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精选6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第1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
(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
(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第2篇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序号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坐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附加险附加险保费合计(元)重置价值(元)保险金额(元)基本保费(元)费率(%)保费(元)保费小计(元)险险保费(元)保费(元)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车辆总数:辆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特别约定: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据。投保人签章投保人签章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年 月 日地址: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注意: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号码: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第3篇
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没有驾驶证;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持军人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构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规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风险因素;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38-02
汽车产业作为中国第五大支柱产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为车险业带来了发展契机。保费虽然快速增加,但由于起步较晚,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及奖罚系统不够完善,以及保险市场本来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主观与客观因素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健康发展。风险因素导致保险的赔付率不断增加,使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增大。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完善经营结构,解决内外部问题,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机动车辆保险风险因素的存在与分析
风险类型可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而造成其风险产生的因素就分为内在风险因素和外在风险因素。内在风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并能由其控制的风险;外在风险是指风险的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控制。而其造成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内在风险因素和外在风险因素。
(一)内在风险因素
内在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认为的疏忽和不善,经营决策失误和逆选择等内在因素造成保险公司的风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内在风险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保险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的风险
产品的设计和新险种的开发,不断进行险种优化和更新,不断开发出针对变化的市场的保险产品,是当今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普遍选择,它需要保险公司投入资金、人力进行开发,宣传。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车辆保险费率改革的变动,所以车险费率的基础数据不能更好的反映保险市场的真实数据,因此各家保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就缺乏精算基础,造成了精算出来的费率偏离了市场的真实状况。特别是当今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更容易导致保险公司为了争市场,而拼价格,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下降。
2、承保风险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的承保质量都很差,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所以导致赔付率高企。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保险公司忽视风险控制的底线,片面的追求业务,随意降低承保费率,放宽承保的条件,采取“高额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2)保险公司超能力承保,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3)由于公司管理人员对保单的管理混乱无序,在核保时也很少严格把关,唯恐把关过严导致业务流失,直接导致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更多的钱,利润空间损失严重。
3、理赔风险
保险公司因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车险从业者普遍年龄较大,专业技术技能缺乏系统的培训,部分缺少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对标的进行科学的定损和准确地计算赔偿金额。部分由于素质不够,工作又不负责,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车辆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为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理赔带来的困难,致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产生不必要的理赔分歧。而部分理赔人员学习层次较低,缺乏掌握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只顾当前利益,与相关保险市场人员共同侵占公司利益。
(二)外在风险因素
车险业务高赔率局面的出险,不仅是内部承保和核保的内部风险问题,更重要的是外部风险。
1、逆向选择问题
在保险市场上可分为两方面:一种是关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对自身的状况和风险状况比保险公司更清楚,而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是根据平均风险水平来厘定的,对于高风险的投保者来说是利益大于保障的,所以越是风险越高的人越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一旦提高费率,必将使低风险人群退出保险市场,进一步恶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另一种是保险产品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拥有对保险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的优势,推出的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保险的条款表述和专业词汇比较多,令投保者难以正确的认识,并有时产生误会及纠纷,因此令潜在的、有意向的投保人望而却步。逆向选择容易加大事故的发生机会,迫使优良客户逐渐排挤出市场,保费难以准确确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造成了保险公司财务损失和隐性损失的双损失。
2、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可分为地理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因素主要有天气状况、地形与地貌、地面交通状况等。地理环境因素由于具有自然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的标的,地理环境因素对保险车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是保险经营中的棘手问题。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有法制环境、治安情况、市场状况、人文环境等。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和法制环境良好的地区,在经营和驾驶中都能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所以出险较少。而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3、保险车辆自身风险
车辆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厂牌车型。不同的厂家所生产的车辆的质量和特点不一样。安全系数高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受损的财产就少,车辆风险就少。(2)排气量。排气量体现的是汽车的动力性能,排气量越大,汽车的性能越好,驾驶中提速和速度就越快,意味着风险越大。(3)使用性质。营业车辆与非运业车辆使用频率不一样,车辆的磨损率也不一样,所以驾驶中产生的风险也比较高。一般营业车辆的风险高于非营业车辆。(4)车辆使用期限。车辆以12个月年限为标准,车辆的使用年限越长,车辆的磨损与老化程度越高,从而导致车况越差,发生事故的风险也就越高。
二、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保险公司不但存在众多的内在风险因素,也存在的外在的各种风险因素。无论对保险公司而言,還是对整个保险社会主体而言,保险风险的控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内在风险的风险控制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技能
积极引进经理人制度,并采取经理人责任制,通过有效地约束,在保险公内部剔除“重业务,轻管理,重保费,轻效益”的思想,建立起以公司效益为主,管理至上的公司管理体系。软件上则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将保险公司的服务实现信息化,银保合作、网上投保、异地理赔、车辆救援等保险实务等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建立从总公司--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垂直管理体系。外资企业则要通过长期、实际的摸清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切勿因市场份额多小而采取冒进的经营策略,一旦有失,最终损失的不仅仅是市场,还有长期积累下来得保险资源。
2、合理设计产品及厘定车险费率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的优势,把高质量产品设计,凭借自身的服务的特色产品推向市场。让投保人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纪录和结婚年限等等。由于各国国情不一样,而车险起步较晚,原则数据积累不完整,所以费率在厘定的时候,根据数据表的同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健全费率体系,将“从车”因素和“从人”因素相结合起来。
3、在承保风险因素控制上完善与车辆出险次数挂钩的承保政策
将承保行为规范化,通过销售人员对承保政策进行指导,建立科学的核保体系。实务操作中实行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对于出险率高的客户,重点从出险次数方面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提高免赔率等手段进行承保;对于案均赔款高的业务,可采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保或车损险比例承保以及限制承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方式化解风险。对出险率和赔付率过高的客户可采取严格控制,抵制不良业务流入。承保后选择主要是解决淘汰旧业务问题,运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权益规定,解除或约束未满期保单,或待保单期满后不再续保。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承保与核保环节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使公司在一个稳定的保险环境下运行。
(二)外在风险的风险控制
1、防范诈骗团伙实施欺诈行为和多方联合骗保
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1)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培训、提高车辆定损人员的专业技能,修补公司管理漏洞;(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让公众自觉防范车险欺诈行为,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3)同业保险加强保险反欺诈合作,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4)与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行业应自觉加强各自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2、车辆风险的控制
(1)在费率采取从车费率的模式,在确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素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在确定被保险车辆适用的费率等级时,按照该车的车型、车辆种类、排气量、车龄、行驶区域、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把每一个因素作为一个费率因子,并设立一系列的等级费率,然后把这些费率因子连乘积得到该车辆的费率调整系数。(2)改进无赔款优待制度。大多数财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只有0%和10%两个折扣等级。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更多的等级。同时对投保人发生事故的未知风险进行充分估计,以保持保险人的财务平衡。(3)引入国际通行的费率浮动机制。对赔付率高的被保保险车辆实行惩罚性费率浮动,建立完善的机动车辆奖惩系统。(4)加强对汽车自身的管理。对于汽车的车龄、车况等关注,对于一些使用频率高,车龄比较长、车况比较差的车辆慎重处理,严格核实其年审情况,做到对拟承保车辆的科学评估,不应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给公司留下风险隐患。可以制定一个适合高风险车辆的保险方案,这样能起到降低保险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锦宇.汽车社会的标准不仅是数量[N].网易汽车,2009-11-20.
[2]党晓旭.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第2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24-40.
[3]彭建坤.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控制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5篇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单
被保险人: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
使用
性质
车辆损失险A
第三者责任险B
附 加 险
保 险
价 值
费率
%
保险费
基 本
保险费
保 险
小 计
赔 偿
吨位
限 额
车架号码 座位 保 险
金 额 保险费 座位数 每座限额
每座保费 限额小计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第6篇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1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14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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