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验范文
欧洲经验范文(精选4篇)
欧洲经验 第1篇
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 能源基础设施落后, 能源利用方式的滞后, 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 不利于农村生活生态环境改善。
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农村的使用不是寻找常规能源的替代品, 而是解决能源稀缺问题, 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 大力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 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 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 缓解农村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欧盟与我国生物质能发展比较及可借鉴经验
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 无一例外地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 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 随后进行市场开拓, 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欧盟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上, 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起步较早, 在经济运作和技术革新以及增加社会认识程度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 可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很好借鉴。
欧盟将发展生物质能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予以重视。欧洲研究者对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因素分析后, 认为对投资者长期有效的政策保障是首要因素, 其次是政策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法。当然, 不可忽略的因素还有地理资源、技术更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等。欧盟生物质能之所以发展较快, 与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紧密相连。
(一) 政策和立法。
欧盟成员国总体经济水平较为发达, 能源消耗比较高。在能源消费结构中, 石油消费占主导地位, 其中, 石油的80%依靠进口。为减小能源的对外依赖, 1997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战略和行动白皮书》, 要求到2010年欧盟12%的能源消耗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2001年欧盟发布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指导政策》, 要求到2010年欧盟电力总消费的22%来自可再生能源。2003年欧盟又发布了《欧盟交通部门替代汽车燃料使用指导政策》, 要求生物液体燃料, 包括生物柴油和乙醇, 在汽车燃料消费中的比例达到2005年为2%, 2010年为5.57%, 2015年为8%。
(二) 通过投资补贴, 支持生物质能的开发。
瑞典从1975年开始, 每年从政府预算中支出3, 600万欧元, 支持生物质燃烧和转换技术, 主要是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前期技术的示范项目补贴。从1997年到2002年, 对生物质能项目提供25%的投资补贴, 5年总计补贴4, 867万欧元。
(三) 征收高额燃油税, 免征可再生能源税。
欧盟国家能源政策的核心是能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欧盟成员国希望通过高燃油税来降低尾气排放量, 并大力发展低耗能“清洁车”。从2004年1月开始, 新的燃油税最低标准比以前提高近25%。普通汽油税从每千公升337欧元 (1欧元约为11元人民币) 提高到421.5欧元, 柴油税从245欧元增加到302欧元。如果把这一最低标准折合成人民币, 每升汽油的燃油税要比目前我国最高的汽油价格还贵。但欧盟各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免征各类能源税。
欧盟和我国发展生物质能的起因、政策取向、技术水平不同, 致使我国和欧盟在发展生物质能上存在很大差异。欧盟发展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的起因是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的能源短缺和环境问题, 是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动因。
欧盟制定能源政策的核心是注重能效和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政策的重点是能源供给与开发上。
欧盟的技术开发着重技术更新, 加大规模, 形成规模效应以增加市场竞争力。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关键在于可适应多样性的条件, 降低成本, 为农户提供方便清洁的低价能源。
欧盟形成了能源法、政府扶持政策、政策目标的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系列体系。政策法规落实的通道是贯通的。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可再生能源法》, 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弹性亏损补贴、原料基地补助、示范补助、税收优惠等。但具体的配套执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欧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选择恰当的可再生能源形式, 政府政策有效地引导和扶持, 加强技术研发是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农村可产业化再生能源选择
(一) 发展沼气是我国农村能源的现实选择。
目前, 我国农村能源基础设施落后。我国还有约2万个村、800多万农户、3, 000万人口没有电力供应, 无法用常规电网延伸解决用电问题。到2005年, 全国农村约50%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直接燃烧, 这种生物质传统利用方式低效, 且污染严重。主要生活能源利用方式的滞后, 直接影响农民生活质量。
从原料取得途径的方便程度和普遍性来看, 农业有机废料, 如秸秆、稻壳等是最易取得而且代价低廉的原料。农村居民生活有机垃圾和家庭养殖的粪便, 长期处于自然状态, 少有积极的处理或者利用。据测算, 有3~5口人的农村家庭, 只要建设一个8~10m3的发酵池, 就可以把人畜粪便、秸秆和生物垃圾转化为沼气, 基本解决家庭的生活用能和环境卫生问题。另外, 这样一座户用沼气池, 每年可替代薪柴和秸秆2吨左右, 相当于2.5亩林地的年生长蓄积量。
大型畜牧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料大量堆积, 对环境产生污染和不利于防治疫病的流行, 怎样对其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也成为一直困扰农村的问题。这些垃圾粪便如果作为沼气原料, 不但提供能源而且也改善了环境。因此, 大力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尤其是沼气技术的推广利用, 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 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 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 缓解农村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其他的可再生能源形式, 如太阳能其使用不限于农村还是城镇, 而风电、小水电、潮汐则受到地理资源和投资于使用成本的限制, 目前还不适宜在农村作为大面积推广的选择。
(二) 我国对农村沼气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和有利因素。
我国沼气术基本成熟, 但是从产业化程度来看, 需要政府扶持才能实现商业化。近年来, 我国加强了立法, 加强了政策方面的引导和扶持。出台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律, 其中有很多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密切相关的部分。
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
1、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 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2、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3、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由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定农村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
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条件。推广“小水电代燃料”、户用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为农村地区提供清洁的生活能源, 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到2010年, 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30%, 农村户用沼气达到4, 000万户, 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5, 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 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农村户用沼气达到8, 000万户, 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1亿平方米。
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 以及政府投资、政府特许权等措施, 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确保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我国正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行政性法规、规章:《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政策》、《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总量目标》、《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财政支持政策》等, 这些都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2003年到2008年, 我国先后投入国债资金105亿元大力发展农村沼气, 项目涉及6, 417个县次的9.86万村次, 受益农户达1, 064万户。
发展农村沼气已经成为我国各地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 在农业和农村开展节能减排的主要技术之一, 2008年中央投入国债资金达25.2亿元, 投入力度正逐年递增。
我国还积极推进农村能源方面的国际合作, 已利用亚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资金, 先后在山西等七个省份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270余处, 完成贷款1.5亿多美元。目前正计划利用世行贷款1.2亿美元在重庆等5个省市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模式建设, 这一项目将惠及50多万农户。
四、结束语
在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种类的选取上, 考虑到经济性和适用性等因素, 农村用沼气成为首选。在农村沼气产业化的道路上, 我们已经起步, 但是借鉴国外的经验, 我们知道影响产业发展的因素很多, 在支持性的政策法规制定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 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刚制定或还在制定中, 其实施效果尚有很多不确定性。在产业化运作模式上, 还处在摸索阶段;在技术研发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开发。
摘要:可再生能源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品, 是解决未来能源短缺的出路之一。在我国农村大力开发利用沼气资源, 推广利用沼气技术, 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 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生物质能源,中欧,比较借鉴
参考文献
[1]Danyel Reiche, Mischa Bechberger.Policy differences in the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ies in the EU member states.Energy Policy32, 2004.
欧洲经验 第2篇
同时也可以做为平时购买打火机的参考!打火机 质量检测手册
一、外观检验
1、机壳:MI 在30公分距离内目测,机壳是否有变形;电镀(喷漆)表面处理是否有刮花、污渍、沙粒、起泡、生锈、杂质、裂缝等不良现象,如有其中之一,直径不得超过1mm,每个独立平面出现不可超过3点,超过的视为不良品;
2、色差:MA打火机外表颜色必须均匀一致,不能有色差;
3、商标印刷:MA 商标印刷必须清晰、美观,印刷牢固度必须能通过连续 3次胶带撕落测试;
4、机体:MI 在30公分距离内目测,整体比例大小是否协调美观,平底成品必须能直立于桌面不倒,更不可有批锋或毛刺;
5、镙丝:MI 打火机底部镙丝必须平整,不能高出底部外壳平面,手感光滑,决不可有开裂、生锈、刺手现象;
6、进气、调节杆:MI 进气、调节杆必须在调节孔正中间,不能偏位,调节杆不能过紧(以螺丝刀或其它调节工具调调节杆稍紧一点为准);
7、头盖和外壳连接部位:MI 打火机头盖、中架、外壳配合要紧密,头盖不能偏位,外壳连接处最大开缝不能超过 5~8丝;
8、产品完整性:CR与确认样比较没有任何零件的缺失;
9、尺寸大小、重量:MA必须与确认样一致;
10、装饰附件:MI图案花纹清晰、美观,与机体粘合牢固,不得有松动或明显缝隙。1、商业标志:CR打火机上必须永久性刻上或印上客人的标志(商标或商号)。
12、拥有站立性能的必须能够平稳站立。MI
13、所有产品,内包装,外包装,说明书或其它附件的文字刻印或印刷不可出现任何中文字样。CR
二、性能检验
1、火焰(做火焰检测前,打火机应放置23±2℃保持恒温的环境中至少小10时)①自动熄火的缺陷:MA
使打火机处于垂直向上的位置,火焰调到最大位置持续点火 5秒钟后松开开关,火苗必须在 2秒钟内自动熄灭; ②火焰方向的缺陷:MA 使打火机处于垂直向上的位置,火焰应垂直向上。火焰角度 偏离垂直方向15%以上的为不合格; ③
伸火的缺陷:MA持续点火5秒钟后,火苗高度增长了3CM以上为不合格;④
抬火的缺陷:火焰调节至最大位置时,火焰底部脱离出火口2cm以内并且处于稳定的状态,为不合 格;MA ⑤
跳火的缺陷:MA使打火机处于垂直向上的位置,火焰调到最大位置,然后持续点火5秒钟,明火打火机的火焰高度的变化超过3cm为不合格,直冲和防风打火机的火焰高度的变化超过1cm为不合格
.⑥
飞火的缺陷;火苗处于任意高度时,不能出现飞火现象。CR ⑦
喷火的缺陷:CR 使打火机处于垂直向上的位置,火焰调节装置处于最大位置,出现打火机的气体未经完全燃 烧成液体状逃逸现象为不合格。⑧
火焰高度的限制:a、明火打火机
1、首次点火的火焰高度不得超过8CM,并不得少于2CM,CR
2、火焰调至最大位置时,火焰高度不得超过10CM,CR,但不得低于3CM MA
3、火焰调至最小位置时火焰高度不得超过3CM,允许灭火,MI b、防风、直冲打火机
1、首次点火的火焰高度不得超过5CM,并不得少于1CM,MA
2、火焰调至最大位置时,火焰高度不得超过7.5CM,CR,但不得低于1.5CM MA
3、火焰调至最小位置时,火焰高度不得超过2CM,允许灭火;MI ⑦间火的缺陷:每10次点火,打火机点火率低于7次为不合格。MI
2、火焰定位装置:没有安装定位装置为不合格。CR
3、对气体压力的要求: ①
必须用3.8MPa的丁烷气体给打火机充气(气压测试);MA ②
充气不可超过气箱容量的85%,但是不少于80%(目测); MI ③
再充气检验: CR 对打火机作放气处理后重新加气,无法充入气体的为不合格;气瓶里气体严重外泄无法有效充入的为不合 格;充气后首次点火的火焰高度超过6cm为不合格,最小火焰高度不得低于2cm,最大不得超过10cm。充气方法:打火机进气口垂直朝上,气瓶出气口垂直朝下并完全包含打火机的进气口,然后连续向下按气瓶加气。
4、开关性能的要求:MI
打火时开关无过紧、卡位和松动现象;
5、当打火机火焰的方向是笔直向上,使用者面对开关并向左旋转开关,火焰会逐渐变小;旋转点火开 关位于打火机的底部时,使用者面对开关并顺时针旋转开关火焰会逐渐变小。调节方向可永久刻在或印在 打火机上。MA
6、打火机内部件不可有生锈、氧化及松动的现象发生;MI
7、打火机在点火时不能出现漏电的情况。MA
8、所有产品的中包装,外包装上的条码能被正确扫描,检测用扫描仪上显示的条码数字必须与定单符合。CR
三、安全检验 1.对打火机抗跌落性能的要求:
打火机在1.5米处自由落到混凝土地板后,不能有气箱爆炸(CR)、自燃(CR)、漏气(MA)、跳火(CR)、喷火(CR)等现象发生,火苗高度不能超过最大值(CR)。跌落后零配件不能掉落,能正常打火,火焰的性能与跌落前无明显的变化。2.对气箱抗高温性能的要求:
MA把整个打火机放在65℃恒温的热水中保持30分钟没有气泡产生; 3.充气不可超过气箱容量的85%,但是不可少于80%。4.对抗倒置燃烧的要求: CR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经验的启示 第3篇
1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验特点分析
1 . 1 强制性是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验的首要特征
通过查阅文献和对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研究发现很多欧洲国家为了使运动员完成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都是通过立法。如芬兰规定运动员7~16岁为义务教育年龄段;法国规定运动员6~16岁为义务教育年龄段,很多欧洲国家的义务教育一般在10年左右,立法使运动员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教育。运动员除了文化教育学习还要接受训练,为了使两者不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大部分欧洲国家也已立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时间和训练时间。如比利时政府为了使运动员在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都能得到保障,规定运动员每周要进行不少于20 h的文化教育和不少于12 h的运动训练。而在德国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更加严格,不论运动员的水平如何,他们的运动训练都要在文化教育课以外进行,这样的强制性使得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得到提高,对运动员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在希腊国家通过立法对运动员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时间进行了规定,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缺课时间不能超过总上课时间的20%,如果超过将不能进行更高级别的学习。义务教育学龄阶段、文化教育和训练时间的保证使运动员能够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为运动员的后续教育奠定基础。
1 . 2 灵活性是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显著特征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显著特征是灵活性,所谓的灵活性和强制性两者并不矛盾,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约束运动员受教育的时间,而其灵活性表现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途径保证受教育的时间。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灵活性特征主要是表现在接受文化教育的时间、课程内容的安排、受教育的方式上。
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时间上具有灵活性是因为运动员要参加训练和比赛,尤其是具有天赋的运动员要提高他们的运动成绩花费的时间会更多,这样就会使得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时间受到影响。在欧洲很多国家为了保证运动员受教育的时间,要求运动员的学制多于普通中学的学制或者允许运动员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一学制的教学任务或者要求运动员必须参加与同龄人一样的期末考试,运动员可以自由安排上课的时间,还有不少国家按照运动员参加比赛和训练的级别学校给予学生不同比例的缺课时间。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的灵活性保证了他们接受文化教育的总时间,这有利于教练员的运动训练内容和计划的安排,使运动员文化和训练两方面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提高运动员的自我修养。
在欧洲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内容安排的灵活性方面,每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有的国家为了给运动员的将来就业奠定好的基础,为其提供法定课程以外的教学内容;有的国家则根据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上花费时间较多的原因方面,课程内容的安排上和同龄段学生不同;有的国家根据运动员的特殊需要设计专门的课程表,或者免除学生学习某些非核心课程。
除了文化教育时间和课程安排的灵活性外,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学习的教育方式也具有灵活性,所谓的运动员教育方式灵活性就是根据运动员学习时间、地点不固定以及流动性较大特点,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方式多样化。在欧洲很多学校为了运动员运动训练的持续发展,给予运动员提供了很多方便,就是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学校以外的家庭或者社会教育组织完成义务教育阶段阶段的文化教育;还有的国家采用机动灵活的上课方式,有小班型和大班型混合上课,这样解决了运动员训练和比赛与文化教育之间的矛盾,使上课的安排更加合理。
1 . 3 欧洲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显著特征是责任明确
在欧洲很多国家为了使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工作得到保证,建立专门的职责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和管理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这样职责分明能够减少互相推诿的现象,为保障运动员的义务教育阶段文化学习的组织管理奠定基础。很多欧洲国家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由体育学校的教育部和体育部共同负责,只是各部分工不同,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由教育部门负责,运动员的体育训练工作由体育部负责,他们之间分工明确使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训练工作达到尽可能的平衡。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家派出专门的人员负责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训练工作的相关工作的协调。责任的明确可以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各个组织管理部门的责任感,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工作都有相关的部门进行负责,从而减少运动员的管理方面的混乱,为运动员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2 合理构建运动员义务教育学习保障机制
2 . 1 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认识文化教育重要性
在我国的竞技体育长期发展的历程中,一直以来把奥运会获得金牌为运动员的最终目标,这种价值取向是以运动成绩或者金牌为导向,忽视了金牌的价值、内涵,忽视了人在竞技体育中的主体地位。这样的结果就是使我国基层的训练学校的组织者对运动员的成绩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培训,使得很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很少能够接受到真正的文化教育,致使运动员的文化课成绩跟不上教学进度,很多没有获得良好成绩的运动员放弃学业。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科学的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一切制度、一切规范,以及政策措施的终极标准。这一终极标准应当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3]。义务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为学生的教育持续发展奠定文化基础。这个阶段是人生的关键阶段,是学习基础文化、形成良好的读、写、算等基本技能的阶段,也是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意志品质的阶段。对运动员来说是他们接受正规教育的开始,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是最基础的阶段,也为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是他们整个人生发展的根基。也为运动员能够切实的理解教练训练计划、训练意图、训练内容奠定基础。因此,我国要想改变目前运动员文化水平较低的现象,政府各个体育教育团体部门都应该树立“以人为本”,重视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这利于运动员个性和意志品质的培养。
2 . 2 成立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建立管理体制
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体制是竞技体育管理的组织体系同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各种竞技体育组织做什么或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做[4]。在我国对运动员培养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都是由运动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进行的,这使得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以目前运动员的培养机制来说就会牺牲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这些主要是与我国的运动员的培养机制密切相关的,由于某些教练员的功利心理,他们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缺乏足够的认识,使得义务教育阶段的体教结合流于形式。要想改变中国运动员目前缺乏文化教育的现状,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应该在体育运动管理部门和教育系统增设一个协调部门,专门负责青少年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使运动员的运动训练工作和文化教育工作得到合理的安排,也起到监督作用,特别是对文化教育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两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到教练员的考核中。
2 . 3 多重措施保障运动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质量
欧洲经验 第4篇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革命经验的哲学分析与总结
1、对1848年欧洲革命经验的总结(1)阶级斗争理论P62~63。
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解和观察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与方法。
三个重要论断:A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级相联系;B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C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
(2)意识形态理论的新阐发P65~67。
在1848年欧洲革命前,马、恩就确立了对于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而随后的革命实践,为他们进一步思考社会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新的历史材料。他们深入研究了革命时期各种意识形态的变动过程、意识形态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幻性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相结合的必要性等问题,丰富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认为,任何社会革命与社会变迁过程,总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相伴随。
利用在社会上仍然具有思想权威意义的传统资源,是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一个突出特点。
意识形态及其发展,其背后的真实动因是人们的现实利益,从根本上说,意识形态是为这种利益服务的观念和思想体系。考察历史中行动的不同阶级现象时,必须善于透过各个阶级的意识形态而看到支配这种意识形态背后的现实动因。
特点的意识形态总是产生并适用于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需要。
2、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
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是无产阶级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首次尝试。(1)如何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P71~72。
马克思提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大军。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赢得自身解放的权利。”以暴力革命的方式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是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基本前提。
(2)巴黎公社的性质和意义。P72~74。
巴黎公社的性质和意义的重要理论概括:
第一,公社不是乌托邦。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并同时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制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
第二,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第三,公社是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第四,公社是法国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
第五,公社必须致力于完成以阶级斗争去消灭一切阶级统治的使命。
3、关于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P78~79。
马克思在关于“哥达纲领”空谈“劳动”和“平等分配”等机会主义观点的批判中作出的另一突出理论贡献,是关于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共产主义本身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共产主义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从资本主义变为共产主义的“革命转变时期”。(大过渡时期)第二,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第三,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4、马克思主义权威观。P85~86。
批判反对一切权威的观点,阐明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他认为,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都是不得不接受的。因此,“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
欧洲经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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