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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完善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发展与完善范文(精选12篇)

发展与完善 第1篇

我国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 因而不能吸收存款, 直接筹资能力有限, 更多的是依靠外部管理层的资金支持, 如政府扶贫贷款、外部无偿援助等等。另外小额贷款机构的这种不确定性也限制了职员的工作水准, 因为不是很多人愿意放弃稳定的政府工作来从事这样一份不稳定的工作。

1. 社会信用环境的约束。

金融政策的限制。首先是金融机构准入限制。我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 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金融业务。因此, 目前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一些非金融机构实质上还是不合法的, 而要在农村地区成立和注册新的小额信贷机构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控制从根本上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组织上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利率控制。我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 这种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费用, 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 这成为小额信贷机构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致命因素。

2. 运作成本过高利率低。

无论是向小规模农户和农村小型经营活动还是面向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贷款, 起初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即这些人财务状况非常不佳以至于他们难以以市场商业利率得到贷款, 向他们提供贷款的主要目的则是帮助这些人从高利贷的盘剥中解救出来。在只有政府才有可能提供这类补贴信贷的同时, 一些好心的非政府机构也开始在贫困乡村从事有限的小额信贷活动, 以较低利率向穷人提供数额不大的贷款是早期小额信贷活动的基本着眼点。补贴信贷活动存在许多缺陷还贷率低, 贷款未流向真正的穷人, 信贷资金经常被挪用至非目标用途等现象大量存在。当贴息存在时, 小额信贷组织就会严重依赖外部资金供给。这样的信贷政策也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不可能成为可持续的金融中介。即使有外部资金源源不断流入使得小额信贷机构能继续运行, 这种信贷机制也不可能维持下去, 除非利率政策能保证其收益能弥补中期或长期成本。

3. 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农村市场来说, 目前小额信贷资金除一部分由信用社自己解决外, 很大一部分依靠央行贷款。农业作为一个弱势行业, 需要政府进行扶持, 但同时也要考虑道德风险, 不能完全依靠央行发放再贷款, 需要寻求新的办法。要逐步建立一个机制, 促使从农村出去的资金再流回农村。而新成立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 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 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 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 被允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捐赠、再贷款、自有资金等。至于依靠国内外的捐赠, 那将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而且在现有的环境下, 因为对外币进出和转换的限制, 接收外币存款使得事情更加复杂。如果不放开对小额贷款机构国内与国外资金来源的限制, 对未来的捐赠人来说是一种阻碍, 更进一步限制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小额信贷业务建议与对策

1. 提高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水平。小额信贷经营的外部环境

的优劣只是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 并不一定就能够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还是要提升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从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实践来看, 他们的成功并不是说他们改变了外部环境, 而是他们根据外部环境进行了创新, 降低了成本。提升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在小额信贷定位明确之后, 应该培养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员, 他们应当是既熟悉相关金融业务知识, 同时也熟悉农村经济发展和微型企业经营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2. 采取更加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政策。

首先, 合理的利率被经验证明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采取商业化利率原则是小额信贷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基本条件。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这样的一种利率, 它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以及贷款损失。

其次, 国外的实践表明, 实行市场利率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 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实行市场利率, 对于利率补贴将不复存在, 非目标客户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而不是把目标盯在对于他们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小额信贷资金上。

最后, 实行市场利率也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对贷款的超额需求, 减少其滥用资金的行为的发生。实行市场利率后, 目标客户会认真仔细的考虑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 考虑每一笔资金使用的成本收益, 而不是盲目的要资金。

因此, 对于是否要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利率, 我认为, 政府的政策不要做出明确的硬性规定, 可以把这个问题交给资金供求双方自己去决定, 相信中国的农民是最有创造性, 也是最具有经济头脑的农民, 当年可以创造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伟大的创举, 现阶段也可以从实践中得出是否需要市场化利率的结论来, 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监管和市场的培育。

3.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1) 积极寻求优惠贷款是一种最普遍做法。主要来源一是本国政府的优惠贷款二是国际组织的优惠贷款,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扶贫开发资金援助最多。例如,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按年息援助我国多个省的小额信贷资金达上亿美元。三是本国金融机构的贷款, 本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小额信贷组织项目最简便、最有力的资金供给源。比如像农村信用社一样获得央行的支农再贷款, 能接受资金批发、委托。 (2) 储蓄动员是小额信贷资金最可靠的来源。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和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没有积极动员储蓄, 其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我国小额信贷储蓄应选择自愿储蓄和强制储蓄两种形式。自愿储蓄指除绝对贫困者外, 大多数相对贫困者即相对于他们生活的国家、地区先富裕起来的人, 他们是贫困者将手中或多或少不急用的资金用于储蓄获得利息收入。强制储蓄要求借贷者每月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 如果借贷者每次都能按时还清所有应付款, 则将这笔款在六个月或贷款期满时归还给借贷者。 (3) 从其他渠道融资。允许小额信贷组织增资扩股、从资本市场以及国外进行融资, 并且适当放开对外资投资小额信贷领域的限制。

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第2篇

中国自夏朝建立伊始,便有了一套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官

僚体系。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的建立,历朝历代的君主都为了自身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前朝的官僚体系。来适应本国的国情,以延续皇家的统治。官僚体系的完善其本质也是社会制度的发展与自我完善。

一、奴隶制国家官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公元前2070年,中国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建立。.自此,中国的历史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在夏朝建立之后不久,建立起了在国君之下的官僚体系。在拥有较高权力的国君之下,册封地位较高的官员为“六卿”,又称作“六世之人”。分别辅佐国君分管民事,军队等具体事务。在六卿之下,还有其僚属和下属官吏。由他们又组成了相对应其职责的统治部门。这一基本的中央官僚体系的框架已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在夏朝建立的官僚体系之上,商朝又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建立了相对复杂和完整的体系。在商王之下的百官之首是“尹”,尹是商王最为重要的辅臣,尹之下的高级政务官称之为“多尹”

或“百僚”

在多尹之下是分管各种具体事务的“多宰、“小臣”武官有亚和服。与中央相对应的是在地方上分封王室贵族在外地的候伯之国。

周朝的中央官制与商朝大体相似,只是在名称上有所变动。.周与商最大的变动在于地方上。周初,武王与成王相继分封诸国已拱卫王幾,以拱固周朝的政权。分封国对王室有着固定的义务,定期朝贡,岀兵助王讨伐敌国。至此,周初建立起了中央官制与地方政权有机结合的官僚体系。不仅加强了自身的统治,巩固奴隶制的统治,并且缓解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周初的分封对王朝的统治和地方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并推动了文化的传播和民族的融合。周朝的官僚体系在继承了夏商原有的基础上并对其有较大的发展,使周朝的官僚体系达到了奴隶社会的顶峰。.二、封建制国家官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为巩固秦朝的统治,开始建立和健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秦朝的官僚体系时以统一六国之前的秦国官僚体系为基础,同时采用的关东其它诸侯国的官僚体系,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充满了秦国文化和关东文化。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在皇帝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太尉是军队的最高长官,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御史大夫又称之为副丞相,监督百官,牵制丞相,防止丞相权势过大。不过,皇权与相权之间的依赖和矛盾也就此形成。此三者被称之为“三公”。三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分权,最终的权力还是回归到皇帝手中低于三公的就是“九卿”,其实,九卿只是一个泛指,实际上九卿的人数不仅仅只有9个人。这些卿掌管并处理国家的具体事务。三公和九卿合起来就是三公九卿制匸在地方机行政机制上,秦废除

了古代在地方上的分封制,采用了在战国时期就广泛实行的郡县

制,全国共分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的最高长官为郡守,掌管全郡事务;郡守之下设郡尉,分管郡内军务;同时,设立监,御

史,掌管郡内监察。郡内有县,县内有乡,乡内有里;同时还有亭,邮的存在。层层相扣,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地方机构。三公九卿制的形成,在中国官制史上开创了新的一片天地,有利于加强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对后世的王朝有着深远影响。郡县制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减少了地方割据的不稳定因素。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君权的统治网,使国家高度集中。这一制度基本为后世所沿袭。

秦之后的西汉,沿袭了秦朝的官僚体系。地方上,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又分封宗室为诸侯,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在西汉初年,郡国制并行有效的维护了西汉的统治,到了中期,造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并引发战争。直至汉武帝实施推恩令,才慢慢结束郡国并行的局面。到了东汉,汉光武帝吸取了西汉的教训,在中央削减三公的权力,成立了新的机构尚书台。加大了尚书的权利。尚书台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机构,掌握朝廷里重要的行政权,地位渐渐的凌驾于三公九卿之上,尚书成了朝中的显职。三公九卿却被架空,只剩下了高位。在这种情形下形成了

“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为对百官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削弱御史大夫的职权,汉光武帝在秦,西汉的监察制度上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由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州刺史三职构成。御史大夫改为司空,没有了监察职责。原是御史大夫属员的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主官。御史中丞监督朝中百官,司隶校尉监督贵勋外戚并兼领一州,州刺史监督地方郡守。在地方上,州刺史有了固定的治所,可以直接将地方事务上奏皇帝,而不通过三公。这加强了皇权对地方行政的统治力。并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东汉通过加强尚书台权利;强化各级监察机构;提高州刺史的权利等措施

浅析信访工作的完善与发展 第3篇

关键词:信访工作;完善;发展;趋势

0 引言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是一种值得我国政府推广的有效模式,在政治建设中倾听民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就体现了信访工作的独特性和重要性,由于信访工作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这就造成了信访工作的特殊性,信访工作的实施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政治的公开性和民众的参与程度,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在我国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信访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如何使得信访工作适应我国发展的节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更好的完善信访制度是值得研究的一个内容。

1 信访工作的完善措施

1.1 注重防范工作 维护稳定,重在预防,有备才能无患。坚持把法制教育抓在前,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寻找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坚持把政策落实抓在前。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行和完善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案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坚持把排查预警抓在前。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做工作,在排查中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具体问题专题排查,尝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纠纷性质,分轻重缓急,实行分类管理,将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特别是赴省进京集体访列由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做工作,就地化解;问题比较突出由负责单位进行疏导,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地;有不稳定苗头的矛盾纠纷由所在单位负责控制和疏导,确保防控到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2 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 群众上访少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考虑可以是干部经常下访,从而有效及时的解决群众问题,减少群众上访,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强化各自责任入手,坚持到基层去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重点信访案件,要切实摆上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分管领导,一督到底,限期解决。建立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机制,依托司法、人民调解、信访、综治、民政、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等部门,统筹协调组成专班人马,专门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案件调解督办,不断提高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

1.3 变被动应付为长效管理 畅通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定期接待日制度,加强与群众沟通,使群众冤有处伸,苦有处诉,事有人管。建立征集群众意见制度,要征求有关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反复论证,充分估计到可能给群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力,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扩展矛盾化解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要教育引导群众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都要通过相应的途径解决。

1.4 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就是依法行政 法律作为一个基本保障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信访,在信访工作中,任何行政主体没有法定职权、超越法定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因违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引发信访。这种形式的信访就需要通过司法的不断改革和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来控制,从社会纠纷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转移到司法范围,对于司法受案范围允许公益诉讼。保持法院的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的权利控制,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法官律师等职业来说要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水平,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 信访工作的发展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契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要求的产物。在新时期,应对信访功能进行再认识,要实现法治的回归,在法治的纠纷解决机制框架内确立信访的位置;要实现信访制度功能的回归,按照信访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来保障信访制度的健康运行。

2.1 规范化 对于信访机构来说,如何发挥信访机构的综合调节作用十分重要,这就需要对信访机构的调查权和处分权进行强化,从而提高信访效率。

2.2 信息化 网络信访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信访工作平台,它是信访制度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新事物,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是群众反映诉求的新渠道,也是信访工作的一种创新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积极实践。“网络信访”有助于提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耗费和维稳支出,也在减轻访民负担的同时为访民提供一种新的申诉渠道。网上信访作为一项与时俱进、意义深远的开创性工作,它的探索和实践为今后信访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3 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型政府为民众服务的方式和理念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民众,政府的权利是来自于广大人民的,这就需要政府站在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工作,如何做到服务型政府,首先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服务性质,政府作为法治和民主的政府允许民众通过正当渠道参与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愿望,这是中国特色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特征,服务型政府权力的运作应是相互制约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接受社会与人民的监督;其决策机制,应支持和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保证人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最充分的表达。

3 结语

综上所述,信访维稳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讲求方法、步骤强化信访维稳工作,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利侠.和谐社会信访工作机制的评价及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2,24(2):43-45.

[2]吴家庆,刘厚见.论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3(2):41-47.

[3]高卫.论我国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2.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有待完善与发展 第4篇

国家创新系统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知识基础设施, 知识基础设施包括高素质的人才、知识机构 (创新企业、科研型大学和科研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社会知识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 (信息网、数据库等) 等四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含物理基础设施也包含非物理设施;它能为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提供支撑, 是全社会求知和创新活动的基础条件。

国家创新系统由以下组织要素构成:企业, 它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公共研究机构, 它是创新的知识源;教育培训机构, 它主要从事创新人才的培养;政策机构, 制定相关政策, 确保创新的良好环境;金融机构, 提供创新的资金支持;辅助性支撑要素, 如中介机构, 企业孵化器, 信息网等。

几年来, 国家创新系统在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已有了很大的进展, 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政策已经出台。但是, 从理论上、整体上来看,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国家创新系统有待成形。

实际上, 到目前为止, 我们还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国家创新系统, 这极不利于用来指导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能力。

我们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尽快构建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符合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国家创新系统来, 从而更有效地指导我们全国的、部门的、区域的创新活动。

国家创新系统结构需要优化。

1977年,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创新是由不同参与者和机构的共同体大量互动作用的结果。”这意味着创新系统的结构优化十分重要。虽则中国国家创新系统还未真正形成, 但系统结构也还不明确。

总起来说, 国家创新系统及其结构的表现形式迄今似乎还没有得到较合理的理论说明。这直接影响到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结构的优化。

国家创新系统需要科学与人文的整合。

我们曾经从人文社会科学与国家创新系统关系的角度, 提出过国家创新体系的新构想。我们认为, 不能把知识经济和知识创新中的“知识”狭窄地理解为“科技知识”, 还应包括不可或缺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哲学等知识。从这一视角出发, 提出了“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是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制度创新工程”的观点。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不仅要强调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这一战略目标, 而且还要重视知识 (尤其是人文科学知识) 转化为制度创新能力这一战略主题, 实现以知识为基础的制度创新。

因为如果单纯强调知识尤其是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唯一重要性, 就有可能使我们的“国家创新体系”方案设计带有重指标增长、轻制度建设的偏向。只有立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整体论”观点, 才会清晰地认识到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表现为生产力落后, 还表现为各种制度创新水平和能力严重落后。

正是基于这种“整体论”立场, 我们认为, 构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应被充分考虑如下三条基本法则。

首先, 一个社会的生产力越来越取决于该社会的知识供给能力。在“前知识经济”时代, 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主要取决于该社会的劳动供给能力和资本供给能力, 这种“物质生产力”主要靠外延指标来衡量。而在知识经济时代, 一个社会的知识供给能力直接决定着该社会产出知识产品的能力。传统的“物质生产力”概念, 将被“以知识为基础的生产力”概念所取代。对这种生产力水平的衡量不仅靠外延指标, 而且靠内涵指标。

其次, 一个社会的知识供给能力主要取决于该社会的制度供给能力。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供给能力是由社会化、市场化的知识供给机制来保障的。我国不仅是个“前知识经济”社会, 而且还是个长期拒斥商品经济的传统型社会。这个现实决定了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要承担双倍繁重的制度创新任务:既要全面确立和完善现代市场机制, 又要确立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创新、流通和应用机制。这种知识供给机制应当是社会化、市场化的。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本质要求。

最后, 一个社会的制度供给能力, 是以人文知识的研究水平和社会化程度来保障的。我们知道, “制度创新”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是西方经济理论、社会理论等多种人文思想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的制度创新能力首先取决于人文知识的创新能力。此外, 人文知识的创新能力取决于它与社会的链接程度, 取决于它的社会化、产业化操作程度。总之, 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如果是科学的, 就必须以人文知识为基础, 并由一个社会化的机制来保障。

基于上述分析, 对于我们这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后发国家来说,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更应当具有整体论的战略眼光, 以避免成为“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方案。因此, 一方面, 它应当重视知识 (包括人文知识) 与企业、市场的链接, 以提高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 也要强调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社会制度创新过程中的链接, 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概言之, 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 必然要求“以知识为基础的制度创新”为条件。归根结底,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应与“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协调发展。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5篇

【内容提要】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修改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入世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在具体制度上,应从诉讼类型、受案范围、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程序、庭审方式、审理标准、证据规则至判决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此外,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需要关注制度的外围环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行政诉讼制度并非源自我国本土文化,而是对西方制度的移植,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多年中,遭遇了比其他法律更为严重的问题。这里既有《行政诉讼法》条文之外的制度、文化原因;也有《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的不足。随着我国的入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欠缺愈加突出,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一庞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研究论证。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目标、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法》修订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

按照什么思路来修订《行政诉讼法》,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既不能过于理想,也不能太迁就现实。目标过高,难于实现;目标太低,将失去修订的意义。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至少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1.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方面,不仅受案范围过窄,而且法律规定不清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地方,如事实行为是否可诉,证明行为是否可诉,纯程序性的行为是否可诉等,都不十分清楚。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大量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再如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裁判制度等都有许多不足。另外,现行的行政诉讼仅限于对国家行政的监督,而将其他的公共行政(注:公共行政是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家行政只是公共行政的基础部分,此外,在我国还有大量的公共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如国立大学、行政组织、社区组织等。在我国,由于公共行政不发达,人们常把公共行政等同于国家行政,是对公共行政的片面理解。)排除在监督之外,这一范围的局限也值得人们检讨。

修订《行政诉讼法》,就是要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仅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还有许多法律条文之外的原因。但凡是通过立法能解决的,要尽可能在修订法律条文时解决。

2.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

中国签署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中国于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保障个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迁徙选择住所权、自决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主要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行政诉讼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有很大局限。有权利必有救济,中国保障人权的措施应在司法救济途径中体现,凡是法律法规和签署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都属于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要尽可能符合人权公约的承诺。

3.满足入世的要求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直接相关。其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是指执行涉及WTO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全部行政行为;第二,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配额的获得和发放,以及任何在WTO协定范围内的其他措施;第三,执行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行政行为也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第四,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当事人最后上诉至司法机构的机会,即司法最终原则;第五,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有权提起上诉;第六,审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成员国可以通过其本国政府直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寻求救济。(注:参见《中国入世议定书》及于安《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载《政法论坛》第1期。)

我国政府承诺的以上六项内容,影响行政诉讼以下几方面具体制度的修正:第一,受案范围。我国承诺的受案范围包括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和贸易保护行为等。我国目前司法审查范围远远小于承诺范围。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已相应作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修改,(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终裁;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终裁;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复审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法》也应扩大受案范围。第二,原告资格。中国承诺的原告资格包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包括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以及通过《若干解释》列举了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几种情形。此种规定小于承诺的范围,对此《行政诉讼法》应作出放宽原告资格的修改。第三,审查标准。WTO规则将司法审查称为“上诉”或“复审”,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初审[1]。法院在审查时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主要是法律审,事实问题的审查针对的是证据事实。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标准,实践中法院照搬民事诉讼全面审查标准,既不能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又不符合WTO规则。《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根据司法审查作为“上诉”审的性质,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规定审查标准。此外,为适应WTO规则的统一要求,一系列配套制度也要相应改革,如审判机关独立原则就要求改革现行的审判组织,摆脱司法地方化的困境。

4.扩充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手段,还承担着维护公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常情况下,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特定相对人的利益时,受影响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造成对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是对一国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传统的行政诉讼功能单一性把诉权仅赋予了受影响的特定相对人,使公共利益受损时缺少启动主体,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时无从救济的局面。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单一不仅表现在公

益诉讼、监督诉讼没有确立,执行诉讼(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执行诉讼,对生效行政行为的执行是通过非诉的方式完成的。)也极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将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从保障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相对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而且,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将涉及公共利益纳入司法的保护范围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修订《行政诉讼法》,要在可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充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完善

在行政诉讼中,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展行政诉讼类型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单一,限于对相对人的救济。虽有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赔偿诉讼和非诉执行等种类的划分,但主要是以判决种类为依据,并没有超出对相对人救济的范畴。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以行政诉讼两大功能为标准,除个人救济诉讼外,还应增加公法秩序诉讼。

1.个人救济诉讼

个人救济诉讼是为个人及其延伸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的诉讼类型,其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诉讼标的、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方式等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行政行为诉讼。这里仅指对行政行为(注: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认识很不一致,这里的行政行为从狭义理解,仅指行政机关或公法机构单方面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合同行为。)不服引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仅仅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包括民事权益或行政合同权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行政诉讼的特殊审理规则,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承担,且法院的司法权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行政行为诉讼可作如下细分:

第一,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指原告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诉请法院撤销的诉讼。撤销之诉的标的应限定在直接对相对人权益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包括行政裁决等行为。

第二,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的诉讼。变更之诉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审判权,可以直接改变原行政行为。我国的变更之诉应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扩展至一切影响公民人身自由权及重大财产权的行为。

第三,履行之诉。履行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我国履行之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履行判决的明确程度,是仅要求履行义务还是明确如何履行义务。从保护相对人及节约司法资源考虑,法院应根据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规定履行的具体要求。

第四,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确认之诉仅存在于行政行为无效,或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销或撤销已无意义的情况。

第五,禁止令之诉。禁止令之诉是英国行政法中普通救济诉讼中的令状请求之一,主要用来阻止、禁止或停止行政机关某种违法的命令,也可用来阻止行政机关拟将越权的行为[2](P.237)。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增加禁止令之诉。

(2)非行政行为诉讼

非行政行为诉讼相对于行政行为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并不在于行政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影响的民事权益或其他权益。法院在审理非行政行为诉讼时不必完全拘泥于行政诉讼特殊的审理规则,可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则,部分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非行政行为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四类:

第一,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诉讼类型,指关于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的诉讼,是以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作被告以及有关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3](P.255)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对我国解决行政裁决案件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增设当事人诉讼,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裁决主体作为特殊身份的人参加诉讼。法院既要解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要一并解决裁决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行政合同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对行政合同中公权力部分的审查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如行政合同缔结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单方面中止合同的理由等,但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应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事实行为诉讼。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事实行为违法也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可纳入法院的监督范围。对事实行为,主要适用确认判决。

第四,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是适用对象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侵权,还包括事实行为侵权。(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已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部分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诉讼作为非行政行为诉讼的一种,在涉及赔偿问题时也适用类似民事诉讼的程序。

2.公法秩序诉讼

这类诉讼的功能是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增设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的必然要求。考虑到我国公民诉权意识薄弱,公民个人不具有与行政机关抗衡的实力,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应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诉,在检察院不作为的情形下,可由普通公民提起民众诉讼。(注:民众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的类型之一,指以选举人资格或其他与自己无法律上利益关系资格提起,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诉讼。)至于行业组织、利益团体能否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进一步研究。

(2)执行诉讼

我国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分享,且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诉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执行。笔者认为应设立执行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类型,专门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生效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对执行诉讼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可避免法院地位不中立之嫌,又能很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过窄是《行政诉讼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学者们讨论的重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扩大,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问题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扩展。从理想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越宽,越有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但受案范围的设定必须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如法院的能力,包括法院的地位、法官的素质和权力,社会对法院的认可程度等;行政诉讼外其他救济渠道的发达与否;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社会的需求;入世的承诺;判例法的作用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备程度等。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扩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证明行为、部分纯程序性的行为、公共机构的行为以及入世承诺中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行为等。在规定方式上,可采用概括加排除的做法。除了应排除的行为不可诉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三)改革审级制度

我国的审级和审判组织设置不科学,一是一审法院级别过低,二是二审终审不尽合理,难以摆脱地方干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能上诉至最高法院。我国两审终审在实践中造成审判质量不高,再审案件比例大,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破坏。再者,行政案件涉及一国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不宜由中级法院终审。因此

,我国行政诉讼也应采用三审终审制,并且第三审为法律审。

(四)完善当事人制度

1.放宽原告资格

放宽原告资格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对个人救济诉讼而言,原告资格应从“法定权利之诉”发展到“利益之诉”,凡是受行政机关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赋予其原告资格。对公法秩序诉讼,其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为检察院以及有监督利益的公民、行业组织或利益团体等。

关于原告的确认规则主要涉及当一个组织或该组织部分成员受行政机关行为侵害时,原告如何确定。在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愿代表部分成员起诉时,应赋予受害成员自身原告资格。

2.简化被告制度

国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多是出于诉讼便利,存在大量的形式被告,一般由作出行为的机关或官员作被告,无法确定时由行政主体作被告。(注: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704节规定司法审查的诉讼可对美国、对机关以机关的名称、或者对有关的官员提起。)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机关对应,被告制度过于烦琐,不利于相对人诉权的行使。笔者建议,我国的被告确认制度也可采取形式被告的作法,让原告选择由作出行为的机关或机构作被告,或由同级政府作被告;在被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同级政府作被告。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诉讼中确定被告的困难和无被告局面的出现,而且行政机关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同级政府,也便于强化政府对下设部门的监督。

(五)改革审理程序

行政案件不分复杂程度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无法给予当事人及时迅速的救济。因此,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十分必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对不同案件的程序进行分流处理,对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不必完全遵循普通程序的步骤,审限也应缩短。

在普通程序中,法院不分法律与事实、是否属于诉讼请求范围一律全面审查的做法也需要检讨。司法权作为消极中立的权力,不应主动审理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且诉讼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议,只要案件审理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即完成审理任务,不必将案件所有问题都由法院审查清楚。(注:如撤销判决,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撤销,不必将所有条件都审理清楚。)再者,为了便于法院集中、有效率的解决争议,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审前会议的做法,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开庭审理,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开庭前交换并固定证据,形成争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不再审查,以便开庭时围绕争点集中审查。

和审理程序相关的是受理程序。行政案件在进入行政审判庭审理之前,须通过法院立案庭的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才予受理。立案庭的审查直接涉及原告诉权的行使。由于实践中起诉条件的规定模糊,许多概念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难以判断,(注:如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概念,关系着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限,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标准。)将如此复杂困难的问题交由法官自行判断,难以确保判断的.公正。因此,增设简易审理程序来审查起诉是十分必要的。原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就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进行陈述和辩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应当受理,以便更公正的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

(六)转变庭审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庭审职权主义色彩浓重,庭前进行实质审查,开庭只是形式,这样既加重法院负担,又不利于突出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特点,容易造成法院与被告一同审原告的局面。在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关系中,法院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举证来判断案件的胜负。因此,转变庭审方式的方向应当是淡化职权主义色彩,向当事人主义发展。但鉴于行政诉讼原被告实力的不平等,法院可以在保障相对人权益方面采取一些职权主义的做法。

(七)明确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即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程度或深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审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法官的审查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确保行政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合理架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来看,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审查标准。

确定审查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对不同部分采用不同审查标准。因为每部分问题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法院的不同审查程度。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并对其适用密度不同的审查标准,在西方国家已成为一种惯例。其次,根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标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低度自由裁量权,中度自由裁量权和高度(或政策性、高度人性化判断)自由裁量权。法院相应对其审查也适用严格、合理到尊重(明显违法)的不同标准。再次,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法官享有不同的审判权。完全审判权的基础来自对事实问题的全面认定。因此,对行政行为诉讼中的变更之诉、履行之诉和非行政行为诉讼适用完全审查标准;其余行政案件一般适用合理性标准。最后,应考虑到我国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程序和案卷制度的缺乏使我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尊重行政机关决定的标准,而应更多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如下审查标准:

1.事实结论

事实部分根据诉讼类型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大小可以确立三个不同的标准。

(1)合理性标准:适用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合理性标准是审查事实裁定的一般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事实裁定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尊重行政机关的事实结论。

(2)明显违法标准:适用于高度专业性及人性化判断等事项。在这类案件中,如环境污染指数评定、考试成绩评定等。法院的审查受到专业技术性的影响,只进行明显违法审查,即不审查事实决定内容的合理性,除非其决定明显违法。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可转向程序审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判断的过程是否合法。

(3)完全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中的变更之诉、履行之诉和非行政行为诉讼。完全审查标准即法院可以不顾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完全审查标准的采用源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享有完全的审判权。

2.法律适用

法官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最终的发言权。因此,法律适用原则上应采用完全审查标准,但对技术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意见。

3.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部分包含以事实裁定为依据并适用法律作出处理结果的过程,是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处理结果应适用与事实结论同样的审查标准。

(八)完善证据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简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6月4日通过了单独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仍需要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对证据规则作全面规定。除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证据制度还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举证责任的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应确立不同的举证规则。如行政行为诉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从行政行为与证据的关系来看,被告应在行政程序中完成举证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政诉讼的救济本质。而对非行政行为诉讼,则应原则上适用谁

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非行政行为诉讼与民事案件类似,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二是明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4](P.167)。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统一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统一严格的证明标准抹煞了三大诉讼的差别,难以满足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并未提及证明标准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缺失。笔者认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不能仅为其设定证明标准,还可以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明显优势标准: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一般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相对人权利的影响介于民事、刑事案件之间,因此应适用介于二者之间的证明标准。

(2)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严重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以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基于其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深度,应适用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争议进入诉讼前已经过辩论、质证等准诉讼程序,其证明标准也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证据优势标准:适用于非行政行为诉讼。非行政行为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因而其证明标准也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标准。

(九)重构行政判决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种类有维持、撤销(包括撤销后重作)、履行、变更、确认、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总的来说,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设置不科学,如有些行政判决与诉讼请求相脱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禁止令判决欠缺等。现行的行政判决制度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济,因此,有必要重构行政判决制度。

在指导思想上,行政判决制度的重构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诉讼类型的实体处理要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合理解决纠纷和完善救济的需要。具体地说,我国行政判决种类应重构如下:

1.主体判决

主体判决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设置,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判决。主体判决根据诉讼请求可分以下六类:第一,撤销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已完成时,法院通过撤销判决使违法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二,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出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及诉讼经济考虑,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规定履行的具体条件。在自由裁量权缩减为零时,(注:即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只有这一种处理方式没有裁量暇疵。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版,第132页。)法院可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应如何履行。第三,禁止令判决。用于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为。该判决主要适用于前文所述之禁止令之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起到阻止作用,防止违法行为完成后适用撤销等判决救济的滞后。第四,确认判决。即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般而言,只有在行政行为不可撤销或撤销已无意义,或履行判决也无意义时才适用。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部分事实行为,其往往是赔偿的前提。第五,变更判决。适用于需要法院直接改变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变更判决不仅适用于变更之诉,在非行政行为诉讼中都存在适用变更判决的空间。第六,赔偿判决。赔偿判决是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进行救济的判决方式,一般以确认或撤销判决为前提,且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部分事实行为。

2.辅助判决

辅助判决相对主体判决而言,根据行政诉讼的其他需要设置。辅助判决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上述各种判决不成立时,可以涵盖以前的维持判决,但其不是一种独立的判决种类,处于次要地位。第二,自为判决。是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自己代替行政主体作出决定。(注: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争讼法”第97条规定:“撤销诉讼,其诉讼标的之行政处分涉及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之给付或确认者,行政法院得以确定不同金额之给付或以不同之确认代替之。”)自为判决的适用应规定严格的条件,仅适用于原告对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重作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三,情况判决。情况判决发源于日本的事情判决,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情况判决的适用基于公共利益,对本应撤销、变更或禁止的行为不作上述处理。情况判决作为考虑公共利益或利益权衡的判决,其适用应有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2)撤销、变更或禁止原行为对公益有重大损害;(3)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因素,应驳回原告起诉,以免撤销或变更原行为致使公益受损。完整的情况判决应包括三部分:(1)驳回原告起诉。(2)确认原行为违法。(3)判令被告予以赔偿[5](P.200-214)。第四,中间判决及部分判决。中间判决是对诉讼程序进行中产生的独立的争点进行的判决,并不是对诉讼标的本身下判断。法院的终局判决受中间判决的约束。部分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数项,其中一项或几项已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就这部分作出终局判决[5](P.183-198)。中间判决及部分判决的增设是出于诉讼效率及便利的考虑,对先决问题或部分诉讼标的先行作出裁判。

行政判决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对行政判决效力进行规定,如既判力问题。既判力的理论基础是司法最终原则。法院的判决不仅约束当事人,还约束行政机关。因此,判决的既判力包含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判决精神相悖的行为。这里既涉及公法秩序的稳定,也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十)建立和解和调解制度

和解是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意,法院就当事人合意内容做成笔录,且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行政诉讼中的和解。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院进行的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和解与调解,但诉讼外的调解大量存在。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应承认和解或调解原则,理由如下: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和解或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且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与合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以往强调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放弃、变更公权力,并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之外放弃、变更公权力行为的大量存在,足以证明上述理论的贫乏。至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和调解,可由人民法院来审查,通知第三人参加,以确保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不受侵害,这一点与民事诉讼并无区别。

此外,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都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必须考虑的内容。

三、修订《行政诉讼法》应注意的问题

除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外,《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要考虑外围问题和配套制度,如《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司法体制等,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离不开制度的外围环境和条件。我们认为,修订《行政诉讼法》,要考虑以下配套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由于公法制度不发达,因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国家行政,其他的公共行政不受公法规范,《行政诉讼法》也只是适用于国家行政部分。这种现状不利于我国行政法治

的发展。从理论上说,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法秩序的法律手段,其监督范围包括所有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行为。行政机关无疑是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国家行政的主要手段。现实中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大量公务组织也是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而不能任其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大体上公务组织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承担某种专门公共职能的社团。这类社团的设立源于其专业特殊性、利益团体性,较典型的如行业协会。二是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本身是企业,由于这类企业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投资多,风险大而一般由政府投资设立,且承担一定的公共行政职能。在我国如煤气公司、邮政电信企业等。三是公营造物。(注:公营造物这一概念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Mayor)提出,在德、日、台行政法中都存在。)公营造物是由人与物组成,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6]。如国立大学、国家医疗单位、博物馆等。《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可以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方面尝试作一些突破。

(二)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

我国法院内部按专业分设审判庭,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但现实中一些案件处于民事、行政争议的灰色地带,很难判别究竟属于民事或行政争议;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缺乏合理机制。(注:在普通法系国家不存在民事、行政争议的区分问题,因为不存在公私法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区分民事、行政争议,需要民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存在,典型的如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从保护权利的角度考虑,《行政诉讼法》应增加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民事、行政争议冲突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争议,即当事人同时向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起诉,且都被受理。另一种是消极争议,即当事人分别向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起诉,且都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或行政争议为由被拒绝受理。对这些争议案件,应设置相应的裁决机制解决。如果争议发生在同一法院内,可由该法院组成临时裁决委员会裁决或由审判委员会解决;如果发生在不同法院之间,则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上一级法院裁决。

民事、行政争议的冲突解决还涉及另一种情况,即民事、行政混合案件的审理,其中民事或行政问题是审理行政或民事案件的先决问题。如果民事、行政争议都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则由民事或行政审判庭直接移送行政或民事审判庭,先决问题处理完毕再交回原审判庭继续审理。如果民事、行政争议不属同一法院管辖,则由审判庭先将先决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这样可以避免原告两次起诉,减少原告的诉累。

(三)行政判例的地位

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都肯定行政判例的效力。行政判例制度的普遍存在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其源于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难。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审理标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许多问题很难统一为成文规则,判例的适用不可避免。我国法律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导致行政诉讼缺乏判例的支持,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案件,刚性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缺陷。因此,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应得到《行政诉讼法》的肯认。鉴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行政判例只能作为辅助性法源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不得与成文法相抵触。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地方化问题严重,法官素质不高,为保证法律适用统一及判例质量,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决定具有先例价值的行政判决,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守。

(四)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行政审判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审判独立不受地方或其他因素干扰,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方向。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审判,法院的独立性要求就更为迫切。笔者认为,解决行政审判独立问题的出路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并且使行政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分相分离。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三级行政法院最高、上诉和初审(地区)行政法院。全国设一所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可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在每个省份,根据人口多少和地域面积设置四到六个地区行政法院。地区行政法院还可设立若干巡回审判庭。行政法院将隶属于司法系统,但相对独立。虽然《行政诉讼法》难于就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作出具体规定,但在管辖、巡回法庭的设置方面可适当进行尝试。

收稿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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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武学思想的发展与完善 第6篇

1传统武术时期

1940年11月27日,李小龙出生在美国加州旧金山唐人街的一家医院内,排行老四,英文名字Bruce Lee,中文名李振藩,乳名小凤(粤语读作细凤),小龙是他的艺名。其祖籍广东省顺德市均安镇上村,祖父李震彪是顺德一带有名气的武师,曾在佛山镖局当镖师,父亲李海泉,粤剧“四大名伶”之一。母亲何爱瑜,具有典型的混血儿特征,生活习惯中西混合,是一个比较欧化的女性。

1941年2月,李海泉带领孩子和戏班回到香港,从此,李小龙就生活在香港,直到1959年去美国,这一段时间是他虔诚地学习传统武术的阶段。

“每当他老老实实坐着的时候,人们就会认为他一定是病了”(李忠琛),李小龙天生近视、顽皮、好动,与他的女性名字判若两人。为“学习如何保护自己”〔2〕P15,李小龙开始学习武术,父亲是他的第一位武术老师,李海泉有意地让他练习太极拳以陶冶情操、锻炼身体,但这种拳并不适合李小龙。

13岁的时候,李小龙不小心踩了一个粗壮胖墩的脚,两人打了起来,但李小龙学的太极拳丝毫没有用处。为此,1954年,李小龙经好友张卓庆(叶问弟子)介绍到九龙咏春拳拳馆正式拜叶问为师系统学习咏春拳,入门授业者是师兄黄淳梁,待打下基础后,叶问开始教授他。

“一般的老师,均对我起不了任何的启蒙作用,因为他们本身都处在形式的束缚当中不能自拔,他们的观念与技术都是僵化的,他们又怎能教出开明的弟子?倘若他们的弟子并未获得成功,他们也会说是弟子们修习不够或其自身的努力程度不够,而不去发掘属于自身的问题或那些属于教学方法上的问题,这样就使中国武术的发展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直至碰上了叶问师傅,我才知道了什么叫‘老师’,因为他首先是一位精明的学者,他很了解我的个性,知道我真正需要什么。他甚至在我踢打得浑身没劲时才让我学习一些新的动作,以磨练我的耐性。由于这时我已没有了体力,故练习起来便不会心焦意躁。他的这种教学方法对于一些武师来讲可能会感到难以理解,但我却练得很开心,并且绝对不迟到,相反还会早到。我已完全沉醉在这个独特的咏春拳世界里了”〔3〕P13。

李小龙非常佩服叶问,加之咏春拳讲究实用,追求速度,学习一段时间后,李小龙再在街头斗殴时发现所学确实管用,他开始对咏春拳深信不疑,并虔诚、自觉刻苦地进行训练,其功夫突飞猛进。

为提高自己的功夫水平,寻找值得学习的东西,李小龙除不断地街头斗殴外,还不断地找人“讲手”,不断地汲取别人的长处,为此,他还向谭师傅学习过洪拳、向陈师傅学习过蔡李佛拳、向日本人学习过柔道、向梁子鹏学习过内家拳、跟少林僧人学习过罗汉心意拳、向武打影星邵汉生学习过节拳〔4〕P20。

1957年12月20日,台湾举行“台港澳国术大赛”,赛前李小龙师兄、文武全才的黄淳梁呼声较高,但外围赛就败在台湾拳师吴明哲的脚下,此事促使李小龙开始分析咏春拳的优缺点,他最后得出了咏春拳优于进身搏击,但短于远距离攻击的结论,这是中国武术自身存在的缺陷,为此,他开始向他的哥哥学习西洋剑、向体育教师爱德华学习拳击,并改写了洋人一统天下的历史,成为香港校际拳王。练拳之外,李小龙还喜欢、精通恰恰舞〔5〕P23,所有这些为李小龙创设截拳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改良国术阶段

打架斗殴使李小龙得罪的人越来越多,另外母亲何爱瑜认为李小龙是美国公民(但不是美国人),理应接受美国的教育,极力让李小龙离开香港,加之亲戚、师兄弟都建议李小龙去美国,于是李小龙踏上了他出生但十分陌生的国土,截拳道的发展由此进入到改良国术阶段。

1959年4月29日李小龙乘邮轮出发,于5月17日到达美国旧金山,并于9月3日,进入了西雅图的一所爱迪生技术学校进行高中教育。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立的国家,李小龙不得不为自己的生计考虑,从而开始了边学习,边打工、教武术的生涯,在此期间,他认识了一生中重要的武术合作者木村武之。李小龙练拳、教拳主要以在香港学的咏春拳为主,也穿插一些他所学的其它武术流派,在教学过程中,他常常能推陈出新,不断融会到自己的武学体系中。

1961年3月27日,李小龙进入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心理学系哲学科,开始学习中西哲学,研究老子、庄子、尼采和萨特的思想。1960年5月,李小龙在给师弟张学健的信中虽已计划1961年进入大学,但“尚未决定选读何科”,并已开始自立,已清醒地意识到跳舞只是一种消闲娱乐,“相对起来,还是读书实际得多,因为个人的将来完全取决于学识”〔6〕P21。至于为何选择主攻哲学,李小龙认为:“武术和哲学看来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但是我认为国术中的每一个动作,都似乎应有它的道理。而国术的内涵部分,现在已经日渐晦暗。我想,国术应有一套完整的道理才对,我希望把哲学精神融进国术里去。所以,我坚持读哲学”〔7〕P273,另外李小龙还认为自己读哲学与自己童年的好勇斗狠有关,“我常问自己,胜了又怎么样?人们总会把荣誉看得那么重要,然而什么样的‘战胜’才是光荣的?于是,以我的发问精神,导师认为主修哲学最适合我。他曾对我说,哲学会告诉你为什么活着”〔8〕P25。

1962年4月,在木村武之的帮助下,李小龙的“振藩国术馆”(Jun Fan Gung-Fu Institute)在西雅图唐人街挂牌成立,自此,李小龙辞掉了打工生涯,而专心致力于中国武术的普及工作。“现在随着我的武学境界的加深与提高,我亦开始感觉到外国人也可以接受中国武术,只是中国武术不肯接受外国人罢了。……打破传统体制与观念束缚的任务可能将落在我的肩上,所以目前我会首先把这家‘振藩国术馆’办好,然后再使其像开枝散叶般在美国遍设分馆。当然这可能要用10年或20年的时间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并需付出很大的代价,但现在武术已是我生命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能达到目的,我也就在所不惜了”〔9〕P36。他的武馆发展极快,名声鹊起,以至于把奥克兰的华裔武术家严镜海都吸引过来,成为他的弟子,严镜海无私地把他的健身法传给李小龙,并对他在美国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963年初,在严镜海的帮助下,李小龙开始了武术表演的旅程,名声进一步提升。不久,李小龙接到美国政府的征兵通知书(开赴越南),于是他回香港探亲,并进一步练拳、充电,并用相机摄下恩师叶问的练功照,以便回美练习、研究之用。8月,李小龙赶回美国,参加征兵体检,因不合格而未能入伍。同年,他撰写完成《基本中国拳法》,对自己所掌握的中国武术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为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这一生中,最大的收获,我认为并不是武道上或电影表演上,而是娶得了一位好妻子。她为人很贤惠并能处处迁就我,重要的是在我困难的时候她鼓励我并给予我信心。是她使我不平凡”〔10〕P48-49。1964年8月13日,李小龙和女友、具有英国和瑞士血统、正在华盛顿州立大学医学系读书的美国姑娘琳达正式结婚,一个中西结合的家庭组合而成,琳达的安静、贤惠给李小龙以坚强的后盾。

3寻求自我的振藩拳道阶段

李小龙考察后认为西雅图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地方,而加州是一个开风气之先的地方,奥克兰更适合武术事业的发展,因此,在严镜海的帮助下,他毫不犹豫地在奥克兰办起了振藩国术馆,并于1964年8月3日正式开课。

在严镜海的推荐下,1964年8月李小龙作为嘉宾参加了在加州长堤举行的“国际空手道锦标大赛”,并表演了“中线重拳”、“闭目粘手”、“寸劲拳”等振藩功夫,使人耳目一新,获得极大的成功,结交了“美国跆拳道之父”李俊久、“菲律宾魔杖大师”伊鲁山度等,与他们的交流、学习,大大开阔了李小龙的眼界。

李小龙坚持教授外国人中国功夫,这种悖逆古训的做法引起了在美华人的不满。1964年12月底或1965年1月初〔11〕,矛盾开始激化,他不得不在奥克兰振藩国术馆内接受了旧金山传统武术界代表黄泽文(Wong Jak Man,有的翻译为黄泽民)的挑战。李小龙以咏春拳的技法迎战,虽然最终取胜了,但离李小龙的想象差得太远,他根本不满意自己的表现。

“奥克兰比武事件”引起了李小龙思想上的大震动,促使李小龙开始反省传统武术,从而逐渐地跳出传统武术的圈子,开始下决心突破咏春拳的框架而寻求自我的武术,由此,李小龙的武术进入到了振藩拳道阶段。

1965年5月,由于电视剧《陈查礼之子》和《青蜂侠》的拍摄工作迟迟没有动静,李小龙一家三口回到香港。在香港的四个月,李小龙除练功外,就是看书、买书、思考和撰写武学笔记,并在老子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的武道哲学理念。四个月的休整与锻炼、思考,李小龙的武学思想进一步成熟,李小龙咏春拳的成分越来越少,“不要管套路”、“抛弃传统”、“武术的最高境界是无形”、“东方武术九成九都是花巧不适用的”成为李小龙的口头禅,他不断地宣扬自己的武学主张:“配合自己的特点加以改进,乃施运简单技术的窍门。但若要将简单技术的真正威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就必须具备‘用拳如腿击般劲猛,踢腿似出手般灵巧’的条件。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受对手类型、身材或战术的牵制,且能在举手投足之间,消解复杂来袭,撕破敌人防御,并抓紧瞬间即逝的致胜破绽”〔12〕P60。

李小龙对以往自己所学的繁杂东西进行了清理、改革与简化,他曾对严镜海说:“在雕刻塑像的时候,你不能在雕塑上添加东西,而是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把一些非本质的东西凿掉,直到创作的真实性毫无障碍地呈现出来为止。因此,和其它风格的功夫相比,掌握与练习我的格斗术系统并不意味着增加更多的非本质的东西,而是不断去减少那些非本质的东西,或者说在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就要再进行消化与吸收。功夫就是这样一个生生不息循环往复的过程”〔13〕P60,就这样,“李小龙在早期振藩功夫的基础上,逐渐构建起了一种以改良的咏春拳、西洋拳击及西洋剑术原理、原则和经典技艺为中心,以交叉训练和全接触实战训练为基本特征,踢、打、摔、拿技艺全面,立战、地战整体融合的全新格斗体系——振藩拳道”,同时还“形成了他独特的腿击术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接触搏击的踢拳体系”,“堪称今日世界MMA(mixed martial arts)无限制综合搏击的先驱性成功实践和革命性启蒙”〔14〕。

4截拳道时期

1967年2月5日,洛杉矶“振藩国术馆”成立,副馆长兼助教为伊鲁山度。在这段时间内,机遇开始向李小龙倾斜。

1966年6月,李小龙获得机会拍摄自己进入美国影视界的处女作——26集的《青蜂侠》。在这部电视剧中,李小龙扮演男主角“青蜂侠”的助手兼司机“加藤”。该片自1966年9月9日在美国直播直至1967年7月14日停播。由于李小龙的出色表现加之耳目一新的真功夫,求学者纷沓而至。顺应这种潮流,《黑带》杂志派人在洛杉矶振藩国术馆采访了李小龙,并于1967年10月号、11月号分两期长篇连载《“加藤”的功夫》专访文章。面对记者的采访,李小龙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武学思想,在11月号《黑带》连载文章中,李小龙更是首次在媒体上公开了自己独创的武学体系,正式公布其名称为“JEET KUNG DO”(截拳道),同时阐释其为“The Way of Intercepting Fist”(截击拳法之道)〔15〕。走向个性之路的截拳道强调“武术因人而异”,讲究“简单、直接、非传统”,认为截拳道的修习就如同雕刻一尊雕像,不是不断地增加,而是不断地减少、不断地抛弃不必要的东西,所有这些标志着李小龙武学思想的成熟。此时,李小龙已经登上了实用美学的颠峰〔16〕。

实际上,李小龙截拳道武学思想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1964年“奥克兰比武事件”后,李小龙就开始寻求自己的路——创立“截拳道”,由于其武术与哲学体系不完善而没有公开这一名称〔17〕P5,8。另外,据李小龙传人伊鲁山度回忆,1967年初的一天,李小龙与伊在开车途中讨论西洋击剑术时,李小龙说西洋击剑术最精湛的技巧就是它的“阻击”(stop-hit,意即防守-反击),防守与反击同步,这样大大提高了搏击效率,然后李小龙说:“我们应把我们的技击方法称做‘阻击之道’或‘截拳之法’。”当伊问“这一名称的中文称谓是什么”时,李小龙回答是“截拳道”,它的理念、主旨是将传统的防守与反击分成两步的做法合二为一,防守与反击同时进行〔18〕P9-10。

“大多数武术的练习只是一种模仿性的重复,一种工厂制品,失去了独特性”。1967年,经过三年的探索,李小龙最终抛弃了套路,终于公开将“从实战出发,讲究效率,简单实用”的武学体系正式命名为“截拳道”,强调“武术因人而异”,从而走向了个性解放之路,标志着李小龙武学思想的成熟。

李小龙创立截拳道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获得心灵上的宁谧,不使永恒的生命失去生机,换言之,就是为了不使中华武术落入拳套形式的桎梏中”〔19〕P26,他认为“截拳道只是名称罢了”,是为了称呼的方便而已。

武术是一种“求真”的艺术,体验的功夫。截拳道“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和哲学核心,以“吸收有用的技术动作,加上自己的特长,从而增强实战能力,向学以致用的方向发展,探求和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武技”作为自己的总原则〔20〕P12。当你掌握了“截拳道”以后,你发出的一脚、打出的一拳应当属于你、而不是李小龙的。

大学学习哲学的李小龙对禅宗、道教哲学有自己的理解,另外“20世纪最卓越的心灵导师”——印度圣哲克里希那穆提(Jiddu Krishnamurti)完全彻底破除形式,消灭权威的空灵思想给李小龙武学境界的提升以极大的帮助。1971年,彻悟的李小龙将自己的武学心得撰写成《从传统空手道中解放出来》发表在当年9月的《黑带》杂志上,对固守传统的陈旧观念进行了抨击。

“截拳道”与李小龙开始所习练的咏春拳有明显的不同,朱建华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融合与被融合、借鉴与被借鉴的关系,而不是什么继承与被继承,或是简单的武技延续或翻版关系,这就像意拳(大成拳)虽然和心意和形意拳颇有渊源,但意拳(大成拳)绝对不是心意和形意拳的翻版一样”,两者之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同〔21〕:一,截拳道是融自我解放的灵性哲学、人生哲学和科学的街头格斗技为一体的完整的武道系统。二,咏春(拳)以埋身阵地战为特色,而截拳道则以机动控距的运动战为特色,从而使其技战术重心有别于咏春(拳),更加强调步法移动,讲究依靠节奏破坏、角度和路线的多变来调动对手,从而打破其心理和生理之平衡,创造最佳的攻击、截击时机,并运用全面的技术,踢、打、摔、拿,像水一样流变配合,发挥人体武器立体运用系统功能,达成攻击目的。三,截拳道的训练重点和结构模式,以及采用的整体的训练方法和手段,与咏春拳有着本质性的差异。截拳道意味着吸收有用的,抛弃无用的,加上自己独有的。创新、强调个性是截拳道的重要思想。

5李小龙之后的概念派与原始派之争

“人的灵魂是肉体的芽胚,死亡之日便是苏醒之时,而精神将永远存在。”〔22〕1973年7月20日,李小龙不幸去世,之后,截拳道的传播出现了“原始派”和“概念派”之争。

截拳道就是李小龙的基本格斗体系,“现在大概只有百分之一的人在讲正宗的截拳道”。原始派的代表人物为黄锦铭,该派在李小龙武学思想的指导下注重对李小龙原传技术的继承,他们认为要了解截拳道“就必须对李小龙本人有个完整而正确的认识”,截拳道“是李小龙的个人表达和其武术不断演化的结果,不管在外在的表现形式还是在其概念上,它们都贯穿于李小龙的整个人生轨迹之中”,“但如果要适当地描述李小龙,唯一的方法是去描述李小龙生前已有且确定的东西,比如他练习过的以及教授的武技。这样可以避免因推测而误解李小龙”,他们还认为“某个人或许可以学习振藩截拳道,然后传授给他的学生。但如果他加入了自己的东西,那么他所传授的只是他自己的武道,而不是李小龙的截拳道了”,李小龙的截拳道适合李小龙、属于李小龙,我们只能利用它发掘自己的潜力而不可能改变它。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掌握截拳道,“在真正掌握这种武技后,它将不再是李小龙的截拳道,而成为你自己的独特武技”〔23〕,最终找回自己、形成自己的风格。

“截拳道只存在概念”,“现在最常见的误解,是把截拳道当成一种传统武术门派或有固定套路的体系”。截拳道概念派的代表人物为伊鲁山度,该派以李小龙的武学思想为指导,在李小龙原传技术的基础上,注重吸收其它武术流派的技术,以形成个人风格〔24〕。“截拳道不能标准化”,截拳道的训练方法和格斗技术并非一成不变,他们认为截拳道的学习就是不断“剔除无用的,吸收有用的,创造适合自身的技艺”的过程。不但如此,伊鲁山度的学生保罗·胡奈克在写给“振藩截拳道总会”的信内,一方面支持师傅的“概念说”,另一方面还提出截拳道是伊鲁山度与李小龙共同创造的观点,这样说实际上是在表明截拳道并非只属于李小龙,伊鲁山度亦是开山祖师之一〔25〕P236。

“如果事先不了解截拳道,人们可能认为李小龙在西雅图的学生与洛杉矶的学生从师于不同的人,甚至学的是不同的武术门派”〔26〕。截拳道是李小龙自己的东西,是李小龙在学习中国传统武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发掘自身潜力而逐步形成的自我武术。原始派与概念派之争其实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继承与发展、学习与创新的关系。

“迷时师渡,悟了自渡”,李小龙本人不愿把截拳道固定为一僵化的模式。1971年,李小龙曾试图收回截拳道的名称,而改称为Tao of Chinese Gung Fu(中国功夫道、中国武道、武道)〔27〕。尽管如此,李小龙依然为学生制定了一套完整、系统的训练步骤,指导训练。这其实就像渡河的船、伤者手中的拐杖一样,一旦你过了河、能健步如飞了,船与拐杖就失去了“工具”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一方面,可以学习它,从而了解李小龙、了解截拳道。如果我们把受截拳道影响、启发而产生的、适合自己的武术体系当做截拳道,就有可能曲解截拳道、使截拳道面目全非。另一方面,武术的学习并非仅为了继承(当然这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还有责任在前人的基础上前行一步,推动武术的发展。为此我们学习李小龙的精神,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条件对武术有所创新,对武术的发展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关文明李小龙研究的现状与发展〔C〕// 纪念李小龙先生诞辰六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内部资料:49-50

〔2〕〔4〕〔5〕〔25〕春亭李小龙大传〔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3〕〔6〕〔7〕〔8〕〔9〕〔10〕〔12〕〔13〕〔19〕关文明一代英杰李小龙〔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1

〔11〕〔16〕琳达当准备与机遇相会〔J〕中华武术,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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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朱建华截拳道就是咏春拳吗?〔J〕中华武术,

2006,11:22

〔15〕朱建华《黑带》杂志与李小龙真功夫革命〔J〕中华武术,2007,4:19

〔17〕〔18〕〔20〕陈琦平振藩截拳道入门〔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22〕陈琦平李小龙年表〔C〕//纪念李小龙先生诞辰六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内部资料: 56

〔23〕黄锦铭,汤米·江振藩截拳道:李小龙的个人表述及武术演化〔J〕史旭光,朱鹏,编译中华武术,2006,11

〔24〕钟海明李小龙武学思想与传统武术观之博(下)〔J〕中华武术,2006,7:7-9

〔26〕朱建华李小龙的振藩功夫及其武术发展理念〔J〕中华武术,2007,3

〔27〕钟海明李小龙,改变世界的男人——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引发的思考〔J〕中华武术,2008,12:17

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与完善 第7篇

一、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 会计软件通用性差、集成化程度低。财务软件厂商基本是一套软件使用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用户, 对行业特征和单位的核算特点考虑不够。导致不少施行会计电算化的会汁人员仍要做大部分辅助工作。系统初始化工作量较大, 难以增加自己所需要的功能。材料、工资等各核算子系统分隔, 缺乏会计数据传输的实用性、一致性和系统性。

第二, 没有充分发挥电算化对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多数单位电算化部是用于代替手工核算, 仅仅是减轻了会计人员的负担, 只重视报账功能, 忽视管理功能。只在软件的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等功能上较强, 而对管理型功能的成本核算、财务指标分析体系, 以及资金供求预测等模块没有进行没汁, 功能不全, 没有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对加强财务管理的功能。

第三, 会计软件开发疏漏了审计因素。传统审汁中最为重视的会计系统提供审计线索的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计算机自身及会计软件运行特点, 加上审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内部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 使得会计电算化过程成为一只“黑箱”。电算化会计系统本身的故障也会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目前, 会计电算化与审计处于一种“脱节”状态。

第四, 数据保密性、安全性差。财务上的数据是企业的绝对秘密, 但却没有几家软件厂商认真研究过数据的保密问题。由于许多单位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组成内容不甚了解, 缺乏管理经验, 造成存储会计档案的磁盘和会计资料未能及时归档, 已经归档的内容不完整。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人员职责, 从而造成会计档案被人为破坏, 乃至单位会计信息泄密。会计人员计算机操作业务素质水平也有待提高。

现行的单位会计软件虽然已开始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 但总体上讲, 模块不能适应管理需要, 必须将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会计软件功能, 增加具有管理型功能的模块。建立一个通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协议, 并与市场细分相结合此协议可以规定相同的数据接口, 或者规定公共的转换接口, 使不同的数据可以相互转换, 且可以被辩别与接受, 这样不同软件系统下的数据可以直接使用, 不必再做处理, 使不同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 改善和提高会计软件功能, 形成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现行的单位会计软件虽然已开始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 但总体上讲, 模块不能适应管理需要, 必须将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会计软件功能增加具有管理型功能的模块。

第三, 要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财务上的数据往往是企业的绝对秘密, 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保密, 要做到:一是对于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应加电磁屏蔽, 以防止电磁辐射和干扰。制定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制定机房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措施, 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等。二是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在电脑网络环境下, 某些内部人员的恶意行为及工作人员的无意行为都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安全性, 因此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必要的。三是增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网络会计实现了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 但同时也将自身暴露于风险之中, 这些风险主要来自泄密和网上黑客的攻击等。为了提高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应采用一些措施, 例如采用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存储通讯、身份认证、授权等。四是加强数据的保密与保护。在进入系统时加一些诸如用户口令、声音监测、指纹辨认等检测手段和用户权限设置等限制手段, 另外还可以考虑硬件加密、软件加密或把系统做在芯片上加密等机器保密措施和专门的管理制度。

第四, 提高会计人员计算机操作业务素质。要提高会计人员计算机业务素质, 必须大力加强人才培训的力度。企业应立足于国际水准, 培养或聘用一批高级技术人才, 他们能够掌握国际先进技术, 精通信息技术, 熟练应用会计电算化, 推动企业电算化事业由“核算型”向“管理型”、“智能型”转变。

摘要:会计电算化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竞争力, 是会计发展的历史性飞跃。该文分析了目前在会计电算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提出了加强和完善会计电算化, 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素云:建立顺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J].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4 (3) :12~14

[2]王存祥:会计电算化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4 (8) :26~28

[3]崔纪利:对会计电算化发展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4 (10) :34~36

[4]王奇杰:再谈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J].中国会计电算化, 2004 (10) :39~42

[5]詹奎芳:信息技术对会计工作的影响[J].财会研究, 2006 (3) :23~25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发展与完善刍议 第8篇

一、正确认识军队刑事侦查的制度特征

军队刑事侦查是相对于普通刑事侦查或者非军队刑事侦查而言的, 对于普通刑事侦查或非军队刑事侦查来说, 军队刑事侦查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 或者说一种专门机关的刑事侦查。军队刑事侦查既有普通刑事侦查所具有的一般共性特征, 亦有其个性特征, 综合而言, 其特征表现如下:一是侦查主体的法定性。军队刑事侦查权行使主体须为立法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对军队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未经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修改、废止, 或者授权, 享有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军队机关亦无权擅自转授侦查权, 改变侦查权法定的专属范围。因此, 对于侦查主体来讲, 侦查权既是权力, 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二是侦查内容的法定性。军队刑事侦查是一项专门性刑事司法活动, 其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 包括了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两个方面, 前者如讯问、询问、鉴定、辨认等活动, 后者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等措施。以军队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内容则包括战时违抗命令、隐瞒、谎报军情、拒传、假传军令、投降、战时临阵脱逃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军人判逃、非法获取军事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战时造谣惑众、战时自伤、逃离部队、武器装备肇事、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遗弃武器装备、遗失武器装备、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私放俘虏案等案件类型。三是侦查程序的法定性。刑事诉讼法典对军队刑事侦查的程序、方法等均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军队安全保卫部门在履行职权过程中须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 正确行使侦查权, 及时完成侦查任务, 防止滥用侦查权对军队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军队刑事侦查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关系到军队刑事侦查制度的顶层设计, 对于完善和发展军队刑事侦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对于军队刑事侦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军事法学界众说纷纭, 观点莫衷一是, 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能够达成共识的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涵盖了军队刑事诉讼相关内容, 因而普通刑事诉讼侦查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军队刑事侦查, 二者在适用上不存在矛盾冲突, 对于指导和规范军队刑事侦查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应看到, 军队刑事侦查的主体是军队安全保卫部门等特殊主体, 管辖案件亦为与军人犯罪相关的专门案件, 军队刑事司法最终是以维护军队战斗力为直接目的, 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和紧迫性, 因而不可能与一般刑事诉讼法律原则完全吻合。军队刑事侦查在侦查目的、犯罪对象、犯罪类型等方面的特殊性不言而喻, 其本身特有的基本原则殊值探讨, 且尤为必要。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以国家利益为核心, 以保护国防、军事利益为最高原则。军队刑事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国家对军人的管理秩序, 具体包括危害国防安全、危害军队作战利益、危害军队战斗力、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损害军队声誉等方面的犯罪, 军队刑事侦查就是要发现、获取这方面有关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从而保护国家国防、军事利益不受侵害。其二, 迅速及时原则, 对军人犯罪进行快速侦查和处理。这一方面有利于快速查获犯罪嫌疑人, 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另一方面, 也有助于稳定军心, 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作战秩序。尤其是在战时状态下, 更要把握好从快从简原则, 在国家利益和正当程序中间做好取舍, 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 适当简化刑事侦查步骤和程序, 体现战时的紧迫性和效率性, 最大限度的压缩侦查时间。其三, 要严格保守军事秘密。保守秘密是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因为侦查工作不像审判工作那样公开, 对有些侦查对象、侦查线索、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应注意严守机密, 否则会造成侦查被动, 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阻碍。保守军事秘密比之一般刑事侦查保守秘密要求更为严格, 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保密, 防止其逃避侦查、干扰证人作证;另一方面, 对社会成员保密, 尤其是在军队刑事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军事秘密不得外泄, 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三、改进侦查中的权力监督

目前来看, 我国军队刑事侦查权过于强大且不受制约, 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障不利。军事法学界对此早有探索, 并提出对军队保卫部门的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事前审查的意见, 但碍于当前的法律框架, 从制度层面进行根本性改革不现实, 加强对侦查中的权力监督可能更为务实有效。对此, 可以在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上加以改进。一方面, 进一步明确军队刑事侦查监督程序, 切实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事前监督机制。当前的法律框架内,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三角体系中, 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权的监督途径, 从而导致侦查监督难以开展。但从我国司法权配置体系和法律构造上, 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承担了司法监督职能, 因而军事检察院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据此, 可以确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事检察院的单向披露义务, 保证军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指挥领导权, 将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另一方面, 明确侦查监督法律效果, 保证监督的实效性。对刑事侦查等程序性活动的违法监督, 进行程序性制裁是保证监督实效的有力措施。从普通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 不少程序性监督流于形式, 缺乏严格而负责的实体性审查, 更遑论进行程序性制裁。如何确保程序性监督的法律效果, 既要有严格的审查机制, 也要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程序性制裁, 二者相互配合, 不可偏废, 才能有效发挥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质言之, 程序性制裁应包括确认侦查行为无效、撤销侦查行为、对违法人员进行问责等, 这点类似于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讲, 程序性制裁适用于已然, 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 适用的司法成本较高;而事前严格的审查, 则更利于有效引导规范侦查行为, 降低司法成本, 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四、结语

综上而言,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既有普通刑事侦查制度的共性特点, 亦有普通刑事侦查制度所不具备的个性特征, 相对而言,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因涉及国家军事利益而要求更为严格。如何完善和发展军队刑事侦查制度, 必须要对军队刑事侦查的概念与特征有理性的认识, 把握好基本原则, 并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 确保军队刑事侦查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切实维护好国家军事利益。

参考文献

[1]夏天, 董世坤.2000—2010:军队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十年综述[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1 (06) .

[2]杨宗辉, 孙笛, 张丽莉.侦查机制再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2 (02) .

[3]柯大平.军队侦查权的指挥权属性及其正当性基础[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6 (01) .

[4]司利芳, 田友方.论军事检察制度与国家检察制度的关系[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2 (05) .

论有线电视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第9篇

一、有线电视的发展历程

有线电视以其传输质量好、容量大、以及可双向传送等特点得到迅速发展, 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在我国几乎每个城镇都安装了有线电视网络, 目前已成为我国广播电视覆盖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作为县级有线电视网络在起步时限于当时的资金, 技术条件等原因, 所建的网络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网络的扩大, 频道的增加, 失真、载噪比及故障率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内外CATV新技术, 新产品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数字技术与多媒体技术的进步, 使得有线电视与通信、语音、图像、数据之间的界限模糊, 正互为融合, 相互渗透, 有线电视正由单向广播式传输, 向双向交互式传输过渡, 各地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网的建设正在有计划地进行。因此, 县级有线电视网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 适时地对已建网络进行升级与改造是非常必要的。

二、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升级改造的前提

1. 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部分或者全部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系统都有必要进行升级与改造。例如:

1) 不能工作于邻频或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前端设备;

2) 传输网络达不到指标要求。

3) 随着节目源的增加和网络的扩大, 实际频道数超过规划的频道数, 网络实际的级数超过规划的级数, 导致非线性指标下降;

4) 网络传输频带窄。

5) 电缆接插头、供电系统等器件档次低, 系统可靠性差。

2. 打算为下一代的CATV网络综合利用打下基础的, 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质量, 把电缆网改造成为光纤、电缆混合网 (HFC) 。

三、网络升级与改造的目标

网络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 只有形成全省、全国的网络, 才能真正发挥出广播电视系统的优势和规模优势, 也才能真正发挥国家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作用。

纵览CATV的发展史, 升级改造伴随其发展的始终。在升级改造时起点越高, 所改造的CATV网的服务周期越长, 投入产出比也越高。因此在制定网络升级改选目标时应结合国内外有线电视技术的现状和发展, 本着高起点、高质量、高要求的指导思想, 从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长远目标出发, 既考虑目前的实用性与经济承受能力, 又考虑到长远发展的需要, 从县级来讲, 应确定采用HFC网, 干线传输以光纤网络为基础网络建设, 这不仅是事业发展的主要基础, 而且集先进性、长久性、实用性、经济性、高可靠性和多功能兼容性为一体。只有在县级都建立HFC局域网, 才能为日后交互式电视、数字化信息传输、多功能网络的实施以及与互联网接轨预置一个高性能平台。

四、网络升级改造的形式、模式

1. 网络升级改造的三种形式

1) 原有有线电视网络中电缆干线部分改造成光缆干线 (可利用原有杆路路由或做适当改变) 。以提高信号的传输质量, 增加播出节目套数, 仍无法实现多功能交互业务。

2) 重新敷设光缆干线, 改变分配形式, 将光节点的光接收机配置反向光发射模块与双向放大器、反向光收, 网管系统、服务器等一起构成双向交互业务平台。缺点是反向通道中噪声干扰大, 电缆屏蔽较难解决, 系统瓶颈问题严重, 系统设备投资大。

3) 采用ATM技术与有线电视网结合的技术, 技术复杂, 性能价格比不高, 扩展能力差。

2. 升级改造后的几种模式

1) 改造成模拟光纤网。一是AM (调幅) 光纤网。二是FM (调频) 光纤网。

2) 改造成数字光纤网。一是无压缩数字光纤网。它的优点是传输质量高, 对误码率的要求很低, 终端设备相对压缩数字低很多, 缺点是误码率较高, 每个频道用一百多兆比特, 多用于专用网。二是压缩数字光纤网。压缩数字电视的质量和压缩率有关, 压缩程度越厉害, 图像质量越差。压缩数字电视是电视传输的发展方向, 将来点播电视必须要用, 但目前成本还很高。

3) 改造成CAIP网络。采用CAIP网络技术, 即在HFC网络基础上架构宽带IP城域网, 这也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宽带用户接入网最佳传输媒介。

五、网络升级改造的实施

根据升级改造目标和经济条件, 其实施一股有以下三种方案:

1. 全面升级改造方案--争取到一大笔资金, 在现有网络维持工作

的同时, 另以新的一套设备从前端到用户, 取而代之, 在一夜之间进行割接, 使之“脱胎换骨”。

2. 分期升级改造方案--先规划小区, 将光纤节;点建到小区, 与

原分配网络相“对接”, 使信号质量及可靠性来一个大的跳变, 然后再改造分配网络。这一方案适宜于干线比较长, 放大器级数多的网络。

3. 部分升级改造方案--对于现有干线级数不多的网络, 先改造电

缆分配网, 使之由手动增益控制升级为AGC或ASC控制, 由单向网络升级为双向网络, 既解决信号稳定问题, 又为下一步奠定基础。

经济条件好的可选全面改造方案, 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选分期改造方案, 依靠自己力量滚动发展的, 可选部分改造方案。即使是部分改造方案, 也应当是规划目标下的分步实施方案, 所采用的器件应合乎总体改造目标。

有线电视网络的升级改造起点越高, 寿命越长, 重复投资就越少。经过认真地论证和预算, 采用适当的方式引入资金, 高起点升级改造, 特别是处于经济发达、多功能应用前景广阔的县级, 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探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与完善 第10篇

1993年, 小额贷款试点在我国首次开展, 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实施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金融主体, 近年来成为农村广大群体申请小额信贷的主要服务机构。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015年第一至第四季度, 农村商业银行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不断增加, 且规模占整个银行金融机构的比重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贷款规模占整个银行金融机构的比重却只有20%左右, 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会涌进农村领域, 共同争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利润。未来,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需求虽然会不断增长, 但与此同时, 能够满足广大农村主体小额信贷需求的供给方也会不断增加, 甚至是供过于求。届时, 必定会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造成一定的冲击。如何应对冲击, 持续发展壮大农村小额信贷业务, 就成为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亟待需要解决的发展瓶颈。

二、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

1. 小额贷款操作流程。

浙江农商银行一直不断对农村小额贷款流程进行优化, 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指引》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操作指引》, 确立了“农户申请、村委会推荐”等的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 方便广大农村群众快速申请小额贷款。

2. 小额贷款规模。

根据浙江农信官方网站数据公布, 截止到2014年末, 浙江农信系统各项存款余额规模达到13075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实现9297亿元, 存贷款总量跃居全省银行业的第1位。同时, 在农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业务方面, 浙江农信分别承担的比重占到1/2和1/5, 支农支小贷款存量、历年增量、服务覆盖面均居全省银行业第一。

3. 小额贷款服务。

为满足广大用户小额贷款需求, 浙江农商行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 在发展小额贷款业务中, 秉承着差异化创新与营销的管理理念, 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独具特色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 实现个人生产经营和综合消费的各个领域全覆盖。如为更好的对个体工商户服务, 推出“速捷贷”、“一日贷”和“灵活贷”等系列产品。

三、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问题

1. 发挥绩效激励效能的绩效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要想实现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大发展, 关键在于激励小额信贷业务拓展的营销人员, 调动小额信贷业务营销人员拓展的积极性。从本质讲, 即在于绩效管理体系的激励效能。但是目前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中, 还尚未建立形成能够发挥绩效激励效能的绩效管理体系, 这就导致小额信贷业务营销人员的拓展积极性不高, 直接制约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在广大农村领域的发展后劲。

2. 实现小额信贷需求与供给合作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 面对浙江省农村教育普遍偏低的现状, 在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中, 除了从银行本身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入手外, 更多的在于了解小额信贷需求主体对于小额信贷的需求, 从需求源头开发出有针对性的合作模式。

3. 风险控制执行力度有待提升。

面对当前风起云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冲击, 浙江农商行往往将主要精力投入于小额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上, 盲目追求小额信贷业务规模增加, 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规模受限的同时, 随着风险问题的出现, 反而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质量。

四、解决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问题的举措探讨

1. 创新绩效管理机制。

为充分调动小额信贷业务人员发展积极性, 浙江农商行可以尝试创新现有绩效管理机制, 除了将小额信贷业务规模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可以将具体收益设定比例, 按比例规划给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人员, 使小额信贷人员除了获得业务拓展绩效, 后续该业务创造的增值利润, 也可以共同享受到, 能够避免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人员盲目追求规模而忽视质量的问题。

2. 搭建网点与农户的沟通机制。

基于当前浙江农村教育偏低的情况, 建议浙江农商行搭建网点与农户的沟通平台, 构建线上与线下双向沟通机制, 了解农户对信贷合作的疑惑和深层次需求, 不断优化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与合作模式, 切实满足农村小额信贷需求。

3. 提升网点风险控制执行力。

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在于规模的不断壮大, 更多的在于提升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因此, 浙江农商行要通过采取措施, 不断提升网点自身的风险防控与控制的执行力。如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建立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 形成覆盖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机制, 不断规范小额信贷业务流程, 明确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提升银行风险防范的自我预警能力。不断对机制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 发现其中与银行发展实际不相符之处, 及时进行完善, 确保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运作。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农商行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现状、问题的总结, 对完善问题的举措进行了探讨。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大趋势, 浙江农商行在不断壮大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规模的同时, 注重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质量也不能忽视。创新绩效激励机制、搭建网点与农户的沟通机制的同时, 也要不断提升网点的风险控制执行力。

参考文献

浅议现代企业职工培训的发展与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 现代企业 职工培训 发展趋势

一、企业职工培训的涵义及发展趋势

培训是一种教育活动,是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在知识、技能和态度等方面改进员工的行为方式,以达到期望的标准[1]。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为了使全体员工获得或改进与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动机、态度和行为,以利于提高员工的绩效及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贡献,企业所做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在满足人才发展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战略需求和劳动生产力。

(一)现代企业培训部门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角色不断拓展。

由于企业的经营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培训需求、培训类型、培训数量及培训资源的配置,培训职能必然会受到企业经营环境和经营战略的强烈影响。因此,培训部门应参与企业领导层战略的制定,将培训计划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之中,根据战略变化调整培训策略和活动[2]。传统的培训工作中,培训部门的主要角色是组织培训,根据组织需要,向员工传授的知识和技能。现代企业培训部门的角色不仅仅局限于此,更重要的是在于培养企业内部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培训职能扩大,层次更深入。

长期以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主要从企业眼前的经济效益考虑,其目标是通过培训增加员工的知识和提高技能,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现代企业的职工培训,更应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改变员工和管理者的观念出发,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建立新型的企业文化,从而达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因此,企业职工培训不仅要履行培养人才的职能,还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如提高员工素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传播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对企业的认同感,提高企业活力等;培训的层次更加深入,不仅要更新员工知识,提高技能水平,更要注重员工的潜能开发,心理素质的提高,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职工培训的个性化特点突出。

现代企业培训的范围已从企业扩展到整个社会,形成学校、企业、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庞大的完整的职工培训网。追求职工个性的差异需求,是现代企业培训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进行科学的培训需求分析,按需施教,“量体裁衣”,实施专业化的个体培训,支持学员进行自我指导式的学习,是现代企业培训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培训手段的科技化趋势。

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培训,促使培训技术更加进步,形成了以多媒体、网络、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现代培训技术,使得培训呈现出多媒体化、网络化、远程教育普及化的趋势,提高了培训的效率,丰富了培训形式。

二、企业职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培训投资力度相对较弱,培训投资的转化效果差。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说:“员工培训与能力开发是企业效益最好的一种投资。”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也展开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大部分国有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职工学院和技工学校联合,为企业培训服务,但培训投资力度相对较小,同时培训投资的转化效果普遍较差。

(二)企业职工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现代企业的职工培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创新,但培訓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缺少全面科学的培训需求分析,培训内容不能符合职工的需求;培训方式比较陈旧,培训方法比较传统,即使有些企业创新了培训方式,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只是在小范围或特定的培训对象中开展;培训无有效地反馈,等等。

(三)企业职工培训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企业培训师资水平普遍不能达到理论性和专业性的平衡。现代企业的培训教师队伍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兼职,主要涉及企业的领导及相关职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类教师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较高,对企业了解程度较深,实施培训的针对性较强,但此类人员的培训授课水平和授课技巧欠缺,到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二是企业外部的专职培训师资。此类师资队伍的教学业务水平较高,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甚少,培训的内容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造成培训的内容、方法与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目标要求不完全一致,使得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

三、推进企业培训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一)转变观念,提高培训工作的战略地位。

企业职工培训不只是员工福利,更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在所有投资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人本身的投资,培训的最大受益者是企业。同时做好培训的投入产出分析,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避免培训经费的浪费,强化培训效果。

(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的流程体系建设,优化培训方案。

完整的培训流程包括:培训需求调研、课程设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其中培训需求调研是课程设计和组织实施的基础,考核评估是对整个培训效果的反馈和评价。在多数企业培训中,课程设计和组织实施环节受到了充分重视,而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效果评估被忽略,成为整个培训过程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培训效果。因此,要完善培训体系的流程建设,必须充分重视各个环节的统一。

(三)加强企业培训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外部优质培训资源。

开放办培训,实现企业内外培训师资队伍的有效结合,有效利用内外部师资的优缺性,实现企业培训师资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针对内部师资培训技能欠缺的劣势,可以加大投资力度,开展内部师资的专项培训,提高内部师资的教学水平;可以开放办培训,按需引进外部优质培训资源,加强与企业外部的专门培训机构的合作,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外部培训渠道,发展企业外部专门的师资队伍。

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应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优化培训资源配置,从改变员工和管理者的观念出发,结合企业的发展远景、企业文化、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的发展战略等,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忠诚度,力求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石油管理干部学院,著.以能力建设为主的现代培训.中国石油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市场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 相比之下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缓慢。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 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保险中介市场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形成一个有机的保险中介运行机制, 三者之间互相联系, 互为依存,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个发达、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一个充分发展和高度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

截至2004年6月30日, 保监会已批设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258家, 其中已批准开业990家, 批准筹建268家, 保险中介市场已初具规模。但同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对它的需求相比还远远不够, 保险中介人在整个保险环节中缺位, 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 必须大力培育、扶持、引导、规范中介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功能分析

完善和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就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独特的功能, 主要体现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方面。所谓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或技术人员, 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 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了解, 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 由保险中介人出面, 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 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 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 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 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 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所谓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 建立保险中介制度, 并利用其专业优势, 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 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 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所谓风险管理咨询功能, 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 为社会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 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缺陷分析

1.保险中介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提供保险商品的保险人与需求商品的被保险人各自对对方的保险服务与保险标的相关信息了解的差异。首先, 信息不对称将会加剧保险中介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 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使中介介入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一特点会助长这一行为的发生。其次, 信息不对称使中介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逆向选择”, 从而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风险, 进而对市场造成损害。再次, 道德风险是保险中介市场最为普遍的现象。它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力, 代理人得到的收益远大于他所付出的努力的“搭便车”偷懒、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我国保险市场中介介入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隐瞒和欺诈, 它对保险市场的损害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最后, 信息不对称增加保险中介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 包括谈判、签约、监管执行和维护等费用。保险中介市场的交易成本包括代理、经纪或评估过程中的各项信息费用。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性使内部化的外部收益趋小, 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不合理增大。

2.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凸显不对称。

然而, 如果从保险中介主体结构上看, 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相比, 我国保险中介凸显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 全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102957家, 保险营销员149万人,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占有绝对优势, 二者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总保险收入的63.62%;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占比很小, 仅占总保费收入的2.37%。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地位的失衡, 使投保人的利益经常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出现了太多的纠纷, 极大地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因此, 能否实现保险中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 实现保险中介产业的快速增长, 进而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从很大程度上讲, 取决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较高层次的市场均衡。

3.保险中介市场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

(1) 现行的资格考试制度太容易以及无差别的手续费制度造成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信任度下降以及加剧中介市场混乱等问题不利于保险中介人的发展。 (2) 现代制度中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控制存在较大漏洞, 监控力度较差。并且对中介人行为损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时的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 (3) 保险中介模式选择以个人为主体的保险代理模式不仅使保险中介监管难以落实, 又与社会文化传统相抵触, 从而影响制度效率。 (4) 保险中介制度由于我国体制变革的复杂性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奕而变迁频繁, 缺乏正确的目标引导和适度的超前性。

4.保险中介市场的实施机制有待完善。

(1) 监管当局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效力不高, 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无法贯彻执行。具体表现为:保险代理合同执行不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实施不力;中介人的行为不规范以及农村保险中介的管理真空状态等。 (2) 保险协会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突出表现就是中介介入的自律性管理几乎是空白。 (3)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的管理有待加强。一方面, 保险公司自身对代理人管理的机构不健全, 只重业务量而忽视人员管理;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监管执行不力, 造成代理业务管理混乱。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保险中介在世界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 而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幼稚产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 保险中介对于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作用巨大。在英国, 保险公司虽然只有800多家, 但保险中介机构却有3200多家, 超过60%的业务是通过中介实现的。因此, 面对入世后已经或将要到来的外资保险中介, 迫切任务是发展和壮大我国保险中介市场, 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

1.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策略选择。

(1) 准确的市场定位是保险中介发展的前提。在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的今天, 专业化、职业化是企业的核心价值, 企业的专业化是与社会分工的细化密切相关的, 中介机构存在的意义不是使保险经营活动中多了一个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 而是使保险的社会分工更加合理、服务更加周到、效率更加快捷、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是社会分工中难以缺少的组成部分, 没有这样一个定位, 中介机构的发展就失去了空间。保险中介市场也难以健康、持久发展, 这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2) 特色经营是保险中介发展的关键。特色是一事物区别另一事物的本质特征。企业的经营特色是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独特风格和生存方式。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经纪人或代理人办理承保等事项, 将承保前的标的风险评价和出险后的损失鉴定交由评估人来完成的做法是基于这些市场分工的细化和各个中介公司的专业化程度, 他们从业务领域和服务手段上各有侧重、各有所长, 深受社会的认可, 保险人与他们的合作既是分工的需要, 同时也是利益的需要。 (3) 人才是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根本。目前我国中介市场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人才问题。一是中介市场人才总量少, 由于我国中介市场发育晚, 熟悉中介业务的专业人员很少, 许多中介市场主体是以是否做过保险作为衡量资质的标准, 准入门槛低, 日后行为中留有明显的旧有习惯。二是对中介经营者存有偏见, 认为一流的人才应在保险公司发展, 只有在保险公司难有更大发展的人员才会选择中介机构作为发展平台。加之社会认知程度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差距, 优秀的保险管理者和经营从业者一般不愿向中介市场流动。三是现阶段的经营状况也不利于专业人才成长。在这种经营环境下, 不仅优秀的人才吸引不来, 而且好的人才也培养不出来。 (4) 注重吸收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精华。随着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所处的环境正日趋良性, 因此, 我们要大兴“拿来主义”, 积极借鉴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部分精华为我所用:一是根据不同的制度环境和业务性质选择不同的保险中介模式;二是建立科学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和职业培训制度, 以提高保险中介人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三是健全保险中介的行为规范, 包括担保制度、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客户投诉制度等。四是建立高效的制度实施机制, 包括规范的政府监管,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以媒体为主的外部监督机制。

2.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具体措施。

(1)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对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其退出制定合理的强制性退出与自动退出条件, 而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准入应由《公司法》、《保险法》以及相关中介管理条例从严控制并坚决贯彻执行, 其退出制度则可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规做出并制定出终身禁入条件, 加大其违规成本。 (2)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则。应由监管部门和中介协会及保险公司共同来进一步完善包括中介人的业务范围、执业规则和行为准则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 (3) 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报酬支付规则及惩罚规则, 应尽快实行差别佣金制, 界定佣金管理权限及支付方式。惩罚方式应包括罚款、停止执业、永久取消中介人资格、民事赔偿,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 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应该说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在现实中仍出现的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制度实施不力。因此, 应进一步增加保险监管机构, 加强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建立保险中介人网络信息档案, 接受客户投诉和社会公众的查询。 (5) 建立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评级, 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业进行。评估的重点应围绕企业信誉, 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 履约情况, 业务量, 市场占有率, 道德品质, 被处罚情况等来进行, 以别于一般企业。

总之,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应对入世后外资保险中介激烈竞争的需要, 更是发展壮大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要抓住机遇, 不断克服制度缺陷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快保险中介行业发展, 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诚实信用、品质优良的专业化保险中介市场。

参考文献

[1].张金岩.论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 2003 (6)

[2].李立新.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J]经济界, 20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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