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生育保险
农民工生育保险(精选11篇)
农民工生育保险 第1篇
当前, 女性农民工纷纷进城已成为从业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其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公报, 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为4779万, 其中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三成以上。据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 到2006年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为1.2亿左右, 再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的农村就业人员, 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在轻工业和电子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女性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四成以上, 而女性农民工中16-26周岁的女性比重又高达40%以上。这些女性农民工里已婚育龄妇女和准备结婚生育的占绝大多数, 她们迫切期待用人单位能保障自己的生育保险权益。因此, 保护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工生育保险的现状
《劳动法》专门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 特别强调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的权利。但对一些用人单位来讲, 他们在执行《劳动法》时, 往往很少考虑农民工的的社会保障权益, 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生育权利, 更不会为女性农民工办理生育保险。据统计, 很多地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只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20%左右, 且生育保险参保的人员绝大部分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此可见私营企业职工, 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根本没有得到保障。
现实生活中, 一般来说年青女性是很受企业青睐的但是一旦进入婚龄, 结婚生育, 也即面临失业, 更不用说“四期保护”。一些非公企业在招用女工时, 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女工在合同期内结婚生育。在合同制下的“老板社会”里, 工人很难有与老板平等谈判的机会, 特别是目前劳动力又进入了供求相对平衡的大背景下, 不少工人只有委曲求全,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就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作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特殊行业也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 干脆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很难实现, 尤其是女性农民工。因此不少打工妹不仅没有生育保险待遇, 而且一旦怀孕就面临被辞退的危险。为了保住工作, 青年女性往往不敢谈恋爱, 不敢结婚, 更不敢生育。许多外出务工的女性都很迟才结婚生育, 或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有的女性农民工怀孕生子即使不被辞退, 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 有些女性农民工因为无力承担正规医院的生育费用, 而不得不求助于“接生婆”、或者无证“个体诊所”, 其生育权利、生存质量令人担忧。
三、完善农民工生育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政策体系
《劳动法》已颁布十三周年了, 1988年9月1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了, 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对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基金的提取比例、统筹层次、待遇支付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但因当时农民工现象不突出, 各地执行时其覆盖的对象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女性劳动者。目前大量的私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列入生育保障范围, 甚至事业单位职工及公务员都未能进入生育保险。农民工的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保障与当前农民工的发展规模和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因此, 国家迫切需要出台一部职工生育保险法规, 规范所有职工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权益, 以适应新形势下应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 尤其是转移就业的农村女性劳力的权益保障与劳动保护。建议应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实施的总体布局, 完善政策体系, 并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把机关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在职人员及雇工 (包括公务员和临时用工) 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实行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并通过加强对政策法规实施的督察, 使每一位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障。对违反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的现象, 制定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制约作用的惩治措施。
(二) 政府要给予充分重视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政府工作的应尽之责, 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源泉。近几年来,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一直是高层领导和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但具体到各级政府部门, 把重点关注在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上, 却忽视了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2007年全国已有3966万农民工参加了职工工伤保险, 而这些人当中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却寥寥无几。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6年到2007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加399万人, 增长率66%, 而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却没有增加, 增长率0。据统计, 目前各地市 (县级市) 以下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20%左右, 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参加生育保险。
因此, 政府要把以生育保险扩面为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作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大力支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用政策手段推动女职工生育保障。鼓励用人单位自愿参保, 建立以政府劳动部门为主体, 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 定期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检查, 逐步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 把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性农民工维权热线等方式, 形成监督网络和体系, 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 政府部门要规范自身参保, 不要成为企业效仿不参保的借口。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 (包括临时用工) 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三) 帮助企业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 错误地认为参保是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展开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印发宣传单、开办培训班等形式, 向企业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意义, 宣传生育保险是政府行为, 宣传它的强制性、社会性和公平性原则, 宣传法律赋予广大职工的生育保障权利, 凡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走到哪里, 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帮助企业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清查歧视性规章制度, 取消一切歧视女职工的各种政策和一切不合理的规定。要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特别要注意保护女职工权益, 要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写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凡是规章制度中有歧视女性职工的规定, 如禁止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结婚怀孕、男女同工不同酬、女职工不享受女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工作时间比男职工长、不招用生育期女性等, 一律予以取消。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也不能允许企业不参加女工生育保险。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 能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部分损失, 改变那种认为招女工吃亏、企业负担重的观念, 缓解企业生育费用负担重的矛盾。在制定参保政策时, 统筹地区可在国家政策的大框架内, 对其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 规范运作, 把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0.5%以下。只要参加了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育时就能按时领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 且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 也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脑网络化社会保障服务。针对现代企业职工流动变化大, 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用工、就业的灵活性、多样性,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综合的网上服务平台, 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服务功能, 实行网络化服务, 让企业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就能方便的上网为职工办好参保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随时注意上述企业和人员的经营状况、发展动态, 主动上门服务。
(四) 增强女性农民工维权意识
由于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 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 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 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助。这恰恰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生育保险提供了机会。相对于男性而言, 女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更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 不敢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在与用工方的交涉中也因女性性格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境地。
因此, 要增强女性农民工维权意识, 从加大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入手。改变那种把生育问题看成仅仅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 形成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识。公布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增强女职工主动参与意识, 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 使广大女职工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使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经营、保护职工权益的自觉性。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探究 第2篇
摘 要: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俨然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本文立足于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新疆库尔勒市的现状调查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创新探讨,以期惠及全疆各族人民。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库尔勒市;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318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18
Abstract: With the speeding up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the problem of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has become a hot research topic in the community. Based on the exist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migrant work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vestigating the situation of Xinjiang Korla city, draw some unsolved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arrangement and the innovation, with period benefit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in Xinjiang.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Korla city;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1 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
1.1 问卷设计及发放
1.1.1 问卷设计及发放 采取随机抽样的原则,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库尔勒市建设街道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主要从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对工伤保险认知度、工伤意外发生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以期通过分析數据摸清现状及问题所在。本次问卷共计发放了120份,回收110份,有效率达到91.67%。
1.2 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1.2.1 性别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男性68人,约占总人数的61.8%;女性42人,占总人数的38.2%。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男性数量略占优势。近年来,库尔勒市为打造全国宜居城市,根据市住建局整体部署,建筑建设单位需拥有适量的绿化面积,施工、开垦、种植所需劳动力要求施工者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和劳动能力,因此,男性农民工数量要整体高于女性。
1.2.2 年龄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18岁及以下有1人,25~30岁的工人占整体样本的21.9%,30~35岁占15.5%。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14~29岁均为青年,在此所占比例为38.4%,说明整个农民工劳动市场还是以青年为主。
1.2.3 受教育程度特征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小学及以下有25人,占总人数的22.7%;初中有24人,占总人数的21.8%;高中或中专有39人,占总人数的35.5%;大专及以上22人,占总人数的20%。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以高中或中专为主,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接受正规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了库尔勒市劳动力整体素质。
1.2.4 行业特征 调查样本中,从事建筑业28人,占总人数的25.5%;餐饮业10人,占总人数的9.1%;家政业2人,占总人数的1.8%;环卫10人,占总人数的9.1%;销售业26人,占总人数的23.6%;制造业3人,占总人数的2.7%;装饰装修6人,占总人数的5.5%;维修8人,占总人数7.3%;自由经营12人,占总人数的10.9%;从事其他行业5人,占总人数的4.5%。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与销售业,2015—2016年间,库尔勒市新建及在建小区7个,投入使用大型商超2个,极大地吸纳了务工人员来此工作。
1.3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调整了自治区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相应的提高。
1.3.1 工伤保险认知及参与度 在此次调查样本中,对工伤保险政策有些了解的有46人,占总人数的41.8%;听说过的有54人,占总人数的49.1%;从未听说过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9.1%。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有30人,占总人数的27.3%;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80人,占总人数的72.7%。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认知度明显落后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这与其劳动工种、文化水平及政策的传达度有直接的联系,参与度直接决定于后期农民工是否要为自己的工伤买单。
1.3.2 工伤意外发生度 在此次调查样本显示,身边比较多发生工伤意外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3.6%;很少发生工伤意外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52.7%;没有发生过工伤意外的有48人,占总人数的43.6%。由此可知,库尔勒市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的情况较少。
2 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工工伤保险对象单一
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市职工,对农民工的专项维护较少,市政府虽然也在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强而有效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险法。
2.2 用人单位难为工伤保险买单
目前,库尔勒市只有少数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利润,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他们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保时只给城镇劳动者与管理人员参保。因此,造成了库尔勒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仅为27.3%。
2.3 工伤鉴定困难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方面担心追责,进而极力隐瞒,不报工伤;另一方面,利用农民工对政策法规等的不熟悉的特点,故意拖延时间不申报,或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私下商定赔偿。即使相关部门已经有了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也会想方设法拖延时间,以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生效,鉴定难以进行,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2.4 农民工认识不足
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未引起其重视。在许多农民工眼中,金钱才是他们最大的保障,这种思想上的误区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受到阻碍。当然,他们认为自身职业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稳定性,社会各界对其身份也不认同,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必要。
3 库尔勒市工伤保险建议
如今,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造成的。基于此,本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政府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切实可行、方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细节,减少漏洞,针对不同职业存在的危险系数,明确表示出各行业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负担,确保该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平衡,从而促进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3.2 加强用人单位的責任意识
用人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积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农民工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尽到劳动安全责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对于各行业的要求,使农民工安全地工作、生产,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最好的保障。
3.3 提高农民工自身认知
在农民工正式工作之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行业、企业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农民工都应该相应地掌握,并且要开展相关的安全警示教育,降低其因不知情、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足而被伤害的可能性。提高农民工素质与维权意识,农民工不仅要知法守法,也要懂法用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当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缴费或是要私下协商解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 论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关注的是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以期农民工保障体系能够建立健全,为城市建设勤勉工作的劳动者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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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第3篇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农民工养老保险供给严重缺乏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发展的农民工乡城流动, 表明作为工业化和现代化一般规律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现象, 在中国大陆正在上演。然而, 出现在中国的这种劳动力转移既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发达国家, 也不同于某些基本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在那些国家, 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 表现为农村居民到城市工作、生活、定居, 享受城市居民各项保障待遇, 即城市化和工业化同步进行的过程。但在我国这个过程则表现为农民工的特殊形式, 农民工进城打工、生活, 但不能在城市定居, 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显示, 我国1.2亿的农民工群体中, 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 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农民工参保率也只有20%左右。可见, 僵化、封闭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是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障似乎是无缘的。
通过上述对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险困境的分析表明, 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为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 面向城市居民的城市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又不能接纳广大农民工阶层, 因此, 使这产生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的职业群体处在了中国城乡二元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真空”地带。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尚还年轻力壮, 但他们毕竟需要生存, 若干年之后也毕竟需要养老, 为了生存他们会寻找他们相互认同的方式。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前无论从市场化改革、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来看, 还是从社会养老保险演变的一般规律来看, 将农民工纳入正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
严格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所决定的城市“二元用工制度”也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障碍。在国有企业, 职工享受着全面的社会保障, 而在某些非公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 而且用工也很不规范, 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劳动力流动过于频繁。就业制度的阻碍和排斥导致了农民工职业的边缘和低下, 加大了他们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并引发农民工在生活保障上遭遇多重困难和障碍, 他们中的多数把维持较低的生活标准和维护基本的生存环境作为首要的保障需求, 这一需求显然与普通市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在一个层次上, 而在养老保险方面寻求政府的支持与保护对很多农民工来说更是一种奢谈。
(三) 资金障碍
资金问题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其中很多方面, 如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等都是由于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所致。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因素更加剧了这个矛盾。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 人口老龄化速度发展很快, 形式严竣。老年人口的赡养率不断提高, 我国养老保险的压力越来越大。国家和单位对养老保障金的提取比例也将随之快速增加。社会化管理的建设需要相当的资金投入, 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费用、技术设备等, 均需政府投入或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虽然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在加大投入, 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保障面也在不断扩大。事实上, 当前每年国企下岗职工日益增多, 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也要全面开展, 所有这些新出现的因素均会导致资金短缺的状况。
(四) 农民工养老保险筹资困境
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需求, 政府尝试和制定的这些面向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 且不论其本意是不是想帮助农民工建立真正的养老保险, 但至少农民工名义上可以和城里职工一样老有所养, 在实践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在实际执行中, 效果却难如人意。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排斥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 对于在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农民工, 可以说在《劳动法》实施后, 参加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通道是敞开的。然而, 由于限制农民工就业的环境并未改变, 大部分农民工仍然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 没有稳定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适合他们的特点, 导致用人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参保率普遍不高, 从各市的实践情况看, 参保率低、覆盖面窄是三类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退保率居高不下, 退保实际损害了农民工利益, 由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 加上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 覆盖面窄, 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 返乡农民工者只能选择退保。现行政策也允许农民工退保, 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是反复参保、退保, 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在参保。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达95%以上。据东莞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 2005年该市一些镇区出现了外来工退保潮。如该市黄江镇就有8000多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 退保金额180万元, 其中仅5月份便有1106人次办理退保手续;而外来员工众多的长安镇, 平均每天退保人数竟高达几百人。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 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对等权益, 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这种状况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有媒体称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民工强制社会保险变成城镇社保基金的“提款机”, 负面影响非常明显。
二、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对策
(一) 改革户籍制度, 扫清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
中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主要羁绊, 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 户籍制度必须改革己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改革户籍制度, 彻底拆除分隔地区和城乡的围墙, 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打破束缚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各种身份等级制, 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充分流动。取消城市常住户口优先就业和对非城市户口限制就业的政策取向, 实行劳动者凭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就业新格局。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 实行就业 (执业) 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通过规范职业名称和工作内容, 划分职业技能等级, 确定任职资格。并在资格认证上强化筛选淘汰机制, 加强动态管理。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进入了劳动力市场, 获得城市社会保障, 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改革户籍制度以后, 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 即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
(二) 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统筹的面越大, 统筹层次越高, 保险基金的风险就越小, 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 保险费率就能降到最低水平。仅仅靠地方政府的努力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点, 在无法实施养老保险账户全国范围内转移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的政策效果往往十分有限。这项制度不能在管理难度大, 用人单位及农民工消极对待的情况下真正落实。因此, 提高统筹层次, 建立全国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就现阶段而言, 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设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分类分层原则。进城打工的农民虽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农民工, 但经过多年的发展, 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已出现分化, 形成不同的层次。二是灵活性原则。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弹性,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给农民工以多种选择。
(三) 建立相关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
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 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作为城镇养老保险的特别制度而存在。现在要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制订, 在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专章中, 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可靠的帮助和补偿。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 就在于按照国家强制、建立基金、互助互济、社会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体系创造条件。
摘要:目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没有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些农民工虽然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也无法实际享受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不完善, 面临筹资困境、个人账户模式不合理、立法工作滞后等问题。政府应改革户籍制度, 扫清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 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建立相关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拓宽农民工养老保险筹资的渠道、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模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策加以解决。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方道德风险,风险规避,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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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综合医疗保险 第4篇
1、住院(无门诊)
起付线——住院支付限额
报销85% 住院支付限额——大额封顶
报销80% 包含门特 12种重大疾病
2、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交费方式:
工资的2%
工资标准:1425——8280(2010年标准)1425*2%=28.5(2009年最低标准1260)1260*2%=25.2
三、按最新政策:参加农民工综合保险保障半年要按职工交纳社保(2010年11月18号每日新报)
交费基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0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按此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
(五)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六)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人均筹资标准为969元。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
三、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0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农籍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28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10600元。
五、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10,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交费比例:
工伤保险解读
近来有很多市民来电咨询,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职工个人用不用缴费?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保中心,针对这些问题请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自2006年9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7月起,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9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
同时,针对行业特点,本市还出台两项工伤保险参保新政策。一是,自2008年1月10日起,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为建设项目所属农民工缴纳建筑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二是,自2008年6月起,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本市各类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方式,为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方式为单位所属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问: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申报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结算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保险保障: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参加农民工保险半年以上要参加职工社保:
天津:农民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2010-11-18 17:01:09 来源:每日新报
[提要]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今后农民工在津打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上养老保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离开天津,到别的地方打工保险能不能跟着走?为此,记者专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天津到别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走。
天津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只要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养老保险该怎么办理? 第5篇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大约有近2.3亿农民工进入城市和乡镇,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作着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仅为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是什么影响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什么阻碍着农民工为养老进行保险?
缴费难、转移难是两大难题
“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认为,这是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偏低的原因。
30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维护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来自各方面的情况反映,缴费难、转移难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
从现有的城保制度来看,规定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但是,大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这两个较低,导致很多企业以及农民工干脆放弃参保。
此外,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而农民工流动性很强,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
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针对这影响农民工参保的两难,今天公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作出了政策调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这样从缴费比例和转移上作出的调整可以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也方便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能够更大限度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的说法,农民工按照今天公布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也就是说,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公布的这个办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于该办法。但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建议其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据介绍,我国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将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农民工生育保险 第6篇
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社会阶层中, 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 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他们是城市中流动性最高的群体, 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其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7年的1.5亿, 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 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这个群体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 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 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省内流动的占65%, 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 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城市中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或流动人口, 由于他们的非本城户籍或农民身份, 使得他们无法享有城市社会保障的权利。改革开放已近30年, 城市里的众多农民工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相当数量的城市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经历, 他们仅为农民户籍的非农职业者, 他们同样面临城市职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 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 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 在日常谋生过程中, 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都需由农民工承担。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 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
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显示, 2005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921元, 远低于城市工人的1346元, 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以下;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6.6个小时, 远多于城市工人的47.9个小时, 有1/4以上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在61至80个小时。劳动保障部2005年4月下旬至5月下旬的一项农民工调查,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9%、11%。
2006年昆明市企业调查队在全市11个行业, 110户企业中抽样调查了527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情况显示 (见表1) , 没有购买医疗、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人数, 占被调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3.21%、22.01%、17.65%、12.14%。
这些数据说明, 城市农民工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 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在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是城市劳动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则不能享受城市户口劳动者所能享有的社会保障。研究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状况及主要原因
(一) 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 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 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和就业的限制, 没有平等的就业权, 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 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 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 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时常出现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等, 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 社会保障费用过高
调查表明, 社保费过高, 是导致大量用人单位不愿为外来务工人员足额投保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五项保险显示, 用人单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3.4%。即, 某单位支付工资点额为100万元, 需另外支付34万元的社保费。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还未加上企业年金、大额互助医疗等费用。如此重的社会保障费负担, 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导致该类应保人群参保率低。据调查, 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仅为其的中层职工购买社保, 一般基层员工则没能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为规避高风险员工[建筑工、高空清洁工、保安等]工伤风险, 往往选择商业保险, 而非社保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待遇应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具体取决于保费费率、覆盖率[参保人数], 以及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等。待遇水平过高易形成“养懒汉”社会效应, 加重财税负担, 影响社会生产效率;待遇过低, 则无法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因此, 待遇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情, 既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其社会保障功能。目前看, 社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如要扩大覆盖率应考虑适当调整保费费率, 增加财政支出, 增强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能力。
上述可知, 用人单位的五项社保费缴费率占到工资总额的30%, 过高的社保费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三) 城市户籍为准入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规定较明确的把农民工纳入了城市社保制度中。
实际情况是, 许多城市并没有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中。如“昆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障对象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党政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新参保人员须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手续, 但不得补缴往年保险金。这些规定明显没有把农民工[外来的或本地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当然, 为使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 但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是怎样才能较好衔城乡两种社会保障体制, 怎样才能在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的连续性等。
(四)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是以省、市或县为统筹管理的, 这种区域性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保障基金的规模限制及运营增值和保障功能的弱化, 另一方面则难以满足劳动力流动的市场需求。农民工由于不受城镇户籍制的制约, 相对于城镇居民更具流动性, 加之受农业季节的劳动力需求和地域劳动力价格的影响, 这种流动性更显突出。
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非是矛盾的, 说其矛盾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缺陷造成的。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地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如要求雇主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等。当然由于保费的非合理性等致雇主企业能逃则逃, 或尽量少买;另一方面则是拥有了部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
截至2007年10月, 广东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780.1万人, 东莞市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捆绑参保, 参保农民工超过180万人。一方面是参保率增加, 另方面则是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 2007年一年, 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 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 就有1.23万人退保, 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这当然不是农民工不愿享有社会保险, 而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 成了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近期就该问题已经有了政策性的突破,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就是以农民工为重点, 解决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合) 人员流动就业时, 能够连续参保,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 到全国顺利实施还将有一定的过程。
二、商业保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及地位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不公平, 人为的把被保障群体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大部分, 待遇的不平等, 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民的歧视, 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 两种保障体系的割裂, 又阻碍了劳动力在城乡或不同区域的合理流动, 成为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者平等权益的改善,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肯定会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所取代, 实现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公平。关键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 怎样有效的减弱或消除城乡二元保障体制所致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上述分析可知, 导致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除现行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区域统筹制度外, 主要还有简单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现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不能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以及政策性商业保险的缺位等。
各国社会保障体系, 从其保障的提供者看, 均主要为政府、单位 (企业) 、商业保险和个人, 区别主要在于提供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例如,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由联邦社会保障、企业保障和个人保障三大部分构成。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对退休后的人员提供保障;在企业保障方面, 主要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提供员工养老补充;而在职员工的医疗、工伤保障等则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提供。因此, 商业保险或政策性的商业保险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并非仅仅是补充作用, 而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保险从改革开放以来, 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 目前各类保险企业达120多家。我国保监会公布数字显示,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人民币, 资金运用余额30558.43亿元;2008前11个月, 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930多亿元。不论发展规模或盈利能力等都处于良好状态下,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或在社会保障提供者中, 商业保险的身影则难以彰显。因此, 怎样有效发展商业保险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并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日益成为社会及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得了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 但更多的是一些宣传效应, 并未较好、较长期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如农民工的退保, 使暂时的保障又归于消失。盘点这些政策措施, 涉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补充的内容很少, 至多有一些行业性规定, 如建筑业须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
(一) 商业保险对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的替代效用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是存在互替效用的, 运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能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 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 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 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
这一特点, 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 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上述可知, 导致农民工退保的原因之一是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农民工保障政策, 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不可能满足农民工城乡或异地流动的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在政府的支持下, 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 是完全可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的。
2. 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运营的, 能较好保障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 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 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 这样的定位, 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 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
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 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 (保险公司) 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 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2008年中国寿险及非寿险保费收入达9000多亿, 赔付2000多亿, 毛收入近7000亿。这较好说明了商业保险在保险经营及保险保障能力方面的强大优势。
3. 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 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 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
不论商业保险, 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 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 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 基金总量越大, 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 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 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 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 使其具有了, 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分面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缴费负担的能力。
(二)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具中国特色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模式, 政策建议为:
1. 调整社会保险政策, 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允许用工单位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 最大限度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权益保障。
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考虑通过适当的商业保险方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因跨城乡、跨区域所致社会保险保障缺失问题。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鼓励和允许雇主为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如“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为雇员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提供保障;并允许其替代相应社会保险险种。
2.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汇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为保障用工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 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 应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3. 保费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及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 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保费可采取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方式。如三分之一的保费可由政府财政分担或冲抵企业所得税;另外三分之二由雇主和雇员分担。
保费费率, 可根据企业责任风险大小, 允许保险公司有一定浮动,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公开社会保障的运作管理, 加强舆论监督。
知晓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是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保障事务及基金运作管理公开透明既是相关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要求, 也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因此, 在完善社会保障事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时, 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开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开展专题讲座和政策答疑等, 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第7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 经济快速发展, 社会发生大变革的大环境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这个队伍的不断壮大, 以及其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农民工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关于农民工的定义, 中央文件和专家学者都有解释。关于专家的观点, 我比较赞同刘怀廉的观点, 他是这样描述城市农民工的:“他们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 工作在城市, 生活在城市, 在这一过程中演变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无法获得真实的城市市民身份, 不能取得城市户口, 不能和城市职工同工同酬, 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 这种弱势的边缘人身份使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而中央文件中也出现了农民工这个概念,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是这样描述农民工的:”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 主要从事非农产业, 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 亦工亦农, 流动性强, 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 己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农民工, 农民工是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城市居住者和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被雇佣的劳动者。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存在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实践, 已经基本上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 对于农民工, 这个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村人, 对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方政府关于这一块拥有不同的规定, 中央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只是在2001年12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 凡重新就业的, 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 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 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凡重新就业的, 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 覆盖率低, 退保率高
据统计, 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已接近3亿, 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超过20%, 还有相当高的退保率, 部分地区甚至高达95%以上。目前, 各地方政府对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都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纷纷出台政策来保护农民工的这项基本权益, 但是效果都不甚理想, 得不到企业和农民工的支持。据资料显示, 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 83.2%的农民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 90%以上的农民工根本就没有买过养老保险。
(二) 转移困难
和社会保险一样,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麻烦, 困难重重, 各地对于这一政策又不统一。
(三) 立法缺失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法律, 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中有规定, 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的一些文件。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一块, 我国立法存在严重的缺失。
(四) 农民工的观念问题
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低, 不知道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好处, 嫌麻烦, 因此, 参与率不高。例外, 外出的农民工大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 家庭普遍经济困难, 考虑的问题主要是活在当下, 解决好自己子女的教育问题, 解决好自己当下的生计问题, 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养老保险, 他们根本没有心思去参与。
四、政策建议
(一) 实行无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
众所周知,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现象, 既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又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还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等。国家建立这么多的针对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面临的各种问题。因此, 我国迫切地需要实行无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 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
前两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任何一个长久的制度, 都需要法律来规范, 来维护, 没有法律的制度是不稳定的, 是不长久的, 当前,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各种问题, 这迫切需要国家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只有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社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会稳定。
(三)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增加农民工工资
我们都知道, 农民工是中小企业的主力, 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 我国的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比起来, 面临着多种不公正对待。因此, 国家政策应该向中小企业倾斜, 应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出台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了, 才有资金为农民工负担养老保险。因此, 这是一连串的蝴蝶效应。
(四) 加强宣传工作, 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考 第8篇
民工大量进入城市的时代, 正值中国城市的经济体制重大变革时期, 城市中的就业问题已十分严峻。城市企业的职工已开始面对竞争, 下岗、失业也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 这一背景决定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业环境。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长期的城乡隔绝和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 尽管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处境非常糟糕, 但仍有大量的农民不断涌入城市成为新的城市农民工。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民工就业模式的基本特点:1.由于没有城市户口, 农民工不能够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 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脏、累、险、重的粗活, 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 如泥工、力工、搬运工、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的小摊贩、收废品者等等。这些工作往往为一般的城市劳动者所不屑, 从而成为城市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工种。2.在能够比较的情况下, 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般要比城市工人低。还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与城市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 有些农民工收入似乎不算低, 但这种情况往往与农民工的超时工作有关。3.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 许多企业将农民工当作“临时雇用工”看待, 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 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要约而发生雇佣纠纷, 而一旦发生纠纷,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受损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工资的现象。4.农民工的劳动强度高且工作条件恶劣。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大多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 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小时甚至更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 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目前, 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专项综合保障制度, 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尽管各地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 农民工参保模式也有很多种, 但各地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政策上很不平衡。同时, 农民工总的参保率不高。有的地方将农民工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有的地方虽然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 但农民工总参保率依然偏低。部分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买单”。农民工自身参保意识也比较淡薄。有的青年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是今后十几年或几十年才能享受的待遇, 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还不如直接涨工资, 没有顾及将来老有所养的问题, 缺乏忧患意识。有的中年农民工则由于上有老, 下有小, 家庭负担重, 也只考虑到眼前利益, 根本无多余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 或者受缴费年限必须满l5年的规定所限, 而不能参保;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都不太重视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许多农民工为了挣钱也只得委曲求全, 用人单位不给他们办理社保, 他们也不敢提要求或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工作的需要采取季节性招用农民工, 有的农民工工作的地方和收入不稳定, 也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的重要因素。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也非常普遍。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 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享受实惠, 不仅直接损害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对等权益, 而且反过来又影响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推行困难的原因。
农民工社会保险推行过程困难既有户籍制度、城乡分治和地区分治的深层次制度原因, 也有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农民工流动就业且不能定居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之间的矛盾。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太低, 至今养老保险仍然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 主要是县市级统筹。养老保险的转移由于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而难以实现。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的情况下, 县 (市) 级统筹内运行, 难以互联互通, 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办理手续比较复杂。在此情况下, 多数农民工不愿参保, 因为在现行制度下, 他们参保后能够享受待遇的可能性太小了。前不久, 有关部门公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转移的政策, 这是一个进步, 但统筹基金仍然不能转移, 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 对农民工来说, 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另一方面, 社会保障还存在高门槛、地区制度设计不一致等问题, 制约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平均达到了20%, 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0%的水平;职工个人的缴费为8%。加上其他几项社会保险, 企业的平均缴费水平近30%, 个别地区达到40%。而且不少地方实行“捆绑式”缴费的办法, 致使缴费水平畸高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此高的缴费水平, 企业和农民工都难以承受。在现行制度下, 由于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 而制度设计又是半积累型, 企业不得不承担双重的负担, 既为现在退休的职工交养老金, 又要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攒钱和筹资。在缴费水平高、且制度不合理的情况下, 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和困难。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地规定的保险起付线普遍过高, 农民工支付不起起付线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能转移, 也没有结算支付制度, 导致参保农民工得病后回乡治病而享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呼唤全国统筹改革。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也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让他们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不但是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需要, 也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重大机遇。从国际经验看, 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应尽快探索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 由国家对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考虑到农民工有土地保障的客观事实,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 兼顾企业承受能力, 实行分步走的战略, 缴费比例分阶段由低到高逐步调整到位。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农民工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时, 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外, 社会统筹基金要一并转移, 便于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市或回乡之后, 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新的工作地, 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可以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每个公民按身份证号码发放一个社会保险号和一张社会保险卡。在实际操作中, 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卡, 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该劳动者期间, 遵照制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也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并在个人社会保险卡中作好记载。在这些劳动者变换就业单位时, “卡随人走, 费随人缴”, 使其社会保险能够在不同城市、不同单位之间衔接。这就要求为实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卡工程提供信息网络, 形成社会保险卡的技术平台。
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探析 第9篇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 参保人数增加, 社保基金规模扩大, 待遇水平相对提高, 更重要的是逐步把农村人口、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 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社会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成为普遍现象。其次, 农民工对医疗保险可望不可求。再其次, 农民工不公平待遇突出表现为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缺失。最后, 工伤保险待遇很难得到支付。
一、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理性选择
1.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完全理性选择。 (1) 获得工资收入是农民工的理性选择行为的基本依据。在市场经济中, 需求决定供给, 而在政府准公共品农民工社会保障, 城市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有效需求”。对于企业是否为自己缴纳各种保险费的要求比较低, 农民工参保意识比较淡薄。然而, 由于从事行业性质不同, 所面临的各种生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他们对参加保险的客观需求是从在的, 关键问题是他们的“支付能力” (缴费能力、承受失业压力的能力等) 不足尚未形成对社会保障的“有效需求”, 农民工务工收入低, 除去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外, 积累有限。
(2)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较低的待遇并不能有效地刺激其投保的需求愿望。按照这一保障水平,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 即使能够在移入地享受到养老金或老年补贴, 其生活水平也较低。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仍然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 不但不能解决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 而且还把城乡二元结构移植到城市, 移植到新的工业化成果中来, 这实质上是一种歧视性政策, 很容易给外来务工人员带来自卑心理反应,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烈需求, 对今后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利。
(3) 土地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替代品, 影响其理性选择行为。在城市农民工人群体中, 农民工做出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决策是因为希望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风险最小化。资本市场和商业保险市场的建立以及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对人口迁移有明显影响, 但是目前还缺乏针对保障城市农民工基本生活、降低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 他们在外出务工时仍然保留户口所在地的承包地, 当进城务工农返乡时, 只能通过投入少量的劳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等进行耕种土地, 实际上对土地的使用上体现出低投入和低效率、忽视农业收益的倾向, 在规避社会生活风险同时只能舍弃利益最大化目标, 农民“理性”地对风险环境的判断和行为的安排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形态农业”的结果, 即农业的非效率状态。
(4) 受传统思想的束缚, 家庭保障具有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作为人们最终的归属地, 不仅在物质上给予部分满足, 更重要的是在精神给予安慰, 这种保障主要依靠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成员共同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行为, “养儿防老”就成为农民的希望。同时普遍存在于邻里街坊之间的互相帮助、扶持、慰藉的物质和精神资源也构成家庭之间非正式的赎回保障网络, 这也是中国农村传统保障的一大特色。这样, 基于对最低限度保障的需要, 村民间进行的互助、互惠行为, 被逐渐地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 (主要是源于传统的道德观念与习俗规范, 与布尔迪厄所讨论的“惯习”意义相似) 的互惠模式。
2.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限理性选择。 (1) 委托代理关系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理性选择的影响。从社保基金筹集到委托投资管理中, 投保人将个人由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保基金交给社保基金会管理, 这就实现了社保基金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即投保人 (委托人) 授权管理人 (代理人) 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管理。社保基金一级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随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逐渐扩大, 对相对分散参保人的管理难度也日益显现, 尤其是对参保人的资格确认、等级及关系的转接。
参保人有可能充分利用信息优势产生“搭便车”行为, 即道德风险, 以最少的缴费获得更多的收益, 甚至降低参保者的劳动积极性, 例如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的同时还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低保户隐瞒自己的收入获得低保资格, 医保职工冒领医保金。对于企业来讲, 为减少成本, 少缴社保金而少报企业实际职工人数或工人实际工资总额, 这往往给社保基金筹集带来很多障碍, 造成一些个人和企业少缴、拒缴、漏缴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得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待遇时, 为搜寻和充分掌握参保者的基本情况和信息付出高昂的成本, 不仅要投入财力, 还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人力。
(2) 制度文化对农民工选择社会保险的偏好和目的的影响。党的十八大, 全国两会无一不把农民问题放在首位。国家为缓解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微薄及抗自然灾害风险, 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发展战略, 来解决农民温饱问题, 改变传统的依靠土地保障的政策选择。只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 才能解决他们离开土地, 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推进城镇化进程, 解决“三农”问题,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
1.路径选择是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缓慢除了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的影响, 还受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制约, 所谓“路径依赖”理论即为一种制度一旦形成, 是否有效, 都会影响以后的制度选择。渐进式道路从总体上符合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基本国情, 也符合我国整个改革事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 但是此种道路的选择阻碍了制度的创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实状况, 国家很难建立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应按当地经济水平逐步推进, 具备条件的城镇社区优先发展, 在坚持渐进式道路的同时实现制度创新, 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其它各项改革相适应, 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建设, 是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基础, 也是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顺利实施的手段。
2.农民工控制经济资源数量和质量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推动力。虽然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不断增加、工资调节机制的建立以及社会资源的整合, 更多的居民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但是城市农民工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 无论从种类还是数量上来说都不足以支持其在所从事的岗位获得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保障或福利待遇。
一是物质资源。农民工较低的收入很难支付缴费标准较高的各种社会保险, 同时面对新的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 他们对参加社会保障的诉求也日益加强, 因而, 物质资源成为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最大障碍。在市场经济中, 按照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货币性收入, 增加物质资源的数量和种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支付保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能力。二是信息资源。在劳动力市场上, 有关工资、工作条件、工作机会等信息透明度较低, 为获得这些信息, 求职者必须依时间序列走访各单位, 即进行有关工作的寻找过程。政府、企业或社会组织应拓宽农民工获得信息的渠道, 丰富信息内容, 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三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 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和体力的总称。对劳动者个人来说, 个人所具备人力资源, 如受教育的情况、综合素质的高低、专业技能的熟练、工作经验及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进入某些特殊行业, 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 是否能够获得更完善的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是顺利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 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浅析 第10篇
摘 要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而产生的特殊的城镇劳动力来源群体,是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数众多,经济基础、文化水平和抗侵害能力较弱,在对城镇经济增长做出主要贡献的同时,也极易受到工伤等职业风险的侵扰。本文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 工伤保险 权益 保障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受到冲击而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职业风险威胁相对较高,却一直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重视。我国虽已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仍显不足。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央、地方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各级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展了较有成效的治理行动,初步构建了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是工伤保险的参保者,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被鉴定患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可以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由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及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如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事宜。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违反本条例行为,农民工有权检举控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手段解决工伤保险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2004年6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时的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并逐步推广实施。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现行体制下,当其遭受工作伤害时,相应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必要的农民工工伤防范措施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允许从事城市居民的一般工作,只能从事劳动条件差、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危险性极高,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政府部门保护不到位,农民工自身又缺乏防范意识,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又频繁更换高风险岗位用工,导致出事之后往往无法追究责任。一旦出了事故,农民工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赔纠纷中。
(二)普法教育不到位,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相关部门很少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普法宣传,大多数农民工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中央与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
现阶段无论中央地方均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规范的法律法规,立法手段的社会效益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全国性立法数量较少,而地方立法在工伤保险上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农民工在不同地域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四)雇主使用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争取应得的保障
一些雇主或利用农民工某些无意违规的行为,使其无法正常申请工伤保险,从而失去得到应有保护的合法性;或采取恶意拖延时间、作伪证等手段,使农民工在申请工伤保险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最终得不偿失;或利用对自身有利且不对农民工有保护作用的法律条文,申请行政复议等非必经程序,制造农民工维权障碍;或在工厂内部施压,阻碍农民工与工友的联系,使之求助无门。
(五)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他们担心申请工伤认定耗费太多时间、金钱却获赔甚少;担心申请工伤认定会导致雇主将其开除;担心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友害怕连累自己而拒绝为其证明,导致无法认定负工伤。这些情况真实存在。因此,尽管工伤保险负责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遗余力的深入农民工中进行调查走访,农民工工伤认定仍然困难重重。
(六)农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在讨论农民工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过程中,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但事实上,参政议政机关中农民工的代言人屈指可数,在制定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农民工的真实意见无法及时表达,导致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没有机会对城市发展进言献策,只能依靠上访等非正常渠道间接表达。
三、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尴尬和政策保障、监察评估、社会服务功能缺失等环节问题,立足新形式下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从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体系框架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健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使之更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一)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工伤保险费率是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效果的重要的经济手段,其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决定着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开展工作并落实到位。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费率的调整上应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因此要合理改进工伤保险费率,扩大费率范围,细化工伤评定分类档次,明确农民工从事的有风险行业岗位,并实时监控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操作情况,加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研究。
(二)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当前我国应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成果,搞好相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地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已经实施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处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本思路,这样可以将地方和中央的认识统一起来,提高工伤保险的执行效果。同时,要积极整合学术界可利用的立法资源,建立了立法理论研究专家和政府部门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研究交流的协调机制,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三)明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
工伤保险是由工伤预防、工伤鉴定、工伤康复和工伤赔偿四大职能组成的有机整体。政府应将过去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转变为“四大职能”的一体化管理,将四个不同职能统归同一个部门管理,做到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救助并做出赔偿,将工伤保险预防鉴定的信息、数据加以整合与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伤保险负责机构应有的保障效应,并注重其预防控制、保障权益、监督规范等职能。将工伤保险的职责部门关系理顺,可提高工伤保险负责部门的实际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作用,避免因机构重叠带来的行政效率低、政策协调难、资源浪费多的问题,使工伤保险政策的社会效益加倍,提高工伤保险政策在农民工群体中的信誉和影响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价格竞争机制的方法,使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服务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体系相结合,使农民工更好的享受工伤保险服务。
(四)多方参与协调,确保工伤保险效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多采取无责任赔偿原则,有关部门在赔偿时只考虑赔偿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与人身伤害费用,没有充分体现预防杜绝工伤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激励职工主动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作用。因此,工伤保险的负责部门要与雇用农民工的单位加强协调,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工伤保险知识培训、宣传,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预防与赔偿机制,使农民工从经济利益和自我保护前提出发自觉遵章守纪,积极参与务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务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积极发现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作用。此外,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应充分重视和发挥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理事机关应邀请工会代表担任成员,以监督工伤保险的政策是否符合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同时雇主组织也应该经常出台行业自律政策,以维护雇主信誉的稳定。
(五)完善工伤保险服务与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着重从保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出发,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同时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便在社会化机制下发挥自身的功能。要积极完善工伤保险的业务门类,搞好针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与用人单位展开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对用人单位、农民工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同时,还应该强化监督,使企业工伤保险内部、外部监督相结合,大力促进企业建立工伤风险评估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要建立起信息交换与共享、情况预防和通报的平台,及时对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职业危害状况、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跟踪通报,通过对信息的统计分析,使工伤保险体制应对风险反应更加迅速,从而更容易对工伤发生的高发人群加以锁定,使工伤保险措施更有针对性。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工伤事故风险不容忽视,工伤保险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不但要从政策制定上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还要贯彻公平,维护正义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工伤保险成为维护农民工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杨宏.谈我国城市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大连大学学报.2004.25.
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及模式选择 第11篇
1 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或乡镇企业工作,同时并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1]。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显示[2],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在10%左右。以农民工聚集程度较高的经济大省浙江省为例,据统计[3],浙江省目前农民工占全省4898万常住人口的24.5%,占全省3035万从业人员的39.5%。然而,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医疗费负担方式”上,高达75.28%的农民工属于自费,只有8.17%的人享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9.7%由农村合作医疗负担,2.55%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三种保险方式的总比例仅占20.42%[4]。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这种状况,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农民工收入水平低与参保费用高的矛盾
农民工收入低且不稳定,家庭负担比较重,其微薄收入除日常生活开销外还要用于赡养家中老人,教育孩子等,根本无暇顾及自身医保问题。医疗保障费用对本已拮据的农民工来说确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此外,当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设定给农民工的参保带来压力。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9%、7%和2%”[5]。而大多数农民工既没有签订固定的劳动合约,也没有可靠的工资收入,加上物价上涨,使其现期开销加大,因而对于参保只能“望而却步”。
1.2 农民工医疗资源分配的供需矛盾
农民工从事着相对艰苦、高危险的工作,对医疗资源的需求旺盛。但医院的“挑拣行为”堵塞了把医疗资源分配给农民的路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支付能力不足,医院和医生为他们提供的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在医院里得到了延伸,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甚至出现排斥态度。这些都造成医疗保障不足[6]。
1.3 农民工流动性灵活性特征与医疗保障制度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农村与城市、不同区域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缺乏有效衔接。而农民工具有很明显的两个特征:短暂性和流动性。这两个特征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很难协调对接。一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来说门槛太高,制度不灵活,缺乏吸引力,影响他们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新农合又不能及时解决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医疗保障问题,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刚刚起步,统筹层次较低,覆盖面小,共济性差,保障水平低[7],无法满足农民工的需求。此外,农民工是一个非常灵活的群体,他们进行着频繁的工作变换及省内省际的流动,其医疗保障具有特殊性。而现行的制度却是相对固定的,主要表现为固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以及在广覆盖原则下忽视农民工个体间的差异,尚未提供针对不同群体的农民工进行差异化设计的方案。
2 我国现有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各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从全国范围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2.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模式
将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的医疗保险,这是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最有效的办法。为农民工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负责社会统筹部分,个人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控制在个人收入的2%左右。对经济条件相对弱势的农民工,国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且给予一些财政补贴,力图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一模式以北京、广东两地为代表,采取直接扩面型社保模式,即将农民工作为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对象[8]。
该模式从理论上讲较为理想,但事实上,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大部分甚至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因此,在现阶段,这一模式只能在少数发达城市实行,要大规模地推广还面临诸多困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纳入模式
新农合的出台,无疑为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大部分农民工虽在城镇务工,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持有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只是暂时的,等经济条件稍好时,他们依然选择回乡。因此,参加原属地的新农合为回乡的农民工提供了极大的医疗保障。另外,农民工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在城镇就医,即使有相应的医疗补助,对他们来说也仍然无法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多数农民工宁愿选择回乡就医。两相比较,显然参加当地的新农合对广大农民工来说实惠许多。目前,浙江省的部分地区和深圳2005年农民工试点主要采用将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并且收到不错的效果。
将农民工纳入新农合,尽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看病贵的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增大了农民工就医的不方便性。参加新农合,广大农民工只能享受到原属地的医疗优惠服务,无法享受到工作地的医疗保障。但事实上,大多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有的是省内流动更多的是跨省流动。一般性的小毛小病自然不会想着回乡诊治,大多数是能拖就拖,等到实在拖不过才去趟医院。因此,新农合模式的推广也不具备现实基础。
2.3 独立设计“综合保险”模式
独立设计“综合保险”是指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单独创立“综合保险”这一模式。一保三项,即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这一模式比较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当前,上海和成都主要在试行这一模式。
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模式和新农合纳入模式的一些障碍,但它也仅限于某一地区或部分地区实行,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从总体趋势看,农民工医保最终将纳入城镇职工或新农合医保,再制定一种新的制度,无疑将增加相应机构的管理成本和实行的复杂度。因此这种模式也不适宜于大范围推广。
上述三种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模式比较详见下表。
3 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选择的建议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构成也相当复杂,他们的来源地不同,层次不一,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根据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流动性强度以及收入水平的差别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且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收入相对稳定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乡务农;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下面根据以上三类农民工群体的不同特征,对其医疗保险模式的选择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3.1 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应选择将其纳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模式
这一部分农民工,已在城镇居住达一定年限,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返乡可能性不大,其实质已于普通城镇职工相同。对于这一类农民工,可以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专属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卡。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雇主负责,个人账户则由雇主缴费的小部分及农民工个人负责。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未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足部分,则仍由个人负担。医疗费若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其余仍由个人负担,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经济条件,对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可适当加以补助。
3.2 对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应选择按其收入水平的高低纳入不同医疗保险模式
首先,对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建议纳入新农合模式,辅以商业医疗保险。由于其较强的流动性以及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较高,因此不适合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这部分农民工可参加原属地的新农合医保,同时参加工作地的商业医疗保险,既“参保”又“参合”,大大加强了自身医疗保障。当然,考虑到农民工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对弱势,政府应适当补助农民工在工作地的商业医疗保险,比如,政府可一次性补助或按期补助缴费额,以此减轻农民工的缴费负担。此两者相结合,即使农民工的医保具备一定灵活性,又保障农民工返乡之后可以享受医疗权利。
其次,对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建议纳入新农合模式,辅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这部分农民工不仅流动性强,而且收入水平不高,因此亟需相应的医疗保障。参加原属地的新农合,保障他们回乡之后享有的医疗权利,而在工作地可以将他们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政府,工会和相应的社区机构作为主要的承担者。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而工会和社区机构负责统筹这笔基金。农民工作为外来人员,不真正隶属于城市里的社区组织,这使得农民工没有顺畅的渠道来获得医疗保险供给。对此,可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已经明确把进城务工人员定义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并引导他们加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3.3 对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应选择构建农民工医疗储蓄账户模式
这部分农民工间断性地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且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他们既不适于参加新农合也无法纳入城镇医疗保险。针对他们的强流动性和经济弱势地位,可以建立农民工医疗储蓄账户。国家为其建立社会保障终身储蓄账号,而且是强制储蓄性质,不论在哪个地方,哪个单位,都进入这个社会保障储蓄账户。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户籍、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者个人终身医疗储蓄账户,形成全国统一网络。账户资金包含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所缴费用。此账户归账号所有者拥有,也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且账户可以从一个地区向另一个地区,从城镇向农村转移,不因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换和城乡流动而失去社会保障权益。当农民工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进入新的地区,同时在当地做好“衔接、转移、折算”的工作。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模式的采用主要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制度来划分,缺乏从农民工自身特征分析研究。本文对庞大复杂的农民工群体进行特征分类,继而提出相应的纳入模式。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考虑一些现实的问题,诸如缴费基数,保费折算以及怎样量化农民工特征标准等,但同时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摘要:文章从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出发,对我国现有较为典型的三种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模式进行分析,结合农民工自身特征,提出了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选择的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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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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