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精选9篇)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1篇
货运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甲方可随时对驾驶员相关证件进行调查(如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乙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罚金等相关责任。
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致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4、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油价上涨
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乙方开具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内付款。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2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6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除上述外,如甲需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迟到6小时以内的按6小时计算)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注意事项
1、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2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公司 收货,送货。承包给乙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期限及内容
1、承包期从2012_年3_月1_日起至2013_年3_月1_日,承租
期一年年。在此时间内,乙方用自有车辆为甲方承运牛仔裤。
二、工资、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工作报酬:0.1元/一条裤子,扣3%的耗损。
2、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工厂规定押两个月每月五日向乙方
支付工资。
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叁仟元整(¥:3000.00)
合同期满予以退回。
三、车辆责任1、2、乙方承包车辆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车辆在工作期间的一切修理费用、换季维修、保养、年检及缴纳国家的税收,等有关费用归乙方自理。
四、手续
1、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车辆运输手续的复印件,如需原
件,乙方给于提供,有列表备案,(如:营运证、行车证、牌
照、保险证等),如有缺少的由乙方负责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再有乙方续交。
五、安全
从合同签订日起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部分有乙方支付。(在承包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工作时间、效率,及服务态度。
1、工作时间规定为早上:7:30准时装车送货。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装车。如有晚点,罚款100元。晚上客户通知,如有故意延迟或不去收货,罚款200元
2、对客户态度需礼貌,客气.不允许顶撞客户,如有投诉,罚款100元/次。
3、除不可抗拒力原因外,乙方不得无故延迟或拒绝收货,送货。如有此情况,视作合同解除。按当月收货量0.3元一条进行罚款。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3篇
汽车货运站场是公路货运网络的节点, 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与货主发生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 是公路货运网络的支撑体系, 其发展以城市为依托, 与货物运输网络布局相协调, 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和能力是其所在运输网络发达水平的标志之一。
一、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理论分析
1、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
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经济主要是指汽车货运站场的处理能力经济, 是指随着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的扩大, 汽车货运站场的货物处理成本在一定规模范围内由于技术、管理、政策因素所引起的在汽车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所有相关领域的平均成本降低的情况和趋势。
2、汽车货运站场经济规模。
汽车货运站场的经济规模是指汽车货运站场客观上存在一个可以使生产资本投入与劳动力投入最经济、汽车货运站场效益产出最优的经营规模。
随着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增大, 货物处理成本降低, 汽车货运站场经济效益提高。汽车货运站场规模超过一定的规模范围后, 所需要的生产投入成本增大, 投资回收期变长, 货物处理成本变大。在一定规模范围内, 由于集约化经营的作用, 单位运输成本投入随着运输规模的增大而降低。当汽车货运站场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 生产设施大量闲置, 汽车货运站场规模不经济性产生, 货物处理成本随着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的扩大而上升, 单位运输成本投入出现先递减后递增的变化规律, 因此汽车货运站场存在一个最佳的经济收益区间进行运输活动的规模收益最大。见图1, 其中成本主要指单位资本和劳动力投入。
理论上, 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在单位投资费用与单位运输成本的两个交叉点之间效果最好, 由图1可知, 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收益随着汽车货运站场规模出现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化规律, 在最小经济规模Qmin和Qmax之间存在一个最佳的汽车货运站场经济规模。
二、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分类
1、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
西方经济学中, 规模经济可以分为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 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经济也可按此来划分, 但其有新的内涵。
汽车货运站场内部规模经济是指由于汽车货运站场规模扩大而出现的汽车货运站场处理能力经济。汽车货运站场的外部规模经济主要是指由于整个公路货运行业规模的扩大、运输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使得站场经营环境改善等而产生的汽车货运站场数量增加或货物处理成本的下降, 是指由于汽车货运站场的发展, 使其它汽车货运站场得到有利的发展环境, 从而促进整个汽车货运站场行业的发展。
2、微观规模经济与宏观规模经济
2.1微观规模经济。汽车货运站场微观规模经济是指单个货运站场的规模经济, 即随着货运站场经营规模的增大, 由于技术的、管理的及其他原因所带来的单位货物处理成本的降低。汽车货运站场的货物处理成本在一定规模范围内会由于技术、管理及其它原因随着规模的增大而降低, 但随着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的扩大, 其所需要的固定投入就越大, 投资回收期越长, 经营管理难度越大, 即单位投资费用越大。当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 由于产生了生产设施设备的闲置, 规模不经济开始发挥作用, 导致单位运输成本将随着规模的扩大而上升。
2.2宏观规模经济。汽车货运站场宏观规模经济是指汽车货运站场系统的规模经济。从本质上来讲, 规模经济是“系统经济效应”, 或称为经济系统的“系统效应”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或实现方式。
汽车货运站场系统的规模经济是指汽车货运站场系统在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和投入要素质量不变的情况下, 仅仅增加投入要素数量的过程中, 产出增加的比例超过投入增加的比例, 单位货物处理成本随货运站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由于规模经济的动态特性, 汽车货运站场系统的规模经济是一个过程, 而不是一个状态。随着投入的增加, 当汽车货运站系统的产出达到某一临界值时, 产出的平均成本开始下降, 汽车货运站场系统开始出现规模经济;随着投入的增加, 产出增加的比例会继续大于投入增加的比例;但当产出增加到下一临界值时, 产出增加的比例可能不再大于投入增加的比例。也就是说, 在产出介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区间内, 汽车货运站场系统产生了规模经济。
三、基于规模经济的汽车货运站场发展策略
在传统的规模经济理论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形态只有一种, 即技术经济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形态, 在当今社会, 由于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集成化、柔性化发展, 数字化神经网络系统的建立与应用, 相关业务甚至不同业务的融合, 当软件、多媒体、信息咨询服务等变动成本占总成本较高比例的信息产业、网络产业、知识产业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单纯追求实物规模的扩张已经不再是规模经济实现的唯一途径。根据汽车货运站场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汽车货运站应该在内部实物扩张的基础上, 通过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宏观规模经济来实现规模化发展, 具体策略有以下几种。
1、网络化经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汽车货运站场网络化运作可以大幅度提高道路货运效率, 有效降低货运成本, 是一种先进的货运组织结构和发展模式。在道路货运外在环境和市场因素的双重推动下, 汽车货运站场网络化发展是道路货运发展的方向, 也是改变目前我国货运发展状况的有效途径。
2、采用连锁经营模式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连锁经营作为流通现代化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 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经营中追求规模效益与消费分散性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有不少大型物流公司或从大型母公司分离出来独立经营的物流部门已形成了自己的站场网络, 可以通过直营连锁或加盟连锁的模式来完善和扩大自己的站场网络, 形成更为完善的站场体系。而对于目前传统的独立运营的货运站场, 在缺乏大型物流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自由连锁的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规模优势, 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但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须按连锁要求, 统一营运模式, 统一管理, 统一标饰, 各连锁站场之间计算机联网, 共享信息, 统一调配站场资源, 以达到信息、设施、资源、人才、资金的最高利用效率和最优化的配置, 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表1
3、构建站场信息网络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汽车货运站场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网络是根据站场运营中所发生的运输信息, 通过各种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如互联网、电话、传真、数据通信以及可视图文等手段, 建立汽车货运站场的通信网络, 实现汽车货运站场之间、以及与其它货运方式之间的各种通信需求目标。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化管理的基础, 是以计算机设备及其运行网络为依托, 实时准确的采集、处理、分析、存储、传输站场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流、车辆、组织管理、调度指挥、装卸存储、中转换装、辅助服务等信息, 能及时与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能及时提供查询、检索、显示、广播等信息服务, 能对货物运作的关键部门实施中央监控, 能进行动态分析、预测、模拟等辅助决策工作。
4、通过技术创新扩大规模经济效益。
为适应当前服务范围的变化需要及服务质量的变化需要, 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规模化要求汽车货运站场在服务方式上进行变革, 从适应货物组织需求的角度, 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对大型汽车货运站场来说, 技术创新更多的表现在生产、管理设施设备的现代化, 而对于一些资金与人力都不充实的中小汽车货运站场来说, 技术创新策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选择性技术创新策略。运用比较优势和比较成本的原理, 选择精、专、特的专门领域, 市场空白领域进行技术创新, 形成不易模仿的竞争优势, 打通专业链条, 做到无法替代。
(2) 合作性技术创新。合作创新可以实现汽车货运站场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合作创新可以分散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 要求了解所合作的汽车货运站场在技术、资金、信誉和管理风格方面的情况, 以减少合作障碍;建立共同的信息系统以增强沟通与协调的有效性;在合作过程中注重自身核心能力的培养;与合作伙伴发展长期平等关系。
四、结语
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对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进行了分析, 规模经济作为一种结构经济、动态意义上的规模经济,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更多的表现为外部规模经济和宏观规模经济, 实现规模经济不是仅能依赖于固定资产等有形规模的扩大, 应通过网络化经营、连锁经营、构建信息网络、技术创新来实现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文章对我国汽车货运站场的建设、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摘要:汽车货运站场作为公路货运网络的节点, 其规模制约着货物运输网络系统整体能力的发挥, 本文在规模经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 对汽车货运站场的规模经济理论进行分析, 提出应通过网络化经营、连锁经营、构建信息网络、技术创新等发展策略来实现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
关键词:汽车货运站场,规模经济,经济规模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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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FOB合同之货运风险的规避 第4篇
货运汽车服务代理合同书 第5篇
甲方:临清市汽车四队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值万元、购于2013年1月14日,主车吨位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车号: 1
车型:解放
载重:
大型货运汽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第6篇
聘用方:湖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面向社会招聘大型货运汽车驾驶员、经自愿申请、甲方考核、符合条件者择优录取。为了更好地加强车辆管理、统一调配、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在此期限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贰万元整(甲方购车时已入股的除外)。
二、工作条件、工资待遇:
1.甲方提供牌证齐全车辆合格的____重型汽车湘B______号车,在甲方调度指派的地域运行,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2.工资待遇:底薪加提成。底薪工资为1000元/月,每月必须出勤28天。出勤超过28天者,按比率加发底薪;出勤少于28天者,按比率扣发底薪。因公误勤者除外。
3.在聘用期间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书面申请,经甲方负责人批准后,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如果超过假期,并且未履行续假手续,视为自行辞退。甲方退回风险保证金。
4.按运输收入3%提成,以每月完成6万元为限。超额部分按10%提计奖金;少于6万元者,按差额比率扣减当月工资。
5.运输收入按0.45元/吨公里计算,凭过磅单结算。
6.运输成本按市场价格计算,随行就市。成本不得超过车队平均数的5%,超过者由乙方自负。
7.乙方全年无事故且无缺勤现象。甲方将发给乙方全年安全奖,奖金2000元,凡动用保险者取消全年安全奖。
8.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其保险金从乙方底薪中扣缴。
三、双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管理权、处罚权;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运行时间和趟次及车辆走向,调整驾驶岗位。
2.甲方有权处罚在乙方车辆营运时的违规、违约行为。
3.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理责,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回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有权上路稽查本车队的经营行为,对行为不轨,侵吞和私分营运收入的,甲方有权严肃处理并罚款。
6.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聚众滋事甚至扰乱正常的运输秩序。违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风险保证金相等的罚款。
7.甲乙双方都有权拒绝违章操作和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行
为,并且双方都有权按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并组织好货源,保障车辆有序、平安运行。
2.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全体人员定期学习安全法规常识,及时传达有关职能部门的指示精神。
3.对故障车辆甲乙应及时施救,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生产中的困难,保障后勤供给。确保车辆完好,提高车辆出勤率。
4.乙方应坚持每天出车前,对车辆的水、机油、水泵、皮带、空滤器、进气管、电瓶连接线等,做好日常检查,杜绝病车上路。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检人员,搞好车辆维护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6.乙方应严守操作规程,讲究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服务,并在车辆运行途中观察判断个人动态和车辆状况,谨小慎微,确保安全运行。
7.乙方应保管爱护好车辆和随车工具,线路牌及所有证件,并在收班前搞好车辆清洁卫生。
五、甲方的责任
1.应保障油、胎、材料配件的供应及车辆维护,定期做好年检、年审和车辆保险。
2.负责按时交纳国地各种税费。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行车安全,所以安全责任直接与乙方挂钩。如发生交通事故①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负全部责任的乙方承担80%;负主要责任的乙方承担60%;负同等责任的乙方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乙方承担40%,余款由甲方承担。②不负责任的由甲方承担,③私了的由乙方自理。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发生违章违规或安全事故的,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私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有驾驶证但未经甲方同意的人驾驶或带学徒,被甲方发现,每次罚款5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自负。
4.乙方对随车工具、三角木、灭火器、线路牌和各种行车证件等,应随车管理好,不得遗失,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5.乙方收班时,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方停靠。同时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塞好三角木,防火防盗,以防不测。
6.因疏忽,造成车辆缺水、少机油,前变速箱,后车箱缺油,发生的机器故障,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无故自行停班,罚款500元。
8.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安排,不得私自调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度,违者一次罚款50元。
9.有下列任何一条违约行为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除合同,所交风险保证金不予退回:
①不服从调度者。
②不参加车队安全例会的。
③损害车队经济利益,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态度恶劣,与管理人员大吵大闹者。
④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
10.工作不负责或积极性不高,甲方有权辞退。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____(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7篇
设备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月日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设备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1、1、租赁设备名称:___
1、2、设备的规格型号:__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服务范围2、1、甲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对于乙方的工程质量,材料及其它损失无连带责任,不负责任何赔偿;
2、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设备仅限于在_区域使用。
2、3、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设备用来运输的货物包含。
第三条、租赁价格结算方式:
3、1、租赁价格。
3、2、结算方式:根据乙方使用设备实际情况,乙方为甲方充值油卡相应油费以抵运费,充值油卡后若有剩余未结清运费,每季度末乙方按照未结清运费的50%结算给甲方,剩余未结清部分,年底一次结清。
3、3、其他。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租赁设备给乙方,甲方只负责设备的出租、设备的调度。车辆如果不服从甲方调度,第一次罚款200,第二次罚款500,第三次停运一周,三次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5、2、乙方在设备租赁、使用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的完好;并且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用承担责任。
5、3、乙方只能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设备,不得超范围使用。
5、4、乙方租用甲方设备时,必须保证甲方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损坏,需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5、其他。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时,可以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2、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传真、信件及补充协议等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6、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本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钱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本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愿租赁甲方豪沃牌货车。车牌号为:
二、租赁期限:暂定一年()。协议生效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风险担保金40000元。
三、租赁费用:¥6000元/月(大写:陆仟每月)每年减免两个月,每月租金。
四、付款方式:乙方在接收车辆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乙方租用不到半年的扣风险担保金总额的100%,到半年以上的扣风险担保金的50%、本协议到期后乙方须保证车辆完整无损归还给甲方。
六、其他约定:
1、甲方提供出租车辆,行车的相关手续必须齐全。
2、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油耗、修理费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全部承当。
3、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承运的各种物资,无国家违禁品,否则,因此而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并还应支付甲方的间接和直接损失费¥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4、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事故,其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同时,另行支付甲方间接和直接损失费¥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5、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车辆给甲方,如需继续租赁,则另行协商租赁的相关事项。
6、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造成损坏的,承租方应当修复原状或赔偿应和原车一样。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9、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本4甲方:
乙方: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本着双方自愿联营合作的原则进而达成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挂靠项目:
1、甲方:以服务为手段,提供营运手续,营运手续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以车辆为实质资本,为租赁营运提供生产工作,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将车辆营运手续租给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
方在上述事宜中,不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关系;
3、如果乙方车辆不再租赁甲方,甲方积极办理乙方的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费用由乙
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
1、乙方需将车辆落户到甲方,并承担期间一切费用,运输收入由乙方收取,经营过程
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有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若同时因
此造成甲方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3、乙方必须按规定对车辆及相关手续证件进行年检,并按规定参加人身、车辆及第三
者和货物各种保险,如不遵守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4、乙方驾驶员必须按甲方要求营运,必须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和法制学习,营运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同时因此遭成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四、挂靠费用
1、乙方以其自有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为条件作为挂靠费的支付方式。
2、回单结算时司机必须凭运费80%的过路费及油票结算,否则不予结算运费。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限期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2、协议期满,续签协议。如不续签,车辆需在协议期满前过户到乙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后挂靠车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协议期满,过户之前,租赁车辆给第三方及自身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若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时间: 时间: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8篇
所幸,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物流企业开始重视这一问题。据悉,交通运输部已经为此与公安部、工信部召开了联席会议,有望推进双挂等模块化运输。
由于受车辆长度、车辆总重的限制,双挂、汽车列车等先进运输模式在国内根本不允许上路,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公安部,理由是影响安全。
拿什么来说服他们呢?还是靠事实来说话吧,当然,事实需要实践数据的支撑。新疆天顺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就想先吃个螃蟹,他们拟开通雅-磁公路甩挂运输节能减排三挂货车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三挂列车项目”),计划提供一个为行业发展积累宝贵经验的平台。
天顺公司选择的试验场地也是得天独厚的。新疆哈密雅-磁公路于2008年国家以三级公路标准修建完工,总长118公里,主要用于矿山运输车辆运行,道路平直无急弯或陡坡,路况很好。
据了解,天顺三挂汽车列车项目运作时间长(雅矿开发预计需60年时间),运量大,年计划运输量220万吨(日运量约6000多吨,至少需载重30吨的车辆约200车次),如使用三挂列车只需要60~80车次。另据测算,三挂列车运行对公路及桥涵的压力明显低于普通矿山运输车辆。
“三挂列车”突破两点法规
天顺公司谋划推进的“三挂列车”项目,需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点规定。
第一点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文件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应超过55吨。
经调查,天顺公司拟采用的三挂列车每节车厢车货总重约为40吨,三节车厢和车头自身重量加起来在120吨以上,大大超过了公路和桥梁载重标准。但是该车每节车厢只有3~5轴,单轴载重在10吨以下,符合标准,只是总重有所突破。
第二点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经核实,天顺公司所采用的三挂列车三节车厢长度达25.9~31.6米,再加上车头,明显超过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中的限值(不能超过18米)。
该项目所选择的路段,所经地区是哈密矿区,极少有社会车辆经过,所经车辆基本上都是天顺公司自己的货运车辆,路况良好,加上车辆自身安全可靠,虽然超过限制,但实际运行起来完全没问题。
在国外,像天顺三挂列车这样的长度和重量,根本不存在超限、超重等问题,他们有明确的道路通行许可证,而在国内却是所有公路一律不准通行,很多企业质疑:十年前制定的法规还能够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吗?
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如果使用传统运输方式,按每运输30吨,需耗柴油约118升,每吨耗油3.37升;如果使用三挂列车,按每90吨,需耗柴油120升,每吨耗油1.33升;平均每运输1吨节约2.04升。
按年全部计划运量的1/2使用三挂列车运输,年节约柴油224.4万升,减排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达7597.29万吨。如使用天然气车(LNG或CNG)其减排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达到151945.57万吨。
说明:1、列车总长以VOLVFM12进行计算;2、转弯半径因无具体的主机转向轮转向参数以及列车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等因素,所提供的数据仅是大概的理论数据,与实际会有差距;3、所运输的介质比重按2.5t/m3计算。
对比可以看出,公路列车对公路单轴压力最小,该段公路及桥涵会因使用公路列车而减轻压力,得到保护。可见,公路列车只要控制在允许装载范围内,压强就小于普通车辆。
天顺公司负责人认为,开展三挂列车运输,将对该类运输起到一个示范和推动作用,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运输效能,促进企业向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
此外,为配合天顺公司开展项目,新疆新捷燃气公司已在哈密建立了加气站。因此,天顺在选用车型时,将选用燃气汽车。并将根据该地区的有利条件及该项目的运输特点,在开展三挂列车运输的同时开展甩挂运输,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能。
“五大承诺”解后忧
在筹划三挂汽车列车试点的过程中,天顺公司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其中路政部门的担忧最为明显——三挂列车会对路况带来很大伤害,对此,天顺公司做了充分准备,作出相关承诺,来解决后顾之忧。
天顺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在选用的主车中加装缓速器,对挂车采用双回路制动系统,对车辆及驾驶员采用GPS跟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保证安全运输。
2012年8月,天顺公司成功中标雅矿公司磁海至雅矿矿石(铁原料)运输项目。该项目的启动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增加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
所以,天顺公司将雅磁公路作为公路列车试点,掌握必要的数据,为行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为解决后顾之忧,天顺公司特作出五大具体承诺:
第一,自同意、批复之日起,在雅磁资源专用公路道路使用的公路列车,属天顺公司管辖车辆。
第二,天顺公司要加强本企业所属车辆的管理,规范操作,遵章守纪,确保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天顺公司在履行约定的同时,承担雅磁资源专用公路雅-磁公路三挂列车试点试验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第三,天顺公司雅-磁公路甩三挂列车只许在雅磁资源专用公路的道路使用。
第四,在雅磁资源专用公路的道路使用的三挂列车试点项目试验车辆,天顺公司负责雅磁资源专用公路的部分养护维修。
第五,在雅磁资源专用公路的雅-磁公路三挂列车运行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履行管理职能,天顺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天顺公司简介
天顺公司是提供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型供应链服务商,主要从事于大宗货物和大件货物的第三方物流业务,并从事于相应的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经营及物流金融监管等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供应链方案设计、物流、供应链流程管理、仓储、采购、分销、物流监管等在内的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型供应链服务。
大宗物资运输是天顺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根据新疆石油天然气、煤炭、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发展对物流运输服务需求,公司积极为中国石油、中国神华、中国石化、中粮集团、天山股份、金风科技、华电集团、青松建化、紫金矿业、西部钻探、特变电工、八一钢铁等大型中央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
制造业物流服务也是天顺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天顺公司积极为金风科技等上市企业提供高品质的制造业物流服务,根据金风科技风能项目发展需求,完成了新疆、甘肃、山西、陕西、青海、云南、北京、河北、内蒙、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江苏、广东等地的风能发电配套大型设备运输。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充当的角色主要有:纯粹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角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充当的角色不同,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中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人投保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托中国外运集团国内外网络支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海陆空货运代理以及仓储、陆运和综合物流服务,同时还开展如展会运输、液袋包装、罐箱运输、代理保险等业务。公司成为中海、中外运集运、韩进海运、现代商船、阳明海运、马士基、美国联合航空、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船公司以及航空公司的主要代理,属于纯粹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这类公司只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向交通部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也可以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提供货运代理方面的服务。
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是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经营企业(NOC-NV01493),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编号 00019679),建立了以海运为主,结合内陆运输仓储、报关服务的现代化物流运营体系。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不一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CRIMT)是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CRCT)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业务基本上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国际(海铁)联运业务、国内物流业务、互使箱业务和自备箱经营业务等。
一、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或收货人直接向承运人索赔,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国际货运公司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指示。纯粹代理人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不能进行双方代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纯粹代理人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案例1:托运人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 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始发站):PARIS(巴黎);Airport of Destination(到达站):SHANGHAI上海;No of Pieces(件 数 ):25;Gross Weight(毛重):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申报运输价值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处理信息):KEEPCOOL(保持不热)。并指定由当日最早班机出运。航空公司由于工作不慎造成货物OFLD(OFFLOADED,卸下,拉货),发现后改配当日晚班飞机出运。到目的港又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货物存放冷库保存,第二日收货人办完清关手续提货时发现该批胆固醇已经全部变质。
收货人应通过航空货运代理人向承运人航空公司索赔。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位于法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华沙公约》。按照公约,货物在承运人航空运输期间,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该票货物在目的地航空站内因航空公司地面人员的过时发生货损,属于保管期间。因此,航空公司应该在收到货主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赔偿。货物的损失属于全损,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4850美元,承运人应按照货物申明价值赔偿。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的纯粹代理人,办理提货、接货、报检报关仓储、转运分拨和短途运输和记录货物的残损、短缺、灭失情况收集证据、协助收货人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在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货运的商务记录,到时凭此向相关责任人-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二、无船承运当事人身份的责任—运输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代理人或契约当事人。第一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国际货运代理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但当货代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货代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人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运送货物,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货代将承担运输中货损货差以及延迟交货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在收取报酬方面,赚取运费差价,被认定为当事人,货运代理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1: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2: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少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三、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签发的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要确定是在那一段发生的,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段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香港某出口商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个集装箱的货损是否负责?如果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
四、货运代理承担合同责任——标准合同纠纷
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二款规定: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客户义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有关责任保证、费用、公司免责、责任限制、通知、保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这类纠纷特点:违背了标准合同中的要求,货运代理要按照标准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康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确条款规定,货运代理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船舶抵港后,由于火车车皮未能及时办妥,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及时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代理賠偿储运过程中货物损失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价变化的损失。虽然该货运代理从事的是纯粹的代理业务,组织安排货物运榆,按所安排货物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即几千元人民币,但由于他们缺乏经验,以当事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定有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的保证条款,致使必须承担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货运代理虽然只收取了代理费,但由于是运输合同协议的当事人,违反了协议订明的货物抵达时间的保证条款,故对货物迟延所产生的责任要承担责任,同时对货损货差也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货运代理以“混合”身份出现时承担的责任。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1]牛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8P44.
[2]张莉娜,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
货运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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