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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管理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价款管理范文(精选9篇)

价款管理 第1篇

1 工程保证金概念

按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分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提交一定金额,作为中标人的履约担保。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从应付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 工程保证金的作用

投标保证金:一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做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要承担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二是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是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直接考察。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所以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履约保证金:一是履约保证。保留在发包人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保证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要求中标的承包商提供约合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的承包商项目实施欠佳,则没收了履约保证金后,基本能弥补因换掉前者而交给下家承包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险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履行保修义务。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工程部位,业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通常利用保修金补偿损失。对于促进承包人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工程质量,保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3 工程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标准

(见表)

4 工程保证金的保留期限及返还

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故意在投标文件中留错,而对评标委员会修正的结果,认为有利的就确认,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确认,而后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其为废标的;(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施工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约束期是承包商负有施工义务的责任期限。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有效期应与法定的维修期限或合同约定的维修期限一致,从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内,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督促承包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保证金是工程合同签订、施工与维修过程中的特殊概念,需要我们以科学的视角,着眼于实际操作,对其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严格落实工程保证金制度,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摘要:工程保证金对规范承包商行为有着重要作用,现简要阐述了工程保证金概念及作用,并探讨其提交方式及标准、工程保证金的保留期限及返还等问题。

价款管理 第2篇

(2000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有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

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经批准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和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管理 第3篇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 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本文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 对合同价款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下列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遵循招标文件的约定。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对进度款的比例, 时间确定明确。

3.工程价款的调整, 此项是涉及争议最多之处, 应全面、详细约定。

三、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已经约定, 但针对个别工程, 由于各种原因, 往往还会出现理解的异议, 在此, 还需详细叙述, 确定合同价款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 固定单价。

即工程量允许调整, 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 综合单价 (包括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单价) 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为了应对不平衡报价, 发包人往往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做一约定, 即约定一个幅度, 变化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变化幅度之外的综合单价才予以调整。

(二) 可调价格。

即合同价格只作为双方临时确定的数额, 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手续所需要的金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可调价格合同不执行清单计价原则, 合同中必须明确采用的计价依据。

(三) 固定总价。

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

四、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最初的定义是材料备料款,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 在市场竞争中, 承包方的经济实力备受重视,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备料款的称呼逐渐为预付款所代替, 不再作为单一的材料购买所发生的费用, 而是作为支付工程款以时间阶段出现。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 一般较容易确定, 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往往在预付款的回扣时间和比例上:

回扣预付款时, 有三个数据存在, 合同管理者必须清楚, 一是月进度工程量的价款, 二是拨付的工程款, 三是回扣预付款的比例。回扣预付款的比例一般是拨付的工程款的比例, 合同的执笔者一定要描述清楚, 以免在履行合同中, 出现分歧。

(二) 工程量计量

1. 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部分, 一般可予调整, 招标文件中只是约定执行哪一年的清单计价规则, 而措施部分清单则需要详细分析。在施工中, 很多措施项目开始仅仅施工一部分, 例如脚手架, 塔吊的按拆等, 这就需要承包人同发包人在合同中书写清楚, 或在工程计量中, 和发包方进行约定。

2.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合同通用条款中是随进度工程量一起计量的, 但实际施工中, 发包方一般不予确认, 只是待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处理, 签订合同时, 最好在专用条款中重新做下约定。

3. 价款支付在通用条款中有描述, 但支付的比例需要承发包方详细约定, 承包方根据月形象进度, 上报月进度工程量, 发包方进行确认,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签订合同付款条款时, 有时还要考虑到, 发包方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承兑汇票多用于厂矿企业, 所以, 和厂矿企业签订合同时, 要在合同中约定情况, 如出现承兑汇票付款的形式, 应将利息约定清楚。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与比例应该明确, 尽量不使用“应付款”这三个字, 因为“应付款”可以理解形象进度的工程量, 也可以理解为进度工程量乘以支付比例的金额。合同中还应对延期付款进行约定, 既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

价款的调整分为四部分:

1.清单工程量的计算不准确引起的价款调整, 清单工程量是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 同实际工程量难免有差异, 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调整的方法, 在结算过程中进行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 由于施工工艺的变化, 使用功能的改变, 对原有施工图纸进行变更, 变更产生价款的调整, 也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调整的方法, 在结算过程中进行调整。

3.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通常约定一个幅度, 调整约定幅度之外的部分, 仅以材料价差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责任调整, 是承包方很难掌握的价款调整方式, 因为责任方很难确定。首先, 双方的管理人员很不情愿由于自身的管理对己方产生费用的索赔;其次, 工程施工复杂, 很难明确单方的责任, 往往双方都有过失, 并且这种责任的书面资料一般都不存在。所以, 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协调能力, 尽量对工程施工记录描述全面, 以备出现问题时加以核查。

六、加强工程量变更价款的控制与管理

1.业主对建设工程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要求修改项目计划, 或者要求对项目进度提出变更等。

2.因设计错误或缺陷, 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3.由于工程施工现场自然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勘察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不可能预见到施工期间的突发情况。

结论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本文讨论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价款的管理, 包括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等。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尽可能地做好合同价款的约定。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摘要:工程项目计价主要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 本文讨论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价款的管理, 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尽可能地做好合同价款的约定。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索赔

参考文献

[1]曹露春, 张志军.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索赔初探[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3)

[2]刘文利.现阶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 2005, (01)

[3]谢能榕.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研究与实践[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 2007, (05)

价款管理 第4篇

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第二章考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本文是学尔森名师关于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的组成与计算的讲义以及习题练习,希望能帮助2018二级建造师备考生更好的掌握施工管理考点。

1.合同价款约定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施工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常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约定条件外,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约定应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风险、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

1.若施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不一致,则商签施工合同时,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应以()为准。

A.中标通知书

B.招标文件

C.中标人投标文件

D.双方重新协商的结果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关于工程计量的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工程内容必须按月计量

B.总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原始的施工图样为依据计量

C.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14d内核实

D.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规范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上限为()。

A.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20% B.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C.合同金额(不扣除暂列金额)的20% D.合同金额(不扣除暂列金额)的30% 4.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A.计划费用法

B.实际费用法

C.预算费用法

D.总费用法

E.修正总费用法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4.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按原单价变更价款;只有类似的,参照类似单价变更价款;其余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单价,发包人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低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高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

5.暂列金额是用于()的费用。

A.现场签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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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D.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E.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

5.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延迟付款利息。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以承包商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

②总费用法:索赔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③修正总费用法:索赔额=某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工作报价的费用

(3)现场签证的范围和程序: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方式。

(2)预付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且不高于30%;重大工程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别确定。

(3)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①按照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②从计算的起扣点扣起。起扣点T=P-M/N,其中P为承包工程合同总额;M为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工程预付款数额;N为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4)进度款的支付

①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申请内容;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

②进度款支付计算的基本思路:确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实际完成工程量 综合单价 当月工程量价款 扣除预付款、滞留金等 当月应签证的进度款一累计本月工程进度款。

6.根据现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将该工程留置不予交付使用

B.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C.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抵款

D.向发包人催促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E.向发包人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同步练习答案

1.C2.D3.B4.BDE5.ABCD6.BCDE 7.竣工结算与支付

(1)竣工结算程序: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并出具核对结果一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在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2)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结算款。

在办理竣工结算与支付的过程中,应注意有关的时间要求,明确相关事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应采取的处理方式。

2018二级建造师考生们不仅要读透每一个考点,更要多加练习,夯实基础,争做2018二级建造师一员!来学尔森学习。这里不仅有二级建造师考生们需要的重要资讯,还有各科目备考资料以及答题技巧。学尔森预祝2018二级建造师考生们顺利通过考试!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施工合同索赔专项。索赔近三年分值在12分左右,是占分比较多的考点。而索赔问题考点的难点在于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学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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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的管理工作 第5篇

卫生系统内的基建项目, 涉及百姓看病就医或是公共卫生领域工程, 都是民生工程, 一旦立项完成, 大多数会被列为国家或当地政府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此卫生项目基本都属于需要执行规范的工程项目。笔者作为一名卫生系统建设单位的造价从业人员, 结合工程价款控制工作的实践, 依据08规范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从工程价款支付到施工索赔处理, 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办理等方面对价款控制进行了综合论述, 供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对工程价款进行有效管理。

1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的价款控制

1.1 合同内项目的支付

规范中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的规定编制。

1.1.1 工程预付款支付与抵扣的原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 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 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还要注意, 由于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是分别列项的, 因此预付款比例应该分别约定。

(2)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约定抵扣方式, 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按照验收付款的原则, 在每月拨付进度款时均应抵扣10%的预付款, 同时在进度款累积到达合同款一定金额后应一次性或分次将预付款扣回, 这样才能保证不拖欠进度款又能避免项目款被挪作它用。

(3) 按照北京市建委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要求,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预付款中单独列支并专款专用。

1.1.2 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

甲方应根据监理审批的工程量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拨付工程进度款。

乙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 向监理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监理在进行工程计量时,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 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应按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其中会出现其所申报的工程量未进行验收等问题, 这时要看该部位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是否需要整改, 有时用经济手段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很必要的。

1.2 合同外项目的支付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与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规范中新增条款一是对索赔范围作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规定了索赔程序, 足见其重要性。有些工程将上述费用一并计入工程款中, 需要监理费用控制人员严格把关, 结合有关规定、定额进行审核。 (注:本文中索赔旨在研究施工索赔, 指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

由于施工索赔事件会在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随时发生, 乙方会从始至终贯彻主动索赔的“战略”思想, 因此, 做为甲方就需要有的放矢的做好相关工作。笔者根据实际工程经验总结可能发生的索赔项目及处理程序。

1.2.1 施工索赔的分类

(1) 甲方不作为导致的施工索赔

1) 因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错误或与现场不符导致的施工索赔,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地勘报告》、《图纸》等出现错误。

2) 因甲方提供的进场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的保护等出现偏差, 从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导致的施工索赔。

3) 因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导致的施工索赔。

4)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未按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要求开展工作等原因导致的施工索赔。

5) 因甲方代表自身素质原因, 主观或客观使用不当手段导致的施工索赔。

(2) 设计变更导致的施工索赔

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的施工索赔, 如:招投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的差异、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及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 经甲方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就要求设计单位配合甲方一定要认真进行图纸的审核和会审, 充分了解甲方意图, 尽量避免发生设计变更。

1.2.2 施工索赔条件

乙方向甲方提出施工索赔时, 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1) 正当的索赔理由; (2) 有效地索赔证据; (3)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 工程价款调整

2.1 工程价款调整原则

2.1.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 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为: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1.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 (含设计变更) 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 甲、乙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1.3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由乙方提出综合单价, 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2 工程价款调整程序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 作为追加 (减) 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 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的价款控制

施工结算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分量是人所共知的, 乙方也会利用这最后的机会为自己挣得更多的利润。08规范中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共14条, 全部为新增条文。编制主要依据两法确立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发[2004]369号) , 下面就对竣工结算审核中常见问题及按08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3.1 竣工结算审核中常见问题

(1) 技术标同商务标的脱离。以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 其报价是包括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所产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的综合, 技术标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 由施工单位在商务标里以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形式自主择项报价或包含在综合单价里, 可结算时一些施工单位又往往把属于标内应考虑的技术措施费的一些项目单独列入结算, 计取工程费用。

(2) 混淆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区别。施工图与竣工图有本质的区别, 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复杂工程, 两者项目出入很大, 有些施工单位把已取消的施工图项目仍列入结算, 计取工程费用。

(3) 虚报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工程结算的基础, 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数额大小影响很大。有些工程由于工期长或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 存在混淆工程界限, 交叉工程重复计费的现象, 特别对交接工程, 不同单位分别计价, 因而造成重复计算。还有的由于设计变更内有增项也有减项, 施工单位只计算变更增加项目, 而不扣除标书内核减的项目, 使工程量重复计算。

(4) 变换变更联系单。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甲方把关不严, 变更联系单办理不及时, 有些施工单位就只办理有利于己方的联系单, 故意删改, 省略不利的内容, 为多计费用埋下伏笔。

3.2 竣工结算计价原则

3.2.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 以甲、乙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2.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 以甲、乙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08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3.2.3其他项目费①计日工应按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甲、乙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甲方、乙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如发生调整的, 以甲、乙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④索赔费用应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甲、乙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如有余额归甲方。

3.2.4规费和税金应按08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机构

在工程计价中, 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2 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 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 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 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3 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 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4 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 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9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

价款管理 第6篇

1.1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用途以及矿权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在确定的评估条件下, 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进行评定、估算。根据市场需求, 可分为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价值评估。

1.2 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对矿业权评估活动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各项行政活动。指矿业权管理部门对矿业权评估活动等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矿业权评估管理有两重职能, (1) 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 对整个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包括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监督和管理; (2) 代表出资人行使业主的职权, 担负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职责, 主要是针对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监督和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作用是在矿业权评估领域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评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履行出售国家资产的价格确定责任,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职责。

1.3 矿业权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将以市场交易为目的的资产价值确定为“市场价值” (Market Value) , 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当事人双方应各自谨慎行事, 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1.4 矿业权价款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义是:“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 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 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 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型”。

2 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现状

矿业权评估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 原有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评估管理实际。表现在 (1) 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职责不明, (2) 出让评估委托机制不顺。这些问题急需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明确矿业权评估各方权利和责任, 理顺关系, 引导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为此, 2008年8~9月, 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从当前的管理实际出发, 制定和出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方面下述2个规范性文件, 为下一步制定规章打下了基础。

《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号) 主要是对涉及国家权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进行规范。前者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委托程序, 明确了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委托评估, 并支付评估费用, 后者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审查验收、备案程序实行公开, 以公开促公平, 以公开促公正。突出体现了矿业权评估管理程序规范化, 管理过程公开化, 强化了社会监督。

2.1 委托摇号情况

截止2009年11月底, 共组织委托摇号项目13批52个项目, 其中:2007年4批12个项目, 2008年3批23个项目, 2009年1~11月6批17个项目。

2.2 评估机构报名、中选情况

来自全国40多家评估机构积极参加部摇号项目的历次报名, 除个别评估机构因报名资料不符合要求而未能参加摇号外, 其余报名资料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均参与了摇号。起初摇号项目的排序是根据评估机构资质序号按由老到新或由新到老进行排序, 之后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我们对排序进行了改进, 在现场先摇排序号, 根据排序号进行重新排序后最终进行摇号确定中选评估机构, 截止2009年11月底, 中选评估机构占报名通过参与摇号项目评估机构数量的76%, 未中选评估机构占报名通过参与摇号项目评估机构数量的24%, 其中中选4次的评估机构有1家, 3次的评估机构有4家, 中选2次的评估机构有8家, 中选1次的评估机构有19家。

经过近3年的工作实践, 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摇号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普遍予以信服。

2.3 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情况

截止2009年11月底, 已摇号的52个项目中, 除5个项目因资料不齐尚未签约外, 其余的均已签约。其中已受理摇号项目验收备案40份, 已完成备案30份, 出具初审意见8份, 已提交待初审2份。已签约待提交报告7份。

部摇号委托项目合规性审查依据为现行矿业权评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相关准则、国土资源部作为委托方对出让项目的相关要求等。从以往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情况来看, 普遍存在评估报告多次返修的问题, 故对合同条款中的评估报告修改日期予以规范, 反而造成了评估机构急于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修改报告, 而并未对评估报告的实质问题予以修改完善, 致使机构报告修改次数增多, 管理机关复查工作量增大, 备案的工作周期延长, 不利于整体工作质量的提高。

2.4 网上公示评估报告情况

截止2009年11月底, 网上公示报告11份, 社会公众无意见5份, 有意见6份, 将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对社会公众予以采纳, 并按此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网上公示目的在于全面实施政务公开, 主动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方面体现了维护矿业权流转中国家权益的职能, 另一方面体现了对矿业权评估行业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能, 网上公示既是反腐倡廉、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 又是维护管理相对人的权益的需要。

3 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存在问题

3.1 报名参与摇号项目的评估机构覆盖面窄, 局限性较强, 不利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2009年11月底, 全国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95家, 参与部摇号项目报名的机构平均约34家, 平均约占全国有资质机构的35%, 其中1999年批准资质的机构约占报名的36.11%, 2002年批准资质的机构约占报名的44.44%, 2003年批准资质的机构约占报名的5.56%, 2008年批准资质的机构约占报名的5.56%, 报名机构集中分布于1999年、2002年批准资质的机构中, 而2003年以后批准资质的机构报名比例相对较少, 究其因, 主要有3方面: (1) 机构不重视, 错过了报名的最佳时间; (2) 新批准机构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没有以往实绩证明材料; (3) 有的机构主业不是矿业权评估, 对一级市场的评估不关注, 放弃报名机会。

3.2 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机制缺失, 不利于验收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已备案项目修改情况来看, 修改1次后备案的仅有2个, 占6.67% , 修改2次后备案的有8个, 占26.67%, 修改3次后备案的有16个, 占53.33%, 修改4次后备案的有4个, 占13.33%。综上分析, 报告的修改次数与机构的重视度和从业人员的实力紧密相关, 加之目前评估委托机制完善后尚未有行之有效的评估报告质量监督机制, 因此, 造成有的机构忙于对外承揽业务, 应付交差, 不注重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对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修改, 致使修改报告次数增多, 备案时间延长, 不利于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

3.3 准则规定的方法和参数已不能满足评估实际, 亟需修改完善

已备案的30个项目中, 从矿业权属性看, 探矿权13个, 采矿权17个, 从矿种看, 煤炭19个, 金属10个, 非金属1个, 从评估方法看, 折现现金流量法19个,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9个, 地质要素评序法2个。突出问题是,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中风险调整系数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找矿风险, 导致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中大中型矿床中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在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与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时, 因准则对评估用资源利用储量的规定不一, 使得评估结果差别较大, 偏离了地勘工作的实际。

3.4 目前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方式, 已不适合矿业权评估管理的需要

主要表现: (1) 合规性审查内容和部分合理性审查内容由审查人员完成, 缺乏专业全面性和对相关文件理解力不一, 使得在备案过程中所掌握的标准不一, 有时会使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人员是无所适从; (2) 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导致陷入大量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之中, 无法正常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 不利于简捷、便民的社会服务要求, 同时也使政府管理机关无时间无精力对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已经不适应矿业权评估管理和现代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的要求。

4 对策建议

4.1 简化报名程序, 降低门槛, 给更多的机构参与摇号的机会

从扶持培育矿业权评估市场健康发展出发, 构建大的良性平台, 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从而敦促评估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

4.2 制定完善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机制, 提高验收备案效率

通过分析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中相关利益主体对质量评价的要求, 将报告格式要件、合规性要求、合同要求三方面的相关内容予以量化细化, 构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体系, 这样既有利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优质高效的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验收备案工作, 又有利于评估机构加强业务建设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4.3 研究完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提高全行业执业水平

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质量技术委员会为主, 积极开展评估理论与评估技术研究活动, 在行业中形成好的学术风气。可与国内外知名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建立学术联系, 共同探讨评估学术问题, 解决评估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提高全行业执业水平。

4.4 建立矿业权评估报告专家审查制, 完善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

在现行市场诚信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 由工作人员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 由专家对评估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评估报告的合理性问题, 既能避免因事后抽查评估报告参数的合理性失真导致评估结果失实而引发的矿业权价款纠纷的问题, 又能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效率。

摘要:首先探讨了涉及矿业权评估的相关概念, 并介绍了我国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管理现状, 从评估机构报名情况、评估机构中选情况、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情况、评估报告网上公示情况、评估机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 研究了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价款,管理,建议

参考文献

[1].《矿业权评估指南》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分析及对策 第7篇

1 分包结算纠纷生产原因分析

1.1 选择分包队伍把关不严

1.1.1 没有严格执行择优选择的原则, 竞标流于形式, 确定分包队伍基本上是领导同意即可。

有的分包队伍的引进碍于情面, 屈于压力如业主指定的分包中队伍、中介方介绍的队伍、或单位领导打招呼引荐的队伍等。

1.1.2 对分包队伍施工能力、机械设备、人员、

资信、职业道德等情况调查不够, 没有建立分包队伍信誉评价体制, 很多分包队伍履约能力不强、社会信誉差。

1.1.3 没有严格审查分包队伍施工资质、营业

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等, 使分包队伍存在施工资质不符合要求、执照过期等情况。

1.2 分包合同签定不及时

分包合同本应在施工队伍进场前签订, 但部分分包工程是在分包队伍进场前才协商签定分包合同的, 这就导致分包单位成为事后定价, 分包工程计量工作滞后。

1.3 分包合同内容不完善

由于分包合同无统一的范本可采用, 各项目签定的分包合同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差异较大, 形式多样, 条款不尽相同, 这样的情况导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3.1 合同内容不健全。

由于当事人合同意识的淡薄, 在签定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往往缺乏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 既草率签约, 甚至对分包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做认定, 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 以及分包单位所包含工序和费用内容、工程预付款何时扣回等合同要素都不具体约定。

1.3.2 合同中用词不严谨、表述不清, 准确度

不够, 如清单计价中浆砌挡土墙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其工作内容应包括;基坑挖填, 脚手架搭拆, 砌体砌筑, 勾缝, 养护, 反滤层铺设, 变形缝、泄水管设置, 护拦制安、涂漆等, 而分包合同则表述为浆砌档土墙以浆砌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工作内容包括;挖基砌量外, 另将反滤层和泄水管费用单独计列, 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1.4 分包合同执行力不够

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以致分包队伍履约程度低, 违约现象较普遍。如分包队伍不按期组织施工, 以致形成工程施工延期、质量不合格;如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分包合同约定“分包队伍进场前, 缴纳履约保证金”, 但分包人强调资金困难而未足额收取或未收取, 也有的通过财务挂帐形式收取;再如分包合同单价, 在没有调价说明, 单价分析的情况下, 往往是经理办公会议开会讨论或根据某领导的指导就更改了分包合同中单价, 如此等等。

1.5 违法分包

1.5.1 领导材料控制不严, 项目在物资部、工

程部、合同部等部门间管理脱节, 没有进行限额领料、相互通气和及时核定, 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控, 致使分包队伍领用料超量, 材料款超付。如钢筋:工程部门没有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核定某分项工程钢筋用量, 物资部门仅按分包队伍申请用量进行调拨, 合同部门则按施工完成工程数量进行计量。但是, 由于分包队伍钢筋加工配料不科学, 浪费严重, 加之社会治按问题, 被盗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分包队伍钻施工单位管理漏洞的空子, 多领材料进行倒卖, 最终使钢筋用量超量。

1.5.2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不及时。

如地质、标高、尺寸变化引起的变更, 遇到文物, 古迹的处理等等, 分包队伍不及时和施工企业沟通, 致施工企业若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签证, 使本应得到的费用没有从业主方拿回来。

1.5.3 领导白条计量或口头承诺补偿。

施工中, 分包队伍往往会想尽办法多计量、多得钱, 并以各种理由找借口, 说服项目经理签字计量, 而项目经理由于人情或其它某种原因, 同情分包队伍的理由;也有因赶工期, 项目经理口头承诺给予不补偿, 使本不应该对分包队伍计量而进行了计量或出现计量未完全兑现的情况。

1.5.4 对分包队伍工程款拨付把关不严, 人情化管理较严重。

有的领导直接干预项目经理拨款, 只要分包队伍要款, 一般均能得到, 造成最终计量与拨款数额相差较大。

1.5.5 工程计量欠规范。

计量手续和资料不齐全, 存在超前计量或计量不及时的情况, 管理较乱, 如有的变更设计, 业主尚未批复计量, 就提前给分包队伍计量;有的由于个人行为, 拖扣分包队伍, 不及时对分包队伍计量等等。

1.5.6 质量、安全管理失控, 以致产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造成返工浪费、经济效益损失严重。

1.6 工期原因

在施工外部诸多因素影响下, 前期施工条件不具备, 造成大量的停工及窝工现象, 而后期工期紧, 压力大, 赶工现象突出, 投入人力、物力较多, 但从业主能索赔回停工, 窝工, 赶工等费用的可能性极小。

1.7 单价原因

工期期间, 由于材料价格和民工工资普遍上涨等因素, 施工成本大幅上升, 分包队伍为赚取利润, 偷工减料;也有的分包队伍在此情况下强列要求调增分包单价, 从而双方产生意见分歧。

2 预防分包结算纠纷的措施

2.1 根据工程的类型、特点择优选择分包队伍

2.1.1 引进准入机制。

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及《法人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考查其社会信益、施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等情况, 对此做全面客观评价后, 核发“准入证”, 并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每年年审, 逾期作废, 对违反涉及施工企业利益、社会信益的, 应予清退, 吊销其“准入证”。

2.1.2 引入招标竞争机制。

通过仪标, 选择合理低价者中标, 同时考虑充分分包队伍施工技术能力、专业特长, 由集体研究决定分包队伍, 防止形式主义和领导一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

2.2 加强合同法制意识, 规范分包合同文体, 及时签定分包合同

分包对伍进场前, 应及时签定分包合同, 且条款完善明晰, 职责清楚,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用词准确, 避免存有含糊、漏洞之处, 尤其对牵涉费用条款的不能任意调整。

2.3 严格执行分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 施工企业一切应以分包合同条款为准则, 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强调其执行力, 如工程款的拨付, 应严格以工程计量为准, 防止超拨, 不能分包队伍一要款就给予拨付, 使分包队伍产生“钱好要, 没钱就不施工”的想法, 给施工企业在管理上造成困难。

2.4 加强对外沟通及协调工作

及时办理变更、签证、索赔等, 完善相关手续, 做好结算工作, 以却保经济效益。

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 分包劳务协作队伍多, 由于分包施工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不一样, 分包队价款结算中存在各种争执和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 其原因也是错纵复杂多变的。

煤矿企业采矿权价款摊销探析 第8篇

(一) 概念与特征

煤矿企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 因此, 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 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 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 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 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 采矿权的资产属性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 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采矿权具备无形性 (无实物形态) 、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等特征,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二、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方法

实际工作中, 采矿权价值的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 是将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价款, 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 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 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 因此, 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 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预计采矿年限一旦确定, 在不同的会计年度, 摊销额比较均衡, 采矿期与摊销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 以预计采矿年限作为采矿权价款的分摊依据, 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矿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不同, 矿井在高产期和衰竭期, 矿井技改前后, 政策性停产期间都要进行等额分摊, 显然成本负担不尽合理, 不能真实反映矿井当年的利润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争议

xx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体煤矿, 各项资料如下:

1.2013年末资产总额116702.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342万元, 流动资产6332.09万元, 无形资产29028万元 (全部为采矿权价款) 。

2.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显示, 该矿煤种为贫煤, 批准开采5-15号煤层, 井田面积12.4756K, 保有储量17919万吨, 按照2.7元/吨收取标准, 应缴纳资源价款48381.3万元, 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确定先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29028.78万元。可采储量为10354万吨, 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 根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许可证最长年限为30年。按照1.5的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煤矿服务年限为10354/1501.5=49.3年。

该矿对于采矿权价款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 但是, 如何确定摊销期目前有三种年限可供选择:

1.按10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 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在效益比较好的年份, 将采矿权价款尽早摊销完毕, 也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如果按10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10=2902.88 (万元) 。

2.按30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年限为30年, 那么, 采矿权价款就应该在该许可年限内匀速摊销。否则, 一旦采矿许可证年限到期不允许该企业继续开采, 没有开采完部分已交纳的资源价款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按30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30=967.61 (万元) 。

3.按4 9.3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该矿井的服务期为49.3年, 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9.3年的收入相关,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采矿权价款就应分49.3年来摊销。如果按4 9.3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49.3=588.82 (万元) 。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三种摊销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 不同的摊销期限选择, 年摊销金额会有比较大的差别, 对应缴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四、对不同期限下的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析

目前, 煤矿企业在采矿权价款摊销时多采用直线法, 但存在摊销期的争议。通过上述案例, 下面对10年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服务年限这三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从税法角度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 矿井的生产年限往往高于10年, 如果企业选择按10年摊销, 那么在采矿期的前10年, 企业成本负担重, 利润低;后20年, 成本负担轻, 利润高。造成各年度摊销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均衡。虽然说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这10年是税法摊销的最低期限, 不是唯一期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例如,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年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采矿的,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没有与矿井服务年限挂钩, 而是与矿山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 采矿许可证年限一般要远小于矿山服务年限, 如上例中, 采矿许可证的年限只有30年, 矿山服务年限尚有40年。因此, 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 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 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 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 又会少计成本。

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 是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 (吨) 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 (吨/年) , 乘以储量备用系数计算得出的。服务年限到期后, 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 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五、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为了克服直线法摊销的局限性, 部分上市煤炭企业在尝试资源价款的产量法摊销。

产量法, 是以矿井当期实际开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例作为分摊比例, 计算确认当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 (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 。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 符合配比原则。煤矿企业受政策性因素、地质构造条件等影响, 存在停产、限产、少产状况, 生产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导致不生产也在摊销, 或者是前期摊销大, 而后面受益年限没有费用摊销的情况。而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多产多摊, 少产少摊, 不产不摊, 符合配比原则。

第二,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 (即其达到预定用途) 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 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 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 例如, 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 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由于矿山可采储量一般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估报告, 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 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 因其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 可按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 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 (采矿期) 有效配比, 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如果按产量法摊销, 吨煤应摊销:29028.78/10354=2.80 (元) 。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 必须能合理预计在期满前可以把经济可采储量采完。如果预计不能采完的, 就不能以总储量作为计算基数。第二, 对税法而言, 尽管利用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的要求, 但目前税收法规并未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

六、结论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采用产量法进行采矿权价款摊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 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税法角度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 是将无形资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摊销额均是等额的。

产量法是假定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 各期摊销额随着产量的不同而增减变化。因此, 产量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七、建议

综上所述, 资源价款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符合煤矿企业产量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 符合会计与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性原则, 能有效避免直线法摊销各期不均衡的缺陷, 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尽管从税收法规角度, 对产量法摊销未予以明确, 但是, 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 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 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希望有权税务机关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同时, 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去税务部门备案, 取得理解与支持。而且, 该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价款管理 第9篇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物价水平是动态并且时常发生浮动变化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合同周期较长, 在时间的推移中, 工程施工通常面临着受物价波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动态影响。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涨时, 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将无法达到实际工程建设的需求。承包方认为价格波动的幅度已经超过了自身承担的幅度范围, 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对价款予以调整;发包方则认为这种浮动下的价格波动最初已在投标报价范围内, 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发包双方在处理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时各执一词, 因此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纠纷频繁发生。因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受建筑领域的关注。

1 研究对象的界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9.8.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 应根据合同约定, 按本规范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款”。本文主要对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进一步研究。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公式为: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如图1所示。由图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可知, 市场价格波动下利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方法需要确定调价基期即时点和调价基数的确定, 以及调价因子即固定系数和权重的确定, 还须明确调价指数的选择。所以下文将对调价基期、调价因子以及调价指数进行研究。

资料来源:自行绘制.

2 调价基期的确定

2.1 时点的确定

2.1.1 基期时点“0”的确定

工程的签约大多非一蹴而就, 所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基期时点就有了许多选择, 如承包商报价数据时选择的价格时点, 承包人研究报价后所提供的时点, 发、承包双方合同谈判达成与最终签约的价格时点, 发、承包双方合同达成协议的最终确定合同文件时点, 发、承包双方签约的时点等。更有许多的工程在签约到正式施工之间还有着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 取这期间的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都是有可能的。

基期时点本身仅用来对于调价公式的计算, 由逻辑点出发选择其中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均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但从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 承包方应尽量要求选择调价公式中综合价格指数计算结果较低的时点将其作为基期时点, 发包方则与之不同, 其要求明确, 在施工期间价格的调整应遵循签约价格中允许的浮动范围中进行。

2.1.2 结算期时点“n”的确定

工程施工期间, 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对结算试点予以明确注明, 这样就会引发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争议。比如, 某承包方在2月份将未来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购到位, 3月份施工按计划正常进行, 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请款统计工作并上报发包方, 发包方将申请款批复的时间为4月15日, 工程款到账的时间为4月20日。这些取点不同的时间数据, 前后时间跨度较大, 将其中任一时点作为调价公式结算期时点都有其道理。许多人认为这种进度结算款数额相比合同总额比例有太大出入, 不必作过分严苛的限定, 因此大多在签约时对其有所忽略。单结算款项的累积不会对合同总价造成影响, 这就造成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 结算期时点相差一个月对价格的调整就会出现一笔数目不菲的款项[1]。

为了达到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麻烦的目的, 可将结算期时点的确定方法加以注明, 使其在合同中凸显的十分重要。从承包人角度出发, 如果预测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会出现明显上升趋势, 这就需要尽可能争取将时间取点向后推移;如果预计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出现下降趋势, 则应尽可能争取将时间点向前推移[1];发包人则与之相反。

2.2 调价基数的确定

调价基数的最终确定对于发、承包双方都十分重要, 为预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调价基数而引发的争执, 可以在合同中对调价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所有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项进行详实的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 是在物价浮动的情况下对承包商进行的相应成本补偿, 所以调价基数P0需要与物价风险相关, 也是对各款项进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调价基数的主要证明[2]。调价基数P0的取定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自行绘制.

3 调价指数的确定

3.1 调价指数的选择

调价选择的指数必须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权威部门发布的, 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 防止因此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这就对我国各省市造价信息的及时发布提出和很高的要求, 现阶段实施难度较大。但可以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发现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应指数的情况下, 运用一些切实有效的指数予以代替, 可以参考统计局发布的价格指数[3,4,5]。

物价风险在按年进行调整时, 通常拿不到及时有效由权威部门所公布的当年各阶段物价指数,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垫资”的解决方案。工程项目规模越大所需“垫资”就越多, 这会对承包方组织生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在出现不能及时获得指数的情况下, 可以用某阶段有权威同时有代表性的物价指数来替代指数进行计算, 并以计算值予以支付, 之后在得到详实的当年物价指数后, 再对其进行计算[6], 并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并调整合同价款。

理论看, 调价指数的数据越多越细, 调价精度应越高, 但是过多的调价指数, 会将实际操作变得过于繁琐, 带来诸多不便, 较少的数据又无法起到精确计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现了调价指数数目与调价精度的影响究竟选择哪一个, 得出以下结论[7]:

①调价公式中最少要选取5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 这样才以可达到调价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围的概率为99%。若只选取其中1~4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 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 这就提升了调价的难度。

②在其他条件和要求 (如置信度大小) 不变情况下, 价格的波动过大, 所以回收波动也会随之变大。因此, 如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就要通过增加价格指数数目的方法来达到降低回收幅度变化过大的目的。

3.2 调价指数的来源

基本价格指数F0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 没有时, 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并且由招标人确定填写。现行价格指数Ft是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 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 没有时, 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4 调价因子的确定

4.1 固定系数的确定

4.1.1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的关系

固定系数实质上是指合同价格中不能参与调价的部分与合同总价的比值, 对固定系数测算的原则通常以合同价格中规定的不因物价变动波动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费、项目利润、税金。但要想完全区分这部分合同价款, 其过程中存有诸多困难,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 固定系数的变化余地过大[3]。

为定量研究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格的关系, 作如下假设:合同工期为n年;合同总价C, 固定系数为x;调价频率为t (按年调为1, 按季调为4, 按月调为12) ;合同工期内各年调价因子的上涨率相等设为△I, 且均匀上涨;各调价因子的在合同签订时的初始指数均为1;合同价款在合同工期内均匀支付;各可调因子的权重系数相同;

由以上假设知各次调价的基数均为, i为调价的次数;

各次的合同价款调整额为

由假设知:k1, k2……km为调价因子权重,

由式 (1) 可以看出合同价款总调整额与固定系数成反比。

4.1.2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成反比的验证

由式 (4) 还可以看出, 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越到工程后期调价的固定系数对于合同价格总调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国际惯例, 通常固定系数的确定由业主方咨询工程师提供, 也会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规定范围, 由承、发包商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商而言, 如果预计在合同工期中, 出现物价上涨, 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相对较低双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数, 以降低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另外, 我国的工程承包还有一独特现象即由业主供应施工材料, 通常称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业主负责采购部分工程材料, 这一特点与国际上的“指定材料供应商”又有许多不同。调价是在工程面临物价风险的情况下给予承包方的补偿, 甲供料的价款由业主来支付, 而合同总价又包含了甲供料价款, 所以在这种状况下, 就要把甲供料价款同时折算成固定系数[8,9]。

4.2 权重的确定

调价公式中的各调价因子的权重系数就是各调价因子的价格占总合同价的比值。一般来说, 对于发包方来讲。总希望将涨幅大的材料权数低一点, 对于承包方则相反。

4.2.1 确定权重常用方法确定各成本因素的权重, 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①选用因素费用分析的法, 就是根据投标书中或标底中单价分析表中给予的信息, 计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钢材、水泥等指标占有效投标价的权重比例, 明确权重系数, 同时得到相应的不参与调价的固定因子的权重比例。

②固定因素和各参与调价的成本因素的权重,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个估算范围, 由投标人提出建议值。

4.2.2 确定权重范围

公式中的权重是指承包方报价中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总报价的百分比。但是这个项目权重必须在发包方规定范围内, 而且定值权重和各项变值权重总合为1.0。而发包方规定权重范围的得来, 本文以国内众多世界招标的水利工程作法为例研究:

第一步:确定主要调价项目。即从所有受物价影响成本变化的项目中, 选出主要项目5~7项, 并具有代表性的调价项目。如人工费、钢材、水泥、机械费等[10]。其他项目的权重分别摊入上述各项目中, 使其总合为1.0。

第二步:用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为了更详细地描述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定权重, 本文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为例进行研究:该工程中的施工设备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42, 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权重范围值为0.35~0.48, 承包方选择值为0.40;钢材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1, 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9~0.13, 承包方选择值为0.10;水泥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3, 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16, 承包人选择值为0.12;人工费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5, 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20, 承包方选择值为0.15;运输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06, 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4~0.08, 承包方选择值为0.06;定值权重为0.17 (主要是指利润和管理费不调价) 。请注意上述投标人选择值总合为1.0。如果无标底时, 只能用发包方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计算其调价项目的权重替代。

5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明显, 施工期间较长时必然会引起施工成本变化, 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从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的相关法规出发, 对比得出要研究市场价格波动下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就必须确定调价基期、调价指数以及固定系数和权重。接着分别确定了调价基期的时点和调价基数, 阐述了调价指数的选择和来源, 以此确定了固定系数和权重。

摘要:在建筑市场中建筑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机械费构成了直接工程费。因此, 当建筑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 工程的施工成本也必将随之改变。本文对承发包双方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研究, 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施工成本变化的应对方法, 重点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 就必须确定调价基期、调价指数以及固定系数和权重。接着分别确定了调价基期的时点和调价基数, 阐述了调价指数的选择和来源, 确定了固定系数和权重, 既而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解决问题。

关键词:市场价格波动,合同价款调整,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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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涛, 侯文瑞.价格指数法调整利用外资铁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价差的操作方法[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07 (6) :56-59.

[6]Robert J.Eger, Hai (David) Guo.Financing in Frastructure:Fixed Price VS.Price Index Contracts[J].Journal of Public Procurement, 2008, 8 (3) :28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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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启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1, 23:222.

[9]刘明林, 张素丽, 吉小飞.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6) :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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