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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精选6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1篇

完善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者:程仁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而创建的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新阶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必然产物,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紧迫性。近几年,宜都市围绕兴农富民目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已阻碍了农村经济向更深层次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市委、市政府把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作为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截止去年,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702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117个,占16.7%;行业协会带动型9个,占1.3%;专业市场带动型6个,占0.9%;经纪人队伍和农庄业主带动型570个,占81.2%。网络基地45万亩,带动农户8.5万户,实现产业化经营收入7.68亿元,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60%,综合商品率达到75%。在发展类型上,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型。即由龙头企业发起,创建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合作组织。目前,全市有龙头企业118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3家,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年实现销售收入5.7亿元,利税9600万元,带领农户5万多户。二是行业协会带动型。即由行业经营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实行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如市柑桔销售协会、市无公害水产养殖协会等。三是经纪人销售合作型。即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目前我市农村从事经纪服务的有500多人。四是农庄经济型。即由农村能人围绕某一产品自发组建的庄园式合作组织。如聂家河镇发展种养业农庄40多个,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3000多亩。在发展趋势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四个转变的特点,即由松散间接的合作经营向紧密直接的利益联合体转变,由亲戚邻里间联合向跨地区跨所有制合作转变,由单纯产后服务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转变,由能人单独闯市场向集团作战转变。

(二)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巨大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性。一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同时也是经济实体,它长期活跃于市场与生产者之间,能及时捕捉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并通过为农民提供种苗、技术和营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其服务内容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无形指挥棒,改变了过去结构调整热在市里、忙在乡里、急在村里、冷在户里的被动局面。二是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通过发展过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促使一大批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大户加入,把农村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和防范自然与市场两大风险,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村专业协会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最具活力的组织载体,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三是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农村专业协会把农村劳动力、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和优势整合,实现了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四是促进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规模、没有品牌的农产品很难打开市场销路,一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经营的农产品数量较大,质量较高,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且诚信水平相对较高,能够形成比较稳定的客户群体,抢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五是促进农技推广和标准化生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典型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政府部门包不了,而农民单家独户又办不了的事,尤其在技术服务上,协会通过发挥本组织成员的整体技术优势,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有力地促进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普及,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六是促进农村管理体制创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后,促使农村干部改变过去重生产轻流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而通过抓流通促生产,并逐步开始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指导农业生产。

(三)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艰巨性。目前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初创阶段,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会员与协会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大部分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仍显不足。二是活动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的成本虽然较低,但仍需要一定资金才能维持正常运转,而目前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基本上靠大户赞助,靠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解决,自身没有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服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三是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协会组织没有登记注册,有的没有制定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有的协会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均沾,不愿风险共担,协会成员之间诚信度不高,还有一部分协会属官办性质,政府干预较多,偏离了协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利于协会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四是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手段滞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带头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特别是少数合作组织带头人精明不开明,服务意识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

和发展。五是龙头企业整体实力不强。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见含量较低,产品加工档次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与农户利益联接不够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有限。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全市因势利导,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结果。当前,我们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许多有利条件:既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和可供借鉴的办法经验,又有农民的发展热情和愿望,更面临着难得的政策机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宜都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围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兴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生产水平,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5年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目标是: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组织20个以上,规范完善10个,力争各主导产业都要有1-2个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实现上述目标,重点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第一,抓样板。要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样板,抓好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见到实实在在的效益。要坚持典型引路的方针,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创新力度,认真抓好典型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工作。一是加大典型培育力度。各地要选择1-2个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在资金、技术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二是加大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参观学习等形式广泛宣传典型,扩大影响,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目的。三是加大典型推广力度。认真收集整理、总结推广干部领建、企业带建、能人创建、农户合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以带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第二,抓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源于农民,萌芽于农村。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发展动态,善于发现农民的合作意愿,发现可以作为专业合作基础的产业,发现有眼光、有奉献精神、有组织管理才能的农村能人,发现处于萌芽状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引导,使其成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农村经济能人牵头建立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一批、农技服务中心领办一批的办法,适时推动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三,抓规范。在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组织一旦建立起来,要使其逐步走向规范。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合作组织发展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工作应以指导和引导为主,不断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绝不能随意干预甚至包办。二是规范合作组织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的可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三是规范合作组织管理。要严格会员入会条件,加强会员管理,增强会员诚信意识,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引进有管理经验的专家参与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合作经营管理水平。四是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初可以利用订单农业等合同方式保证农民利益,在发展壮大以后,应逐步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力,提高抗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第四,抓创新。重点是体制创新、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在体制机制新方面,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结成一定组织。在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对处在起步阶段尚未规范运作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分类指导,加大扶持,逐步规范,达到专业协会标准后,再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运作机制创新方面,要以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指导各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向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努力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第五,抓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现场培训、技术讲座等形式,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协会会员开展技术、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以促进专业合作组织更快更好发展。第六、抓龙头企业发展。要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和带动力。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土地、实施订单生产等建立专业化生产基地,满足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要在不断完善公司+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产业化运行机制,进一步密切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接关系。要着力打造农业精品名牌,使一批高质量的农业特色品牌走向市场。

三、加强领导,加大扶持,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要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与深化农村改革相衔接,与优化产业结构相配套,与农村社会事业进步相适应,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并制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在产业化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村专业协会组织作为实施载体,为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机会。今年,市政府将对有一定带动能力、效益显著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表彰,每个奖励3000元。第二,要形成推动合力。市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市民政、工商部门要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不断改进登记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市农村信用社及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高的专业协会提高信贷额度。市农业、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并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检查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以双学双比等活动载体,组织带领农村妇女、广大团员青年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总之,各部门要从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需要出发,拿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制定优惠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和重大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特别是宣传农村专业协会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如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同时,要严肃处理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便起到警示和监督作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使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数量上有一个大的增加,在规模上有一个大的扩张,在质量上有一个大的飞跃,在组织化程度上有一个大的提高,为繁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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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2篇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我县农副产物资源丰富,但由于缺少组织带动,抗御风险的能力不强。近年来,我县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种、养、加和信息、技术、销售等领域发展,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包”不了、村集体“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促进了农村发展、农民增收。2011年,全县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232个,合作社成员达到2832户,实现纯收入32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380元,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7.3%。

(一)抓典型宣传,加快推广步伐。我县专业合作组织推广之初,一些村社干部和群众由于缺少了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为此,我们总结了让字镇红辣椒协会、所字镇则字村农机合作社等一批章程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利益连接机制比较好的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做到“可看、可学,有效益”并积极宣传和推广,使农民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合作社典型的示范带动,让广大农户从依赖政府,依赖集体的习惯定势中走出来,自觉自愿的参与或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新的经济联合发展之路。同时,我们还组织村社干部和群众到发展 1

较好的合作社实地参观学习,让农民亲身感受到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效果,亲眼看到经济合作组织带来的效益,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通过几年的发展,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渗透到全县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格局,以粘玉米为主的速冻食品、红辣椒、食用菌、肉牛(羊)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让字镇辣椒协会、所字镇则字村农机合作社、所字镇前入村谷子合作社、严字乡君字村农牧特产供销合作社4大经济合作组织辐射带动2万多农户。

(二)抓服务指导,实现良性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涵盖范围广,涉及农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为此,我们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鼓励农村专业大户、村级基层组织、农技人员、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利用生产、经营、技术、品牌等优势领办、创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县农业、畜牧、农机、科技等部门牵头,组成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重点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合作组织的经营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实施了《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明确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目标任务。特别是对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资金扶持、项目拉动、技术指导、信息

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合作组织为社(会)员服务的水平,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在带动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其他合作组织发展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目前,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在全县各乡镇(场、园区)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收购、销售、农资供应和技术服务等网点,形成了“协会+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基本实现了产、供、销一体化。在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下,2011年全县共发展粘玉米、红辣椒、谷子等经济作物35万亩。

(三)抓规范管理,提升发展水平。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及服务范围的拓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从规范管理入手,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中,针对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制定了《乾安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建立健全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职能,促进了内部制度建设。目前,通过规范化生产,极大维护了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提升了乾安农产品形象。2011年,我县前入村谷子合作社等多个专业合作组织在合作社内部发出倡议: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优,不扰乱市场,不蒙骗客商,杜绝残留毒素大的农药,喷

施有机生物肥,发展高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目前,通过抓规范管理,我县大部分合作组织做到了“三有”: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几年来,我县先后有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乾安黄小米获得国家地理标识认证。安字镇西字村农机合作社的“吉原村”绿色葵花籽获得国家农业部绿色食品认证。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3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收入,问题,策略

目前, 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就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和千变万化的广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提高千千万万农民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走出小农经济的狭小天地,走入现代农业的广阔市场,并且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经济意识,这样才能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资金,农民合作意识差

资金的缺乏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自有资产、 民间借贷筹资等,每年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正常渠道获得的贷款低于15%,并且这些资金一旦碰到农户庄稼欠收、自然灾害等就不能回收。 同时,虽然我国农村商品、货币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合作经济模式的客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农村对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还不熟悉,导致其合作意识较差。 加之农村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少,自从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就形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 很多农民通过衡量农业合作化的干部素质、管理能力后,心中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很大疑问,而合作产生的经济效益还不十分明显,所以农民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意愿不强烈。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发展的良好环境

现阶段, 我国对于已经设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部分地区为了鼓励当地发展经济合作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都不太具体。 并且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牵制,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政策。 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管理就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由于管理缺乏指导,对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低

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经济合作组织是连接农民与市场最主要的中介组织,因为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采购、销售、 加工等各方面的服务。 在为农民服务中,产前营农指导员会依据农民信息网络中提供的信息来编制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 及时指导农户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等,帮助农民改良土壤,引进最新品种,进一步发展商品基地,进行规模经营。 但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仅仅只是为农民提供一些简单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其进入流通环节的组织很少,对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的更少, 其服务内容非常单一, 并且由于受到自身资金、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服务水平很低。

二、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合作意识

首先,要完善农村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改进农村干部的工作作风, 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农村经济管理财务行为,提高理财能力;要加强民主理财,加强审计监督,在每个村可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选出村中人品正直、做事公道、有威望的村民,禁止村干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选取理财小组成员;推行财务公开制度,使村级的财务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到民主理财中来。 农村经济发展财务公开争取做到及时公开、财务项目具体、公开内容真实, 以切实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根据目前农业发展的紧迫性,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政府要尽可能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广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向全社会尤其是农民群体灌输先进的合作思想, 让农民了解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优点以及为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等,用当地活生生的案例来解除农民脑海中一个个的顾虑,从而调动他们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二)创设有利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其一, 要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相关主管部门也必须出台一部示范规章制度, 政府的立法部门也应该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列入立法规划中,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其二,要定位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其建设的宏观指导,并给与主管部门相应的调控手段。 其三,制定完善、合理的优惠扶持政策,并且不打折扣地落实。 其四,农业劳动我国有50%的人口都在从事,我国有着广阔的耕地面积和资源,有着十分大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潜力。 所以,这就要求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其有效职能,根据我国的先有国情来不断调整发展策略,综合开发农业内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农业劳动容量可以得到扩大,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奠定基础。

(三)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以服务农民为宗旨, 根据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切实为农民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 其一,对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通过代存储、 代加工以及代销售的方式进行一系列营销活动;其二,为农民提供粮食种子、化肥、农药以及农业机械等等各种农用生产资料的服务。 其三,为农民提供他们需要的各种各样农贸市场信息,帮助他们调整好生产结构,并定期培训农业技术人才。 其四,完善农业科技的推广网络。 其五,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权要用不同方式来让给农民,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成为专业大户,不仅拉动了农民个体收入,也大力发展了农村经济。

参考文献

[1]彭腾,阚小良.促进农民增收的制度创新应实现几个转变[J].改革与战略,2011(02):62-6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4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5篇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欲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

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不同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补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补偿。因此,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在各行政村内依法确立的农民集合体,它与其他经济组织,如城市合作社,个人合伙等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只要是农民,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即只要是该村农民就依法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象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其成员有相关的准入和准出制度。只要一出生是农民其生存就依赖于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也就自然取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是农业户口,一旦因婚嫁等正当理由迁入到该村,就意味着其以后的生存、生活只能依赖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民就自然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因故迁出、转非也就自然丧失了其资格。我们不难看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是不固定的,是随时变动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村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成员资格的必备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主要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属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农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首要和必要条件。

现我国农村依法基本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情况一个行政村可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互斥关系,那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志员也应是各有归属。有所区分,不能兼备。农业户口的户籍在哪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因此只有农业户口的户籍该村才能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以上我们分析了属于农业户口且户籍在该村是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备条件,即:户口性质和忘掉籍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农业人员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非农业人员虽居住在农村,但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无任何缘系。其依法可成为居住地的村民,只能享有村民的各种权利,承担村民的各种义务,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忝员的各种待遇。

虽是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应成为户籍所在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关于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原系该集体组织成员,现为服役有义务兵,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这些成员另将户口迁到部队,学校和劳教场所,户籍地发生了变化,但只是为了户口管理的需要,是对户口临时性的迁出,与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其还没有取得其他的生存保障,就业渠道将来还要或者可能还要依赖于集体的土地。并不能因为户籍地的变化面完全丧失其资格。故对这些人员的集体经济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保留。

五、关于“空挂户”问题

“空挂户”是指农业户口的户籍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内,但根本或长期不在其村居住、生产、生活。这些人员可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根本就不是该村人,为某种目的而将户口迁入到该村,挂在该村,属于空有户口不见人,是实实在在名符其实的“空挂户”。对这类人如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显然会严重地侵害该村真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因此,对这类人员虽户口在该村,也绝对不应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另一种情况是原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等原因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这类人员的生存依靠已显然不依赖于该集体的土地,只是户口未迁走,对此类人员也应按“空挂户”对待,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多长时间为长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只要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六、关于“农嫁女”问题

“农嫁女”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农嫁女”一般是指原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出嫁,而户口未牵出或不牵出,仍保留在原行政村内的妇女(有的连同其子女)。现农村中“出嫁女”一般有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嫁非”,即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有的嫁给本村的非农业人员;有的嫁给其他村或城镇的非农人员。无论是嫁给本村还是嫁给外地或城镇的非农人员,由于国家户口管理制度的原因,其不具备一定条件,户口不能随意落在非农人员户口中或迁移到其他村或城镇,即其户口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而转非或牵出。有一部分人员还仍在原村庄居住、生产、生活,她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还不能脱离集体的土地。所以这部分人员原则上还应继续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一部分人员则不同,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在该村,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种类型是“农嫁女”。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嫁给本村农业户口人员,这种情况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无争议;二是嫁给外村或外埠农业户口人员,这类人员属户口应该迁出,也能够迁出,完全可以成为迁移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迁出。尤其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农嫁女”人员都不愿将户口随嫁迁出,将户口留在本村,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导致富裕村人口光进不出,不断膨胀。越富裕的村,这种现象就越严重。致使有的村人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不但严重冲击了农业户口人员在村队之间正常流动,保持人均占有土地的平衡性,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许多人只看到这种现象关系到男女平等和户籍自愿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即关系到依赖于土地生存的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的一面,对此现象采取认可或支持的态度,对农村发展和稳定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此类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对虽户口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均不在该村,也应视为“空挂户”不应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对其户口在该村,也在该村居住,对这些人员是否还能够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来决定。只要其决定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不宜干预。

七、关于“回迁户”问题

“回迁户”是指原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某种原因将农业户籍迁到外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费界定时点之前,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这些人员户口的来回移动,绝大部分都是为了谋求某种利益,那么,他们本身必须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并付出代价。否则,无社会公平而言。因此,决定“回迁户”能否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应坚持两个原则:

1.限制投机原则;

2.不能双重资格原则。

在坚持以上两个原则的前提下,再审查其户口迁出时间的长短和其已是否具备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个方面,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待:

1.迁出时间较长,在回迁本村时,无论在外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均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于多长时间为“较长”,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2.迁出时间虽短,但在回迁本村时在外村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也不应再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3.迁出时间较短,在外村是“空挂户”,可考虑是否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但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八、关于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如何对待的问题

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并在村内居住生活。因征用土地和特殊政策(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等政策农转非,当时未安置且又无稳定职业与收入的。对于此类人员,我们首先应定性,已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已是非农业户,其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不再依赖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如对此类人员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其会享受双重生存保障,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但考虑到农转非时未进行安置,可考虑应享受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绝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费。

九、承包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有承包经营权并不能代表同时具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承包的年限所致,对于因死亡、户口迁出、农转非等原因而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些人员的承包关系不能及时调整,导致这些人员已丧失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仍承包着土地。但不能因为仍承包着土地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和因出生、迁入虽未取得承包地,但并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道理是一样的。我国《土地承包法》同样也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那些户口已迁出或已转成非农人员以仍承包着集体的土地为由,要求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者因土地被征用后获得补偿的规定。不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者应得到的补偿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才是对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耕种者的损失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补偿。二者是有区别的。把《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偿理解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地补偿是错误的。

十、关于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问题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一个概念。

村民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公民。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具有农业户口,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

显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部分。即是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一定是村民。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村民应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村内生活服务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应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承包土地、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依法缴纳农业各种税收等义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能混淆,权利义务不能等同。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6篇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农村经济管理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为根据,从强化农村经济管理重要作用、农村经济管理具有的问题、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措施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索,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推动农村经济管理集体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农村经济;经济管理;集体经济

在我国三农工作中,农村经济管理属于较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也属于农村管理主要基础。农村经济管理通常有生产管理与农业管理组合而成,对农村的经济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团结。同时农村经济管理还承担保护农村人们权益优化经营制度等义务与责任,在强加农村经济管理的基础上可更好提高农村集体经济。

一、强化农村经济管理重要作用

在农村工作与三农工作中,农村经济管理都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使其组成基础之一。农村经济管理在包含生产力的同时也包含着生产关系,与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关联的基础上,还与农村结构稳定发展有着直接联系,因此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量相对较大、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在落实我国三农政策的过程中,应完善农村主要经营体系、使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良好保障。在当前新经济市场环境中,严格遵守落实国家提出的三农政策,促进农村改革快速发展期间,相关中工作人员有着重大的责任,同时其所承担的任务也相对较重。农村经济管理与人们的利益有着直接联系,良好的经济管理可充分提升农村人民的经济收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下,农村集体资金不断提升,集体运营项目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经济收益,同时各种违规乱纪现象逐渐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这也会导致农民对到国家与党的信任逐渐下降。所以,对农村经济管理进行强化,可充分提升农村财务管理紧力度,完善村级财政监督效率,使农村集体资金具有较强的透明度,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农村经济管理具有的问题

(一)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职能较广,工作量较大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充分管理与控制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农村财政的审计与监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山林耕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协议管理;各种合作社指导工作与农耕保险等。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也成为其主要工作内容,致使其职能涉及面相对较广,工作任务量较多,但各种权力却受到相应限制,其中由于对农村经济管理较为轻视等,致使民村经济管理质量的提升受到相应阻碍。

(二)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弱

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各工作人员年龄相对较大,文化程度主要以大专与中专为主,虽在基层工作具有较长的时间,对各种工作流层极为熟悉,但自主能动性以及对新技术新知识自主学习意识相对较弱,缺乏良好的自主学习热情,在实际工作期间不能在宏观层面对相应问题进行分析,没有对新业务与新政策等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致使在实际工作期间局面不能充分打开,在遇到难题时缺乏良好的解决措施;其中一些农村财政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对较弱,缺少从业资格证等,进一步阻碍了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发展。

(三)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村级账务监效率较弱

在新经济市场环境影响下,村级账务管理体系虽然不断得到由于与完善,但在各客观因素作用中致使财政管理体系中还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许多农村人民财务监督参与积极性较为缺失,致使一些农村干部对自身的需求相对较低,导致较多农村非生产性资金使用量相对较高,财政支出透明度极为缺失,财务管理民主性较弱。

(四)乡村债务较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在各客观因素影响下,一些乡村举债程度相对较高,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与山林等抵押给各农村信用社进行相应的贷款,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对其偿还,逐渐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历史债务问题,致使各乡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约束。

三、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法

(一)优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提升基层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能力

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职能,优化工作责任体系,对各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内容进行明确,制定完善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同时,还应对各种实施农村土地承包、降低农村人民负担以及农村财务挂历执行方法措施与体系进行制定,不断提升工作方法与工作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各种农村经济管理政策科学有效落实。

(二)提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逐渐提升的环境中,应全面提升对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充分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业务能力与工作责任意识,并对其勇于创新勇于拼搏的精神进行培养完善,较好促进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基层农村经济服务部门时常进行指导培训模式快速形成。同时,县级与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还应结合农村经济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人员培训方案,结合各项工作特征,对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在结合农村经济管理的旺季与淡季,对人员培训时间进行科学规划。想要更好的提高人员培训质量,在培训后还应进行相应的业务审核评估,评估结果在不满足相关需求时重新进行审核,直至符合评估需求为止。乡级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也应时常进行相应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为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创造良好环境。

(三)优化村级财政管理体系,提高三资管理力度

各基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不能与行政村相关财务人员应对农业部与财政部公布的各种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遵守,同时还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较好满足农村经济管理的财政管理体系,充分的实现各种账目具有较强完整性、各种记账精准与及时、农村集体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在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管理期间,首先应对各行政存实际存在的资金充分了解与掌握,全面严格的清查农村集体资产,对现存的农村资产进行审核与产权评估,对财政账目与实际差异较大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惩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数量,明确资产的`所有权,结合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多产权进行登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使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充分提升。其次,结合各种类农村资产特征,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农村集体机构可充分较好的对资产进行运营时,应科学放宽约束,提高财政审计与监督智联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引与意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与完善。农村闲置资金与非经营资金应通过转让、出租以及拍卖等方法促进其快速提升。

(四)提升行政村经济管理力度,充分解决债务问题

可利用精简农村集体经济部门,提升资金盘活等措施对行政村存在的各种债务问题进行解决。其中充分准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与各种审批制度,提升对各种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防止新债务问题的出现。在实际生活中较多数村级财政债务主要是由各种公共集体性设施建设与农耕水利建设所形成,一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申请相应的补贴与各种惠民措施,进一步对村级债务问题进行充分解决。

四、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重点

中央的1号文件是完善农村、农业、农民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经济收益,逐渐提升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视程度与积极主动性。作为党委、政府农村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主要以提升农民经济收益思想为基础,使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条件与环境。首先,充分落实自身职能,提升农民承担的财政监督管理力度,制定及符合上级需求又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农民承担监督制度,充分提升减负工作效率。其次,提高党与国家提高农民经济收政策实际宣传力度,其中经着重将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惠农政策进行充分落实。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当前农村经济管理得到了相应的强化,但其在实际落实期间存在相应问题,因此通过提升行政村经济管理力度,充分解决债务问题、提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等方法对还更好的强化农村经济管理质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经济快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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