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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报告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变更申请报告范文(精选16篇)

变更申请报告 第1篇

致:************河流域管理处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

因我公司人事调动,同时为了更好的完成此项目等其他原因,经我方研究决定:对我方承建的************除险加固工程二标进场的主要负责人变更调动,现将其变更厚人员在本工程中所担任的职务及证件呈报,请贵单位审核。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单位:

时 间: 时 间: 时 间:

变更申请报告 第2篇

杰兴镇雷鸣村20xx年被列入土地整理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由四川恒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在县国土资源局、镇村干部共同努力下,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部分设计与实际地形不符,为了使土地整理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镇人民政府拟对雷鸣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变更:

一、田间道路

(一)01田间道路由原来的.200米增加到352米;

(二)02田间道路由原来的593。7米增加到743。7米;

(三)03田间道路由原来的132。2米增加到202。2米;

(四)05田间道路由原来的142。8米增加到367。8米;

(五)06田间道路由原来的261。7米增加到611。7米;

(六)07田间道路由原来的443。6米增加到513。6米;

(七)08田间道路由原来的246。5米增加到442。5米;

(八)09田间道路由原来的734。7米增加到936。7米;

(九)10田间道路由原来的243。7米增加到293。7米;

(十)村委会旁边新增田间道路265米;

(十一)6社新增田间道路100米;

(十二)8社新增田间道路150米;

(十三)11社新增田间道路200米。

以上总计增加田间道路长度2180米,宽度为3米,预算共需资金651102。90元。

二、06田间道路增长段350米新增为框架网形式护坡,预算增加金额29405。60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需增加资金680508。5元。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

变更申请报告 第3篇

(一) 债权的概念

债权, 一般是指在债的关系中, 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得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的给付是属于有法律原因的给付, 债权人得永久保持其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保护其请求权, 并在取得执行名义后, 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 债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债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债权的处分行为,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结点, 债权转让将使债权失去同一性。①在英国普通法中, 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 按照普通法的规定, 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萨维尼等人就主张债权不得转让, 理由是如变更债权人将有违于债权的本质, 并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和特定给付的信赖。而英国普通法则采取授予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施债权转让。在罗马法后期, 人们通过诉讼代理来实现权利转让, 裁判官可以通过改变有关程式中姓名的方式确认委托的指派, 并直到优士丁尼时期才做出确认, 一方面诉讼不受指派人撤销指派或者死亡的影响, 另一方面, 受转让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后否认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解除。②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初步建立了债权转让制度。随着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民法也大都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79条均做出规定, 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民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制度主要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 债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个除外条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由此我们认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有效并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非法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如赌债。第二债权人要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债权转让行为需要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第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对于这一点, 各国民法的立法主张也有不同。德国、美国民法认为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不需通知债务人③, 而我国《民法通则》却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从目前来看事实上大多数国家民法均采用通知债务人的观点, 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则不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是如此规定的。第四部分债权转让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受让人法律地位的现状与思考

(一) 债权受让人的不同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的执行法, 大多数国家对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变更是认可的, 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是以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记、债权让与、债务转移情形时, 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行为对权利承受人有效。”《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77条也做出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期间债权人改变时, 债务执行事务局应通知债务人, 被执行人须在获悉债权人变更后10天内向执行地的法官书面提出附具理由的异议, 并以表面可信理由列明其对新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的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其是否享有执行启动权, 债权受让人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 但其确是真正的实际权利人, 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 分歧也较大。有的法院认可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在执行程序中制作裁定或通知的方式予以确认。也有的法院却做出规定, 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 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转让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 不予许可。这样的规定显然就否认了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地位。

(二) 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实现权利的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身依然是具备一般债权的完整的可处分性, 禁止已决债权流转不仅违背基本法理, 而且违背了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权的初衷。④合法的债权转让肯定是有效的, 那么作为债权受让人既然不享有执行的启动权, 那笔者理解就只能通过再次诉讼确认的方式明确其权利。然而我们不禁又会疑惑, 这样增加的诉讼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确认诉讼期间, 既然原案件已经终结, 那所采取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需要随之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又将如何确定?一系列的问题就将随之产生。

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问题

(一)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的执行启动权已经得到司法解释明确认可, 其作为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主体也优先享有了特殊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62号) 第3条明确做出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 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这是最高法院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在申请执行问题上的有益尝试, 这一规定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或在进行转让时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 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对照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仅仅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特例, 作为普通债权转让行为对照该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债权转让是有限制的, 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合同明确不可转让的债权, 其转让行为是不生效更不可能得到合法执行力的。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是不受这一限制的。第二, 法律对债权担保人的保护是不同的,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 担保债权同时转让, 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 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而作为普通债权转让必须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对于约定债权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的条款也必须依法认定。第三, 变更申请执行人要有法定程序保护债务人的权利, 应当告知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申请复议权等合理的程序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要求。

四、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

(一) 对变更程序的不同理解

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我们是必须依法保护的, 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也必须给予其恰当的救济途径。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 法院直接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其二是告知债权受让人另行确认之诉, 债权受让人根据确认其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书再申请执行。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区别就是由执行机构还是审判庭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单一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法律认定上是简单而明确的, 执行机构完全可以行使审查权, 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时执行机构就是行使了其审查权, 而且债权转让行为在形式上也不影响债务人的实体权利。

(二) 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具体的程序要求

法律在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上必须有严格的规定。首先, 要由债权受让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次, 对于权利人的申请, 执行机构必须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 并告知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可以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审查结果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再次, 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复议权, 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债权转让引起的社会问题

(一) 债权转让与司法腐败的联系

笔者认为, 执行中的债权转让所引起的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是许多法院否认债权受让人执行启动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法律文书确认的原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 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 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行下将债权低价转让给与法院执行人员关系密切的“债权受让人”, “债权受让人”再和执行人员搞权钱交易, 导致司法腐败。这是一个事实存在, 也不容回避的问题, 但是法院为了防止司法腐败而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则更是不妥。笔者认为, 法院虽然不认可执行中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的地位, 但“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迂回, 其一, 委托代理制度是罗马法的首创, “债权受让人”可以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执行中出现, 照样可以代收执行款物;其二, 再行诉讼确认的方式也不是很复杂,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三,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利用其与执行人员的特殊关系与债务人搞权钱交易。因此通过限制执行中的债权转让行为显然是达不到防止司法腐败的目的。

(二) 防止债权转让引起司法腐败进行的一些建议

债权转让不是导致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必然因素, 真正的原因还在执行队伍规范化建设没有落到实处。第一, 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变更程序限制因债权转让导致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权的滥用, 审查变更的合议庭制度、听证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二, 执行期限规定和执行公开制度应该得到有效落实。通过严格要求执行期限的规定, 防止案件久执不结, 结而不了的现象。第三, 从队伍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 纪检部门可以对变更债权受让人为执行主体的案件重点检查, 如果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能又好又快地实现权利的话, 一般是不会转让其债权的。

六、几点立法建议

(一) 平等的法律地位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普通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而且充分反应了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也不应享有特权, 甚至突破有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否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强制执行法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解释出台时应当明确所有的债权受让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 原债权人利益兼顾

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 我们往往会注意到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原债权人。虽然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 但执行机构还需审查其真实性, 是否有胁迫、欺诈等情形, 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三) 转让债权的同一性

债权转让时应当是包括其从属权利的所有权利, 原债权人一般不得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不同的多个受让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是公共权利确认的结果, 其具有完整性和强制性, 在转让这类性质债权时必须明确这一点。

注释

1论著: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709页.

2论著: (英) 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211页.

3论文:参见罗华.“试论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

变更申请报告 第4篇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第5篇

我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上重新选举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完毕(原法定代表人XXX,现法定代表人:XXX)。而企业资质证书及信息锁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已发生变化,根据厅里关于企业信息变更的相关要求,现提出申请将资质证书及信息锁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信息由原来的XXX变更为XXX,特此申请。

请给予批准为盼。

附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变更 申请报告

抄送:公司财务部、工程部、总工办

人员变更申请报告 第6篇

由新疆乐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新疆立弓交通监理咨询中心监理的伊犁州交通局xx年重要农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单位第九合同段,监理组第五合同段。目前项目部因多方原因,现提出对以下人员变更的申请。

为了更好的把进度赶上来特此上报!望领导批示为盼!

附:项目咳嗽北涓昵氡ǜ婕跋喙厝嗽弊手

伊犁州交通局xx年重要农村公路

改建工程第五合同段监理组

变更申请报告 第7篇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兴海路至帽峰山道路硬化工程(K0+000-K4+300)于2013年2月经宁海县交通局批准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宁交会纪[2013]5号,初步设批复主要内容:

1、线路走向及工程规模;

2、工程实施标准;

3、完善全线的安全设施、防护、排水设施等附属设施;

4、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图纸。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52.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94.3万元)。本工程预算价300.4232万元,于2013年6月18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由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273.9965万元。本工程于2012年7月25日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处于施工状态。因本工程边沟开挖不适合采用爆破施工,需要采用机械挖沟,致使工程发生以下变更,本次申请变更金额6.9060万元。累计变更金额6.9060万,本次变更属事前申报。具体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1、本工程边沟开挖不适合采用爆破施工,需要采用机械挖沟。变更后增加金额6.9060万元。

建设单位:宁海县人民政府桃源街道办事处

变更申请报告 第8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 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 同时规范了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并没有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但准则却对如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如何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披露做了规范。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前公允价值的概念早已存在, 有些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披露主体披露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较为分散, 并且少数情况下不同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还存在不一致, 导致了实务操作的多样性, 降低了报表信息的可比较性。新准则把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到一项准则中, 为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权威的指导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许多规范和要求与现有的实务评估要求一致, 但还是引入了以下的一些变更:

(1) 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

(2) 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 引入了类似于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对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层级进行披露的方法, 要求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层级计量和披露;

(3) 要求在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是基于将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

(4) 对公允价值的有关披露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运用准则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披露要求3个方面阐述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及引入的新变更。

1 一般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进行有序交易时卖出资产所取得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 即, 退出价格’ (an exit price)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认为公允价值是退出或“脱手”价格, 换句话说这个价格是企业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付出的价格, 而非获得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或承担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进入价格”。退出价格的概念和进入价格的概念是不同的。由于退出价格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对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的预期, 所以“退出价格”不会受到企业持有资产或转让负债的意图所影响。

公允价值层级的概念及运用原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已经建立, 此次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把公允价值层级的运用和披露推广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准则把公允价值计量的等级分为3个层级。对于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高优先级是可观测的输入值 (第一层级输入值) , 最低的优先级是不可观测的输入值 (第三层级输入值) 。计量单位的公允价值将被整体划分到某一层级。“一项公允价值计量应该整体归入公允价值层级中对整个计量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输入值相同的层级。”第一层级的输入值是指在计量日企业能在活跃市场上获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未作调整的报价。企业在选择市场报价时应当首先采用主要市场上的报价;当没有主要市场时可以采用最有利市场上的报价。第二层级的输入值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 除第一层级以外的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例如: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测到的输入值。第三层级的输入值指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测的输入值。准则在附录B第36段为我们提供了第三层级输入值的例子。

最可靠的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如果不能得到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或主要市场上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 企业可以使用准则允许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需要使用输入值, 在选择输入值的时候企业需要遵循尽可能使用可观察的输入值, 最小化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准则列举了常见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附录B中包含的对3种估值技术的描述, 但准则并没有为如何运用估值技术确立标准, 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实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计量日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在“主要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准则认为主要市场是指企业能够进入的, 被计量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活跃度最高的市场。当没有主要市场时企业应当选择资产或负债在最有利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 能够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金额最小化的市场”。企业无论选择用主要市场还是最有利市场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 这个市场必须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市场。由于不同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所以不同企业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可能不同。在确定主要市场和最有利市场时, 企业没有必要为确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对所有可能的市场进行详尽的研究, 企业只需要考虑现有的信息。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假定企业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就是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5段里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当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处理。交易费用指:“在主要市场上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产生的, 能够归因于该资产处置或该负债转移的成本”。关于交易费用的处理这里有2个要点: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成本。 (2) 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 但却要求企业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考虑交易费用。例如:“企业可以在A、B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 且企业能够获得资产X在这两个市场上的计量日的价格。企业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交易量相似, 但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价格不同。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我们是这样考虑交易费用的。在市场A销售资产X, 售价是81元, 在市场A交易费用是9元, 将资产运输到市场A的成本是9元, 所以在市场A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3元。在市场B销售资产X, 售价是75元, 在市场B交易费用是3元, 将资产运输到市场B的成本是6元, 所以在市场B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6元。假设资产X不存在主要市场, 那么企业应按照最有利市场上资产X的价格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 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的市场”。在这个例子里, 企业把资产X拿到B市场出售收到的净额66元大于在A市场上收到的净额63元, 所以资产X的公允价值应该按照B市场上的价格75元减去运输成本6元等于69元计量。

2 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7段要求“企业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以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为基础进行计量”。“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发布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十号中在讨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就已经使用过。把“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概念纳入到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 有助于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现有评估实务保持一致。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规定, 企业在确定“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时需要考虑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可能的使用”, 比如房地产的所在地或规模;“法律上允许的使用”, 参与者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限制, 比如区域规划法规的限制;“财务上使用的可行性”, 这里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市场参与者投资要求的回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在第29段里强调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确定的”。换句话说, 企业是否打算以不同的方式使用资产并不重要。例如, 企业为了维持其自有品牌的竞争地位, 采用“防御性收购”的方式收购了企业不打算使用的竞争品牌。不论企业的收购意图是什么, 在对被收购品牌公允价值计量时, 企业应该按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在“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假设下计量该品牌的公允价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9段里提及:“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当前的使用并非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或其他企业的使用方式有可能增加资产的使用价值时, 企业可以假设资产当前已经按照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方式在使用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判断的难度。

关于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与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相比变化较大。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里, 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基于将该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五号、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和第三十九号把负债的公允价值定义为:“能够在知情、自愿的当事人之间结算的金额”。负债的“结算”既可以通过清偿的方式实现, 也可以通过转移的方式完成, 而原本关于负债公允价值定义中并没有明确“结算”价值指的是清偿价值还是转移价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澄清了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转移价值而非清偿价值。由于负债和权益有可能存在合同或法律方面的限制, 与资产相比负债和权益可能没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 (即使是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债务证券或权益证券, 证券在市场上的报价也只是证券持有人的“退出价格”, 而非证券发行人的“退出价格”) 。如果从发行企业的角度不存在负债和权益工具转让的活跃市场或找不到负债或权益工具的“退出价格”, 企业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通过以下方式得出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 用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比如债务证券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

(2) 使用其他可观察的输入值, 比如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3) 如果上述两种信息都无法获取, 采用其他估值技术 (收益法和市场法) 。

3 披露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包含了一套综合的信息披露框架, 在这个信息披露框架里不仅包含了财务报告准则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 还包括了理事会建议的额外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要求企业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在初始确认后, 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估值输入值;经常性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对损益或综合损益的影响。”资产或负债的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 在每个报告期末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资产或负债的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也要求企业对资产和负债按类别进行披露。在将资产和负债分类时, 企业既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特征和风险, 还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由于受到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准则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在进行公允价值披露的时候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表1归纳了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注:菁表示应披露

通过前面的解释和分析我们会发现, 在大多数情况下, 企业不会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发布而对现有的计量方式、方法做出重大变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有的评估实务的总汇。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 理解变更的基本内容有助于企业合理运用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从表1归纳的内容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于披露提出的要求明显增多, 要求也更为细致, 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流程以获取披露所需要的信息。

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准则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 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对现有评估实务的总汇, 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 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本文从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出发, 在阐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对新准则引入的变更部分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层级,退出价格,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披露要求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窦家春.基于公允价值的会计计量问题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3) .

[2]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上) [J].新会计, 2011 (11) .

[3]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下) [J].新会计, 2011 (12) .

[4]IASB.IFRS13——Fair Value Measurement[S].2011.

[5]余柳燕.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 (5) .

变更申请报告 第9篇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变更申请报告 第10篇

我单位北京同仁堂南昌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场南路店,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198号一楼,为响应国家号召实现城市规划拆迁,搬迁至 变更事项:

营业场所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198号一楼,变更为

请贵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变更送审申请报告 第11篇

增加造价请求送审的报告

覃塘区人民政府:

覃塘区东龙镇京龙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于2014年 月 日开工,在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发生了多项变更,基础工程量增加,初步概算增加工程造价约87329.4元,原合同价499998.87元,变更后工程造价为587328.27元,比原合同工程造价增加 5.725%,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基础开挖的实际情况,经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达成一致意见,由设计及勘察单位对该基础进行变更处理方案,(详见变更通知书)根据变更通知发生的工程量如下:

1、土方开挖工程量:16.5*8.3*2.8=383.46m³

2、溶洞土方开挖工程量:4*4.2*2.7+5*3.3*2.6+4.5*2.7*2.7=121.065 m³

增加土方开挖工程造价合计(383.46+121.065-(原投标)360.364)* 4.39=632.87元

3、增加回填土方:263.88 m³

增加回填土方工程造价合计:263.88*8.14=2147.98元

4、余方外运:121.065*11.15=1349.87元

5、超深满堂基础C25商品砼:16.5*8.3*0.4= 54.78 m³

该项增加:54.78*392.79=21517.04元

6、溶洞满堂基础C25商品砼:4*4.2*2.7+5*3.3*2.6+4.5*2.7*2.7=121.065 m³

该项增加:121.065*392.81=47555.54元

7、基础 胶合板模板 木支撑:19.8

4*44.76=888.04元

8、污水泵[出口直径100mm]:14.88台班* 187.82= 2794.76元

9、增加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5633.61元;

10、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807.82元

以上10项合计增加造价为87327.53元。(最终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本项目计划资金是 万元,合同价为 元,计划资金余款 为 元,故增加工程量的部分资金从本项目计划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中支付。

上述变更工程经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和我校代表多次核实属实。根据《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覃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覃政国【2011】15号)精神,我校拟将该工程变更预、结算报送覃塘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附件:

1、《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覃塘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覃政国【2011】15号)

2、覃塘区东龙镇京龙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预算书一份

3、工程签证单1份。

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京龙小学

变更人员申请报告 第12篇

致:XXXX局

由我司负责施工的XXXXX工程,由于项目机构人员工作调动,原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中技术负责人:XXX同志、施工员:XXX同志、XXX同志、质量检查员:XXX同志、安全员:XXX同志,因向本公司辞去其职务。现拟更换技术负责人为XXX同志、施工员为XXX同志、XXX同志、质量检查员为XXX同志、安全员为XXX同志.特此申请人员变更,请贵局批准!

附:调整人员证件。

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年X月XX日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第13篇

工程名称:沙王社区小学

致:德州市设计院

内容:

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建设厅及德州市建委对节能一体化精神的号召,提出外墙工程变更。

先申请将外墙保温工程更改为非承重空心切砖自保温体系建筑构造结构一体化理由如下:

1、原设计外墙保温采用聚苯板,本身存在着墙体保温层脱落、墙体保温层开裂、墙体饰面涂料的龟裂、保温层掺水等质量问题。

2、聚苯板属于易燃保温材料,容易发生火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聚苯板使用年限较短,因此存在寿命到时进行二次的问题。

4、聚苯板薄抹布外墙体系对施工要求较高,若对节点和特殊部位的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墙体渗漏,不易修补。

5、聚苯板外墙保温工程对网络布及腻子和涂料要求较高,若选用不当则易产生保温墙体面层裂纹。

6、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要求较高,决定了它的施工工期较长,施工及更换成本也不低。

(后附设计变更理由阐述)

变更申请报告 第14篇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克拉玛依高鑫印刷厂原地址克拉玛依市,现已迁至克拉玛依市新安小区5-9号,原法人何志勇现变更为张文艺。望工商所批准为盼!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变更报告 第15篇

经 批准,我单位申请变更以下事

项:

1、

2、

请贵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隶属部门意见及盖章: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第16篇

施工方案变更申请报告

我部在对本工程进行现场考察和复测时发现,设计沟渠路线

K0+500~K3+400段,部分线路需要从盘县普田乡普克村的主要街道上通过,该街道宽度仅有3米,街道两旁皆是民房。且其它线路在盘县境内,施工现场横坡较陡。按照原施工方案,存在几个不利因素:

一、经过村寨施工地段多处开挖深度将近4米,宽度2.6米,很容易导致街道两旁的房屋基础坍塌,有严重安全隐患;

二、由于当地街道狭窄,交通运输不便,施工作业面较为狭小,经我部初步测算,修建该处引水沟渠约需一个多月,从而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交通和生活,恐将引起施工纠纷。

三、由于开挖土石方量较大,横披较陡,堆放大量的土石方要占用较多的良田好土,且容易影起水土流失。

综上所述,我部经过认真测算及研究,对本工程提出如下变更建议: 将该地段加盖板的浆砌石渠管变更为ф1000钢筋混凝土砼管。开挖后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协调指定弃土场集中堆放,增加土石方运输。

变更后,可创造如下有利条件:

1、在开挖深度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一定开挖宽度,降低对渠道两旁房屋的影响,有效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2、少占良田好土。

3、可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对当地村民交通生活的影响,减少各方面的协调难度。

投资概算:

钢筋混凝土砼管工程单价690元/米比原设计浆砌石钢筋混凝土盖板(平均造价596.31元/米)投资增加了约30万元。

汽车(4立方米)运输土石方约10000立方米,工程单价10元/立方米,投资增加了约10万元。

综合两项变更,可加快施工进度,减小安全事故隐患,降低各方协调难度,增加投资40万元,请有关单位批准。

由于当地有大量超重车辆通行,所以过公路段需加盖负重钢筋砼盖板。

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

清水河烟水工程项目部2011-4-19

附:渠道变更图纸(浆砌石)

过公路负重盖板施工图

关于水池位置移动

申请报告

根据我单位对2#、9#、10#、13#、16#开挖线放样,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参建单位商定一致,水池位置移动如下;

1、2#水池原设计位置由于横坡较陡,无施工工作面,开挖弃方无处堆放。故该水池移到西北方350米。

2、9#水池原设计位置由于横坡较陡,且开挖方量较大,无处堆放。该水池移到东北方400米。

3、10#水池原设计位置由于在经济林区,需砍伐的树木较多,无法协调。所以该水池移动到西北方250米处。

4、13#水池原设计位置在溶洞上,故该水池移动西北方约160米处。5、16#水池由于受当地村民的强烈要求移动到东南方360米处。

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

变更申请报告范文

变更申请报告范文(精选16篇)变更申请报告 第1篇致:************河流域管理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因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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