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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精选6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1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2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2月5日

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3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无法经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

2.到2014年底前,依法关闭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

3.到2015年底前,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矿山70座,尾矿库158座。整合后的矿山保留一个开采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证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稳中求降。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采矿证发放一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冶金矿山及选厂。(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冶金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8)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做到证照齐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和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只有一套开采系统;新建、改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

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基建矿山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整合矿山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进行整合并在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原则上有一套开采系统进行生产。

(3)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要与大型矿山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大矿安全生产有威胁,达不成安全生产协议的,由大型矿山采取托管、整合、收购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拒不参与整改的小型矿山予以关闭;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大于300米。

(4)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到位,采选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按照《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的水土保持措施达到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二)取缔关闭。

1.范围及分工。

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取缔关闭工作。各有关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摸底调查、确定取缔关闭名单、向社会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实施关闭等工作。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生产规模等指标低于上述取缔关闭标准的小铁矿、小金矿、小型露天矿山;有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铁矿或铁选厂,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冶金矿山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水利部门负责)

(5)未经市以上(含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核准(备案)条件的;无合法稳定金属矿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6)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设备,恢复地貌。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恢复土地地貌,严防出现水土流失或泥石流。

3.关闭目标任务。全市2013年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40座(涞源县3座,易县3座,阜平县8座,唐县3座,涞水县1座,曲阳县1座,满城县17座,顺平县1座,徐水县3座),2014年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30座(涞源县2座,易县2座,阜平县7座,唐县2座,涞水县1座,曲阳县1座,满城县13座,顺平县1座,徐水县2座)。全市2013年关闭尾矿库158座(涞源县133座,易县2座,阜平县10座,唐县4座,涞水县9座)。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8日)。有关县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保定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有关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和标准,组织和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和矿区逐一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法矿山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以及生产能力小

于本方案要求的矿山,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具体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汇总表,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矿、选矿行为的力度,绝不允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存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及非法选厂,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取缔及时到位;对决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有关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措施。对应整合或者整治的矿山,要按照整改期限按时完成。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于2013年6月底前治理到位。

(四)总结验收及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有关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底,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有关县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有关县要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县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各有关县政府要细化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停止供应、收缴矿山的火工用品,对非法提供爆破物品的进行依法查处,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单位按要求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供电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和生产矿山供电。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有关县、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提升安全水平。有关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不断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本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入口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当地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有关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2013年2月22日前,各有关县政府要将制定的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备案;此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附件:1.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保定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附件1、2、3.doc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2篇

关于建立北市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区职业教育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精神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定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建立北市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刘武需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冯华区文教局局长

刘子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稳玉区文教局副局长

张道勤区妇联主席

陈文顺区科协主席

李宝生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王淑玲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魏立新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亚娟区农林水牧局副局长

闫山河区卫生局副局长

岳志英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丹区团委副书记

雷建区经济合作局副主任科员

张春敏区科技局科员

李梅区总工会科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文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教局副局长王稳玉同志兼任。

二、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北市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制定全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经费投入、设施配套、师资配备、专业设置、毕业生就业等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全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职业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保证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区文教局负责全区职业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促进职业教育和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办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抓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规划和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和管理力度。区农林水牧局负责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工作,抓好农业科技培训工作的规划和落实,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素质。区发展计划局在负责做好推进职业教育专项建设的同时,要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职业教育给予扶持和保障。区卫生局、区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发挥自身行业优势,以项目为纽带,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的结合问题,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和区科协等群团组织负责在推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抓好在职职工的培训和职工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等。

三、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联席会议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也可适时召开。会议主要听取并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听取成员单位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具体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机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3篇

关键词:保定市,功能定位,分类考核

一、实施新的县 (市、区) 分类考核及制定相应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明确县 (市、区) 功能定位及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跳出行政区划束缚, 因地制宜, 实现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2、明确县 (市、区) 功能定位及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是落实保定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城市功能整体优化的需要。

当前保定的发展进入重要的机遇期和转折期, 更需要将目标定位与功能定位有机结合, 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和发展效能最大化。

3、明确区县功能定位及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是进一步调动县 (市、区) 积极性、实现健康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克服各地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切实促使其从自身的比较优势出发, 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

4、明确区县功能定位及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也是落实市委全会精神, 提高市委、市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

明确县 (市、区) 的功能定位, 有助于把握大局, 统筹协调, 区别对待, 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县 (市、区) 功能定位及制定相应分类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省委、市委全会精神, 围绕履行“一主三次”城市功能, 明确全市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总体思路, 科学界定县 (市、区) 在城市总体发展中的功能定位, 根据不同发展要求量身定制评价指标, 建立一套导向明确、特色突出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 激发各地工作动力和活力, 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基本原则

(1) 统筹全局、整体优化。县 (市、区) 功能定位要依据“全市一盘棋”的方针, 以城市总体功能的优化为前提, 统筹配置各地功能布局, 引导发挥比较优势, 形成特色化配置格局, 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优化。

(2) 优化中心、强化周边。中心城区要剥离与定位不符的功能和产业, 提升社会公共服务品质和活力。周边县和平原县要突出特色产业、城镇发展, 扩充经济总量。山区县则根据其地理条件以履行生态屏障和资源保护的职责,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

(3) 面向未来、立足现实。县 (市、区) 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调整必须首先服从未来的保定的发展战略和布局导向, 并结合自身禀赋和现有基础的实际来统筹发展。

(4) 突出重点、兼顾其他。县 (市、区) 功能具有多元化、复合性特征, 但各地功能定位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 考核指标体系应以主导功能为依据, 并适当有所兼顾。

(5)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比较优势是区域分工的前提和基础。制定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其所处区位、产业基础和人力资源等差异, 综合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 分类设置、各有侧重。

三、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各县 (市、区) 实施分类考核的基本设想

1、核心都市区。

包括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开区4个区。该区域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 建设文化名城。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保护完善古城风貌, 改造推进新城建设;三是搞好三个综合中心和三个专项中心建设,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四是依托“保定·中国电谷”和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 加快发展现代制造业。

2、中心城市功能拓展区。

包括清苑、满城、徐水3个县。该区域以“一城三星”大保定发展格局为重点, 逐步发展成为市区卫星城。主要职责为:一是大力发展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等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二是配合服务中心城区, 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休闲度假等各项社会事业。三是大力发展物流、仓储等现代服务业。四是加快城市化进程, 改善人居环境。

3、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区。

包括高阳、蠡县、顺平、唐县4个县。该区域利用辐射带动效应, 以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和现代农业为主要载体, 不断提高中心城区的整体实力。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 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新城区。二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吸引产业转移和集中, 扩充经济总量。三是以自身特色产业为依托, 按照产业集群要求, 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4、定州次中心城市区。

包括定州、安国、博野、曲阳、望都、阜平6个县市。该区域以扩大定州次中心城市规模, 打造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城镇体系, 形成保南经济板块。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 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新城。二是充分利用省扩权县 (市) 政策, 壮大支柱产业。三是做好开发区建设, 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力。四是制定周边各县市优势产业发展规划, 构建以轻型加工业和商贸物流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实现共同发展。

5、涿州次中心城市区。

包括涿州、高碑店、定兴、涞水、涞源、易县6个县市。该区域以密切与北京的融合, 作为京津项目承接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形成保北经济板块。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 加强与北京的联系和产业对接。二是规划建设“高碑店·定兴”跨县域开发区, 促进高碑店、定兴一体化发展, 进而连接涿州, 形成现代制造业走廊。

6、“白沟·温泉城”次中心城市区。

包括白沟·温泉城开发区、雄县、容城、安新4个县区。该区域充分发挥商贸物流和温泉城地热资源等优势, 逐步建设成北方著名商埠、京南陆港物流区和旅游休闲地。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快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白沟·温泉城”开发区建设。二是搞好软环境建设, 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加快城市化进程, 搞好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形成完备系统的目标考核运行机制

1、强化领导机构的建设。

首先, 进一步完善拓展决策机构, 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 通过奖惩制度以及组织措施予以保证。其次, 加强具体执行部门的建设, 实行考核考评归口统一管理, 强化独立性和专业性。最后, 要建立目标分解上下沟通机制, 共同参与研究, 达成共识。

2、建立目标管理运行机制。

借鉴质量管理中的PDCA管理理念, 促进“考、评、促”一体化, 实行绩效过程管理, 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并及时改进修正, 增强考核的透明和反馈, 切实推动目标任务的达成。

3、加强目标考核的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把各项工作的有关统计指标和数据等, 汇集形成绩效管理数据库, 增强目标考核的开放性和针对性。

4、构建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

在现有主管领导评价、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基础上, 扩大主体范围, 增强基层群众、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力度, 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实施评价。

5、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4篇

一、不容乐观的现状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三重职责:一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政府明确由政府办公厅(室)履行此项职能,也有少数基层政府指定设在监察部门的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此项职能。二是承担着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任。三是承担着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本身政府信息的义务。但从《条例》施行近两年的实践来看(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载体——各级政府网站),省、市、县三级政府办公厅(室)总体情况均不理想。从31个省级政府和366个地级市政府(含省级辖区)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来看,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多数政府网站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无政府办公厅(室),这在省级政府办公厅中尤为突出;在中国软件产品中心发布的2009年政府网站测评中排名靠前的不少政府办公厅也未主动公开自身信息,不能不说是遗憾。二是以政府代替办公厅(室),点开部门网站的政府办公厅(室)就是政府主网页,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目录实质是河北省政府(除办公厅的职责、领导及人员分工外)的信息公开目录。三是相当部分有政府办公厅(室)的名录,但信息公开不全,只公布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责、领导分工和内设机构。四是少数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由于缺少规范,栏目设置不一,信息量差异很大。求同存异,共同的目录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其他栏目;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业务工作内容和政策法规内容的把握上。如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包括十二项之多: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督察、信息新闻、电子政务、财务审计、安全保卫、对外经济协作、行政服务、大型活动和应急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只有公开招聘、录用通知、公告三个子栏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则包括了民生信息、社会管理和人事信息等政府本级信息;河北邯郸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包括了领导活动、会议讲话、工作部署、公告公示、突发公共事件和政府大事记等方面。

二、规范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考虑和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职责,不仅要承担起本级政府和指导面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职责,而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无愧于《条例》赋予的使命。从全国各省和部分地级市已公布的政府办公厅(室)“三定”规定来看,在省、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党委、政府均强化了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这无疑是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福音。尽管各地情况不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但在保留一定自主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应“上交”政府的四项工作

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能看,下面四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工作应上调到政府层级中去。一是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当然要剔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管理的文件。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实际从事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尽管省级和地县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相应的政府应急委的办事机构,但从《条例》的要求看,其主要内容应纳入政府级信息公开内容。三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点工作会议等会议同样应放在政府层面主动公开。四是电子政务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的电子政务因涉及到各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和力量整合等,而不仅仅是政府自身的办公自动化和政府网站建设,故应放置到政府层面。

(二)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共性职能和部分地区成功实践提出共性栏目设置规范,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子栏目进行适当增加或删除。以地级市为例,市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1.机构设置概况

⑴机构职能(“三定”规定);

⑵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分工;

⑶内设机构(应公布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⑷下属单位(如有)。

2.政策法规(只放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职能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相关的内容)

⑴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保密法等);

⑵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条例》、**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等);

⑶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

⑷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

⑸政策法规解读。

3.业务工作(根据职能不同可以增或减子栏目)

⑴工作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等);

⑵工作简报(如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和督查工作简报、政务信息简报、调研资料等;如内容较多可分别单列子栏目如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调研工作等);

⑶领导讲话(只放办公厅(室)领导涉及办公厅(室)职能等方面的讲话);

⑷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工作小结;办公厅室业务工作专题总结);

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⑹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

⑺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等工作;

⑻其他业务工作。

4.其他

⑴其他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

①加强自身作风、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②各类动态政府信息;

③其他类;

⑵资料下载

①政府办公厅(室)使用的A4通用模板和方正字库;

②政府办公厅(室)公文受理名单等等;

③友情链接(可直接点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内其他城市政府办公厅(室)、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

三、加强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职责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特别是保障机制是否健全。

(一)明确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协助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要把本级政府、面上指导和本办政府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班子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办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构负责、有责任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和发布同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按照《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错误信息澄清、对外发布协调、过错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完善信息生成、制作、保密审查、发布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一时间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在法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处置,以率先垂范的行动取信于社会和公众。如为保证各类文件的及时有效公开,有效的做法是在发文稿纸上增设“可否公开”、“在何种载体上公开”等栏目,在文稿起草、审核阶段就同步考虑公开工作;其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批准可按保密审查的要求设计相关表式,以便及时运转和明晰责任。

(三)加大考核和督查。一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其内设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按月或季公布信息提供和录用情况,年终与全年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差。二要发挥督查、责任追究的效应。对接近《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处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要及时提醒,发生3次及以上超限的应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应予责任追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5篇

工作制度

为搞好本办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开展,根据《中共罗定市委、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是本办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本办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二)本办各股(室)要按照本办的“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股室职能和职位说明的有关内容,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当某一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止。

(四)本办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本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按照“谁为第一接待人,谁负责认真接待”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同时,凡在本办内首次接待来函、来电-1-

和来办事人员的股室和工作人员,视为首问责任人。

(一)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做到热情礼貌接待。

(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属本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帮其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诺办理期限。

(三)对属本办其他股室或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做好指引和帮助联系;对责任不明确或需要请示领导的事情,应及时报告本办领导。

(四)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向来者做好解释说明。

三、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

(二)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沟通联络工作,认真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务实高效,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能全面顺利开展。

(三)开展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傲慢、不耍态度,依法办事。

(四)严格遵守有关勤政、廉政制度,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来本办办事的人员或者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属本职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作出明确的答复,并耐心解释。对不属本职范围内的或一时无法作出

明确办理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做好指引和解释,对责任不明确或需要请示领导的事情,应及时报告本办领导。

五、办文限时办理制度

(一)本办各项来文、发文工作实行限时办理制度,确保各项来文、发文及时、准确、高质量地处理完成。

(二)凡送来的信件、文件、明电、传真、资料、简报等(以下简称“材料”)要当天及时送到相关领导阅示,特急的文件实行急事急办。

(三)材料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股根据文件的轻重缓急当日送达相关股室或领导。

(四)上级送来的“三密”文件,应当按密件办理程序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或送有关单位阅办。

(五)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请示件,自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办理:

1.不需要协调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

2.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协调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如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较长时间才能办完的,向来文单位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3.条件不具备、不同意的请示事项,在领导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来文单位。

(六)各单位送来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不含规范性文件),先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再呈有关市领导审定,同意印发的,由秘书股按照发文程序和轻重缓急及时印发,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如领导不同意印发的则在接到领导签批的当日告知来文单位。规范性文件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完,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七)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示件,按照批示期限办完,没

有明确具体时间的,从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如因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的,要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

(八)市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急件特批特办、随到随办;没有提出时间要求的,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完或通过督办通报回复;如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作另行处理。

六、同岗替代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本办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同岗替代人员必须以熟悉和知晓缺岗工作业务,能独立完成工作为前提。反之,不得进行同岗替代。

(三)为保证本办每一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某一工作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主任缺岗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替代;副主任缺岗由主任或其它熟悉需替代岗位工作的副主任替代;各股室负责人缺岗时,由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其他股室负责人或本股室工作人员替代。

(四)任何岗位在缺岗前,应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办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同岗替代人员对替岗期间的工作负责。

(六)同岗替代前,必须经本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秘书股备案。

七、绩效考评制度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本办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内容

1.对各股室或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2.对本办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政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绩效考评方法

1.绩效考评工作,由本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绩效考评工作,每进行一次,与年终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3.本办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评个人档案。

(四)绩效考评效果

1.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结果列入个人档案,是对工作业绩评定、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纪律处分、干部选拔任用、效能告诫的重要依据。

2.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为:综合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89分为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五)本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视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结果对其进行效能表彰或效能告诫。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群众对市政府办公室各股(室)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二)本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和代管部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日常管理、督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股(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股室或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对分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股室或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接待、引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2.根据工作职责,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工作但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延误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4.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5.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6.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明白的事项或补齐全部材料的;

7.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6篇

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保(回国)工作或定居实施办法。

(八)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做好解困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十三)管理市公务员局。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职责、组织、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08)

(三)政策研究处

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追偿事务;负责处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001)

(四)规划统计处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保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954)

(五)就业促进处

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39)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级机关(含中央、省驻保单位)、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选派援疆、援藏、援坝干部及内返安置工作;负责省、市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3342)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落实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办法;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45号;电话:3030656)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及审核审批;承办全市各等级职业资格审核、评审和推荐。(地址: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29220)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保定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全市各类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负责全市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承办专家休假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管理工作;承办省级以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及专家津贴的发放工作;督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

落实外国专家来保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政策;承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并办理外国专家来保工作许可等事宜;承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市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申报和落实工作;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协调、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市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034)

(十)职称管理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4018)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聘用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344)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及经济性裁员规则;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和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批准市属及县(市、区)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761)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贴补贴、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185)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定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和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初审;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21)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648)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落实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标准;组织拟定全市企、事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电话:2016356)(十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因病)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52)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地址: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6号;电话:2011191)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驻保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调组织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市属单位和驻保中、省直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426)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62534)(二十二)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本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的服务事项;负责受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各环节的办理全程跟踪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处理行政许可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68号;电话:3355051、3355055、3355060)

三、保定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项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贯彻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定市公务员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公务员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4408)

(二)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负责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52176)

(三)考试录用处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及县乡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负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87413)

(四)培训与监督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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