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循环经济范文
海洋循环经济范文(精选8篇)
海洋循环经济 第1篇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的海洋循环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不仅是实现沿海城市的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合理地开发海洋、保护海洋上的资源,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对辽宁海洋循环经济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理论体系也没有得到一定的完善,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辽宁海洋循环经济,总结出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并且提出一些促进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文章主要对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
[关键词]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以海洋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海洋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为主要的核心部分,通过“海洋资源产品海洋资源再生”这一过程,最终实现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看我国辽宁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那么如何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于海洋循环经济的研究方面,我国主要从理论的探讨、评价以及发展模式出发进行研究,我们以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例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海洋循环经济 第2篇
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由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布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而海洋循环经济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海洋经济发展的全新模式,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要遵循三个原则:减少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总的来说,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分为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三个方面,这也是海洋产业结构的三个重要体系。我国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主要是根据临海区位这一发展优势,把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作为重点,最终形成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是保证辽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2.2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海洋循环经济 第3篇
1. 海洋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 (recycling economy) 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 (closing material cycle) 经济的简称, 它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 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 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其核心内涵是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遵循“3R”原则, 即减量化 (reduce) 、再使用 (reuse) 、再循环 (recycle) 原则。
海洋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经济学》主编朱坚真认为, 海洋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海洋资源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新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 它通过“海洋资源产品海洋资源再生”过程, 实现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 使沿海社会经济系统中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废弃物, 其特征是海洋资源的低投入、高效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的低排放, 从而根本上缓解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及沿海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1]。在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同样遵循循环经济的3R原则。
2. 海洋生态安全。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 国内学者张素君认为它是指以“海洋生态”代表的事物所处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平安的, 是受到保护、没有危险, 或者说暂时不会受到危险威胁的。张珞平认为, 海洋环境安全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 我们应考虑海洋环境安全, 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2]。综上所述, 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海洋生物组成的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 海洋生态系统内部以及人类与海洋生态系统之间保持着正常的功能与结构[3]。
二、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安全建设关系
1. 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是海洋生态安全建设的前提和途
径。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海洋生态安全建设的基本条件和必然选择。蔚蓝色的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和重要资源,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但是当前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却是危机四伏。从总的变化态势上看, 2009年, 中国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698万平方公里, 比上年增加7.3%。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缓解, 监测的18个生态监控区共21个近岸海域生态系统中, 约76%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呈现出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河口产卵场退化丧失或改变等, 近岸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环境污染、生物入侵和生物多样性低等主要生态问题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依然沿袭依靠资源消耗实现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 则会不断加剧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的恶化。推行海洋循环经济, 依据“3R”原则尽可能的减少海洋废弃物的产生, 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实现海洋资源的循环发展, 才能实现海洋生态安全建设的新发展。
2. 海洋生态安全建设是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海洋孕育着一切生命, 人类的诞生和发展离不开海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人类也越来越多的依赖于海洋。但是, 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 人类中心主义的生产观和形而上学的技术观的盛行导致当前海洋生态平衡遭受到了巨大破坏。至此,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提出了海洋生态安全的理念。海洋循环经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根据“3R”原则, 从源头上控制废弃物的产生, 实现“减量化”;在过程控制上执行“再利用”原则, 尽可能延长资源的使用周期, 避免原料过早成为废弃物;在输出端控制上“再循环”。海洋循环经济这种“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的反馈式闭循环系统的构建最终都是为了建设一个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海洋生态平衡, 构建和谐的人海关系。因此说海洋生态安全建设是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3. 互为条件, 协同发展。
海洋循环经济与海洋生态安全是海洋生态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子系统, 二者协同作用是复合系统有序演化的客观需求。根据协同论 (synergetic) 观点, 协同是事物之间、系统或要素之间保持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4]。协同作用是指诸多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5]。复杂系统的子系统或要素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是系统有序结构形成的内驱力, 千差万别的自然系统或社会系统均存在着协同作用。因此, 海洋生态社会经济复合系统具有协同作用。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是由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协同作用决定的, 协同作用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反之, 就会造成整个系统内耗增加, 内部各子系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致使整个系统陷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因此, 在整个复合系统下, 只有重视海洋循环经济与海洋生态安全的联系性, 注重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 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协同作用, 推动系统的自组织。
三、现状分析
1.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2009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 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 964亿元, 比2004年的12 841亿元大幅增长约1.5倍,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53%, 比2004年的3.9%大幅提高5.63个百分点。中国海洋渔业和盐业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 造船业产值世界第二, 商船拥有量世界第三, 海洋经济发展自本世纪初开始进入了快速成长期, 已位居世界沿海国家中等偏上水平。中国海洋生物技术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特别是海水繁殖和养殖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中国海洋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的结构比例由“七五”初期的51∶16∶33, 优化升级到2004年的30∶24∶46, 2009年显著提高至5.9∶47.1∶47。当然, 当前的海洋经济发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如中国海洋生态安全立法不健全, 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 海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海洋科技总体水平较低, 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
2. 中国海洋生态安全现状。
目前中国海洋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大多数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受损, 生物多样性减少, 海洋生态灾害频发, 海洋荒漠化, 海洋渔业资源减少, 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过度导致的资源多样性减少。海洋生态危机不断加剧, 威胁着全球生态系统。第一, 海洋渔业资源面临衰退。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对人类开发海洋渔业资源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 还能够提升开发量的渔业储量只占24%, 52%的渔业储量已被完全开发, 不能再进一步加大开发力度。人类过度捕捞以及有害渔具的大量使用, 导致经济物种资源严重衰退。第二, 陆源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现代工业生活直接或间接进入海洋的废弃物和垃圾, 已经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 因此造成大量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蓄积, 形成局部海域污染严重的局面。据统计, 中国270个排污口设置在海水增养殖区邻近海域, 70个排污口设置在风景旅游区邻近海域, 多数功能区的水质劣于国家标准, 处于极差和差的等级比例分别为36%和22%。排污口附近养殖区环境退化, 养殖生物受到极大影响, 海产品的食用安全风险加大。排污口附近的旅游风景区、海水浴场、港口环境恶化趋势严重。第三, 溢油事件致使部分海洋生物濒临灭绝。根据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洋灾害统计公报显示, 2004年统计到中国近海重大溢油事件为5起, 2005年这个数字到了16起, 同比增长2.25倍, 即225%。2011年6月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泄漏的石油漂浮在海面上形成的油膜可以直接导致海洋生物窒息死亡, 同时对周边的海洋渔业、养殖业是毁灭性的灾难。有毒物质进入海洋生物食物链, 不仅不利于海洋生物, 同时也会间接影响到人类自身。
四、几点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要不断制定综合性的专门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 同时,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 要将各级政府、公民在海洋生态建设中的责任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上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对于各种破坏生态环境, 违反海洋生态法律的行为, 不仅仅要经济处罚, 还要结合行政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还要结合刑事处罚严格执行。
2. 建立海洋绿色GDP核算体系。
绿色GDP是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考虑了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影响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 即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GDP中予以扣除[6]。目前的海洋经济发展评估体系中, 往往忽视了对自然资源造成的稀缺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因此, 建立海洋绿色GDP核算体系, 对我们在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更加正确、真实的评估利益得失, 反映当前的发展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3. 加大科技投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海战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以科技突破来推动循环经济建设与发展, 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我们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和海陆共享的循环经济技术, 在此基础上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海洋循环经济技术。重视海洋循环经济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 提升海上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参考文献
[1]朱坚真.海洋环境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144.
[2]张珞平, 洪华生, 陈伟琪, 等.海洋环境安全: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观点[J].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 (8) :254-256.
[3]杨振姣, 姜自福, 罗玲云.海洋生态安全研究综述[J].海洋环境科学, 2011, (2) :287-291.
[4]魏宏森, 曾国平.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5:315.
[5]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5:6.
海洋循环经济 第4篇
《企业文明》:十八大报告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其中拥有强大的海运业是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哪些重要的战略意义?
李绍德: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谁拥有了海洋,谁就拥有了未来。由于陆上资源约束的日益严重,海洋正在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点,各国都纷纷将视线转向海洋。就我国来说,一方面,我国经济是高度融入全球经济的外向型经济,对海洋资源、海洋空间的依赖程度大幅提高。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海洋权益也受到空前的挑战,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保障,以提升我国的海洋综合实力及国际竞争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文明》:人们说建设“海运强国”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样吗?
李绍德:是这样的。海洋经济产业群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化工业等传统产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水利用业等新兴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包括港口物流和海运)、海洋旅游业、海洋文化业、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公共服务业等服务产业。而海运业是海洋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代历史来看,“强国离不开航权”,由于海运业承担了2/3以上的国际货物贸易运输量,葡、西、荷、英、法、德、美、日等世界强国的先后崛起,都离不开海运业的支撑。尤其是在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今天,海运业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于我国来说,海运业承担了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对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6%、铁矿石对外依存度超过60%的情况下,海运业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不可或缺的战略性服务产业。强大的海运船队在和平时期可以从事贸易运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战争期间,可以作为后勤和后备役船队,服务国家军事安全,对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企业文明》: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方面您具体有哪些建议?
李绍德:一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平台,应采取特殊的政策支持。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纳入国家战略,对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海运是国际竞争的产业,各国(地区)都高度重视本国海运业的发展,扶持本国有条件的港口城市争当国际航运中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除了要与传统的伦敦、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航运中心竞争外,还要面临以韩国釜山为代表的周边港口城市的激烈竞争,要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是上海市的地方或区域战略,而是国家战略,对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将其作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国家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并充分整合江浙的资源。
二是建议成立国家海洋监管总局。加强对海洋经济的科学规划与综合管理,统筹海洋产业的结构优化与布局,理顺海洋的管理体制,由专业化的分散管理逐步向集中管理过渡。
三是建议国家在上海试行自由港。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政策创新,批准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园区,真正实现“境内关外”,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同时,实施区港联动,将洋山港区和外高桥港区建设成为自由港区。
四是支持海运企业的发展,扩大中国船东承运国货比例。明确规定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政府采购物资、军事物资、对外援助物资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信贷项目的物资均由国轮承运,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中国货主企业对关系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进口大宗物资,如矿、油、煤、粮等在对外贸易中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海运权益,以逐步提高中国船东承运国货的比例。
五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有骨干企业调整船队结构,加大财政税收对提前淘汰老旧船舶的支持力度,提高船队技术水平,促进节能减排。
《企業文明》:没有稳定的海员队伍,建设“海运强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海洋强国”就更无从谈起了。那么,有关提高海员社会地位的提案建议是怎样的呢?
李绍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运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广大海员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海员的社会地位和相对收入却在下降,导致职业吸引力明显下降,海员、尤其是高级海员流失严重。海员队伍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力量,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第一资源。因此,我建议国家出台切实措施,提高海员的社会地位。
《企业文明》:海员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性流动的高危、高风险职业。那么,海员工作的特殊性又是什么呢?
李绍德:第一,海员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工作的艰辛性。海员长期在海上工作,经常面临海上恶劣天气的威胁,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而且远离家人,需要一种与众不同的奉献和牺牲精神。由于常年离家,长期工作生活在封闭、单调的环境,海员的心理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
第二,海员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工作的危险性。除了恶劣天气外,海员还经常面临海盗的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2年的五年间,全球共发生海盗袭击事件1 880起,劫持船舶221艘次,人质4 507人。仅索马里海盗就袭击船舶859起,劫持船舶180艘次,人质2 333人,其中遇害或者失踪52人。
第三,海员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工作责任的重大。海员是一个小众群体,根据有关统计,我国海员约65万人,从事国际运输的仅约30万人,但海运承担了我国85%的外贸运输任务。一艘1.4万标准箱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只配备20多名海员,但船舶造价高达10亿元人民币,所承载的货物价值更是超过10亿元人民币。海员,尤其是以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为代表的高级海员承担着非常重大的经济责任,对于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海员工作的特殊性也体现在海员是一种高技术职业。不同于煤矿井下岗位,从事国际运输的海员不但要精通相关技术,还要精通英语。尤其是三副以上的高级海员普遍都有大学以上学历,船长则需要十年以上、五级职务的海上工作经验,并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和国家考试才能担任。
第五,海员工作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较少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海员们常说:“团聚时的温馨、家的安稳都不属于我们。在船上一年少说做8个月,如果在船上干30年,与家人在一起的时间不超过10年。”由于长期在船上工作,海员使用文化、医疗、娱乐、公共交通等社会公众服务的机会明显少于其他人群。
海员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特殊职业,向来备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也是该组织专门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唯一职业。于2013年8月生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其根本内涵就是让海员体面工作,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船员的工资收入。世界上多数海运发达国家都对本国海员实行较大幅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据了解,瑞典对在船上工作获得的收入可享受特殊扣除额以及税收抵免;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完全免征海员所得税;英国对年度内离开本国在外航行超过183天的海员,免征个人所得税;日本只对海员在陆地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海上发放的补贴不予征税;荷兰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船公司,减免其所属海员应征税额的38%;香港地区规定海员年度内在本地停留时间累计不足60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文明》:对此,您具体有哪些建议呢?
李绍德:具体有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加大对海员群体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关心海员的心理健康。在中央主流媒体开辟《海洋》《海员》等专栏,促进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关注海洋,了解海员对国家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树立海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海员的从业自豪感。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大中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加大对海员的培训力度。由国家有关部门出面,建立完善的海员心理测试、评估、治疗和康复系统。
二是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免除海员个人所得税或将海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升到17 500元/月,维持2005年12月以前船员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与普通人群5倍的倍率关系。
三是如第2项建议有难度,则建议国家对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高级船员和其他技术业务骨干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企业文明》:最后,《关于从严从重从快加强食品安全、取信于民的提案》具体有何建议?
李绍德: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八项规定”的要求,以党风带民风,建设“幸福中国”从抓放心食品开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信用体系、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
一、建议组建成立更具权威的食品监管部门,授予监管处置权力,纳入向全国人大述职范围,将食品安全监管由分散监管转为集中监管。在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前,建议大力强化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的作用,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和责任,统筹食品安全领域相关监管工作,在多部门协调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进一步理顺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做到不重复,不缺失。
二、建议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加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清理、修订现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尽快修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质量和生产、加工、销售过程。
三、建议加大媒体监督,从严管理,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有不良记录者不能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老大难,不是问题难,而是执行不力,难落实。例如:酒驾这个老问题,经过抓典型、媒体公开、加大执法力度,应该说成效显著,得到广大群众的赞同。为此,要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可追溯体系,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处置与问题、责任的准确认定。
四、建议集中掀起食品安全风暴,取信于民。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借鉴抗美援朝时期,中央政府对卖过期失效和伪劣带菌药品给志愿軍,造成部分战士致病、致残、甚至死亡的上海大康药房资本家王康年判处死刑的做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参与者从严处罚,施用重典,“该抓的抓,该杀的杀”,对知情不报者应以包庇罪论处,以保持对不法分子强大的震慑力,使不法分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
海洋循环经济 第5篇
与陆地资源相比较,人们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缺乏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企业对海洋循环经济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因此,要加强对辽宁海洋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加强人们对海洋资源的忧患意识。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加大对海洋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政府和一些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主的经济利益的发展,同时要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人进行处罚。
3.2坚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强海洋管理
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坚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同时加强海洋管理。海洋管理部门要加强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作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不断地加强海洋管理基础性工作。与此同时,要制定并且完善相应的海上法律法规,出台一系列的海洋开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证海上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按照辽宁省的海洋功能区划,加强对海洋的规划管理,提高海洋循环经济各个功能的利用率。此外,要将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与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地对海上项目管理和环境进行评价,推动海洋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3对海洋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与完善
首先,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与改善,形成以六大产业为主的发展格局,并且发展成为推动辽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其次,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抓住传统产业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一些新兴产业。让传统产业的发展与新兴产业的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带动,可以把现代海洋生物产业的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突出海洋产业发展的优势。最后,善于利用海洋高新技术发展传统的海洋产业,实现海洋产业的现代化发展。用科技来带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4提高海洋循环资源的使用效率
在促进辽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实施“科技兴海”的战略,提高海洋循环资源的使用效率。首先,不断地开展海洋经济与科技相结合的活动,加强与海洋科技开发区的合作,实现海洋循环经济的科学化发展。其次,围绕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渔业、海洋制药等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对此进行重点把握,保证海洋产业的良好优化。最后,可以根据实际的布局需要,建立一些相应的科技兴海示范基地。此基地要变成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区域,并且把它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部分。
3.5建立适合于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
海洋循环主要指什么 第6篇
海上内循环指海洋面上的水蒸发成水汽,进入大气后在海洋上空凝结,形成降水又回到海洋的`局部水分交换过程。海陆间循环则包括海洋表面的水经过蒸发变成水汽,水汽上升到空中随气流运行,被输送到大陆上空,其中一部分在适当条件下凝结,形成降水。降落到地面的水,一部分沿地面流动,形成地表径流;一部分渗入地下形成地下径流。二者经过江河汇集,最后又回到海洋。
海洋循环和大气循环两大系统使地球表面趋于热平衡,是气候和气象变化的导因。一些环境污染物也会随着循环而扩散、稀释。
海洋经济海洋文化及其互动 第7篇
发布时间:2011-10-25信息来源:
编者按 中国海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海洋经济与海洋文化”于2007年12月17-18日在广东召开,170余篇论文参加了大会交流。本刊选摘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建设
刘曙光,赵 明,张 泳(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种以知识和信息流动为核心、将制度安排与国家技术经济实绩相联系的分析框架。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涵盖不同的海洋产业及海洋技术专业的创新活动,包括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处理、政府规制、国防安全等涉海机构及其活动,涉及到海洋环境的商业、非商业利用的多元协调。而全球气候变化、能源需求、海上贸易、食品生产及全球性可持续发展等对海洋技术开发、海洋产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及挑战。从国际经验看,海洋产业的创新与升级得益于海洋产业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创新关联、企业与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海洋产业集群的发展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需要政策的支持及科技的支撑;尽管诸多海洋产业集群处于自发状态,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及完善对海洋产业升级的支持作用正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海洋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海洋环境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海洋资源的公共性和动态性、涉海技术与产业的多样性、海洋服务与管理的多主体性和分散性,使得海洋创新体系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存在诸多难题。
海洋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
孙世芳,周 明(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循环经济是以物质、能量的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的一种物质闭环流动的经济运行模式。推行海洋循环经济可把海洋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海洋生态系统,更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把发展海洋经济、节约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融为一体。从现实看,海洋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动力,而循环经济更具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海洋循环经济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海洋产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从运行模式看,海洋循环经济须从海洋企业内部、海洋产业间、海洋与社会整体3个层面循环的合理构筑、梯次推进、相互协同进行构建。实践中应根据区域特点确定海洋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多向发展关联产业,构建循环产业链条,建立海陆一体化的循环经济协作机制。而全面推动海洋循环经济,须建立促进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管理平台和法律保障;并加大海洋科技投入,促进产学研交流及成果转化,提高海洋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水平和创新能力。
绿色海洋生产总值的核算
王 震,何广顺,王晓惠(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通过对海洋资源和环境进行评估、定价,绿色海洋生产总值可修正海洋经济指标,获得综合反映海洋经济运行状况和海洋开发利用效率的指标,充分反映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消耗、环境退化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性开发利用,指导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成本核算是指海洋经济活动过程中对资源耗减的实物量、价值量进行核算,资源范围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浅海滩涂资源、大陆架油气资源、海洋矿业资源、海域资源等,资源实物量包括各类资源的耗用量,资源价值量指所评估的海洋资源价值量的增减。海洋环境成本核算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环境实物量指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各种污染物、海域的海水质量状况,环境价值量主要指海洋污染治理成本、海洋环境退化成本;海洋污染治理成本可分为目前已经发生的实际污染治理成本、将污染物全部处理所需要的虚拟污染治理成本,环境退化成本指在目前的治理水平下,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功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但虚拟治理成本核算得到的仅是防止海洋环境功能退化所需的治理成本,并不是实际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而环境退化具有流动性、累计性、潜伏性,很难对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和分摊,这给修正海洋经济指标带来一定困难。
中国近海海洋-大气观测系统建设
闫俊岳,张秀芝,柳艳菊(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
海洋具有较大的热容量和较长的“记忆”,控制着全球气候变化的速率。未来10年应特别关注海洋在季节、年际、年代际气候变异中的作用,近海系统对自然变异、人类活动及全球变化的响应等海洋科学问题。为适应海洋气候变化的监测、诊断、预测、预报的需要,须补充、改进、加强、集成现有海洋-大气观测体系,增加关键海区、关键气候变量观测,提高气候变量资料的数量、质量、连续性、稳定性。中国近海海洋-大气观测系统的构建原则是:① 在原有气象、海洋、渔业、海军、石油等部门观测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海洋-大气综合观测站的建设;
② 重点解决开阔水域覆盖面不足、观测数据缺少问题,保证典型气候区、恶劣天气区的观测;③ 加强大风、大浪、海雾等恶劣天气条件监测及温度、降水、盐度、海平面高度等基本气候变量的测量,建立海洋-大气通量观测系统;④ 加强近海海平面变化及其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物质循环、种群演变、生物资源测量,对自然变异、人类活动、全球变化共同影响下的近海系统进行评估和预测;⑤ 利用遥测等新技术,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海洋-大气监测网络;⑥ 促进学科间、国际间广泛协作和数据共享,实现海洋观测功能兼顾、联合集成。海洋大气观测网须依托沿海大中城市气象台,建设由海洋气候观测塔、海洋水文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浮标、岸基高频地波雷达等组成的国家海洋-大气观测站,通过健全海洋气候资料收集和分析中心及两级海洋气候资料库,形成综合型基本数据分布式数据网络。
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陈 尚(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指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提供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效应。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需重视以下问题:①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定量化及其在海湾、海盆、大洋、全球等不同尺度上的转化;② 海湾、珊瑚礁、红树林、草滩湿地等不同海洋生态类型服务价值的基本估算方法;③ 人类重要用海活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时空格局的长期影响;④ 支撑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关键生态过程;⑤ 各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和海洋灾害损害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理论、方法;⑥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健康、国家生态安全的关系;⑦ 海区、大生态系、大洋、全球尺度开展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⑧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⑨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对优化沿海土地开发、产业开发、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海域环保的意义;⑩ 优化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利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对策。
西太平洋暖池时空分布特征及其与ENSO的关系
陈锦年,王宏娜,吕心艳(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ENSO循环过程是发生在热带太平洋年际气候变化的重要信号,它对全球气候异常变化有重要影响。而西太平洋暖池的变化是维系ENSO循环的重要纽带,其异常变化会导致亚太区域重大自然灾害。本研究组采用长序列热带太平洋海温场资料,分析了热带太平洋表层温度场的多年平均变化特征及年际、年代际变化过程,研究了WPWP区域不同深度的异常海温与ENSO循环过程的联系。结果表明:① 海温场存在与气候突变相对应的突变过程。在海温突变前后,WPWP(SST≥28℃)的范围明显增大,甚至出现与赤道东太平洋暖池合为一体的现象。暖池的传统定义(即气候平均海温≥28℃)只能适应WPWP突变前的分析,却不能客观反映其突变后的特征。而采用气候平均海温≥28.5℃来界定WPWP更科学合理;② WPWP结构具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在冬春季节呈纬向带状分布,夏秋季节则向北扩展;在冬春最深,可达134 m,夏季最浅,可达125 m;③ WPWP在深度上存在明显的年际和年代际变化特征,其变化与WPWP区域次表层异常海温的变化特征相一致;④ WPWP次表层异常海温的东传与ENSO循环过程存在密切关系,而WPWP表层海温的变化对ENSO循环过程的影响不明显。
海洋工程勘察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汤民强,郑西来(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海洋环境特征等的科学考察活动。其中,海洋工程测量主要进行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主要进行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
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分析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主要进行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等。海洋工程勘察具有学科综合性强、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等特点,其获得的海洋数据资料基本涵盖了从深部构造到浅地层沉积、海底地形到海水风浪潮流、海洋物种到污损生物等所有海洋要素,是海洋经济最重要的支持层。但缺少复合型勘察技术人才、勘察设备落后、勘察船只装备不完整等突出问题,制约着中国海洋工程勘察事业的发展。
海洋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
国 峰,李紫薇,隋洪波,等(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伴随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突发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随各国对海上安全的重视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于近岸、近海、远洋的气象、动力、化学、生态、资源环境等海洋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技术得到了一定发展。但中国应急反应系统仍存在应急平台有待改造、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设备缺乏、数据处理与传输设备落后、数据库匮乏、指挥调度能力有限等诸多问题。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对策是:① 整合现有应急机构,开发、建设专用网络化运行软件、系统及综合数据库,提高快速调度和任务执行力;② 改造现有监测站网布设,实现监测站组网监测、联点成网、数据库共享,提高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现场观测、采样分析能力;③ 开发遥感技术、沿岸和水面现场自动监测技术,提供多任务观测平台及载荷选择、多参数观测的综合监测、判断、预警能力;④ 建立更精确的海上污染事故预测数学模型,为应急提供快速有效的决策方案;⑤ 结合3S技术,通过可视化界面对事故作出快速、准确的应急决策;⑥ 发展多源建模融合技术、现场监视技术,实现多级监测产品的快速加工与信息服务;⑦ 建立完善的应急法规,准确评估污染事故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的政府行为
李权昆(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研究所)
海洋循环经济 第8篇
1 海洋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海洋循环经济, 并不是简单地在循环经济前冠名以“海洋”, 是具有海洋特色及发展思路的循环经济, 是循环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海洋经济的新的发展模式。从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式上研究, 海洋循环经济存在着与陆地循环经济不同的环境选择, 因此研究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首先需要思考海洋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借鉴循环经济理念探讨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思路, 探索海洋特色循环经济的实现途径和推进措施,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海洋循环经济的概念。
1.1 海洋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海洋循环经济, 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以海洋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 依托循环经济技术, 整合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及技术等资源, 并兼顾发展海洋经济、节约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一体化战略, 是海洋经济新的发展模式, 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1]。从概念分析, 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似乎与陆地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差别。从我国多年来的循环经济发展实践来看, 区分海洋循环经济与陆地循环经济则属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领域的差异, 但在经济发展实践中更多地在于产业模式、区域模式的探索[2], 确定海洋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学术领域才刚刚起步, 这一领域与一般循环经济的差别是否存在, 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或构建专有发展模式尚未定论。
但是, 对于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理应从实证层面给予支持: (1) 海洋循环经济是区别于海洋经济的新的经济发展观。在传统的海洋经济的各要素中, 资本在循环, 劳动力在循环, 而唯独海洋资源没有形成循环。海洋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海洋生态学规律, 而不是仅仅沿用19世纪以来机械工程学的规律来指导海洋经济活动。在海洋循环经济系统中, 经济活动超过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 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 才能使海洋循环经济系统平衡地发展。 (2) 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是基于海洋这一特殊的循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因区别于其他客体和对象使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显得十分必要。循环经济的实践要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基本原则, “减量化”的实施多在陆地, 但过程和结果的承受单位多为海洋, 而海洋的非静态性特点使“再利用”“再循环”变得困难, 则循环就难以完成。 (3) 基于制度、主权、国家利益的需要使海洋循环经济区别于一般循环经济的制度设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 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 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我国在大力发展国内经济的同时, 海洋主权权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而相应制度滞后、区域海洋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使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比一般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更多的困难。因此, 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既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更是牵涉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大问题。其制度体系的设置应区别于一般循环经济。
1.2 海洋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
海洋循环经济还需要和循环经济、沿海地区的循环经济等几个概念进行区分。于是有学者就有了对海洋循环经济的狭义和广义的区分之说[3]。海洋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 但海洋循环经济同时应包括在沿海地区以海洋为经济要素的循环经济。因此, 可以这么表述: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以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以海洋产业为核心的海洋经济发展为中心内容, 包括3个层面的模式, 即海洋产业内部小循环、海洋产业间区域层面的中循环和海洋社会整体层面的大循环。在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同样遵循循环经济的3R原则, 即减量化 (reduce) 、再利用 (reuse) 和再循环 (recycle) , 其中生态工业园区模式是海洋循环经济实现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之一[3]。
与一般循环经济不同的是, 海洋循环经济具有鲜明的特点: (1) 以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和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2) 注重建立海陆一体化的协作机制, 加快海陆资源的整合和技术的共享, 构筑海陆大循环的循环型社会体系; (3) 坚持以海洋企业为主体, 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 形成有利于促进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2 制度视阈下我国现有海洋循环经济立法的审视
我国在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自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开始起步, 研究重点在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模式建立方向, 但对于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研究不够, 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源法》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增加了循环经济的思想和内容,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建设仍然是薄弱环节, 尚未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 法规不完善, 政策措施不配套, 甚至还存在许多与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相矛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2.1 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从1986年以来, 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多部法律, 但基本上还是污染防治型的立法, 还没有采取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在比较低的立法层面上, 出现了2002年辽宁省制订的《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2008年8月《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循环经济的各主要环节、各主要方面仅是原则性地提出了一些要求, 对于一些要求如何遵守以及违反了应当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 却没有进一步明确。这说明, 《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需要一些新的条例和规章予以配合。如果立法不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没有相关细则和规章的配套规定, 缺乏有力的监督执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成为很大的问题。这样的现状就使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制度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不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缺乏法律规章就难以从制度上约束不合理的行为, 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 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之间也存在着衔接协调的问题。
与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现有法律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等, 这些法律都从各自层面作了一些专项性的规定, 涉及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的规定有一定体现, 如《渔业法》中对于可捕捞量等方面的规定, 但从制度上尚未形成体系。
2.2 现有立法间的制度冲突
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依据除了以上作为一般循环经济的立法以外,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也作为特别法对海洋循环经济的保障具有一定的意义,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强化了海洋环境管理、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对保护海洋生态提出了适当的要求, 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状况负责;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 已经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建立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对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岛的行为提出了保护生态的要求, 并强化了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海域使用管理法》则从顺应海洋经济发展规律, 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出发, 重在解决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基础上对海域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进而提出科学用海、合理开发。但是, 健全和完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 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需要一个过程, 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过强,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部门行政色彩过重, 内容上与《渔业法》等法律存在一定冲突;《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现存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所确立的制度存在衔接上的问题, 以及在我国仍存在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符合的其他法律法规等。因此, 必须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法律冲突, 妥善处理好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构建海洋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2.3《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海洋循环经济发展
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6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这6项制度是: (1) 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 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 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 (2)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 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 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 (3) 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 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4)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 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 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 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的, 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 (5)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6)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 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 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立法上逐渐满足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需求, 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 是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但这类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在适应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时仍有相当缺陷, 应用性欠佳。
2.3.1 制度领域的缺失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6项制度发展循环经济, 其中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是制度设置的导向, 该法第16条提出“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 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这种列举式的立法从短期看比较符合政策和现实的需要, 但却不全面和长远, 尤其未包括海洋循环经济领域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例如, 造船、航运则没有包括, 石油工业中的海洋石油开采等与一般循环经济的管理模式有些差别, 制度中需要细化。
2.3.2 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的缺失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循环经济管理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45条) , 这些部门在管理地方循环经济过程中都显得职责模糊。特别涉及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中, 如海洋渔业行政部门、海事部门、港航部门、环保部门都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管辖权。《循环经济促进法》未加以明确, 其实也很难规范。
2.3.3 国际协作制度设计的缺失
海洋循环经济和部分陆地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依赖国际合作的因素。如外籍船舶的修理业在我国是个新发展的行业, 需要按照国际规则处理相关法律关系;航运业中国际航道上的船舶碰撞和油污泄漏既要按照我国法律也可以依据国际公约进行纠纷处理。发展海洋循环经济需要进行与国际规则相协调的制度设计。
3 制度视阈下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完善
鉴于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及海洋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针对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在分析我国海洋资源利用不合理及海洋环境恶化原因的基础上, 从制度视阈提出构建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
3.1 确立环境制度、海洋产业发展制度的国
际接轨
如何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借鉴国外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 完善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是当前完善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立法的关键。尽管我国在循环经济领域已经有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但是实际操作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缺乏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等问题, 难以从制度上约束不合理的行为, 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如果以上问题不解决, 完善海洋循环经济的法律也很难实施。同时海洋作为一个相对流动的水体, 区域间和国家间的彼此影响十分明显。海洋生态和环境的破坏必然引起国际尤其是邻近国家的政策联动, 因此海洋循环经济法律完善必须首先要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轨, 研究先进海洋国家的立法经验, 尤其研究邻近海洋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在此基础上寻找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路径。
3.2 确立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
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并参考国外循环经济立法模式, 可建立分类式立法体系, 即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立法制度体系和规范循环经济的环境立法体系。
(1) 借鉴国外先进模式, 我国确立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 从经济基本法层面构建专门的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基础。
(2) 借鉴我国对于《环境法》与《海洋环境法》的特殊立法体例, 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框架下制定海洋循环经济领域的行政法规。
(3) 在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 应特别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海洋循环经济的内容, 在其他环境法规规章完善中逐渐加入海洋循环经济的内容体系。进而从整体立法框架上形成我国海洋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
3.3 形成我国海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3.3.1 完善我国现有海洋立法
加快海洋“入宪”步伐, 抓紧制定《海洋基本法》, 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涉海法律, 避免这些法律在制度设置、权利规范等方面的冲突, 逐步完善我国特有的海洋法律体系, 提升海洋作为国土资源的法律地位和价值, 也为海洋循环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立法基础。
3.3.2 制定海洋循环经济专项法律法规
在立法方面, 在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抓紧制定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及制度,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 抓紧制定《海洋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以完善海洋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操作细则, 逐步使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3.3.3 完善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配套法规, 明确相关制度
在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的同时, 还必须要健全激励机制, 不仅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而且要加大金融信贷、环保补助等渠道的支持力度, 制定诸如优先发展、优先消费等政策, 为涉海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4 完善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设计
3.4.1 构建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的区域合作体系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化发展也是未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由于海洋的流动性特征, 区域海洋管理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与协调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必由之路。这种合作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 并建立相应机构进行协调。因此, 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地方海域管理的相关制度, 尤其是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相关规定。
3.4.2 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重点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全面制度建设, 应该在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 (NGO) 发展的基础上对之予以正确引导, 鼓励教育界的参与和大众传媒的介入, 呼吁海上作业人员和生产劳动者的参与。让非政府组织 () 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理念的普及、发动全民共同保护海洋环境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3.4.3 加强国际协作制度立法
海洋循环经济的国际合作主要涉及海洋科技的国际合作、海洋危机管理的国际合作及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国家合作等。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领域的决策离不开科学的了解海洋和海洋生态系统。建议加强区域的乃至全球的海洋科技、管理的合作, 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转让, 发展海洋观测能力, 以便及时预报和评价海洋环境的状况。同时要加强海洋科研、信息和海洋管理能力建设, 把这些制度写入循环经济法律之中。
3.4.4 建立完善的海洋循环经济法律救济机制
完善国家公益诉讼机制, 建立代表诉讼机制即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 对造成海岸带和海域周围生态环境破坏及资源破坏的行为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一旦发生生态破坏和资源破坏纠纷, 由国务院来参与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海洋循环经济立法中可以考虑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索赔规定经验, 规定由海洋、国土或者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如果可能, 海洋循环经济立法在制度确立中, 还应当规定诉讼管辖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徐丛春, 王晓惠, 李双建.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浅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6, 23 (3) :67-70.
[2]孙佑海, 张蕾.中国循环经济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29.
海洋循环经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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