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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精选12篇)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篇

基层, 一般指县、乡、村等政权组织和群体。突发性群体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 “郡县治则天下安”。突发性群体事件, 是由临时的、自发的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 由于某种共同的要求, 造成对社会具有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广义的群体性事件, 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即狭义的群体性事件。 (2)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矛盾的长期积累性, 如“瓮安事件”中的拆迁补偿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治安问题等, 各种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二、由某一个导火线事件而引发。如“海南东方事件”, 起因是一名初中学生被打。“瓮安事件”, 起因是女中学生溺水身亡。三、集聚性, 一般这样的群体性事件人数多, 规模大。四、请愿性强, 大多数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向政府请愿的意向, 如促使政府修改某项决议政策, 或者改变对某件事件的处理。五、破坏性大, 突发性群体事件多采取打、砸、烧等方式, 以求解决问题, 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经济财产受到损失。六、造成社会恐慌。如“海南感城事件”发生后, 宝上、感城两村村民不仅白天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而且夜间还要轮流站岗。七、参与者多是弱势群体, 他们无力影响、左右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的制定, 如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等。

一、酝酿:非正式传播的信息偏差

群体事件从发酵到爆发, 都伴随着相关信息传播活动。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 人们逐渐形成共同的心理倾向, 达成情感的共鸣, 促使事件的逐步演化。在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酵过程中, 信息传播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传播渠道的非正式性

在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酝酿发酵过程中, 人们相互间的传播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 是一种非正式的传播方式。如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前, 围绕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一事, 衍生出诸多的猜测和臆想。这些猜测通过口头传播等非正式传播方式, 带有强烈的随意性, 人们在信息接受者和信息传播者两种角色之间转换, 使得这些猜疑传播速度快, 受众与传播者之间反馈迅速。同时, 这种非正式性的传播, 对于政府、媒体等公共机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第二, 传播内容的个人主观性

由于非正式的传播渠道没有规则约束, 随意性大, 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被歪曲和误传, 在接收过程中也容易受到接受者个人主观性因素影响。“瓮安事件”中, 围绕女学生溺水一事, 产生了带有各种强烈主观性色彩的失实信息, 与部分真实信息掺合在一起, 加速了这种信息的传播和受众接受程度, 这些经过主观粉饰性的信息包括:奸杀、杀人者有后台、警员不作为、官黑勾结等。

第三, 传播方式的多样性

随着通讯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在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 信息传播方式的越来越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 (1) 人际传播, 即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包括谈话、打电话等。 (2) 自我传播, 在人们成为信息接受者和信息传播着的双重角色中, 人们也同时在进行信息的消化和接收活动, 进行自我传播。 (3) 网络传播。运用网络技术如QQ群、论坛等进行传播, 传播迅速、覆盖面广。

第四、传播效果的难控性

由于传播渠道的非正式性、传播内容的个人主观性、传播方式的多样性, 造成传播效果的难控性。这些煽情的“小道消息”加速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和政府的敌视。这种快速及时、反馈迅速的传播活动, 使人们获得了一种群体心理, 这种心理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 (3) 这就使得对传播效果的难以控制, 并最终演化成群体事件。

二、发展:正式传播渠道的迟钝

在群体事件发酵、升温及即将爆发的过程中, 正式信息传播渠道的迟钝与延误, 错过了避免危机爆发的最佳治理时间。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 政府对“民间消息”的忽视和沉默

在群体事件发酵、爆发的这段时间内, 政府对民间信息缺乏重视和保持沉默, 对“误传信息”没有及时澄清, 使真相得不到公布, 事件逐步升级最后失控。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官员观念陈旧, 还是用“闭关锁国”、计划体制那套方式, 应对信息网络化的局势, 结果却越是拖延越被动, 使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2007年1月“四川大竹群体事件”, 部分群众冲入当地四星级商务酒店打、砸、烧, 导致这家酒店被焚毁, 损失达几千万人民币。导致整个事件恶化的直接原因就是一个关于“酒店迎宾小姐杨某之死与当地政府官员有关”的传言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澄清, “杨某之死”案件迟迟没有结果, 致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 逐渐走向失控。如果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调查案情, 公布调查情况并澄清传言, 事态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控制而不至酿成严重的后果。 (4)

当发生涉及公民和政府的事件时, 公众总是期望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可靠的信息。如果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意忽视和沉默, 会导致公众对信息产生不当理解, 为“小道消息”提供温床, 并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第二, 基层媒体缺乏对民间信息和百姓情绪的敏感

基层媒体由于长久以来的惯性报道思维, 报喜不报忧, 围绕领导转, 报领导们喜欢的信息, 从而造成在领导对民间信息的迟钝、不了解时, 媒体对民间的信息同样迟钝、不敏感。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新闻报道, 容易被部分人称为负面报道, 因而加以限制,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非典过后, 时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指出, 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 我们需要辨别什么是正面, 什么是负面, 说我们的不好就是负面消息吗?不是。判断这个报道的正面负面问题, 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来考虑。 (5) 没有不可报道的新闻, 关键是看从什么立场、观点来看待这个事件, 怎么报道事件。所谓“负面报道”是不存在的, 只有正常报道或者歪曲事实的报道。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教训时, 指出瓮安事件看似偶然, 实属必然。因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 屡屡发生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 而且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 一些干部作风粗暴, 工作方法简单, 甚至随意动用武力。 (6) 如果当地媒体在事发前就关注到背后的深层次社会矛盾, 及时进行有见地的报道预警, 让有关部门有效疏导, 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三、延续:官方信息传播的误导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 官方信息传播的误导, 使事件不仅得不到及时解决, 而是朝着恶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

第一, 政府封锁消息, 对本地媒体进行管制, 对外来媒体进行严格审查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 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影响扩大以及损害政府形象, 便采取立即封锁消息的惯性做法, 不让记者进入, 不许消息外传。在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 多渠道信息传递使封锁消息成为不可能, 也不现实, 有时更会适得其反, 越捂越炸, 向对政府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 (7)

“瓮安事件”后, 当地政府不及时公开回应, 面对网上的留言, 想通过反驳留言的帖子来影响公共舆论。瓮安县组成专门的网络工作组, 从部分机关、政府选调来了十几名熟悉网络的人, 每天对失实信息跟帖澄清, 黔南州的每个县、市宣传部也各组织了五名网络评论员, 以跟帖形式希望扭转意见倾向。 (8) 但都无济于事, 政府不直接发布信息换来的是对政府的质疑和不信任。

基层群体事件中, 百姓都认为是官官相护。政府对事件封锁隐瞒的处理方式, 只会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直至群情激愤, 酿成恶性事件。同时, 对信息的封锁和控制, 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第二, 政府对上级政府和公众瞒报、延报信息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 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害怕既得利益的丧失, 便迟报、漏报、瞒报信息, 直接导致决策时间的延误和决策本身的失误。

以2008年一起食品公共危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为例。9月11日, 东方早报记者简光州率先点名曝光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问题。在这之前, 湖北、甘肃等地媒体以不点名的方式报道过这一事例。9月11日晚, 三鹿承认自检发现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 并发布产品召回申明。早在几个月前, 三鹿陆续接到了一些消费者的投诉, 8月1日三鹿已初步查明收购原奶中被掺入三聚氰胺, 但三鹿公司遮遮掩掩。在8月2日给石家庄市政府的报告中, 三鹿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 避免媒体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的一些列的负面影响。石家庄政府严控本地媒体报道此事, 直到9月9日, 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奶粉问题。 (9) 由于信息迟缓公开和处置的拖延, 错过了最佳化解危机的事件, 使受害范围扩大, 企业最终破产, 政府形象受到损害。

第三, 个别政府官员发布不正确信息, 误导社会舆论

“瓮安事件”基本平息后, 瓮安县委有关负责人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称这一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 死者家属对公安部门的鉴定结果不服, 组织了一些人员拉着横幅在街上游行, 围观人员跟随聚集到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 (而事实是事发当天, 没有一个领导站出来面对群众, 处理危机) , 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 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抢烧。随后, 当地媒体即开始大规模地刊登和播放“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 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 (10)

在“海南东方事件”后, 东方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信息传递中, 一味带有历史烙印的词汇, 如“别有用心”、“不法分子”等词汇, 这样的信息发布将事件的真相和根源模糊化、简单化、抽象化, 不利于理性决策和良性善政的出台, 反而使矛盾和事态激化。 (11)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副所长胡百精认为,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 政府不能武断下结论, 要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当真存在非法肇事者, 要依照法律来处理他。但很多情况下, 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可能因为利益受到伤害, 只不过情绪的反弹更激烈, 仅此而已”。 (12)

四、遵循传播规律, 正确引导舆论

解决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要以预防为主, 同时, 在信息传播活动中, 遵循传播规律, 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一) 遵循传播规律原则

信息传播活动, 要达到良好传播效果, 必须从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等方面加以统筹和协调, 遵循传播规律。具体包括:

第一, 真实性原则, 保障传播内容的真实准确

传播的信息首先必须要保证真实性。“谣言”止于真实, 只有真实, 信息才会得到百姓认可, 从而百姓才会对传播者产生信任。传播虚假消息, 也许, 暂时能蒙骗百姓, 但真相揭发时, 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必将在百姓心中产生相信危机, 影响传播者形象。

政府在信息发布时, 必须向公众提供真实信息。在2005年的哈尔滨水危机事件中, 由于政府以及媒体在发布信息时, 没有向百姓发布真实信息, 隐瞒真相, 造成后来的社会恐慌、抢水危机, 也使得政府和媒体遭遇到信任危机。

第二, 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原则, 坦诚地传播信息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 整个事件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满足公众知情权, 对于稳定人心, 遏制谣言都有重要作用。同时, 要坦诚地传播信息。

以2008年“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为例。11月3日上午, 重庆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车集体“停运”, 形成了引人关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当天下午4点半, 重庆市政府便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 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 并向市民道歉。随后,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天都将事件进展情况和政府处置措施及效果及时向社会公开。3天内, 重庆市政府连续开了4次新闻发布会, 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信息。 (13)

第三, 人文关怀原则, 体现对每个人的生命关怀

在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 信息传播必须体现人文关怀原则, 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 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基层老百姓, 宪法明确规定, 要保障人权, 即一般群众的生存权、知情权好、表达权。不管是所谓“不法分子”, 还是所谓的“不明真相”的群众, 或是言语偏激的利益受害者, 或是维持治安的警卫人员, 他们首先都是一个个普通的人, 在生命面前, 应该得到尊重和敬畏。政府发布信息, 必须首先考虑到他们的生命安危, 考虑到他们的精神心理和承受能力。

第四, 抚慰、沟通原则, 化解群众恐慌心理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 政府信息发布、媒体信息报道都要对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进行抚慰。

“海南东方事件”冲突平息后, 几天内, 两村居民晚上不睡觉, 白天不出门, 轮流在村口“站岗放哨”, 学生停课, 街道商户关门, 人心惶惶。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坚持客观的前提下,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考虑受众的接受心理和承受能力。从不同角度清楚讲新闻事实的来龙去脉, 将真实、全面、及时的事实呈现出来;保持对百姓情绪的敏感, 随时捕捉可能诱发不良倾向的“苗头”。要加强同事件受影响者的对话, 化解恐慌心理, 帮助群众尽早恢复正常。请心理医疗专家, 普及防危机心理知识。

第五, 注重受众原则, 加强对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 党政部门高度垄断信息传播资源, 以强势姿态向事件参与者传递处置意见、政策, 却忽视对事件参与者方面反馈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14)

“知己知彼”, 要获得较好传播效果, 必须注重受众, 注重对受众的反馈信息的收集, 了解民意, 掌握受众对政策的接受心理, 及时调整或修正受众不满意的决策内容。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过后, 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府部门谴责“不法分子”, 新闻报道“群众对事件的愤怒”, 而没有看到政府机关与事件参与者协商沟通, 新闻媒体反映群众的真实想法。

(二) 建立正确引导舆论的机制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大多由于群众中积累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偶然事件下, 群众心中的不满都可能导致矛盾爆发。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 需要采取正确舆论引导策略, 建立正确引导舆论的机制。

第一, 建立官民对话沟通机制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也是因为社会情绪无法宣泄, 信息暧昧不清官民正常对话缺位。开辟官民对话渠道, 保证它的畅通性, 对政府治理至为重要。

“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3天后,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 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薄熙来与重庆“的哥”及市民代表的这次座谈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新闻网站进行全程直播。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认为, 应对群体事件需要新思维, 关键是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 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 (15)

如设立领导人接待日制度, 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轮流参加接待日活动, 以“记者招待会”形式, 直接面对百姓, 接待日活动向所有群众开放。至少半个月举行一次。一些地方设立的“市长热线”等, 也有利于官民沟通。

第二, 发挥媒体的作用, 赋予媒体自主报道权

展江教授曾说, 新闻是尚未被充分认识和挖掘的一种特殊资源, 对这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 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水准。 (16) 发挥媒体的环境监视、解释信息、教育启迪的功能, 填补权力难以触及和发挥影响的空白。

基层政府首先要赋予本地媒体的报道自主权, 放松对媒体的管制, 一个健康的媒体, 是政府治理之福, 是社会大众之福。

“512”汶川地震后, 5月13日四川省地震局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通报此次地震的情况。接着, 四川省政府举行了汶川地震新闻发布会, 并制定了每天下午五时定期组织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新闻发布会机制。截止6月27日, 此类新闻发布会共进行了32次, 其中5月13日至5月31日, 以每天一次的形式共召开了19场新闻发布会。及时高效的新闻发布使政府在控制舆论走向上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 在第一时间占据舆论引导的制高点, 为政府救灾行为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17)

充分尊重记者的采访权, 发挥记者的桥梁作用。政府不可能触及社会各个角落, 媒体记者在了解民情方面具有优势。新闻记者, 特别是基层媒体的记者, 必须坚持“三个贴近”, “基层有真理, 脚下有热土”, 反映真实民声。对于一些矛盾比较突出, 报道后为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事例或者极端情绪, 可以通过写内参的形式反映出来, 为社会发展起到预警作用。

同时, 媒体在进行报道议程设置时, 应立足于帮助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做到亲民性和信息贴近性。

第三, 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办事部门要建立新闻信息发布机制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 必然引起当地人心惶惶, 政府的信息发布至为重要。要建立突发性事件新闻信息发布制度, 培养专门的新闻发言人。

建立新闻信息发布机制, 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所有突发性群体事件都受到媒体和大众关注。在信息化时代, 报刊杂志、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的信息传递, 建立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快速反应机制, 提高通过媒体传达政府声音的能力。

摘要: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社会结构深刻变动, 利益格局深刻调整, 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基层百姓在利益诉求渠道受阻时, 更容易在矛盾激化后采取极端表达形式, 酿成突发性群体事件。本文从新闻传播学角度, 对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信息传播规律做出分析, 对舆论引导提出相应策略。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2篇

【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突出,整个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政府在新形势下的治理能力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并未与时俱进。社会公平正义未得到充分体现,群众的许多正当诉求无法得到政府积极或正面回应,导致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伴随着大量的谣言,谣言与突发事件相辅相成。谣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传媒,它的形成绝非偶然,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当时的信息状态、当地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心理基础。谣言常常是一系列深层次问题通过非正常信息途径的畸形反映。谣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传播模式和作用机制。在网络时代,突发事件中的谣言往往形成两个阵地,一是现实阵地,直接影响事件的发展;二是网络阵地,扩大事件的关注度。谣言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常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或成为事件的导火线,或为事件的发展推波助澜,或者在事件平息后继续兴风作浪。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因事件参与人数众多,矛盾冲突比较激烈,事件影响巨大,因此突发性事件中谣言的主要破解者是政府,政府必须在谣言产生的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反击谣言。同时,主流媒...【英文摘要】At presen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rapid,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has push out.The entire

social structure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 but the Government’s capacity to govern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is not well, especially the local government’s ability.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ave not been fully reflected.the legitimate aspirations of many people fail to get positive or positive response of the government, leading to mass...【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谣言 应对

【英文关键词】Mass emergencies rumors response 【索购全文】联系Q1:138113721 Q2:139938848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辅导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

【目录】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研究4-5Abstract5-6

摘要

第一节 群

第一章 绪论9-16体性突发事件概念的提出9-10究现状10-1

2第二节 谣言的概念解析及研

第三节 如何应对谣言的研究现状12-13第四节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对谣言的两个正反案例13-16

一、谣言应对的成功案例:瓮安事件14-15糕案例:石首事件15-16成机制16-28信息黑市滋生谣言17-19

二、谣言应对的糟

第二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形

一、第一节 谣言产生的信息状态16-1916-17

二、谣言本身的”事实”内核第二节 谣言产生的社会环境19-2

3一、地方政

第三治生态恶化19-2

2二、民众诉求长期被忽视22-23节 谣言产生的心理基础23-28

一、紧张情绪借谣言来释放

23-2

4二、刻板印象加剧情绪对立24-2

5三、从众心理导致人云亦云25-26

四、集体记忆增加事实基础26-28第三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传播模式及作用机制28-34第一节 谣言的传播模式28-3128-29

一、现实环境中的人际传播

第二节 谣言

二、网络环境中的扩散传播29-31的作用机制31-3

4一、成为引发事端的导火线31-

32三、事件平息后仍煽风点火

二、为事件的发展推波助澜32-3333-3434-4234-3737-42第四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应对措施研究第一节 瓮安官员与石首官员在应对谣言行动上的差别第二节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承担应对谣言的主要职责37-39

二、主流媒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39-40对意识40-

42结语42-4

3三、群众加强谣言防范和应参考文献43-45

致谢46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的要点 第3篇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特点 应对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体现,它参与人数较多,且规模较大,人员冲突激烈,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国内人均GDP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当前我国却进入了一个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社会主义的目标在于共同富裕,人民渴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缩短彼此之间的经济收益差距,同时也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极易酿成群体性冲突,危及社会安康。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拷问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改革现状,而新的突发性事件也对当前政府应对这种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有效地应对群体突发事件,那么政府就必须从制度、法律以及临场应变等方面加强应对,以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一旦发生要能及时妥善地处置应对。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所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深,社会核心矛盾已真正危及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尤其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建设时期,社会利益多元化诱发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酿成规模不同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新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如下特点:

1、群体事件的主体更加复杂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必将触及到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影响到一部分群体的权益,而企业改组、城市化进程加快、政府权力滥用、房屋拆迁等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突发性事件。这些群体事件的主体所涉及的行业、原因等十分多样,主体身份和地区分布也更加复杂。

2、事件的焦点具有交叉性

新出现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利益层次方面大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其焦点的成因十分复杂,及时解决、协调的难度较大。各群体事件不但包括民事、经济、文化、治安、房屋建设等,还包括一些跨地域、跨行业的行为,参与人数规模并不固定,且冲突的对象上至政府,下至企业,其诉求内容具有很大的交叉性,加大了事件应对处理的难度。

3、事件传播具有广泛性、迅速性,其影响深且大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和途径都得到了巨大的改观,人们利用多媒体网络、电话等新型工具来传播信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这也给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出现提供了便利,使突发事件信息传播更为广泛、迅速,事件的影响也空前扩大。

4、事件的走向具有激化性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由于处理的不及时或者处理手段、方法难以满足群体的要求,导致群体情绪失控,引发游行示威、堵桥封路、集体上访,甚至暴力抗法等严重后果。新型的群体突发事件由于传播媒介的广泛传播,极易从小事件扩大到全局性的大事件,由民生经济领域蔓延到政治领域。

二、政府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点

群體性突发事件是由于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在法律框架内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时,所发生的群体性过激反应,说到底,它仍然属于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政府在应对这种群体突发事件时,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制度建设与现场协调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新出现的群体突发事件。

1、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1)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保障社会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关系的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我国的国情则决定了在社会转型期必然会出现先富与后富的群体性关系,政府如何减少社会两极财富分配以及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现状将决定各阶层社会利益关系的稳定。另外,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群体之间的利益能否实现平衡,政府能否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则成为了减低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2)健全法制基础,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管理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任何政府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一些新出现的事件由于在法律法规建设上还不完善,导致政府决策失误,以致酿成更大的群体冲突。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新出现的突发事件。

(3)完善诉求通道,拓宽沟通渠道。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必然会经历一个沟通失败的过程,由于政府或者其他群体未能及时、有效地满足诉求方的要求,才最终导致矛盾的升级。因此,要预防群体性事件向过激反应转化,那么就必须建立一条畅通的诉求通道,让群众的不满情绪得到宣泄,让人民的意见得到及时的重视。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拓宽与民众的沟通渠道,给人们普及法律知识,并提供法律援助,使人们懂法、守法,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诉诸于法律途径,而不走过激的老路子。

2、加强领导干部现场协调和梳理工作

(1)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并根据现场特点进行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纠纷或者合法权益纠纷的问题,而领导干部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到场,迅速明确和抓住矛盾的根源,并召集利益攸关方进行统一协调、分流疏导,控制群体矛盾的扩大。同时,要充分听取冲突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召集专家进行商讨,尽快拿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并用的措施,力争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群体突发事件核心人员一般较少,而围观、起哄的人员则占据大部分,我们在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劝离无关群众,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做好细致的劝解工作,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力争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直至平息。

参考文献:

[1]许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源及应对措施[D].上海交通大学,2008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4篇

一、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1.农民收入下降, 利益受到侵犯。

我国农村整体上是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之中, 社会结构转变代价的主要承受者是农民。近些年乡镇企业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农村 (包括各种各样的种植业、养殖业) 经济效益下降, 致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 农民收入水平低, 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就会加深甚至随时爆发, 给农村的稳定带来威胁。

2.工作方法不当, 法制观念淡薄。

有的领导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是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人为因素。有的地方干部官僚主义严重, 不调查不研究, 决策脱离实际, 损害群众根本利益;也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法制观念淡薄, 办事不公开、不公正, 对政策法规断章取义, 甚至因人因事而异, 为己所用, 或以言代法, 徇私枉法, 遇到群众多采取闹事的形式要挟领导解决问题。

3.基层工作薄弱, 腐败行为严重。

近些年, 尽管基层组织建设一直在加强, 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顺利推进, 但仍有一些基层党政组织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不能代表农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失去了农民的信任。经调查, 各地反映村干部的问题主要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村务不公开、假公开;贪污、侵占提留款, 有的还挪用、私分救灾专用款物;依仗权力白种或低价发包给亲属, 中饱私囊;有的违法违纪、假公济私、请客送礼, 肆意挥霍。

4.资源权属不清, 导致纠纷不断。

自然资源的占有, 与村民的利益直接相关。由于历史的原因, 部分山林土地的界限和权属在历史上就未界定清楚, 形成各方都有一定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些山林土地的价值迅速增长, 群众的经济观念增强, 对这些山林土地的占有欲增强;由于权属不清, 在一些地方导致村与村, 组与组, 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断。

5.参政渠道不畅, 往往以过激方式表达愿望和需求。

一是选举难, 村级换届选举中所引发的派性争斗、宗族势力等问题较为严重;二是农民反映问题难, 有的甚至打击恐吓反映意见的农民;三是告状难, 尤其是民告官更难。由于参政渠道不畅通, 政府在制度内给农民提供的参政渠道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 一部分农民就制度外寻找表达愿望和需求的渠道, 采取大规模聚集、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方式给政府施压, 要求政府解决问题。

6.别有用心者的煽动, 引起矛盾激化。

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出现, 也与少数人别有用心的策划、挑动群众闹事, 制造混乱有关。一是个别下台干部与台上干部为争夺基层领导权明争暗斗而挑动群众闹事;二是一些农村由于宗教、派性之间的矛盾, 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告状和斗争;三是为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组织策划群众闹事;四是个别党员干部甚至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 参与鼓动群众闹事;五是有些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历史积淀因现实矛盾而诱发, 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 多数人的不满由少数人煽动而爆发。据调查, 95%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都有人组织操纵。

二、妥善处理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对策措施

1.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根本。

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发展生产力, 是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根本途径。因为, 新时期引发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 从根本上说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一主要矛盾的具体体现。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利益群体, 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归根到底都是生产力落后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 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发展生产力, 把经济搞上去, 才能为顺利解决各种矛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广大农村干部必须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不断培育农民收入的增长点, 向农业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要效益。要突出发展特色农业, 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走农工贸一体化道路, 帮助农民走向市场, 不断拓宽农民的增收空间, 并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

2.协调利益关系是杜绝和减少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关键。

据调查, 当前引发农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矛盾。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不完善的条件下, 利益矛盾是最容易激化的矛盾。因此, 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键是要着力解决利益矛盾, 预防群体性利益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利益关系, 恰当地把握集体与个人、整体与局部、长远与暂时利益的关系, 通过改革, 从制度和体制上理顺人们的利益关系, 化解由于改革不配套、不完善带来的各种矛盾。在广大农村, 对那些自然资源、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部分山林土地, 既要尊重历史, 又要面对现实, 通过矛盾的双方或多方沟通协调, 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从而消除矛盾, 除去不安定的隐患。同时, 对改革中那些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如房屋的拆迁, 土地的征用,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等, 能按照市场运作的, 由改革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 不能按市场运作的, 则由政府进行补偿。同时, 农村的各级机关要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 自觉抵制劳民伤财的“达标”活动, 不搞形式主义, 真正维护农民利益, 这样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转变领导方式、依法执政是杜绝和减少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方法。

领导干部既是根本利益的代表者, 又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者和处理者, 其行为将直接影响人民内部矛盾的整体发展和解决。据了解, 农村许多干部在主观上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 但在管理能力和观念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表现出无所适从和盲目性。因此, 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 要从实际出发, 尽量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尽量减少决策失误, 要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作用, 要注意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农民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同时,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科学指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要特别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的诉求, 把社会冲突纳入法制的轨道。

4.密切干群关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是杜绝和减少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必要措施。

密切干群关系要坚持不懈地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党风廉政问题是新时期干群矛盾的主要方面, 是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直接诱因。它是目前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为此, 要采取教育、纪律、法治的手段对腐败行为综合治理, 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以纯洁干部队伍, 消除群众怨气。要建立促使领导者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监督系统, 特别是建立双向监督机制, 使党政机关和领导者真正取信于民。

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 明确乡村党组织在排查、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核心地位。要大力推行村民自治, 调动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村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把农村各类矛盾化解在村里, 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止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总之, 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各项工作, 做好预防和处置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和技术准备, 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 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就会更加繁荣稳定, 我们的社会也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频率增多, 已成为阻碍构建和谐新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找出其成因, 认清其性质和危害, 寻找化解方法, 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第5篇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我公司的破坏,做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编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针对我公司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1)利用纵火等手段,袭击我公司员工和各车间的突发性事件。(2)在我标段各个施工临时营地水源处投放化学毒剂、放射性物质、致病致命微生物以及其他蓄意污染我公司水质的突发性事件。(3)我公司各车间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武力挟持和利器砍伤等突发性事件。

(4)我公司员工,财产受到汽车碾压等突发性事件

(5)投掷燃烧瓶,对我公司员工,车间,设备造成伤害的突发性事件。

二、成立维稳领导小组

1、成立维稳领导小组 我公司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魏玉生任组长,江恒任副组长,王日旭,黎天杰,马文兵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由安环部负责维稳日常管理工作。

2、维稳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维稳工作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演练情况。公司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公安警察部门。一旦发生大规模突发性群体事件,维稳领导小组根据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维稳应急预案内容

1、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认真执行新疆维稳工政策,公司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司每天至少1名领导值班,并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畅通。实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制度。

2、加强项目部各班组的内部管理

对项目各班组内部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梳理,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问题,采取措施化解;及时做好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无漏管失控等现象。公司值班领导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落实检查、登记等制度,积极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并迅速上报。

3、加强应急管理

值班领导不得脱岗、离岗,各值班人员不得酗酒、关机,发现各种隐患、险情做到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足额足量安装配置防爆器材并做好安防工作。组织开展演练,提升处置能力,配备防暴器械快速反击,同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的视频及监控系统加强对现场的监控,遇突发事件提醒现场人员及时应对。

四、应急响应

1、信息报送和处理

(1)发生疑似突发性群体事件后,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

(2)信息报送必须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应先及时报告事件概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有关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发布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信息中涉及到我公司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2、先期处理

(1)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或建议。(2)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集资源和力量,继续监控、追踪事态发展,在力所能及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必要的人员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3)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最紧迫的工程抢险、设备抢修等工作,在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水源附近设立醒目警示标志等,防止事态扩大。

3、指挥和控制

(1)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服从其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迅速通知公司内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上岗到位,主持本公司会议,根据本公司碳库,酸站,碱站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供各级党委、政府维稳工作协调机构决策,并组织完成其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3)对事发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为上级部门维稳工作领导代拟部署和决策意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新一轮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应急保障

1、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由安环部领导,保卫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施工人员组成的维稳应急救援小组。

2、由采购部结合应急抢险、抢修等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

3、由安环部有针对性地加强维稳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维稳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实战能力。

六、善后工作

处置工作结束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有效的开展善后工作。

1、应急处置成果巩固

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2、事后恢复与重建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做好本公司的生产自救工作,加强管理和技术指导,迅速恢复开车、生活秩序。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 群体性突发事件 成因

1 引言

高校是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和参加校园实践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场所。由于人员高度集聚,在某些不良诱因的影响下,容易致使众多的成员卷入,发生去个性化和从众现象,爆发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高校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学校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的难题之一。从理论上加强对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深入研究,从实践中不断地探索、验证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以大学生为主体,在具体诱因事件下突然引发的,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临时聚集的群体,通过某种形式表达权益申诉及情绪发泄,从而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带来冲击的群体失范行为。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群架、集体起哄、散布谣言;在公寓大喊大叫、敲脸盆、摔热水瓶、扔东西等。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突然发生,成员联动迅速;第二,破坏性强,消极影响持久;第三,参与人员同质性较高;第四,网络渗透力强,常借助于网络媒介;第五,行为过激,且持续时间短。

3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集群行为的范畴。关于集群行为的成因及条件研究,最著名的是斯米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斯米尔赛认为,集群行为实质上是由于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努力。他详细阐述了导致集群行为发生的六个充要条件:(1)环境条件,容易产生集群行为的外在环境;(2)结构性压力;(3)诱发因素,集群行为的出现需要一个“导火索”;(4)行动动员,群体领袖人物或鼓动者的鼓励和口号,标志着集群行为的开始;(5)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6)社会控制机制,集群行为最后是否产生还要取决于社会控制的成败。在具体的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3.1 宏观层面

3.1.1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因素是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在便捷迅速的媒介传播下,许多社会问题会引起大学生关注,使他们容易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从而对其思想、情感认同、价值取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容易使他们产生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意愿。

3.1.2 校园周边环境的影响

许多高校周边环境复杂,交通混乱、娱乐场所林立、买卖无序,社会闲杂人员流动性大,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容易发生个体冲突,往往容易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导致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1.3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影响

在高校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突发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此类事件,容易以此为诱发因素,引发二次事故,发生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3.2 中观层面

3.2.1 高校管理方面的问题

许多高校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过不断地整合,致使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随着高校扩招规模的增大,学校资源相对短缺,导致高校的供给和學生需求之间出现矛盾,进而导致管理的复杂化、师生关系不断疏远。如果一些高校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就非常容易引发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3.2.2 师生的信任危机

目前,部分高校老师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角色作用出现了弱化现象,师生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越来越少,导致师生产生了信任危机。另外,部分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态度、工作技能有所欠缺,影响了学生的利益和诉求,导致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度下降。

3.3 微观层面

3.3.1 大学生个体心理和生理特点

大学生拥有强烈的爱国热情、高尚的道德情感和远大的理想,但其情绪化严重,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他们虽拥有较大的信息量和理论知识基础,但阅历尚浅,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完全树立,容易走极端路线。面对生活、学习中的事情,很容易闹情绪,不能全面看待问题,容易卷入大学生群体性突发群体事件中。此外,他们面临学业、就业、生存、经济以及情感等多重压力,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可以暂时释放他们的压力。

3.3.2 群体和个体的互动

高校大学生有着相似的生活空间、年龄、兴趣爱好、思维和行为方式,他们是社会结构中最敏感、最易动、最活跃和最不稳定的特殊群体,易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具体的事件中,个体往往会产生紧张和恐惧而一时间不知所措,然而环境的压力又强迫个体必须做出迅速反应。此时,他人的行为就会形成一种暗示力量被个体不自觉地接受和效仿,使他们产生一些不适应行为。

4 小结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在我国高校改革步伐不断加大,高等教育大众化不断深化阶段的背景下,各种结构性矛盾在高校这个特殊场所内凸显的结果。它会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高校应该充分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以教育引导为基础,提前做好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参考文献:

[1]武助.论防范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J].理论学报,2004(8)[2]郁恒毅,壬健卉.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驶处置[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ll(5).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7篇

当下,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阶段, 社会表面张力明显增大, 社会矛盾日趋突出。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已显现出多发态势, 且暴力化、规模化倾向日益明显。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 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

突发性群体事件从表面上看往往是由某个的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引起的。本质上却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分析成因, 才能做到从根本上减少和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 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由于缺乏参与基层政府管理的有效渠道, 民众对基层政府行为往往无法产生约束力, 而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最终实践者和社会基层管理者, 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这也导致基层政府在行政行为和相应政策制定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 不能很好地站在民众立场思考问题。同时, 由于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信息交流严重不对称和民众无法施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渠道, 也为官员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了滋生的机会。这些现象的存在也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明显降低。民众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 通过多次博弈后仍然没有得到政府及时合理的答复, “由于基层权威性受到质疑, 国家权威自然进入民众的视野。”便会以大规模群体活动形式表现出来, 以期获取社会的关注与同情, 唤起国家权威保护, 给基层政府施压, 从而使利益要求得到满足。

(二) 司法独立公正办案职能受到质疑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纠纷往往是大多数利益纠纷群体的最后选择, 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和公正的方式。然而“执政党在社会纠纷排解中的强加作用远远大于一般司法职能”的不正常现象的存在, 导致民众不相信司法处理的公正性, 特别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事件。2009年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区委书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中, 区检察机关竟成为了书记的整人帮凶, 这一事件也让民众进一步认识到司法职能的局限性以及政府机关和个人对司法的干预能力。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也就产生了怀疑。因此, 一部分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 不愿通过司法程序, 而是选择体制外的非正常手段。

(三) 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分配不均衡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 而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不同个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时都出现了机会分配不均等、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 贫富差距扩大, 生活成本加重, “让部分人获取改革的所有成果同时, 却让另一部分人承担改革的全部成本, 就会让社会成员感到不公平。”这些无疑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 也是大量群体性事件中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大量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利益诉求渠道堵塞

利益诉求渠道堵塞是群体事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公民利益受到损害时, 往往找不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 或者说即使利益主张得到申诉, 也得不到及时解决, 民意常常被压制, 甚至利益申诉人还会受到恐吓、打压。因此, 民众更倾向于“放大声音”来获得关注。从而使基层政府在舆论面前屈服于自己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健康模式的“有效性”也就导致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依靠此类方法来解决自己的利益问题。

(五) 社会基层管理功能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民众在利益追求和思想认识上都出现了多元化, 社会人口流动性和外界信息及时性显著增强, 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基础已经基本不存在, 再加上基层管理组织涣散, 基层政府在民众中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民众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明显减弱, 党群关系疏远。一旦产生利益冲突, 政府部门调控能力范围将变得十分有限, 稍有不当还会引起干群关系紧张。

(六) 基层政府危机管理认识不足, 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一方面, 一些基层政府不能很好的区分事件的矛盾性质, 往往将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 动辄就使用警察等武装力量, 这不仅使问题得不到解决, 而且还会使矛盾冲突升级, 产生激烈对抗。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不能及早发现, 迅速介入,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往往错失事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三、基层政府作为地方强势权力机关, 是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枢, 也是社会行为的引导者

基层政府在预防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应首先从政府部门入手, 改革体制机制, 确实树立领导干部以民为本的观念。通过政府引导、民众参与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一) 深化基层民主, 扩大民众参与基层政府事务的管理权

“群体事件频发是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各个层次, 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基层政府作为民众的直接面对对象和上级政府政策行为的最终实践者, 有效的扩大民众的直接参与权, 将有利于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 遏制腐败和有效的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 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和社会公平公正, 改善民众与政府关系, 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民意代表性和适用性, 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增强社会稳定性。

(二) 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部门作为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关, 必须确保其办案的独立性。行政过于干涉司法, 就会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一旦有涉及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纠纷或者是地位不平等两大群体利益纠纷时, 弱势一方往往会质疑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都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而是寻求非法手段予以解决。重新树立民众的司法信心, 不仅有利于利益矛盾的法制解决, 也会有力地加快我国法制进程。

(三)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国家扶贫办数据显示, 截至2007年底, 我国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的贫困人口仍有约4320万。其中, 农村占主要部分, 并且多集中在山区和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提高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完善分配制度, 缩小收入差距,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均衡的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努力实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四) 转变政府观念, 树立以民为本思想

“现代社会制度是为公民实现权利设计的, 而不是为官员管理之便设计的”, 政府应定位于社会服务性机构, 应认识到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体, 拥有社会的最终权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价值观念, 把人民当作服务对象, 体恤基层民众生活, 关心民众利益, 努力建设和维护好党群关系, 切实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要事来办。

(五) 提升领导干部危机处理能力, 完善危机处理机制

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在短时间内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情绪性事件。要成功处置该类事件, 一是政府部门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危机处理机制, 领导干部要认识到事件的危害性, 及时介入和披露处理信息, 疏散围观群众, 尽量少用强制力量, 避免事件对抗升级, 并且防止事件被犯罪分子和国外势力操纵, 使矛盾性质转化。二是妥善处理事后问题, 及时解决事件背后的隐性矛盾。同时, 对于事件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和事件处置不力的领导干部予以严惩, 防止所有不易解决的问题都选择非法手段解决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促使广大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综上所述, 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表现形式, 只有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做到标本兼治, 而不是“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的法制防范与控制机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2008 (3) .

[2]、陈晋胜, 王鹏越.群体性事件政治原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 2003 (12) .

[3]、张建勇.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及有效防范[J].兰州学刊, 2004 (3) .

[4]、陈燕.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J].党政干部学刊, 2009 (2) .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8篇

关键词:高校,安全保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近几年, 我国高校教育的运作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各类群体性事件在高校中频繁发生, 此问题己引起国内诸多学者的关注, 虽然各界专家对“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这个名词的解释不尽相同, 但其强调的重点却如出一辙, 那就是事件发生的地点, 事件发生的偶然性, 还有就是事件的主体。学者们也一致认为, 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几点:单纯的主体来源, 诱因的多样性, 事件发生的突然性, 事件情况的复杂性以及行为的过激性。

一、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 大学生本身素质出现问题

首先, 有的大学生自制能力差, 大学生尚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 由于涉世不深的原因, 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能力, 是非判断能力薄弱, 喜欢意气用事。突发性变故一旦发生, 情绪容易偏激, 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不当。其次, 有的学生心理容易失衡, 当今社会发展变革迅猛, 市场经济竞争激烈, 生活节奏不断加快, 学生学习就业压力增加, 家庭期望值的增高等因素均使大学生在心理上产生极大的压力, 加上大学生自身的思想变化还与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密切相关, 容易导致大学生本身素质上存在缺陷。

(二) 高校教育管理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

社会激烈的竞争环境, 致使许多高校教师过分强调个人权力、物质利益等, 以至于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瑕疵, 很多高校老师将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抛到脑后, 失去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初心”。刻不容缓的是, 思想道德教育和监督必须在高校教师队伍中有条不紊的展开。只有整个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提高了, 才能彻底杜绝学术腐败、不合理处罚学生等一类的事情发生, 高校也能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教育管理者缺乏职业道德的而导致的一系列突发性群体事件。

(三) 学校管理出现偏差和纰漏

随着教育教学活动变革的日益深入高校办学模式的不断扩招等政策都成为打破学校原有格局的因素。学校内外部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发生改变, 相应其内部环境会发生变化, 旧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的同时, 新问题不断涌现。招生生源、教学资源配置等影响学校正常运作的问题;学生罢课等严重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问题;学校制定的规章与教育教学活动实际情况不符, 严重影响师生利益的问题等, 都有可能诱发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二、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安全保卫策略

(一) 各级领导要加强重视

首先,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前提下, 组建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安全保卫队伍, 将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要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日程, 在问题出现的时候, 主要领导要带头进行处理, 协调好校属各部门的工作。运用相关的法律规章, 依据事实迅速妥善化解矛盾, 解决纠纷。其次, 日常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演练工作要做好, 器材配置要完备, 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到位, 学校的安全保卫部门还要进行一系列未雨绸缪的准备工作, 比如制定一系列的检查制度、预防工作机制等。

(二)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首先, 要以预防为主, 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可谓是整个环节的重中之重, 必须要建立上通下达的信息传递系统, 以及建立从部门到专业班级连贯一体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其次, 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建立高效、全面、权威性强的应急预案能有效的防范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可以根据突发性事件的构成要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这样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制定应急预案的时候要研究突发性事件处置流程, 确保制定的应急预案全面高效。再次, 要制定事件处置的相关责任制度, 做到环环相扣, 分工到人。最后, 是预演活动的组织, 各部门相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熟练掌握应对事件的各种措施, 具备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三) 强化高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引导

高校内部管理涉及教育教学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成为高校管理过程中不可小觑的一环, 任何环节出现的纰漏都可以成为突发事件的诱因。如办学不规范会引发学生家长的上访;对学生的生活学习关心不到位, 态度不够好会引发学生集体罢课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所以, 要做到事无巨细的强化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 坚持以学生为本, 尽量改善教学生活环境, 协调好学校和师生之间、生生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让学校真正成为教书育人、尊师重教的场所。

(四) 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在加快学校发展, 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 要建立美好的校园环境, 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师师之间、师生之间、生生之间要做到和睦相处。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必须把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 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结语

综上所述, 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具有多种诱因, 所以在处理过程中是相对复杂的, 高校的安全保卫部门唯有不断增强预防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 在平时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可以多方联动, 做到事件的快速、安全处理, 避免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从而为和谐校园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春萍.论高校辅导员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策略[J].理论导报, 2012, (02) .

突发群体事件超市如何“见招拆招” 第9篇

无论是重庆家乐福发生的踩踏事故,酿成3人死亡31人受伤的悲剧,还是被并购前的台资企业上海乐购超市收银员上演“无间道”,侵入超市收银系统、利用软件删除交易记录,侵占数百万元巨额营业款的团伙犯罪案;无论是沃尔玛前几年的“工会门”事件,还是去年的“优化门”风波无论是由于管理疏漏、监控硬件不足而导致的超市内外盗、物品丢失,还是顾客的投诉纠纷等,稍有不慎即容易引发事态扩大,甚至恶化成社会群体事件而无法收场。

一旦发生上述突发事件或灾害,超市如何有效避免冲突、平息风波,而不是将一场纠纷引发暴风骤雨,无疑是每一位超市经营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然而事态起因各异,故也没标准模式可借鉴,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实践,以求与同行切磋探讨一些共性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攻略1:了解事态原委因势利导

要学会善于倾听当事方的表述,了解事件原委,无论是群体性的劳资纠纷或造成消费者重大伤害的投诉概莫除外,毕竟处理者第一时间不在事发现场,因此切记: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一般而言,处理者到现场初始介入都会处在被动、对立的位置,当事人会有比较偏激的情绪,此刻首先是要设法冷却对方的情绪,使其确实相信你不是来敷衍的,而是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的。只有先消除对方的戒备心理,才能有利于下一步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因此当处理者确认事件尚不具备司法介入时,要防止先入为主,要善于倾听,所谓“善于”表现在专注的神态、友善的倾听,了解原委,去伪存真,寻找化解矛盾的节点,快速理清相对应的基本思路。

攻略2:敢于负责注意程序和方法

对于前往现场的处理者而言,必须有临场处置权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前置条件。一般群体性事件爆发,事发现场会有众多当事人七嘴八舌、群情激愤。这就要求处理者一定要沉得住气,设法尽快平息。为营造一个较为平等的谈判环境,应引导对方选出代表商谈(譬如其他人可以旁听,但无发言权,也可中断,给对方有商量余地,其时可以分化并能倾听到对方不同的声音)并就商谈氛围预先约法三章,此刻所有的推诿都于事无补,只会导致事件的复杂化,要充分利用有限的授权范围,当断则断。有时单刀直入,直奔主题,不绕圈子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根据以往的实践这方面的成功系数可能会相对小些。为此还是先要分清苑缘由,果断地肯定当事人表述中合理要求的部分,以稳定对方的情绪,然后再导入必须否定的理由不足部分的理论、政策依据,缩小谈判双方的差距,争取求得共识。

如果涉事的赔偿标的超出授权范围也可以给出明确答复的时间,有时“时间可以换得空间、空间可以降低成本”主要还要看处理者的适度把握,如把握不当,也会适得其反,掌握火候、言而有信是基本原则。

攻略3:把握底线群策群力

处理者要借助各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事先更多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做足功课,按程序来说应该是合法、合理、合情。首先是要合法,这是框架原则,绝对不能失守;其次才是合理,这方面双方肯定会有较大的理解差异,这就看处理者现场随机融会贯通的协调能力;最后方是合情,我们称为“友情操作”的部分,如果处理者在合法、合理前两方面把握得当,就可以在合情方面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历史不能重演,对于一般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当以上“功课”做足后,采取“一揽子打包”的方法也许相对于逐条细分化的方法就容易操作多了,应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事件,既要有一线的处理者相互配合也还要与后援团队保持密切的联系。特别是要准确及时地将现场动态反馈给后援本部的决策者,包括即时建议、群策群力。必要时应旗帜鲜明地亮出底线表态,以化解当事人过分的要求。

攻略4:借助外力进行疏导

争取事发地的相关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政策支持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环节,特别是诸如调整闭店,与业主和员工善后补偿的处理事项,凡涉及的部门包括公安、劳动仲裁、当地工会等部门,拟采取主动告知超市方面的工作方案和操作步骤、随时报告工作进度,尽可能在关键节点时争取对方的现场斡旋和协调,同时引导当事人前往这些部门咨询相关政策的底线,以缩小双方谈判标的的差距。

之所以要强调巧妙借助外力进行疏导,原因有二:其一是地方主管部门本身有责任确保一方平安,尊重他们的管辖权,对处理者来说可以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其二是他们熟悉当地人文环境,作为父母官的介入,相当于“老娘舅”的角色,相比较我们这些外来的处理者,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

攻略5:抓主要矛盾牵一发动全局

一旦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原来现场的组织管理构架指挥基本失灵,已无法控制局面。当事人一般会自发组成发起人,或称为组织者。初始事发现场的群体都比较激愤,他们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出头,再过分的要求,都会一呼百应。此刻现场状况的控制、把握十分重要。处理者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随时应对来自对方轻则口语伤害;重则甚至是肢体冲撞。需要强调的是,这时除非直接的人身伤害或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求助1 10外,大多数情况下,处理者要有一定的克制能力,以不变应万变,绝对不能推波逐浪,稍有不慎就会使矛盾激化,使后面的实质性谈判陷入僵局,要争取逐步化被动为主动。

一旦场面能逆转,对方基本回归理性时,处理者就应该分析矛盾,分化当事人群体,争取以理服人、个别击破,有时需要做好其中关键人物的工作,再由其去扩大工作面,通过他们的作用,各个击破。此时,抓住了主要矛盾,就可以牵一发而动全局,这样就会使少部分无理取闹或幕后的直接组织者逐步陷入孤立,以利矛盾的最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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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等手段,扰乱、破坏甚至威胁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案例:

2009年9月中旬一周末,上海奉贤某连锁门店的一位50余岁的仓库保管员在门店夜间值班时,乘同值班人不注意,在该店仓库内自缢身亡。次日早晨110、120均到现场确认系其本人自杀。

闻讯赶来的家属将前往处理的总部人员围困在派出所长达24小时以上,家属认为死者是夜间值班时间身亡,要求以工伤处理,提出各项赔偿累计70余万元。后在当地派出所的斡旋下,由公司方先垫付3万元火化尸体,原本说好三天后双方再坐下协商。

然而死者火化后,家属就三五成群天天在店门口披麻戴孝静坐,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门店已无法正常营业。

超市方面的处理者为了尽快解决此案,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死者原先就患有忧郁症,有提前病退的打算,只是手续没办齐故拖延下来。可公司方不能提供相关的病情依据。

调查后发现死者是由甲方(超市所租赁门店的物业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带合同派出的劳务工,其劳动关系均由甲方负责。于是拟定先与房东方及当地综治办负责人沟通,由他们出面与家属沟通,设法把补偿款降低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原因研究述要 第10篇

一、公共平台不完善、公共意见表达不顺畅

学者陈谭、黄金认为, 诸多群体性事件发轫于某些地方政府政治系统的“输入性故障”。在政治宣泄渠道不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话语表达方式单一、制度保障不足的语境下, 一种“堵塞型社会”便容易形成。有效利益表达机制的迟钝或缺失往往激发部分群众对现存体制的失望和不信任, 当其无法借助既有的制度来维权时, 便转向依靠最为不雅的手段暴力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因此, 社会公共治理制度的缺陷, 尤其是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与利益维护机制的不完善, 是引发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矛盾症结和制度性因素。

当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门诊政治”的既定模式和惯常思维, 而利益多元化、阶层多样化使得利益诉求出现了居高不下的态势, “求诊”者应接不暇, 难题越来越多;“坐诊”者的能力和能量已经无法解决所有的纷争。于是, “坐诊”者“避诊”、“逃诊”的情况越来越多, 群众对基层干部作风问题的指责也就越来越多。最近从中央到地方提倡“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其实就是一种信息输入的主动“求诊”。实现从“坐诊”到“求诊”政治角色的转换, 是将公共政策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小化和前置化。毫无疑问, 这种从“坐诊”到“求诊”的转向实现了政治系统从被动性输入向主动性输入的转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乃“民怨堰塞湖”, 是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 同时亦表明政府机制的不完备和政治系统的不和谐。由于缺乏系统而规范的公共参与准则, 非制度化参与大量存在,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参与的效度和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因此, 一个能够排除“意见堵塞”的回应型政府, 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 必须拓宽制度内的公民参与渠道, 必须将群众的“支持”和“要求”主动有效地“输入”政治系统。

二、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不同利益群体间、特别是弱势群体产生了较强的相对剥夺感

学者陈谭、黄金认为,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社会总体财富快速增加, 但利益分化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 弱势群体逐渐出现, 农村、城市两大社会的分化加大, 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 原先的整体社会似乎出现了“断裂”。基于中国社会“碎片化”的判断, 社会的断裂意味着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体制之外, 他们失去了进入体制内的机会。对于处于相对“穷”一极的人来说, 他们通常具有强烈的“被剥夺感”。于是, 在复杂的利益结构和急剧的利益分化过程中, 这种被剥夺感会转化成为复杂的社会心态, 形成负面情绪和社会心理失衡, 从而激发非理性的越轨行为和“奈格尔现象”。相对剥夺感会使人们有自身利益受损之感。实际上, 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的。一些具有相近利益诉求的群体基于共同的利益目标维系在一起, 同时又不断吸纳利益趋同者, 从而促使相似群体逐步扩大。不管是同质群体抑或异质群体, 维护利益成了他们彼此的共同话语, 他们结合在一起是为了增强自身的话语力量和博弈能力。当导火索出现和所关注的信息不断蔓延扩散时, 群体性事件便出现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改革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多领域, 与改革相伴而生的社会矛盾同样不可避免。对任何一项改革来说, 总会有获利者和受损者, 每起群体性事件因其利益诉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指向, 或是权力机关、某一单位, 或是另一部分群体甚至是某一个人, 但最终都要求解决其特定的利益问题。在最具群体性事件“样本”的“瓮安事件”中, 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一个女孩的溺亡, 其背后深层次原因却是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屡屡发生的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阶层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机会的不均等和分配制度上的缺陷会强化社会差异的存在, 导致社会剥夺感的增强, 这是避免“两极分化”的政府所需要重点关注的政策议程。

学者史云贵认为,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攻坚阶段, 利益和矛盾冲突加剧, 着就使得各地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发和基层治理困境的凸显产生了不和谐的土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 引发了一系列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以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复杂社会矛盾。就目前而言, 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仍是我国面临的两大主要挑战。作为各种社会矛盾最集中、最直接反映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 其背后的利益冲突则是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根源。瓮安事件、孟连事件都是如此。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特别是在引导社会群体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偏离了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尖锐化, 从而为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造成了严重的治理障碍和治理困境。

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透明不够, 导致谣言、流言情绪化传播

学者陈谭、黄金认为, 如今社会已经进入“麦克风时代”, 互联网已成为最具潜力和活力的新兴媒体。网络有其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 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另一方面, 网络信息交流亦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的倾向, 一旦流言形成便广泛扩散且极易形成“网络江湖”。在网络“口水效应”和“江湖效应”的推动下, 网络谣言常常直接引发和间接推动着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 某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封锁消息, 传统媒体有时集体失声, 或者虽有报道, 但谨小慎微、语焉不详, 而且发布的有限信息得不到民众的信任, 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真假报道和良莠评论便在网络中“铺天盖地”:一些激情性的帖子通过反复转帖在网上迅速扩散;一些煽动性言论由点到面、由小到大很快就会形成“蝴蝶效应”。实际上, 网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民“政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它可以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 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信息来源的主渠道。但是, 如果官方舆论出现“选择性失语”或“绝对性失语”, 网络谣言便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替代性选择。由于网络具有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特点, 匿名传播往往成为常态, 角色重塑以及角色的多重扮演完全解除甚至摧毁了人们生活中的“现实身份”。在“网络制服”的隐身作用下, 网络传播者容易脱离社会现实, 出现暂时摆脱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束缚的现象。诸多挑战网络文明的不道德行为, 诸如传播虚假信息、炮制谣言、人身攻击等现象便可使真实信息的传播加速走向异化。政府部门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在事件发生后让群众第一时间知晓真相, “不明信息”才不会被“不法分子”煽动和利用。群众到底是“眼睛雪亮的”还是所谓的“不明真相的”?这不取决于政府为群众贴上何种“标签”, 而取决于群众是否拥有充分、权威、准确的信息来其分析和辨别, 同时也只有充分、清晰、透明的信息才能让群众成为“智者”, 否则便很难跳出“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不法分子煽动和利用”的结果。

四、亚健康政治普遍存在, 使得政府在民众中的信任度降低

学者陈谭、黄金认为, 政府的权威不是来自上级的授予, 而是来自群众的认可。而群众的认可则来自于对政府的信任。信任是政府合法性和权威的重要体现, 它是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产物。信任只有通过有意识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间接地形成, 并且在文化的不断关注和尊重的过程中得到滋养。亚里士多德曾断言:一切欺骗平民大众的方法都永远得不到信任。倘若政治系统与政府行为无法产生足够的可交换的资源以满足社会的期待与需求, 如制度性缺陷、政府政府动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公共权力机构缺乏监督和约束等, 那么社会就会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更为尴尬与可怕的是, 群众似乎倾向于把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当作“尼斯湖怪兽”不知道真实情况是什么, 但知道它肯定不是什么从而断定地方政府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而某些基层政府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一现象和问题的存在, 继续透支着政府的信任赤字, 所以才诞生了“俯卧撑”、“躲猫猫”、“70码”这样的网络热门词汇。这些网络“恶搞词汇”又恰恰说明了地方公信力的不足和缺失。可以说, 信任的缺失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一种难以言状的痛。很明显, 群众对于政府权威的排斥和否定会引发信任危机和冲突, 从而导致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下降, 进而导致政府对群众利益保护力下降, 最后形成非信任政治的恶性循环。而当群众对政府权威排斥的同时, 也表示对既有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只有在社会成员间存在稳定的相互信任关系的情况下, 社会才可能建立一种长远的共同秩序。在中国的地方治理中, 由于对等谈判组织的缺失和民主协商的不足, 某些事件的当事人往往面对原子化的个人, 强势的、片面化的制度设计和行政推动无法获得权威接受者的集体认同, 致使权威来源的正当性大打折扣, “朝令夕改”的政策作风更加导致权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遭受质疑。近年来, 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的紧张状况表明权威的施加者与接受者之间某种不信任程度的加剧, 从而导致底层政治生活中结构性压力的扩散和普遍性信任赤字的增长。从这一维度来思量,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是当下中国地方治理中的亚健康政治的典型映照。

五、从众性感染, 导致行为失范

学者陈谭、黄金认为, 作为集体行为的一种非理性行为, 群体性事件是由多个变量引致的从众性行为的失范。首先, 环境是群体事件产生的现实空间, 若无一定场所, 群众无法聚集, 群体行为就难以产生。其次, 经济萧条、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均容易产生结构性压力, 从而促使人们自发地凭集体努力去解决问题。社会的结构性压力孕育着社会风险, 在某些社会冲突的环节容易形成社会结构的薄弱地带, 严重时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断裂。再次, 导火索的触发作用不容忽视。导火索的出现通常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其作用在于肯定已经存在的怀疑与不安, 助长普遍性的社会情绪, 容易推动非理性集体行为的发生。最后, 关键因素是社会控制能力, 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运用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加以约束的过程, 政权、法规、信仰等都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要素。在危机的临界点, 社会控制如果强大有力且措施得当就可阻止非理性集体行为的发生;如果软弱无力或者措施不当, 非理性集体行为将难以避免。环境作为首要条件, 聚集较多的是政府机关大楼和公共广场。同时,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络逐渐成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新场所, 出现了现实与虚拟并存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它们之间相互“感染”呈现出相互联动的特点。在社会环境方面, 由于机会的不平等、个人能力差异和资源占有状况的不平衡, 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竞争中产生优势积累与劣势累加的“马太效应”, 社会结构性压力由此形成。如果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 没有缓冲地带, 这些压力就极易促成普遍非理性情绪的产生。在具备环境条件和结构性压力的前提下, 从不满的共同情绪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需要诱发变量, 而“瓮安事件”的导火索是一个初二女生的溺亡、“石首事件”的导火索乃一名厨师的坠楼、“通钢事件”的导火索是所谓的“民进国退”的重组决议。当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离不开集体行动的动员。一些群体性事件由于孕酿时间较长, 或者事件发生后由于处理的不及时、不彻底, 因而出现多次反复的情况。而在“反复”过程中, 经过集体非理性成员之间持续的互动产生出核心成员、领袖人物, 不断促使群体内部呈现出层次性和结构性, 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往往变得“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加之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社会控制能力不强, 促使“从众性感染”持续扩大, “干柴”骤变成“烈火”, 于是群体性事件成为某些地方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另类景观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 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学者谢金林认为, 政府舆论危机, 其实质是公关危机, 挑战的是政府公信力与执政地位。在信息以光速传播的网络社会里, 政府的某一个成员或某一个组织的任何一项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可能引发众多的带有明显倾向的一边倒得负面舆论, 将政府置于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 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削弱政府公信力, 从而使政府的合法性受到致命的挑战。第一, 网络社会信息“无限制过滤”切断了不同经验之间的对话, 使得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的交锋过程中, 负面舆论常常轻而易举地压倒正面舆论, 因而以讹传讹现象极易发生。第二, 网络舆论“群体集化”现象使负面舆论极端化, 加剧了负面舆论一边倒的现象。所谓“群体集化”指的是, 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 在商议后, 人们朝着偏向德方向继续前进, 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第三, 网络信息传播的“虚拟串通”使得负面舆论随时都可以在打范围内出现一边倒的可能。第四, 网络社会权力“去中性化”使政府难以控制舆论的方向。政府网络舆论危机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削弱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时代, “主权在民”根本原则决定了合法性获取的途径。要不就是政府通过高效的行政行为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通过利益的回报以换取公众对其权力的承认;要不就是政府所追求的价值与公众的价值互相一致, 使公众对政府产生忠实的信仰。网络信息传递的便捷性、超时空性、去中性化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在极大的范围内形成政府舆论危机, 使政府合法性受到严重的削弱。同时, 网络巨大的信息容量很容易导致信息泛滥成灾。正是由于网络信息的串联功能, 一旦某种有关政府负面的舆论在网络上出现以后, 很快便出现爆炸效应。另外, 政府网络舆论危机损毁政府公信力, 从整体上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一旦政府陷入网络舆论危机, 就会导致广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如果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 政府就难以整合社会不同力量推行既定的政策。即使强制推行了, 行政成本也会极高, 甚至导致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 因此, 政府网络舆论危机会对社会有很大的离散作用, 它会从根本上动摇政府执政能力, 危害现有社会治理秩序, 使得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学者赵强认为, 舆论对社会变动极为敏感, 因此, 社会转型期往往也是舆论传播活跃期, 更是舆论冲突多发期, 处于新的历史时期的当代中国, 在舆论安全方面正面临巨大挑战。

1、社会问题集中显现导致舆论茫然。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 舆论还满怀对未来的憧憬, 处于一种兴奋状态的话, 那么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触及到人们的基本生活态度和现实利益, 特别是出现了大量社会问题时, 公众的心态就从最初的兴奋转向相对抑制的“迷茫”之中。当前,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层出不穷。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问题、贪污腐败问题、国有资产流失、弱势群体形成、社会冲突加剧、信任结构崩塌、道德低线失守等等问题, 一次又一次地冲击人们的心理防线, 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统一的结论, 陷入一种茫然无措的状态。茫然无措的直接后果, 就是减弱直至丧失舆论维护社会规范的功能, 诱发社会情绪的非理性宣泄。近年来各地屡屡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自然有其内在原因, 但是与舆论茫然也有很大关系。

2、社会规范出现真空激化舆论冲突。

由于社会结构变动加剧, 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产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这些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超出了原有社会规范的约束范围, 因而出现没有相应社会规范约束的状况, 即所谓的“规范真空”。舆论是维护社会规范的重要手段, 但是舆论本身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旧有的舆论顽强地表现出评价力度, 把过去的印象、经验绝对化, 用静止不变的观点评判现实事物, 表现出较强的舆论惯性。另一方面, 落后的群体受思想定势或原有社会关系的束缚, 总是把有利于他们的社会舆论绝对化, 甚至把这种舆论视为万古不变的教条, 为错误的社会行为辩护, 形成现实生活的异己力量。目前处于迅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 面临着规范真空与舆论惯性双重压力, 思想道德领域出现的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 就是这双重压力的突出表现。在规范真空和舆论惯性地双向挤压下, 舆论冲突此起彼伏, 一定情况下还会激化。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的思想解放, 也不利于人们的思想稳定, 进而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社会阶层发生裂变引发舆论分散。

不同的社会群体因为利益格局调整而分化、组合, 是处于新的历史时期的突出特点。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社会阶层的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 出现了新的阶层和群体。传统计划经济下高度整体性的利益格局正逐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所取代, 前者相对封闭和一元的思想文化环境也被打破。这在总体上造成舆论的深刻变化, 原本全国上下相当“一致”的舆论表达急剧发生蜕变, 呈现出分散化趋势和多样化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 进一步加剧了舆论分散化趋势。与舆论一致相比, 舆论分散有利于兼听则明、见仁见智, 更能彰显和激发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但是, 舆论过于分散, 也必然会加大社会控制成本, 一定条件下还会削弱甚至抵销社会发展的动力, 这对于当前我国的发展是一个不能不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置的问题。

七、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平性的缺失是我国目前利益冲突、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 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

学者任勤认为,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历史性时刻, 这是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的时期。有效整合各种利益关系, 是加快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利益整合功能的发挥, 可以使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 进而促进社会各领域协调有序发展。公共政策能否进行利益整合, 关键在于能否坚持公平的政策导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改革进入关键时期, 我国利益结构已发生深刻的变化, 利益关系显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的特征。利益主体多元化主要表现在社会转型加快了社会分层, 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被打破, 呈现出立体、多维的社会层次。利益差别显性化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一是经济利益失衡。城乡之间, 东、中、西部地区之间,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非常明显, 贫富日益悬殊。二是政治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有的利益群体利益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控制媒体、左右舆论, 并通过各种手段向政府的某些部门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牟取高额利润;而有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却被漠视。三是文化利益失衡。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不能平等享受公共娱乐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等等。利益失衡还在教育、住房、医疗等关乎民生的领域表现得相当突出。由于利益失衡导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化比较明显, 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与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差别显性化相联系, 便产生了人们相互之间在利益追求的目标和内容方面强烈的排他性, 产生了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由此所导致的利益差异不适当扩大, 利益群体之间矛盾的对抗性有增强趋势, 甚至由此产生冲突性事件,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八、片面追求经济绩效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导致一些地方利益冲突、干群矛盾和社会矛盾尖锐化的重要原因

学者史云贵认为, 改革开放以来, 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一度没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而把地方GDP的增长作为考核干部最重要的指标, 甚至是唯一的指标。这样, 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荣誉、地位和政绩, 不惜大搞政绩工程, 把地方GDP的增长作为加官进爵的捷径。因此, 一些地方在“带血GDP”增长的背后, 往往是群众的利益被侵害、干群关系紧张、社会冲突不断、政府诚信受损等一系列的严重问题。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因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 而导致让“发展”成为“水火”矛盾的典型案例。这是因为, 瓮安经济的一度快速发展不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 而是建立在牺牲资源、环境、群众利益, 甚至以牺牲当地人民群众健康、生命为代价的粗放型、掠夺式开发模式上的。这种掠夺式开发, 让老板们腰包鼓起来了, 让政府GDP增长了;但瓮安的县乡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能力, 非但没有因其经济的一时增长而增强, 反而在社会治安、学校教育等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越来越糟。瓮安“不安”, 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刑事案件频发, 案件破案率不到50%;诸如县二中等一些学校存在着严重的危房隐患, 学校教室、住宿紧张, 正常的教育教学都无法保障。可见, 瓮安经济明显是少数人靠权力和资本支撑起来的一时发展, 导致了很多社会弱势群体心理严重失衡, 产生了严重的仇富、仇官心理。这种长期停留在G D P增长上的非科学发展模式, 由于严重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指向, 结果只能导致GDP增长得越快, 财政收入越多, 群众利益受损就会越严重, 老百姓的积怨也就越深, 干群矛盾就越紧张, 老百姓就越不信任政府, 社会群体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就越大、越猛烈。

九、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缺乏、服务意识淡薄、执政能力低下,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干群矛盾, 破坏了政府形象, 也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因素

学者史云贵认为,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的治国理念, 然而, 长期以来, 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 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考察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大多是因为未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导致的。一些党员干部在处理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时, 往往摆不正自己的位置, 他们不是做群众的主心骨、代言人, 而是站在比群众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一边。孟连县部分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纠纷, 而个别县乡干部却与这些企业打得火热, 有的还坐着相关企业提供的豪华越野车, 参与企业入股分红。为了给某橡胶企业“保驾护航”, 孟连县委甚至将一橡胶企业老板的儿子安排到该企业所在乡镇担任主要领导, 导致胶农对地方党委、政府失去了信任。这种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异化为“为老板服务”的事再也做不得了。瓮安、孟连事件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存在着高高在上、作风漂浮、淡漠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等脱离群众的严重问题。“现在交通工具发达了, 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却疏远了;通讯工具先进了, 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却困难了;领导干部的文化、学历提高了, 但做群众工作的水平并未水涨船高’, 反而降低了。”党政干部严重脱离人民群众而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的现象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并要从中切实吸取血的教训。

十、一些县乡基层干部的的工作简单粗暴, 特别是滥用警力对待人民内部矛盾, 造成一些基层政府完全失信于民, 这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最直接的因素

学者史云贵认为, 党的十七大指出, 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 “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地方, 尤其是基层的领导干部,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 能够解决的, 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 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 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 及时纠正, 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 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 引起政府信任危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 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 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云南省委在听取了省孟连事件调查组的汇报后认为:“719”事件表面上是警民冲突, 而实质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集中表现。为此, 云南省以孟连县事件为案例, 举办全省正厅级领导干部和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研讨班, 认真总结和反思孟连事件的深刻教训, 认真探讨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

十一、地方黑恶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煽风点火, 恶意破坏政府形象, 在普通纠纷事件升级演变为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 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坏作用

学者史云贵认为, 近十几年来, 一些黑恶势力在地方滋生蔓延起来, 还有一些涉黑人员混入了某些基层的党政部门, 一些地方政府、公检法部门甚至充当了该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近年来我国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成果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和公、检、法部门的纵容, 是地方黑恶势力抬头, 破坏和谐、鱼肉乡里, 甚至公然挑战政府的主要原因。瓮安事件就是一件地方黑恶势力 (如玉山帮) 利用瓮安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公务员工作中的不足, 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打、砸、抢、烧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因瓮安事件被免职的原县公安局长申贵荣坦诚:瓮安县治安一直不好, 警方中有人与黑恶势力勾结, 而政府在矿权纠纷、移民搬迁、房屋拆迁等产生的群体性事件都要求公安介入, 警察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由于失去了群众基础、失信于民而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瓮安地方政府和警察在对付“玉山帮”等一些大的黑恶团伙时, 就明显觉得力不从心了。

参考文献

[1]、陈谭, 黄金.群体性事件多种原因的理论阐释 [J].政治学研究, 2009 (6) .

[2]、史云贵.我国现阶段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思与应对[J].政治学研究, 2009 (2) .

[3]、谢金林.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及其治理原则 [J].社会科学, 2008 (11) .

[4]、赵强.中国国家舆论安全研究[J].政治学研究, 2009 (2) .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群体突发事件;网络舆论;问题研究

对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而言,在发生的过程中其涉及的范围相对较为广泛,影响力也相对较大,而网络平台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给公众建立一个相对较为自由化的平台,因此,这也就容易使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形成一种网络化的舆论。在现阶段高校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群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网络舆情的发生,为整个高校的建立提供和谐化的发展环境。

1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基本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1.1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基本特点

对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而言,最主要的两个特点是:首先,持续的周期相对较长,事件的关联性也相对较大;其次,就是说在整个事件发展的过程中,容易以非理性或是失真性的状态向社会广为传播,从而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先入为主的现象。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而言,很多专家学者也对整个事件做了深入性的研究。例如,唐喜亮认为,群体性的突发事件主要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中一种是网络舆情的发生来源相对较为广泛,而且,在整个事件发生时会出现主体的匿名性发展现象;其次,就是在网络舆情传播的过程中,其个性化以及群体性的内容是共同存在的,而且也是突发性的事件,在网络舆论产生的同时,对群众的压力是相对较大的。因此,要正确的认识这种事件的基本特征,从而为和谐化校园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1.2 突发性事件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

对于突发性的网络事件而言,整个过程的发生存在着一定单一性、观念落后以及制度缺乏等现象,很多学生对于这种现象的认知能力相对较弱,而且,整体的引导性也相对较为缺乏。与此同时,在网络舆情发生的过程中,将很多不好的语言视作诽谤,也就会出现删帖、封堵IP等现象,更严重的还会对公民实施打击性的报复。而且,在很多高校的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网络舆情的管理以及控制主要是采用传统的垂直管理方式,从而导致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会出现准备实现不足、影响力相对较慢以及硬性条件相对较多的现象。而且,若是在高校中发生群体性的突发事件时,相关院校以及政府部门会采取“隐瞒、打压”等措施,不敢公布真实的事件,从而导致信息发布存在着不真实的现象,为整个事件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引导研究

2.1 采取事前干预的防御措施

对于突发性网络舆情的事件而言,高校要在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事前干预的制度管理模式,这种防御模式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意见进入网络平台之前,就得到充分有效的控制。而对于网络舆论以及表达的立场倾向,其发生的主要根源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存在的基本现象以及造成该事件的基本原因。因此,对于相关高校而言,为了使事前的干预机制得到充分性的发展,就应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网络监测以及防御系统的建立,可以让学生建立起干预的防止系统,学生干部要充分融入到整个过程之中,从而为和谐化高校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保证。

2.2 采取在线干预的防御措施

在现阶段网络化平台的建立过程中,通过网络化干预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以下几种内容。首先,在系统干预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及时删除敏感性的信息。从而防止不良信息的广泛性传播。但是,这种防御系统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才可以达到最基本的效果。如果出现突发性的网络事件,高校的网络监控部门应该及时对相关实现作出积极性的回应,并采取专业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在根本意义上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2.3 采取网下干预的防御措施

在网络舆论发生的过程中,其隐藏性的倾向已经成为群体性活动建立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应该采取网下干预的解决措施。通过这种制度管理模式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突发事件在网上传播的时间,建立应急的解决方案,还可以通过网络监控等措施的建立,及时解决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与此同时,相关院校也应该自觉的建立起优化的善后工作,实现以育人为主的教学理念。对于高校而言,大学生是高校培养人才的主要对象,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舆论以及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思想政治教学模式的强化,减少舆论出现的频率,从而建立以保护为基本的事件处理理念,为学生们提供安全性的学习及生活环境。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高校的教育及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关注,建立科学化的问题解决措施。通过专业化事前干预、在线干预以及事后干预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学生们提供正确性的引导,及时解决学生们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在根本意义上降低突发性事件出现的频率,为整个高校的发展及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邢彦辉,丁咪.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形成、传播及控制[J].中国记者,2010(9):62-63.

[2]北京大学青年研究中心.高校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模式研

究初探[J].北京教育,2011(7):29-32.

[3]李伟东.学生危机事件情境下的高校网络舆论引导[J].思想教育研究,2011(7):49-52.

[4]陈宇.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J].福州党校学报,2010(1):27-30.

基层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2篇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 根据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 (Robert J.Heath) 的研究, 突发事件是指对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威胁和损害, 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急需快速作出决策的紧急公共事件。 (2)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有权力和义务, 根据公众的愿望和需求, 对除国防、外交、司法等领域的机密以外的、不危及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所有信息进行公开, 并使公众能够方便获取的行政管理制度。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不到两个月的时候, 贵州瓮安县发生了打砸抢烧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这一事件引起了许多人的深层思考, 但值得人们注意的是从事件的最初起因, 到事后的各种传闻, 再到新闻发布会上的记者提问, 暴露出了同一个问题:信息不通畅。 (4)

二、“瓮安事件”:信息传播受阻促成的暴动

2008年6月28日, 贵州省瓮安县发生震惊全国打砸抢烧事件。《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称, 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 “瓮安事件”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因此对“瓮安事件”进行分析, 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发展进程的阶段性特征, “瓮安事件”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中, 由于事件发展程度不同, 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息发布方式也各有区别。 (6)

1、潜伏:政府对于传言的忽视

6月21日下午6点多, 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学生李树芬晚饭后, 与同学王娇外出。当晚12时30分左右, 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接到王娇电话, 说李树芬在瓮安县城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从此时少女李树芬溺水死亡, 到6与28日群体性事件爆发, 前后长达六天的时间里, 各种传闻和猜疑无人澄清。这些传闻和猜疑主要有:其一, 李树芬为何会自杀?其二, 李树芬是被强奸的。其三, 为何警察多次硬抢尸体、破坏现场。其四, 李树芬死亡的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其五, 死者的叔叔在讨回公道时, 被警察打死。其六, 死者的叔叔、爷爷、奶奶被打住院抢救。其七, 死者亲属向政府讨公道时, 政府官员避而不见。 (7) 公众在不知情的条件下, 很容易接受流言。政府本应该在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澄清传言。但当地政府没有这样做, 种种传言得不到澄清, 成为引发暴动的导火索。

2、爆发:不法分子的加入引发暴动

6月28日下午, 群体性事件爆发, 万余名群众打砸抢烧县政府、公安局等机关单位。6月29日3时许, 近万名群众全部散去, 事态暂时平息。但上午6时起, 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又向瓮安县委县政府方向聚集围观。少数不法分子混杂其中, 局势一度紧张。下午19时, 武警官兵和公安人员开始强力清场, 现场人群逐渐散去。 (8) 在暴动发生前的几个小时, 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与群众沟通, 或者利用广播等媒体迅速公布信息, 安抚情绪, 也许暴动就不会发生。但在6月28日下午3点30分左右300多群众抵达瓮安县政府办公大楼示威请愿, 停留达半个小时无人接待。虽然此次暴动与瓮安县长期以来社会治安差, 社会矛盾交织分不开, 但是政府信息不透明, 与群众沟通不畅, 是关键因素。

3、管理应对:滞后反映导致事件扩大

事件发生当晚, 现场的视频、照片就已传到网上。6月28日晚, 大量有关此次事件的消息在互联网上疯狂传递, 人们急于知道事实的真相。但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发布信息, 而把精力集中在网络封堵上。6月29日, 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 下设8个工作组, 其中宣传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员上网跟帖。 (9) 瓮安县政府还从全县部分机关、学校选调来十几名熟悉网络的人每天负责收集信息, 并对失实信息跟贴澄清。

4、事件平息:背后有深层原因

7月1日, 在事件发生后的第4天政府针对性地辟谣展开。当日, 贵州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贵阳举行了“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表示, 有证据表明当事女孩死于溺水, 并非被奸杀。黔南自治州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毅也做出澄清:“县委书记王勤不是瓮安本地人, 夫妇二人在瓮安没有任何亲戚关系。”此次发布会上, 针对公安局曾多次硬抢尸体、破坏现场的传言, 分管的相关干部澄清, 从未发生过公安机关硬抢尸体破坏现场的情况。 (10) 之后, “瓮安事件”得到初步平息。

“瓮安事件”的事实证明, 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 能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 正确地引导舆论, 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至关重要。可见在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危机中, 合理利用媒体及时公开信息, 发挥媒体沟通的功能, 让民意得到重视与回应, 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应对类似危机。

三、突发事件的管理需要媒体介入

从“瓮安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 作为政府与公众中介的媒介, 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管理中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罗伯特希斯在《危机管理》一书中将媒体的作用概括为:一是提供信息, 指导公众在不同的危机情境中行动;二是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三是危机发生时警示公众;四是为危机管理者提供信息, 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情绪, 可以理解和分析较大的危机;五是提供有关做什么、去哪里、联系谁及采取什么措施的信息, 以控制并解决危机。 (11) 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 政府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以积极的姿态来实现互动发挥和利用媒体的功能。

“瓮安事件”首先由互联网媒体发布信息, 引起广泛关注。在官方消息发布之后, 政府开始公布信息, 媒体对该事件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报道, 例如, 李树芬死亡案的真相是什么?为什么会发生暴动?不法分子都是哪些人?等等。更难能可贵的是, 媒体对“瓮安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了探讨和反思, 促使政府正视该事件。贵州省政府7月1日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 次日相关部门对李树芬进行第三次尸检。政府的积极态度, 帮助媒体迅速介入事件的调查, 并为公众打开了解真相之门。人民网在2008年7月3号发表评论《由贵州“瓮安事件”叩问信息公开》;2008年7月初, 《中国新闻周刊》发表《瓮安事件调查:一起刑事案件如何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等系列深度报道;7月15日《三联生活周刊》发表深度报道《瓮安事件调查:警方与黑帮关系密切成公开的秘密》;新浪网等门户网站对瓮安事件始末进行了专题报道;在“瓮安事件”过去两个月后, 《瞭望》新闻周刊还发表系列文章还原这一事件。

总结“瓮安事件”和类似事件的应对经验, 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 媒体的预警效果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促使预警事件为公众广泛知晓;二是促使公众态度朝着正确的方向转化;三是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积极采取相应行动。 (12) 广泛的认知是良好预警效果的前提, 是促使公众态度转化和行为改变的第一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突发性事件频发, 作为社会环境检测站的媒体, 将为政府提供良好的决策参考。

2、利用媒体与公众沟通

在信息多元化时代, 受众能够运用多种媒体获取信息。在突发事件中如果政府不及时公布确切信息, 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 流言和传闻就会通过各种渠道, 传达给公众, 使恐慌进一步扩散。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报道机制赋予了国家领导的通讯社、报纸以报道的权威性, 并在受众中培养了较高的公信度。受众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基于对媒体的信任, 主动寻求有官方背景的主流媒体的信息。新闻媒体及时大量地发布真实信息, 发布权威信息, 既是满足受众知情权、求知心理的需要, 也是制止流言, 降低恐慌心理的需要。

3、危机发生后, 利用媒体开展政府公关, 进行形象塑造

危机对于一个政府来说, 既是灾难也是转机。危机的到来虽然破坏了政府系统的稳定与常态, 但同时迫使其重新进行抉择, 是挽回损失, 再树形象的时机。

社会的传播方式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在不断革新, 朝着自主性强、互动性强、分散化等方向发展。在应对突发事件时, 政府要认识到传播方式的变化, 努力争取媒体的支持, 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新闻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 危机发生后政府应该和媒体形成良好互动, 重新塑造自身形象。

参考文献

[1]、郑萌:《“疑危”从有还是从无---谈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危机判断》, 《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

[2]、阮璋琼:《危机传播研究关注的主要议题》, 《东南传播》2007年第11期

[3]、李晓玲:《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着力点》, 《传媒观察》2008年第4期

[4]、周虎城:《公共危机中的传媒责任》, 《今传媒》2008年第4期

[5]、李希光、孙静惟:《突发事件、危机与媒体关系---突发事件与危机发布 (一) 》, 《新闻与写作》2008年第05期

[6]、汤南:《浅论新闻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功能与作用---以

[5]·12汶川地震的新闻报道为例》, 《新闻知识》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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