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范本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精选6篇)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 第1篇
饭店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接收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饭店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120平方米。
二、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包括房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三、该店面的营业执照由乙方办理,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年月日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 第2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饭店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饭店转让合同1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新港假日D8的鑫港海鲜坊转让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店铺整体装修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其中百氏冷藏柜归百氏厂家所有,乙方在返还百氏厂家在无任何损坏的下,厂家返还乙方20xx元使用押金)。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总金额为8万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第一次支付6万人民币。余下的2万在 年 月 日以前全部支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支付第一次6万人民币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鑫港海鲜坊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原鑫港海鲜坊与房主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另与房主签订协议。
2.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后,乙方将所有 年到 所有暖气费。物业费。交清。水费电费交清至鉴定合同当日。将原鑫港海鲜坊的所有证照(消防、税务、工商、环保、卫生)将过户乙方的法人。甲方从鉴定合同当日不再承担法人责任,所有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前(截止 年12月25日止)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获得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权益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乙方在获得鑫港海鲜坊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鑫港海鲜坊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应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应向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及时将合同项下之权利移交给乙方,应向乙方承担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除上述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外,出现本合同其它争议和违约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饭店转让合同2转让方兼房东(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餐馆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____街____ 号的餐馆转让给乙方使用三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餐馆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产权人为甲。餐馆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向甲方履行该租赁合同,并交纳押金_____元,第一年交纳房屋租金________,以后租金按市价定,水电费自理,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餐馆现有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
四、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餐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餐馆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餐馆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餐馆,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餐馆的装修损失费。
九、乙方在三年内,不允许将该店进行再次转让他人,如果在租期内乙方因事不能经营,必须交给甲方,双方协商,由甲方返还一定的转让费给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饭店转让合同3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产权人为______公司。______合同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鄂尔多斯盐业公司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该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鄂尔多斯盐业公司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鄂尔多斯盐业公司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人为有可能所发生一切事故,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4转让方(甲方):曾清华(身份证号码:)
王俊(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秦永平(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营的“老北京饺子王”(原名叫“老北京饺子王”)各种有效证件以及与华联签订的合同均为此名,此餐厅原系甲方中曾清华与李晓云合伙经营,后因李晓云怀孕将其股份转让给现甲方中的王俊,实际现本店的现甲方中的两个人经营,此因果关系已告知乙方知晓。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就“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转让达成本协议。本协议共4页。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三峡广场华联超市的“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法人代表:李晓云:)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刨冰机、一个封口机和一个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元整),此转让金包括甲方交给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证金2.2万元(贰点贰万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飞关系。
4、甲方在XX年10月至11月向华联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为1.9万元/月(壹点玖万元/月),此租金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0万元(贰万元),则转让金为14.5万元/月(拾肆点伍万元/月),如果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2万元(贰点贰万元),则转让金降为12.5万元(拾贰点伍万元),如果租金超过2.2万元/月,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XX年10月份乙方按2.2万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XX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XX年9月2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协调办理户外广告位事宜。
8、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10、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
五、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7万元(柒万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条协议约定或其它原因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时,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义务在2XX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万元,其余部分在XX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双方核定的实际数额结清剩余的转让费。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转让费的同时,甲乙双方按华联的要求办理退、入场手续完成租赁转换手续。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因甲方不遵守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乙方两万元的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退还全部转让款。
2、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权利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该支付甲方两万元的赔偿金。
七、从XX年9月27日起至甲乙双方办理完与华联过户手续时止。乙方在办餐厅的一切债权、债务、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期间(在未完成过户之前)必须按时向华联缴纳水电气、房租费(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时缴纳造成停业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此时间内不能无故停业(装修除外)。如停业超过3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经营,期间乙方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并做出补充。因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壹式伍份。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电话: 电话:
饭店转让合同5转让方(甲方):
顶让方(乙方):
租赁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港路23—2号逸海楼二层2—1号铺面
签订时间:二○XX年七月 日
咖啡厅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东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海口秀英区海港路23号-2号逸海楼2楼1号铺面(原为:伯士岛咖啡厅)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855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三、本标的物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时先交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于甲方作为押金,剩余的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必须于20xx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交清,预期不交视为违约,所交押金不予退还;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二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如甲方原因导致转让终止,甲方须向乙方付双倍押金。
五、甲方在将本协议项下的房屋转让给乙方时,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知悉本协议,并应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本协议。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以及与房东续租方面的事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接手前(即20xx年 月 日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即20xx年 月 日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相应补偿归乙方。
九、本协议附带铺面转让设备盘点清单。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至履行完转让协议的所有条款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日期:20xx年 月 日
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或委托出租人)对本协议意见:
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或委托出租人)签字:
日前:20xx年 月 日
饭店转让合同6甲方(出让方)
乙方(承接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现于长风街体育路口西北角营业中的火锅店转让给乙方,饭店名字,经双方协商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不包含(三个月房租)房租为
至转让即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接手,从接手即日起饭店所生发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转让即日起甲方负责付清在乙方接手前的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房费)
今年房租到期乙方和房东协商费用,甲方不参与。
以上几条,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违约由责任方承担,违约金为拾万元整。
甲方:
乙方:
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7甲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位于________酒店内所有财产、设施(见财产清单)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________元。
二、转租标的甲方将租赁房屋____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属设施院子转租给乙方(院内车棚使用权归________所有),租赁费用每________元,租赁期限________年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转让费的缴纳方式
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酒店内所有财产、设施交付乙方并验收后,乙方即付清转让费________元。
四、租赁费的缴纳方式
在签订协议时预交半年租金________元,以后租金依次类推。
五、转租条款
甲方在将本协议项下的房屋转租给乙方时,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知悉本协议,并应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本协议。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如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房屋再行转租给第三人经营。
六、费用承担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甲方承担。在协议签订之后,因经营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经营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装饰装修
在乙方经营期间,有权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物乙方在不改变房屋原状的情况下可以带走。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经营损失________元,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如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经甲方催要后,逾期______天不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饭店转让合同8转让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新湘川饭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尉犁县孔雀北路西则银华小区原新湘川饭店所有设施设备及饭店内物品转让给乙方,合同经签订后饭店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前饭店所承担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20xx年月担。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转让费为 元(大写:)其中包括房屋租赁费(即20xx年月日至20xx年6月9日)及饭店内所有设备设施,房租到期后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期饭店租赁费用。
四、甲乙双方约定在20xx年月日办理饭店的转让接交手续。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20xx年 月 日预付转让费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待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壹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交付甲方。若延期壹天乙方向甲方交付每天5000元违约金。
六、甲方需将工商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到有关部门注销。将垃圾清运费、排污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交费票据提供给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毁约赔偿对方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经济损失。
以上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即可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饭店转让合同9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鄂尔多斯盐业公司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人为有可能所发生一切事故,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10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饭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号的______(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小型饭店转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饭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饭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小型饭店转让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小型饭店转让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________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小型饭店转让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______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饭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小型饭店转让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饭店,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饭店,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店,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饭店,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饭店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饭店,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小型饭店转让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小型饭店转让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11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XX一粥”饭店(许琼餐馆)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县城北坝镇樟树XX的“XX一粥”饭店转租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空调、电视等原饭店所有设施。
第二条:乙方支付甲方转租款及相关设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整。
第三条:乙方支付款项由“XX一粥”饭店负责人许XX收取,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该负责人支付合同定金(大写)整,合同剩余款项乙方必须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XX一粥”饭店承租权的转让应取得原房屋出租方的同意后,该合同项下之承租权转让方为有效。
第五条:乙方在支付“XX一粥”饭店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XX一粥”饭店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XX一粥”饭店整体转让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继续履行原“XX一粥”饭店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如乙方确需变更“XX一粥”饭店与原房屋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全部合同或协议,可与原房屋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XX一粥”饭店整体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获得“XX一粥”饭店整体转让权益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获得“XX一粥”饭店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XX一粥”饭店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应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承担其民事责任。原“XX一粥” 饭店各项证件乙方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乙方自己重新办理各项证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合同的39;约定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金;甲方未能及时将合同项下之权利移交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金。
除上述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外,出现本合同其它争议和违约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XXX____月日XXX
饭店转让合同12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西苑南区(18#08)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西苑南区的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租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租款及相关设施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之价款。
第四条:饭店承租权的转让应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后,该合同项下之承租权转让方为有效。
第五条:乙方在支付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饭店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或变更原饭店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全部合同或协议,可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获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胖子张驴肉火烧店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饭店转让合同13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营的“黄龙体育中心海鲜大排档号摊位”海鲜餐厅,各种证件手续齐全,甲方因业务转型有意转让该餐厅,乙方有意受让该餐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海鲜大排档”餐厅转让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西湖区区黄龙路XX号的“”餐厅(法人代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刨冰机、一个封口机和一个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万元整),此转让金包括甲方交给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证金万元(万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变更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关系。
4、甲方在20xx年1月至11月向出租方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为1万元/月(壹点玖万元/月),此租金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0万元(贰万元),则转让金为元/月(贰拾伍万元/月),如果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2万元(贰点贰万元),则转让金降为22.5万元(贰拾贰点伍万元),如果租金超过2.2万元/月,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20xx年10月份乙方按
2.2万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20xx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餐厅20xx年9月2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协调办理户外广告位事宜。
8、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10、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
五、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拾万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条协议约定或其它原因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时,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义务在20xx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万元,其余部分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双方核定的实际数额结清剩余的转让费。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转让费的同时,甲乙双方按出租方的要求办理退、入场手续完成租赁转换手续。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因甲方不遵守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乙方两万元的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退还全部转让款。
2、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权利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该支付甲方两万元的赔偿金。
七、从20xx年9月27日起至甲乙双方办理完与出租方过户手续时止。
乙方在办餐厅的一切债权、债务、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期间(在未完成过户之前)必须按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气、房租费(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时缴纳造成停业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此时间内不能无故停业(装修除外)。如停业超过3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经营,期间乙方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纠纷与解决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并做出补充。因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
出让方(甲方):
电 话:
受让方(乙方):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饭店转让合同14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绵阳市青义镇靛坊巷16号附3号(原为:跷脚牛肉)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100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跷脚牛肉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及里面所有物品等、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限于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情况下。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房租,但甲方所押物品的押金除外(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若政府下令拆迁该店铺、政府赔偿与本店铺装修装饰有关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饭店转让合同15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屯______街______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月租为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比较与启示 第3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是指按照保险标和保险的相关利于发生过渡从而实现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转让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的过程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遵循法定的原因进行转让。具体说来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因为意外死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相应的转让行为。第个方面是指双方因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由而进行相应的条件转让, 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项进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时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的立法例:
1.“属人主义”的立法案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的特点是指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属人的种性。也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更加看重的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损失之上, 这更多的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该项立法例强调的重点是, 保险标在进行转让之后, 保险合同的相关转让也必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让人在没有取得保险人保险人的允诺或者相应的承担之前, 是没有资格进一步实现转让的, 相应的转让合同也需要中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对保险标的转让后风险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界定,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保单权利却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意见。如果保险人答应前保险合同对于受让人是不具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入了一定的保险空白期。
2.“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是财产保险转让的两个方面, 也是相对“属人主义”而言的。“从物主义”的相关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之后, 那么伴随着保险标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应的保险利益也会相应的发生转移。借助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报销合同存在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 “从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立法项目: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活动之后, 保险的合同仍然是属于受益人的,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合同仍是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的。根据“从物主义”保险法,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当然获得了保单权利, 因而对受让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转让后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 加大了的经营风险。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后会自动的获得相应的保单的权利、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当保险人一旦失去相应的重新对风险进行评定的机会, 这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单的运营的风险。
3.“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对折衷主义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 那就是折衷主义是“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二者的一种相对折衷的观点。该观点一般认为, 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需要灵活的将折衷主义调整到“从物主义”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合同随标的转让而发生转让行为。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可动产的话, 则需要把相应的转让法律转换到相应的“属人主义”上来, 即意味着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效力也会发生中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在立法上的比较
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 即保险合同适用“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 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1. 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转让适用“从物原则”, 在议定转让时则适用“属人原则”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的死亡或者遭受破产等意外的时候就需要产生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当保险合同伴随着保险的合同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转让。当继承人和破产管理人在自动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地位之后, 这个时候也就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定的规定遵循相应的“从物原则”而发生转让行为。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转让行为的同时, 即使保险标额风险程度是不同的, 会伴随财产的风险程度不定期的发生相应的变动。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让人的相关财产利益, 保障受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受到相应保险合同的约束。
当保险标因为意定的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时, 保险的相关合同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自然而然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相应的“属人原则”。进一步我们可以说既然保险标在发生转让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发生相应改变的时候, 这个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承认保险合同按照自然的约定而进入下一步的转让行为, 这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有失公允的。这也就需要赋予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评估, 如果不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原有的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
2. 日本适用“条件性从物”原则
在日本著名的《商法典》中曾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转让保险标记时, 推定位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让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 按照日本国家的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发生相应的改变之后, 在存在的隐形危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表现出来或者存在足够可以变更的条件时, 之前协定好的合同在此时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意味着该合同可以继续使用。之后需要循序的立法例是相应的“从物原则”。
3. 德国适用“先从物, 后属人”原则
德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契约法》中提到过:“投保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候, 投保人对于其中的存续期间存在的合同产生之后随之而来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为伴随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 所以当合同发生相应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保险人可以在提前一个的时间内通知受让人, 在下达通知之后, 才可以终止相应的法律合同。但是还存在着一种意外的情况, 就是当保险人通知受让人之后, 但是在一个月内仍没有终止相应的转让行为, 则相应的法律合同还是无法终止的, 即转让行为无法进一步实现。
在德国最为常用的原则是兼顾“从物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从而追求实现保险人与受让人两者的共同利益。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行为之后, 保险的合同也就会首先跟随保险标的一方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时候其采用的原则更多参考的是“从物主义”的原则。当消除掉保险的空白期之后, 就会更多的保护受让人的相关利益。但接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棘手。随后对保险人将会被附加上一个月的风向重新评估界定的日期。如果在这一段有效时间内, 转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则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但保险人可以申请在合同发生转让的一个月之内申请合同进行终止要求。这一环节其更多参考的原则的“属人原则”。
4.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从物原则”
相应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文件来明晰财产合同在转让时存在的相关我问题。例如在《保险法》中, 第18条就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时, 保险的契约不存在另外的相关规定, 则该合同继续。也就意味着该合同仍然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着。
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除了第18条之外, 在第28条中也有明确的相干规定:“要保人破产时, 保险的契约仍然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着的。但是当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相应的契约。在该项合同终止之后, 其产生的相应的保险费已经交付出去的, 需要相应的被返回。
由此观之, 这样的转让行为, 无论是前期已经按照法定发生转让了的, 还是按照相应的意定再次进行转让的, 相应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发生终止的。这个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从物原则”。如果只是对破产所导致的法定转让, 则特殊明确规定, 之前所适用的“从物原则”, 只在3个月的适用期内是有效的, 一旦超过这个使用期限, 则相应的保险合同则必须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立法比较的启示
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们总结到上述所讲到的几个国家相关规定, 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纳了“从物主义”的原则。相对而言, “从物主义”似乎在财产合同转让的问题上是更符合保险相应的立法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但是总额和我们本文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发现, 这种属人的特性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意味着,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论会遇到任何意外的情况, 这一特征是不可以被忽略的。保险合同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采纳相应的“从物主义”要求, 还需要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又不能完全忽略掉“属人主义”对相关规定的影响, 也就是不可以顾此失彼, 剥夺掉保险人对于保险的风险而进行第二次重新评估的机会。相对比较而言, 在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中, 则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因为他们采用是“先从物、再属人”的原则。这就很好的兼顾了“属人主义”于“从物原则”。兼顾这两者的特点, 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二者自身的不足。可以比较良好的均衡好保险人与受让人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时, 可以更好的实现二者利益的有效平衡。
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上的立法完善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可以及时的履行好自己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前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
当被保险人、受让人及时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之后, 保险人不应该选择解除先前制定好的相应合同, 而应该选择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当受让人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时, 因此而发生的相应转让行为, 其受保的物品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的。
综上所述, 笔者基于一定的市场调查,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和适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目前通用的相关法律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分析他国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的做法之上, 借鉴吸收他们的优点, 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之后, 获得了相应的启示, 并在启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尽管这样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但我们有信心将其不断完善, 争取做的更好!
摘要:财产保险的合同转让制度对于整个保险系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会因为相应法律发展的滞后、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对内涵和条件等因素的明确规定, 经常会严重约束相关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借鉴分析各国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经验的同时, 立足实践, 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并立求可以从其中寻得一定有意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比较,转让的条件,法律缺陷,启示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 1993.
[3]桂裕.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 1982.
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饭店转让合同 第5篇
王俊(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秦永平(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营的“老北京饺子王”(原名叫“老北京饺子王”)各种有效证件以及与华联签订的合同均为此名,此餐厅原系甲方中曾清华与李晓云合伙经营,后因李晓云怀孕将其股份转让给现甲方中的王俊,实际现本店的现甲方中的两个人经营,此因果关系已告知乙方知晓。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就“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转让达成本协议。本协议共4页。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三峡广场华联超市的“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法人代表:李晓云:)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刨冰机、一个封口机和一个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元整),此转让金包括甲方交给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证金2.2万元(贰点贰万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飞关系。
4、甲方在XX年10月至11月向华联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为1.9万元/月(壹点玖万元/月),此租金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0万元(贰万元),则转让金为14.5万元/月(拾肆点伍万元/月),如果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2万元(贰点贰万元),则转让金降为12.5万元(拾贰点伍万元),如果租金超过2.2万元/月,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XX年10月份乙方按2.2万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XX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XX年9月2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协调办理户外广告位事宜。
8、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10、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
五、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饭店转让合同 第6篇
转让方(甲方)李圣智 身份证号: 租用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马营十字路西饭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年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三、该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锅炉、暖气、门窗 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元,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人为有可能所发生一切事故,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饭店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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