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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论文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合同标的论文范文(精选11篇)

合同标的论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多数学者认为, 一般而言, “只要完成了交付行为, 在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风险即转移。”即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但也有学者认为, 我国买卖合同中之“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所有权转移两重涵义, “《合同法》的交付’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 “我国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之时起发生转移, 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 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 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风险就随之转移, 可见, 我国《合同法》实行的应该是所有权主义’”。这种观点曲解了立法, 混淆了交付与给付, 容易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我国立法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问题上实行的一般原则是“交付主义”。

2给付与交付

给付与交付为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 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 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观念交付, 是指出卖人并不直接交付标的物, 而是观念上的占有转移, 它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无论从文义解释, 还是从法律体系解释而言, 《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都应是转移占有之义, 而不是转移所有权。否则, 《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即不能让人理解, 如果按照交付即包括转移所有权的观点, 该条岂不是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了吗?

除现实交付外, 观念交付是否可以引起风险负担的转移呢?在简易交付时, 由于买受人已事实上占有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于合同订立时, 可认为已有交付。此与现实交付没有什么区别。在指示交付时, 由于买受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 它能否导致风险负担的转移呢?通说认为, 无论是何种交付形式, 均能引起风险负担转移的效力。也有学者认为,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还不能当然引起风险负担转移的效力, 还必须斟酌当事人双方是否有以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代替现实交付的合意。这是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物, 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区分开来的结果。在不采取严格的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 无须附加此条件。

交付标的物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区分的立法例并非《合同法》所创, 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84条, 都是将标的物的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的。

3风险负担及其一般规则

这里所谓风险, 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风险负担, 指风险发生后, 此种不利状态或损失由谁承担。

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负担的归属, 即风险应由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担;而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 也就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点, 即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二是负担风险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前者为各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往往以较多的篇幅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而后者虽然也是风险负担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但由于其内容较为单纯, 因此法律规定得较为简单, 甚至不作规定。

我国民法典正在制订过程中, 现行的《合同法》没有规定各种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大陆法系, 由于采纳债的概念, 在民法典中设置债编, 在债的一般规则中, 往往设立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 在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上, 存在着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和所有人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债权人主义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给付不能, 如债务人仍可向债权人请求对待给付, 则因给付不能所生损害由债权人承担。一般认为, 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瑞士债务法采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给付不能, 如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请求对待给付, 则因给付不能所生损害由债务人承担。一般认为, 德国固有法、《德国民法典》第323条、《苏俄民法》、《奥地利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则是指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给付不能, 风险之负担以所有权转移之时期为标准, 转移以前由债务人负担, 转移以后由债权人负担, 即“损失归所有人承受之原则”。一般认为, 英美法系采此种立法例。

为何存在以上的区别呢?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着不同。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债权意思主义, 即合同一经达成, 所有权即发生变动, 无须践行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法: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受德国民法影响较深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物权变动的效果上是一致的。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旦合同成立, 债权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毁损、灭失的, 由债权人承担风险, 即是由所有人承但风险。在风险负担的规则上, 实际就是所有人主义。由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 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在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风险负担上采取债权人主义, 也就是所有人主义, 但对于不涉及物权变动, 即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上仍然和其他国家一样, 采取债务人主义。

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虽然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物权变动模式上是否象德国民法一样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见解不一, 但在不赞成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上是一致的。因此, 我国民法也就不必要和不可能向法国民法那样, 在合同风险负担上采取债权人主义, 或者说所有人主义。在一般原则上, 应该和德国民法一样采取债务人主义的立法例。但是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上是否必然实行债务人主义呢?不能简单地这样推理。

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古往今来, 各国家和地区,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上主要存在着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风险在所有权转移时转移以及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等三种立法例。而且迄今未统一。可见,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也是法学和立法上的难题。

作者认为, 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两方面: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除一般动产买卖以外, 现代社会中, 大量的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经常不是同步进行, 很多情况下, 物已交付, 而所有权并未转移;也有时物未交付, 而所有权已经转移。这就可以使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开来。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也就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 风险应由能够对物提供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而占有或控制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正如作者所归纳的, 所有人主义至少有以下不妥之处: (1) 许多合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人主义无适用余地; (2) 物权关系与合同风险本属两回事; (3) 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下, 适用所有人主义会带来严重不公平; (4) 易生纠纷, 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首先, 风险与利益相一致。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奉行, 即享有利益的一方应承担该利益产生的风险。多数国家在规定风险负担的同时, 也规定了利益的享有, 而且风险转移, 利益也转移, 二者是一致的。只有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 买受人才能够对物进行使用收益, 享受物之利益, 才能对物具有真正的管领力。

其次, 激励受领人对标的物进行有效保护, 防控风险的发生。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必然使得受领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防范可能在标的物上发生的一切不测事件, 当事人只有占有标的物, 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管领, 才能够对其进行更有利和更有力的保护, 来防范风险的发生。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使受领人承担风险, 有利于激励受领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再次, 有助于减少纠纷、便于纠纷的解决和杜绝无益的争论。与所有人主义相比, 采交付主义, 在一般情况下, 通过考察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这一客观行为即可获悉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状况。由于判断标准的明确具体, 可以减少这方面的纠纷, 即使发生纠纷, 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可以杜绝不必要的争论, 使问题客观化。

正是由于交付主义存在以上优点,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此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采取了交付主义这一现代立法关于风险负担的通行规则, 应该说是先进的。但是, 它没有像其他国家民法一样同时规定利益享有的规则, 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有待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房绍坤, 郭明瑞.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1) .

[2]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9, (4) .

[3]张新宝.买卖合同赠与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1) .

合同标的论文 第2篇

1.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B)。

A.品质公差条款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D.仓至仓条款

2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计算。A毛重B净重

C以毛作净D公量

3.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B)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

C离岸价D议定价

4.我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A)。

A样品B规格

C商标D产地

5.我国现行的法定度量衡制度是(B)。

A公制B国际单位制

C英制D美制

6.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B)。

A.凭说明买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D凭规格买卖

7.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5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A)的增减幅度。

A 10%B 5%

C 2.5%D 1.5%

8.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C)。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9.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B)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B复样

C参考样D对等样品

10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A)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B法定重量

C净重D理论重量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ABCD)。

A公制B英制

C美制D国际单位制

2.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的内容包括有(ABC)。

A溢短装的百分比

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3.以下(ACD)属于运输包装的标志。

A运输标志

B条形码

C指示性标志

D警告性标志

4.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包装由谁提供的通常做法是(ABC)。

A由卖方提供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付买方。

B由卖方提供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

C由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

D出厂家提供包装,交货时向买方收取包装费。

5.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量方法有(ABCD)。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理论重量和法定重量

6.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 500台电冰箱,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0台,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0台电冰箱作出(ACD)的决定。A收取520台电冰箱

B拒收520台电冰箱

C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0台

D拒收多交的20台电冰箱

7.表示品质的方法的分类可归纳为(BC)

A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

B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C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D凭商标表示商品的品质

8.唛头的主要内容包括(ABC)

A.目的港(地)名称

B.收货人及(或)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

C件号、批号

D许可证号

三、判断题

l.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可由卖方选择也可由买方选择,不论由何方选择,每次装货均不得超过承运人宣布的船舶装载量。(V)

理由: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可由卖方选择也可由买方选择,还可以由船方选择,不论由何方选择,每次装货都应该考虑船舶装载量。

2.按买方来样,我方复制一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这个样品即为复样。(X)理由:复样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时,留存一份以备卖方交货时核查货物质量时用的样品;

而按买方来样,卖方复制一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即为对等样品或确认样。

3.运输包装上的标志都必须在运输单据上表明。(X)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只有运输标志必须在运输单据上表明。

4.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订收。(V)

理由:商品的包装是整体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在作价时一般都包括了商品包装的费用,因此,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5.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以卖方交货的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提出索赔,该索赔不合理。(X)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完全相符,若合同规定出口货物为散装货,则货物就不应采用麻袋包装,即使卖方不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也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卖方交货的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提出索赔。

6.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要求按含油量20%,含水分15%,不完善粒6%,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X)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的规定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度,以方便卖方交货。本题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得过死,这不利于卖方的交货。

7.若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除非买卖双方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V)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便于卖方交货,一般在合同中就商品的品质规定一定的机动幅度,使卖方交货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工业制成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公差,而对农副产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若卖方交货的品质指标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内,证明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的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除非合同就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品质增减价条款。

8.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X)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多种,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卖方在合同中规定了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则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就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相符,否则按卖方违约论处,因此,用一种方法就能明确表示商品的品质时,就在合同中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免用两种或多种方法表示品质给卖方交货带来不便。

9.根据《公约》的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全部收下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也可以全部拒收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X)

理由:根据《公约》的解释,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由此可见,如卖方交付的货物多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下整批货物,但不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10.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X)

理由:以毛作净就是以毛重作净重计。

四、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解:

公量=商品净重×(l+公定回潮率)/(l+实际回潮率)

=50×(1+10%)/(1+8%)

=50.93(公吨)

答:该批商品的公量为50.93公吨。

五、案例分析题

1.日本A商在我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币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他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答: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经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的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本例中,如果日本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2.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O%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保险标的转让之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第3篇

一、《保险法》具体规定之要素分析

具体分析条文可以看出,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效力为继续有效。第二款规定除了例外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具有通知义务。第三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或增加保费的权利。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国采取的是从物主义的立法模式。《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问题。

二、保险标的转让之条款的进步意义

现行法律遵循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在学理上和实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物主义的确立促进了利益平衡

我国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采取了从物主义, 吸收了从物主义注重商事效率和利益平衡的优势, 同时兼采了其他方式赋予保险人特定权利, 反复衡量以达到真正的利益公平。

(二) 但书的规定体现了自治规则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填充了法律未规定的细节, 体现了商事领域中的自治规则。

(三) 危险程度增加后以及履行通知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更加完善

首先, 明确了保险人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的前提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次, 规定了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的三十日期限, 避免了保险人故意拖延损害受让人利益。最后, 赋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是增加保费的权利, 以及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有利于保险人更好规避经营风险。

三、保险标的转让之条款的局限性

尽管《保险法》四十九条的确立相对旧保险法有很大的进步性, 但是仍存以下局限性:

(一) 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立法粗糙在该条文中主要体现为法律概念不明确和期限模糊, 首先, 本条文中“及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期限的法律概念, 由此会导致保险标的转让后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通知保险人之间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保险纠纷。其次是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 “显著”毕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显著的标准为何, 然而“显著增加”不仅关系到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能否继续其效力的问题, 还是保险人能否取得法定解除权的关键所在。

(二) 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定位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在保险标的为动产的情形下, 所有权交付转移即转让, 风险也是交付转移, 所以动产交付后保险标的转让, 受让人承受风险和享有保险保障期间吻合。但是保险标的为不动产的情形下, 不动产如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转让, 但是风险却是交付转移, 在房屋已经转移占有且房屋受让人已经交付购房费用但房屋尚未过户登记这一期间内, 若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标的显然未转让,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是, 房屋的风险此时已转移, 由受让人承受, 所以受让人既无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返还购房费。

(三) 防范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反对赌博

但此时就产生了极度的不公平, 这种情形下应考察权利的实质控制人, 但是, 正如江朝国教授所认为, 要确定何时何人具有支配利用的权利, 不容易把握和确定, 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安定性, 具有其局限性。

综上, 现行《保险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既保障了保险商事效率和受让人利益, 又赋予了保险人相当权利来防患和化解经营风险。但现行《保险法》此方面的立法比较粗糙, 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解决机制。也期待着之后《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细化保险标的转让的各种问题并给予合理解决。

摘要: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 对财产流转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当今社会财产流转频繁,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对财产风险的转移和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学,《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 (二) [C].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7:46-71:196.

[2]冯文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评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J].保险研究.2009 (8) .

[3]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4]甘恬.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分析——新《保险法》第49条解读http://www.yx-law-yer.com/d.asp?Id=zwhgz&AId=597.2010-4-15访问.

什么是保险标的 第4篇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HacK50.com-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保险标的直接决定保险的险种,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直接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人的年龄p职业p身体状况等),保险费p保险险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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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 HacK50.com-,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东阿阿胶:品牌中药稀缺标的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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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论文 第6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13)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补偿即可撤销,那么企业一般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反之,如果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可撤销,那么企业存在现实义务,同时若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2. 待定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若存在标的资产,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了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时,亏损合同相关义务若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CAS13应用指南关于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笼统,实务中的处理仍有值得探讨之处,主要为对无标的资产的亏损的会计处理。本文通过案例对其进行讨论。

二、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合同价格每件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在2014年2月10日交货。至2013年末甲公司已经生产该产品40件,由于材料价格上涨,每件产品单位成本达到102万元,本合同已经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件产品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相同。

第一,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第二,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5万元。

1. 对于第一种情况,按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的《中级会计实务》(2014),甲公司2013年末对该合同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102-100)=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万元)。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选择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两者中损失较低者,本案例中选择继续生产产品交付给乙公司,故确认损失2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20;贷:预计负债2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冲减库存商品:借:预计负债20;贷:库存商品20。

笔者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有以下两方面不妥:

第一,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了营业外支出不合理。依据会计准则,“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是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案例中企业发生的无标的资产的损失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有可能产生的,而非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所以把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不妥当。由于企业没能根据市场上对原材料供需情况的变化制定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区间,而是约定了固定的销售价格,这样做不能有效应对材料价格的突然增长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产生了亏损合同。这可以归结为企业管理层对合同内容的管理不当,属于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将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管理费用更合理。

第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产品产出后冲减“库存商品”不合理。这样处理虽能冲减已生产产品的成本,但不能反映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造成产品实际的减值损失无法确认,产品的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使得企业对该亏损合同的损失不能准确计量,最终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笔者认为,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将无标的资产的未生产的10件产品确认为预计负债,当该部分产品在生产完成后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这样处理如实反映了完工产品的实际价值,也符合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实质,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 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

2. 对于第二种情况: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102-100)=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5(万元)。

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会选择支付违约金,故确认损失15万元。由于这15万元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损失,属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故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15;贷:预计负债15。如果企业基于双方贸易、合作伙伴等关系考虑,决定继续执行合同,则应确认损失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故应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当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 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亏损合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应区别具体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应计入管理费用,待产品完成生产后再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选择违约支付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应将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合同标的论文 第7篇

一、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1.对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来源的不同观点

对于股东基于股权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理论与实务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 如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既无普通法上的利益, 亦无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学者认为, 股东出资后, 所付资本成为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 不再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极为密切, 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其对公司财产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 应认为无保险利益, 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乃属当然的事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 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保险利益, 在理论上可以成立, 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应用, 因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虽然理论上可以确定, 但实际计算起来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 除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之外, 从理论上来讲, 股东对公司财产也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是这可以说是保险利益认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因为, 一方面, 从保险的实质来看, 保险旨在弥补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外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乃是一种投资行为, 获取收益的同时, 也要承担商业风险, 这种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如果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 那么购买股票就不再是一种投资行为, 而变成只可能盈、不可能亏的一种极好的生财方式, 这与保险填补意外损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 保险事故只能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 而不包括将来一定发生的情况, 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利害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体现为股价的上涨或下跌,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体现为公司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而股价不可能只升不降, 股价的下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公司资产也不会一成不变, 必然存在滑落的情况, 而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归入保险事故的范畴。同时, 相应的,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利益关系也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自然债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 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应当具备的全部权能的债权。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债权应当具有以下效力: (一) 请求力, 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包括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 而间接的请求力则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 所欠缺的就是间接请求力。 (二) 执行力, 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三) 保持力, 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 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 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 “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而自然债权就是欠缺了请求力、执行力或者保持力三者之一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 倘若债权遭到进一步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必然遭受影响, 而法律也并未否定这种债权的合法性, 表面看来, 自然债权确实具备了经济性、合法性和可确定性三大要件, 似乎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是, 保险利益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道德风险, 倘若承认自然债权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则极易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引发道德风险。因为自然债权因权能的部分缺失, 难以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 能否顺利实现, 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意愿, 这就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勾结骗取保金提供了可能。故而, 自然债权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三、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占有实际上是从物权和债权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具有法律上正当权源的占有, 一旦占有物遭受损害, 该占有所对应的源权也必然受损, 占有人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影响, 故有权占有的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而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 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据的占有。根据主观意识状态的不同, 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不同情况来加以探讨。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占有物的损害无疑会使得善意占有人丧失本应增加的收益, 善意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可确定的实际经济利益关系, 故而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保险利益;而恶意占有是一种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依然对占有物实施占有的行为, 法律不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任何权利, 并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恶意占有人在持有占有物期间, 对于占有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占有物的损毁也会导致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损失。但是, 一方面, 从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来讲, 倘若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保险利益, 则恶意占有人即可以投保的方式转嫁其不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 虽然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 占有物的损毁会给恶意占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不仅不是法律所保护的, 而恰恰是法律专门设定以实现对恶意占有人的惩罚, 故而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经济利益是缺乏合法性的。因此,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四、被盗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实务活动中, 有时会出现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保险标的属于被盗财产, 而被保险人并非正当所有权人的情况, 此时保险人往往会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理赔。在美国, 最初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被盗汽车的受让人为该汽车投保所引发的纠纷中。当时, 美国法院的立场是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被盗车辆不具有合法产权, 仅仅具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将随着真正的所有权人收回车辆而消失, 那么, 就不能说占有人对该财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但是, 基于对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虑,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在美国, 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被盗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并形成所谓“请求衡平救济者, 须善意无辜”的规定, 并使用“现实的期望”这一保险利益原则中的特有理论来帮助那些购买赃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笔者认为, 被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对于该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一方面,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 这是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如同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一样, 人们在购买某种商品之前, 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该商品的来龙去脉调查得一清二楚, 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 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受让财产, 也应当享有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权利;另一方面, 就我国来说, 2007年新修订的《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依该制度, 盗赃物的受让人倘若从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受让该财产, 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 即可适用善意取得, 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受让人的所有权就不会因原所有权人的收回而消失, 从而具有了对受让财产的保险利益。但是对于被盗财产的恶意受让人, 则可以适用无权占有中恶意占有的情形, 排除其对被盗财产的保险利益。

五、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能否产生保险利益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指的是承保财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需要拆除, 被保险人需要支出额外的费用。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 则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极大。根据英国的判例,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存在一项不可撤销的建筑物拆除约定, 此项约定一经成立, 被保险人就失去了对建筑物的保险利益, 即使该项拆除活动尚未开始;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 那么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 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能产生保险利益。一方面, 保险的产生旨在为当事人分散风险、化解损失, 其前提就是保险标的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若其遭受损毁会给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而价值为负数的财产, 顾名思义, 这种财产的经济价值为负, 即其存在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收益, 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对其加以处理。故而, 这类财产的损坏不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而不属于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另一方面, 保险利益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通过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制来防止道德风险, 而在财产的价值为负数时, 倘若承认其上的保险利益, 则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 还会使本该拆除的财产归于损毁,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 既达到了拆除该财产的目的, 又能拿到保险赔偿金, 一举两得;最后, 英国判例中提到倘若保险事故发生前, 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 则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 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论断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都是以其存在价值为前提的, 没有价值的商品不可能产生交换价值。价值为负数的财产, 是对某一财产存在状态的描述, 即该财产不但已经毫无价值, 而且其存在还会导致所有权人付出额外的花费。故而,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会产生交换价值, 保险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徐卫东, 高宇.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4-6 (1) :101.

[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朱铭.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6-1 (1) :81-82.

[3].http://baike.baidu.com/view/1585408.htm, 2009-8-4访问.

[4], 6.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6 (2) .

新课标的教与考 第8篇

一、组编口诀, 激发学习兴趣

在《物质的量在化学方程式计算中的应用》教学中, 用阿伏加德罗定律数学表达式:v1/v2=n1/n2=N1/N2, 归纳出化学方程式中计量数之比等于各物质的物质的量之比。在学完例题之后, 组织学生总结解题程序的口诀:“理解题意写方程, 方程两边要配平;已知未知要分清, 上下单位要相同, 左右单位要相应;列比例, 解方程, 未知内容答分明。”然后学生按口诀练习解题, 就会克服解题错误。在《氧化还原反应》教学中, 按教学节次进度, 逐步组织学生编完口诀:化合价升高, 失去电子, 发生氧化反应, 反应物作还原剂, 生成物是氧化产物;化合价降低, 得到电子, 发生还原反应, 反应物作氧化剂, 生成物是还原产物, 即为:“升、失、氧、还、氧;降、得、还、氧、还。”引导学生归纳口诀, 有效地提高了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的判断、推理能力。

二、适当调整教学次序, 获得有效课堂教学

人教版《化学 (1) (2) 》, 次序逻辑性较乱, 因此适当调整教学次序, 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在《物质的量》教学中, 除将前边的公式联系归纳出万能公式:n=N/NA=m/M=V/Vm=CV外, 再将《物质的量在化学方程式计算中的应用》一节提前连续学习, 会使学生获得知识性、逻辑性完整的效果。在《氧化还原反应》一节教学之后, 将正向配平氧化还原反应的方法, 提前连续学习, 同样会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如在高三分块复习时, 也可将《元素及其化合物》提到《基本理论》之前学习;将《化学实验 (6) 》穿插在第一轮复习中做分组实验, 将会取得预想不到的教学效果。在《金属》学习之后, 可将《铜及其化合物》连续学习, 充分体现知识的完整性。这样作教学次序的适当调整, 不论是教学知识完整性, 还是逻辑性, 都会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

三、适当增加实验设计, 提高学生应试实验题能力

如《化学 (1) 》中, 《铁与高温水蒸气反应》的实验设计, 很好地提高了学生解实验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 适当增加实验设计,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与技巧。如增加过氧化钠与二氧化碳反应的实验设计, 碳酸氢钠和碳酸钠受热分解实验设计, 制备氢氧化铝的实验设计, 制备氢氧化亚铁实验设计, 硫化亚铜与盐酸反应的实验设计, 制备氯气的除杂, 尾气处理设计, 碳与浓硫酸反应, 生成物的鉴别与处理设计, 对制备氨气的除杂, 尾气处理设计等。通过适当增加实验设计与改进、评价、讨论的方法, 有效地提高解实验题应试能力。

吉利换标的真相 第9篇

为什么要换标?

吉利自造车那天开始, 那枚圆型、蓝底的“六六大顺”车标就一直伴随其左右, 其间虽然历经修改, 也不断赋予了新的内涵, 但车标本身还是一直保持原有的设计风格和理念。随着60多万辆吉利汽车走进寻常百姓家, 人们在认识吉利的同时也深深记住了这个车标, 吉利汽车和这个吉利车标成为一段时间汽车市场最具“明星”效应的名字和标识, 成为人们在谈论汽车时很少遗忘的话题。

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 特别是“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律, 这个曾让吉利人引以为豪的车标使其目前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 吉利已经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造车企业发展成为如今拥有七大生产基地, 能与合资企业抗衡的大型上市集团公司。吉利这枚车标已作为企业标识遍布全球, 被誉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标, 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另一方面, 当时吉利就是用镶着这枚车标的吉利汽车敲开了当时轿车这个普通大众心目中神秘的殿堂, 同时也为吉利带来了一个广阔的市场,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越来越多造车企业的涌入、车型的增多, 使吉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尽管吉利在这几年中无论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中发展迅速, 推出像自由舰、吉利金刚、远景这样划时代的升级换代车型, 但人们对吉利汽车的认识连同这个车标还定格在早些年的吉利车身上, 似乎这枚车标已成为低端、低价经济型车的代表。于是乎, 每当吉利推出一款新车, 消费者换标的呼声便一浪高过一浪, 有的甚至把吉利销售中出现的一些市场问题也归结于这枚车标。打开网络搜索, 有关车标的评述多达几十万条, 创下了中国商标之最, 吉利车标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关注的车标。俗话说, 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当年吉利凭这枚车标打遍天下无敌手, 如今吉利是否会因为这枚车标而覆舟呢?换与不换成为当时吉利高层最棘手的问题。

后来发生的一件事情刺激了吉利高层痛下决心割爱求贤, 那是某网站的一个帖子, 一个用户购买了一辆吉利金刚, 结果却被朋友嘲笑了一番。朋友取笑他说, 买什么吉利车啊, 这辆车虽然造型、性能都不错, 但一看到这个车标, 地球人都知道是吉利车。吉利车就是低档、低价车, 你开这个吉利金刚, 一看这车标就知道你这个人身价低。最后的结果就是车主把吉利金刚的车标换成大众车标才算了事。此帖一出, 当即成为网上的热贴, 跟帖者无数, 大家的态度如出一辙:“吉利要马上换标。”吉利高层意识到, 时至今日, 换标已不仅仅是“换标”, 从人们对吉利“换标”的呼声背后可以看出他们对吉利的不信任。在不少人眼中, 吉利一直都在敲敲打打中造车, 如果这种观念不能得到及时扭转, 那么即使吉利发展再快、推出的车型再好、再先进, 也都是徒劳无功, 而其企业自身还会深受其害。中国人有句话叫“人言可畏、众口铄金”, 因此, 吉利高层当机立断, 决定换标!通过换标告诉世人, 今天的吉利已经是飞出大山的雄鹰, 扶摇直上九千里才是吉利的目标, 天空才是吉利的极限。就这样, 中国历史上最大手笔的“换标”活动在吉利开始了。

为什么全球征集新车标?

换标已经成为吉利高层统一的认识, 但怎么换?采取哪种方式换却是有很多种看法。不少人提议, 用户不是反映我们的标志档次不够, 不能体现用户的价值吗?我们可以请世界最好的设计机构来设计, 比如从世界上最好的产品设计学院米兰理工大学聘请其最权威的设计师为吉利设计新车标。也有人提议, 标志是一个企业的标识, 是企业员工的精神归属, 也是大众了解和认知企业的窗口, 吉利的老车标已经成为吉利人引以为豪的骄傲, 吉利的员工对老车标有着很深的感情, 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的集思广益来设计新车标, 没有人比吉利的员工更热爱自己的企业, 更了解自己的企业。面对各种提议, 吉利的高层并没有急于决定, 他们深知, 吉利此次换标绝不是为换标而换标, 关键就在于通过换标来告诉世人一个真实的吉利。不管是请“洋和尚”还是“土道士”, 都只是换标不治本, 不能达到换标的真正目的。

一个偶然的机会直接促成了日后吉利360万全球征集新车标活动。2006年底, 某吉利高层在出席一次相关的奥运倒计时活动时带回了一张宣传光盘, 里面详细记录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产生全过程。当这个光盘在高层会议上播放结束的时候, 困扰与会吉利高层多日的如何换标问题, 瞬间有了答案。2008年奥运会作为中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从北京申办成功那天开始就成为老百姓平时最关心的一件事情, 但是在国外, 还有很多人对中国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偏见, 通过北京奥组委向全球征集会徽和吉祥物, 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北京、定格在中国, 一个欣欣向荣、文明进步的中国新形象在全球逐步建立。

吉利作为一个民营企业, 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 但其影响力和奥运会没有可比性, 既然定下来征标, 那么怎样才能成功地将全世界的目光通过换标聚集在吉利身上呢?360万向全球征集吉利新车标, 就这样一个世界企业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天价诞生了, 吉利就是要通过天价换标告诉世人吉利换标的决心和信心:10年前, 吉利出身贫寒, 历经坎坷终究小有所成, 但随着发展, 吉利原先的竞争优势已经成为目前企业前进的禁锢, 面对这种惯性思维带来的束缚, 吉利并没有束手就擒, 而是跳出传统的围城, 用360万换标来搭建一个世界聚焦的舞台, 来告诉世界一个真实的吉利。

“万事俱备、东风已到”。2007年1月9日, 北京嘉里中心会议厅流光溢彩, 随着吉利新闻发言人宣布吉利360万全球征集新车标活动正式启动, 现场掌声雷动, 镁光灯此起彼伏, 镜头永远定格了这一天, 正是从这一天开始, 世界开始真正关注吉利;也正是从这一天开始, 吉利换标的声音传遍全球。根据统计, 当天采访吉利换标启动仪式的记者有300多人, 来自全球所有主要媒体, 吉利360万全球征集新车标的消息用5种语言同时向全球40亿人传播, 吉利官方网站当天的点击率超过50万, 吉利换标成为当天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各大搜索引擎的热门词汇。

吉利360万全球征集新车标就像一把燎原之火, 其引发的热潮迅速席卷大江南北, 每天吉利征标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平均要接200个电话, 接到100多份传真, 阅读300份电子邮件。吉利总部附近的滨江区西兴镇邮局从吉利宣布全球征集新车标开始, 就几乎成为整个杭州最忙的基层邮局, 每天的工作量比以往大了十几倍, 仅每天送到吉利公司的应征邮件就有二三个编织袋, 这还不算那些大件的应征作品。该局的邮政工作人员被吉利征标工作小组称为“最可爱的人”。

为什么全球征标时间要提前?

吉利全球征集新车标活动启动后, 2008年8月8日成为所有吉利人最关注的日子, 因为就在那天, 除了全球瞩目的北京奥运会要拉开大幕, 承载着吉利新形象、新精神的吉利新车标也将隆重登场。根据吉利全球征集新车标公告, 吉利将在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子揭开新车标的神秘面纱。

北京2008年奥运会承载着所有中国人的梦想, 是进入新世纪后展示改革开放后中国新形象的舞台;吉利将新车标的全球发布放在这个举国同庆的日子, 就是想借北京奥运会的东风, 扶摇再上九千里。很多吉利员工的2008畅想是:2008年8月8日, 我想带着公司的新车标看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

小罗是吉利的一名普通员工, 他的工作就是负责集团的信息采集, 小罗发现进入07年后, 公司国际化的步伐越来越大, 公司也来了很多外国员工, 而且随着英国锰铜公司合作项目确立以后, 公司的国际化路线已经非常明显, 各种报导吉利国际化进程加快的消息见诸各大媒体。与此同时, 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 大众对吉利的不良印象并没有随着吉利国际化的进程而有所改变, 甚至在某些环节还有所加剧, 车标就是受传统思维冲击最严重的地方, 原有的车标已经不能跟上吉利国际化的步伐, 可是新车标要到2008年8月8日才能揭晓, 接近两年的时间周期, 将给整个集团国际化战略带来很大的影响。

其实小罗看到的问题, 吉利高层也是看在眼里。2008年5月, 吉利正式对外宣布进行战略转型, 着眼于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实际和集团国际化战略, 提出从“成本领先向品牌创新”转变、从“低价取胜向技术领先、品质领先、客户满意、全面领先”转变;从“以效益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转变;从“企业利益高于一切向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转变。战略转型和换标一样都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吉利的战略转型是基于吉利的科技、管理基础, 基于吉利已经在安全、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取得的成就而进行的。随着吉利宣布战略转型, 吉利集团上下一心围绕战略转型进行调整, 作为吉利战略转型目的的最直观载体, 正在进行的吉利全球征集新车标活动随之调整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由于企业愿景、使命、理念、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质量管理、国内外市场营销等重大问题都进行了调整, 而这些调整都必须反映在新车标上。除此之外, 吉利的产品开发进程加快、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 这些都需要一个全新的平台来承载。5月15日吉利发出了全球征集新车标的第二号公告, 宣布对整个车标征集的周期和环节进行调整, 缩短征标时间。实际上, 缩短时间对吉利而言带来的压力非常巨大。但这恰恰反映了吉利加快发展步伐、实施战略转型的信心和决心。在当天的工作日记里, 一位吉利征标工作小组成员这样写到:今天知道了公司要调缩短新车标的征集时间, 2008年8月8日带着新车标看奥运的愿望不会实现了, 但是我很高兴, 因为公司的发展提速了。公司已经开始战略转型, 一个崭新的吉利形象将会逐步建立, 一个与之相吻合的新车标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事实已经证明老车标已无法承担新时期树立吉利新形象的重任, 新吉利只能通过新车标来传承。

如果把整个征标比作一场接力赛, 那么缩短征标时间, 就意味着提前接棒, 意味着吉利提速, 意味着中国自主品牌真正参与世界竞争。

2007年11月6日, 这是吉利天价新车标面世的日子, 这一天也是吉利21岁的生日。在吉利集团青春勃发、激情四溢的时刻, 新的车标将成为吉利这个有为青年最好的礼物。如果把战略转型比成吉利的成人之路, 那么新车标揭晓的时刻就是吉利的成人仪式。在吉利内部论坛上非常流行这样一个帖子:21年前, 你嗷嗷待哺, 我呱呱坠地;10年前, 你一身虎胆投身车市, 众人笑你痴、笑你癫, 你自巍然不动。我嬉笑玩闹度过童年时光;5年前, 你一鸣惊人, 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家喻户晓。我高考中榜步入象牙学堂;如今, 你年少立常志, 铸新剑换新标, 誓立世界之林。我青春年少, 伴你走天涯。

吉利新车标长什么样?

吉利360万全球征集新车标已经吊足了所有人的胃口, 随着最后揭标时间的日益临近, 吉利新车标到底长什么样成了众人最关心的话题。在网络上, 以所谓曝光吉利新车标为名的文章层出不穷, 而且点击率是居高不下。

什么样的车标适合吉利?什么样的车标能让吉利成功变脸?什么样的车标能让大众重新审视吉利?

其实从全球征集新车标启动之日就引来各方的热议的思考, 一方面是吉利官方征标工作小组根据安排、按步骤紧锣密鼓进行征集、登记、分类;另一方面就是各种热闹的民间吉利新车标评选, 据统计, 开辟吉利新车标评选专区的网站有几十家, 各种新车标设计方案、建议应接不暇, 网民都用自己的方式来演绎吉利新车标。

综观网民和吉利官方的意见, 打造一个老百姓放心标识是所有人共同的愿望。网友“小草”在帖子上说:吉利的新车标应该是一个让人放心的车标, 一个老百姓信得过的品质保证, 吉利要把自己的科技实力和技术优势通过新车标淋漓尽致的展现;网友“乡间的小路”说: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这就应该是吉利的新车标;在内部的会议上, 吉利的高层一再强调, 新车标首先要反映一个真实的吉利、然后要让大众认识一个全新的吉利、最后要传承一个世界的吉利。

“乘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 302个日日夜夜凝聚着所有吉利人的热忱与希冀, 回首这过去的302天, 吉利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吉利的脚步更快、吉利的脚步更稳、吉利的志向更大。“安全、节能、换标”新的接力棒就要交到新车标的手中, “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让吉利的“六六大顺”车标妇孺皆知、奏响了新中国汽车工业的强音;新的车标必将成为吉利扬帆世界的风帆;成为吉利走向世界的铭牌;成为世界吉利辉煌篇章的引路人。

抗通胀的三大投资标的 第10篇

5月的CPI终于跌进了8%,但以100元做一年银行定存为例,仍有3%以上的负利率。也就是说,一年前的100元,再加上一年定存的利息,目前的实际购买力只有96元左右,钱不值钱,这就是通胀。面临通胀的远不止我们:据海外报道,韩国五月CPI再升4.9%,为2001年6月以来最高。印尼5月CPI升10.38%,达20个月最高。泰国5月CPI为7.6%,创下近10年新高。毋庸置疑,当石油上摸140美元/桶,追踪商品行情的ETF(2809HK),已由上市一年多的最低价22.25港元/股创出33.9港元/股新高,涨幅高达52%,已十分明确地告诉投资者,全球已迈入高物价的通胀时代。

面临通胀,如何投资理财,避免钱包缩水,已成为投资人的第一理财要务。根据以往经验以及此次通胀的特点,打败通胀的投资理财,可以关注被海外投资界称之抗通胀“铁三角”的三大投资标的:能源原物料基金、受惠原物料大涨的新兴国家基金和抗通胀债券。

此次通胀与过往有所不同。过去的通胀大都是景气过热所引起,此次通胀起因于油价、农产品大涨,美元持续贬值,商品市场炒作甚烈。因此,能源原物料基金无疑是最直接的受益者。能源原物料基金有不少种类,有商品期货类的,有股票类的,还有期货加股票的。

就对抗通胀的有效性而言,非商品期货莫属。商品期货的报酬率高,最能完整参与原物料价格上涨的行情,但波动性大,风险也高。目前,香港市场上能买到的这类基金有施罗德商品、农业基金、罗杰斯商品大王指数基金等。相比之下,股票类的能源原物料基金波动小,风险性较商品期货为低。这类基金有黄金、矿业、能源和水资源等。就笔者推出的模拟基金组合看,值得加码的能源原物料类基金,可选择景顺能源、霸菱能源及商品期货和施罗德商品等。

受惠原物料大涨的新兴国家基金,实际上是类资源概念基金。从全球亚洲、拉美、欧洲和中东非洲的四大新兴市场看、除了亚洲外,其他三大市场均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原物料供应地。全球的石油、天然气、贵金属以及农产品,新兴欧洲、拉美和中东非洲占比均可达50%,以至70%、80%,而投资这三大市场的基金,其投资比例最多的股份,也就是资源类企业。

投资受惠原物料大涨的新兴国家基金,相较投资能源原物料基金,在收益和风险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就分享能源原物料上涨的一致性而言,能源原物料这一类主题基金,收益可能更高。如美林矿业领跑收益,霸菱东欧的俄罗斯能源占比并不低,收益却不如美林矿业,但就两只基金半年的波动性来看,美林矿业的波幅超过30%,霸菱东欧不到20%。在这一类基金中,值得加码的基金有邓普顿拉美、富达欧非中东和摩根富林明新兴欧洲中东及非洲等。

抗通胀债券与一般债券的最大区别在于,一般债券的本金到期时是维持不变的,票息金额也是不变的。而抗通胀债券的本金与通胀挂钩,当本金跟随通胀上调时,它的票息金额也会走高。如投资10万元10年期一般债券,年息为5%,年均通胀为3%,10年后的本金加票息为150。00元。而同样投资一样金额、期限、年息和通胀的抗通胀债券,10年后的本金加票息可达169815元。因为,后者因年均通胀3%,本金和票息率也随之上调。

关于新课标的教学反思 第11篇

一、教师教学中要转换角色, 改变已有的教学行为

新课程标准从形式到内容上都作了较大变化, 对教师的教学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课程标准下, 教师要认识到课程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更新旧观念, 树立新意识, 转变角色, 确认自己新的教学身份。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 更要成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

1. 教师应由课堂的主宰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

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人, 教师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学生提供合作交流的空间与时间, 这是学生自己学习最重要的学习资源环境。在教学中, 教师可以采用个别学习, 同桌交流、小组合作、全班交流等多种课堂教学组织形式。这些形式就为学生创造提供了合作交流的空间, 同时教师还必须给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充足的时间, 让他们有一个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

2. 教师应变知识的传播者为学生获取知识的引导者。

传统教法认为“传道、授业、解

惑”是教师的天职, 课堂上教师的任务就是想方设法把知识传授给学生, 使学生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思维活动完全受教师的支配。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发掘学生的潜能, 阻碍了学生的发展。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教会学生知识, 更应该成为学生自主探索并获取知识的引导者。引导的内容不仅包括方法和思维, 同时也包括做人的价值, 引导可以表现为一种启迪、一种激励。在学生迷路时, 引导他辨明方向;在遇到困难时, 激励他们勇于战胜困难。

3. 教师应从“师道尊严”的架子中走出来, 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以往的教学中, 师生之间的距离无法缩短, 师生之间无法进行感情交流, 良好的师生关系, 民主的课堂气氛无法形成。要改变这种状况, 教师应该主动由“站在讲台上”, 变为“走到学生中去”, 使自己成为学生中的一员, 与学生共同探讨学习中的问题, 以交流、合作、商讨的口气与学生交流心得、体会。这样, 学生会亲其师、信其道, 遇到什么问题都愿意与老师沟通。

二、教学中要“活用”教材

新课程倡导教师“用教材”, 而不是简单的“教教材”。教师要创造性的使用教材, 要在使用教材的过程中融入自己的科学精神和智慧, 要对教材知识进行教学重组和整合, 选取更好的内容:对教材深加工, 设计出活生生的, 丰富多彩的课来;充分有效地将教材的知识激活, 形成具有教师教学个性的教材知识。既要有能力把问题简明地阐述出来, 同时也要有能力引导学生去探索, 自主学习。教师要清楚地认识到:教材不等于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大于教材。教学内容的范围是灵活的, 是广泛的, 可以是课内的, 也可以是课外的。只要适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从学生实际出发的材料, 都可作为学习内容。教师“教教科书”是传统的“教书匠”的表现, “用教科书教”才是现代教师应有的姿态。例如:在“圆锥的侧面积和全面积”一节中, 学生对侧面展开后与扇形对应关系的理解很困难, 对为什么学此节知识也很困惑。于是在课前, 我在教材的基础知识上, 设计了几个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 并让学生自己做圆锥, 动手剪圆锥, 结合实物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体验了“做数学”的过程, 加强了他们实践探索的能力, 同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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