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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标题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符号标题范文(精选3篇)

符号标题 第1篇

关键词:公文标题,标点符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标点符号用法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与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在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有不同的规定。这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今后的公文标题的拟制有何影响, 这是自《条例》颁布以来, 每一位公务人员关心的问题。本文就着重探讨这两份文件对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的相关规定, 以及实际的公文标题的拟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办法》中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的规定

(一)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第六点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对于这一规定的涵义, 何世龙在《一条值得商榷的规定——关于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使用的探讨》一文中, 指出“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 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可加书名号, 而非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标题中出现时一般不加书名号……另一层含义是, 公文标题中只允许法规、规章名称使用书名号, 一般不允许出现其他标点符号”。如下例:

例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3﹞34号) 。

我们从这一例中可以看出,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法规性的文件, 因此在标题中用到这一文件时加上了书名号。

(二) 在实际行文中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

《办法》中的规定应该来说很严格, 但在实际的公文标题的拟制中常常出现一些与《办法》不甚统一、不太一致的地方。例如何文所举的例子:

例2: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发﹝2001﹞110号) 。

例3: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发﹝2003﹞27号) 。

我们从例2可以看出, 《2001年-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不是法规性文件, 但是加上了书名号;例3中用了除书名号以外的标点符号——引号。

再如:

例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 (1)

例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3﹞79号) 。

例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69号) 。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公文标题分别用了括号、间隔号、顿号等标点符号。这些都与《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相统一。

(三) 学者们对不一致之处的看法

学者们对上述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 只要不是法规、规章的名称, 都不能用书名号。代表人物有黄碧云、袁紫剑。

但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注意《办法》在规定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时所使用的修饰词“一般”二字, 认为这一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 主要看能否更好地解释公文的中心内容。如果省去不该省的标点符号, 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代表人物是王付彪。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公文标题对标点符号的使用应与1995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保持一致, 由此认为《办法》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应从两个方面具体化:一是扩大书名号的使用范围, 公文标题中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都要用书名号标示;二是对其他标点符号, 如顿号、括号等都要作明确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倪任俺。

我们从这三种观点中可以看出, 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争议, 是因为《办法》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模糊性,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以及现实中公文标题的拟制, 对规定中的“一般”二字有不同的理解。在此之后,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公务处理工作条例》, 停止执行199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那么, 以这一文件为行文依据, 人们在公文标题的拟制中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是不是与《条例》一致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条例》颁布后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和四川人们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来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作简要说明。

二、结合《条例》与实际办公文件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标题的说明是“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对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并没有明确说明, 而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而以《条例》为依据制定出来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标题的规定是“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编排于红色分割线下空两行位置, 分一行或多行剧中排布;回行时, 要做到词意完整, 排列对称, 长短适宜, 间距恰当, 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同样没有对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作明确规定。在第九条中指出“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1583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虽然在对标题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出标点符号的用法, 但是在其他条款中都指出标点符号的用法应按照国家标准, 也就是GB/T15834。

我们从第一部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 在具体的公文拟制中颇有争议的就是书名号的使用范围以及要不要使用其他标点符号, 诸如顿号、括号、引号。那么, 我们先来看看于2011年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 (以下简称《用法》) 对这些标点符号的规定。

(一) 《用法》对书名号、顿号等的规定

1.《用法》对书名号的规定。

《用法》在4.15节中谈到了书名号的用法。在“基本用法”一节中指出书名号用来“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像“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一文件, 就应该加上书名号。在4.15.3.5这一小节中也举例如下:

例7:《关于提请审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办法>的报告》。

从《用法》这一规定以及所举的实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只要是文件名、报纸名等都应该加上书名号。

2.《用法》对顿号的规定。

《用法》在4.5节以及附录A中的第4节对顿号的用法作了较为为详细的说明。顿号的基本用法就是在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表示短暂的停顿。

如例8:这里有自由、民主、平等、开放的风气和氛围。

在这个语段中, “自由”、“民主”、“平等”“开放”四个词语之间是并列关系, 就用顿号表示语段内短暂的停顿。

3.《用法》中对括号的规定。

《用法》对括号的用法的说明是在4.9节讲到的。括号的基本用法就是标示语段中的注释内容、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语句。

如例9:我校拥有特级教师 (含已退休的) 17人。

这个语段中的“含已退休的”是对“特级教师”的补充说明, 应该用括号加以说明。

4.《用法》中对引号的规定。

《用法》在4.8节对引号的用法作了说明, 指出引号是标号的一种, 是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的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

如例10:李白诗中就有“白发三千丈”这样极尽夸张的语句。

例11:有几个“慈祥”的老板把菜叶用盐浸浸就算作工友的菜肴。

这两例中“白发三千丈”是直接引用的内容;“慈祥”这一词语是反语, 在句中有特殊含义, 需要特别指出, 因此用了引号表示强调。

我们从上述论述中可以对这四中标点符号的用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而我们也知道, 《条例》中规定公文的拟制中标点符号要遵照《方法》, 那么, 在《条例》颁布之后, 这些标点符号在实际公文拟制中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

(二) 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

我们调查了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21日的51份国务院办公厅文《方法》有以下两点不同:

1. 包含文件名称的公文标题, 绝大多数并没有按照《方法》的相关规定给这些文件名加书名号。国务院办公厅的51份文件有27份文件的标题内都含有文件名称。

如例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2) 41号) 。

在这一文件中《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是一个文件。这27份文件大都没有在相应的文件名称上加书名号。仅有一例:

例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 (2013) 22号) 。

这一份文件标题中《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是经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具有法规、规章性质。而其他26份文件标题中的文件名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

同样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56份中有35份文件标题中含有文件名, 这35份文件标题中所包含的文件名并没有加书名号。

结合我们在上一小节对《用法》中书名号的说明以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办公厅的这27份文件标题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35分文件标题与《用法》是不一致的, 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这些文件仍旧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只有法规、规章类的文件名才能加书名号——来行文的。

2. 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这些文件在使用括号和引号上和《用法》是一致的。

如例14:国务院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2) 38号) 。

例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 (2012-2020年) 的通知 (国办发 (2012) 55号) 。

例1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3]28号) 。 (2)

例1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2013-2017年) 的通知 (川办发[2013]29号) 。

我们可以看出“十二五”是对“第十二个五年”的简称, “4?20”是对芦山地震这一事件的标示;“2012-2020年”、“2013-2017年”是对“国家农业节水纲要”、“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补充说明。不过这两种标点符号在公文标题的拟制中也是很少用的。

但是文件标题在运用顿号这一标点符号时, 这两个办公厅却显得“犹豫”了。按照《用法》的规定, 两个或多个并列词语之间可以使用顿号。但是, 当公文标题中出现两个或多个并列词语词, 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用顿号, 而是只写这些并列词语中的一个, 其余用“等”代替。

如例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法﹝2012﹞53号) 。

例1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2]77号) 。

例18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是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联合行文的, 但是在拟制“转发”类标题时仅仅在这几个并列的部门中选取一个, 其余用“等”代替。

我们从这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这107份文件中可以看出, 整体来说, 这些标题基本上不用标点符号, 只是在法规、规章类文件名上用书名号, 对括号、引号的使用也是极其有限的, 对顿号也是极力用其他方式替换。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公文标题在具体的拟制过程中标点符号的运用与《用法》不同呢?

首先, 既然《条例》中明确指出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用法》, 那么在公文标题中只要包含文件名的内容, 就应该用书名号加以标示。虽然这些文件名不加书名号标示阅读者都能看懂, 但是能看懂并不能说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是正确的, 是规范的。而且, 同样是文件名, 为什么只有法规性文件用书名号呢?是因为它是经过全国人大或相应的部门审议过的吗?是因为它的权威性比其他的高吗?如果是这个原因的话, 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是牵强的, 有失偏颇的。

其次, 公文标题中很少使用括号、引号, 而且对顿号的使用也是尽量避免的。这可能是基于对公文标题整洁、精炼的认识。但是, 我们要认识到标点符号的作用是为了使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更为清楚明了, 而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也是为了使人们的书面语交流更为准确、方便和快捷, 因此标点符号的作用是工具性的, 是为了内容的快速准确传达。我们不能为了公文标题表面上的简洁而忽略了公文标题传递信息的作用, 不能片面的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而抛弃内容上的准确。如果为了公文标题的简洁而忽略了内容的完整准确表达, 不仅违背了标题拟制的初衷, 而且造成阅读者理解的困难, 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 我们认识到了《办法》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使用的规定有一定的模糊性, 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这一规定中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和要不要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这两个问题做了较多的阐述;而2012年新发布的《条例》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并没有明文规定, 仅指出了公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我们通过对107份文件的具体分析, 发现在公文标题的具体拟制中有的并没有切实地遵循《用法》中相关标点符号用法, 尤其是书名号的规定。有的为了公文的整洁、简练, 尽量不使用顿号等标点符号。我们认为, 在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既要在制度上遵循《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又要在具体拟制中找到信息表达的准确精炼与标点符号准确运用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何世龙.一条值得商榷的规定——关于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使用的探讨[J].秘书之友, 2006, 12.

[2]董欣胜.行政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J].秘书, 2007, 10.

[3]王付彪.浅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J].秘书工作, 2006, 03.

[4]袁紫剑.公文标题慎用标点符号[J].广西烟草, 2012, 01.

[5]倪任俺.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J].秘书之友, 1997, 06.

[6]黄碧云.公文写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J].秘书, 2011, 06.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S].2012, 4, 16.

[8]GB/T 9704-20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S], 2012, 6, 29.

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运用 第2篇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发文要用中括号“[ ]”而不能用圆括号“()”,另外发文应标全称,不能简写,例如〔2006〕不能简写为〔06〕。

公文写作中“公文结构层次顺序数的标注”是否要标点符号?

直接举例:中文数字如“

一、”后面加“、”;“

(一)”和 ① 圆圈里的阿拉伯数字1后面不用标点;阿拉伯数字后面分两种情况,党委文件用小圆点如“1.”,政府文件后加顿号如“

1、”。另外,正文中“一是二是”这种不用加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名称加属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般惯例,政府文件日期为大写数字,如“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党委文件日期为小写数字,如“1999年10月1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结合本人在公文处理中的实际,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希望引起各位同仁的重视。

一、顿号

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一)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1: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例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述两例中的顿号都可以用“和”置换。

(二)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例3:××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同理,例

1、例2两个标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删除顿号的办法解决。因为直接删除顿号后,“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玉米小麦”、“劳动厅财政厅”的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这里,会不会导致误解,是区别运用办法(一)和办法(二)的关键。也就是说,当这些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顿号被删除后,有导致误解的可能时,就不能一删了之,而要采用办法(一),或另想他法。

(三)“等”而言之

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例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这类标题一是需要解决顿号的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因罗列所有部门名称致使公文标题过长的问题。用“牵头部门的名称+等×(部门的个数)部门”的办法,就可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例4可改成“××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从此例可以看出,这个办法之所以能够成立,原因在于其后被批转 方案的标题下,这些联合行文的部门还会被一一罗列出来,受文者仍然会从中知道这个文件所有的作者。

(四)概而言之

当一个公文标题中同时并列出现两个以上的词或词组,且它们的意义相近或相关,而又不能用“和”来解决顿号的问题时,可以考虑用一个能够代表这些词或词组共同意义的词或词组来置换。

例5:××省人民政府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 》和《台胞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这个标题中的书名号、顿号都应删除。但是,当去掉书名号、将顿号改为“和”之后,标题中却出现了“印发„„政策”的搭配错误。对这类标题,如果用概括的办法解决,可改成“××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按照这个思路,例3也可以做类似的修改。因为不论是“鼓励”政策,还是“扶持”,抑或“引导”,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政策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所以,例3可改为“××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五)改变角度

当用常规的办法不能避开顿号时,可以尝试改变标题的拟写角度。

例6:××省人民政府关于××师范大学与××教育学院合并办学、××财经学院与××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选取“合并”事宜这个角度撰写这个标题,恐怕很难避开这个顿号。这样一来删除顿号行不通,使用其他并列连词也不行。但是,如果变换一下角度,选取“组建”新校的角度,就可以解决顿号的问题。因为这两组院校的合并撤销原学校建制,分别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新的××财经学院,故可将这个标题改写成“××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财经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样改是符合文件主题的。如此经过角度的变换,顿号的问题也便迎刃而解。

(六)增补成份

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份,以免制 造不必要的麻烦。

例7: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 可要可不要。

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二、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省人民政府批转××部门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部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三、括号

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 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同理,“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例2:×××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此例中的问题是:其一,“(试行草案)”属于守则的一部分,应置于书名号内;其二,两个《学生守则》都是“试行草案”,应当分别加注“(试行草案)”。另外,在标题中出现顿号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个标题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写成“× ××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二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第二种写法既避免了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又避免了书名号与括号的关系问题,可谓一举两得。例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居民点规划的通知

与上述两例相比,此例中使用括号纯属画蛇添足。因为“牧区”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与“农村”并列存在,不必用括号括起来。

例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旗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此例中的“(市、区)”完全可以删除。因为使用“(市、区)”的本意虽然是想明确表达“旗县也包括旗县级的市、区”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孰不知我们所说的旗县,一般应指旗县级行政区划,因此,没有必要再加一个括号来特别注明。如果非要刻意追求完全的话,那么不妨将这个标题写成“关于做好旗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比加一个括号好些。

四、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括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七·七”事变、“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 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如何处理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第3篇

【按】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未作明确,是一个疏漏。本文择自网络,撰写于新条例之前,但针对有关标题标点符号使用问题的解决办法仍然可以使用。现转于此,与朋友们一起学习。

我们知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结合本人在公文处理中的实际,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希望引起各位同仁的重视。

一、顿号。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一)顿号改“和”。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1: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例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述两例中的顿号都可以用“和”置换。

(二)删除顿号。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例3:××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同理,例

1、例2两个标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删除顿号的办法解决。因为直接删除顿号后,“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玉米小麦”、“劳动厅财政厅”的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

这里,会不会导致误解,是区别运用办法(一)和办法(二)的关键。也就是说,当这些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顿号被删除后,有导致误解的可能时,就不能一删了之,而要采用办法(一),或另想他法。

(三)“等”而言之。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例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这类标题一是需要解决顿号的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因罗列所有部门名称致使公文标题过长的问题。用“牵头部门的名称+等×(部门的个数)部门”的办法,就可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例4可改成“××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从此例可以看出,这个办法之所以能够成立,原因在于其后被批转方案的标题下,这些联合行文的部门还会被一一罗列出来,受文者仍然会从中知道这个文件所有的作者。

(四)概而言之。当一个公文标题中同时并列出现两个以上的词或词组,且它们的意义相近或相关,而又不能用“和”来解决顿号的问题时,可以考虑用一个能够代表这些词或词组共同意义的词或词组来置换。

例5:××省人民政府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和《台胞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这个标题中的书名号、顿号都应删除。但是,当去掉书名号、将顿号改为“和”之后,标题中却出现了“印发……政策”的搭配错误。对这类标题,如果用概括的办法解决,可改成“××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按照这个思路,例3也可以做类似的修改。因为不论是“鼓励”政策,还是“扶持”,抑或“引导”,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政策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所以,例3可改为“××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五)改变角度。当用常规的办法不能避开顿号时,可以尝试改变标题的拟写角度。

例6:××省人民政府关于××师范大学与××教育学院合并办学、××财经学院与××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选取“合并”事宜这个角度撰写这个标题,恐怕很难避开这个顿号。这样一来删除顿号行不通,使用其他并列连词也不行。但是,如果变换一下角度,选取“组建”新校的角度,就可以解决顿号的问题。因为这两组院校的合并撤销原学校建制,分别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新的××财经学院,故可将这个标题改写成“××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财经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样改是符合文件主题的。如此经过角度的变换,顿号的问题也便迎刃而解。

(六)增补成份。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份,以免制造不必要的麻烦。

例7: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可要可不要。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二、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省人民政府批转××部门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三、括号。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同理,“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例2:×××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此例中的问题是:其一,“(试行草案)”属于守则的一部分,应置于书名号内;其二,两个《学生守则》都是“试行草案”,应当分别加注“(试行草案)”。另外,在标题中出现顿号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个标题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二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第二种写法既避免了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又避免了书名号与括号的关系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例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居民点规划的通知 与上述两例相比,此例中使用括号纯属画蛇添足。因为“牧区”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与“农村”并列存在,不必用括号括起来。

例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旗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此例中的“(市、区)”完全可以删除。因为使用“(市、区)”的本意虽然是想明确表达“旗县也包括旗县级的市、区”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孰不知我们所说的旗县,一般应指旗县级行政区划,因此,没有必要再加一个括号来特别注明。如果非要刻意追求完全的话,那么不妨将这个标题写成“关于做好旗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比加一个括号好些。

四、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括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七·七”事变、“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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