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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个人简历表格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律学个人简历表格(精选8篇)

法律学个人简历表格 第1篇

法律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照片
姓 名: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广州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西安 身高体重: 160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 龄: 23 岁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文教法律类:法务专员 、 行政/人事类:行政/人事专员 、 :
工作年限: 0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深圳 东莞
工作经历: 9月至9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         04级新生导生

 

201月至年2月   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     实习生

4月至204月   广州市妇联             志愿者

年8月至2006年9月   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州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07-01
所学专业: 法学 第二专业:  
培训经历: 9月至7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法学  英语四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贰级乙等 计算机一级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除了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注重实践与动手能力的培养。本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2005年1月和2006年8月分别在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除此,曾参加广州市妇联举办的志愿者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并多次到法院旁听。在实践中得到上级的肯定,不仅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培养了自己严谨的.思辩能力,掌握了专业技能,具备了合同审核、解决劳动纠纷和其它法律纠纷等能力。熟悉诉讼、非诉讼程序。尤其精通合同法等民商领域知识。而且深入到社会,了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拓宽了知识深度,并且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与此同时,在大一到大三我都参加学生组织,我特别享受那种在一个团队中为同一个目标一起奋斗拼搏、流血流汗的感觉,并从中得到了扎实的磨炼。特别是在大二被聘为“新生导生”这一年中,经历过曲折与磨炼,令我意志更加坚定,处事更加成熟。我自认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能令工作高效地进行。在我带领下的04法学4班人才辈出,在学生会团委担任要职的不乏其数,就在师弟师妹刚入学的那一年,04法学4班就被评为“广州大学先进团支部”,同时,本人也注重工作的实效,虚心聆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令工作更加完善。

 

除此,本人具备良好的文字写作功底,曾在广州大学校报上发表《五毛钱里一片心》、《授人枚瑰 手有余香》等文章。

详细个人自传
  1、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适应各种相关法律事务的工作。

 

2、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能够根据机关单位的需要处理各种日常文书工作,熟练掌握电脑文档处理,学习、动手能力强,能够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3、本人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多年学生干部经验练就良好的领导能力与责任心,能吃苦耐劳,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集体观念强,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法律学个人简历表格 第2篇

法律工作个人简历表格在求职应聘时个人简历一定要以自己应聘的职位而写以下是一篇相关行政法律管理简历表格以写作模板。大学生简历网还推荐一份法律个人简历表格为应聘时写个人简历参考。

基本信息 法律工作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相片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2年4月9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保密
身 高: 180cm 体 重: 89kg
户 籍: 河南郑州 现所在地: 河南洛阳
毕业学校: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学 历: 大专
专业名称: 法律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十年以上 职 称: 其他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兼职均可
职位类别: 公务员

 

销售行政及商务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第3篇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2003年, 我国将开始起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保护法, 专家学者也投入到相关的工作进程之中;在2009年, 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 第一将隐私权作为了民事权益, 但是并没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文也有不同的说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认为与国家相关的个人信息机密需要进行保密, 如果有必要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示, 但是不能够进行公开[1]。但是我国的宪法就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能允许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陷害, 也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侵犯, 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但是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缺乏统一性, 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升。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必要的立法保护, 因此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都能够看到法律条文, 这些可能出于历史或是传统文化的原因, 也可能是人格以及经济等因素的限制, 互联网的普及更是给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 缺乏必要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 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 这样没有较为明确的归属权, 就会导致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在一些法律中有提及到隐私权, 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概念的划分和明确, 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敏感性, 范围过于狭窄;第二, 如果个人信息遭到了某种程度上的缺乏, 那么就需要进行经济救济或是补偿, 但是无论这条法律怎样进行完善, 都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搜集大范围的网络信息, 并保证不用于商业用途, 从而能够完善赔偿机制,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 计算机技术普及之后, 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都很难进行监管, 也没有较强的隐蔽性。个人都很难了解到自己的信息到底是被谁侵害, 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2]。虽然我国有网络警察, 但是并没有在个人信息的侵犯上有所保留, 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建议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会随着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而被大家所重视, 也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入立法的阶段, 其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才能在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 提出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 在民法典中确立个人信息权

我国的很多学者都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从而更加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以及相关的信息传播、利用。个人信息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这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具有一定的人格权, 保证个人信息能够提供立法依据, 保证模式的流通性。可以借鉴台湾的法律立法模式, 将多个法律进行普及,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在之后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排之中, 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要为个人的信息保护奠定更加良好的发展基础。

(二) 建立完善的救济和补偿机制

如果不会实施救济, 那么就不会有真正的权利出现, 这是法学界进行公认的原则, 现如今我国的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规定, 相关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是针对医疗或是网络服务相关的名誉侵犯, 只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责任的承担。法律保护并没有较大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涵盖也比较有限, 无法取代个人信息权。要对救济和补偿机制进行完善, 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个人信息, 保证不侵害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保证信息主体地位的维护, 也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保护[3]。一旦个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那么就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定, 从而更加有效的遏制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出现。

(三) 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收集和使用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存在很多情况, 例如在参加一些个人会议或是展览的过程中, 都需要进行账户的注册, 要在一些社交网站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需要合理, 不能出现与个人信息无关的其他应用, 要保证信息收集的必要性。但是在这种信息使用制度之中,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地位, 国家要健全个人信息的保障制度, 尽量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此外, 个人也要有法律保护意识, 能够对自己的有效信息进行保护, 防止自己的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

现如今我国国务院信息办已经针对社会中出现的信息侵权等问题启动了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这样能够有效减缓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大众变得更加有安全感, 能够在社会活动中具有更大的自由, 而不是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在不久的以后, 就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 保证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让情况得到较大改善。

摘要: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广和使用, 个人信息也在社会以及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 尤其处于互联网时代, 个人信息成为了最为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仅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更多的支持, 还能用于商业投资中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润。但是伴随出现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滥用情况, 它给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危害, 需要有效进行法律保护, 这已经成为热点话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齐强军, 齐爱民, 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基础[J].青海法学, 2010 (1) :189.

[2]李朝晖.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核心——从隐私权到对本人信息的控制权[J].南方论坛, 2009, 9 (3) :111.

浅议商个人法律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商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数量最多的商主体便是商个人。 [1]商个人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国的商事立法起步较晚,关于商个人的立法都是单行法,立法内容多有重叠或者矛盾之处,立法技术缺乏协调,导致法律间的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适用需求,因此亟需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商个人的规定进行合理的配备和完善。

一、商个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以及注册户数的年均增长率的百分比都在两位数以上。不仅数量剧增,规模也呈现扩大的态势,雇佣人数也随之增多。这种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暂行条例》及我国学界通说认为的个体工商户雇佣人数不得超过7人的规定不适应。我认为,法律不明确规定雇佣人数就无法限定其发展的规模,也不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整。也使得一些已经达到个人独资企业甚至公司成立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停滞不前,不再向上发展。

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需登记的主要项目在《暂行条例》中明确为九种。但09年的《意见稿》仅明确了五种,对于从业人数、资金数额以及具体的经营方式并未作出规定。这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不稳定性,也无法保障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更不利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察与管理。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重新申请登记的情况,即经营者发生变化。而09年《意见稿》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却为办理变更登记。表面看是为登记者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但却存在问题。个体工商户财产所有人、经营者、劳动者不相分离,当它的经营者发生改变时,其他的事项也会随之改变。若只规定经营者变更登记而非重新登记,监管机构就仅能知道经营者发生了变化,但却不能得知它的经营的具体范围、所经营的方式和地点、场所等是否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就会出现监管疏漏。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有政策导向问题,也有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个人独资企业法》虽明确其设立时,投资人要进行申报出资行为,但并未规定登记机关必须进行验资。由此会出现虚报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况。监管机构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也无法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时,正值国家鼓励人们自主创业时期,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门槛设定较低,在法律上也未对其设立的最低资金限额作出规定。从现今发展状况来看,这种设置是有缺陷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和组织体系较其它组织形式都要复杂,雇佣人数较多,运营成本也高,同时它还需承担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税费。若没有一定数额的出资作为保障,企业难以确保持久的正常运转,会增加其不稳定性。

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资人是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对个人财产的界定法律却未有规定。若投资人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之前,为达到不想清偿债务的目的而恶意转让个人财产时,法律也无法给予债权人有利的保护。若投资人将企业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个人财产并没有因为企业经营而增加,甚至有可能还会减少,在此种情形下对企业产生的债务,仅由投资人本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就会显失公平。

(三)小商贩

对于小商贩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定程序,并且其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大多利用空地、广场等面积大的公共空间从事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活动。[2]可以看出,小商贩在实质上满足商个人的特征,属于商个人的范畴。但在09年《意见稿》颁布之前,小商贩在我国一直被命名为“无证商贩”,不属于商个人的范畴。

09年颁布的《意见稿》首次在法律上赋予了小商贩商个人的资格,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将小商贩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一种特例来看待,即小商贩若想获得商个人资格必须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小商贩在资金、文化程度、经营技术和规模上都无法达到个体工商户的标准,他们大多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从事经营,只为获取低廉的收入。若将他们视为个体工商户,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和经营负担。同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即非经登记不具有商个人资格,不能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小商贩的贩卖行为具有独特的性质,即营利性与不间断性[3],且小商贩本身就具有营业权,我认为无需再经登记予以确认。

二、商个人立法趋势及几点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由统一的法律调整

现今,一些学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条件、适用税则及功能性质上都已无太大区别,应将二者进行立法统一,由一部《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调整。但我认为,不能简单的将二者由一部法律进行规制。因为其在经营规模、运营成本、债务承担上有着本质区别。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也较少,适合资金较少、经营技术较差的创业者经营。

当前一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规模及经济效益不断增长,不少有实力的个体户完全达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标准,此时再用现行的《暂行条例》对其进行调整显然不合适。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暂行条例》,在法律上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的监管,同时拓宽个体户的“转型”渠道、简化手续、降低成本,鼓励发展超出规模的向上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应该适当的提高,例如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进行实际验资、确定出资金额、具体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最低资金限额,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也有利于其良性发展,即从设立伊始就避免良莠不齐,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投资环境的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维持。同时在债务承担方面,不能简单的规定为投资人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投资人将企业所获得的经营上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在承担企业债务时,先由投资人本人的财产进行偿还行为,不够的那部分则由家庭共有的财产实施偿还行为。这样设置既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也符合我国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二)小商贩的法律地位和相关立法

我国09年颁布的《意见稿》虽在法律上确定了小商贩的商个人资格,但同时也规定了若干限制。我认为小商贩本身已经满足了商个人所具备的特征,属于商个人的范围内,应在法律上对其资格进行无限制的确认,即不需要对其在营业过程中的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特别予以保护和约束,直接承认小商贩的营业权。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可以在法律上規定他们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将小商贩纳入个体工商户法律调整的范畴,因其与个体工商户是平等的商个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从属关系,由调整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考虑将其归入未来的《商法通则》中进行调整。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建伟.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J]. 政法论坛,2009, (5).

[2] 苗延波. 商法总则立法研究[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文教法律类--个人简历表格 第5篇

文教法律类--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姓 名: xx小姐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东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肇庆 身材: 158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9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律师/法律顾问: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教法律类:
工作年限: 5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一个月
月薪要求: 1500--20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天翔制衣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03-07 ~ -01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所属行业:纺织,服装
担任职务: 采购员
工作描述: 根据跟单员给的`资料订购物料,对物料的质量,价钱,交货期进行监控,制作物料进度表,配合生产进度,制作物料月结表,与供应商沟通物料质量及月结情况,处理物料短缺等突发问题。
离职原因: 希望能得到更大的发展,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公司名称: 天翔制衣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03-07 ~ -01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所属行业:纺织,服装
担任职务: 采购员
工作描述: 根据跟单员给的`资料订购物料,对物料的质量,价钱,交货期进行监控,制作物料进度表,配合生产进度,制作物料月结表,与供应商沟通物料质量及月结情况,处理物料短缺等突发问题。
离职原因: 希望能得到更大的发展,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中山大学(自考)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2006-12-01
所学专业一: 法律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4 2006-12 中山大学(自考) 法律 本科 65441201011003404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4 2006-12 中山大学(自考) 法律 本科 65441201011003404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良好 粤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熟练操作Word,Excel等办公室软件,熟悉民法,民事讼诉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讼诉法等法律,已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诚实可靠,具有亲和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五年来深得下属的爱戴,同事的帮助,上司的信任。
 

文教法律类--个人简历表格 第6篇

文教法律类--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姓 名:xx小姐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东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肇庆身材:158 cm 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9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律师/法律顾问: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文教法律类:
工作年限:5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一个月
月薪要求:1500--20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天翔制衣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03-07 ~ -01
公司性质:外商独资所属行业:纺织,服装
担任职务:采购员 
工作描述:根据跟单员给的`资料订购物料,对物料的质量,价钱,交货期进行监控,制作物料进度表,配合生产进度,制作物料月结表,与供应商沟通物料质量及月结情况,处理物料短缺等突发问题。 
离职原因:希望能得到更大的发展,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山大学(自考)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日期:2006-12-01
所学专业一:法律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42006-12中山大学(自考)法律本科65441201011003404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熟练操作Word,Excel等办公室软件,熟悉民法,民事讼诉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讼诉法等法律,已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诚实可靠,具有亲和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五年来深得下属的爱戴,同事的帮助,上司的信任。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136xxxxxxxxxxx家庭电话: 
手 机:137xxxxxxxxxxxQQ号码: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hotmail.com 个人主页: 

法律顾问个人简历表格 第7篇

姓 名: 法律顾问   性 别:  
出生年月: 1983-12-12 身 高 175
民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学 历: 中专 专 业: 法学研究生
院校:   籍 贯: 北京市
当前所在: 北京市 婚姻状况: 未婚
联系方式: 地址   QQ 12586454
邮箱 12586454@qq.com 电话 137155688213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工作经验: 三年以上 当前所在 北京市
工作经历: 1)法律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2)英语四级水平以上,听说读写流利;

3)有较强的专业写作能力;

4)熟练掌握基本电脑操作;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第8篇

(一) 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及界定。

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它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 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所谓网络隐私权, 是指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储存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

2.网络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网络个人信息还可以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 所谓直接的个人信息就是单独能直接识别的, 而间接的个人信息是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 但不论是直接的个人信息, 还是间接的个人信息, 都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是保护的力度上是要区别对待的, 我们更强调直接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 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

网络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是指不得非法获得、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更不得将这些信息用来获取非法利益。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 主要有信息知情权、信息控制权、信息报酬请求权、信息更正权等权利。

(三) 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类型。

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主要有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非法干涉、监视他人网上活动。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

二、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一) 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十分落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比较成形的法律, 即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只有这样一条规定, 而其他的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而且条文都是概括性的, 缺乏可执行性、可操作力, 当纠纷发生时, 给法官判案带来困难。

(二) 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成本较高、手段脆弱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 选择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我国在选择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时, 应当将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 使其既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又能使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 将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立法保护。

基于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特别是途径间接这一特点, 首先应当将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立法保护, 以弥补其缺陷。网络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 中国加入WTO后, 必须使其法律与国际立法接轨, 因而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 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责任。

应当提倡和鼓励网络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 依照法律和行业习惯制定个人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具体来说, 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 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 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 就可以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采用行业自律一是可以充分照顾不同行业的特点, 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 克服法律的僵化。其次, 它可以实现双重监督, 即行业的规范与法律的监督。

(四) 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机构, 或以政府机构的形式, 或以类似基金会的形式来保护隐私权, 其职责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普及网络法律知识, 提高民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 鼓励业者自律, 防患于未然。监督隐私权法律、法规的执行, 并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数据信息, 审查当事人权利主张, 监督网络信息的使用等。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 当事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由于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应在立法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采用直接保护方式来保护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 并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 并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进行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 以期今后更好地开展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工作。

摘要: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主要是在步入信息时代的今天, 网上商贸、电子交易高度发展, 泄露个人信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不断增加的背景下, 如何从网络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出发, 进而构建起具体的法律制度, 规制不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文主要从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块上的主要规定 (即现状) 以及问题的举例归纳等方面来探讨在我国特有国情环境下,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 提出笔者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6, 2.

[4]赵岩.论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 4.

[6]周乃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08, 15.

法律学个人简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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