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精选8篇)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1篇

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单位申报材料

(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

学院深入“双创”活动,特此成立“创先争优、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唐钢任组长,法学院院长罗思荣、法学院副院长李安,法学院教工支部书记及学生党支部书记为成员。学院党员共计225名,其中在职教工党员30名,退休教工6名,学生党员189名。

此次以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申报对象,该支部现有学生党员46名,由专职辅导员担任支部书记,下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

二、具体创建思路和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遵循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整合各项有效资源,以专业性志愿者服务为平台这一创建思路,旨在提高我院学生党员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意识,提升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的影响力,塑造积极向上的学生党员形象。

三、创建机制和举措

(一)加强建章立制,为支部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为了让党支部有一套好的制度,在征求院党总支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校组织部党建工作要求,自行修订了相关规范性条文。例如,修订《法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条例》,明确党支部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印发《法学院党支部管理手册》,对党支部执行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主题教育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发展制度、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做出具体规定。为细化具体工作要求,各支部还相应制定了规章制度,如第一学生支部经讨论决定,对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提出“一个正确、两个积极、三个良好”的要求,即要有正确的入党动机,要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的理论修养和学习成绩,从而确立了党员发展的导向和标尺。

(二)组织骨干培训,为支部建设提供队伍支持

学生党员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的依靠力量。为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还将于本学期6月成立学院首个“党员引领指挥部”,用以培训本支部委员、党员骨干。培训的重点是开展党支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党性修养、支部实务、团队协作四个板块。比如,在支部实务板块,培训将采用情景模拟、组织生活实战等形式,告诉学员如何把管理学先进理念和方法引入党支部工作,切实做好学生党员介绍人与联系人的工作。

(三)参与社会服务,为支部建设提供实践平台

作为学生党员,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是其应尽的责任,而志愿者服务则恰好为学生党员服务意识的提升提供了平台。法学院学生第二支部的党员成立了党员先锋志愿者服务小分队,结合自身专业,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去,如参加了

四、特色和亮点

法学院第一学生党支部在做好各类常规性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正逐步探索出一些新的工作举措与亮点:

(一)创新培训机制,规范支部管理

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将于本学成立“党员引领指挥部”,一是为了增强学生党员的身份意识,二是为了增强学生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届时所有“指挥部”成员在接受相关培训之后,将重点承担学生党员介绍人、联系人工作,真正成为“学生入党工作的引领者”。

(二)加强自我管理,设立咨询热线

在“指挥部”建设的基础之上,第一学生支部还创新性地开设“你问我答”学生党务工作咨询室。服务对象为在申请入党过程中存在流程性困惑的同学,同时也作为党员联系人的谈话工作室,用同辈教育的理念开展支部党建工作。

(三)依靠新型媒体,发送手机党报

手机报作为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支部》手机党报正是该支部发掘的学生支部党建工作新载体。《支部》手机党报发送对象为该支部全体成员,内容为当下热门新闻时讯及与党建相关的信息内容,用贴近学生生活的理念开展相关党建工作。

五、已有成效

(一)数名支部毕业生党员优质就业

以近三年为例,在第一学生支部05级毕业生党员中,共计4人考取研究生,6人考取公务员;06级毕业生党员中,共计7人考取研究生,7人考取公务员;07级毕业生党员中,共计9人考取研究生,8人考取公务员,表明了该支部的学生党员在经过长时间的党员意识教育与实践活动,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其各方面的素质,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该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效性。

(二)积极服务社会,积极提升自我

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党员,积极投身志愿者活动,人平均志愿活动时数认证每学期为20小时,参与志愿者活动项目众多,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社区普法活动;参与杭州市委、司法局组织的“律师进社区”高校法学生律师助理活动;参与杭州市委、司法局组织的“网络律师团”律师助理活动等,社会反响较好。

法学院党总支 2011年5月11日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2篇

教务处: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两个班93人已顺利毕业,现将有关毕业论文的情况汇报你处。

一、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03届毕业班为两个班(1班49人,2班44人),共93人,全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论文,论文的规格、标准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由于“非典”的原因,参加答辩的同学只有13人。参与论文指导的教师为23人,其中高级职称14人,中级职称9人,每位老师最多指导学生5人,最少1人,平均4人。

二、学生论文的内容全部在法律学科的范围内,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税法以及国际法等内容,覆盖面较广。论文题目除极个别外没有相同的题目。通过老师的评阅,最终共有4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优秀,83位同学的论文获得良,6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中,1位同学的论文为及格,没有不及格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现在学生择业比较难,论文的写作时间正与找工作相冲突,因此,势必会影响学生安心写作论文。

2、由于学生忙于找工作,特别是外地同学常不在学校,影响了老师按照规定对其论文写作过程的监督、指导。

3、由于今年“非典”的特别情况,论文的指导除北京生外基本流于形式。

4、考虑到四年的老师和学生的关系,以及今后学生的考研、择业等,老师在审阅论文打分时,难免高抬贵手,没有从严掌握。

5、论文的写作及答辩等形式陈旧,几十年未变,应有所创新。

法学院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3篇

一、现行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弊端

我国长期以来, 无论是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亦或是单科性政法院校,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多少年来采取的都是固定不变的模式, 即由专业课教师提出若干毕业论文选题或选题方向后, 学生任选一题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写作过程中, 学生一般按照搜集资料、拟订写作提纲、撰写毕业论文的步骤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与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基本脱节, 仅仅依靠在图书馆、阅览室或网上查查资料, 甚至靠一瓶浆糊一把剪刀拼凑资料, 一篇法学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就算完成, 在经过更多是履行程序的论文答辩过程, 论文写作工作就宣告结束。事实上,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当是在教师精心指导下, 学生根据命题或自拟题目独立完成的有创见性的一项教学实践活动。毕业论文对学生来说, 是大学知识、技能学习的总结, 是教与学的智慧结晶。对教师来说, 是专业知识教学成果的检验, 是培养专业人才知识成果的展示。意即, 法学毕业论文应当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应当对社会法律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以期对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 现行传统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却由于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严重脱节而存在诸多弊端, 已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因此, 亟需改革。该模式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选题范围受限, 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现行毕业论文模式下, 法科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程序一般是:毕业论文的命题由教师确定, 经系主任 (教研室主任) 审核后, 报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学院、学校批准、公布的命题范围内,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尽管多数学校也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自行选择命题范围以外的题目, 但由于学生自行命题时, 仍然需要学校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批准, 手续过于繁琐, 因此多数学生依然是在学校公布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少有学生自行命题。不难发现, 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 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 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 其根源上的弊端显现无遗。

2. 与其他教学环节脱节, 难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传统的教学计划是把专业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就业教育当做相互独立的教学环节, 依次排列。把毕业论文放在学生毕业时, 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 在没有理论知识积累和实践活动的情况下, 实在难以完成。学生的毕业论文做不好, 也只影响到一个环节的成绩, 因此学生做毕业论文的压力不大, 难以保证高质量。

3. 学术研究水平较低, 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

在现行传统毕业论文写作模式下, 选题具有严重的“被动性”且受到较大的限制, 论文的写作过程一般与实践脱离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 混一纸文凭成了毕业论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因此造成学生毕业论文的学术研究水平一般较低的尴尬局面, 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二、“系列化”、“一体化”———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新路径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已经认识到学生毕业论文对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大学生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 “毕业设计 (论文) 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因此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成为一项紧迫的教学改革任务。在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模式的选择、建设过程中, 采用“系列化”、“一体化”写作模式, 对于实现当代人才培养目的具有重要作用。“系列化”, 是指进行一体化设计, 从不同角度和多个层面为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服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写作模式。它既包括向学生传授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活动, 又包括重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关法律实践活动, 还包括为拓展学生视野而进行的中外相关法律领域比较研究活动, 等等。“系列化”, 是相对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中, 学生仅凭查找资料、“纸上谈兵”而完成整个论文写作过程而言的。“一体化”, 是指能够体现论文写作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避免论文写作单纯依靠相关文字材料、将毕业论文写作与课题研究结合起来的新模式。它既包括传统的查找资料的过程, 又包括学生实际参与课题研究、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系列化”、“一体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 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如下特点。

1. 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创新精神。

该模式强调的是将毕业论文写作与法学理论课题相结合, 让学生对社会法律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真题真做, 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方向。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 学生不仅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 而且需要运用学到的专业知识对具体案例或其他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以期获得解决实践问题或理论问题的方法及成果。毫无疑问, 此种模式对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 由于论文写作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激励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找出不同于以往的解决类似问题的新方法,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从而使毕业论文更具有新意, 论文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论文公开发表或论著出版率及其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将得到提升。

2. 能够调动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及实习的积极性。

由于该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使学生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可以直接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而且选题一般是学生的兴趣所在、切身利益所在, 所以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及实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均可以有所增强。同时由于毕业论文内容紧密结合法律实践, 毕业论文又是在导师指导下自由选题, 在课题研究与论文写作过程中, 学生可以得到许多有关实践的第一手资料, 学生普遍感觉有事可做, 对于节约社会资源也有重要意义。

3. 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该模式实际上是让学生提前进入了社会角色, 让学生可以通过研究课题、撰写毕业论文进一步认识社会和自我, 树立脚踏实地的就业观念, 为学生毕业后顺利选择就业单位提供便利条件。同时, 由于学生的毕业论文一般是针对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而选定, 论文成果一般均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而提前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也增加了学生的社会实践经验, 满足社会对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需求。

三、“系列化”、“一体化”毕业论文模式的具体实践

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的引进, 需要采取许多相关的配套措施。“系列化”、“一体化”毕业论文新模式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引进, 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因此, 加强与其相配套的措施建设, 对于该模式在教学实践中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笔者认为, 应采取下述配套措施。

1. 提高毕业论文学分分值, 突出其在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能够反映一个学生的整体素质, 因此, 毕业论文在学分体系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然而, 目前四年制本科中毕业论文学分在其中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4%。比重显然过低。因此, 笔者认为, 毕业论文学分至少应占总学分的5%以上, 以此来提高毕业论文在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

2. 强化毕业论文意识, 及早进行毕业论文教育。

为提高学生学术研究的兴趣和论文写作的重要性, 应当让学生在入学时就认识到毕业论文是四年本科学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以便及早积累材料, 为日后毕业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3. 鼓励教师多选择研究课题, 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目前, 高校教师的课题选择一般着眼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申报项目、争取科研资金为主, 且课题研究的参与人员一般选择教师或研究生, 未真正与培养高素质的本科生教育相结合。笔者认为, 此种课题研究方式不利于我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倘若高校教师的课题研究与本科生教育相结合, 尤其是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 则不仅能够提高本科毕业生的论文水平, 而且对于集思广益, 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也有重要作用。因此, 学校应当为教师从事与本科教育相关联的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措施, 使法学专业本科教师以培养高素质的本科学生为己任, 不局限于申报项目的课题研究, 多方面选择与法学本科专业相关联之课题, 着眼于提高法学本科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 吸收本科学生参与课题研究, 为培养适应我国法治实践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4. 改革传统学时安排, 延长论文写作时间, 为多出研究成果创造条件。

在目前的学时计划中, 各学校一般安排学生在第八学期专门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此种方式实际上只给了学生3~4个月的时间撰写毕业论文, 难以保证论文质量。“系列化”、“一体化”论文模式要求改变此种学时安排, 打破撰写毕业论文的严格时间界限, 除了留有论文修改、抄写、答辩时间外, 不再留有专门的论文写作时间, 相应地在教学计划中拉长学生参与课题研究、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这样, 一方面为提高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创造了时间条件, 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推出一系列研究成果, 真正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5. 实行导师组负责制。

由于“系列化”、“一体化”论文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的研究, 因此, 应在专业学习阶段, 即课题研究阶段就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 (导师) 。每位指导教师所带学生数量应当依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并负责协调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建立长期的师生协作关系既有助于加深师生感情, 也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高等教育的改革成为必然。大学要出复合型人才产品, 学生的创新能力要提高, 毕业论文写作模式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 (论文) 工作的通知[Z].教高厅[2004]14号.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若干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特点;写作;指导

我国教育的现行体制,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在撰写毕业论文之后才能顺利毕业。设置毕业论文的目的原本是为了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并进行合理的总结和回顾。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每况愈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不论是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还是学校对学生的论文指导和答辩等,都更加趋于形式化,流于表面。于是,法学毕业论文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有不少学者建议取消法学毕业论文。面对法学毕业论文如此尴尬的境地,我们着实需要对法学毕业论文写作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学生离开学校之前需要经历的最后一重考验,是帮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生涯进行回顾和总结,并集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对学过的各种法学理论知识和技巧等进行梳理,并锻炼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严谨、科学的作风。法学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性质的文章,具有与其他议论文体不同的特点:

1.创新性

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要具有创新性,创新可以为文章带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如果观点陈旧、方法老套,那么无论怎样旁征博引,也无法引起大家的阅读兴趣,整体质量较低。所以,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要尽可能的立意独特、构思精巧,具有闪光点,自出机杼,与众不同,从而可以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不是千篇一律。

2.合法性

我们鼓励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要具有创新性,鼓励学生在写作的时候积极探索。但是,鉴于法学毕业论文的特殊性,不论是什么样的论文,其论点和论据都要合情、合理以及合法。所以,学生在大胆创新、勇于突破的时候,要时刻谨记文章的合法性。文章中涉及的所有论点、论据等都要以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准,

而绝对不能出现与法律理论、观点违背的原则性错误。

3.逻辑性

论文在论证过程中应该具备逻辑性,对于法学毕业论文来说更是如此。不论是什么样的论点,都需要利用充足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等,进行缜密的论述和推理,条分缕析,议论要深入客观,才能够以理服人。

二、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论文选题不当

(1)论文选题过大

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论文选题过大的情况。在法学领域,很多问题涉及面极广,对其的分析研究甚至连一本专著都无法完成,更不用提一篇短短的毕业论文。例如,“论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等题目,学生很难在毕业论文有限的篇幅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题目过于宏大,只会导致学生在论文中泛泛而谈,议论流于表面,如同隔靴搔痒,根本无法触及核心问题。

(2)论文选题陈旧

法学中有许多十分常见,并经常被人们拿来分析议论的问题,例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对于这些较为常见的问题,学生再拿来进行分析研究显然很难有什么突破,写出来的文章也无法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目前很多学生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选题过于陈旧,立意俗套,内容雷同。

2.论文内容问题

(1)论文内容陈旧

因为选题不当和分析不细致等原因,很多学生的毕业论文内容都较为陈旧,大多只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整理,或者对相关研究成果的重组。没有提出独特的观点并进行新颖的议论,内容陈旧,缺乏活力。

(2)论文缺乏学术性

法学论文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性才会有深度,但是,许多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只是一味地对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如同教科书般,理论知识过多,毫无学术性可言。

(3)论文观点的错误

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会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法律条文会顺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所以,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保证论点和论据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不够科学严谨,没有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具体内容,导致出现论文观点错误等硬伤。例如,一些法律条文早已经被修改,但学生在论文中还引用修改之前的相关内容。

3.论文结构不合理

法学毕业论文十分讲究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完整性。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不注意合理安排文章的结构,论点、论据混乱堆砌,不合逻辑。于是,整篇文章给人一种思路凌乱、议论不深入、分析不透彻的感觉,整体结构十分混乱。

4.论文格式不规范

法学毕业论文有着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目录、参考文献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一些学生的态度不够认真,不注意对论文格式的调整,出现各种格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参考文献数量不足等,导致论文整体格式的不规范。

5.论文的写作方法不正确

目前,许多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采用的都是东拼西凑的方法,敷衍塞责,四处复制粘贴。在经过简单地加工整理之后即形成一片毕业论文,草草上交,应付了事,直接导致论文整体质量的低下。

三、对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各种问题原因的分析

1.主观方面

(1)认识不够

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是导致写作论文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项象征性的任务,并不重要,对自己今后的工作等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和实用价值。所以,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气力来写作论文。

(2)态度不端正

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时的态度十分不端正,完全没有意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所以敷衍了事,甚至有一些学生对写作毕业论文十分反感。

(3)时间安排不合理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各学校都会为学生预留下较为充足的时间来安排写作。会尽早完成选题,并安排指导教师等。但是,不少学生在实际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却没能够合理地安排时间,把原本应该用来构思、写作论文的时间用于其他一些事情。导致实际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严重不足,最终需要交论文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查资料,写文章,导致各种论文质量低下的情况出现。

2.客观方面

(1)就业压力

在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往往急于就业,所以将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找工作上。于是,放在写作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就被大大的压缩,严重影响到毕业论文的最终质量。

(2)指导问题

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指导,但是很多学校的论文指导工作都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些学校负责论文指导的教师水平不高、指导方式不合理。甚至有一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没有尽心尽力地进行指导。

四、提高法学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1.提高认识

态度决定一切,为了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我们首先要注意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学校要积极地宣传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让学生认识到通过写作毕业论文,可以更好地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例如写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十分重要,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对毕业论文的认识,端正写作态度。具体来讲,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来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例如,学校可以积极地举办各种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讲座,邀请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法学专业的全体毕业生进行知识讲座,对写作毕业论文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知识和问题进行统一的讲解。并及时为大家答疑解惑,保证学生对毕业论文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方法。

2.加大指导力度

(1)选题指导

针对学生在选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学校要注意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选题指导。首先,要注意指导学生积极地结合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等,选择新颖的、具有较高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论文题目。例如,指导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网络快速发展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并从中构思出合理的论点进行写作。其次,要指导学生选择小的切入点,便于深入细致地讨论整篇论文,避免题目的“大而空”。另外,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合理选题的时候,还要引导学生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对法学各方面知识的实际掌握情况以及个人的具体兴趣爱好等。在充分斟酌之后再进行慎重的选题。例如,如果某个法律问题较为冷门,资料不好找,写作的实际难度较大,则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题目。

(2)写作方法指导

利用科学合理的写作方法,学生可以十分顺畅、快速地完成整篇论文。所以,在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帮助学生寻找最佳的写作方法。

例如,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开始毕业论文的全文写作之前先列出详细的论文提纲,将整篇论文的论点和各种论据,以及需要用到的各种实际案例等进行整理,概括出整篇文章的总体框架。然后有的放矢地根据提纲来进行全文的写作,保证整个写作过程的思路清晰、内容完整。

(3)资料收集指导

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资料的收集对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所以,指导教师要积极地指导学生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资料收集,以保证论文写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多关注国家的立法动态,广泛收集各种实际案例等。并利用网络广泛浏览各种学术期刊网和论文库的优秀论文,积极予以借鉴,并指导学生利用学校图书馆中的各种馆藏资源。

3.严格进行管理和审查

我国的教育向来是“严进宽出”,也导致很多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所以,为了保证论文质量,需要各院校积极地进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论文的管理和审查工作,切实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过程进行指导时,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写作。如果出现各种不合格的情况,一律要求其修改或者重写。并在经过导师的初稿审查之后,方可提交到学校。在对学生的论文进行评审的时候,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可以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评阅教师的审查,认为合格之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果在匿名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中存在较多严重的问题,要及时退回并督促其修改或者重写。一旦发现论文抄袭现象,还要予以检举。只有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才能有效保证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学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合法性以及逻辑性等特点,需要学生认真撰写。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存在选题不当等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可以采取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并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指导等方法,以更好地指导学生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断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郭剑平.论如何提高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4.

[2]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66-67.

[3]梅奕敏,周宏璐.导学模式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226-227.

[4]郭剑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联与对策探讨:广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系列论文之七[J].高教论坛,2011(5):91-92.

[5]李棠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改革的“前伸性”问题研究: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J].科教导刊,2013(8):35-36.

[6]郑毓枫,李晟.法学本科学位论文指导的实践与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104-105.

[7]袁岳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前伸性”问题的思考及对策[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25-27.

[8]付慧姝.大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与创新能力培养: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为例[J].教育学术月刊,2012(12):44-45.

[9]董士忠.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6):29-31.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5篇

一、2013年11月07——11月15日,公布毕业论文选题,学生根据“一人一题,不得重复”的原则,选定论文题目。

二、2013年11月27日,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公布论文指导教师及论文小组长名单。

三、2013年12月5日——12月15日,指导教师填写并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及《课题审核表》。

四、2013年12月15日——12月31日,学生完成不少于3千字的《文献综述》。

五、2014年01月01日——03月15日学生完成《开题报告》。

六、2014年03月16日——03月31日,学生完成3千字的《外文资料翻译》。

七、2014年04月01日——06月04日,学生撰写不少于1.2万字的毕业论文正文,并于6月4日前将论文文本装订成册,一式3份送交学院办公室教学秘书处。

八、2014年06月05日——06月11日,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审阅学生论文并评定成绩,教师填写《指导教师审查意见》及《评阅教师评阅表》,论文领导小组进行论文质量审查及答辩资格审查。

九、2014年06月14日——15日,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十、2014年06月17,争议答辩和争优答辩

十一、2014年6月18日——25日,校级、省级“优秀毕业论文推荐评选”。法学系

法学毕业论文 第6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作业)

课题名称

教学点名称年级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2013年 10月17日

宋某、魏某、等三人抢劫绑架案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初,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的魏××从他人处了解到浙江宁海县一家销售法律书籍的公司的老板娘金××很有钱,魏××遂找到宋××、杨×商量,打算去浙江宁海将金××控制住问诈她一笔钱。魏××还从军服店和地摊上购买了两套假警服、手铐、警察钱包等物品供作案使用。随后,三人又租用了一辆本田飞度轿车,赶赴湖北宁海。在宁海,他们经一周左右的寻找跟踪,掌握了金××的行踪。2009年6月16日 11点30分左右,三人假扮警察在宁海一停车场内将金××带到他们的本田飞度车上,并将金××用手铐反铐双手后,将金××带离现场,驾车在宁海县城附近徘徊。在车上,三人从金××身上搜出1000元现金、手机、金项链、金手链、银行卡等物品,并对金××实施殴打、烟头烫手臂等手段试图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但始终未能如愿。至晚19时左右,三人感觉在浙江境内不安全,遂决定将金××带往江苏。在去往江苏南京的路上,金××提出让魏××、宋××等人给自己的丈夫、弟弟打电话要钱,宋××遂打电话给金××的弟弟金×,以金××在他们手中相威胁,要求金×打钱过来。此后,金×先后分数笔将30000元打入指定帐户,三人在提取款项后,17日凌晨,在南京市区一条马路上将金××释放。对于犯罪所得的共31000元现金和手机、项链等物品,三人分赃。经鉴定,被害人金××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09年6月28日,魏××、宋××、杨×在湖北孝感被警方抓获。

案件焦点:

⒈ 宋某、魏某、等人行为如何定罪?

⒉ 法院对宋某、魏某、等人行为量刑?

分析与结论:

1、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虽同时符合抢劫罪和绑架罪两个犯罪构成,但这两个犯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择一重罪(绑架罪)处罚。

根据刑法吸收犯法理通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2)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关系主要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的轻重不取决于行为的先后,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与法定刑。由于吸收犯中的数行为存在此种吸收关系,故对吸收犯只认定为一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第一,被告人魏××、宋××、杨×等人先后对被害人金××实施

抢劫和绑架两个犯罪行为;第二,这两个犯罪行为,既能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能符 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第三,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行 为和绑架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在同一个非法取财的犯罪目的的驱动下,被告人先是通过 控制被害人人身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因抢劫所得数额较少,后又利用对被害人、人身的控制状态,实施了向被害人亲属勒赎的绑架行为,表现为抢劫行为是绑架行为发展的 所经阶段,绑架行为是抢劫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二者统一于一个非法取财的犯罪目的之下。因此,本案三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绑架行为完全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属于吸收犯,依法应当 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绑架罪一罪论处,不应当定抢劫、绑架两罪实行并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当场劫财案件定性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应当在抢劫和绑架两罪中择一重罪论处,不应定两罪实行并罚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了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上述《答复》和《意见》虽然是针对“先绑后抢”类型的案件做出的批复和解释,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先抢后绑”类型的案件的定性,也应当具有指导意义,“先抢后绑”的,同样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理由是:

第一、“先绑后抢”案件虽同时触犯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但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理论根据是吸收犯法理。即:虽然“先绑后抢”行为同时符合绑架和抢劫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触犯两个罪名,但是,由于这两个犯罪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所以司法解释根据吸收犯的法理规定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处罚。同样,在“先抢后绑”的情况下,也是同时符合抢劫和绑架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触犯抢劫和绑架两个罪名,也同样是两个犯罪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因此,“先抢后绑”同“先绑后抢”一样,应当按照吸收犯的法理实行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以上《答复》和《意见》规定,“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了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此规定虽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情况,但就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控制后先抢劫后勒赎的情况,在定性上也同样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关键是在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上。本案绑架行为的起始点可以延伸至被告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强力控制之时。理由是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在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素中,必须有一个对被害人人身采取的强力控制行为,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这一强力控制行为开始,就应当认为绑架行为已经开始实施,此后直到绑架勒赎行为实施完毕,都应当处于“绑架的过程中”。因此,我们前面为表述方便将本案的情况简要概括为“先抢后绑”也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本案的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的起始点应当是一致的,只不过是抢劫行为实行完毕在先、绑架行为实行完毕在后而已。因此,从另外的角度分析,本案的情况也应当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绑架的过程中”对被害人随身财物实施抢劫的情形,故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宋某、魏某、等人行为构成绑架罪。

2、宋某、魏某、等三人先抢劫财物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同时符合抢劫罪和绑架罪两个犯罪构成根据刑法吸收犯法理通说,无论所谓“先绑后抢”,还是本案的所谓“先抢后绑”,都是两个具有不同故意的独立行为,二者本质是一样的,只不过行为先后时间顺序不同而已,最终的法律评价应当一致。司法解释已对绑架兼有抢劫的行为明确认定从一重罪处罚,在这一前提下,若对抢劫兼有绑架的行为两罪并罚,则在类似案件认定上将会导致明

显失衡,也迥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刑法定罪理论认为,“对密切联系、同时发生的数行为以一罪论处能够做到罪刑均衡时,应以一罪处理具有合理性”。因此,应当采用体系性的观点看待上述司法解释,而不是机械地加以适用,就可以得出“先抢后绑”和“先绑后抢”在定罪和量刑上应当一致的结论。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对他们根据吸收犯的法理择一重罪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魏××、宋××19年有期徒刑、杨×17年有期徒刑。

附录:本案适用法律如下:第二百六十三条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学毕业论文 第7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2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 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2008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08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2007年11月23日,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 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企业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等。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冲突是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国家三者之间的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冲突。主要原因是,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谁拥有土地就意味着谁的财富在增长,这其实就是级差地租在增加。第一,城市居民可以付出较小代价获得基本住宅需求,从而间接增加财富;第二,集体组织和村民因出卖“小产权”房而盘活不动产,获得较大收益,从而直接增加了财富;第三,国家通过禁止“小产权”房在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买卖而控制了土地一级市场,保留了将来为城市建设需要而低价征地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在这个博弈中,最激烈的冲突就是级差地租利益冲突。当然,也会伴有其他冲突,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不希望“小产权”房的买卖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交易合法就意味着市场竞争主体增加,而竞争越充分,开发商的垄断利润就越低。

由此可知,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城市居民、集体组织、村民都获得了利益,这是有效率的。国家则有得有失,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民间自发行为改善国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能会因此而丧失一部分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权和相关土地收益。但是,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并改善的,例如可借此拉开征收物业税的改革序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受人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又如,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禁止“小产权”房在城乡之间流转是违背这个趋势的,不如趁此时机允许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为今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奠定基础。总之,从利益分析角度看,允许“小产权”房自由买卖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也是社会大势所趋。

五、“小产权”房登记问题的解决

根据《物权法》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分离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我国的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而国务院对“小产权”房的建设持禁止态度,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限制较严,故登记机构可完全以遵循政府规定为由拒绝为“小产权”房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于是,有可能出现买房人持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破解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产生的实际作用或法律效果。我们认为,其法律效果在于:第一,“小产权”房在民法范畴内属于可流通财产,不存在客体违法问题;第二,买方占有使用房屋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占有;第三,如果已经交付,卖方再以所有权未变更为由要求返还房屋,则因其不符合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实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寻求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即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上成立法定租赁权。租赁权既可基于合同发生(意定租赁),还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租赁)。所谓“法定”,是非出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思,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发生的结果。例如,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条(法定借地权)规定:“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于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99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众所周知,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财富的拥有问题。房屋虽被买走,但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却不能随房走,这样就不能适用《物权法》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物权登记问题。此时,买受人不必非依赖物权登记保障自己的房屋权利,还可依靠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其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在同一块土地上成立三种权利: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法定租赁权。前两种法权为物权,第三种为债权。买受人能办理物权登记之场合,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办理登记之场合,与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组织)之间成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关系,由买受人定期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限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最长20年租期限制。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更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六、解决中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几个途径

无论是基于对《宪法》的责任,还是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施行,都必须彻底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对此大体可以有四个途径:其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其二,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时,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初步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其三,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集体土地改革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路径和架构;其四,确立由地方政府试点解决的过渡性安排,《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没有限定是中央的法律,还是地方的法律。

目前来看,小产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违规问题,决不可能因为以上

一、两个严格的行政通知就会得以纠正;也决不会因为若干法律若干条款的修改就会有效解决,中国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整体的制度突破。因此,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说是土地管理问题,不如说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为此,中国小产权房问题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中国历史上又一次以土地为主的财富再分配,再次确立高速前进的中国城乡建设的利益平衡,解决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过去30年的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未来30年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方应该是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从中国的互动机制而言,为防止通过社会冲突的方式导致维宪、护宪的危机,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

由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保持着诸多盲区的情况下运转的,为此甚至需要以政代法、以令代法维持管理局面。这正是中国小产权房问题势大的制度原因,也是小产权房问题影响力巨大的关键。它客观上造就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越来越大的谈判力量,也直接倒逼着中央政府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区别对待,解决中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 8 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参考文献:

[1]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2]《城乡规划法实施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年11月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8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就业对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就业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2014年全国毕业生人数达到730万,又创历史新高,再加上其他就业人群和往届未就业人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个背景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几年下滑,在文科中位居倒数第一。所以研究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探索转变学生培养模式,以此提高就业质量成为十分重要。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

1、就业率处于文科专业倒数第一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提供的2009届至2012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数据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86%。连续4年在文科专业中垫底。《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又为法学专业亮了本科毕业生就业红牌警告。法学专业成为了失业率较高、就业率较低的高失业专业。

2、专业就业难度大,就业行业分布广

法学专业就业难度大,首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是进入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还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成为了大学本科毕业生专业就业的拦路虎,只有少数毕业生顺利通过考核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业等法律行业。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没有在法律相关行业就业,就业的行业越来越广,就业的岗位基本涵盖了文科所有职位。

3、社会结构化供需矛盾突出

法学教育的过度膨胀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供需比例严重失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600多所高校进行法学本科招生,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达30多万人。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快速上升,每年国家涉法机关、律师行业、企业法务部门及其他法律相关行业所能接受的法律毕业生数量远远小于法学毕业人数。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分析

1、法学专业就业出路十分有限

法学专业相对于金融、会计、管理类的专业的就业出路来说,法学专业的就业出路十分有限,比较对口的职业主要包括:国家涉法机关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等;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企业等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这些对于社会所有就业行业来讲,范围十分狭窄。这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度。

2、社会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要求提高

首先法律行业就业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进入国家涉法机会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公务员考试。 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双重高门槛,将绝大部分的本科毕业生拒之门外。 其次,社会很多法律用人单位要求社会从业经验。法学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工作需要大量的从业经验,这些事本科毕业生十分欠缺的。

3、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薄弱

法学本科毕业生在专业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方面较之硕士研究生显得比较薄弱。高校教育从精英化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专业素质不断受到用人单位的质疑,社会上对本科层次法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不满意。同时,跨专业在法律行业就业相对容易,尤其是经济类、 管理类专业毕业生跨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法律行业就业、 发展比较顺利;此外法律硕士专门为这些人才进入法律行业提供了机遇,这都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难度。

三、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的对策研究

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需要国家、高校和毕业生个人共同努力,通过国家从政策上提供便利条件,高校转变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个人提升专业素质,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从而顺利就业。

1、国家要从政策上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便利条件

在高校招生政策上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招生规模,将本科毕业生数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在就业政策上,加快国家涉法机关新老交替步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坚持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安排法学本科毕业生到涉法机关见习,通过见习,选择一批法学专业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踏实肯干的毕业生留下。落实、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思路。

2、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职业指导方面进行调整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和法学本科毕业生薄弱的就业竞争力,高校应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和服务,使法学本科毕业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调整人才培养目标,转变培养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不仅需要具备夯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交叉的学科知识和更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所以高校可以加大力度培养法学类第二学士人才,如法学与经济类、法学与管理类相结合。高校要调整学生的知识结构,在课程设置上不仅要体现专业特点,更要有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通过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认识自我,进行职业前景剖析,指导学生尽早确定职业目标,理性规划大学生活。

3、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合理规划职业发展路径,不断提升职业竞争力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法学毕业论文示范(精选8篇)法学毕业论文示范 第1篇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单位申报材料(法学院第一学生支部)一、党组织基本情况学院深...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