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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问题,论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监狱问题,论文(精选6篇)

监狱问题,论文 第1篇

监狱问题和人生哲理 公选课 所带来的思考

人文学院,播音 1102 曾琰 201108560224 这个学期,选择了监狱问题和人生哲理这堂公选课,课堂中,通过老师细致认真的描述,以及辅以各种视频图片,我们对监狱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从国内外各种监狱的外部建筑,到各式监狱的内部构造,以及监狱的管理制度,监狱内服刑人员的生活方式以及服刑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的问题,监狱的管理方式等等,我们都有了一定的认识,现在,我将就这几个问题谈谈,监狱问题和人生哲理公选课所带给我的收获。

首先,我来谈谈监狱的建筑问题。根据老师上课所传授的只是和 江苏监狱网所显示的资料,就监狱的建筑问题,我收获,并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内容。首先,监狱的建筑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特殊性。监狱建筑是监狱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内在关系,故在人流、物流、道路、警戒设施、容量、以及建筑空间组合上,与其他公共建筑相比较,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出监狱建筑本身在设计和使用上的某些特性。监狱建筑必须根据监狱行刑目标来设计和建造。监狱建筑必须保证监狱的安全,体现监狱的特质,有利于罪犯的矫正。

2、矫治性。监狱建筑是监狱的外壳,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矫正的物质载体。它不仅仅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如高墙、电网、岗楼等,也能反映行刑的方式、手段、管理的宽严以及监狱结构形式所体现出来的物理环境,这些环境对罪犯的生理和心理以及行为矫正会产生直接影响。不同风格的监狱建筑,对控制、调节、改善罪犯的心情、思维和行动具有不同的作用。设计科学、布局合理的监狱建筑能够直接对罪犯产生矫治力,作用于罪犯心灵,影响和改变罪犯言行。

3、抗暴性。监狱建筑不仅要具有社会上一般建筑的使用价值和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而且要具有承受一定的人为有意破坏的能力。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这里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的斗争是长期存在的,有时甚至是尖锐激烈的。监狱建筑物、筑造物应该成为监狱民警有效执行刑罚而赖以凭籍的铜墙铁壁,成为抗拒改造分子、重新犯罪分子、社会不法之徒无力破坏的钢铁堡垒

另外,据我了解,鉴于建筑并以及内部构造并不是由建筑师任意设计,他的设计是必须遵循一定标准的。监狱的建筑布局和结构,必须以《监狱建设标准》和《监管改造环境规范》为依据,做到依法布局,规范结构。《规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监管环境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环境建设应达到的新标准,为监狱建筑的设计、规划、布局、结构,规定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与准绳。《标准》对监狱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以及场所的配套设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建和改建的监狱或者监区都要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规范》和《标准》对监狱围墙、岗楼设施配备,监门、通道、重点部位,生活区、生产区、学习场所、办公室、指挥室、值班室等都有详尽规定,这些规定是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必备的硬件。《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一些硬性的物质设施要求、数据规定、具体指标、制约限度是必须达到的,既不能打折扣,更不能擅自变更。任何违反《规范》和《标准》要求而自行其是的做法都不符合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都是不可取的。当然,各地气象条件、地质状况、资源、水文、生产项目、地域文化、民风习俗不同,建筑风格、布局都有差异,我们也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按图索骥,生搬硬套。在贯彻执行《规范》和《标准》上,我们既要有坚定性、严肃性,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合理性。

“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建筑是固定的美学”,这都说明了建筑在特定的造型下体现人文精神。“监狱建筑,作为建筑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必定通过其固有的造型、立面、结构、色彩等反映监狱的理念和行刑思想。”④监狱毕竟是监狱,它不是社会一般意义上的工厂,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场,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校。“监狱建筑应追求直线与方块的有序结合,使罪犯处处置身于宁静之中、严肃之中、规范之中、和谐之中。”⑤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地从“监狱要像监狱”这一命题出发,而一味宣扬监狱的威慑和惩罚功能,而应从矫正不同类型罪犯的要求出发,营造出富有监狱文化特点的改造氛围和环境氛围。我们在设计监狱建筑时,既要考虑到其功能的发挥,更要考虑到其涵盖的艺术要素和思想理念,做到物态与形态的有机结合,使现代监狱建筑更好地反映人道、科学、公正、文明的意境。这就要求监狱建筑在空间结构、立面形状、采光、装饰材料等更多地考虑罪犯矫正,并与监区绿化、整体环境等协调,形成让人愉悦的心情,活跃罪犯的情绪。要坚持开放式的设计思路,打破监狱建筑设计的固有的、单一的风格和模式,吸取世界各国监狱建筑风格的有益养份,根据不同的警戒类型,设计出富有中国监狱文化特色的监狱建筑群。在监狱布局调整中,对已有监狱的逐步改造要体现上述思想,新建监狱,更应体现这一思想,以反映监狱建筑风格的丰富内涵。同时,监狱建筑还必须与特定区域的人文、历史、建筑物风格、地理等因素相吻合,使监狱建筑更好地融合到当地社区,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与当地生活水平相一致。

建筑色彩是以色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感情而感染人的。在一个色的环境中,色彩的记忆、色彩的联想、色彩的爱好和色彩的象征等都将在人们的生活、生产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效果,这些效果或者是生活经验的积累,或者是在各种复杂条件下形成的印象、观念等。这些都会对人们的身心产生不同但极大的影响。正如闻一多先生所写的:“红色给我们以热情,绿色给我们以发展,黄色赐予我忠义,蓝色教我以高洁,粉色赐我以希望,灰色给我以悲哀。”色彩也能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罪犯长期处于高墙电网之内有限的空间中,“如果在监狱中适当地利用色彩,可以减轻整个紧张气氛,”⑥使罪犯感到清新、安静、舒适,会陶冶罪犯的性情,给他们带来矫正的生机和活力。因此,我们应注意色彩效应在矫正罪犯中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色彩的积极作用,努力克服色彩的消极因素,使之为罪犯的矫正服务。在监狱建筑中,对罪犯影响大的是监舍和劳动场所,从司法实践来看,罪犯脱逃、凶杀、闹监、自杀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监舍和劳动现场。在罪犯劳动现场,其室内的色彩设计应富有美感和欢愉的气氛,以克服简单作业反复操作带来的厌倦感,而提高劳动热情。对长期进行紧张的视力活动的场所,如缝纫、宝石加工等场所,可用光谱中间波段的各种颜色,如绿、兰绿,黄绿等不很鲜艳的色彩为罪犯提供良好的视觉条件。在进行教室的色彩设计时,色彩选择应有利于教学和学习,一般应选择宁静、清爽有利于思考的冷色调。监舍最大的使用功能是睡眠和休息,应依据这个特点,选用低彩度色和各种调和色等无刺激的色调,使罪犯一进监室就感到平静和安定,如浅绿色、淡蓝色等,而不宜采用高明度、高彩度色。

接下来我们太谈谈监狱内部的管理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概念,人性化管理是一个很多人既熟悉又难以说清的一个概念。要搞清楚人性化管理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人性。关于什么是人性,古今中外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所谓人性,就是人的本性。在我国,关于人性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对待,特别是在罪犯管理工作中,人性的问题更是人们极力回避的一个禁区。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人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关于人性和人性化管理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普遍关注。从目前监狱工作的实践出发,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

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以细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和依托,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与其他改造手段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组织活动。据我了解,监狱人性化管理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在硬件上,注重监舍的建设和布局,注重监狱院内绿化和美化,使之更适合于罪犯的生活需要。安徽巢湖监狱的院内就是房前屋后鲜花绽放,马路两边绿草成荫。笔者曾参观过上海的青浦监狱,那里的建设可以算得上是一流的,并且为罪犯提供了专门的娱乐场所,如篮球场、足球场等。

2.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如重庆建于开通新语热线,囚犯可与警花视频谈心。

3.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如北京允许死刑犯临行前见家属以及允许罪犯回家过周末,青岛允许罪犯在狱中与家人一起过生日,其他许多地方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

4.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通过尊重罪犯全力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变。如海口监狱已经不再强行规定罪犯必须理光头。从强制理光头到自愿选择光头或板寸头,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符号变化,却折射出我国监狱管理的日益人性化。正如服刑人员所说,这是尊重他们人格的具体体现;正如监狱管理专家所言,此举有利于减轻罪犯的身份意识,提高改造效果。

5.在文化方面,加强监狱文化的建设,鼓励罪犯在狱中学习。对参加高自考的罪犯予以奖励,而且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允许贴明星画等①。

6.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体现了人民警察在人性化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平等、人权尊重、人性关爱。

我们坚信,只要做好监狱的规范化,人性化管理,放眼未来,各种负面事件必定能减少发生的次数。以上就是监狱问题与人生哲理公选课,所带给我的收获。当然,在这个课程中,我所学到的不仅仅是这些,还有太多的感悟和感触,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对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监狱问题,论文 第2篇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困境分析

㈠教育内容空泛的困境。思想教育内容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也缺乏对人性回归的引导以及思想净化方面的辅导。文化教育缺乏系统的、适合成年罪犯的教材,也无法开展。技术教育缺乏系统性、连贯性,其实践性也不是很强,出监教育也缺乏相应教材,而且缺乏就业指导方面的培训。

㈡从教人员缺乏的困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从教人员以警察为主。推行警察直接管理之后,大大的增加了警察的工作量。目前,基层警察肩负着狱内看守、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管理四大任务,每项任务都十分繁重,加上我监警察上班路途较远,上班后,日常事务已是相当繁忙,很难再分出精力搞教育,即使搞了,也被其他工作弱化了。并且,教育也缺乏连贯性,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很难保证教育的质量。

㈢从教人员实施教育水平不高的困境。尽管我监警察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济济,但是,实施教育的水平却参差不齐,或者说,有些人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教育的专业性较强,很讲究方式方法,倘若方法不对,反而会把事情弄糟。

㈣罪犯拒绝接受教育的困境。罪犯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甚至心理扭曲,他们对警察的教育,不但不予接受,甚至存有逆反心理,经常不服管教。这种情况下的教育,不要说效果、质量,能够顺利完成教育课目已经就不错了。

㈤教育评估体系缺失的困境。监狱的教育效果应该怎么评估,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假如评估仅限于台帐、警察背“四知道”以及违纪率等,则肯定会出现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弊端。相比于劳动生产,教育改造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量化,缺乏对罪犯受教育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的考核体系。

㈥分类教育不切实际的困境。分类教育不仅教材缺乏,分类也不尽合理,分类编班困难重重,分类教育难以实施,实施意义也不大。

以上所述困境,制约着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从教人员陷入的困境以及罪犯拒绝接受教育的困境,是整个教育改造工作困境的关键矛盾,如果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教育改造工作也就容易上台阶,出成果。

二、教育改造走出困境的思考

㈠教育自成体系,走专业化之路 古人曰:“杂而不专,弗成大器”。教育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要出成果,必须自成体系,走专业化道路。马克思说过,社会发展越是进步,其社会分工必然越细。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警察都是“万金油”,样样懂,就没一样精通,结果各项工作都乏善可陈,更不要说什么成果了。其实,搞教育的警察应该从繁重的狱内看守、日常管理、生产管理的任务中分离出来专职专责。尤其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艰辛的工作,罪犯的思想只有得到转化,才能够接受改造,而思想转化的过程是一种“蜕变”,它很难自我完成,必须是通过帮助,通过教育,或者是有所感悟、有所触动,才能实现。至于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更是需要专业教育的指导,才能够让罪犯提高文化水平,掌握一技之长。对于分类教育来说,只能通过专门的研究,科学的分类,有针对性的教育,才能够起作用,如果太过简单空泛,恐怕还会起相反作用(譬如罪犯通过私下交流,犯罪手段会更加高明,更加残忍),没改造好的罪犯释放后,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更令人担忧。出监教育的侧重点应在于就业指导的培训。另外,人各有专长,精力各有所限,能力也各有侧重,如果干非所长,就好比是让李逵去绣花,林黛玉去玩斧头一样荒唐可笑。因此说,走专业化之路是十分必要的,懂教育的让他专职搞教育,别的不用他管;懂管理的让他专职搞管理,别的不用他教;懂生产的让他搞生产,再把狱内看守也分离出来,大家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那么,教育也就容易出成果了。

㈡动用社会资源,解决警察不足的矛盾,走社会化教育之路

监狱其实大可不必自我封闭起来,神神秘秘的与社会隔绝。人是社会的人,这是人的社会性,人只有融入社会,才能够完整,才能够健康。我国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更要融入社会,让社会了解监狱,帮助监狱,这样,才能让监狱健康发展,让警察健康工作,让罪犯健康改造。

在现实工作当中,警力不足是当前教育工作中的一个矛盾,我们可以通过动用社会资源,走社会化教育之路来解决这个矛盾,前文讲到,监狱要融入社会,教育要专业化,那么搞社会化教育更有其必要性,我们通常实施的政治教育,人生观、世界观、金钱观等等的思想教育以及文化教育,技术教育都可以与社会有关机构联办进行(目前,监狱教育部门正在开展)。在出监教育期间,可以和劳动部门合办招聘会。监狱文化建设可以寻求社会文化界协助,法律咨询与教育可以寻求普法教育部门协助,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可以邀请心理治疗专家坐诊。凡此种种,社会资源广泛存在,我们若不加以利用,就是白白的浪费。

㈢成立教育科研中心,专门研究开发教材以及研究解决教育难题

前文所述,我们面临教育内容空泛化的困境,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思想教育出现难题的时候缺乏相应的指导,往往凭经验解决,一旦经验不足,则可能把事情越弄越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有一个教育科研中心,专门研究开发教材,研究解决教育难题,甚至可以研究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危机,施行危机干预,防患于未然(譬如对于自杀危机的干预,对自杀对象的教育等等)。

科研中心可以是专家指导下的非常设机构,由专职教育警察组成,定期或不定期的搞科研活动,为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并可以着力研究出适合监狱实际的教育成果评估体系,研究对罪犯接受教育情况的考核评估体系等等。㈣着力提高警察专业水平,分批送警察到大专院校培训

我们的警察长期战斗在围墙内,各种知识很难得到及时的更新,即使水平再高,也会有知识陈旧的时候。俗话说“江郎亦有才尽时”,一旦江郎才尽,教育工作就很难再发展,很难有新办法去解决新问题。只有不断提高警察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的解决各种专业问题,尤其是教育改造专业问题。因此,很有必要经常性地组织警察到外面参观学习,组织警察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各种相关专业的培训,不断优化警察的知识结构,提高警察的管理能力和教育水平。

㈤心理矫正走专业化道路,独立于教育而成为第四改造手段

目前,很多监狱都在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活动,并且把它纳入教育改造的一个内容。从现实来看,活动虽多,成果有限,依然存在那么多有心理障碍的罪犯拒绝接受教育。笔者认为其主要是我们对心理矫治的定位不准所致,心理矫治应该独立于教育改造,列为第四个改造手段。

首先,心理矫治有别于通常的做思想工作。它是针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的治疗行为,对于没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完全没必要矫治。而思想工作是针对罪犯存在的思想问题进行的教育工作,思想问题是人人都会有的问题,因此,思想工作的对象是全体罪犯,它有普遍性、全面性甚至是公开性的特点,心理矫治的对象是个别有心理疾病的罪犯,他的特点是个别性、单一性、还有私隐性。

其次,心理矫治专业性较强。从业人员仅有心理学知识是不够的,同时应该具备医疗知识,药理知识。从业的心理医生,首先应该是医生,然后才是心理医生。思想教育工作者却没必要是医生,绝多数警察都能信任。

最后,罪犯如患有心理疾病,思想教育工作会显得苍白无力。罪犯患有心理疾病时是拒绝接受教育的,有些罪犯尽管表面唯唯诺诺,其内心的抗拒还是一样存在,这时候,就应该进行积极的心理治疗。治疗康复后的罪犯,才能够顺畅地接受思想教育。

总之,把心理矫治作为教育改造的一项内容,并要求所有警察都参与,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那是对心理矫治工作认识的偏差。设立心理治疗室,需要专家的指导,其环境布置,医疗工具,医疗药物等都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并且,矫治的工作,应该交给心理医生进行。

改造罪犯四大手段协调运作,开创教育改造新局面。我们已都知道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再加上前文所说的心理矫治手段,四大手段要协调运作。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手段,非劳动无以谈改造,教育,是提高素质转化思想的重要手段,非教育无以谈转化,两者不可或缺,它们互相兼容,互为补充。

试析监狱中罪犯权利问题 第3篇

关键词:罪犯,人权,监狱,保障,监督

一、监狱人权概念及属性

监狱人权, 是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理解监狱人权, 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第一, 权利主体具有特定身份, 即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监狱人权和一般人权相比, 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监狱人权的主体范围较小, 但属于一般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 监狱人权又称罪犯人权。罪犯人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通说一般指的是狭义的罪犯人权。

二、当前关于罪犯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监狱人权的保障体系, 是以《宪法》为基础, 以《监狱法》为核心, 以《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国际上, 我国还签署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如《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 这些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三、从监狱法看我国罪犯享有充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条及其相关规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 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罪犯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部分监狱执法人员的法律、道德界线模糊

部分执法人员往往认定监狱中的罪犯犯罪, 给予其一点惩罚是应当的, 这样才能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这些执法人员把应给罪犯的权利作为一种恩赐, 而不认为是罪犯应有的权利, 他们认为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不能也没有能力与其进行抗争。

(二) 执法人员非理性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

在执行监狱管理的工作中, 尤其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的活动中, 执法人员偶尔会有情绪, 面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有不顺从执法人员的服刑人员, 一些执法人员会认为“以暴制暴”是最好的管理教育方式, 因而存在一些不理智的执法行为, 如滥用警戒具;打骂、体罚服刑人员, 或采用其他非常人能忍受的方式体罚、虐待、侮辱服刑人员;以各种名义延长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 剥夺服刑人员的正常休息;限制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等。

(三) 罪犯会见律师的权利欠缺

我国《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 按照规定, 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按此规定, 律师则被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 对希望寻求监狱之外的法律帮助的罪犯来说, 无疑是不利的。我国对罪犯的法律救济特别是寻求律师帮助的问题, 虽然早有提及, 在学界上也引起较大的争论, 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监狱部门在实践中一直不予支持。笔者认为, 允许罪犯会见律师应该是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 罪犯在狱中服刑, 其自由被剥夺, 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这种情况下, 罪犯比普通公民更迫切需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另一方面, 允许罪犯会见律师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符合国际惯例。一些学者和监狱官员认为律师的干预可能会导致罪犯情绪不稳定, 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但从实践经验来看, 允许罪犯会见律师不仅是无害的, 而且还有一定的正面作用。敦促服刑人员认真伏法, 也使罪犯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四) 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权利欠缺保护和监督

罪犯在教育改造中, 表现良好, 应当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罪犯行使减刑、假释的权利没有予以充分的保障。在理论和实践中, 减刑、假释被认为是一种奖励制度, 没有被认定为是罪犯的一种权利。此外, 是否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往往是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在提请的过程中,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利比较大, 是否向法院提出建议由监狱决定。在此过程中, 存在一些“人情”减刑, “人情”假释, 其他改造好的服刑人员反而没有得到这个奖励。目前对于监狱这方面的监督是较为缺乏的, 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五、罪犯权利保护欠缺的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保障、救济机制, 使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监狱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一, 《监狱法》本身不完善。《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 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 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 一些监狱有可能会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此外, 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较少, 也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具体的保障措施。第二,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得到有效衔接, 并未配套成龙。

(二)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相关的监督机关, 如检察院等对于刑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 在一些监狱民警中, 法制观念不强

六、对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1.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应当及时废除违背上位法、与立法精神相悖离的法律法规。

2.完善监狱监督体制。在现有的监督体制的基础上, 重点加强以下建设:第一, 成立非隶属于监狱系统的监督机构, 从属于法院或检察院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视察监狱, 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 及时解决监狱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第二, 加强纵向的监督和管理, 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局对国家和地方监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三, 建立社会大众的监督机制,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提高透明度。例如设立监狱开放日, 定期组织公众参观, 了解监狱的基本运转和服刑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四, 在监狱系统内部设立申诉、控告机构, 从罪犯中选举一部分作为代表, 与监狱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申诉机构, 及时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请求, 使服刑人员的权益得到适时、充分的保障。最后, 建立服刑人员与亲属的联系机制。设立定期探监日, 服刑人员可与亲属定期会面, 让亲属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情况。

3.加强对监狱执法人员的监督、教育、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罪犯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重视监狱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质量。首先, 完善监督体制, 设立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对于执法人员的不法现象应予以制止, 并进行相应处罚。其次, 对执法人员进行再教育, 定期开展讲座, 普及知识, 提高其人权保障意识。再次, 严格选择执法人员。当前监狱运行日趋规范化, 根据监狱需求选择专业、职业人员。

4.对罪犯其他权利的保护。完善监狱的配套设施, 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对于服刑人员的合理兴趣、爱好, 监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环境。例如服刑人员擅长写作、擅长发明, 监狱可以进行必要支持;对于某些信仰宗教的服刑人员, 可以让其进行祷告、朝拜, 不得剥夺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

5.对罪犯进行人性化管理, 对其重返社会提供帮助。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生活在监狱里面, 已经不了解外界的变化和改变, 不了解社会的主流思想, 因而对于外界是陌生、无助的。但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 迟早要走出监狱, 重新生活, 行刑社会化历来都是学界和司法系统所推崇的。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提早回归、适应社会提供条件, 可以让服刑人员在执法人员的管理下接触社会, 执法人员可以适时将外界的信息传递给服刑人员, 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 将其带出监狱, 让其在警车上观望等等。另一方面, 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配备心理辅导室, 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 听取服刑人员的倾诉, 解决服刑人员困惑, 消除服刑人员对外界社会的恐惧与陌生, 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尽早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做好铺垫。监狱应当为快出狱服的刑人员做好必要的工作。例如, 监狱可以对罪犯出狱后的工作、生存问题进行帮助, 对其重返社会的引导再教育等。

七、结语

监狱问题,论文 第4篇

监狱人民警察是“头顶国徽”、“肩扛盾牌”的执法者,是“改造罪恶灵魂的工程师”,是“心灵创伤的矫治师”,解决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问题会对司法类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更好的成长为一名未来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将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概念

所谓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就是监狱人民警察在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生活等方面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在思想、言语、行为等方面表现消沉、冷漠,进而造成身体状况恶化、工作质量下降、家庭矛盾突出等严重后果。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状况监狱化。对待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时,被动应付,精神萎靡不振,缺乏应有的动力和魄力;对待同事和下级态度冷漠,缺乏与人主动沟通,对他人总是抱有疑虑和警惕,自我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对待被管教人员态度蛮横,缺乏必要的爱心和耐心,管教方法单一死板。强调对其命令的绝对服从。

2.生活状况监狱化。在家中沉默寡言,与家庭成员交流微乎其微,很少参加家庭内部活动;经常以命令语气和家人说话,易发脾气,稍有不顺即大声呵斥,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关系紧张。

3.学习状况监狱化。在上级和单位举行的培训学习中,缺乏认真学习的态度,对待先进新鲜知识充闻不问,固执己见,不能有效灵活地将培训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学术上,缺乏质疑和创新精神,业绩惨淡,如有需要,则网上摘抄了事,弄虚作假现象普遍。

二、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现状

监狱警察“监狱化”并不是每一个监狱警察所耳熟能详的,对一些监狱警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在监狱警察的生活中却体现出“监狱化”的行为。

1.监狱警察方面。(1)监狱警察平时的表现情况。在监狱工作一段时间后,干警会不自觉的将监狱内的生活习惯带入平时生活中,如将监狱特有的语言(如槽子)带入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监狱化”倾向,并给监狱警察带来一些影响,特别是心理上的影响,就普通干警而言,处于监狱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势必给其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主题,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这种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带来的后果将更加严重。长期的监狱工作使干警出现焦虑状态,以致干警变得烦躁不安,心神不宁,工作上的压力使他们遇事不够冷静,或者过激反应,甚至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打骂等),对改造罪犯很不利,长此以往,心理健康状况越来越差,“监狱化”越来越严重。

由于监狱工作限定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进行,它不仅不可能丰富多彩(因为监狱一般都建在偏远的山区或城市周边),而且监狱人民警察每天都面对几乎相同的罪犯,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几乎相似的活动,整天还要提心吊胆的唯恐罪犯出现意外。因此,工作十分单调、枯燥,造成干警工作不太积极,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产生职业怠倦。

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另一个表现是人际关系失调。由于长期的监狱工作,使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状况不是很好,造成在平时交往中,更多的从自身考虑问题,不能充分替别人着想。有时候聊天时一味的倾诉不满,既不听他人的劝告,也不理解他人的苦心,甚至把他人当做出气筒,乱发脾气,还可能会产生简单粗暴,盲目冲动,甚至过激的“迁怒”行为,给监狱警察的人际交往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还有可能影响监狱警察正常的家庭生活。

(2)监狱警察对“监狱化”的自力救助情况。监狱警察“监狱化”不但影响着干警的正常生活,还影响着干警的正常工作,所以,监狱警察需要避免“监狱化”,但事实是,许多监狱警察并未意识到“监狱化”,对“监狱化”也没有很清楚的认识,更有一些干警从未听说过“监狱化”,也就谈不上采取措施避免“监狱化”了。

在认识到“监狱化”的干警中,并不是都自力救济,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监狱化”,部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部分和家人、朋友谈心,沟通解决,只有很少的干警咨询过心理医生,通过心理医生消除不良情绪,解决问题,避免“监狱化”,也就是说,干警对“监狱化”的认识不够深刻,自力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只有部分的干警能找到有效的措施,给自己心理疏导,避免“监狱化”。在生活中,只有很少的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甚至,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避免“监狱化”。

2.监狱方面。(1)监狱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由于“监狱化”是新概念,所以还未引起监狱领导的足够重视,但重视的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有些干警说监狱领导越来越重视干警“监狱化”,为了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监狱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的一系列的避免干警“监狱化”的防范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监狱对“监狱化”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还未采取措施避免干警“监狱化”。长此以往,给监狱警察带来影响,更会给罪犯改造带来影响,所以监狱领导必须提高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2)监狱的防范机制及效果。监狱领导认识到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影响后,逐步制定并完善防范机制,采取避免“监狱化”的措施,如在监狱干警中普及心理学、心理健康知识,在监狱中设立心理咨询门诊,定期组织文化活动,既丰富了监狱警察的业余生活,又使干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放松,一些监狱还定期组织监狱警察外出旅游,让他们暂时远离工作,真正的放松身心。除此之外,监狱领导还要定期与一线干警沟通交流,对干警深入了解,进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制定更完善的防范机制。

采取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的监狱对避免干警“监狱化”产生一定的效果,许多干警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好转。在日常生活中,“监狱化”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明显,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改观。总之,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机制的监狱对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导致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原因

造成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1.主观方面。(1)认知方面差异。根据表①、表②不难看出,监狱人民警察初涉监管,都有一个漫长而又循序渐进、逐一深入的认识过程。有的民警对监狱的感、知觉只限于以往在电影、电视中的记忆,于是将艺术的夸张想象为监狱就是充满暴力和尘吊的阴暗角落,可真正亲身历练,发现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社会浪潮中,监狱实行的是“公正文明执法”,不但对罪犯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都严令禁止,而且还从各方面提高完善罪犯可享受的人权,于是這部分民警工作压力增大,心理上产生不适从感,怨声载道,甚至发出“警不如匪”的哀叹(见表①)。情感方面由于一部分民警对监狱错误的认知,于是导致了一些错误情感产生。当这部分民警进入监狱系统,发现罪犯成分复杂,三教九流,应有尽有,对其管理既不能采用暴力,又非简单的教育说教可行,于是工作压力日益增强,便有了愁怨、不自信、得过且过甚至逃避等情感;然后又联想到自己工作劳累,极少节假日休息时间,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着青春,奉献着终身”,但工作待遇一直无法提高,甚至因时间、经济等因素而对象也谈不上,于是“愤世嫉俗”。这样这部分民警在对待工作上也有了抵触情绪(见表②)。

(2)抗压能力不同。俗语说:“人有人不同,花有百样红。”每个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气质、性格都不相同。报考这份职业,动机都不尽相同,有的只为找份工作,有的想穿上制服体验威严,有的认为这是从政的一步,当然有不少的警察更是想在这份工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正是因為有了不同的个性心理,才造成了面对同样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有的人坦然面对,而有的人形成心理问题。比如,一些警察过度关注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缺乏自信,对自身的优缺点缺乏认识,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人际关系(见表③);有的警察在监狱是一个好警察,可是下班回到家对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耐心(见表④);有的警察总觉得自己付出了罪犯就得改造好,罪犯要没改造好,就容易产生挫折感,严重的甚至会有过激行为。当警察面对自己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释放时,恶劣情绪极有可能因突破心理极限而爆发。

(3)危机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从近年来各监狱发生的案件来看,充分暴漏出警察缺少危机意识问题,而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来看,又暴漏出警察维权意识弱的问题。监狱是个半封闭的小社会,监狱警察职业稳固,竞争几乎谈不上,在大肆宣讲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警察权利无人提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警察个人遇到特殊情况也根本想不到保护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这就是目前的现状(见表⑤)。增强警察竞争意识、抵御风险能力、维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2.客观方面。(1)受监狱及社会负面环境的影响。由于受监狱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见表⑥),很多警察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只看到或夸大存在的不良现象,而看不到主流,缺乏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深刻认识,处世消极,工作注意力不够集中,不能对紧张有压力的工作有正确认识,热衷于以低级趣味排解压力;另外,监狱关押的是社会上的三教九流之辈,是社会的污垢,大量不良的生活习气充斥其中。随着押犯数量逐渐增加,成份日趋复杂,使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日益激烈,不良习气在无形中相互渗透,而且这种渗透对警察又形成反渗透,使原本素质不高的部分警察抵御诱惑能力下降,警察之间相互信任度降低。

(2)从组织领导角度,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效能发挥的把握。近年来,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作风漂浮,大搞花架子,形式主义盛行;另一方面是用人及考评机制的弊端还未根本改变,由于目前监狱警察工作岗位设置还不科学,导致用人及考评工作还非常混乱,没有实际效果,进而影响队伍士气;其三是监狱政工部门职能发挥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组织部门疲与应付各类考核评比检查,无暇专心于警察整体队伍的提高,从而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的把握,警察队伍监狱化问题日趋凸显。

(3)监管模式科技含量低,警察压力大

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监狱硬件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大多数监狱监管只停留在“人防”、“物防”层面上,“技防”水平远远达不到,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连“物防”也达不到,全凭“人防”,超时、超体力,警察身心疲惫,压力增大等原因严重加大了“监狱化”的程度。

四、解决我国现阶段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对策

1.切实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狱化”问题。对于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在生活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监狱干警在生活上出现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凸显。大部分监狱干警并没有意识到生活上的“监狱化”问题,只有很少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是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重中之重。

2.切实从心理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随着监狱工作要求和水准的提高,监狱警察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影响着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教育家戴尔·卡耐基调查了许多名人后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们的学识和专业技术,而85%靠的是心理素质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狱警察能否在与形形色色的罪犯打交道中把自己造就成为“改造灵魂的工程师”,除了体能和基本的技能以外,关键还要看心理素质。一名出色的监狱警察必定是一个心理健康者,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是他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水平,减轻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以适应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解决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是改善监狱干警“监狱化”的重大举措。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给予及时关注,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对自身的心理问题的不断认识,他们对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我们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手段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解,鼓励监狱警察参加心理学方面的学习培训和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让更多的监狱警察成为心理辅导的行家里手,既可以将知识应用到教育改造罪犯上,又可以应用到自身心理健康上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而减少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

(2)将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科学管理。监狱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咨询机构,加大监狱警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作用,并引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方面的人才,负责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训练、心理咨询等工作,并定期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为每一名监狱干警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档案,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辅导和治疗。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工作科学化。从而对监狱人民警察心理上的“监狱化”问题进行改善。

最终,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生活上和心理上“监狱化”问题的不断改善会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XYX201003)。主持人为李梦石。指导老师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秀玉教授。

参考文献:

[1]刘世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编.监狱劳教工作改革与创新研究报告[M].群众出版社,2006.

监狱管理论文 第5篇

一、监狱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核心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正按计划进行。强化行刑职能、转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纯化监狱功能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监狱工作改革,也是体现监狱本质属性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人力资源”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主动性的生产要素,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实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推进监狱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和提高监狱工作整体管理水平。

(二)、人力资源是监狱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保障

监狱职能、行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除了硬件设施以外,主要是依靠监狱的人力资源去执行,依赖于监狱人力资源的技能与潜能去完成。因此十分重视监狱人力资源的研究,认真分析队伍现状,明确工作目标,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三)、目前监狱人力资源存在的诸多弊端

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离引起的人员分流和身份置换,使传统监狱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暴露出一些更为突出的问题:

⑴、目前监狱工作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专业性要求不明确;二是工作职责太笼统,缺少分工;三是工作标准和要求难以界定,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太宽泛等。

⑵、监狱内部分配奖惩制度不合理、用人机制不健全、人员使用不科学、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传统观念束缚以及工作环境制约等因素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影响了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

⑶、现有民警综合素质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变化:一是部分民警只停留在简单纯粹看守性的工作,而对如何矫治罪犯,解决教育改造中的深层次矛盾缺思路、少方法、没措施,致使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一直上不去;二是部分民警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敬业精神。面对社会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待遇差异,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了消极情绪,缺乏工作热情,以致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责,严重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法治观念淡薄,缺少政治免疫力。在改造与反改造、腐蚀与反腐蚀的风口浪尖上,少数思想觉悟低、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面对各种诱惑,逐渐丧失了各种警惕性,站错了位,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监狱警察的形象。

⑷、监狱工作与社会断层,使得监狱人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依托和保障。

二、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

人力资源整合是监狱体制改革中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至形成公正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与利用,构建资源整合体系

监狱体制改革必然非常突出监狱的专政职能和教育改造的核心功能,而核心功能的成功到位,关键因素是人才到位。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多维的人才观,盘活现有人力资源;既要重视有所成就的监狱民警,又要关注潜在的人才;既要重视优秀年轻民警,也要重视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民警,发挥人才整体优势,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配置,建立与民警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到监狱参与收益分配,通过肯定其贡献的市场价值来显化和肯定监狱民警的价值。

1、转变传统观念,合理分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新刑罚和法治文明必然要求监狱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现代监狱功能对监狱民警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分工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监狱应当以开放的姿态与社会广泛融合,创造条件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机关雇员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专业队伍。具体地说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执行的相关工作和罪犯的待遇保障,纳入现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监狱机关雇员,借鉴政府雇员制,按照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吸收教育学、精神学、心理学、犯罪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和行业的优秀人才为监狱机关服务,从事罪犯教育、心理矫治、思想转化、医疗服务等技术性服务。监狱机关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但可享受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监狱机关雇员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深刻的了解,又求真务实,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技术知识和学术成果带进监狱工作中,既打破了监狱警察为主导的“大公务员机关”模式,又降低了监狱管理成本,提高了教育改造水平,解决了监狱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的弊病。三是社会工作者,以制度化、系统化的形式规范非政府民间力量参与监狱工作,突破现有社会帮教的可为、可不为、不可为三者界限模糊的状况,并注重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安慰型”向给罪犯送知识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转变,由单方孤立的社会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型转变。、健全用人机制,科学管理,激发人力资源内动力

在体制改革中要彻底改变一些束缚监狱人力资源的传统观念,有效革除用人机制中的弊病,注重调查研究,适应形势,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实践中把握几点:⑴、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宜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设法建立本单位内部科学分工和公正评价机制,为民警提供一个适合成长并充满希望的平台,鼓励监狱民警参与与监狱形象和任务有关的个人目标的设定。⑵、改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理顺奖励升迁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力资源的一般规律来规范人才选拔工作,实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化;扩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同时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运作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的状况,逐步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⑶、建立健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严格淘汰机制,把人才的“出口”打开,“公务员铁饭碗”,其弊端显而易见,平庸者能够在公务员队伍谋得一个职位,就等于找到了一张长期饭票,逐月领取“饭票”,不利于竞争。⑷、根据“彼得原理”,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实践中要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根据贡献决定晋升”把部分民警晋升到不称职的岗位上的管理理念。目前在监狱基层,优秀民警通过晋升提拔而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剩下的一批多是年老体弱或者升迁无望导致监狱基层一线执法水平的低循环徘徊。因此,应十分注重对基层民警的培养和提拔,将这些民警安排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并通过制度创新将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引入,注重培养具有较强潜力的接班人,保证及时补充基层的新鲜血液,在人力资源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潜力。⑸妥善处理新老更替问题。①现实中,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旦没有得到职务的晋升,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在50岁左右(有的单位甚至是45岁左右)退居二线养老,而这种年龄,对于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但由于许多单位有了这种政策,就使许多基层一线的监狱民警一过40岁,就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丧失了继续奋进的信心,因此要适当延伸老民警的工作舞台。②为了优化年龄、知识、性格等结构,加快新老更替,因此建议把这些退下来的民警尽量向监狱管理中的入监、出监两头倾斜,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两个岗位的工作成了刑罚执行关键性环节,但工作量较之其它平时行刑过程相对轻松。这既可以使老同志发挥经验丰富的优势,突出行刑的“两头”工作,又能够激发工作热情,使其更好地实现其身价值。⑹、在民警的使用上尝试监区党支部对基层民警优势特长的二次分配,设立若干较少、职能较强的岗位,面向基层民警开展竞聘,把交流轮岗、竞聘上岗意识渗透到基层每个民警。

(二)、创新理念,强化教育培训,推动资源长效发展

在改革中要求结合行刑模式和发展趋势,深化人力资源的思路创新,突出教育培训,与时俱进地抓好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和财政预算上强化并分期、分批切实组织好基本素质培训、业务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交叉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警轮训,并把培训的立足点从封闭的环境转向到社会上接受培训,把培训重点从准军事化、监管安全、法律法规为导向转向人文技能为导向(能够理解人类的行为、动机、成长和发展的复杂性的监狱民警将会是最成功的教育改造能手)。⑴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监狱民警对时代要求的变化要敏感并有积极回应的目的,使其更好地面对日益严峻的来自于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监狱工作的挑战;⑵委派条件合格的监狱民警到地方大学学习,开展与其他部门间的参观、交流,组织人员出国考察,甚至是到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熟悉世界其他监狱管理的最新发展成果,吸取先进经验,适应押犯形势和体制改革要求。(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继结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行刑社会化、开放处遇制等一些新理论运用越来越频繁。在实践中“重具体事务,轻理论研究以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日趋明显,在监狱系统并没有形成一支能够与监狱实践紧密联系的监狱理论研究力量和研究机构,对研究人员的安排多半带有安置的性质,监狱班子成员也鲜见有监狱理论研究出身的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因此,平时要多举办讲习班、多开展经验交流会或者论文(或理论)研讨会,倡导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管理人员重视理论研究、创新,运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监狱工作规律。

(三)、依法治监,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

体制改革后的监狱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等机构并未从监狱分离出来,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行刑执法权、行刑监督权集中于某个行政部门,难以从监狱的影响力中解放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规范人力资源的执法环境:(1)、要求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监狱建章立制、规范制度,监狱逐步实现程序化、标准化管理;(2)、要求依法治监理念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成为自觉行动;(3)、监狱多渠道、全方位地执法监督,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所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监狱视察委员会进行行刑监督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团体以及新闻舆论参与监督,尤其要邀请人民群众参加监督。

(四)、面向社会,实现平衡互动,打造资源共享社会格局

利用体制改革的契机让监狱从神秘、封闭、孤立的境地中走出来,监狱应当积极向社区、团体、学校做演讲,介绍情况,组织民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狱内活动等展览,鼓励文学创作力量深入监狱体验、挖掘题材,以期改变公众对监狱的看法,并在其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印象;积极宣传监狱工作和改造成果,提高监狱透明度,建立一支关心、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的基本力量,利用当地电视台、报社等主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设立如“忏悔录”、“监狱生活”、“狱警手记”等专栏,在广播电台开办如“大墙内的声音”等直播节目,既扩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影响力和树立执法形象,又配合社会的法制教育,使监狱工作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

在体制改革时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民警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并通过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权利问题,增加实质性内容,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监狱的政治待遇;①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英国内务大臣直接管理监狱,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狱工作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却没有监狱的声音,因此,司法部也应该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监狱工作,有利于监狱引起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②对监狱机构和级别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一些市属监狱享受副厅级别与省属监狱反差太大,因此建议把部分押犯在万人以上的大型监狱下设的监区调整为分监狱,按副处级配置,既适应押犯规模,又适应提高监狱政治待遇,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③突破民警交流范围,实现监狱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双向交流,特别是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监狱法制建设论文 第6篇

监狱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维护我国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原则,才能有效体现法律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因此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势在必行,同时也是响应我国“十八大”法制建设重要思想的一大举措。但由于我国对于监狱法制建设仍处于一个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监狱法制建设推进中的人文要素问题;监狱法制建设推进中的法制运行机制;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保障性实施要素还有待解决。本文将这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制建设推进权利监督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对我国法治的衡量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三化”建设的首位。本文将就监狱法制建设作个浅析。

一、监狱法制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确认并载入宪法的。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与稳定化。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把监狱工作每个环节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从法律上保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可使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依法治监、依法办事,更正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再一方面,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是党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监狱机关依法执行、依法行政,实际上体现了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

(二)反映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能正确地反映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此同时,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的措施和行动,都会影响到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而依法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是国家和人民对监狱机关的基本要求。作为刑法最终的执行机构,依法治监,加强法制化对监狱工作的发展具有必然性。

(三)有利于我国刑律的完善及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理性化、人道化和法治化是行刑制度总的发展确实,监狱立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面向未来,与时俱进,而法制化的推进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刑律的不断完善,实现全面依法治监,增进监狱刑罚工作的合法性、透明性、公正性、文明性及有效性,促进政法履职的公正、严明、廉洁、高效。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国家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跃然成为世界的焦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必然离不开我国监狱法制化的推行。

二、监狱法制建设的原则

原则,是人们言论和行动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具有指导性和方针性。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决遵循“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等共同性的准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律至上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

公众对法律最高权威的认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至上,就是要维护宪法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遵循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法律要求,提高改造质量。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走自己的路,又要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的监狱法制经验。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而公开、公平执法,则是达到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由于监狱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行政执法权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象又是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因此,在推进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更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都源于法律的规定。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和义务。监狱实行法制化,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之间,各自都拥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人文要素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监狱法制化的执行在于人,而人的全方面素质及能力是法制化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所以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监狱警察队伍,是监狱法制化建设推进的基本要素。

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普遍存在三大方面问题:

(一)监狱人民警察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效能不强;(三)部分警察政治觉悟较差,影响队伍建设。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监狱人民警察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依法治监,最根本的前提是知法懂法,才能依法开展监狱的各项工作。而当前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科班出身背景的不到半数,普遍警察法律专业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此前提下作为刑罚执行最直接的执行者,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及规范性着实有些差强人意。少部分警察的执法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根本职责。与此同时,法律培训机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普法率。

(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效能不强

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效能不强,首先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未能提升到潜意识层面,导致了执法的弱化,法制观念的淡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能的提高;其次监督机制不完善,惩治不力;监督内容不切合基层工作实际,导致监督只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影响监督力度;监督透明度不足,致使监督的实施大打折扣;个别警察不配合监督,不利于监督开展。最后,监狱警察配备不合理,警力不足,影响执法力度。

(三)部分人民警察政治觉悟较差,影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剧,一定程度上动摇部分人民警察的世界观,价值观,腐蚀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片面追求物质化,推崇享乐主义,致使工作消极怠慢,工作责任心不强,怕苦怕累怕吃亏,本我意识占主导地位。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不利监狱工作的开展,更不利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

为了有效地推进监狱法制建设,必须全面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文要素。第一:必须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法律人才结构调整。完善法律培训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课程,增强法律知识宣传,强化执法意识,不断提高警察的责任心。第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树立公正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灵活性,确保执法高效;深入基层调查,以备制定切实合理监督条例,提高监督透明度,引入社会公众的多方位监督,有针对性的引入高素质高水准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充实基础一线的警察警力。第三:结合监狱工作的实质,制定合理公正的绩效机制,强化争先争优意识,调整警察工作积极性,创造优胜劣汰竞争氛围,并将德才放在衡量首位,结合警察能力及工作业绩,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法制运行机制

法制的实施,需要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是推进监狱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完善法制的建设首先应从罪犯权利与义务出发配套制度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次从监管改造实际实施出发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警察工作章程;最后应该配套制定狱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章程,以备社会监督。

(一)以人为本,推进制定罪犯权利与义务规章制定

罪犯因触犯我国刑法,而受到剥夺自由权的刑事处罚,但其作为我国的公民仍具有除了自由权以外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照我国律法执行剥夺自由权的工作,而罪犯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监狱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害。监狱作为法律的执行机构,推进监狱法制建设,依法治监,最为根本的应该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是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

监狱,首先应从完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出发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例如:通信权,申述、控告、检举揭发的权,亲情会见,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制度的制定要细化具体化,尽量避免出现纰漏,以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执法公正。其次,监狱警察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依照相应的制定,以确保维护罪犯未被剥夺以外的合法权利。最后,应做好罪犯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有效保证罪犯受教育权,积极推进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深入推进恢复性行刑,以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确保再犯罪率的降低。

(二)依法治警,制定合理性实效性警察工作章程

监狱人民警察行使权力,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或转让职权,因为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如果放弃、转让法律赋予的权力就意味着失职。所以以法治警势在必行,摆正监狱执法工作者的正当权利,以维护法律的严明。在中国人情浓厚的国度,何以能从根本上实现法理的坚定性呢?笔者认为从制度上约束,以明确的章程执行,依法执法,依法治警,依法办事,实现人情以外的公平公正。监狱基层一线是监狱执法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具体体现,所以在制度相应的章程之前,应该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基层民警的心声,了解基层工作的实际状况作为制定制度章程的前提条件,这样才能有效确保警察工作章程的合理性,以及有利于基层一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接受监督,狱务公开实现执法透明

依法狱务公开是指监狱为了准确执行刑罚,将罪犯权利与义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动保护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纪律等内容,向社会、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让全社会了解和监督。实现狱务公开有利于针对滥用权力、暗箱操作、执法不严、执法不当等不合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实施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腐败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狱内秩序,确保监管改造的安全稳定。

因此制定狱务公开的具体章程,有利于保障狱务公开依法实时开展,公开内容真实性。杜绝执行随意性,不连贯性。同时制定狱务公开章程应该注意制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确保制度落实的刚性执行性。

五、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保障性实施要素

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离不开监狱的设施建设(包括硬件与软件方面)。第一,监狱法制化推进必须在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进行,所以必须加大监狱建设投入,改善监狱监管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安全隐患,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并实现监狱设置、布局、规模、建筑、安防设备和信息化设备的科学合理化,有效解决监管管理的人治化、粗放化的滞后局面。第二,为了加速向法治社会迈进,迎接社会各界全方位的监督及时代的挑战,必须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养和执法水平,且应积极的采用先进的科技、设施服务用于监狱工作的实践。同时提升警察队伍全方面素质,例如:法律素养、科技水平等,及现代化的监管改造手段的应用与推广都需要在监狱系统内部做专业化的培训。第三,纯化监狱职能,明确监狱改革方向,不断推进深化依法治监。与此同时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其他部门以及国外有益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运用。防止避免不问国情、狱情、简单移植设置套用其他部门或国外监狱的成果,杜绝不问效果、只图形式、摆花架子的做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实事,求实效。

参考文献:

1、严新堂、牛汉珍、苗时葵著《论邓小平法治思想与我国、监狱法制建设》《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3月

2、陈雨亭、李其平、李永清、龙屏风、刘哲明著《以人为本依法治监—谈我国监狱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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