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精选12篇)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1篇
农村集体聚餐宣传明白纸
一、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环境与设施应符合的卫生要求
1、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聚餐场所。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等污染源。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2、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3、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二、食品原料的采购和贮存应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1、群体性聚餐活动采购食品应从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单位购进,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食品应查看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合格后方可采购并留存有效票据。
2、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3、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
1、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协管员、承办厨师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进货渠道不明或所购食品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3、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4、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
5、每种宴席供餐食物应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
6、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四、群体性聚餐从业厨师应符合卫生要求
1、厨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厨师应定期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1)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2)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4)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2篇
聚餐举办主家联系电话聚餐承办方负责人联系电话聚餐地点预计就餐人数现场检查情况:
1、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无□
2、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有证人,无证人
3、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有□无□
4、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有□无□
5、做好餐具消毒是□否□
6、食物感官检查良好(无变质、变味、变色、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
7、食物存放加工做到生、熟分开,食物做好冷藏是□否□
8、加工食物烧熟煮透,隔餐食物再次充分加热是□否□
9、不供应凉菜,改切熟食、野生蘑菇、海鲜是□否□
10、用水为 自来水□井水□
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未经消毒的井水,不用池塘水是□否□
11、做好聚餐留样是□否□
12、其他:。检查意见及建议: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安全;对策探析
Changyi rural family dinner the food security situa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untermeasures
Qi Feng-you,LI Zhi-jun ,Zhang Luen Tang,SunHong-Bo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hangyi City, Shandong, Weifang,261300)
【Abstract】 Objective:To fingd out the sanitary condition of rural family dinner,then analysis its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Metherds:Trainingsurvey members and treatting self-declaration rural family dinner activities from 236 families of 6 towns as statistical respondents, questionnaire surveies were conducted and questionairewere filled outby survey membersto discuss and analysis the existing sanitary problems in rural family dinner activities.Results: There are many existing hidden troublescaused food poisoning and food-borne diseases existing in the rural family dinner activities.Such as health facilities incompleted,rough conditions, tableware non-disinfected,employees without health certificates posts,safety consciousness indifferent,poor hygienic habits,purchasing of raw materials without demanding certificates and tickets,raw and cooked foods mixed and so on.Conclusion:The food safety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assuming one's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multi-linkage and close coordin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and perfected. Setting up and improvingthe system for rural family dinner declaration, launching publicityand training to prevent food poisoningand a feasible emergency plan should be well-designed against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Keywords】rural family dinner, food safety, Countermeasure Probe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举办家庭聚餐的频率和规模在日渐增多与扩大,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状况存在诸多问题,已成为农村各类场所食物中毒的首位[1]。预防农村食物中毒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安全状况,为农村家庭聚餐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于2009年3~5月对辖区内的农村家庭聚餐活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如何加强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1对象、方法和内容
1.1对象对本市于调查期内自行申报的236户次就餐地点在户内的家庭聚餐活动为调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家庭聚餐包括婚丧、寿辰、建房、升学和儿女满月等有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餐会。
1.2内容与方法调查内容包括家庭聚餐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原料的采购、厨师服务人员持证情况和个人卫生、现场卫生状况、加工场所布局和卫生设施等。自行设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表,经由专门培训的调查员到农村家庭聚餐现场进行食品状况调查。
2结果
2.1根据农村家庭聚餐的加工地点、原料采购及制作工具的所有形式不同农村家庭聚餐的制作方式有2种:①由当地或附近酒店进行加工制作,酒店往往根据庭聚餐宴请人数的多少,组织一部分人员(包括临时增加加工、服务人员)组成,应主人的要求而筹办的家庭聚餐,其原料的采购、制作的工具、从业人员等一般由酒店负责,而餐会地点由举办者选择在家中并提供桌椅及辅助用具。此类形式占21.8%。②举办者自己采购原料,请亲戚朋友、邻居帮忙在家中加工制作,其加工工具锅、碗、瓢盆、刀具、桌椅等均为临时租借。此类形式占78.2%。不管是何种方式,其制作队伍都比较松散,第1种方式的加工人员有一部分相对较固定,占68.6%,家庭聚餐制作也有经验。而第2种方式其人员是制作时临时组织,人员结构较复杂,缺乏家庭聚餐制作经验,尤其缺乏食品安全知识。
2.2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个人卫生状况调查制作家庭聚餐从业人员2172人(次),除酒店固定的厨师和服务人员有健康证外(42.5%),其余人员均未进行健康体检,其个人卫生状况也较差,均无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有部分戴围裙和袖套(64.2%),许多从业人员的指甲未剪,在加工食品前不洗手,无良好的卫生习惯,卫生素质较差。
2.3加工及就餐场所的卫生状况农村家庭聚餐有许多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隐患[2],第一种方式虽然加工场所相对固定,但由于承接家庭聚餐宴会的饭店均为小型饭店,大多饭店场所往往窄小,污水排放不畅,卫生条件较差,卫生合格率也较低(36.1%),再者加工用工具器具数量不足,将食品或原料随地随处乱摆乱放,造成生熟混放的现象,易导致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完成后,送餐服务人员要用手端或抬、提的方式跨街过巷,经过数十米、数百米,甚至几里路的路,送至指定的家庭聚餐场所,路途往往缺少有效的防护措施,极易受到二次污染。不管是酒店或家庭,在购买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时,一般都到农村集市购买,普遍存在着贪图价格低廉,相对轻视质量的问题,不索查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对食品原料质量辨别缺乏应有的知识,致使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到制作加工过程中。上述两种组织制作方式都有借用左邻右舍餐用具的情况,因使用量大而重复交叉使用,不能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用水多为未经消毒的井水,甚至重复使用。肉类、蔬菜和生海鲜等原料产品的洗涤不能分池,多在同一个或两个大盆内,达不到卫生要求。
3对策和建议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婚丧喜庆活动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发生食物中毒的主要场所,由于聚餐人数众多,一旦引起中毒都属于群发性[3]。调查发现,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布局不合理,功能分区不明显,与污染源接近。鉴于目前对家庭内聚餐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对此笔者建议:①加大卫生知识,特别是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卫生知识水平,加强农村厨师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对临时从业者进行短期培训,改变他们不良的卫生习惯。②对家庭聚餐特别对较大规模的家庭聚餐进行干预,劝导到卫生设施齐全,卫生条件好的酒店举办,改变其不良的传统习惯。③加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协调,利用好食品卫生原有的镇(防疫科),村(卫生所)的督导技术服务网络,发挥基层防疫人员的督导作用,强化他们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家庭聚餐的卫生技术服务、指导水平和干预能力。④制订农村家庭聚餐活动管理办法,对厨师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使之操作规范、有章可循。⑤落实自办家庭聚餐申报制度,2006年我市实行自办家庭聚餐活动申报制度以来,举办家庭聚餐活动者大多能能向当地村卫生所和乡镇卫生院防疫科申报,接报后卫生院派防疫人员赴现场参与全过程的技术服务指导,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这一制度值得推广和实施。⑥建立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生食物中毒能及时正确处理,减少发病和死亡。
参考文献
[1]张强.试论农村家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策[J].中国食品性杂志,2005,17(1):38-40
[2]张星火,高允生,钟建平.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原因分析与控制措施[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5,11(3):60-61
农村低保宣传明白纸 第4篇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按其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实际收入之差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保障的对象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居民家庭。
二、保障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00元/人/年。
三、保障对象
1、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农村低保对象;
2、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农村低保服务流程
居民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和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应当到户籍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①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②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④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⑤填写《低保备案表》;⑥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2、受理。街道(乡镇)是受理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申请
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
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
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 进行信息比对,全面了解申请人购车、买房、就业培训、求职登记、个体经营、纳税等情况。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低保家庭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1个月内告知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加已发放的低保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件的等。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5篇
甲方(举办者): 乙方(承办者):
为确保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如下:
一、甲方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乙方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二、甲乙双方明确原材料采购方后,负责采购一方不得购买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三、甲方要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乙方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上岗,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热菜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甲乙双方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及事故调查工作。能明确事故责任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未能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受害群众的医药费用和赔偿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6篇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月**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7篇
为指导和规范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的通知》(政办发〔2021〕4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聚餐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思想认识和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底线。
二、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各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属地实际,出台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要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要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要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食品安全办、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能动作用,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覆盖。
三、强化主体责任,开展示范创建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底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学习《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举办者率先实施,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全面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信息公示
各乡镇(街道)要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五、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
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9篇
黄河(2016年3月)
长期以来,不管是政府管理层面,还是群众百姓层面,一直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来对待,这其实是片面的,亟需澄清,以便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只是一个“吃”字。我国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度。民以食为天,许多事情在办理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一个“吃”字。但是,“吃”本身不是这些事情的目的,也不是根本,而只是一个附属内容,甚至可有可无。比如,以前一些单位开会、调研、检查工作,都要安排一场宴会,甚至在宴会上下的功夫走过了会议、调研工作。但是自“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这个风气行到了很好的整治,许多会议、调研已经没有就餐安排了,即使有也只是工作餐,吃饱而己。同样,如果我们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仅仅作为一个“吃”的问题来对待,就难免误入歧途了。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性聚餐活动。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说到底,与城里人因上述事宜在经营性的大饭店、大酒店摆上几十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是承办地点。这类群体性聚集活动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在农村的,多放在自家院子或承包地;在城乡结合部的,特别是已住进居民小区的,基本上都是占用公共绿地、停车位、社区活动广场等。现在,在农村的活动仍包含着上述诸多事宜,但在城乡结合部,已仅局限于丧葬、祭祀,其它事项都放在条件较好的酒店。
二是承办人员。群体性聚集活动多为“一条龙”服务,主家只需出钱就行(当然也有主家自己采购食物的)。由厨师牵头,组织一班人马,负责搭棚、桌椅、碗筷、制作饭菜、清洗等。另由一个所谓的和尚或道士带领一班人,负责仪式、吹奏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民俗特色以及低层次化。
三是承办条件。由于场地狭小,餐饮操作人员素质较低,以及餐饮制作设备设施缺乏等原因,群体性聚集活动无论是饭菜制作,才是就餐环境,都远远比不上有资质的经营性酒店,因而更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那么,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到底是什么?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是一项民俗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更应定义为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特别是丧葬、祭祀活动,主要发生仲夏隆冬季节、清明冬至以前、农历七月十五等时间节点。除了必不可少的吃喝外,还有大量的敲敲打打、锣鼓喧天的仪式。
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破坏邻里和谐关系。这些聚集活动,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一些原来住在农村的居民,在拆迁住入社区套房后,沿袭了旧传统,毁坏公众绿地,占用小区道路,来举办这些活动。只图自己高兴,不顾别人感受。使用高音喇叭,不顾昼夜地吹奏音乐,影响周边邻居休息和学生做功课,极易使本来就脆弱的邻里矛盾因此激化。
二是造成奢靡浪费之风。有些人仍有风光大葬的观念,不注重生前尽孝,只讲究死后排场。互相攀比成风,铺张浪费严重。这与中央倡导的文明、节俭背道而驰。
三是人情往来加重负担。按传统习俗,被邀请参加这些活动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都是要送礼的,甚至全村的人都要参与进去。否则,就很难在村里立足。以江苏南通地区为例,一般说来,礼金、物品折合的人情费用为:祭祀约200-300元;丧葬约400-600元;升学、建房、寿辰、生子约800-1000元;婚嫁约1600-2000元。根据统计信息,江苏省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频繁的人情往来,加重了居民的生活负担,甚至出现三年不请客就要返贫的怪象。虽然在办事的时候主家有钱礼收入,收支有余;但从长远看,由于人情往来,不能只收不出,因此只能是亏钱。从中获利的只有承办餐聚的厨师,以及装神弄鬼的和尚、道士们。
四是影响社会生产秩序。这些活动养活了一批社会闲人。这些人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装神弄鬼,免费吃喝之余,还索要钱财。成了一个省力而无风险,不动脑子又很有赚头的生意,引得一些好吃懒做的年轻人趋之若骛。
五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多为临时召集,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正规培训,操作不规范,加工场所条件简陋,缺少必要的冷藏、保温、清洗、消毒等设施,食品存放条件有限,容易导致食物变质、受污染。场地有限,就餐人员众多,往往一餐要开两至三批,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彻底。主家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这使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发地。
六是缺乏有效监督管理。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出台一些规定和文件,试图加强这些活动中餐饮部分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没有强制性措施。群众认识有限,对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聚餐活动频发,使原本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加捉襟见肘。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
——移风易俗是彻底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必由之路。从新中国成立“破四旧”起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这种风俗得到了很好的遏制。但近十年以来,沉渣泛起,此风越刮越盛,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以南通市新开街道为例,2015年一次就餐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就有282场。2016年1-2月份,就有49场。由此我们可以算出,这些活动极大地消耗着社会财富,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显然不是什么优风良俗。因此,加强引导,移风易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将农村、城乡结合部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导人们追求高尚、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要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的社会氛围,引导人们多生前尽孝,少死后风光。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引导人们文明祭祀,减少环境污染。
二是加强社区管理。各地政府要将城乡结合部小区作为推进农村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平台,推进社区管理商业化,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引导人们转变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开展换位思考,杜绝在居民区开展这些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就目前状况而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必不可少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办厨师的教育培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事前报告、现场评估、督促指导和风险监测,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10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九月九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是指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
第四条 举办农村聚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健康饮食方式。第五条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技术指导服务制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完善、落实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农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各级卫生、农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聚餐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辖区农村聚餐报告登记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农村聚餐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村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落实厨师健康管理制度,负责农村聚餐报告登记,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农村聚餐登记,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遵守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村聚餐食品及原料的卫生安全。
承办农村聚餐的红白理事会应当引导举办者依法对农村聚餐进行报告,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和制作食品,依法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聚餐食品加工的厨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聚餐食品加工工作。
农村聚餐食品加工的厨师健康检查应当免费,所需费用纳入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前三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并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未及时报告的,村民委员会应主动上门服务,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并进行登记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聚餐由村食品安全管理员到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对农村聚餐活动进行抽查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聚餐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原料储存、清洗整理、烹调加工、餐饮具消毒等应相对分区,做到生熟分开。
第十六条 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第十七条 农村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并索取购物凭证。
使用自产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聚餐禁止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现场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农村聚餐每餐应按品种留样,盛放于洁净的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条 农村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举办者或承办者、村民委员会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除了查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11篇
1、什么叫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2、我校留守儿童现状
目前,我校约有200多名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分布广、困难多,已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各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总体较为薄弱,统筹亟待加强,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3、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新一代人才健康成长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课外场所建设,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课外活动条件,学校、家庭、社会相配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基本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课外健康成长关爱体系,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爱有所依,能得到正常的良好教育。
4、建设原则
地方建设、省级配套,部门协同、整合资源,分步实施、区域推进。
5、建设目标
2010年—2012年,按照省委政府实现留守儿童工作系统化、网络化、全覆盖、全关爱的要求,在全省农村地区建立2万个农村留守儿童之家,覆盖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到2012年,使全省20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校内有监管,课余有去处,得到政府、党校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爱。
6、建设内容
依托全省现有农村中小学校,确定2万个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点,为每个留守儿童之家配置电视机、电话或电脑等。
7、建设标准
依托全省现有农村中小学校,按每个留守儿童之家3000元额度进行配套建设。
8、投资规模
2010年—2012年,安徽省投资6000万元,为每个留守儿童之家配备所需活动设施器材。
9、标准留守儿童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硬件方面
1、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米,安全、实用,确保留守儿童方便使用留守儿童之家有关设施;
2、配备电视和一定数量的图书、期刊、报纸和文体器材,基本满足留守儿童的文化娱乐需求;
3、配备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方便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联系。
(二)软件方面
1、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及相对稳定的关爱队伍;
2、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活动安排计划;
3、有反映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步成长的记录簿册;
4、有工作总结档案。
10、经费来源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6000万元,由省级财政承担。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
霍山县诸佛庵中学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第12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积极参加甘肃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报告与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
第六条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发放《甘肃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八条 监督指导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指导。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禁止或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一)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二)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三)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流动厨师要求
第十条 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甘肃省流动厨师登记表》(见附件5),建立流动厨师档案,并将清真流动厨师管理信息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三条 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区域等。
第十八条 宴席厨房应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等设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十九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二十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应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第二十一条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承办厨师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二条 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七)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七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第二十九条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第三十一条 聚餐的食品应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此办法制定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每村应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告和指导工作;统筹解决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报酬;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协管员或信息员及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接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并取消举办者流动厨师资格,禁止其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由协管员或信息员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流动厨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协管员或信息员,由乡(镇、街道)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乡(镇、街道)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照《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
对举办者和流动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一律免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农村食品聚餐宣传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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