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精选8篇)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1篇
一、司法警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二、警械在购入、故障、毁损、销毁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三、警械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司法警察因执行任务申领的警械,要妥善保管好,不得故意毁损或将警械转借他人;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警械交回警械室,并进行登记。
五、其他警队借用警具时,需经本单位分管院长同意。
六、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
七、严禁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八、警械室管理人员应保持警械室内卫生整洁、警械分类明确、摆放有序,并定期对警械进行性能维护及保养。
九、归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警械,要做好登记,定期进行检查。
十、任何非警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入警械室。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2篇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perations of police equipment supplies in the warehouse 【标准状态】现行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修订日期】2016/12/13 【中国标准分类号】A94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10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暂无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3篇
一、警用装备采购制度内容的殊性要求
1.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目前, 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内容涵盖了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现行的法律, 条例和规定明确了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职责。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条件, 合同的谈判与起草, 合同的审查和签约以及产品的质量监督, 检验验收, 交接发运, 经费支付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准则。还对合同变更, 解除与终止, 合同信息管理, 监督检查, 奖励与处分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为装备采购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实施, 竞争择优, 注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2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特点。
(1) 过程性。警用装备生产的“全过程”往往需要几年, 其周期长且风险大。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要始终贯穿于警用装备使用的全过程。警用装备采购合同根据警用装备采购的全寿命分为生产合同和维修合同。这2类合同分别对应着警用装备的生产和维修。针对维修合同, 以前管理人员只是把它当作武器采购军方自己的行为。而没有从整体上考虑, 因而忽略了他与采购合同的联系, 维修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不仅要在警用装备使用时考虑, 而且应在整个警用装备的生产中有所体现, 这样才能保持警用装备的使用稳定性并降低整个警用装备系统的消费比, 维修合同是警用装备采购合同有机组成部分。维修合同除了明确规定生产厂家平时的维修责任外, 还应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在战时是保障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因此, 警用装备采购合同必须要全程考虑, 分段实施。
(2) 全程性。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不仅具有时间的连续性, 而且所涉及内容也是十分广泛的, 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的条款主要考虑交易双方的权责关系和合同的可行性。交易双方的权责关系是对待合同主体的行为规范, 而合同的可行性是指合同主体在客观条件约束下交易行为所能达到的程度。就合同的不可行性而言, 它包括警用装备的技术不可行性, 计划不可行性, 保障不可行性, 费用和进度不可行性和技术不可行性。许多技术不可行往往都是由对新系统提出较高的性能要求所造成的。计划不可行性是指获取和更正一些可能不受到警用装备计划控制但又可能影响计划的活动。它包括:高层权力决策造成的中断, 不可预见且与生产有关的问题造成的计划中断和研制, 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中断等。保障不可行性与技术不可行性和计划不可行性具有紧密的关系。如警用装备的使用, 这时产生的保障一般属于计划不可行性, 然而一旦维修使用保障成为主要内容时, 警用装备的使用也变成了一种不可行性保障。费用和进度不可行性是指, 在警用装备预算一定的情况下, 警用装备的费用增加, 就要消减其他方面的预算。在这种情况下, 费用和进度不可行性降成为主要内容。在上面提到的合同不可行性中, 技术, 计划和保证不可行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他们决定着费用和进度不可行性。总之, 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不可行性来自多个方面, 需要综合考虑并分清主次关系。
(3) 系统性。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系统性是由于警用装备本身就是1个复杂的系统而导致的, 因而警方要进行警用装备采购时就需要整体规划, 正确处理好警用装备采购合同和维修合同之间的时序和资金分配关系。就卖方而言, 企业在生产警用装备时需要系统考虑警用装备的采购合同。就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者而言, 国家需要兼顾警方和企业双方利益, 对警用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要做到统一政策和系统考虑。
二、警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的特殊要求
1.公安部装备局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警用装备采购合同法规建设是1978年以后,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逐步建设起来的。1998年公安部装备局成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装备发展的要求, 加大了装备采购合同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各地公安厅局装备处各省级公安厅局装备处组织驻厂警用装备采购代表机构, 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 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服务保障计划。
2.各地公安厅局装备处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为了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规范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要, 各地公安厅局装备处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非致死性警用防暴装备 第4篇
现代化的防暴乱装备极大地提高了警察的反暴乱效率,使少量警察完全可以迅速地镇压大规模的暴乱
美军以及北约军队用真枪实弹对付伊拉克和塞尔维亚人的示威,结果招致了不少批评,因为当今各国应对内部暴乱大都是采用非致死性警用防暴乱装备。
同样,武警和特种警察部队在反暴乱中面对的主要对手不是外国入侵者,而是犯罪分子和骚乱人群。
因此他们当然需要装备相应的非致死性警用防暴乱装备。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禁止向许多国家出售军用装备,但对警用装备出口并无限制,因此西方一直向中国警方积极推销包括警用防暴装备以及警用电子战设备在内的各种最新高科技警用装备。
观察监视设备
目前各国警方广泛应用设置在城市各处的电视监视系统(摄像头)对付暴乱。通过这套系统,警方可以在指挥室内清楚地看到暴乱的苗头,并及时将之扑灭;还可以全程取证,事后追查每一个犯罪分子。该系统成本很低,作用极大。
近年,西方研发的一种计算机人面部识别系统,据说正确识别率超过95%。有关厂家在展会上强调,电视监控加上计算机面部识别系统足以保一方平安。但现实中这些高科技装备总是少人问津。
新型便携式警用视频记录和传输系统,一个人就可以轻易携带,适合在逼近暴乱的危险区摄像,让警方负责人可以在远离现场的安全位置借助大屏幕仔细观察,从容指挥。
新型白光电视观察设备,能观察和记录10公里外的视频图像。而警用的夜视仪,可在夜间搜索和瞄准目标。有这样一款警用设备, 在完全没有可见光的夜间,它先用热像仪发现和监视几千米以外的目标人物,如果感觉可疑,就发射一束激光,这种激光几乎是人眼不可见的,却可以照亮数千米之外嫌疑人的脸,并由长镜头微光电视记录下来,再用电脑自动和疑犯照片对比,最后把结果告知警方。该系统可保证警方秘密侦知暴乱分子的会议,将暴乱扑灭在准备状态。
单人防暴装备
警棍、电警棍是常用的非致死性防暴警具。配套的还有防暴头盔、防暴护具和盾牌等护具。这些护具防护面积较大,可以抵抗暴乱分子石块、棍棒和刀具的打击刺割。但防暴护具绝对不能抵挡枪械发射的子弹。
目前上述单人防暴装备都已实现国产,成本大幅度降低,普遍装备了警员。不过发达国家的单人防暴装备仍有其优势。例如它们的防暴头盔、防暴护具远比国产的舒适,适合在炎热或寒冷的天气下长时间使用。又如成为发达国家防暴警察标准配备的印尼藤制警棍,该警棍又长又直,但弹性奇好,把它首尾相接弯成一个圆形也绝不会折断。但中国国内目前没有能力种植。
单人防暴装备是警察必不可少的标准装备,但它的效率较低,一群佩戴全套单人防暴装备的防暴警察最多只能对付相应数量或比己方仅多一两倍的暴乱分子,对于大规模暴乱,它只能起辅助作用。
防暴弹药
武器专家曾改装了警方普遍装备的7.62毫米54式军用手枪和56式突击步枪,使其能发射非致死性橡皮子弹,这样防暴警察就能对付十几倍于己的暴乱分子。不过上述改装的装备,虽然解决了非致死性防暴装备的有无问题,但它们使用起来并不方便。
同西方一样,中国警方目前也装备了催泪弹、闪光弹、爆震弹、染色弹、烟雾弹等非致死性特种弹,它们已形成系列,每一系列当中,主要结构基本相同,只是弹头不同。这些弹药都能使对手失去暴乱能力,同时避免了警方的伤亡。 特别是它们效率较高,一群防暴警察使用这类装备,可以轻易驱散成千上万的暴乱分子。
催泪弹主要是使对手“泪眼模糊”、呼吸困难而失去抵抗能力。警方可以佩戴防毒面具而不受影响。35毫米催泪弹爆炸1分钟后有效范围为160平方米。35毫米防暴榴弹在100米处的精度为0.3×0.5米,如此高精度足以射入100米外的小汽车或房屋的窗户,制服里面的疑犯。
作为一种警用武器,其要求和军用武器完全不同,它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小杀伤力,不仅不能误伤人质和警方,最好连疑犯也不要杀伤,活捉罪犯才是上上策。因此35毫米防暴榴弹系列145克重的塑料弹体,经科学设计,保证在距人0.5米外爆炸对人不会产生中度以上的伤害。
而38毫米系列防暴弹是一种先进的非致死性枪射、手投两用的警用大规模防暴武器系列。这种防暴催泪弹设计先进、体积小、重量轻、弹重只有148克,携带和手投时很轻松。但威力不小,发烟1分钟后室外催泪面积为150平方米,室内催泪面积为300平方米。它发烟可靠,不易瞎火,同时大量采用塑料制造,生产方便,成本低,还便于防潮湿。这种防暴催泪弹的另一个特点是安全性高,污染小,它的塑料外壳以及特别的安全设计,使它消除了伤人的危险。它发烟时无明火,没有失火的危险。
38毫米系列防暴弹用枪和发射器发射时可以在100~130米以上的远距离驱散骚乱人群。而骚乱人群手投石块的距离一般不超过60米,不太可能打到发射催泪弹的警方,这就保证了人数有限的武警可以借助这种优越的多管大规模防暴装备,安全而轻易地驱散人数多得多的骚乱人群。
拒马和阻车钉
为了以较少的警力阻止大量暴乱分子,可以在交通要道设置铁丝网或拒马封锁带。现在警察使用的主要是不锈钢利刃铁丝网,非常锐利。中国警方装备有车载铁丝网,可以在一分钟内封锁街道,阻止暴乱扩散。
警用拒马是一个可折叠的铁架子,可以一个个快速连接起来阻断街道。警用拒马上面也有利刃,以阻止暴乱分子前行。
显然,上述封锁带都难以抵挡暴乱分子驾驶随处可见的汽车进行冲击。为此防暴警察装备了阻车钉带,上面布满锐利的铁钉,铁钉还有空腔用于泄气。阻车钉带和铁丝网、拒马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坚固的防线。
防暴车
专用防暴车前面装有推土铲,具有近十吨的推力,这几乎等同于数百人的力气。它用来清除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物;在追捕和拦截时,它也可以撞击疑犯的汽车。它还装备有驱散人群的水炮和多联装催泪弹发射器。专用防暴车本身往往用薄钢板外壳和防弹玻璃抵挡石块等杂物的攻击,同时它外壳光滑,以防止骚乱者爬上车。部分防暴车甚至带有高压电,让暴乱分子知难而退。
水炮是世界各国警方普遍采用的一种廉价、有效、非伤害性的主力防暴装备。专用防暴车的水箱中会加上特别的警用染料,被水炮喷射过的人,他身体上会被警用染料染上颜色,很长时间都洗不掉,这就方便了警察在事后的抓捕工作。至于多联装催泪弹发射器更是威力无穷。如果连续发射,使用得当,专用防暴车很容易击溃成千上万人参加的暴乱。
警用装备检讨书 第5篇
为加强警用装备管理,保证民警规范化使用警用装备,严防装备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结合本大队实际制定如下规则:
一、警用装备在购入、故障、毁损、销毁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警用装备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有警用装备都统一存放于大队警用装备室内,并登记造册。大队配备单警装备保管柜,确保一人一柜一锁,民警个人单负责使用、保养和维护,并配合内勤做好单警装备台帐的登记工作。
四、民警因执行任务申领的警械,要妥善保管好,不得故意毁损或将警械转借他人;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警械交回装备室,并进行登记。
五、若有借用警用装备必须向队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内勤负责进行登记。对新增添的警用装备应及时登记。
六、任何非警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入装备室。篇二: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个人工作总结
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警用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篇三:公安检查程序 word 文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酒店检查流程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警察查房需县级以上证明
原规定: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旅馆安全全面检查。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检查证》或工作证。新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前台管理人员:
1、询问到酒店来意,说明来意后要求出示警官证或公安局搜查令;
2、带领到酒店安全部做警官证登记和核实真伪;
3、全程am和酒店安全部经理都要在场,,不过如果是抓网上逃犯并且是佩枪刑警,注意保密制度。
派出所民警来饭店要求饭店配合查房或者查找住店客人资料,必须向am出示有效的工作证,然后am请保卫部陪同跟进.am需要把事详细记录入log book.如果需要把住客带走,饭店也要弄清楚状况,要看客人还回不回来,房间怎么办.如果是民警出警,一般要引导至后门进入,不要从大堂通过,以免影响到其他客人.证件真假辨别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浙江住宿不再限身份证 警察不能随便查房
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昨天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20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
新的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住宿登记不再仅限身份证
原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没有身份证的,要在登记单上注明情况和原因:夫妻同住一室的,还应当凭结婚或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新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驾驶证、护照等),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门卫可以让访客出示证件
原规定:各旅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
新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被删除
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20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
新的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住宿登记不再仅限身份证
原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没有身份证的,要在登记单上注明情况和原因:夫妻同住一室的,还应当凭结婚或其它婚姻关系证明。新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驾驶证、护照等),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门卫可以让访客出示证件
原规定:各旅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
验住宿或会客凭证。
新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被删除
新规定:调整后保留五项,删去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旅客参与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7 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6篇
(2006年4月3日 法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
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 │
│ 必配 │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 │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 │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 │
│ 必配 │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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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8.消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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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
五、安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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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安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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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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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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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4.存包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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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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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羁押室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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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2.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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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配 │ ├─────────┼───┼────┼────┼─────┼────┤ │3.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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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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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7篇
我国警察部分警用装备实用性的思考
随着警务事件的增多,为保证民警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接处警时,往往需要携带相应警用装备,基层民警所配的警用装备一般是催泪喷雾、伸缩警棍、警用手电、手铐、对讲机以及当天值班民警所需佩戴的手枪,这些装备都是放在警用多功能腰带上的,把需要的警用装备佩戴在多功能腰带上不仅方便携带而且在需要使用时能够迅速拿出所需要的装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多功能腰带的斜跨带在工作中很容易刮到东西而影响了行动,多功能腰带的带头扎系方便了但是真正的执行抓捕任务时,有时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导致多功能腰带掉落,同时警用多功能腰带在佩戴时不能较好的贴身,略显松垮,往往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逐的时,由于跑动会使腰带晃动,越重的装配晃得越厉害,使得民警在追逐时还要一手扶着腰带,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逐造成影响甚至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追捕,同时,在基层民警出警时,往往会头戴大檐帽,虽然很威风,但太容易掉,往往在出警现场的一个突发的推搡就会导致大檐帽落地。在基层往往会见到民警一手扶着大帽檐一手扶着腰带追着嫌疑人,同时在出警时所穿的皮鞋也会对出警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造成一定的影响。出警或抓捕时武器和警械常用的也就是手铐,枪支,警棍,喷雾,警绳等。手铐和警绳先抛开不说,先说说枪支,自从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之后,全国公安机关又开始重新重视枪支的重要性,要求民警在某些场合,某些情况下必须携带枪支弹药,但是,多年来不良传统已经造成了民警不敢带,不想带的局面,而且,多年来由于不重视枪支作用,民警大数已经不能熟练使用枪支。再来说说警棍和喷雾,这两样东西在出警处警使用频率是最高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警棍和喷雾质量较差,警用甩棍出棍收棍困难,往往会卡住,此外,不少喷雾刚领回来就放到多功能腰带里,没经过任何检查,在遇到突发情况需要使用时遇到问题,导致催泪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时会对民警自身造成伤害。现如今技术水平突飞猛进,警用装备也是不断的在更新换代,可是有些地区基层警力由于经费问题,没办法配备过多的警用装备,这导致在这些地区很多时候甚至民警都要两三个人共用一件装备,这大大削减了警力,使得遇到警情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基层民警是工作在第一线的,随时会有危险,对此,在出警过程中不光要佩戴好需要的警用装备,也需要着眼于实用性,对多功能警用腰带进行改善,使之更加贴身更能适用警务实战,同时提倡戴作训便帽出警,出警最好能够将穿皮鞋改为配发警用战靴或作训跑鞋,既能方便行动,又利于踢、跑、跳和攀爬,为基层民警的的警务生活提供保障。在警用装备整体方面,警用装备一定要突出特色,在全国公安机关装备基础的警用装备之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警种真正需求,开发各警种的专用警械,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装备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职,不要等警械到了基层民警的手里才发现质量问题。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8篇
关键词:警用非致命武器,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法律问题,有限办法
非致命武器, 又叫非杀伤性武器, 是指利用声、光、电磁、化学等手段, 能使敌方人员或武器装备的战斗能力在短时间内失去抵抗能力, 而对其不会产生致命性的杀伤, 也不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的特种武器。常见的非致命武器有防暴枪、防暴弹、电击器、电警棍、化学喷射器、捕网器等类型。
非致命武器诸如警棍、警绳、约束带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广泛使用于警务工作中,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警用非致命武器已发展到第二代、第三代, 其主要特征是科技含量大幅增加, 动力学、化学及电学等方面的知识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其中。在我国, 非致命武器长期以来主要用于武装特警和防暴警察, 从2000年起开始运用于像公安派出所这类的基层公安机关民警。2006年9月《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颁布之后开始大量普及。当时, 各地公安机关都严格按照《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 给其所属的基层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多功能电警棍等非致命武器。就这几年的落实情况来看, 这一系列的非致命武器已经在基层警务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 非致命武器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在预防、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中不可缺少的得力手段。
一、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法律性质
非致命武器, 按照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法, 其上位概念应该是武器, 武器应该包含致命武器和非致命武器两种, 因此是否就此可以推断出非致命武器是属于武器的一种?非致命武器是否适用于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使用非致命武器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范?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可见,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 对武器和警械有相对明确的界定。
很明显,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规定的武器, 仅仅是指致命性武器, 不包括非致命武器。非致命武器不是武器, 而更接近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所规定的警械一类。在总政治部的有关法规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警械是指部队在应对骚乱、动乱和暴乱当中可能需要使用的警棍、催泪弹、橡皮弹、染色弹和军犬等, 也包括警察和武警专门装备的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装甲防暴车等。”因此,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致命武器并不属于武器, 而是警械。
二、警用非致命武器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国内鲜有就警察使用武力这一问题制定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在1996年1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我国规范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主要依据, 但由于其法律位阶所造成的该行政法规的高度概括性, 因此其在实践中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指导作用欠佳。再者,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警用非致命武器在近些年已经更新换代, 研发出更为先进的第二代、第三代武器, 因此这一行政法规已经很难适应基层民警使用非致命武器的现实情况和需要。
据现实情况统计, 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的突出, 使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发挥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民警一般没有接受过关于非致命武器使用的专门训练, 某些非致命武器的作用范围和效果易受环境的影响, 其使用的关键是对武器能量的有效范围和效应的准确控制, 而有相当数量的民警对这些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公安派出所里, 由于缺乏必要的训练, 有部分民警对配发的非致命武器使用不够熟练, 或者不能正确使用, 或者不会用。二是大多数民警执法或执勤时极少使用甚至不用非致命武器。这些民警实际上是基于对非致命武器“以前没有见过、没有用过、怕出意外”的畏惧心理, 缺乏对非致命武器使用方法和功效的正确认识。三是一些公安派出所对非致命武器缺乏规范有效的保管制度。各地公安派出所对配发的非致命武器保管方式不一, 一种是直接由民警个人保管使用, 这样就导致乱搁乱放造成非致命武器的丢失, 由于乱搁乱放、缺乏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还极易造成非致命武器在极短的时间内损坏。另一种是有的公安派出所虽然对非致命武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 民警执勤执法时领取使用, 用完再交还的制度, 但却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 行动上懈怠, 负责保管非致命武器的民警也不履行领放严格登记的保管制度, 导致民警用完非致命武器不及时放回的现象比较常见, 使专人专库保管制度流于形式。四是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缺乏后续经费保障。各种类型的非致命武器要长期使用需要足够的经费作为保障。各地公安派出所首次配发的非致命武器, 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 拨款购买配发的。再次配发长期使用所需要的经费, 如果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继续拨款, 那么, 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使用很快就会流于形式。
三、完善警用非致命武器使用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警用非致命武器现在面临着现有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和需要, 而又缺乏新的立法的情况。针对以上所列举的一系列问题, 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 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所制定的法律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措施以解决前一部分所述警用非致命武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 该专门性法律应规定建立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培训机制。各省市公安机关可以采用组织培训班、召开培训会的方式, 通过下发培训教材、组织实战演练等形式对公安派出所民警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能力进行培训。通过立法规定, 以确保公安派出所领导从思想上重视警用非致命武器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从行动上支持配发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民警参加培训班积极学习和实战演练使用非致命武器。各个公安派出所可以定期组织民警开展实战演练活动, 使民警熟悉非致命武器在实战工作中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 公安分局、市局可以派精通非致命武器使用的民警参加各个公安派出所的实战演练活动, 现场指导其他民警正确使用非致命武器。只有这样, 才能使非致命武器在基层民警的执法执勤过程中发挥最佳的非致命效果。
其次, 应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警用非致命武器保管制度。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管理使用制度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可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对警用非致命武器应集中统一管理, 实行专人专库保管, 同时应把警用非致命武器和别的警械进行分类、单独存放。公安派出所应指定专门的民警负责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保管, 还要针对警用非致命武器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对其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 特别是要使民警都养成用完之后及时交回保管的习惯。对于民警因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及时交回造成警用非致命武器损坏或丢失的, 可以责令民警负责赔偿, 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民警的责任 (包括法律责任) 。对于负责保管非致命武器的民警没有尽到保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包括给予一定的处罚) 。
再次, 应规定建立长期有效的针对非致命武器的经费保障制度。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经费保障列入法律规定内, 有利于保障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正常更换和使用。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使之能为公安派出所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持续配备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一方面,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按照事权划分原则, 每年将公安机关武器装备配置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 政府给予公安机关武器装备配备的经费一定要及时划拨到公安机关的账户上, 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公安机关合理使用经费, 并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 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设立基层公安机关警用非致命武器配备的专项资金, 用于配备和补充配备基层公安机关的警用非致命武器。各省市公安机关可以成立警用非致命武器方面的专家组, 每年定期到各地基层公安机关调查研究, 了解基层公安民警使用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情况, 以便随时调整年度的非致命武器配备方案。各地公安派出所也应对所内不能使用的非致命武器定期统计上报, 上级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审核后及时给予补充配备, 以保证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执勤时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长期使用。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警用非致命武器的普及使用情况、法律性质及警用非致命武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的阐述, 揭示出警用非致命武器在管理使用方面欠缺立法规范的急迫情况, 并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 将警用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管理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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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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