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策划代理合同
活动策划代理合同(精选8篇)
活动策划代理合同 第1篇
策划代理合同
甲方:顺德陈村顺联机械城 合同编号: 乙方:顺德市天行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顺德
为保证本次顺联国际机械城开业典礼暨中国(陈村)国际机床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的顺利成功举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该项目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总体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于2003年8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在本次博览会中协助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为本次活动的总策划公司。乙方成立专门的策划组,向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乙方服务方式及具体职责
服务方式:采取组建工作小组,以月计算服务费用的服务方式。成立6人工作组:李国尧、刘岩、刘海荣、陈震豪、冯文锋、蔡
育霞。
具体职责:
① 协助组委会进行活动前期的总体策划、工作安排等工作,制定博览会的工作手册、总体预算方案、工作会议制度、拟定组委会工作组织架构、各组工作职责分工。② 协助活动宣传组制定整体宣传推广方案:
制定媒体投放计划; 开业典礼新闻记者的接待方案; 博览会会刊实施方案(不包含设计);
博览会相关平面设计(包括Logo、VI系统基本要素、户
外视觉、报纸硬性广告、各类证件纸品、活动现场布置类);
整体气氛策划方案与执行; 博览会期间的摄影与录像方案; 博览会期间的新闻事件发布方案; 博览会后的成果宣传发布方案。
③ 博览会的新闻发布会策划方案,协助场地组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并协助执行;
制定机械城外主要路段气氛布置方案及执行;
制定顺联机械城内整体气氛布置方案及执行; 制定进场租户博览会期间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活动分场(共四个场地)气氛布置
④ 协助执行组制定各类工作方案;
10月17日、18日、19日接待总体方案; 10.18—10.21时间工作分工方案;
10月18日开业典礼核心程序(剪彩、生产力促进中心挂牌、签约仪式)实施方案: 18日礼仪迎宾接待方案 舞台程序监控方案 观众路线安排方案
主持人选择及主舞台核心布置方案 执行费用预算方案
招商引资推介会筹备及执行方案 开业庆典期间的娱庆节目方案及执行。
⑤ 协助后勤组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博览会车辆使用管理方案;
商务中心服务方案(含服务内容、人员分工、现场广播); 博览会期间现场餐饮安排方案;
制定旅行社服务方案(订票、酒店入住、租车、游览)义工组织安排方案
⑥ 整体费用预算方案
⑦ 各类稿件的撰写,包括开幕式司仪稿、祝酒词、顺联领导讲话稿等;
第三条: 付款方式
采取月服务费的方式,40000元/月,时间从8月1号至10月31日为期3个月,共12万元。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第四条: 制作条款
对于本次活动的户外制作、场地布置、纸类印刷品等,乙方在完成设计任务后,在价格相同下有制作优先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如遇到不可预见情况变化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顺德市天行广告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顺德大良东乐东城花园综合楼四楼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221331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整体活动工作明细目录
现将本次活动涉及的所有工作明细如下,除我司合同包含的内容外,请贵方明确另需我司配合的工作内容:
媒体投放计划包括:1、2、3、4、5、博览会会刊实施方案包括:
广告招商方案;参展厂商及租户的资料收集、刊登方案;版面的规划.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及陈村发布建议; 电台广告创作及投放方案; 报纸硬性广告设计、投放方案; 软性炒作方案建议; 电视广告宣传建议。
博览会相关平面设计包括:
Logo、VI系统基本要素;
户外广告牌:T型牌、巨幅、侯车亭、路口大型广告牌、标示/导示牌、楼顶广告牌; 报纸广告(1/4栏);
各类证件设计:工作证、嘉宾证、贵宾证、记者证、停车证; 请柬、信封、回执、参观券、餐券、邀请函、礼品袋;
现场气氛类:灯柱旗、彩旗、空飘、POP吊旗、欢迎牌、拱门、舞台
背景板、功能牌;会刊(预定60个P);顺联国际机械城招商书(暂定18个P)、顺联国际机械城招商书传单;陈村招商书;招商引资推介会现场喷画。
新闻发布会方案包括:
新闻发布会程序方案;发布会现场布置方案;
嘉宾接待方案;新闻通稿的撰写;媒体提问及答案稿;
司仪稿;
领导讲话稿;主办方发言稿。
场地组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包括:
1、105国道、白陈路及佛陈路周边其它主要路段的气氛布置方案及执行;2、3、4、5、6、7、制定顺联机械城场内博览会期间广告气氛布置方案及执行; 制定进场租户博览会期间的规章制度; 拟定“机床实用技术交流会”的场地布置方案; 拟定“机床精品展示会”的场地布置方案; 拟定“招商引资推介会”的场地布置方案; 拟定“闲置设备展销会”的场地布置方案。
执行组制定的各类工作方案包括:
1、2、细化10月17日的嘉宾接待与日程安排方案(含晚宴方案); 细化10月18日的开幕式的领导与重要嘉宾(剪彩嘉宾、揭幕嘉宾、签约仪式嘉宾)接待与日程安排方案,并协助办公室拟定当日各组工作分配方案;
3、细化10月19的人员接待与日程安排以及技术交流会方案、闲置设备展销会方案;
4、5、细化10月20、21两天的接待与日程安排及人员安排方案; 制定10月18日开业典礼核心程序实施方案: 礼仪接待方案 舞台程序监控方案 观众路线安排方案
剪彩、生产力促进中心、签约仪式实施方案
主持人选择及司仪稿的撰写、顺联领导人发言稿的拟定 主舞台核心布置方案 执行费用预算方案
拟定邀请嘉宾名单、并统计与落实 嘉宾住宿安排方案 嘉宾餐饮安排方案 嘉宾交通安排方案;6、7、8、制定“珠三角闲置设备展销会”筹备及执行方案; 制定“科技园招商引资推介会”筹备及执行方案; 制定开业庆典期间的娱庆节目方案及执行。
后勤组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案包括:1、2、3、博览会车辆使用管理方案;
商务中心服务方案(含服务内容、人员分工、现场广播); 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冶安、保卫、机械开启安检、饮食安检);
4、博览会期间现场餐安排方案;
5、博览会期间交通安排方案: 临巴士固定接送安排 临时交通管制方案 临车辆停放安排方案
6、顺联机械城出入安全管理方案 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城保安值班定岗安排 博览会证件使用管理安排 博览会参展、布展施工规定 博览会清洁制度
博览会洽谈室、会议室及其它场所使用方案 博览会展品出入管理方案
7、制定医疗管理保障管理方案
8、制定财务管理方案(报销、税收、发票、收据)
9、制定旅行社服务方案(订票、酒店入住、租车、游览)
10、义工组织安排方案
11、博览会期间绿化管理方案
12、博览会期间投诉协调处理方案
13、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公告方案.
活动策划代理合同 第2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业务,代理办法执行《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代理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的信誉,不允许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签定的广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乙方所代理的广告,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正在执行的广告收费标准执行。
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具体事宜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 投放说明》办法处理。
七、合同付款说明:
1、遵守先付款后发布的原则。
2、的确无法做到发布前付款,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30%的发布费,余款须在广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违反以上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追缴拖欠款5%的滞纳金。
八、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
十一、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十二、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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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深圳罗湖 项目的发展商,(项目占地: m2,建筑面积:约 m2,建 栋 层高,住宅约 个单位)乙方及丙方为专业物业销售代理商,为促进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经三方友好协商,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的销售策划代理商,三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在香港及国内提供策划顾问服务,乙方同时为甲方项目之香港独家销售代理;深圳之销售以丙方与甲方联合销售的方式进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自行直销本项目任何单位给任何人仕(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国外及中外联名人仕)的权利。
第二条:乙、丙方的策划及销售代理期由签约日起计至首次展销广告推出(初定XX年7月15日)后6个月止,但若首次展销广告因乙、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则甲方保留绝对权利界定本销售代理协议之届满期。代理期限届满时,经三方同意后可予以延期。
第三条:乙方及丙方的代理权限
3-1.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负责进行该项目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
销售策划、筹办项目展销会;
负责项目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
负责与广告商及各广告媒体的联系;
负责协助在香港签约的买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及公证手续;
负责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订认购书;
协助并安排香港客户前往项目现场考察;
协助买家提供按揭资料;
协助买家在甲方指定时间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协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2.丙方在乙方的统筹下,与甲方销售部共同负责甲方项目之深圳销售事务。
3-3.甲方除了拥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以外,还保留本项目除中国内地、香港以处任何其它地区销售事务之最终决策权,乙方及丙方不得异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在通知乙方及丙方刊登出售广告及公开销售物业之前,应取得深圳市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开工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物业及其销售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并证明可销售;复印件及法律意见书复印件提交给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在取得上述法律文件后方可从事物业的销售行为。
2、项目的所有宣传广告中均应清楚列明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并提供热线电话,以便客户查询。
3、负责该项目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有关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
4-3-
1、该项目在香港、内地销售需支出的广告设计宣传费、展销会会务费(酒店展销会)、模型、效果图制作费、广告拍摄/录影及制作费用、售楼书/平面图及价目表等文字宣传用品的印刷费用、组织看楼团费用、现场包装费、样板房及销售中心日常经营用品费用等。
4-3-
2、乙方及丙方在项目推广销售期间涉及上述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时,应事先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及方案报送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乙方及丙方须在有关支出结算时,随时按甲方之要求,向甲方提供完备之开支报告,及将有关费用的有效证据提供给甲方审阅及核实。
4、安排和解决大陆、香港买家申请银行按揭、公证、办理房产证等买卖手续;
5、甲方对售楼价格有最终决定权,乙、丙方不得异议,亦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下,自行调整售楼之价目、付款方式及由甲方提供之《临时买卖意向书》、《楼宇买卖认购书》的格式条款。
6、甲方须委托乙方在港签署《临时买卖意向书》,或《楼宇买卖认购书》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7、安排及负责买家首期及全部楼款之收取;
8、甲方拥有改变销售计划的权利;
9、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对外签订(除非甲方另有委托),任何个人或单位代表甲方对外签订均属无效(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书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若有类似越权行为,甲方保留向乙方及丙方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
10、甲方派不多于4名的销售代表,参与现场销售。
第五条:乙、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出具由香港政府认可的在香港境内从事地产代理业务的商业登记,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交予甲方。乙方及丙方在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整个策划、宣传、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操守守则。甲方、乙方及丙方有任何违约的情况,违约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向对方赔偿其一切因违约方导致对方所蒙受之一切损失。
2、负责制订项目销售计划及市场推广策略建议报甲方批准后实施,该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5-2-
1、市场分析
a:香港市场分析
b:深圳市场分析
c:竞争对手分析,项目优劣势及对策
5-2-
2、买家分析
项目客户定位,并对其购房行为、经济情况、购房目的、要求进行分析,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对策。
5-2-
3、市场定位
包括内外销市场比例,并对主打市场情况提出形象定位及形象包装建议。
5-2-
4、营销策划书
a:内容包括:
(1)营销目的和任务;
(2)营销广告策划及活动的主题;
(3)阶段活动的市场针对性(市场情况及 目标客户的需求分析);
(4)营销重点及宣传手法;
(5)促销方式及价格策略;
(6)广告的节奏和媒体组合及策划活动的安排;
(7)费用预算;
(8)预计影响变化的因素及应变措施。
b:广告策划计划
(1)广告宣传节奏及铺排计划;
(2)广告主题及分级主题;
(3)费用安排。
c:现场布置方案
(1)现场(含售楼中心及各展点)的活动细节及现场安排;
(2)工作时间表安排;
(3)费用安排。
d:销售指导意见
(1)销售目标;
(2)付款方式;
(3)主推单位、推盘单元顺序计划及公开折扣意见和计算方式;
(4)计价基准;
(5)临时认购书;
(6)销售所需资料计划及内容
3、负责设计、制作下列销售/推广工具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监督有关工具的制作,并负责有效地使用和实施:包括模型、效果图、录影带、展销板、售楼书、宣传单页、平面图、价目表、各种媒体广告的方案等;
4、安排在各大媒体刊登宣传资料,安排各大报章记者到项目现场采访;
5、安排寄发或派发邮递单张给销售对象;
6、安排及组织香港看楼团现场参观;
7、协助甲方与买家签订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等买卖文件并配合收集买家的按揭资料;
8、定期或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汇报策划工作及楼宇销售进展情况;
9、组织由香港及国内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策划小组进行销售策划及市场推广研讨,并安排有关物业专业人士评述文章发表于香港报刊和深圳报刊;
10、筹组有关该物业在香港安排展销会及推广活动之计划及场地布置、摆设,并由乙方派员全权负责,甲方可视乎需要派员工负责监督工作。
11、对现有的户外广告、地盘包装,售楼处包装及示范单位之室
内外布置提供专业意见;
12、协助买家与甲方签署各类文件,并协助甲方统一收取买家的临时定金、定金及有关楼款,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所派遣财务人员以甲方名义收取;临时定金需全数即时在收到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存入为该项目开设之银行帐户(帐户编号: ;银行名称: ;帐户持有人:)。
13、安排有关售后跟进工作,定期提交详细之销售报告、客户统
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之检讨分析报告;
14、丙方派遣销售人员(按推广规模调整人员数目)进驻现场售楼处,负责参与客户接待及项目销售工作;项目的相关人员应准时组织、出席定期业务会议,讨论解决面临的问题。
15、位于深圳现场售楼处销售人员由丙方统一管理;并由丙方进行专业培训。若销售人员表现不佳,甲、乙、丙三方均可提议调整、更换;甲方对人员的调整、更换有最终决定权;
16、对本项目的推广方案,由乙、丙方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资料,乙、丙方因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需调整销售策略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及认可。
17、乙、丙方保证在销售本项目过程中,极力维护甲方的利益,汇率及折扣必须由甲方制定,乙、丙方按规定执行,如有特批的折扣及汇率必须由甲方负责人的签名方可执行,乙、丙方无权更改汇率及折扣,如乙、丙方擅自更改汇率及折扣,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其责任由乙、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
第六条:销售代理佣金
1、计算依据
6-1-
1、乙、丙方须协助买家与甲方签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首期楼款,并办妥银行按揭(若需要)后该单位代理工作方算完成,可计入乙、丙方的销售业绩并计算代理佣金。(甲方须保证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的银行按揭服务给买家办理)
6-1-
2、佣金计算币种:如买家以人民币支付购楼款,即以人民币结算,如买家支付港币,则按结算之日的政府公布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一次。佣金将于每月结算后7天内支付。每一单位之购楼款项以《临时买卖合同》所列出之销售价为根据。
2、计算标准
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丙方的代理费用:在代理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均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及支付总代理费(包括策划费30%及佣金70%),予乙方或丙方。列表中的总代理费比例是策划费与佣金的总和。
销售期 限 销售户数(套)总代理费比例 销售户数(套)总代理费比例 销售户数(套)总代理费比例 最低销售户数指标
3个月 250以上 1.0% 201-250 0.8% 200以下 0.6% 200
5个月 550以上 1.2% 501-550 1.0% 500以下 0.8% 500
7个月 850以上 1.4% 801-850 1.2% 800以下 1.0% 800
注:①策划费佣金及总代理费的比例以成交楼价为基数计算。
②如每月平均销售不足120套,佣金按0.5%计。连续两个销售期限(一个期限是2个月)不能达到最低销售户数指标,甲方
可取消代理合同。
③如上一期限的销售超出所述每月120套,可延至下个期限的销售指标里,依次类推。
④奖金:在代理期限内必须完成销售户数1000套条件下,乙、丙方可对超出售价人民币8000元/平米(不含装修价)以上部分计提2%奖金。即奖金=(q-8000元/平米)*s*2%(q为某套房不含装修的单价,s为同套房的面积)
⑤上述销售户数含甲方销售数。
3、买家身份确认
在乙、丙方代理期内,凡属港、澳、台、国外及中外联名的人仕购买,无论是甲方或乙、丙方销售,均视作乙、丙方销售并支付有关总代理费;凡属中国大陆人仕购买百仕达花园三期,如是乙、丙方销售,则计算入乙、丙方销售户数内及支付有关总代理费给乙、丙方;如是甲方销售,则不用支付总代理费给乙、丙方;买家身份以购房人仕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界定。
4、于销售期间,甲方先根据当月的内、外销累计销售额及按当时所达的总代理费暂结算支付;待此代理协议结束时,甲方必须总核算乙、丙方全期的总代理费及一次性支付有关差额(若有)
5、策划费及港、澳、台、国外及中外买家认购单位之佣金,甲方须直接支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深圳帐号。并由乙方开出香港发票(invoice)或深圳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予甲方;大陆买家认购单位之佣金,甲方须直接支付予丙方,并由丙方开出深圳税务发票予甲方。
6、甲方同意乙方在买家签署认购书时,在不影响客户购买的情况下,以乙方名义收取买家手续费(一房每单位收手续费港币2500元,二房或以上每单位收手续费港币3000元)(限于以港、澳、台、国外及中外联名的身份认购的买家,买家身份以实际登记的身份证作界定);甲方销售人员销售时所收取的买家手续费则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相关责任。若在第一销售期限(2个月内)不能完成最低销售指标300户,甲方有权决定减少乙方收取手续费的金额,乙方不得异议。若在现场收取手续费时,影响客户购买落定,乙方均不能强求收取手续费;若客户有特殊原因,经甲方签字,可退款的客户,乙方手续费也相应退回于客户。
7、不论因任何原因出现挞定或买家未能完成买卖之情况,甲方无须支付有关之代理费予乙方及丙方。若乙方及丙方已收取了有关之代理费,其亦须在上述挞定或买家未能完成买卖之情况发生后实时退回有关之代理费给甲方。
第七条:在代理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须保证其项目以同一标准的单
位数量在香港及内地以同一价格销售。
第八条: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甲方同意接受香港买家以信用卡支付临时认购合约中的订金,并同意承担因支付该订金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约为订金额的1.6%)
第九条:法律责任和合同终止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项目销售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乙、丙方在项目推广销售活动中,须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对客户作如实的宣传、报道及解释。因甲方、乙方或丙方的言行引起的误导、欺骗、夸大等不实后果,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条款时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对方的名誉、经济蒙受任何损失,均须由违约方依法向对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对方一切因此所蒙受之损失。
9-3 在销售代理期间,因甲方的故意过错导致乙方、丙方或他人的损失时,应由甲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的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及支付有关费用;因乙方或丙方的故意过错导致甲方或他人的损失时,由乙方或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及支付有关费用。
9-4 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乙、丙方职员在接待客户和买家时,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遇有乙、丙方无法解决的争执应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9-5 在代理期限内,乙、丙方职员在接待客户完成订金及交纳首期款后,仍需继续跟进服务。协助甲方通知买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及时通知买家办理入伙手续等等。代理期结束后,乙方或丙方对其买家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做好相应的后续服务。
第十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2、本协议内容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三方并愿意受香港特
别行政区之非专属司法管辖。
3、因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由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盖章及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5、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本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6、本协议的内容,甲、乙、丙三方均不能对外泄露。
甲方:
签署代表:
日期:
乙方:
签署代表:
日期:
丙方:
签署代表:
活动策划代理合同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海运代理合同条款不该模糊 第4篇
推广策划委托代理合同 第5篇
甲方:
地址:
乙方:南平市中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马坑路创世纪B区7号楼1201室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的产品(品牌/服务)在南平地区提供广告服务,包括策略运筹,创作和制作,媒介策划等服务;特订立以下合同
如有需要,甲方将要求乙方负责其他辅助性服务,例如公关推广,促销执行和市场研究; 此等服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进行。
1、本协议由年月日起开始生效;
2、独家代理,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间内作为其他同类竞争公司产品的广告代理商。、乙方同意将所有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机密资料于第三者。
服务业务详述
1、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策略建议书——从品牌策略出发,对产品所属的具体市场进行深度分析,达到产品层面的策略建议,与客户形成共识;
2、乙方向甲方提供广告传播策略和实施建议书——基于即定的品牌和产品策略,全面制定广告传播和推广策略,以及广告传播和推广活动的总体安排,形成具实战意义的建议;
3、乙方向甲方提供调研建议书——根据甲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总体构想和策划;在调研的操作环节中,对调研公司工作作出指导和监督,协助甲方保证调研按计划实施;
4、创意策略提案—根据品牌策略和竞争状况,提交创意策略和概念;
5、平面设计—对平面广告和推广用品,根据工作指导令发展设计草图,向甲方提案;
6、其他推广品的制作—按甲方确认的创意进行其他推广用品的制作;
7、杂项工作—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活动的计划实施、物料的设计、制作、采购等;
收费与付款
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策划管理费人民币元整,涵盖乙方提供的策略、创意方面的服务(即前述的项目1-7),甲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天内向乙方预付两个月策划管理费,即元整,并从次月出开始每月支付上月策划管理费;
2、甲方同意倘若预期付帐给乙方,按银行规定按日支付滞纳金,过期60天后,双倍支付滞纳金;
3、甲方同意媒介播出表或报价单必须在工作进行前批核,而款项也必须在媒介定位或制作前支付。
解除和约本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将所有已向甲方收取或制作的用品,以及所有代甲方订立的合同,交回甲方或指定代表。如双方合作出现商谈无法解决的纠纷而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时,双方将按《合同法》进行裁定。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地址:地址:
活动承办代理合同书 第6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省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以下简称“”),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办代理本次,提供以下服务: ①策划组织,包括现场布置设计及执行方案。②执行,包括场地的布置、审批、设备租赁、礼仪等服务。③现场其他布置及相关用品。详细内容以现场操作为准,详见“报价单”(另附)。
2、时间:年月日上午
3、活动执行地点:
二、代理承办款项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预付款:合同金额70%,即:¥元(大写:)。合同签订3日付清。
【账号:7919 0884 5100 068】
【账户:江西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昌银行省府支行】
3、甲方需要临时增加的内容,以追加项目确认单为准,费用不在包干费用中。
4、完成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结算项目尾款,即:¥元(大写:)。
【账号:7919 0884 5100 068】
【账户:江西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昌银行省府支行】
三、甲方职责
1、负责审定执行、设计方案。
2、负责提供活动中所需要的材料及相应的人力资源。
3、按照合同如期向乙方支付款项。
4、负责配合乙方现场执行工作。
四、乙方职责
1、按照甲方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执行方案。
2、确保现场布置、物品、审批安全及保证仪式正常进行。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临时变更时间造成活动未能按期举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执行现场确定为非乙方人为因素损坏,乙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不可抗力所造成活动未能进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
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3、后续合同及报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江西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91-8858883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 第7篇
甲方同意本项目在销售中向客户承诺的建材设备、装修标准及工程建设进度(见附件)。
第六条:楼款之收取
甲方负责销售物业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钱款。甲方在销售现场设专人负责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或发票,乙方协助办理上述事项。乙方已与购房者草签的买卖合同,须经甲方专职人员审核批准后盖章,开具购房发票。甲方应在开盘前与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贷款应解入甲方在按揭银行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按揭帐户)。
第七条:佣金计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佣金结算底价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按成交价之 %支付佣金,作为乙方广告企划费及营销代理佣金;超底价部分 : 分成,即甲方 %,乙方 %。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价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并已书面约定成交价,通过关系甲方给客户折扣,并致低于底价成交,甲方应按底价考核,并按成交价 %支付佣金,无溢价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于一房一价底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之 %给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后又退房的,所收违约金双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预交定金,虽预(出)售合同于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后签订,按 %支付佣金。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贷款资料初审通过后即可结算佣金,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 %结算,其余销售指标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请款明细,甲方应在五日内核准并结清上月佣金,每延误一日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应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以国家当日牌价算)。
第九条:经甲方与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后,双方以所定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条:通知与联络
甲乙双方确定的联络地址为:甲方地址: 甲方邮编: 乙方地址: 乙方邮编:
上述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邮寄函件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扣除未付佣金及溢价(即总额之 %)。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当上海市或本项目现场发生非双方责任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即时协商善后事宜,并采取措施使双方的损失不再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类别的争端,经双方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时,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约定办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四条: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当本合同有关条款须修改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策划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物业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为其旗下 物业独家全程销售代理商,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理位置 :
项目占地面积 : 亩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关于项目代理保证金
1.1 为表达双方合作之诚意,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书之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销售代理保证金:人民 壹拾伍 万元(¥ 150000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中的金额:人民币壹拾 万元整(¥ 100000 元);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 伍 万元整(¥ 50000 元),在双方代理合同结束时,由甲方返还予乙方。
2、销售代理部分
2.1 本合同有效期限: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委托期结束,双方可以协商续约或者终止合作;甲方应于代理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续约条件或终止合作决定。
2.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个项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同时派出销售队伍,提供销售全过程的优质及高效服务,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销售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3 在委托期内,对于所有可供销售(住宅/商铺/车位)面积,成功出售本项目之每一个单位后,甲方须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 3 % 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由于甲方自行联系成交的团购业务,经双方确认之后,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 1 % 由甲方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
2.4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后悔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后拟订,该定金将由甲方没收,并即时由甲乙双方均分。
2.5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即使本 合同书之有效日期已过,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
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6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于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款或促证金后悔约,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仍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7 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方法:
在委托代理期内,在本项目未出售部分成功完成的每一宗住宅、商铺或车位租赁交易,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月租金金额的代理佣金。同时,乙方保留向承租客户收取首月租金额作佣金的权利。
2.8 代理佣金的支付方法:
2.8.1 在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由甲方支付的销售佣金、租赁佣金及均分的违约补偿金,均采取月结方式结算;乙方每月25号与甲方财务结算人员进行核对,甲方于次月3号前支付乙方上月应付佣金;
2.8.2 如甲方未能在合约所定限期内付款,则甲方除支付应付代理佣金金额外,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的3‰作为滞纳金。
3、甲方责任
3.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尽快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许可证、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售房文件
3.2甲方承诺本项目的产权及相关文件及合同之合法性、因房屋产权所致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及合同产生之一切后果,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及所属纠纷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3.4 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见或建议时,须尽快作出答复,不得拖延;
3.5 甲方在对项目所作任何形式之宣传时(包括所有的宣传册、DM单、平面广告以及户外广告等),须在相应位置显示乙方为本项目之全程营销代理商,并接受及维护乙方本身形象之规范,按照其原有商标设计之使用方式;
3.6 负责确认所有有关本项目之推广方案及支付推广费用,包括售楼部设计施工、样板间的设计施工、日常运营费用(不包括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交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项目广告设计、广告投放、建筑模型制作、示范单位设计及施工、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
3.7甲方每月必须盖章确认由乙方提交的已(租/售)单位清单及佣金之明细;
3.8 甲方应开设专用收款帐户,并派遣专人在现场收取售楼房款、定金和相关代收费用。
4、乙方责任
4.1 乙方须从项目前期的市场分析、项目定位、建筑设计顾问、销售建议、销售方案、销售管理等,向甲方提供完善和高效的专业服务;
4.2 乙方承担销售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及置业顾问的全部费用(包括员工工资、销售提成、交通、生活费、工伤、福利等);
4.3 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项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包括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
4.4 提出关于规划、设计的专业意见;
4.5 利用乙方现有客户资料库存进行本项目的宣传;
4.6 派出从业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全面统筹相关工作;
4.7 主持并出席相关例会;
4.8 负责统筹、协助及安排宣传工作;
4.9 协助发展商监督广告设计及制作进度;
4.10 提供售楼场地布置的专业意见;
4.11 每日、周提交销售报告及定期递交市场状况报告;
4.1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购房业主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4.13在正式销售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销售计划书,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销售。
4.14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能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或宣传,如有发生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合同的解除
5.1 根据合同双方约定代理期限自动解除合同;
5.2 乙方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发展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只须在正式解除合同前清付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佣金,而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5.3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则甲方须于乙方提出解约后七日内, 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应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5.3.1 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5.3.2 协助推广的措施未能兑现,如售楼部及样板间工期无故延误、已应诺的广告投入无故
延误或取消等;
5.3.3 对乙方提交的推广或销售方案无故拖延,决策不及时;
5.3.4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代理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
5.4 如约定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中止此合约。届时乙方仍可收取包括在此期间内已出售/出租单位之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2.8条之约定执行。
6、其他
6.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书后立刻筹备策划销售工作,而甲方亦同意于签署本协议书后立即履行第3条中甲方责任的条款,以使乙方能尽快开展销售;
6.2 乙方派出的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所有人员,其管理权在乙方,其管理工作属乙方的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预。若甲方发现乙方人员出现有损甲方或本项目形象、利益等行为,可直接向乙方委派的负责人提出,乙方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及补救措施。
6.3 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及代理期届满后十八个月内,不可聘用曾参与本项目工作的所有乙方的在职或离职人员。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必须按本项目未售出部分总销售额的0.8%对乙方作出赔偿。
6.4 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及盖章后生效,若在执行协议中发现未尽善事宜,可经由双方协商,并经双方同意后予以补充或修改;
6.5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依照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向违约方索取损失赔偿;
6.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管辖;
6.7 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重庆钢运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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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策划代理合同 第8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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