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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精选8篇)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1篇

“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改革开放新时期又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枫桥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最近,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调解和教育并重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导方式,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自我化解矛盾对民主法治作用重大。枫桥镇在各居委会、村、甚至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成功率97.2%,其中80%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镇在健全普法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每年投入20多万元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曾有违法行为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层民主法治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制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枫桥镇在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建设方面,推动村民自治,保证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出“民主法治村”建设,建立和完善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通过“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启迪。一是必须把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努力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先调解,然后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既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又遵守法定程序,服从合理合法的终极处理结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二是必须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要研究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只要依靠法律、按程序,就能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要从群众的视觉观察问题。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2篇

2013-10-12 09:27 来源: 人民网

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

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

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今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规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孟建柱指出,“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具有旺盛生命力。他说,50年前,浙江枫桥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50年来,浙江枫桥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理念,紧紧围绕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题,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枫桥经验”。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浙江省委和省政府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紧紧扭住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大平安的理念,大力实施和谐促进工程,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形成了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百姓创家业的生动局面;牢固树立共同富裕的理念,形成了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5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依靠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面旗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彰显了独特优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孟建柱指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社会深刻变化,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今天,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就是要在新的历史阶段,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进一步凝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孟建柱强调,要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只有让广大群众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获得实惠,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拥护。要牢固树立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努力使广大群众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对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应评尽评,努力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理解支持的过程,提高评估科学性和公信力。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孟建柱要求,创新工作方法,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要把基层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努力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吸引培育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矛盾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发展壮大社会服务管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力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要发展社区工作者、义工等社会志愿者队伍,打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基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把“脚板走访”与“网络对话”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民生服务网站、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建设,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化解民忧提供新渠道,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供新平台。要进一步提升新媒体沟通能力,准确把握受众特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不断增强宣传舆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传播力、影响力,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孟建柱强调,解决好信访反映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要正确把握信访工作定位,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统一、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大力推广民生热线、绿色邮政、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等做法,切实保障群众信访权利。要认真及时办理群众来信,努力形成来信与来访同样管用的正确导向。要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努力使信访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通过法定途径得到解决。要完善全国网上信访系统,引导更多信访群众变信访、来访为网访。要树立及时就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落实属地责任,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效率。要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下大气力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信访群众既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又遵守法定程序、服从合法合理的终结处理结果,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孟建柱指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各级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要把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努力实现定分止争。要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因民事、经济交往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去解决。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孟建柱强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是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宝。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明确各个层次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责任务。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看家本领来传承,引导各级干部深入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地方,与普通群众交朋友,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与群众一道把问题摸清楚、把原因分析透、把矛盾解决好。要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落实政策,使广大干部增强群众观念、了解群众心理、学会群众语言、掌握沟通技巧,成为做好群众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行家里手,努力建设一支乐于在基层、善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警示作用,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中央政法委委员汪永清、耿惠昌、吴爱英、李东生、杜金才、王建平、陈训秋出席会议。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3篇

“枫桥经验”是由中国基层民间自我创造的一个社会治安管理的经验,四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而不断发展,不断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 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 实现捕人少, 治安好”的经验, 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 经过试点, 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诞生。在此后40多年的时间里, 尽管中国大地上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国基层矛盾的性质特点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枫桥经验”依然能与时俱进, 创造出化解社会矛盾的不同方法。岁月的流逝非但没有带走“枫桥经验”的精髓, 反而使其获得了越来越丰富的历史和时代内涵。因此, 在不同历史时期, 枫桥经验一直有着它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并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从中央到各地基层政府的高度关注。“枫桥经验”何以能成为我国基层治理的“常青树”?“枫桥经验”精神实质是什么?新时期浙江“枫桥经验”有哪些创新与发展?

1.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 “枫桥经验”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治安环境”为己任, 紧紧抓住“依靠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主线, 以“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镇, 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为目标, 不断拓展和丰富着自身的历史和时代内涵。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样板, 枫桥镇创造了一系列“化解矛盾在基层”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主要包括:

(1)“四前工作法”。“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 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 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 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加强化解基层矛盾的组织网络建设, 发挥党政机构和民间力量两方面的积极性;将化解矛盾的重点环节前移, 强化预测、预防的环节;当矛盾纠纷一旦发生, 重在加强各种途径的调解。“四前工作法”的精髓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即预警在先、矛盾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 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 矛盾纠纷早处理。通过“四先四早”, 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际上, “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都是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的机制和方法。

(3)大调解机制。经过长期努力, 枫桥镇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大调解”格局和机制。枫桥镇已先后建立了镇、管理处、村 (居、企)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全镇共建调委会59个, 有人民调解员358名, 纠纷信息员328名, 已形成了“组织成网络、人员遍角落”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并建立“镇村联动”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纠纷, 村(居、企)调解员及时受理, 快速调处。对于没有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 劝导当事人首先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4)网格化管理。近年来, 枫桥镇以社会管理网格化为抓手, 构筑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底边”和“纵向联动、横向整合”的社会管理网格系统。在纵向上, 全镇分为三级网格:镇作为一级网格区, 责任主体是镇党委政府, 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具体负责。二级网格区是片区网格, 全镇按片分为三个二级网格区, 网格责任主体是三个片综治分中心, 主要职责是调处各村上交的矛盾纠纷。对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按程序移交镇综治中心。三级网格区是村一级, 全镇按村分为28个三级网格区。网格责任主体是村两委会, 主要职责是细化实化村级综治网格化管理。村级网格将村以村民代表数划分为相应数量的网格, 每个村民代表直接联系一个网格内的农户;每个村两委干部通过联系若干村民代表、间接联系若干个网格内的农户。在横向上, 主要是从“纠纷化解网格化、土地管理网格化、社会人管理网格化、社区警务网格化、安全生产网格化和应急管理网格化”六个方面实现横向整合。

新时期“枫桥经验”着眼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1998年8月, 浙江省公安厅、绍兴市委、诸暨市委联合组成调查组, 总结出“党政动手, 依靠群众, 立足预防,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促进发展”的“枫桥经验”, 再次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公安部、中央综治委肯定。《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介绍了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回顾历史, 我们不难看出, “枫桥经验”产生于阶级斗争的年代, 发端于“社教”运动中对“四类分子”的改造, 后来在对“四类分子”摘帽的试点中又丰富了其内涵。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 “枫桥经验”顺应时代要求, 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 蜕变为“积极探索源头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方法”, 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维护基层稳定的“维稳器”。近几年来, “枫桥经验”在坚持“以人为本, 化解矛盾, 促进发展”的基础上, 又创造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 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 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纵观“枫桥经验”的演变,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始终是“枫桥经验”的根本。

2.“枫桥经验”所具有的独特社会特征和理论价值

(1)“枫桥经验”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作为实践发展了四十多年的“枫桥经验”, 如果单纯从经验的现象层面去理解显然是不够的。虽然经历了从阶级斗争到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历史时段和社会体制, “枫桥经验”仍显示出它的价值和历史的延续性。这种历史连续反映出“枫桥经验”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从原本的角度去理解分析, 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是“枫桥经验”的精髓;关心教育人和改造人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实事求是”和“一切实际出发”是“枫桥经验”的实践基础;人性化管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和化消极因素的一种工作策略。从创新发展的角度去理解分析, “枫桥经验”始终把着眼点放在维护稳定, 促进发展, 努力实现发展与稳定同步, 致富与治安并举, 社会经济互动协调发展的目标定位上;始终把立足点放在以人为本, 夯实基础和充分相信依靠群众的依靠力量上;始终把关键点放在立足预防, 就地化解矛盾的机制建设上;始终把着力点放在扩大民主、依法自治、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民主保障上。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理解, 以人为本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 民主治理是“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 社区自治是“枫桥经验”的结构特征, 群众参与是“枫桥经验”的形式特征, 预防犯罪是“枫桥经验”的主要策略, 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特殊功能。

(2)“枫桥经验”具有鲜明的理论价值。“枫桥经验”最鲜明的理论价值和精神实质就是“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这也许是毛泽东同志所赞赏和支持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主要原因。过去强调“矛盾不上交”, 主要是考虑到巩固政权和治国安邦, 如今强调“矛盾不上交”主要是考虑社会稳定、发展经济的需要。而“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就是要把各种社会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乡村, 如果基层不稳定、乡村不稳定, 整个社会肯定不会稳定;如果不管矛盾大小一律上交, 把下层的矛盾都集中到上层, 集中到城市, 集中到领导机关和政府部门, 那么社会治安就很难稳定。“枫桥经验”之所以能不断发展, 它的活力基础在于群众, 当前的社会治安管理虽然需要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了依靠群众, 如果没有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许多矛盾单靠法律和行政手段很难就地解决。因此, “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就是要求我们可以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就不要进入, 就地解决;可以不进城解决的, 不要进城, 就地解决, 一方面是诉讼外解决, 一方面是在乡村中解决, 但要把群众中产生的各种矛盾解决在群众之中就必须依靠群众。“枫桥经验”的社会作用实际上就是预防犯罪。因为“矛盾不上交”和“就地解决”的结果就是使许多本来就产生在群众中的矛盾和民间纠纷在群众中及时得到化解和处置, 这就从根本上防止其由于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而转变为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在农村经常会出现“一句话能死两个人”、“一把火能烧一个村”的矛盾激化现象, 原因就是没有把民间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就地化解掉, 因而造成各种悲剧。所以“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强调我们要重视社会矛盾, 重视民间纠纷, 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和恶化。

3.结语

“枫桥经验”不仅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 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经验, 是强化社会管理、实现地方善治的经验, 更是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经验。在今天, “枫桥经验”也不再局限于枫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 它更是浙江的经验、全国的经验。

摘要: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枫桥经验”, 时至今日依然是我国政法系统综治工作的一面旗帜、一个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经典样板。岁月的冲刷非但没有使之黯然失色, 反而使其获得了越来越丰富的历史和时代内涵。“枫桥经验”能成为我国治理经验中的常青树, 这与其与时俱进的品格是分不开的。新时期的“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经验, 是强化社会管理、实现地方善治的经验, 更是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经验。

关键词:枫桥经验,诸暨,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赵义.枫桥经验——中国农村治理样板.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

[2]汪世荣, 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杨张乔.“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与矫治的社区模式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4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基本经验;依法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历经了艰难曲折、风风雨雨。60年法治历程无可辩驳地证明只有民本、民主、法治三个维度都得到重视,才能实现善治。为此,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的八条基本经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一、坚持并不断发展民本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在一定意义就是一部民本思想的发展史,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到“三个有利于”检验标准蕴含的民本思想,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含的丰富民本内涵,再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是民本思想与时俱进的发展轨迹。传统民本思想的内涵经过充分挖掘和改造,已经显示出并将更加充分地显示出其在维护民生、促进发展、推动文明与进步的潜能。

二、注重法治的本土资源

埃利希说:“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会本身”[1]。即法治的发展必须立足于社会本身。社会秩序的形成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进而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就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着独特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路径,“文化发展具有突出的历史继承性”[2],我们必须考虑西方的法治水土不服问题,重视我们自己的本土资源。

具体来说我们必须总结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那些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原则。法治建设是在构建一种新的生产生活模式,虽然可以超前于社会的自然演进,但它永远也无法摆脱社会基本发展进程的束缚。因此,对于在发展变化的本土环境中产生出来的法治规则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和肯定,如区别于西方非黑即白的判决模式,我们的法院调解,并不能因为它们可能不符合西方法治模式,或者为西方模式所没有就加以片面的否定。其次应当重新审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重视从中提炼出来的符合中国土壤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熏陶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法治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3]。这就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法治不可能摆脱传统法治的积累,或者说必须以传统资源更新为前提。

三、坚持司法公正

法治国家中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就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以及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时要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可以让法律的权威在社会公众中得到树立。因为,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通常不是经过文本来认识的,而是从司法实践中直接感受的。很多时候,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4]。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法治建设的基础,法律的威严。在司法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秉公执法,直接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神圣的信任。同理,枉法裁判将会造成民众对法律尊严的怀疑和蔑视,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将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5]

四、借鉴西方法治中具有普适性的价值

我们在重视本土资源的同时,并非断然否定西方法治理念,西方法治毕竟有着悠久的历史,也包含有人类普适性和共性的特质。正如恩格斯所言:“很少有一部法典是率直地、十足地、纯粹地表示一个阶级的统治的。”[6]而法治社会中的普适性原则则可以成为建设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予以借鉴的法治思想资源。

我国法治建设要走自己的路,就必须采取“拿来主义”,即应该吸纳和借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东西,才是理性的选择。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比较差,又曾经走过曲折的道路,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继承,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7]。世界各国的法治在现实中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都需要一个相互借鉴的过程。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在借鉴西方法治普世性规则的基础上,建设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五、注重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正义取决于一定形式的程序并将其分为三个基本的表现形式,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通过这样一种分类,罗尔斯得出结论认为法律程序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不仅仅是实体法的载体和手段,其本身对于法律理想的实现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因为一个坚持公平的法律程序的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根据法律做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8]。

一方面,程序正义能使当事人获得一种形式正义。通常在当事人眼里,实质正义是其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也就是说人们强调对侵权人的公平惩罚和对受侵害者的公平补偿以及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模糊概念。由于社会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人们的认识能力又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对实质正义的理解很难达到统一的标准。另外,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的事实和情况,比如技术能力所致的证据未能充分获取,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辩论水平方面差距过于悬殊等,都可能导致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为了让社会,让当事人有一个诚信法律过程,我们只能去寻求程序正义,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在实体上也视为是合理的。这样程序的正当使公众相信一个法律行为产生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公正的,从而消除对国家行为的疑问和对抗。另一方面,程序的正义能使当事人获得一种形式理性。卢曼把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行为系统来看待,他认为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9]。再次,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材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避免恣意擅断。最后,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将促进选择的合理化[10]。

六、坚持法制现代化

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11]。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有学者认为民主、自由、法治是法律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包含民主、自由、法治的法律都是现代化法律[12]。

笔者认为法制现代化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社会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法制现代化就是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配套各种现代法律制度。总而言之,法制现代化中应当包含法律精神、法律制度、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实施等现代化。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落实的影响,我国法制现代化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不能想着仅仅依靠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就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我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道德、民俗等,这都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必将有一个本土化与西方文化相融合的过程。我们认为坚持法制现代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法制现代化要坚持以人为本。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则体系,而权利是满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法制现代化要“以人为本”,就是各个法律部门都要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为核心,对人的权利有关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建构。其二,要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其三,我国法制现代化应该注重部门法的建设。而对于反映民主政治、农业建设以及家庭婚姻的法律制度,就要注意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的崇拜国外的经验。

七、彻底摒弃人治思想残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选择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为此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人治社会中,国家治理主要依靠当权者的道德约束,圣贤成为权力者追求的最高目的,因此往往会使他们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约束主要法律规则的实施。孟德斯鸠说过,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不受到法律的规制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惟其如此,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因为法治的核心就是通过加强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第二,反对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都把法律规则来作为维护其统治社会的一个工具,这就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内涵。而法治社会是一种超越政治目的的社会精神,是一种终极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放弃那种依靠行政权力来治理国家的方式,而是用法律规则来制约权力,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法治思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起步也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的,并形成了人们平等、自由和权利的观念。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达到成熟的程度仍需要一个过程,加上几千年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旧思想的残余,这为我们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增加了难度。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承认物质基础决定社会意识的社会规律,继续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法治社会的进步提供更好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荣长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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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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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载《中国社会科学》[J].199,(1).

[11]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M].载《法制与社会发展》[J].1998,(5).

[12]严立贤.现代化理论述评[M].载《社会学研究》[J].1998,(2).

学习枫桥经验 创新社会管理 第5篇

社会管理古今有之,一定的社会时期有其相应的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得到具大的增长,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西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传入,人对社会的看法和所表现的形式与过去有较大的不同,我们经常听到当前是战略机遇期,矛盾凸现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了较多的社会性矛盾,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因此,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非常重视,强调了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枫桥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矛盾出现并不可怕,但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和及时妥善,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六十年代他们做到“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在新时期提出了“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发生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着力构建新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在社会管理上又新增了新的内容,他们在社会管理上与时俱进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受益非浅,很有借鉴作用。作为一名基层的干部对此谈一点创新社会管理的想法。

一、对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做群众工作,说到底就是为老百姓办事。以前我们也在做,但现在做群众工作时总觉得“老方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遇到困难问题和矛盾,感到束手无策,我们想尽办法真心想妥善处理好问题,但群众就是不信任不买账,我们在工作中确实感到很为难、很郁闷,当然上级也看到这样的的难处,所以提出要做好群众工作,需要创新方式方法,得学会“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本事。只有以更加丰富的工作方法,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密切党群关系,做好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要敢于面对矛盾,深入基层特别是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面对面地听取群众的利益诉求,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要勇于承担责任,对矛盾问题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做好预测防范,努力把工作做在前头,把功夫用在平时,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要提前预警,积极疏导,有效处臵,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使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矛盾,让小事情发展成大事件;避免因为处臵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进一步拓宽社 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形成人民群众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有效地解决问题的社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当前涉农工作中社会管理的几个倾向性问题。一是土地承包权问题。一方面96年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对两田制的时间规定,责任地三年和人口地十年的政策,因上级大政策不作调整全镇到目前仍对土地未作调整变动,且今后也将保持不变,因此,部份人员对当时责任地10亩起包的政策感受到利益上有冲夺,随着土地租赁价格的一路走高,要求土地的呼声也趋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征用失地农户享受不了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的农户对土地补偿的价格要求再增加,特别是2003年3月26日前征用的价格在2万元多一点,没有养老保险的土地征用顶目,目前1200元每年每亩的政策年复一年的补偿,村级奖金的补偿今后为难以为继,村级资金运转会存在潜在风险,而对享受农转非的被征地户的因政策到人后不能继承今后也是潜在的矛盾。二是村级资产管理和处臵难。集体土地征用后,有限的征地资金已用于村级债务的清偿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货币资金已所存无几,周边镇对征地资金已开始部份向农户分配,我镇部份村的群众以对征地资金也要求分配的呼声开始出现。认为村里土地村干部买掉,钞票用掉,村民未享受过征地费,要求有个说法,而且部份村对征地补偿已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村级运转经费,已无力进行分配,如不事先加以引导,可能会引发部份村在集体资产的处臵上的矛盾。加上村级资产的处臵如原村围垦土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店面房的产权等出现的矛盾,会加剧工作的难度。自来水费长年来月的损耗和收费不及时等在个别村出现的巨额水费漏洞也会引起群众的不满。三是基础设施长效管理难。新农村建设中新建的设施缺少维护和管理,存在损坏、缺少和被他人占用现象,排水沟被水泥板封闭在部份村个别农户集中地段较为突出,堵塞可能性极大,且清理成本极高。村庄绿化管护也存在盲点。

三、要做好群众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溶入群众,多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心把群众当家人,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虚心向群众请教,做到“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理,在与群众接触交流中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通过自身的品德和言行影响群众。过去要求干部进基层、进村子、进农户,和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我想这是一种形式,现在只要有时间,多去转转,到群众家里去坐坐看看,老百姓是欢迎的,说实在我们干部不大,但去去老百姓也有自豪感。

2、做些实事,让群众感到我们干部不是喝茶看报比较空闲的人。做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如矛盾调解、困难帮扶、一些信报投递的村邮工作,虽事小但群众感到实在的事我认为要做好。我在村主任会议上已讲过了,当前我镇土地上绝大多数苗木,对进水需求已不必切,但一旦发生农田长时间受淹,老百姓就要话干部不作为了,你由于外湾水满排不出,不是你村内排水沟问题,他看不到你人他仍要骂人,而你组织了几个人也带着工具在清沟,尽管因为你在以前没有安排了排水沟的清理工作,他会认可你,就这么简单。事实证明,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中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也是一种最实际、最普遍、最有效的群众工作方法。

3、处臵问题要讲究方法。现在群众矛盾多机而且有传染性,一些本来不大的事,因处理不及时会导致大矛盾,因为现在有钱无钱的人对社会认为度都不大高,心理上不平衡,情绪化现象突出,一有风吹草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些原本没有多大利益冲夺的人在个别人的轰动下共动参与起哄,对问题的处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问题处理复杂化。所以在处理问题时大的讲原则,小的讲灵活,处理一个是一个。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6篇

浙江枫桥在实践中创新总结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治理经验,在全国试点推广。我所认真参加视频学习会议,将试点内容与镇分管领导沟通、交流,积极应用于社会综合管理工作中去。

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发挥司法所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 在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是由政府承担社会管理的主导责任。在推广试点经验时,首先就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更多的人力、财力资源等用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建设中。同时,司法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争做社会管理中的主力军。

二、充分利用综治中心平台,积极参与化解信访案件

顺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发展要求,镇整合综治、信访、司法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建立综治中心。各部门之间通过村治保主任会议、村主任会议、综治中心工作会议等互通工作信息、共享矛盾纠纷、信访案件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司法所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接访和化解,如主导陈某2003年轧石机拆除再行补偿事宜的信访案件的接访,组织信访、经贸中心、原经手人等参加接访会议,解释当时轧石机拆除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参加拆迁户丁某因离婚要求再行享受一套宅基地的信访案件的接访;代理镇拆迁户诉镇政府、镇建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妥善处理拆迁过程的产生的各类民事争议。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一是强化镇村调委会建设,结合市局调委会创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的要求,多种措施加强调委会硬件设施建设,并通过工作会议、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等提高调解员综合素质。二是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密切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就重大邻里纠纷、重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进行共同调处。三是加强与镇人社所、工会、经贸中心等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提高调处效果。

四、加强法律服务,突出“12348”宣传工作

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不仅推荐宜兴市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而且加强“12348”电话热线和“12348”中国法网的宣传,让群众能够以最方便的方式获得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经验交流 第7篇

二是法治理念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奏响品牌创优曲。充分利用显示屏、宣传栏、局域网、门户网等媒介,及时报道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先进典型事例,大力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氛围。

三是法治理念与先进性教育相结合,奏响廉洁自律曲。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继续,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让“枫桥经验”旗帜高高飘扬 第8篇

上世纪60年代初,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 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 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并获得了毛泽东同志“要各地仿效, 经过试点, 推广去做”的亲笔批示。50年来,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历久弥新, 在半个多世纪的风雨洗礼中, 依旧生机勃勃。今天, 我们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 把“枫桥经验”坚持和发展好, 让“枫桥经验”这面旗帜高高飘扬, 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分内之事。那么, 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学习好“枫桥经验”, 坚持好贯彻好“枫桥经验”呢?笔者以为, 重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要找准路子。“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历久弥新, 焕发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 核心在于它回答了党执政后如何管理社会、如何做好群众工作这个关键问题。“枫桥经验”诞生以来, 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顺应形势发展要求,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丰富工作内容, 创造出了一系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办法, 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有效经验。面对新形势和新矛盾, 要始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就必须牢牢抓住“枫桥经验”之精髓———“相信依靠群众”, 始终对人民群众保持一颗真心, 真心相信群众, 充分依靠群众, 才能畅通民意渠道, 得到群众的理解并引起共鸣, 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要放下架子。“不怕矛盾发生, 只怕信息不灵;不怕群众有事, 只怕干部不管。”诸暨市某领导在谈及“枫桥经验”时如是说。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 干部是关键性因素。领导干部如果高高在上, 独断专行, 在群众面前端着“官架子”, 同群众的关系就会越来越远, 工作起来就会举步维艰。只有放下架子, 扎根基层, 情系百姓, 切实转变作风,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做到矛盾不上交, 责任不推诿, 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才能及时发现问题, 就地解决问题, 真正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枫桥经验法治社会(精选8篇)枫桥经验法治社会 第1篇“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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