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范文
房屋征收部门范文(精选8篇)
房屋征收部门 第1篇
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应做哪些具体的工作呢 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是代表征收主体来具体从事具体房屋征收补偿事务的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内部职权的划分,房屋征收部门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的是具体性的事务。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应做哪些具体的工作呢?一是严格征收程序。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序进行。要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征收权分工,由区县一级行使征收权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订、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规范征收行为。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要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是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搬迁义务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切实做好信访接待、疏导、处理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合法诉求要正确引导、积极化解。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提出化解措施和办法,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房屋征收部门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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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
1、违法征收要受到什么处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C、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D、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E、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F、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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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A、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B、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C、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D、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E、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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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B、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C、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2、暴力拆迁的处罚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贪污、挪用等费用的处罚
(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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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http://s.yingle.com/cq/476623.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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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http://s.yingle.com/cq/900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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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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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已协议擅自变更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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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一年收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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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第3篇
一、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行为具有单方性、先行性与强制性等特征, 即房屋征收不是以单位和个人同意为基础, 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 一经做出即被推定合法有效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房屋征收行为单方性: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主观意思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 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的做出不需要经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房屋征收行为先行性:房屋征收决定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均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房屋征收行为强制性:《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司法强制执行体现了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由此可见,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与补偿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行政行为
《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征收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变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双方法律关系。《征收条例》改变传统有建设单位在前拆迁、政府在后管理的模式, 使政府由幕后走到台前, 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直接全程参与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房屋征收组织实施的单位, 对具体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效力。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列入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第4篇
一、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行为具有单方性、先行性与强制性等特征,即房屋征收不是以单位和个人同意为基础,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合法有效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房屋征收行为单方性: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主观意思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的做出不需要经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房屋征收行为先行性:房屋征收决定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均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房屋征收行为强制性:《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司法强制执行体现了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由此可见,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与补偿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行政行为
《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征收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变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双方法律关系。《征收条例》改变传统有建设单位在前拆迁、政府在后管理的模式,使政府由幕后走到台前,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直接全程参与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房屋征收组织实施的单位,对具体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效力。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列入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指导意见》中指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据悉,浙江省各市、县(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承担房屋征收中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职能,同时根据《征收条例》第7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这说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是具有监督职能的。各市、县(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经费预算形式均为全额财政补助;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而房屋征收机构明显不属于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第5篇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2.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第6篇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力促进了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拆迁(以下简称征拆)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野蛮、强制征拆等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征拆
房屋征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要求严格房屋征拆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拆,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要科学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房屋征拆规模与时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综合整治,显著改善和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征拆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三、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
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的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拆行为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拆迁工作中,不得委托企业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强制拆迁。要抓紧清理取缔非法拆迁组织或机构,坚决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或参与拆迁,确保征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打击阻碍合法征拆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房屋征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拆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的,或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征拆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征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拆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拆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房屋征收工作汇报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南正街棚户区改造其目的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南沿萍水河、西至跃进南路、北至精品街、东至迎宾路,涉及1400余户,涉及面积约14万平方米。从3月中旬启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伊始,到今年8月1日正式开展入户调查,前期的摸底调查,到发布征收调查公告后入户调查、政策宣讲、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评估机构选定、评估、认定测绘、正式方案宣传都严格按程序,严格坚持阳光征收、依法征收,每一项工作都顺利推进,目前,正在开展签约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坚持统一领导。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区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由区长任总指挥的`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领导上一线,干部上前线”的工作原则,由所有县级领导分片包户,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举全区之力推动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2、坚持统一行动。各级各部门坚决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做到上下一盘棋,全力以赴做好征收工作。并积极营造有利于征收的浓厚氛围,把舆论宣传贯穿征收工作始终,强化对群众的宣传引导。
3、坚持统一标准。认真研究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确保大多数群众满意。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随意承诺、擅自表态、乱开口子,不允许搞暗箱操作、人情操作,切实做到统一口径、统一标准。
4、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执行既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坚持一个政策执行到底,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将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作为衡量干部能力的重要考验,将干部在房屋征收工作的表现与绩效考核。
三、主要程序
1、成立组织机构: 7月13日,成立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区委书记程结林任领导小组组长,成立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区长吴顺恩任总指挥,并明确了指挥部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在老煤校内借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办公场所。成立了44个房屋征收工作组,由县级领导带队。全区44个征收工作组,领导从上到下,层层承包、任务到户、责任到人,发扬“白+黑”、“5+2”的精神,深入征收工作现场,分片包干做好政策宣讲、困难帮扶、意见征集、问题解决等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被征收户服务。
2、宣传棚改政策:房屋征收工作是涉及到居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从摸底调查到方案出台,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8月1日已召开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8月4日、8月12日、8月20日及9月22日分四期举办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政策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近千人;在现场悬挂横幅120余条、宣传牌200余块,张贴公告、宣传画等200余份,编发工作简报21期;印发了《致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广大被征收户的一封信》、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宣传手册(一)》、《宣传手册(二)》、《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用问答》6000余份;组织了2支老党员宣传队加大对征收政策、征收意义的宣传。在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播放新闻80余条;8月29日、30日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近千人进行政策测试。9月8日在征收范围内正式公示《萍乡市南正街改造规划》。9月21日,印发《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500份。
3、征求群众意见: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我市均无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让被征收户充分受益,积极做好征求意见工作。8月2日,已在征收范围内正式公告《萍乡市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份宣传资料至广大被征收户征求意见。截止8月31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结束。9月8日,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征收补偿方案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9月15日上午领导小组组长程结林主持召开五大片区会议集中研究讨论《萍乡市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9月16日分别征求了市房管局、市法制办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于9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入户调查摸底:7月31日,在萍乡日报、区政府门户网、安源电视台、征收现场发布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及征收范围红线图。8月1日,正式开展南正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工作。9月18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4、选定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及开展入户评估:8月3日,在萍乡日报上发布了《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公告》,8月5日报名截止,有6家评估公司报名。8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牵头,区法制办、区公证处、凤凰街及4名被征收户代表参加了对6家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有4家评估机构符合报名要求。8月10日,在征收范围内入户发放确认书,由被征收户广泛协商并投票选定。经区公证处监督统计,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当选。8月24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与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根据《条例》要求与萍乡市精正测绘公司签订测量协议。同时成立了房屋建筑认定组,对“住改非”、未登记建筑及其他需认定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截止目前,入户评估工作共完成99%。
5、公房征收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提前协调公房征收工作。逐一走访20家公房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征收通知,摸清公房单位产权性质、店面租赁情况、住户房改情况、资产抵押情况等,每户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协调各公房单位提前做好房改准备工作。9月1日下午,在市房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和指挥部同志就房改具体流程、税费减免等进行了专题研究。9月2日,市房管局对涉及未房改公房完善全产权工作流程、安置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公共住房工作流程进行明确。经指挥部与相关公房单位协调,目前,市工信委下属奥星电扇厂(7户)、市供销社下属再生资源公司(6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房改,市工商银行因租住户(10户)非工商银行职工,不同意房改到租住户。9月28日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公房单位在10月7日前完成签约、搬迁工作。截止目前,共有100户公房完成房改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 第8篇
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与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 是当今客观存在的两种房屋改造模式。二者虽然外在表现形式接近, 但分属不同的范畴, 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不可混淆。笔者系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 长期工作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一线, 深感区分“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重要性, 故结合自己学习《征收条例》的体会和理解, 谈谈“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一、“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意义不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此可见, “房屋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 是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则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将原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 “房屋征收”属于国家行为, 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 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 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 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被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 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二、“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不同
《征收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虽然现在政府临时性机构作为拆迁主体时有耳闻, 但这是一种政府不规范行为, 甚至是一种越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 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政府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真正的主体只能是授权政府。拆迁当事人因发生拆迁争议向法院起诉时, 如果拆迁单位是由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则被告应为该授权政府。
三、“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征收条例》亦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简称被征收人) 给予补偿的, 适用本条例。显而易见, 仅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房屋征收”。《征收条例》列举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等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有关法律人士对其中“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范围有多大、对于营利性公共事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等事项争议很大, 所以如何去界定公共利益, 确保“房屋征收权”不被滥用, 极其关键。
同时, 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笔者认为, 房屋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对一般人而言无疑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都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 又涉及到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 在征收或拆迁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应分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程序不同
在征收程序方面: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的, 《征收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 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无重大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而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 《征收条例》规定: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此外,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也就是说, 实施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只需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并没有明确要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只需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征收部门批准。但对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规定似乎混淆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同非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的房屋拆迁之间的本质差异。
五、“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机制不同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并由被征收人来选择补偿方式。其中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 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但《征收条例》又规定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 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显然与“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所谓自愿原则, 即当事人有是否订立合同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 非公共利益拆迁协议内容应根据谈判协商而定, 不一定非要参照“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但笔者由此也担心, 会不会出现由于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而让“要想富, 当拆迁户;想暴富, 就当钉子户”的现象蔓延呢?因此, 这个时候公平原则显得更加重要, 拆迁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 以决定其法律效力。全国律协在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中提出, 将第四十条规定修改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遵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不得强制搬迁”。笔者认为, 这种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房屋征收部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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