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
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
盈利。
第五条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 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 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面向0-3周岁婴幼儿及家长开放的“亲子园”按学时收费,每学时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有校办园的学前班执行本校幼儿园无午休日托班的收费标准。无校办园的省级实验小学、市级实验小学分别参照一类园和二类园的标准执行;其它小学的学前班参照合格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编班。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每班人数超过40人的,每超过5人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10%。同时鼓励小班化、规范化办园,对每班人数低于30人的,每少
5人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15%。
第十二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如面向社会招收幼儿的,可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收费。对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入托,其家长负担部分的收费
标准,由各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日托班幼儿园因有特殊情况的家长申请,需短期安排延时照料留园幼儿的,可比照收费,按规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以实际留园天数(或小时)计收。为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正常日托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不留园的幼儿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保育教育费在期初注册时,按学期一次收取。对延期入园和中途转入的,按实际在园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计收费用。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质量、成本和生源状况及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所在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且在一年内保持稳定。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
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请示。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申请表。应当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如申请制定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当地和邻近地区同类园的收费水平等;
(三)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等;
(四)报送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和监审资料。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成本调查表》,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测算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及其数据来源资料。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生均成本及其构成要素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附报与成本核算
有关的财务资料和成本监审报告;
(五)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构成项目:
(一)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
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费用:包括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低值设备(未列入固定资产部分)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物中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0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0年;专用设备中的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计算机5年;一般设备中的交通设备10年,家具、办公设备、声像资料8年。折旧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计算折旧的房屋不包括租出租入房屋和已出售
给教职工的住宅。
灾害损失、事故、兴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成本。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园净收益提取25%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按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掌握,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统一独生子女入园费报销标准。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并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300
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
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特殊群体的资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因灾病致贫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可凭有关证明向公办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当按所在地合格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照顾。减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求取得回报、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
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办园资格许可证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审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应当持《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民办非企业法人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各幼儿园申报等级,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当地教育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组织评审后确定。办园等级升、降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都应当按照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格式,在招生简章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费政策、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
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价费[2004]62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 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 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 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 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 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 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 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 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 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 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
按规定使用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 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 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
关于举行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有
发布时间: 2012-04-24 10:09:48 作者:玉玮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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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政府定价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在郑州市新世纪大厦举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方案内容
对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拟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为三档设置:第一档按照覆盖 80%以上(考虑季节因素)居
第二档按照累计覆盖 95%以上居民用户的生活用电量确定,电价提高 0.05 元/千瓦时;第三档电价提高 0.3 元/千瓦时;对城
/月免费用电基数;对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平均幅度调整。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消费者(18 名):王坤峰、张凌霄、庞国胜、王保全、高华、魏甲虎、谭敬涛、吕文修、汪绍臣、马永强、罗晓鹏、彭 军、郝萌 经营者(5 名):郭爱民、姜新政、刘发展、代鑫波、练书礼 其他利益相关方(1 名):蒋文军 专家、学者(5 名):王珏、何晓峰、盛见、温国兴、胡起宙 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6 名):李福生、夏旭、吴照东、陶成川、高学峰、赵玉海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 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 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 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 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 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五条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 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应获得相应许可;
(四) 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五) 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 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六)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七)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认定评价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 (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具体承担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 认定机构应:
(一) 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 用于指导和规范认定工作;
(二) 根据行业和再制造产品特点, 选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 参与实施认定工作;
(三) 规范实施认定工作, 出具认定报告, 并对报告负责;
(四) 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 不得从事认定范围内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再制造产品认定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 应完成文件审查, 并编制文件审查报告。
(二) 文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 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 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时, 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在结束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结果发布与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查, 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认定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 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标志基本式样见附件) 。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 企业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取消其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第十五条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收费办法 成本分担 成本核算 收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03-0012-03
【作者简介】王海英,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副教授。江苏 南京 210097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前不久,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园、民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限定了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范围,并对严格禁止的两类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文件的出台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名目繁多的幼儿园收费乱象有所缓解,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收费办法》中还有一些不明晰的细节。本文就《收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自己的看法,并求教于有识之士。
总体而言,《收费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收费办法》未突出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根本原因,未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幼儿园收费中的各种乱象是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结果,更是政府责任长期缺位造成的。学前教育中的入园难、入园贵不是简单区分了公、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后就能得到解决的,“国十条”中所倡导的“政府主导”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延续。规范收费、强化管理只是政府的治标行为,真正化解幼儿园收费乱象的治本之策是加大政府投入,提升政府公共资金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比例。
在上海市出台的收费办法中,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文件特别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政府责任的到位与强化意味着家长分担比例的缩小,也为幼儿园收费乱象消失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任何国家,没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就不可能有相应的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任何方面都是以适当的财政支持为基础的。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到位需要的是投入到位、监管到位。
第二,以办园性质作为区分依据,忽略了办园质量这一根本要素
三部委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三大目的:规范收费、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然而,如何才能规范收费,如何才能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保障儿童公平的受教育权,最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收费办法》中,文件只是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民办幼儿园两极化的思维方式划分收费标准,因循的是一种典型的单线思维。不仅《收费办法》如此,上海、江苏、湖南等地方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也大抵沿袭这条划分思路。
公、民办幼儿园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便于管理的,但同时它也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现实中幼儿园的类别状态,不可能简单地区分为公办、民办。在公办园中,有的可以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也有完全自收自支的;在集体性质的幼儿园中,有的需要上缴管理费和房屋租金,有的只需要承担教职工的工资;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有高档民办园、也有普惠性民办园,等等。对那些“非公非民”的幼儿园而言,采取何种收费标准是恰当的呢?二是根据幼儿园的类别来确定收费标准易导致学前教育中的更大不公平。在《收费办法》中,文件规定公办园、民办园的保教费各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包括不同的成本项目,这种收费方式实际上是对既有不公平体制的默认与强化,是在已有的制度不公平基础上制造新的不公平。
市场经济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优质优价”,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根本因素不是其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别,而是幼儿园自身的办园质量,是为幼儿可持续发展所能提供的条件。如果幼儿园能提供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服务,那么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可以按其质量成本来收费,家长可以根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与质量偏好来加以选择。当然,必须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提供优质教育、且获得政府大量投入的公办园而言,政府的投入方式要作更为理性的设计,使财政投入更为公平、合理。
第三,注意到了“成本分担”,但并未对政府与家长的分担比例进行原则性说明
在《收费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对公办园、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着明确的成本分担思想。如在第七条中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中则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这两条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分担的思想。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只是极其笼统地表达了政府分担的思想,并未对政府在发展公办园、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中的具体承担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有关学者对河北、安徽、浙江三省25县抽样获得的591所幼儿园数据得知 :如果分析全部幼儿园,政府对其成本分担比例均值不足30%;如果只分析公办园,政府的分担比例均值不足40%;如果只分析获得政府拨款的公办园,政府成本分担比例大约为60%。事实上,对民办园而言,办学成本是完全由家长承担的。对于那些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园而言,政府分担的办学成本也极其有限。政府分担比例的不足势必会促成家长分担比例的上升,直接导致入园贵。《收费办法》如果只是限定幼儿园的收费范围,没有明确政府、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就极容易推卸责任。
第四,未把“成本核算”作为各类幼儿园收费的核心前提
对幼儿园进行收费标准确认,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进行价格测算,以使其价格与价值相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格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决定 。撇开政府的有条件投入不谈,倘若所有幼儿园凭借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那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取决于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和老百姓的入园需求之间的对比关系。
但《收费办法》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办园性质与园所类型来加以区分的,公办园依据的是政府指导价,民办园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园采用的是三方协商的备案价。这一定价方式与质量无关,也与供给与需求的对比关系无关;二是即便按照办园性质进行收费标准的分别确认,《收费办法》也未进一步规定公、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的确定条件,强化各类幼儿园的成本核算意识,细化以质量为标准的成本核算的基本项目与计算方法。
而且,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有质量的幼儿教育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必须要运用价格手段,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来扩大资源供给量,平抑供求关系。但无论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市场秩序,幼儿园“按质论价”及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定价方式必须在收费办法中加以明确。
第五,《收费办法》未提供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
在颁布的收费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公办园还是民办园的收费标准都采用模糊处理法,交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收费细则。幼儿园收费标准受制于很多变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收费标准实际上是这五个要素的函数关系。三部委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时,可以提供一个函数公式,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长收入水平、政府投入状况、质量水平提供不同的函数系数,使得各地在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时有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参考数据。
在香港的幼儿教育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提供的便是一个简单易行的计算公式,幼儿园在进行学费减免与学券资助时只需要将一些相关变量代入公式,便可得出每一个不同家庭幼儿的不同收费标准。内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可以根据中国各地的情况将每个要素划分出不同的等级,赋以不同的系数。地方政府的研究力量相对薄弱,但中央政府可以借助全国的研究团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而建立收费标准的函数模型,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科学化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除了这些相对突出的问题外,《收费办法》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漏洞。如熊丙奇指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描述,是‘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那么,是不是这些费用不与入园挂钩,就可以收取呢?这似乎给收取类似费用留了一个口子。” 此外,人民日报观察员张铁也撰文质疑《收费办法》能否终结幼儿园“中国式收费”。网络论坛上的质疑则更多围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式智慧,追问赞助费、兴趣班费禁收的可能性,以及仅仅通过每年开展的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12358”举报电话、取缔收费许可证来提升治理执行力的可能性。
作为全国性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文件更多只是概念性的表述,缺少操作性步骤,尤其对于收费标准这一核心要素的模糊规定和原则化表述更是如此。如果收费办法只是“顶天”的一些抽象性规定,而缺少“落地”的一些机制性措施,《收费办法》也会像教育领域的其他文件一样流于形式、止于表面。在学前教育亟待发展、亟待规范的今天,一部实实在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幼儿园中的收费乱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前教育的专业品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各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任务便显得非常重大,对各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政治智慧也是一个考验。
【参考文献】
[1] 虞永平.合理收费助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2-01-20.
[2] 宋映泉.不同类型幼儿园办学经费中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及投入差异:基于3省25县的微观数据[J].教育发展研究,2011,(17).
[3] 张振华,王寰安.学前教育收费的定价研究述评[J].价格月刊,2010,(11).
[4] 熊丙奇:遏制幼儿园违规收费必须落实相应机制[EB/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dxsx. html?tj=1.2012-01-06.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民办)、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部分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类别(优质园、标准园、普通园)核定全额拨款幼儿园简托、半托、全托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全额拨款幼 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六条 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七条 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八条 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
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 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地规定),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同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 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沪府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
—1—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这三个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2—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教育局会同同级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全市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3—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制订,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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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变动。
由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制定本区(县)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收取。其中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结算。
第十五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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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许可证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审验。
第十八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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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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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費、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是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二是提出了幼儿园收费审批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制定成本列支范围等要求。三是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四是规定了幼儿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幼儿园收费政策落实?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二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问: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有何特殊收费政策?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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