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6篇)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1篇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工作相关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第二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第三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2篇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3篇
有关法律、法规设定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证 (健康证) 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广大的消费者和就业者自身的健康。但是该项制度在执行中逐渐暴露出职业禁忌证病种的设定、职业禁忌证的诊断以及现行的健康证 (明) 有效期方面的制度缺陷。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保障消费者以及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 食品及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证与就业权的问题也就更加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1,2,3,4,5,6]。
1 职业禁忌证的检出率
卫生部关于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 (2006) 515号]:上岗前检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分别是9580名 (检出率为1.3%) 。卫生部关于2005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 (2006) 224号:食品从业人员应进行体检12 315 795人, 实际体检12 020 778人, 占应体检人数的97.60%, 体检合格11 770 465人, 体检合格率97.92% (职业禁忌检出率为2.1%) 。2005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为96.92% (职业禁忌检出率为3.1%) ;从业人员中有46 654人被检出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不能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传染性疾病, 检出率1.34%。其中45 633人被调离, 调离率97.8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检出职业病禁忌或健康损害人数74 891人, 占体检人数的1.4%。从以上可以看出, 工矿企业、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为1.3%~3.1%。
2 职业禁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 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卫生部颁发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 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3 讨论
3.1 职业禁忌证病种的设定
对于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其职业禁忌证的病种应该设定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职业禁忌证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3种肠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5种疾病。同时上述法律、法规还都附加规定了非常模糊的有碍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这里不难发现职业禁忌证设定的原则不清。设定职业禁忌证的主要目的是2个, ①不能让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者通过他们制造的产品 (或提供的服务) 传播疾病, 从而使消费者的健康受到威胁;②不能让从业者自身的健康因为从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例如, 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不可能将现行规定中活动性肺结核通过产品传播给消费者的, 餐饮单位也是如此, 厨师也不会通过饭菜传播活动性肺结核, 餐厅服务员则有可能通过与就餐者对话而传播活动性肺结核。同样, 由于乙肝患者只能通过血液传播, 所以食品生产企业 (包括餐饮企业) 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都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将活动性肺结核、乙肝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企业厨师的从业禁忌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职业禁忌证的病种应根据传染病的发生情况进行动态设定。
3.2 职业禁忌证的病程与现行控制制度的不合理
在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甲肝) 等3种肠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职业禁忌证等5种疾病的病程一般较短, 而现行规定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持有的健康证或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最短也有一年。一旦从业者体检时正常, 而这一年中如患有职业禁忌证则完全要靠企业内部管理或从业人员的自身约束离岗,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是很难有效监管的。实际上, 从业者的健康检查仅表示体检这个时点及这个时点以前从业者的健康状况, 并不代表检查时点后的健康状况。现行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方面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给健康证 (明) 设定一年的有效期反而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
3.3 建立新型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必须建立新型的职业禁忌证行业准入以及企业和从业者向社会负责的健康管理机制。从上可看出工矿企业、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为1.3%~3.1%。这个结果仅表明在相应的体检时点上有1.3%~3.1%的从业人员通过企业产品 (服务) 对消费者或对自身存在健康隐患, 并不能为体检时点后从业人员通过企业产品 (服务) 对消费者或对自身的健康提供任何保证。现行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因此, 必须加强有关单位企业内部健康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单靠政府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 还需要以强化自律为突破口, 大力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提升企业对从业人员健康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是食品及其他服务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保证食品及其他服务卫生安全, 是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如果脱离了经营者的自律, 就会形成目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
3.4 规范职业禁忌证的设定与管理是改善就业环境避免就业歧视的需要
由于职业禁忌证及健康证制度设计不合理, 难免会引发就业歧视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健康就业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类表现形式, 它是指:用人单位不是考虑与执行工作所需要的身体状况和条件相关的因素, 而是仅仅考虑就业者个人潜在的健康状况因素, 并因此而对后者做出不合理区别和排斥, 损害后者在就业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现阶段, 在我国随着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非健康人群规模的迅速扩大, 反健康就业歧视各方面应对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健康就业歧视的存在, 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 而且将妨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更有甚者, 将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唐其宝.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8, 24 (10) :87-88.
[2]吴旅燕.保障平等就业构建和谐用工制度.职业时空, 2008, 14 (11) :10-11.
[3]关如牡, 何聆, 莫申巨, 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现状与建议.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05, 10 (6) :66-67.
[4]吴义森.关于书写健康体检报告综述及建议的几点体会.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8, 8 (10) :860.
[5]楼慧萍.魏凡, 曹卫华, 等.体检中心质量管理初探.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8, 15 (11) :1093-1094.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R1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0-014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因为此类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只有体检合格领取健康证后,方可就业上岗。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控制有关传染病传播,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有力措施之一。为全面了解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掌握宁江区从业人员相关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从事食品、公共卫生行业疾病的人群发病率,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定有力措施,提供有效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工作组和宁江区卫生监督所体检科的2012年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共计4338人,其中食品3489人、公共场所849人;男性1864人、女性2474人。
1.2 检查对象 宁江区2012年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1.3 检查项目 包括询问既往病史,取静脉血查FIBsAg、沙门氏菌、痢疾杆菌、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等检查。
1.4 检查方法 检验及体检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肝表面抗原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沙门菌和痢疾杆菌检测采用国际方法。五种传染病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体检不合格,不发给健康证。不能从事食品、公共场所对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危害性的工作。
1.5 统计分析 采用描述性研究中的横断面研究分析方法和X2检验方法进行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 男、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2012年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共计4338人,其中男性1864人、男性合格率为94.53%;女性2474人,女性合格率为98.10%;男女性合格率经卡方检验,男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率差别有显著性,具有统计学意义(X2=27.03,P<0.05),女性体检合格率高于男性,见表1。
2.2 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情况2012年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共计4338人,其中食品3489人,食品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合格率为96.22%、公共场所849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合格率为99.00%,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合格率经卡方检验,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率差别有显著性,具有统计学意义(X2=23.03,P<0.0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体检合格率高于食品从业人员,见表2。
2.3 5种传染病检出情况2012年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共计4338人,共检出传染病149人,其中HBsAg阳性141例,检出率为3.25%、活动性肺结核2例,检出率为0.046%、皮肤病1例,检出率为0.02%、痢疾5例,检出率为O.12%、伤寒或副伤寒0例,检出率为O,5种传染病阳性率经卡方检验,差别有显著性,具有统计学意义(X2=79.83,P<0.01),HBsAg阳性率显著高于其它病种,所以乙型病毒性肝炎是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疾病预防工作的重点,其它疾病也要高度重视
3、讨论
3.1 男、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女性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率显著高于男性,与有关资料报道一致,这可能与男性生活和工作压力较大有关,不注意生活习惯,不讲卫生,通过吸烟、喝酒、打麻将、玩游戏等途径减压,长期生活在不良环境下,使病原体在不知不觉中传染给了这些人群,所以也就使男性感染傳染病的几率增大。
3.2 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情况食品类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率低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笔者认为一是从事食品生产服务的人员每天要接触很多人,而这些人中有的患有传染病或是病毒携带者,这些病毒可以通过密切接触、空气等方式传播给从业人员;二是从业人员自身患有传染病或是病毒携带者,在加工制做食物时,病毒通过手、鼻涕、眼泪或是身上的黏附物传播到食物上,其他人在食用食物时感染了病毒;三是食品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外来打工人员,多人共同租用房屋,居住空间拥挤,生活环境较差,也是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有利条件,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大部分在宾馆、商店、候车室、博物馆等场所工作,人员密度不如食品场所人员密集,传染病传播的几率也就相应减少。
3.3 5种传染病检出情况HBsAg阳性率显著高于其它病种,一是因为乙型肝炎传播途径广泛,主要传播途径除经血液、生活密切接触外,口口传播途经仍被认为是乙型肝炎的传播方式之一;二是乙型肝炎不易彻底治愈,治愈率较低,多数只能达到临床治愈,不能根治,并且在机体免疫力低下时,外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复发。而肺结核疾病虽然较顽固,但是如果治疗及时,按疗程治疗,是可以治愈的,其它疾病只要治疗都是可以治愈的,所以HBsAg阳性率高于其它疾病。
综上所述: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女性体检合格率高于男性;二是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高于食品类从业人员;三是乙型肝炎是从业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来讲,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异常体检率为3.43%,低于广州天河区(11.70%),也低于深圳福田区(4.62%),HBsAg阳性率为3.25%,低于我国的平均水平(9.75%),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对饮食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升,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从而为及时发现和治疗创造了机会,降低了从业人员传染病传播和蔓延,有效保护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4、结论
乙型病毒性肝炎应作为宁江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疾病预防工作的重点。
5、建议
5.1 口口途径传播仍被认为是乙肝的重要传播方式之一,在公共卫生问题上,唾液在口口途径传播上的作用不容忽视。
5.2 肺结核在公共场合中主要是空气传播,对活动性肺结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发现、隔离、治疗,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服务行业工作。
5.3 肠道传染病病原菌、沙门菌则可引起腹泻和集体或散在的食物中毒及其它感染,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患有痢疾的从业人员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伤寒或副伤寒患者,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后,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4 加大传染病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进行考核。
5.5 加大监督人员的监督力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5篇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负责人签字(盖章):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