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精选8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第1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037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增补法定时限)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68381031
6、投诉电话:68381919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 人员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
第二步:审核完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步:申请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信息卡在窗口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申请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需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系统”中填写并申报,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延续
1、《资质延续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
6、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
7、《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高、中级工程技
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缴费发票及社保局盖章的人员名单)。
注:商混和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生产场地租赁协
议、试验室场地、设备图片。
(二)劳务分包企业延续
只需要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5项。
(三)补办资质证书
1、《证书增补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2、《四川日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资质证书遗失过程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增加资质证书副本
1、《证书增补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建
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2、企业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六、备注
1、注册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数量、级别及专业须符合《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2、以上资料中《资质延续申请表》收原件,其余资料查 件收复印件。
3、前来办理延续时,请带上资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原件。
4、办理增补事项需提供所需资料的原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第2篇
[2018年3月28日更新]
一、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二、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办理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6、《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五、申办条件:
1、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条件;
2、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相关要求;
3、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相关要求;
4、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要求;
5、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相关要求;
6、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符合: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
六、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等),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资质 综合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6)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7)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为其出具的业绩证明;
(4)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6)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2.申请资质增项
综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申报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为其出具的业绩证明;
(4)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3.申请资质升级
综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申报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6)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7)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8)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9)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a、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b、员工的培训制度;
c、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d、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e、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f、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g、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h、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i、24小时值班制度;
(10)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11)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三)特别提示
1、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附件资料内容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4、为更好落实服务企业原则,申报材料原件经企业所属区县住建局核验且核验手续齐全的(加盖申报企业、核验机关公章,材料提交人、核验人签名),我局可不再核验原件。
4、资质核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5、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6、企业的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7、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28号),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增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再列入申请企业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8、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相关证书的认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
七、办理流程
1、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将按要求整理齐全的材料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回)连同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对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办人同时确认办理结果的接收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
3、我局组织审查并通过汕头建设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经办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仅限升级或增项)到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将上述资料证件邮寄到我局办事窗口后,我局通过邮寄的方式颁发办理结果。
注:
对申请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工程资质的,我局须送同级有关部门会审。
八、办理时限:
法定6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需须送有关部门会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咨询和投诉电话 : 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办事窗口,咨询电话:0754-88489801,0754-88566513,投诉电话:0754-88567119。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第3篇
李翠萍:目前,由国家行政许可,涉及智能建筑行业的资质主要有三种: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以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从现在到2016年12月31日前和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共存)。相关文件规定如下: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第1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建设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6】40号),2006年9月4日印发“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室【2006】68号),提出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2014年10月31日,住建部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0号),自2014年12月6日起,住建部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新的资质标准中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与“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李翠萍:管理规定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为促进行业发展,增加了政策引导内容;调整章节结构,精简、规范表述。如下放申报权限中主要有下放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非中央建筑企业的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申请地方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审核交由初审部门负责;由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除部里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的程序。同时,取消了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只能增加5个专业承包资质的限制;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三个资质序列可以相互申请,大大地方便了企业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资质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调整资质标准框架、合理调整考核指标、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在标准调整中保持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不变,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取消劳务资质分类,对部分和现行工程实际、管理制度不相适应的指标进行调整和减少,增加必要的引导指标,部分调整了总承包资质名称(见表1),将60项专业承包资质调整为36项: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取消了8项:分别是金属门窗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工程、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有12项并入总承包资质(见表2),5项变更了名称(见表3),还有部分相近资质的合并(见表4)。
记者: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李翠萍:此次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中重点调整了企业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工程业绩指标、技术装备方面考核指标以及工程承包范围。对于企业资产指标重点调整了企业净资产指标,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工程结算收入指标;人员指标中取消了总会计师、企业经理的指标要求,降低了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明确了专业要求,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并对注册建造师按专业进行考核;对于未明确列出具体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不再将技术装备作为强制考核指标。关于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调整指标见表5。
记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特别是电子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涉及很多指标,该如何正确把握呢?
李翠萍:资质标准中看似条款不多,但必须详细了解相关指标才能正确理解资质标准。下面我主要介绍一些关键问题:(1)净资产是指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对于首次申请的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2)企业主要人员需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企业在申请某一种资质时,主要人员中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考核;申请多个资质证书时,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3)电子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的“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人”是指要求的两个专业注册建筑师有一个满足数量即可,不需要两个专业的建造师必须齐全。(4)对于技术人员中“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是指这15个人应当由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5个专业中级以上的有职称人员组成,且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5个专业各至少有一人,对于“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所载专业进行考核。(5)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2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何一种。
记者:据悉,自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就位的过渡期,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请问在过渡期企业换证有哪些要求,电子工程和智能化工程两个资质合并在过渡期内如何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个删减到36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项类别中的4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至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至24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業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8 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变化
XX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第5篇
资质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159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4、自治区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施工总承包二、三级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经有关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报材料:
1、申请新设立、增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 1 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0)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请资质升级,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3)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C103表);(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按资质设立、升级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2)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4、申请材料装订要求:(1)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申请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装订分类:
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近三年统计报表;
(5)经审计的近三财务决算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7)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8)企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9)企业设备、厂房的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1)中标通知书;(2)工程合同;
(3)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4)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1)企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2)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交通、信息、水利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事指南 第6篇
一、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二、受理时间: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金、企业名称(当场受理)
三、受理程序:
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变更意见或出具文件(企业名称变更必须出具文件)——其中:
(一)主项资质由市住建委核准的企业,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建筑业协会直接办理变更并打印证书、盖章;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和省住房和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工作部署,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仅限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金6个事项),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市建筑业协会直接办理变更并打印证书,企业持打印后的证书和签署意见的变更资料至市住建委市场处盖章;
针对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时,如遇到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及备注栏已打满,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企业持变更资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至省厅政务中心,由省厅一并受理变更事项和换发新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企业另须省厅签署意见后,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新资质证书。
(三)对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申请除上述第三款第(二)条所列6个事项以外的事项,企业将所需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企业持所需资料报省厅政务中心。
四、变更资料:
必交资料:需提供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复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资质证书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具体项目: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必交资料+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负责人变更:必交资料+企业负责人中或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必交资料+技术负责人中或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四)工商注册地址变更:必交资料+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金变更:必交资料+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工商注册号变更:必交资料+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七)企业名称变更:必交资料+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需另提供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企业公章)。
五、遗失补办: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资质的企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企业公章)+企业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区建设局初审提出同意补办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省级以上报纸原件+未遗失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将遗失补办所需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企业持变更材料报省厅政务中心。
(二)市住建委核准资质的企业:企业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区建设局初审提出同意补办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市级以上报纸原件+未遗失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将遗失补办所需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建筑业协会直接受理并打印证书,企业持打印后的新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市住建委窗口盖章。
六、材料要求:
(一)所有附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无误”章。未加盖“与原件无误”章的,不予受理。
(二)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三)附件材料一律按审核表具体审核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
(四)市住建委核准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的材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的材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下载地址: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站——警示公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事指南中附件1—3。
七、企业资质证书打印:
市建委每季度文件公布之日起协会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企业提交证书后,协会按照市建委每季度公布文件的企业名单和批准的资质内容进行证书打印。资质证书打印后企业持证书到市住建委窗口盖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第7篇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网()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⑤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⑦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⑧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②、④、⑤、⑨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③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①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②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①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②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③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②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③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④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⑤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建设厅复审,建设部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省建设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指南 第8篇
1、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提交变更申请、填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部、省许可的格式各1份)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有关信息,并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准备相关附件资料(见下表);
2、企业携加盖企业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部、省许可的格式各1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及附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式2份到如皋建工局行业管理科办理初审手续:①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盖章;②将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提交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厅;
3、企业携附件资料的的复印件一式2份以及经如皋建工局签字、盖章后的相关表格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携附件资料复印件1份以及经省住建厅签字、盖章后的相关表格到北京住建部办理变更手续。
需提供的附件资料:
注:
1、到各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时携上述材料的原件备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续期、增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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