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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精选6篇)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1篇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豫交文〔2014〕2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项目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直管县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各市、省直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市级或省直管县质监机构管理,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市、省直管县质监站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省、市或省直管县、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省质监机构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市或直管县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四)其他国家和省要求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市、省直管县、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原则上,重要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及独立大中桥和隧道)由市或省直管县质监机构负责监督;一般农村公路由县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市级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三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省、市或省直管县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1),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2);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应实行三个关键阶段检查。三阶段检查由项目业主组织或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级公路与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4〕19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8),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9)。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0)。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1)。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2篇

赣交基建字[2011]6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7月7日经厅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计发[1993]第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专用公路和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受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其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导。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市级质监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级质监机构指导。

有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未能设立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项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的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章 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当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质监机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县级质监机构应当经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事故,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质监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质监机构及人员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市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助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由同级财政保障。第四章 质监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质量监督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参加竣工验收;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有关的专项活动,指导全省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甲、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和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以及监理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初审和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六)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指标的数据统计,质量状况分析,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八)受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负责市级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的考核;

(十)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监机构和县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质监机构监督范围

省、市级质监机构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监督范围。

(一)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范围:

1、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的特大桥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公路工程项目;

2、航电枢纽、Ⅳ级及以上航道整治、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市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工程项目范围:

除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的监督工程项目范围以外的所有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设立了县级质监机构的,设区市、县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程项目范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项目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可能存在的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质监机构可以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应责令停工。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时,应对下列主要内容进行抽查:

(一)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二)从业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试验检测工作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四)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

(五)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情况;

(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及时性、规范性、客观性。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简称“《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前二十个工作日,到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文件;

(三)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相关情况的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未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应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三十条

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项目质量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涉及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做好现场监督抽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抽查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工程,签发《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或限期返工; 建设单位应负责并督促其他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抽查意见通知书》、《停(返)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需经质监机构复查验收合格,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应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扣分、降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应按照相关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扣分、降级。

应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于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少于六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质监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履行交工质量检测职责,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合同段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告知建设单位该合同段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公路工程项目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的检测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前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应根据交工验收规定,组织交工质量鉴定,提出质量鉴定意见。对质量鉴定意见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相关工程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通车试营运2年以上,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营运期出现的质量缺陷全部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六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

属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

质监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履行竣工质量鉴定职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印发《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申请。

质监机构应根据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质量评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鉴定、质量评定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前款所指试验检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文书、证书式样格式。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3篇

1 实现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的原则

1.1 全业务上网

我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全业务上网, 数据库后台统一管理, 各业务平台用户管理相互独立, 信息数据流相互关联、线路清晰、功能完善。业务涵盖了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监理、检测、施工市场监管。

1.2 数据唯一

该业务系统建设, 从开始就坚持数据唯一性原则, 统一采用网上流程化管理模式, 与监督业务紧密结合, 合理划分各级用户的权限, 明确信息管理责任, 借助网络工具优化工作流程, 系统设计中严格各数据管理, 确保数据谁录入, 谁有权限修改, 其他人员只有审核、退回、浏览、查询等功能, 避免数据冗余与冲突, 并确保数据录入人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3 流程化管理

业务定位准确, 各处室职能划分清晰, 合理的业务流程结构设计避免了业务交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源紊乱, 也是数据唯一性的保证。功能制定合理, 根据业务分工, 将不同的功能分给不同用户, 以监理人员执业上岗为例, 其流程如图1。

通过上述流程保证了该监理人员自己录入的个人信息不被更改, 考试管理员录入的证书编号准确无误, 企业选择的人员具有足够的资格, 人员的业绩由监督工程师一人录入及时准确, 执业经历自动入库真实可靠。

2 各业务需求与模块构成

2.1 市场监管的需求

施工市场: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批;

监理市场:监理企业管理、监理人员管理、监理信息管理、监理信用评价数据上报;

检测市场:检测机构管理模块 (基本信息、等级评定、能力认定、外埠检测机构管理、试验检测专家库) 、检测工作动态管理、检测信息。

2.2 质量与安全监督的需求

质量监督公共模块:数据交换、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录入、项目督查、企业信用评价、质量鉴定信息录入等。

材料抽检:主要应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材料监督。

安全监督模块: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考试系统、证书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事故、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月报。

2.3 考试管理的需求

主要应用于监理、检测、安全人员考试。

各模块相对独立, 数据流条理清晰, 如图2所示, 实现了全省各监理、检测、施工市场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从外网及内网不同的用户端注册、统一入库登记备案, 并将信息分类汇总等, 从而建立了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数据库;结合质监系统日常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将工程质量与安全实体监督、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监督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 企业及人员从市场信息库中提取, 实现对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对企业业绩进行信息维护, 对从业人员流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使项目监督、市场监管、人员管理等业务流程成为有机的整体, 加强了对建设市场动态管理能力。

3 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特点

3.1 业务模块集成度高、数据共享能力强

每一个用户登录后, 所有的主要功能都可体现在同一界面的左侧功能栏上。监督人员可以在自己的用户端查询全省质监系统的所有相关业务数据, 并且只能在管理员授权的范围内维护数据。各市公路质监处、水运站, 根据业务往来设计工作流程, 形成各地区监督一次性抽检指标合格率等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统计汇总, 改变了以往电子邮件传送、数据信息人工统计汇总等效率低、准确性差的工作方式, 加强了质监系统内部管理数据的传递。各级用户对同一数据库进行查询和信息维护, 即实现了数据共享, 也保证了数据的唯一和安全。

3.2 用户交互性好

用户在操作的过程中, 系统根据既定的规则, 自动给用户以提示, 例如:对录入的身份证号位数和规则进行校验, 对检测机构提交的信息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校验, 系统会自动提示错误信息如业务范围不足、人数不够等, 若需多个页面录入信息一般都配有操作手册、流程图或相应的提示, 帮助新手用户完成操作。

3.3 用户层级管理、权限明晰

各业务平台相互独立, 用户分级管理, 各级用户权责明确, 权限划分明确, 每个操作权限只对应一个特定的用户, 确保了各操作人员与数据的一一对应关系, 而且具有审批权限的用户不具有修改数据的权利, 形成了高质量的安全管理机制, 不仅确保了数据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 还避免了工作推委、责任不清等现象的发生。

3.4 严格管理, 确保数据安全

明确各级用户的权限和责任, 严格管理, 确保数据安全。网管只对各个人员进行功能授权和分配初始用户名和密码, 而无法知道各用户更改后的密码, 各用户对其用户密码的安全性及其用户端的信息负责;项目信息管理上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设立项目录入信息时限, 当项目交工或竣工后, 部分或全部信息将被锁定, 保护历史数据, 如有特殊情况, 需向组长及网管对指定信息进行解锁申请;包括网管在内的所有用户操作均留下日志, 便于在数据异常时查找原因, 也规范了各级用户的操作。

4 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化是现代化管理的手段

4.1 业务处理能力提高

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与水运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场监管等业务工作实现网络管理, 内外网结合使各机构资质审报与能力认定、各类人员考试管理等业务的远程办理成为可能, 实现了网上信息报送、审核、信息发布、自动打证等业务网上办理。简化了手续, 更加方便操作, 如自从考试系统应用以来, 考试报名由考生自己从外网填报个人信息与上传照片, 直接数据入库, 完成分类汇总等功能, 同时上传电子照片免去了传统的上千个准考证照片粘贴、盖章、领证等工作, 完全实现了准考证自动生成、考生外网打印等功能, 为考生及业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同时电子照片应用于准考证与资格证,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替考现象的出现。

4.2 业务办理程序规范

规范了原手工的业务流程, 而且每一步骤按要求设计为一环扣一环, 如材料抽检的封条引用了二维码做为二次盲样处理的主要手段, 仅用扫描枪一扫二维码就可传递大量的材料信息, 并把大量的人工编二次盲样码、找对、后期试验结果与标准校核等大量的工作交给了后台做自动数据处理, 即提高了工作效率, 又规范、严格了业务办理, 完善的流程设计从根本上避免了工作人员操作出错及违规办理的情况, 还有利于监督人员摆脱人情和利益纠葛。

4.3 信息分析能力的增强, 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

管理信息传递速度快, 存贮量大, 利用信息化管理可以对数据快速归类、分析、汇总, 提高了信息的再生能力, 同时数据向各管理部门共享并促进沟通交流, 使决策者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便于通过对历史信息的分析, 形成有效的决策, 实现信息数据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的有机流动。

总之, 信息化在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了监督工作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实现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转变, 从而成为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在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用, 监督工作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省质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业务上网、流程化管理, 具有业务模块集成度高、数据共享能力、用户交互性好、权限层级管理、数据安全等特点, 成为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信息技术,监督管理,集成,共享,分级,安全

参考文献

[1]林文水, 王建东.工作流技术在法院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2]黎冬媛, 周文辉, 莫剑斌.基于NET的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设计[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3]王伟, 程耕国.基于分级管理的权限控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11 (4)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第4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隨着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越来越重要,尽管各级政府、水运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运工程质量,必须下大力气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要从当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水运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既要地上工程,又有水上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较多,因而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更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因而其法律规制作用有限,直接导致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够到位,缺乏有效性和执行力,因而必须对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要想抓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保障,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很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因而自身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费用,水运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也没有配强、配足、配齐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很多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否则无法更好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很多水运工程都没有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而且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无法保证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升水运工程质量至关重视,我国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尽快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提高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位阶。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建设的规范化标准,特别是要对旧规范、旧标准、旧流程以及旧行业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修改和完善,使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良好运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取得良好的成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给予经济、行政乃至法律制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能够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三)健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着眼于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全面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全员监督管理“三全原则”的落实力度,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的质量监督管理“联运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到整改环节。要大力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综上所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建设、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将水运监督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监督管理模式,确保水运工作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张冰鹤.关于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探讨[J].水运工程,2009(04)

[2] 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05)

[3] 梁邦军.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思路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11)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5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水运站、分站职责

(九)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

(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十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

(十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条 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八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

(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

(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检测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通过省站岗位登记后,可在本单位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由部总站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由省站颁发。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第三十五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检测工程师核查结果报总站。检测员核查结果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检测人员在整改期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通过计量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从事特种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国家对其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检测能力核查。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承但工地临时试验室委托和竣(交)工检测委托。同时,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托。

第四十条 对于钢铰线、大型支座等重要路用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测,应采用见证取样制度。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应送至取得《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部分项目时,检测机构需经委托方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第四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当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省站备案。工作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环境场所的变动情况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承担主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务情况、试验检测项目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行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情况、受到奖励或违规处罚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省站应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省站将给予整改期限。《等级证书》由部总站颁发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省站将建议部总站给予相应处罚;《等级证书》由省站颁发的,省站将视情况注销其《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七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质量强市要求,坚持“以质取胜、质量优先”,不断夯实质量建设基础,创新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狠抓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加强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先进的工艺、工法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建设主体质量行为约束能力;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一批工程项目争创国家、省、市工程质量奖。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充实县一级管理力量。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浙交„2011‟62号)文件要求,按照《关于明确市县(市、区)两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甬交建„2011‟217号),推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限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充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适应我市交通建设发展的新要求,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二)加强科技创新,狠抓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研究,针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结合重点项目建设,针对工程实际需要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升科技进步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贡献率。进一步总结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经验,形成相关的工艺、工法,在全市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在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分析和研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成因和治理对策,建立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更加严格的建设市场动态监管体系,按照《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信用评价综合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反映工程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状况,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信用收集与发布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招投标工作相挂钩的机制,通过信用约束机制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四)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共同监督的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构建建设单位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贯穿于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等制度,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在工程建设中将工程质量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关于建立和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甬交建„2011‟7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调整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建立以参建单位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机制,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对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监督重点转变为以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为监督重点,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性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强检查工作的阶段性、连续性和针对性,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有效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质量整改的到位率。

(六)加强试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加快试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试验检测技术能力。通过试验检测合理的控制并科学的评价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利用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现有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水运工程材料乙级试验检测平台,继续做好做强,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发展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鼓励社会资源整合进入检测市场,在条件成熟的公路水运工程中逐步试点第三方试验检测。加强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实施科学检测,把住工程质量控制关口,提升试验检测行业整体水平。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七)加大工程质量创优力度。坚持以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树立强质量、争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重视工程质量,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的道路,争创精品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做好创优夺杯优质工程的评估推荐工作,把工程质量、创优夺杯、企业升级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会、交流会,引导企业学习省内外先进的质量创优经验,促进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开展工程质量强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委胡跃军总工担任组长,市质监站李毅站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钱荣、卢照辉、郑嫦月和杨吴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质监站,由李毅任办公室主任,杨吴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石子威、刘学、叶云斌、孙陆军、陈月松和邓念兵组成,叶云斌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承担有关信息和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工作。

(二)加强目标考核。每年年初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任务,组织编制交通工程建设行业实施工程质量强市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将各项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期限、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等做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将各单位质量强市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

组申报。通过考核评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计划顺利实施,取得成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叶云斌,电话***,传真87924000)

各单位联络员须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工程质量强市工作的信息材料报送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内容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举措、重大活动、阶段性工作成效等动态信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报送与质量强调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和调研文章。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年初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计划,6月底和年底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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