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精选8篇)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1篇
***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为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市、镇关于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关工作要求,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法律服务需求,我村于2015年建立了***村公共法律服务站。2016年在镇党委政府及镇司法分局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村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谋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村党工委干部高度重视,特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由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积极谋划、开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事项。
年初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同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了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古伟芳同志为我村提供法律服务。
二、增设了专门的法律咨询平台,在服务窗口设置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标识。每月由法律顾问坐班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在服务中,法律顾问带领志愿者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企业等活动,今年村法律顾问常驻法律咨询平台律师值班37天,接待法律咨询38起,参与法制宣传3场,开展法律讲座4次,参与纠纷调解1起,参与村规民约修订2次。
法律顾问每月在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值班,每季开展1次法治讲座,值班与开展讲座计划在村务公告栏上提前公布,努力为广大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通过全体人员不懈努力,我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正逐步迈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服务工作也逐步向纵深推开。
三、以村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依托,主动出击
依托村法律顾问、村联络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定期走访辖区内的村民、新莞人,搜集各类人员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今年还特地深入我村各企业单位,搜集企业老板、员工的法律服务需求,以便各部门更好的依法行政。这样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动静结合、有的放矢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力回应了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渴求。
村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还利用群众在节假日有时间的机会,积极深入,在安全生产月组织环保办、安全办等部门一道深入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等。于此同时,还重点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讲座,鼓励同学们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犯罪。
村法律顾问不仅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讲座,还创新服务方式,如利用亲身经办过的案件,生动形象的讲解了民间借贷、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借条”、“担保”、“担保人”等常见注意事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析;结合我村重新登记确权的当下,举办了租赁合同及土地承包法律讲座,在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权流转、法律纠纷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讲解。
四、存在的不足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虽然搭建完成,但实体化运作尚有不足之处。
(二)是在服务广度、深度、力度上尚有很大提高空间。
(三)是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与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联系不够密切,可供借鉴与分享的资源存在局限性,处于单兵作战境地。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岁月里,***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将继续以“体民情、汇民情、解民忧”为工作目标,秉承“倾听民意、惠及民生、方便群众、依法维权”的宗旨,努力建设一流环境、打造一流队伍、提供一流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薄弱环节要下大力气,在服务的深度、广度上要攻坚克难,使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二是要积极向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靠拢,形成强有力的合力。三是始终以一片真诚之心为百姓提供持续稳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营建全村人民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为法治***做出贡献。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2篇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参考样式一: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参考样式二: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3篇
关键词: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为了解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 代征、代缴税款;
(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因为该解释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样的模糊表述, 这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 “村基层组织”包括哪些?第二,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样的兜底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界定。
一、“村基层组织”的界定:
目前, 我国农村大致有三类村级基层组织:一是村级自治组织, 即村民委员会;二是村级党组织, 即村党支部;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即村经济合作社。以上这些组织中哪些能够成为《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 认为村基层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 (2) 认为村基层组织除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 还应包含村经济合作组织。 (3) 认为村基层组织还包括其他一切依法设立, 并且经村民授权的农村自我管理组织, 如村下属各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集体管理组织。以上各种观点中, 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 村经济组织在性质上虽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不同, 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在案的经济法人, 但它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村务管理职能, 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就做了相关规定。因为村经济组织在职能上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存在交叉, 其职能完全符合《解释》第七条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因此, 在实践中, 将其纳入“村基层组织”的范畴并无不可。
其次, 我国农村中存在的村下属各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集体管理组织能否纳入《解释》中“村基层组织”的范畴, 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 当村民小组的组长非法占有的财物为村民集体所有时, 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当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为国家所有, 其行为对象为《解释》中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中的财物时, 其可以构成贪污罪。当然, 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村基层人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能单纯只从财物来源论, 具体认定标准, 将在下文阐述。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司法认定
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只有在其行为符合特殊要件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解释》规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 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需要严格把握其违法行为的“公务性”特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在我国, 村民委员会一方面行使村民自治职能, 一方面协助政府行使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而根据《解释》的七款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 不难看出, 只有在村基层组织行使的为公共管理职能, 即村组织人员在从事的工作是协助或者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 其行为具有“公务性”时, 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村组织人员在处理村基层组织自治事物时则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比如, 在《解释》中第一款所出现的村组织人员在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时, 如果这些物品是由政府机关办理筹措, 并交由村组织人员管理, 这时如果出现村组织人员侵吞这些物品的行为, 就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但是如果这些救济款物是由个人或者单位筹措直接交给村组织管理分配的, 此时出现村组织人员的侵吞行为时, 就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有观点认为, 村基层组织人员经村民选举依法产生, 协助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本村事物行使自治权, 其职权当然的属于公权力, 所以对于其在行使村自治事物的权力时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因为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拟制, 村基层组织人员本身并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及待遇,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各自主体身份的不同, 决定了二者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都是有区别的, 如果一以论之, 就会出现定罪量刑偏重的情况, 比如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就是截然不同的, 将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也与现代刑法学的基本精神相悖。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 2011 (2) .
[2]游军利等.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J].法学杂志, 2011 (3) .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4篇
关键词:宁波;法律援助;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69-03
宁波市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于1996年,通过建立服务网络、扩大援助范围、增强援助社会影响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努力,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一、当前宁波志愿者法律援助的基本格局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已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服务网络。全市所有乡镇(街道)、37个社会团体都建立了法律援助站,在2765个村(社区)、317个200人以上的外来人口聚居地建立了法律援助点,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从最初的6类案件扩充到24类案件,刑事指定案件从3种案件扩大到14种案件。2011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投入宣传经费34.73万元,并率先在全省完成第二代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与使用,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电子服务网络。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底,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427件,受援人数超过4万人,共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6亿元,全市共接待来访、来信、来电27余万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供给,宁波市已初步形成“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法律援助模式。但是,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现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机构有待健全
至今,全市各地共建社团法律援助站37个。但由于没有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与各社团法律援助站的定期联系、交流和沟通制度,实践中各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还是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同时,还有一些自发的法律援助志愿团,如律协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团、普法办组织的发展宣传教育志愿者队、宁波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纵队、还有团市委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志愿团等。这种多头管理会导致几个弊端:首先是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缺乏统一规范,有些活动管理不严密,形式主义严重,影响了一部分志愿者的积极性;其次是法律援助志愿者可能在各级各类组织里是交叉的,活动安排有时也会重合,这会造成人和事的混乱;再次是不同部门之间合作较少,缺乏良性互动和协调沟通,缺乏统一领导。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律师志愿者资源逆向配置。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有专职律师22人,不可能完全承担全部的援助案件,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中心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宁波市全市共有律师1560人,律师事务所共有128家,而县域律师业中,拥有律师620人,占全市律师人数40%左右;律师事务所68家,占全市53%,市区律师资源丰富,律师数量多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相当一部分律师整年都没做过法律援助案件,而县域弱势群体相对集中,法律援助需求大,律师人数却相对缺乏,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也日益萎缩,存在人为抑制案件数量增长的情况。
法律援助站点志愿者数量缺乏,没有发挥站点应有的作用。295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多为兼职,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经常会出现无人值班接待、解答法律咨询不准确、非诉调解不到位、应受理案件而未受理等现象。由于专业联系人严重缺乏,3082个法律援助点也发挥不了应起的作用,许多需要法律服务的困难群众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信任就近的援助点或援助站,宁愿舍近求远到宁波市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既浪费了资源,也导致中心的服务供不应求。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虽然宁波市通过深入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但仍旧有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法律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来维护,也不清楚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信息系统的应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市县区没有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接待、电话解答、案件受理等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不及时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咨询监管实施不到位,咨询不准确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再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虽然宁波市在质量监管方面,制度、手段和创新都走在全省前列,但有些好的制度没有好的落实而流于形式,如法官质量反馈表、旁听制度等。
三、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途径
(一)以政府支持为主导,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机构
首先,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协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协会会长由司法局领导担任。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办公室承担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接受各类社会资助和捐赠等。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工作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推进行业法律援助站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村)的既有物质资源,落实法律援助点建设,如社区调解室可同时兼做法律援助点,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站点的物质配备。
再次,在宁波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建立工作平台。在点击率高的宁波市普法网开设志愿者法律援助专栏,提供志愿者在线咨询解答,也可提供电子邮件咨询,同时可将常见法律问题及建议收集在法律援助小册子,公众可通过普法网下载获得;利用普法新浪官方微博快捷便利的特点,发布法律援助各种活动信息、政策信息等。与宁波电视台合作,制作志愿者法律援助主题节目,在节目播放过程中滚动播出全市法律援助各站点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同时,利用传统媒体普及面广、读者稳定的特点,在本地一些报纸和杂志上开设志愿者法律援助专栏,并面向全市公众征稿。endprint
最后,完善电话热线服务制度。做好“12348”法律援助专线呼叫平台的全市联网和分流工作,在县市区“落地”工作,各地区座机和手机拨打“12348”由所属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站接听,接听电话由法律援助志愿者专人专岗专线,全天24小时开通,规范接听用语,完善接听制度。同时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的基础上,建立“12348”和“81890”的联动平台,与社会服务平台充分融合,并将法律援助站点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和志愿者信息等纳入“81890”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人们查询和选择。
(二)以多方支持为依托,增强志愿者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能力
法律援助经费是志愿者法律援助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志愿者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是征得宁波市财政局的财力保证。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的财力投入是法律援助全部经费的主要支柱。随着宁波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应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镇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是广泛拓展经费来源。发动社会捐助志愿者法律援助资金,政府可以对捐助的企业进行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也可以采取企业、个人捐助抵消一定比例的纳税资金的办法;建立有支付能力的求助者服务金捐献制度和民事法律援助费用转付制度;专项提取,从律师事务所、公证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上缴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援助基金。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志愿者法律援助资金的专款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制定细分的费用项目补贴标准,结合工作时间、案件复杂程度、被服务人数等因素进行核算,使补贴标准更加合理和可操作。
(三)以多元激励为合力,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首先,确定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人员构成。建立宁波法律援助志愿者统一注册和单独编号机制,志愿者注册号由县市区编号+社区编号+工作单位性质+本人序列号组成。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发挥的作用,可将志愿者队伍分成3个组成部分:专职队伍、专业兼职队伍和协助队伍。专职队伍是由应届法学院毕业生组成,这支队伍由宁波市司法局牵头制定招募条件,对思想、身体和专业素质都符合条件而报名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笔试、面试,合格者再予以录用,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专业兼职队伍由宁波市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协助队伍的组成人员包括:公、检、法、工商、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法学院师生、民间热心于法律援助的“五老”和其他法律人士。
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常规培训。由司法局宣教处牵头,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具体实施以实行短期定期培训制度: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交替进行;培训内容为应知应会的业务技能、最新法律法规、中央相关方针政策以及宁波本土文化特点;师资可由宁波市行政学院和宁波律师学院解决;培训费用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支出。
最后,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激励机制。将激励机制分为利益激励、荣誉激励和制度激励。利益激励是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专门支出一部分奖励基金,定期由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根据考核情况评选10%优秀志愿者,分成若干个等级进行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是定期评选“标兵”、“能手”和“优秀”,颁发有社会影响力的奖励证书,邮寄感谢信给志愿者家庭或单位,同时推举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等荣誉。制度激励是落实有关单位在招录、晋级、考核、职称等方面,将法律援助活动情况作为一条重要的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志愿者。
(四)以立足社会为根本,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评价反馈机制,对志愿援助的状况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志愿服务规范运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运用现代软件系统进行全方位跟踪动态管理。根据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的实际情况,研制开发管理软件系统,将志愿者法律援助的流程纳入系统管理之中,以保证管理者能适时进行跟踪管理。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成立专家质量评估小组,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有关社会团体选派人员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有向法律援助机构或专家组履行报告义务并接受监督,及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并建立投诉制度。同时,应及时细化服务质量管理程序,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活动。要采取旁听、收集案件承办反馈意见、检查案卷、电话回访等措施来完善服务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对调解和咨询服务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新录用志愿者所开展的每一个案例都应进行检查,资深志愿者可以进行抽查。
参考文献:
〔1〕宁波司法行政网http://www.nbsfj.gov.cn/.
〔2〕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5篇
(一)贯彻落实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督促落实本辖区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的协议签订工作。
(二)做好对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三)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完成规定的坐班、走访及法治宣传任务。
(四)组织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开展组团式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清单;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审查合同、修改村规民约、参与纠纷调解等工作。
(五)按规定对辖区内法律服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6篇
关于推进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旌阳区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七日
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社区)依法治理,推进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根据省、市、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八件实事”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基础性、大众性和专业性的大服务机制,更好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村(社区)经济健康运行,民主法治顺利推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旌阳”和“法治旌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全区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到2012年中期,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网络全面建成,村(社区)一级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治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村(社区)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扶持,宣传引导原则。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为各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乡镇(街道)财政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经费。各镇(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尊重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实行双向选择,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权利,服务的内容根据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并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约定。
(三)讲求实效,规范诚信的原则。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双方应就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和服务的要求等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实施的长期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四、主要任务
(一)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服务。积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等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农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
(二)为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做好服务。围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前正在推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改革、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征地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民权益分配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事项进行事前的法律把关、事中的执行顾问以及事后的总结提高,帮助消除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有关社会稳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三)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做好服务。帮助完善村(社区)民主和公开制度,加强对村(社区)干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由区司法局组织本区法律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实施,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配合。
(一)服务的对象
本区的村(社区)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村)社区居民等。
(二)服务的内容
1.对村(社区)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协助完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
3.参与起草、审查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
4.开展与生产、生活、经营等相关的法律咨询;
5.受村(社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仲裁等法律事务;
6.指导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
7.应当由法律顾问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和法律服务机构要把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当前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依法治村(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上议事日程,积极做好研究和探索。
(二)加强扶持发展。乡镇(街道)要制订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乡镇(街道)财政应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抓好落实。全区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敬业精神,恪守依法、诚信执业守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各镇(街道)、村(社区)要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联系沟通,确保依法管理、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进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第7篇
为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7〕11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丽司〔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
1.考核对象:全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考核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
二、考核内容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助配合签订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2.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上报制度情况; 3.执行重大事项、疑难案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情况; 4.对顾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等情况; 5.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二)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包括 1.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2.及时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3.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定期服务制度、工作回访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年终工作总结上报制度等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情况; 5.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6.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1.每年11月初,各法律顾问人员对一年来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上报《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及时反映顾问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填写《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表》自评栏;上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个人计划、总结、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手册等台账资料,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执业机构。
2.每年11月10日前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出具所在执业机构考核意见(详见《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统一收齐后上交县司法局基层科。
3.县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考核,得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于11月中旬由考核组将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方式
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进行问卷或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工作绩效。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包括 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评先评优和经费补助及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为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被村(社区)投诉有经查实的法律顾问人员,责令其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担任相应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资格。
2.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顾问人员整体工作检查考评(注册)的重要依据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经费补贴措施
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按省级专项经费下拨实数落实。具体按以下给予补贴:
1.顾问补助基数。2.工作考核经费。
3.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根据距离县城远近给予补贴,分五档,最高1600元最低500元。①10公里以内,500元/年;②11-20公里内,700元/年;③21-30公里内,900元/年;④31公里-40公里内1100元/年;⑤41公里以上,1600元/年。
4.协助县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顾问人员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并调解成功的补贴500元/件;调解未成功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给予补贴300元/件。
5.对受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集中开展法制讲座及有关培训,每次发放补贴500元。
6.根据工作需要顾问人员参与县重大活动坐班的每人每次补贴300元。
7.顾问人员参与其他法律服务的给予相应的补贴。
六、考评要求
各法律服务机构及顾问人员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务必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行动上切实负起责任,工作上认真落到实处,切实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为村(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附件:1.《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机制研究 第8篇
为了解农村财务管理的状况,我们于2008年12月组织了一次社会调查活动。本次调查区域选择了农业大省——安徽省。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82份,有效回收率82%。被调查对象分布在安徽省17个地市的56个县(市)的100个村,基本上涵盖了安徽省的各种类型的县(市、区),既包括经济发达的马鞍山、芜湖、铜陵地区,又包括经济欠发达的皖北、皖南地区。因此调查资料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安徽省农村财务管理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中部地区农村财务管理的状况。
一、现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的非公开化或公开化的财务信息可靠性较低
财务公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村民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一个窗口,也是村两委会的一项基本义务。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和监督等多方面作了严格规范。但通过对村民进行调查,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村的财务公开项目不明细、不具体,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详细、过于笼统、不“原汁原味”;有的村财务公开不及时,随意性较大,有时只是为应付检查而公开,工作中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有的村公开时,未对重点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账务逐笔逐项公开,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甚至置之不理。群众意见很大,干群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不仅不利于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而且难以充分发挥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和约束,客观上纵容了村干部为所欲为、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引发、激化农村社会矛盾,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村民民主监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1、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作用失效。
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代表农民审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对账目提出质疑或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但是,根据对安徽省82个行政村的调查发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1)大部分村没有民主理财小组,不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在被问及“该村是否有民主理财小组?”时,45%的村民选择“没有”,28%的村民不清楚。(2)民主理财小组的理财水平较低,监督效果较差。根据82个村的统计调查显示,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58%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不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而是由村两委指定的,因其只对村干部负责,使民主理财失去意义。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正常召开,村民缺乏组织监督手段。
为体现村民自治精神,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民素质较低,凡事都开村民会议,成本既高,效率又低。因而,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对村务进行决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然而,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地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尚不能真正组织起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大部分村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村民会议只是一个按有关制度和法规要求而存在的组织,除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外,常年没有活动。有些地区虽以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的某些职能,但村务决策权主要掌握在“两委会”。根据82个村的统计调查显示,村中重大事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还不到10%,而由村两委共同决策的占37%,由村支部或村委会单独决策的分别占15%和14%。由此可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与监督的职能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长期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财会专业知识较为匮乏、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相对较低、会计监督意识淡薄,造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侵害集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由于农村多数地方村会计是由村干部兼任的,通常是“一任村官,一茬会计”。村会计的稳定性较差,依附性较强,不利于会计政策的把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致使农村财会基础工作不规范,工作效率低,形成了大量财务遗留问题,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长期徘徊于低水平状态,难以适应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缺乏惩罚原则,不能有效防范机会主义倾向
从当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体制看,对分工中的“责任”规则以及每个单位和个人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都作了明确的界定,但对违反规则后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却没有明确,因而可能造成监督乏力。虽然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已经解决了“管钱”的问题,但有很多村干部由于以前大手大脚惯了,可能会抵不住利益的诱惑,通过坐支资金、私设小金库等等方式,形成账外账。对防止这些机会主义倾向,当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体制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有效防范规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要全面、规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全面进行公开。一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完整,不仅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应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诸如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资源性资产的发包,企业改制,大额举债,粮补资金,资产变卖等。二是公开的形式要多样。要在村民集中居住地或主要交通路口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电子网络、明白纸、听证会、意见箱、咨询电话等进行公开。三是公开的程序要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时,要由乡镇农经站会计人员、经办人员将要公开的财务事项逐笔梳理,填制统一的标准文本。交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乡镇农村审计站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审查核准后进行公开。四是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性财务收支状况要每个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村民或村民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二)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村民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村民理财小组要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做到按月或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及有关账目,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或检查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三)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治组织,从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完全可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监督。然而,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存在着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存在着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从外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财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要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货币资金、会计核算、财务制度、财务公开等实行统一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在“阳光”下运作的村级干部,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代表)大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五)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领域,参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效果的检验和监督,既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受托经济责任扩展的需要,也是注册会计师自身行业发展的契机。注册会计师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存在着力量强大、独立性强、专业胜任能力高、适应性强等诸多优势。在可以预期的将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村级市场化逐步深化,注册会计师审计会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必要补充力量。因此,在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村级审计之外,聘请注册会计师开展独立审计,也是一些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自身权益、借以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另外一种途径和有益尝试。
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领域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中的监督作用,一是应尽快出台与完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规,为注册会计师进入此领域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尽快制定、健全村集体经济审计执业规范和评价标准,对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方法、范围、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等做出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三是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具有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村级实际情况,通晓村级政策法规,了解农村社会关系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特点,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公信力。
三、小结
完善和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可以有效控制集体资产流失,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快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有助于完善农村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基层干部的理财、用财行为受到制度约束和群众强有力监督,有助于缓解农村干群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通过建立群众审核、“小组”把关、审计监督三级监控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现在的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一条龙”监督机制,保证了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实现,让群众真正成为管理集体经济的主人,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更好的促进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卢福营:“民主自治导向下的村级财务监督制度创新”[J],《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2]陈秋:《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理财监督培训教材》[N],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3]幻郑蕾:“制约中国农业发展因素与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J],2007年第5期。
[4]叶新才、王振:“全面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浙江财税与会计》[J],2007年第5期。
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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