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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精选14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0]188号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8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经济手段。1999年和2000年,省审计厅、省环保局分别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市县存在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及“议价收费”、“假收费”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排污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各部门、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排污收费工作,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做好排污收费工作的自觉性。

二、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减免应征收的排污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三、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行政性收费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排污费及时、全额解缴入库,不得私自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

四、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排污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国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在国家未进行排污费使用改革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排污费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

五、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使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已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地、市、县(区)要限期归还本息。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全额解缴省级排污费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发布文号】水资源[2005]79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5]7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

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流域、本辖区的管理程序或细则。

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建立相互沟通、互相配合的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按照《办法》规定,可不提交单独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认真检查其所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内容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将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或水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并专题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2、3)随文印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印制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可根据需要启用入河排污口审批专用图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新、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明确完成时间。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

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尽快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检查。请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略)

附件2: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略)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略)

水利部办公厅

2005年3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3篇

2011年5月30日, 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 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 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通知要求: (一) 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 明确培训对象, 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三) 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 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四) 突出重点, 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 (领域)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 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4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二、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殡葬改革最终要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方式。今后,除目前没有公墓的火葬区以及此次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可规划兴建公墓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兴建和经营公墓属特殊行业行为,除民政部门的殡葬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依法兴建和经营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建立公墓(塔陵园)。在公墓管理中,各地要注意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墓区的文化艺术含量。要严格按规定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江河、湖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农村要逐步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对乱埋乱葬的,要责令其迁移至规范化墓地;拒不执行的,应强制迁坟或平坟。全省各地要力争在3年内彻底改变乱埋乱葬、违规土葬现象,在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河堤湖泊旁、交通干线两侧等地禁止墓葬。

三、三、大力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的改革,坚决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要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破除封建迷信;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祭祀方式,取代丧事中的陈规陋俗;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好典型,反对丧事奢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丧俗改革作为农村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规范人们的丧事行为,党员、干部要在丧俗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丧葬习俗改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约、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

四、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革殡仪设施落后造成殡葬改革难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挤出资金扶持本地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已有的殡仪馆和殡仪设施要加强改造,争取上等级;无殡仪馆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立项兴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还应规范或集中兴建便民悼念活动场所和其它殡仪服务设施。要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火化后又搞棺葬以及乱埋乱葬的,对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葬改革和殡仪设施的,要依照《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尽快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市场,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利用丧葬服务坑害丧户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园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者,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科学文明的现代丧葬文化和丧葬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为全省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海洋渔业是我省海洋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生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并实施逐级考核。要认真落实渔业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村(居)委会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调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强化渔业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渔业、交通、海事部门要协同做好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的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组织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海洋与渔业、气象、海事和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外事和公安边防协同做好涉外涉台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督促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渔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辅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联系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

(三)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可以在重要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对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将渔船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由乡镇政府承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乡镇渔业船舶管理的共建工作。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活动,强化渔区群众渔业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渔船日常安全管理

乡镇、村(居)、渔业经营单位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措施,积极排除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渔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六)强化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人数较多的渔船进行重点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要加大海上安全执法力度,提高登临渔船检查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渔船。

(七)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远洋渔业公司在境外生产安全和风险防范的教育和指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远洋渔业的规范、组织和监督管理,并与海事部门建立渔业船员证书核查渠道。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督检查,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活动。远洋渔业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远洋渔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职责。

三、健全保障体系

(八)健全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调研,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制度。对已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加强海上渔船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沿海渔村渔船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等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九)提升渔港建设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渔港建设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渔港建设。完善渔港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保障渔船安全的配套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到2012年,争取新建、改建各类渔港110个,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十)加快实施渔船信息化管理

加快实施适合我省实际的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海洋捕捞渔船要全部实现IC卡信息化管理并安装使用具有定位、报警和通信功能的船用终端设备,重点渔港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作业渔船、渔港的实时、动态管理,建设并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渔业和公安边防等涉海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从2011年起,未持《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公安边防部门不得发放《渔(船)民证》。各地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聘请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的责任。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提高从业人员渔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渔业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应保持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指挥系统对接,确保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发挥高效作用。海上专业救助部门要针对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置救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增强渔政执法船(艇)应急救援能力,在重点渔业生产海域选择合适渔船专门配备渔业救助设备和仪器,在渔业生产的同时,兼作我省渔业海上救助辅助力量,逐步加强渔业船舶辅助救助力量的值班待命能力。鼓励渔民群众互相协作,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降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边防海警“海上110系统”建设,并纳入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十三)全面开展渔业保险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使渔业政策性保险对象由海洋捕捞业向水产养殖业拓展,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船东参加政策性渔船保险并为渔工购买渔工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渔船船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建设、安全通信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投入力度。对渔港航标养护、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渔业执法、海难救助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等,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4号)

农村抽样调查是运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一定辖区范围内抽取出足够数量的样本,在样本内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民家庭收入、消费、积累等方面的调查。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提高农村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加强对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是按全国统一、科学的方法抽选的,对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农村调查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管理办法》,提高网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不得任意更换调查样本。确需更换个别调查样本的,要科学论证并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及农村调查队同意,以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稳定性。

二、二、健全原始记录和调查台帐。农民收入调查,要把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记准、记实、记全;粮食产量调查,要抓好农作物的估产、地块抽选、实割实测等项工作;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调查,要建立起乡、村及农村企事业单位分级台帐;劳动力转移、畜禽产品等其他各项调查,也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调查台帐,保证原始资料准确可靠。

三、三、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为减少调查数据的中转环节和审批程序,保证源头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快速上报,要严格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的直接上报。对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四、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过去,一些地方任意修改农村抽样调查数据,特别是修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要引起重视,防止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坚持实事求是,支持调查人员搞准数据,如实上报,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大调查人员要遵守统计调查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讲真话、报实数,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五、五、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大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作风,充分发挥农村抽样调查网络齐全、力量雄厚的优势,增强农村抽样系统快速反映能力,丰富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手段,在国家调查网点上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农村社会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监测的效率。一是进行农村价格动态监测,按月采集农产品价格、农村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购买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购买价格;二是分季对农村从业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行业、时间及收入状况;三是对农村居民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观察农户信贷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监测农村资金的供求变化;四是分季对粮食生产、流通、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粮食的供求状况;五是建立农情动态监测,定期监测和反映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和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情况。

六、六、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当前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要提高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些涉农方面的会议和工作应通知农村调查队参加,以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服务。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户,工作重点在乡村和调查基点。调查人员工作十分艰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5〕16号)精神,尽力帮助国家调查县(市、区)农村调查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要教育基点辅助调查人员和记帐农户发扬奉献精神,增强他们参与抽样调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搞好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家庭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保证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当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现今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 第9篇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税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222-01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它的颁布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现阶段我国继续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人提出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当今的环境状况已经不相符合,并且提倡取消排污收费制度。对此,笔者认为逐步对污染物开征环境税虽然是环境保护政策的一种大趋势,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继续施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既是对行政干预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它通过经济手段与行政干预的结合,使环境保护的外部压力与内部的动力得到了统一。

其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要表现在:排污收费是环境立法的组成部分。是污染控制制度的具体化,它以法律为依据,带有强制性。通过对排污主体取排污费,加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产品与服务的环境友好性。而且,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具有较为统一的机制和成熟的运作程序。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存在还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在税收体系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排污税,排污税收征收覆盖面比较狭窄,排污税收并未形成体系,对环境的总体调控性较弱的现状。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求建立新的税种、税目或将排污收费全面改为排污税以扩大环境税的覆盖面,同时提高我国排污税的税率、注重税收优惠的税种税目的建设,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这样所需的时间是十分漫长并且难度也是相当大的,不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之处

1.排污收费制度的运行目的不明确

我国《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该条文所体现的排污收费的目的,仅在于为筹集治理污染的资金。如此规定,对于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的理解过于片面,且偏离了该制度赖以产生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者苛以征收排污费的真正目的。

2.排污收费的标准欠缺科学性

首先,排污收费的标准偏低。由于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企业必然会寻求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购买污染治理设备的费用一般较高,且需要较高的技术投入。而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如此规定,造成了“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现状。在利益的强烈对比之下,一些企业宁愿选择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在污染治理领域。

3.排污收费征收上的问题

排污收费作为一种政府行政手段,政府的行为在实践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地方的财政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一些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甚至以减收或少收排污费为优惠条件。另外,政府“寻租”的现象普遍,也导致了排污费征收上的效率低下。

(二)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

1.明确排污收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不应仅仅在于为污染的治理筹集资金,我国目前的这种规定带有一种仅仅强调末端治理的倾向,不利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应全面认识排污收费的目的: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由此来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为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筹集必要的资金;保护受到污染损害者的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协调发展。

2.对排污收费标准的重新考量

首先,应从总体上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尽可能把收费标准提高到高于或至少少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引导排污者致力于污染治理,而不是交费排污。

3.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征收问题的新途径一——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

政府作为排污收费征收的主体,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会出现“政府失灵”等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费的征收效率。应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引入民间力量,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投资——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这是指虽然国家负有提供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义务,但国家可以不亲自履行此义务,而是引导民间力量从事环境保护事业,从而间接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

4.受害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是排污收费资金使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治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2]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根据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结合省政府4月5日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1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认识和把握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易发、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全省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突发性强、暴发频率高、危害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后,受区域性强降雨影响,我省汛期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影响。基于汶川特大地震对我省地质环境的深层次影响和极端天气频发的综合考虑,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全省地质环境依然十分脆弱,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依旧明显,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区域性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以泥石流为典型代表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将日益凸显,地质灾害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大,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全省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负责制。市、县、乡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各地领导班子换届后,要及时调整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明确相关领导责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把隐患点防灾责任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头。4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本区域2012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审批和公布实施工作,并将灾害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实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加强排查,掌控隐患,认真推进落实隐患排查预防制度

各地要始终坚持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核查的工作机制,并在汛期将这种高强度的动态排查工作模式贯穿于防治工作始终。当前,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政府要抓紧于汛期来临前组织一次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工作。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

患点纳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完善情况,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督促和监督。要加强专业调查和勘查工作力度,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对可能威胁人口密集区域、重要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勘查并逐点制订防治方案,为后期实施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三、群测群防,部门联动,重点实施好“群测群防”制度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社6级监测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快全省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落实补助经费,确保汛期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有1名以上的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能够及时上报并果断采取应急防灾措施。坚持将分层级防范与分行业联动相结合,明确并落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电监、安监以及扶贫移民等部门的防灾职责,以制度设计促使各行业主管单位切实负起防治责任。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四、扎根基层,突出重点,落实操作层面的“一线工作”制度

始终坚持把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到工作一线,落实到最基层的群众身上,落实到工作的“操作层面”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坚持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基层单位和施工工地为单元组织群众参与防灾,切实强化乡镇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认真梳理和完善监测预警信息的传导渠道和机制,全力保障强降雨来临前监测预警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传导至基层一线,指导和帮助其有效防灾避灾。结合“5·12”防灾救灾大演练的工作部署,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主动识灾、避灾和防灾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效益。进一步加大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演练力度,在汛期来临前,所有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县(市、区)均要完成1—2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干部群众对应急防灾预案的认知程度和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面临险情能够有序、有效撤离。

五、深化机制,提前避灾,坚持实行汛期“主动避让”制度

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制度,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建立落实汛期值守、巡查、预测预警预报等制度,坚持每天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遇有降雨时,要动态掌握雨情变化趋势,对降雨趋势不断恶化,或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迅速发出撤离警报,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群众按照演练路线和防灾应急预案迅速撤离至应急避险场所。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预防避让机制启动过程中的决策和组织作用。加快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作进度,确保汛

期来临前纳入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能够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试点推广基层主动预防避让补助制度,全面深化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机制,努力将因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有序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加快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范有序实施,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严防恶意低价中标和“串标”、“围标”、“转包”等情况的出现。认真落实工程实施公示制度和上岗考勤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落实、不到位,缺岗、离岗的,采取必要惩戒措施。要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一经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勒令限期整改并落实处罚措施。加强施工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开展施工工作。加快地震灾区交通干道沿线等重点区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各项目于4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应急治理主体工程。

七、科学评价,积极维护,切实加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工作,充分认识切实加强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迅速启动实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要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对本区域内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在综合考虑原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防护目标等情况的基础上调查工程运行情况,评估治理工程长期运行隐患,提出进一步完善治理工程的建议意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各项措施。要根据治理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对治理工程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对淤积的拦挡坝等泥石流拦挡工程及时进行清淤维护,对排导槽、排水沟等排导工程及时进行清理疏通,务必确保防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的防灾功效。

按照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管理实施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运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对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修复和加固,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的管理维护和完善工程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程序应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7号)实施。相关施工图设计变更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明确“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落实相应保障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为确保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度汛,各地务必于2012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清淤、加固工作。

八、全力防范,多措并举,狠抓工矿企业汛期防灾措施落实

继续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加强社会监督约束力;通过督查制度,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告知制度,着力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通过除险制度,着力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科学实施,严防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地要在汛期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场址及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垮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务必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九、夯实基础,长效防灾,加快建设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加快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建设。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省政府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抓紧出台市、县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防治能力建设标准。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全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同时按照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尽快统一组织多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先行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本地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组织、经费保障和灾害风险规避等情况。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灾责任的落实、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专职监测队伍的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以及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贯彻落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1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入冬以来,部分省市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为惨痛,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专门作出重要指示。罗清泉书记、李鸿忠省长要求,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这些火灾事故的教训,立即动员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冬季历来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 1

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冬季火灾形势的严峻性,把做好冬季防火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将消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冬季防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认真组织排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冬季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以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为重点,组织对歌舞厅、俱乐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良、灭火器材不足、违章装饰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不落实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易造成重大火灾危险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对“三合一”建筑,要限期将人员迁出,拒不迁出的,坚决关闭或取缔;对影响人员疏散的铁栅栏或广告牌一律予以拆除。对居民住宅区,尤其是高层建筑住宅区,要全面落实住宅小区、住宅楼栋、门栋的消防责任制,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疏散预案。森林消防部门要在重点区域的进山路口增设检查站点、岗哨,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认真落实管控野外火源,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三严格”措施,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结合冬季火灾防范特点,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主题,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利用户外视频、公益广告、宣传橱窗、手机短信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全面普及冬季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深化拓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提示教育;要充分发挥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和消防志愿者的作用,加强企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四、落实防火措施,切实提升社会消防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社会消防能力。要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要全面落实员工消防普训、轮训和岗前培训制度,突出火场疏散逃生演练,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做

好人员疏散;要积极推进消防设施标识化工作,大力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五、加强消防值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公安消防和森林消防部门要按照扑救大火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到措施早落实、物资早储备、兵力早部署、人员早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队、森林消防队和社会专职消防队要切实加强执勤备战和灭火训练,扎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力争把各类火灾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2篇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7号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吸取教训,积极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春季防火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责任重于泰山意识,树立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依法履行职能,狠抓责任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市和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帮助相关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加强跟踪督促。

三、强化火灾防范,开展安全检查。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以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市近期火灾特点,按照“普遍清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单位,广播、电视、金融、交通和通信枢纽等重点要害部门、单位以及标志性建筑;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地铁、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薄弱的小作坊、小加工、小门店等个体、私营企业等。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去年对人员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告知和签署责任状的做法,重点解决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好,灭火器材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有效查处和纠正问题。

四、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市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教育既要有声势,更要讲实效。社区要重点突出对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宣传;企、事业单位要重点突出对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岗位和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的工种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与特殊技能的培训。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在对消防安全进行公益宣传的同时,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深度报道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把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的工作,不断规范单位和市民的消防安全行为,增强市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范的自觉性,增强火灾防范能力。

五、加强战备执勤,确保万无一失。

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要加强战备执勤和业务练兵,加强灭火战术研究和实地演练,制订和完善各类灭火救灾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快速处置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够攻得上、救得下、打得赢,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3篇

近日,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2015〕14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并对全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

该《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16条, 除用简练文字强调中办发〔2014〕15号文件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外, 还结合辽宁实际, 对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明确国家档案馆主体地位、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做实档案收集征集工作, 加快档案馆 (室) 数字化建设, 统筹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以及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重申了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指导、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 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三位一体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 档案保管维护费每年每卷2-3元的落实, 档案利用严禁收费,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等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 对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4〕15号) 精神, 推动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4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评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自我评估和实地考察等应按评估程序与标准,遵循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自评报告须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布办学单位自我评估相关信息等方式,对本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我部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估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精选14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第1篇【发布单位】8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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