判工作中,一方面,法院网站方便了当事人与法官沟通,理清了当事人的诉求途径;

另一方面,网站上的裁判文书栏目通过对优秀典型裁判文书的选登,既可以成为法官相互学习借鉴的营地,也使群众在浏览法律文书时强化了法制意识。

3. 在整体建设上,基层法院网站的建设既为广大公众参与互动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以便他们随时了解法院最新的工作动态,关注社会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又为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联系提供一条全新的渠道,这不仅是实现资源共享和增强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沟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而且是干警交流学习的新平台。

二、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法院网站的建设迫在眉睫。但就目前全国法院网站建设的整体情况来看,情况并不容乐观,仍然存在一些大大小小问题,以广西基层法院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广西基层法院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高,建设理念落后

法院网站的建设就像一个新生儿,从出现到至今时间并不算长。而基层法院的网站建设就像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婴儿,还处于起步阶段。集中表现在:网站上传的内容单一、形式单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究其原因是法院对网站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法院网站是法院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没有将网络技术与司法审判业务有机融合。

(二)建设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建设网站五花八门,形式不够规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网站名称、域名不规范;页面、栏目、内容设计平淡无奇,重点不够突出。网站页面充斥着各种广告,真正对公众有用的司法信息屈指可数。

(三)静态信息为主,缺乏互动交流

法院网站最大的亮点应该是对公众和当事人的服务,仅仅以宣传为目的会忽视公众的真正需求。而大多数法院的网站又基本上停留在信息宣传层面,填鸭式的宣传毫无新意,公众根本无法获取法院工作的信息,法院网站形同虚设,这恰恰违背了法院网站建设的初衷。

(四)司法公开不充分,信息更新不及时

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诉求是司法公开,法院也做到了司法公开,但大部分法院网站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仅仅公开一些基本信息,如:法官简介、诉讼指南,根本无法真正帮助到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而更深度的审判信息如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等信息则公开得不够充分,即使公开了也不够及时。有些法院网站虽然设置了一些与社会公众及当事人互动栏目,如:在线咨询、网上查询、联系法官,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能收到回复的却是寥寥无几,这些栏目的设置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五)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较严重

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法院开启了网站建设大作战,甚至在已建有门户网、执行公开网、裁判文书公开网的基础上,又专门建设了阳光司法网,造成一个法院同时拥有多个网站的现象。重复建设网站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会给网站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给当事人和公众的查询工作造成困惑和不便。

三、完善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的建议

法院网站建设不仅要强调理论性和宣传性,更应该强调实用性,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因宣传而宣传,从而脱离公众的实际需要而将网站当成广告宣传栏一样建设地版面华丽,内容则都是正面的吹捧的信息或事件,这对公众来说无非是多了一个广告平台,而对于他们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了解与监督毫无意义,更谈不上通过此渠道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就如马哲理论所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建设法院网站我们同样需要具体分析公众的需要,且因区域不同,公众的需要也会有所差异,就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发展较落后地区相比网站的建设的布局就会有所不同,像广西这样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公众的法律意识较为单薄,会更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播,故而在内容设置上主要以法律知识篇章为主,新闻类内容相应较少。另外,网站上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更新也是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当然面对如今海量的网络信息,网站建设的新颖性也是吸引公众目光的要点之一。总之,完善法院网站的建设,在分析公众的需要的基础上,增强服务性和实用性是关键。针对目前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基本原则,融入新观念

完善法院网站的建设关键是加强相关工作的的管理与部署,而有效的的管理和安排则离不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故网站建设首先是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 制定工作规划,完善保障机制

在外部,上级法院应当对辖区法院网站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在内部,应设置专业部门负责网站的建设,并在部门内作合理化的职务分工,如版面设计人员、信息更新人员、公众答疑人员等。加强对网站建设工作的规划。同时,应建立配套的管理与运行保障制度,从而使网站建设的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2. 统筹规划,双向利用

我们应该抛弃法院网站建设只是向公众宣传工作动态和传播新闻类信息的工具这样单项利用的落后观念,而应以互惠互利、双向利用的新观念去建设和完善网站的建设,而要欲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应加强网站与法官和公众的互动,现实中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接近法院的办案法官并与之进行交谈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但是通过网站的建设完全可以实现法官与公众的对接,一方面,网站会把一些典型的案件及法官的相应的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展示给公众,并可以附上法官做出裁判的依据和具体说理内容,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网站向法官提出疑问和建议,或向法官提出相关的法律咨询,在此,法院网站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做好通知和联系办案法官的工作,使公众的咨询尽快得到回复,而法官也可以在总结公众给出的建议完善自己的办案工作,如此一来,便实现了对网站的双向利用。

(二)制定统一标准,统筹安排

针对目前许多基层法院网站的名称和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可以采用统一的网站名称避免让人产生误解与疑惑,比如统一采用本院的印章名称,同一种类的内容要用相同的栏目名称,网站首页整体布局和展示的信息情况也要采用统一的形式和规格固定下来。比如,一级栏目可以统一设定为“法院基本概况、新闻速递、办事服务、在线咨询、裁判文书公开、公众互动”几大主要内容。

(三)加强公众互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便民

法院网站建设的目的不应该是发布静态枯燥的时事热点新闻或者为自身法院网站扩大宣传,而应当紧紧围绕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为主线,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诉讼或者维权的需要。为此,可以通过构建网上统一的工作平台,方便有需要人们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在网站增设互动服务平台,如网上立案、在线送达、网上调解、在线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来实现这一目标。

(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确保信息准确、全面、更新及时

在网站公布信息时,应当注意科学合理地对信息进行整理理和分类,以方便当事人咨询。可将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基础信息公开,包括:法院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官方微博、微信等。

2. 审务信息公开,包括:

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名单;司法鉴定结论、评估与拍卖机构名册;案件审理进度信息、执行进度信息、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各类讯息公告如开庭公告、宣判公告、送达公告等;诉讼方针指导、执行指南、诉讼文书格式等。

3. 司法政务信息公开,包括:

法院历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法院财务信息、采购信息、人员聘用、奖惩制度等。

4. 咨询、建议、投诉等信息渠道公开,包括:

法院接受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咨询的内容和答复,法院受理建议、投诉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等。

(五)调整网站格局,高效使用网站

根据“一法院一网站”的方针,对目前的法院网站进行整改。对于部分省级和市级法院建设的法院网站,设有裁判文书公开网、阳光司法网等专项开放平台的,应将把这些专项平台统一起来,集中整合在统一的平台上公布,比如省高院或市中院的政务网上,公众想了解或者查询到相关法院的所有司法信息,只需针对一个网进行搜索而不用繁琐地对每个法院网站进行点击,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减少了不便,而且与高效利用法院网站的目的也是相一致的,对于那些需要集中才能公布的信息,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在同一时间在一个固定的平台上进行公布,同时各个法院对自己网站建设或者改善时就不必考虑另行单独发布此类信息,而只需在本法院网站页面上设置一个统一的链接就可以了。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法院公布的信息与省高院公布的消息不同步和不一致的问题,而且可以保障法院网站公布消息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四、小结

在信息化时代的潮流下,法院不应固步自封,仅仅满足于传统意义中的定纷止争,应顺势而变,根据公众需求开拓新的服务渠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广西各级人民法院理应高举科技强院的旗帜,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为提升司法公信、满足群众需求不断努力,让公平正义始终在人民法院煜煜生辉。法院网站建设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法院网站建设的实现无疑是一幅广阔而美好的司法图景。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网站已不仅仅是法院工作宣传和展示的窗口,它越来越成为法院履行职能、服务于当事人和公众的重要平台和途径,其功能日益丰富而突显。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法院网站建设进行探讨和分析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以广西基层法院为切入点,分析其网站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为促进广西基层法院网站建设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基层法院,网站建设,司法公开,高效便民

参考文献

[1]张维.法院网站建设总体不及政府网站[N].法制日报,2012-2-21.

[2]于丽英,陈志红.北京法院网站建设考察[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4(4).

[3]傅晓明,吕志典.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N].人民法院报,2014-9-10.

[4]刘静.基层法院网站功能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4,6,19(3).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第9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冯少勇院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的队伍建设主题,以逢“五”必接来访日、法制教育进校园、司法保护进医院、法律拥军、法官妈妈、诉前调解等工作为重点,不断开拓创新,形成了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相互联动的法院管理文化体系,走出了一条高起点、有特色、重实效的法治文化建设新路。

确定逢“五”必接来访日,营造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为了让更多的群众走进法庭,感受法律,为公众开辟了解司法运作和法院日常办公的便利渠道,在司法者与百姓之间构建一座互相监督、互相信任的桥梁,特别创建了逢“五”日接待上访户和当事人的活动。2010年4月15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在中院三号法庭接待来访群众,共接待6案10人。其中包括: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4件、执行案件1件;当场解决4件,包案处理2件。2010年4月25日上午,虽然正值星期日,冯少勇院长还是在中院三号法庭接待来访群众,共接待8案14人。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4件、执行案件2件;当场解决5件,包案处理3件。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在2009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主要内容是以落实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更好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争做文明接待窗口、争做文明接待员、争做人民群众贴心人”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力度,全年共缓、减、免收弱势群体当事人和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达百万余元。

完善方便快捷的诉讼机制,在诉讼程序上便民

全市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便民诉讼举措,努力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一是增强了为民意识。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放在第一位,建立并完善了方便群众诉讼的各种制度,在多个工作环节设立“一条龙”“一站式”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切实解决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诉讼条件。二是切实做好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对起诉当事人印发诉讼指南、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及时提示其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和减少涉诉当事人因缺乏诉讼常识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强化案件审判监督和申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多举多措,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

行政庭“诉讼和解”减诉累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坚持判前释法、庭审疏导和以《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涉诉行政机关相对人关系的和谐。在民事审判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重调息诉”创新活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拓展法院文化的渗透力,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示人,尽量把矛盾和纠纷,以和缓、细致的方式,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注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9件,审结121件,和解结案率达33.06%。市中院受理一、二审案件108件,审结89件,和解结案率达33.71%。

“司法保护进医院”,为医患矛盾减压

选派法官到医院进行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等服务,组织医护人员旁听医患纠纷等有关案件的审理,协助医院调解医患纠纷。通过此项活动,法院和医院达到了互动双赢的效果。在活动中,法官主要进行了下列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医院要求进行法律讲解、咨询和法制教育等服务;组织对医疗纠纷等有关案件的旁听;协助医院进行诉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 依法公正、快捷审结, 及时有效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肖院长道出了开展这一活动的积极意义:“法官的进驻, 让医患双方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有了一个不伤害双方尊严的平等对话平台。”

冯少勇院长表示:法官进医院是为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活动促使医院加强医患沟通、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依法执业的水平。

“法律文化进校园”,给师生送去特别关爱

根据冯少勇院长提出的“外求仁和”的文化战略思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通过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在校园中牢固树立了宪法意识,强化了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师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毒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引导学生远离社会陋习,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这样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神圣不可侵犯,法官们用另一种方式体现了对学校师生的特别关爱,也充分展示了法律文化的魅力。

选派“法官妈妈”,营造平实为民的法治文化

“少年是和谐社会的希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冯少勇院长的领导下加强对不良少年的救助工作。按说,法官在落下法槌宣判后就已完成使命, 没有义务为这些少年安排归宿。但是,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们不这么想, 大家认为:“他们是特殊群体, 缺少社会关爱, 只有让这些幼小缺失的心灵得到温暖, 将来他们才会感恩回报社会, 而非堕落与报复。”为此, 设立了少年法庭, 为未成年人管教所的孩子们选派了“法官妈妈”。不管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中, 还是在判决后送到未成年人管教所管理和教育的孩子们, 都是法官们特别关心和关照的对象。一名成绩优秀的高中女生, 为筹学费去盗窃, 法官们在庭审中与这个女生充分沟通、实施耐心细致的帮教后, 让她燃起了重新做人的希望之火, 现如今该女生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杭州某重点大学。“法官妈妈”定期去看望在未成年人管教所管理和教育的孩子们, 给他们送去温暖, 送去法律知识, 送去好好学习努力改变自己人生态度的信心, 让孩子们能够看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希望。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精选9篇)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第1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综合国力有了大幅的提高, 使得法制建设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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