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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就生效吗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精选6篇)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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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签字会生效吗,多久生效

要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太大的意见,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可以去签字离婚。有些人将自己签字了的离婚协议拿给了另一方,但是另一方还没有签字,那么,离婚协议一方签字会生效吗,多久生效?赢了网茂名律师为你仔细讲解。

离婚协议一方签字会生效吗?不会。

离婚协议多久生效

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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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

很多当事人签好字后遇到对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意见是该协议虽然经过双方签字,但是生效条件没有成就,所以,不能按照协议来进行判决。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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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一方签字会生效吗,离婚协议多久生效?离婚协议上面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字才能够生效,双方都没有在离婚协议上面签字是达不到生效的条件。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赢了网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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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就生效吗 第2篇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未签合同就不用赔偿损失吗 第3篇

陈某和袁某在同一条街上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凭多年的经验,陈某知道每年的情人节是鲜花销售旺季。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今年2月13日,陈某找到鲜花批发部的老板方某,表示将于14日10时前将所有鲜花取走。但14日陈某并未来取花,下午4点,方某只好将库存鲜花低价抛售,损失达5000元。方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自己虽有在批发部购花的意向,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方某只好起诉到法院。

此案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一方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谈判、磋商过程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订立合同上的联系。即一方已经实施了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另一方对这种行为已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陈某和方某买卖合同未成立,但陈某为阻止竞争对手购进鲜花,垄断市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使方某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某遭受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 第4篇

我去年从学校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在我正积极复习,准备明年考研。可我担心如果我辞职读研,公司将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违约金吗?

读者:周杨

周杨读者:

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只要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该约定就合法有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履行违约责任。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类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周杨读者,如果你明年辞职读研,届时《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只要你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无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出违约金请求。

局长签字就能办假户口? 第5篇

陕西“房姐”龚爱爱、河南郑州“房妹”一人拥有多个户口和身份证,让人咋舌。一些涉案落马的政府官员,也都拥有双重户口和多个身份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内外勾结联手上演户口、身份证“变脸术”,假户口、假身份证不断被曝光,执法机关公信力面临挑战。

转迁、落户、办理身份证都需要工作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公安局等部门审核,在普通人看来十分繁杂而又严肃的事情,为何对个别人却易如反掌呢?

“没什么难的,市县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签个字就能办理户口。假户口现象折射出一些基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混乱。”海南省公安厅的一位内部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了解到,出现假户口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办户口、身份证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安机关审核不严格,形成漏网之鱼;另外一种是申请人和公安机关户政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

“从一些案例来看,第二种情况居多,一些基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还是不够严格。”海口市公安局的一位户籍民警说,户口迁转、登记、身份证制作等过程中人为因素太多,个别派出所所长、基层公安部门负责人因人情关系和“好处费”,对户口材料审批不严格。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加快推进人像比对系统建设。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完成了省级人像比对系统建设并投入应用,另有4个省开始试运行,通过比对发现、注销重复户口43.1万个。

摘自《北京晨报》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比较 第6篇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同一性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及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国家或法律再次赋予的,而是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而产生的,因此,这种约束力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其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关于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表明了部分合同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的发生或未来期限届至而产生效力的。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已被多数学者否定。学者们表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的方法,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而且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构成要素,从《合同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般包括: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关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素,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此,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认为“合同成立不产生法律约定力”的观点与《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都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依法办理的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之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由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如在不动产所有人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多个买主中谁办理了转让登记,谁就取得了所有权,但出卖人要对其他买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是《合同法》对依法成立或生效合同的法律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或生效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或刑法规定,还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概念才能够体现法律对合同的评价。从特定意义上讲,与其说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不如说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与合同无效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常以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进而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无效合同中存在部分是不生效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中的一物多卖情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负有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将此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有过错一方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同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而不一定要具备生效要件。因此,不一定都要从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成立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而仅仅缺乏登记等生效要件的合同,仍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登记即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这样,既促进了交易,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构成条件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只不过事实内容不同罢了。与合同成立、生效不同的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与否才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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