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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精选8篇)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1篇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学校:三峡大学学院:理学院

姓名:李健学号:201012610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导致了许多社会不公正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本文对此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公正 制度 改革 调适

当前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不公正问题

经济分配不公。经济领域的社会不公平突出表现在社会成员收入逐渐拉大上。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阶层之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异化。领导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对人民负责,但是有些领导干部却高高在上,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一些权力掌握者大权在握,滥用职权,权钱交易,滥用权力随意决策,把关系到民生的头等大事抛于脑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害。

社会生活中的机会不平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个体的能力差和贡献小而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及政治地位,而是因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起点和机会存在着不公正现象。城乡教育失衡、男女地位不平等、社会人员流动不够畅通、社会结构的不合理。

社会不公正问题存在的根源分析

(一)经济转轨期的体制缺陷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期,经济结构日趋多元化,产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矛盾不断增加,公众价值取向多样化,往往伴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增强,思想多元化。各种新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使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增长点,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权力点。市场经济给社会成员提供了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自由空间,有些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首先富裕起来,也有些人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致富,这就导致了不同群体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发展模式上的失衡

市场经济的存在就在于追求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不会自觉关注社会上的不公现象,更不会主动照顾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发展却呈现滞后现象,社会应变能力差,经济与社会发展呈不协调状态。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失衡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的不和谐。一方面,国家用于改善基本民生方面的资金十分有限。我国在教育卫生方面相当落后,社会保障体系相当不健全。另一方面,国家用于豪华性的公共投入比例过高,比如,每年全国的公务用车费用在三千亿左右。因此加强社会事业的管理,保持与经济发展同步,是构建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二是经济增长与分配相对不和谐。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了

“效率优先”,而忽视了公平,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已充分说明了忽视社会公正问题的严重性,其结果就是逐渐拉大了贫富差距,出现了严重的“马太效应”。三是经济增长与就业状况的不和谐。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主要体现在:就业压力大以及失业问题严重。就业压力过大,失业人数多,社会将难以稳定,也会影响经济发展的环境。社会保障提供的安全感,不仅对就业者的稳定是重要的,同时也影响到未来的投资、消费决策。还有农村富裕劳动力多。有效地安置剩余劳动力,不但可以创造更高的生产力,而且还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政策上的不完善

我国在政策上的不完善,是引起社会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一些垄断性行业却获取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而另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收入却微薄。这就使我国社会成员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境况。国家无论是对高收入的税收,还是低收入者的保护等都存在着措施不力、手段不完善的弊端,国家不能有效控制个人和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使之处于合理的界限之外,导致初次分配中形成较大的差距。

第二,国家财产流失严重。在改革进程中,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我国国有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尽管这个“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但是如果少数人凭借手中的权力在改革中廉价或者无偿地剥夺人民的“所有权”,牟取巨额暴利,那么全民所有就会变成“全民没有”了。如果改革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人们丧失了对改革的信心,那么改革就很难顺利进行下去,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了。

第三,政策上的倾向性。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利益主体呈现多样化趋势,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意识强化,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相应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各利益阶层的成员越来越意识到本利益集团的利益共通性,越来越以联合的方式表意。在制定一些政策或制度时,某些掌握实权的政治精英群体,由于受来自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为了自己的私利,使制定出来的政策或制度仅有利于经济精英群体中的某些成员而有损于公众的利益,这一现象造成大量的腐败现象出现,使原本应当用于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资源不同程度地被强势利益群体联手夺取,而且还损害了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机会平等以及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四)制度上的短缺

社会主义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其道路尚处于摸索阶段,某些具体制度并不能一步到位,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产生了许多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

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健全。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不健全,而且已有的税收制度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使国家的税收严重流失,拉大了贫富差距。至今我国还没有一种有效透明的措施和配套的制度来弥补和惩治少交税者及偷税漏税者。这就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增加,而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极为匮乏。基层财政的窘迫,难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直接而有效的援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覆盖面偏低,尚不能完全顾及所有社会成员,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据统计,全国尚有1000万城镇贫困人口未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据世界银行估计,按照世界银行每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贫困

人口占中国人口的22%左右。

法制不健全。一方面,决策失误已成为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对行政职能部门的职权也缺乏权威法律的明细界定。还有现有法律对具有全局驾驭性的执政党的权力几乎未涉足。这种制度供应短缺使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直接导致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法制不健全还加大了公民参政的政治成本。另外,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许多非法不正常的收入泛滥。

实现社会公正的对策

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实现社会公正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加快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解决社会不和谐的物质前提是经济的发展,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需的方式和途径。只有加快发展,努力把“蛋糕”做大,才能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公正问题,是在发展中产生的,它的解决从根本上说,也只能在发展中去解决。发展才是硬道理。如果没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没有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那么社会公正只能是低水平的,就意味着共同贫穷,也就不可能实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

发展经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以实现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公正目标,以内外统筹为其手段,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和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把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落到实处,才能保持经济持续、和谐地发展。

(二)以体制转轨推进社会公正

我国正经历着巨大的体制转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伴随着体制转轨,整个社会呈现出一个根本性的调整过程。市场经济本身并不会导致社会不公,可是两种经济体制并存,则很难形成行之有效的抑制社会不公正的规则。因此,要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主体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并利用效率最大化造成的利益差距,进一步激励市场主体更合理、更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必须建立一个自由流动、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三)以制度改革保障社会公正

改革分配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的贯彻,社会成员的收入有了一定的差距,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有其客观性,但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允许拉开合理差距的同时,必须调节过高收入,提供给最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切实维护起点和程序公正,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会过于悬殊。以我国目前的国情,不可能做到起点和过程的完全公正,这就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来“增富减贫”,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依法取缔非法收入。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当前我国政府以着手推动社会保障体系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在内的多层次、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和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

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的社会公正,是非起点公正或形式公正,是通过国家的转移支付得以实现的。如果政府不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悬殊,就容易导致社会**。

强化监督机制。权力资源是稀缺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处于支配他人的主动地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作风,大半是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途径。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公开性,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度化、法律化,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才能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权力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和消除贪污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王伟光.科学发展观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3.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2篇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和一定游戏规则的保障,必须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的机构,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机构,人民法院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探寻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凸现人民法院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审判过程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尊老爱幼、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社会和谐相处的过程。它在审判中体现的平等原则、独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和谐社会人人期盼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所承办案件90为民事案件,可见人民法院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仍然存在不少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人民法院社会保障困难;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特权大于法”等个别现象;少数法官作风不好、形象不佳;个别地方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和上访率较高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法院自身的体制、资源、技术问题;法官的观念、态度、经验问题;立法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期望值过高;司法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等。这些问题及原因的存在决定着人民法院很难在短期内确立宪法和社会确认的应有作用和地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其独特的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将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确立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应有的地位,并建立符合司法特性和固有规律要求的法院管理机制和体制,使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独立、公开、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和执行事务,惩罚犯罪分子,并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应。

二、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的灵魂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对于法官而言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司法能力的价值取向,是衡量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院发展与完善的源动力。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正是切实践行这一准则,寓公正与效率于每一起诉讼案件的办理之中,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起科学的以案件审判质量评价体系、法官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内容的全员位次管理机制,逐步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三、和谐社会期待人民法院的完善

人民法院的完善与其职能的发挥和运用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完善、运用之道在于: 第一,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我们要深入探究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把握其司法特性,使法院的发展有其品质的支撑和保障。这是完善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最见功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积极探索,从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和法官积极性的环节入手,立足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着眼于审判工作全局,加强了体制改革研究和工作机制创新两方面工作,推出和试行了一系列科学的新制度和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司法特性要求,符合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在这些机制中,确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体系和案件审判流程监控体系,强化了法院的社会服务职能,寓法院审判与执行推行于人民法院的价值的实现和价值发掘之中,从而获得人民法院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为本地和谐社会环境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要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审判权和执行权于法院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型的法院无疑将会为法院审判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加强法院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工作的决策机制。以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中层干部会的决策为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是要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要全面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审判业务、作风纪律、党风廉政、职业道德的建设,在队伍中逐渐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三是加强和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庭审、司法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遵循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大阳光执行力度,开设“便民绿色通道”,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执行体制和新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五是要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彻底解决纠纷,探索新的司法理念,从而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要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工作制度,建立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七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文化机制建设。

四、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审判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3篇

关键词:社会公正,和谐社会,视域,问题

社会公正是保障现代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前提, 只有实现社会公正, 才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基本权利, 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公正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及本质,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首要的价值观。本文分析了和谐社会视域下的社会公正问题, 以供参考。

一、社会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存在许多社会问题, 其中社会不公正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包括贫富差距呈现出日益扩大化的趋势, 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逐渐公开化, 弱势群体在经济及政治体制中的地位趋于边缘化, 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为“金字塔”型。如上述不公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则不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同时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危机, 对此应注重维护社会公正。另一方面, 社会公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促进人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取向与本质要求, 只有保证社会公正才能有效减少社会问题, 缓解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 进而为建设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健全、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和谐相处、发展的社会。此外, 保证社会公平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也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还有利于保持党性, 巩固执政地位, 避免社会经济、政治秩序陷入混乱状态, 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和谐社会视域下的社会公正实现途径

(一) 缩小阶层贫富差距, 强化廉政建设

为了缩小阶层贫富差距, 首先要积极改变城乡经济结构, 避免二元化结构不断强化, 切实考虑农民利益问题, 统筹城乡发展。例如, 可制定相应的优待政策降低农业经营成本,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应注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尤其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以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经济收入水平。其次, 要重视对当前的分配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并利用税收、社会保障体系及财政等宏观调节手段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尤其需要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此外, 要积极开辟就业渠道, 保障就业环境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强化廉政建设方面, 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改革,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在转变行政职能的基础上构建监督有力、执行顺畅、决策科学及分工合理的行政体制, 从而为廉政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 在强化廉政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改善党政作风, 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 真实反映弱势群体的愿望, 为弱势群体办好事、办实事, 严厉制止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及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 从而为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化发展提供相对公正的政治环境。

(二) 积极构建社会公平的保障体系, 注重提高道德建设水平

构建保障体系是缓解社会各阶层矛盾, 保障弱势群体政治、经济利益, 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在构建社会公正保障体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 要积极发展教育事业, 加大教育事业的人力、物力投入, 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的教育基金投入, 为教育事业实现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从而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其次,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积极建设层次多样化的居民住房, 切实落实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还应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引导房地产合理发展及购房者合理消费。第三, 要重视加快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 尽快实现全民医保, 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大农村公共医疗服务设备、人员的投入, 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还要重视加快医疗体制改革, 积极解决药价虚高问题, 让低收入群体能够及时看病、治病。在道德建设方面, 首先要认识到提高道德水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注重提倡家庭早期道德教育及校园系统性道德教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和谐社会与社会公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正确处理社会公正问题是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社会公正, 应注意完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同时贯彻各项维护公正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於兴中.非终局性、“青天大人”与超级法官赫尔克里斯——简论传统中国的公正观[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4 (05) :102-107.

[2]吕岩峰, 李婧.法治语境下司法核心公信力探析——对公正裁判力的法理学考量[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 28 (04) :27-37.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4篇

[关键词]民族团结;和谐社会;基础;保障

一、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互相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要求无论民族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在真诚基础上的团结,是有特定阶级内容的民族之间的团结,在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团结就是各民族人民的广泛团结。”①

第一,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民族共同因素逐渐增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以民族团结为条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与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是以各民族团结为基础。我们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民族团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状

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建立民族发展进步的互动机制。民族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共和县是民族自治地区,一直注重民族团结与进步,自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以来,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本文以共和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为主线,通过开展访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对当前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一)强化组织,科学领导,建立推动机制。切实创建了工作领导小组,有效保证了创建工作顺利开局。各县级领导极开展联点创建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深入工作第一线。此外,县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共和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意见》,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和党的建设4个方面对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提出了16项具体任务,明确了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和要求,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制定下发了《共和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推动了共和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的开展。由此可见,在研究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中,要有新思想和新观点,我们在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广泛宣传,分类引导,夯实思想基础。研究制定了《2014年共和县百名干部下乡开展“三讲四促五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抽调州县共345名宣讲人员分赴11个乡镇、47座寺院、13个社区,采取集中宣讲、专题辅导、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五个倍加”、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及基本国情等的宣传教育,进一步筑牢了维护稳定的思想防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这就说明要根据各民族相互交往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全面完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广征意见,化解矛盾,优化社会环境。制定印發了《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行动方案》,认真排查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全县共排查出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的各类问题741件,已化解685件,化解率达92%;2014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共31件,办结19件,办结率为61.3%。依法加强宗教寺院管理,制定印发了《共和县藏传佛教寺院设立管理委员会派驻指导员工作方案》。因此,一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工作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坚持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与问题。

(五)创新载体,典型引领,突显活动特色。全县广泛开展“双语”培训、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共和好人”、“五好寺院”等评选活动,使活动有载体、有典型,推动了全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再上新台阶。此外,制定下发了《共和县加强军警民共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了睦邻友好、共创共建活动。由此说明,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是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自觉性的有效形式,是发挥我们党思想政治优势的体现,也是共和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六)加大投入,保障民生,强化核心支撑。共和县紧紧抓住中央扶持藏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狠抓项目建设,仅2013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县属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4%、28.8%、56.5%。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和措施,注重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开发等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科技等社会事业,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县现代农牧业得到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得到不断完善、工业经济实现快速增长、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加快、民生民计持续改善,有效提升了各族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因此,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是解决民族团结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研究分析,共和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引导方法有待改进。由于基层干部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在宣讲过程中存在讲不清、机械的说教的问题,宣讲效果不明显。在宣讲教材方面,缺乏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讲教材。同时,在农村牧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召集农牧民集中参会宣讲难度大,除了兑现政策等实用的会,一般参会率较低。

(二)基层干部工作能力欠缺。部分基层干部对党的政策理论及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在做群众工作时不能很好地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同时,部分干部的工作热情不足,畏难情绪重、服务态度差、工作能力弱,面对群众不会说话、面对问题没有办法。

(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由于受资金、技术、人才的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经济总量相对较小,基础设施较为落后,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致使很难以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改善各族群众民生福祉。

(四)社会管理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创建活动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速度较慢,解决不彻底。基层信息服务化管理方面不完善,社会管理工作配套机制不健全,逐步影响到了各项工作的覆盖度与准确度。

四、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思想教育引导工作。有重点性地选派一些通双语、能讲透的高素质干部,分类引导工作,采取摆事实、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将有威望的离退休干部、老农代表、寺院活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吸纳到宣教队伍中,不定期深入乡镇、村社、寺院、学校开展宣讲活动,提高思想引导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围绕农牧民、寺院僧侣、学校师生、基层干部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编写宣讲材料,运用群众的、民族的,甚至是宗教的语言开展宣讲活动,努力让广大干部群众愿意听、听得进、看得懂。拓展宣讲阵地,加快宣传文化长廊、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牌以及手机短信等宣传阵地建设,确保宣传教育不留盲区,实现对各类群体的全覆盖,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加強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党的理论政策及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基层干部能力和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加强以各级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和谐村社、和谐学校、和谐寺院、和谐农牧户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到基层;建立健全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动员村级各类组织及广大党员、团员、三老人员走家串户,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局面。

(三)全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集中精力实施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承载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切实加大农牧、交通、水利、生态、电力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加快建立就业、医疗、养老、低保、住房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实施扶贫济困工程,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加快“平安共和”建设步伐,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社会治安动态管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社会管理配套机制。健全“网格化管理、一站式服务”的管理模式,拓宽渠道、创造条件,推动工作全覆盖。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活动,积极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寺院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寺院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和谐的寺院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寺院管理从应急管理转入常态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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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见[J].大连民族学院报,2005(4).

作者简介

周毛措,女,藏族,1987年12月,青海海南州人,2011年毕业于青海大学。现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本论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项目资助

项目号:Yxm2014104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公平与公正 第5篇

如何维护公平与公正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关系到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公平与公正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不同的国家、民族

和社会制度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理解和认识不尽相同。在当代西方,关于公平问题的看法也有多种观点,有的是关注结果是否平等,有的是关注权利是否平等,有的是关注机会是否平等,还有的是关注程序是否平等。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观虽有差别,也有共性,那就是,它要求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包括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合理的分配、均等的机会和公平的司法,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基本接近,人们行使的权利与收获和他们履行的义务与贡献基本一致,每个人都能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公平公正观的要求,公平公正具有以下特征:

公平与公正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历史内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具体的价值标准和判断,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相联。因此,必须把公平与公正放到一个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它的内涵和要求,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去抽象地谈论公平与公正问题。在我国,研究并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公正观,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国情、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多元化的社会分配结构出发,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目标要求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艰巨过程,是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的统一。相对性是指公平与公正是一个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与公正。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公平公正的标准就不同;同一国家,由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也不同;即使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社会制度、区域发展水平等不同,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公平与公正也是相对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类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真正公平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才能实现。在人类尚未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包括在它的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公平与公正都是相对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要确立的公平公正观念,仍是一个相对的公平公正观,而公平公正要求的实现,也要允许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当然,这个差异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人民群众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

可控性是指公平与公正是可以在统治者的统治过程中确立、调节和变革的。公平与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确立和倡导的价值目标,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尽管它归根结底决定于经济基础,执政者仍然可以利用其对基础的反作用进行适时的调节和变革。例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为了加快发展,在较短的时期内改变落后面貌,然后解决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许多国家曾制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执政者就必须也可以把公平与效率兼顾作为执政策略。这一点已被西方各国的实践所证实实。从公平与公正价值体系的内容和尺度看,执政者也存在调节、变革的空间。例如,在社会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历史进程看,可以从部分公平公正逐渐过度到整体的公平公正。在体制上,可以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实现相应的公平公正,然后才通过上层建筑的改革,如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等各方面的公平。公平与公正的上述可控制,说明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动态发展过程,还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某一个时点上,执政者都可以从实际出发,确立或调节甚至变革某种公平公正价值观及其体系。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和发展要求出发,通过确立并塑造好一种正确的公平公正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稳定、和谐。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使然,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政党的执政规律,是执政党在控制和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遵循的、反映政党政治本质和必然性的法则和客观要求。任何政党的执政活动都必须遵循执政规律,按规律办事。一个执政党,在自身的执政过程中必须通过尽可能实现民意,夯实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从而巩固执政地位是其执政共同的规律使然。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维系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亦是执政党执政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执政活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世界政党执政的实践表明,社会一旦失去公平与公正,就会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

之间产生诸种矛盾,甚至冲突,最终危及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和执政地位。反观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人民安居乐业和充满创造力的社会,人民群众就会对执政党执政充满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最终形成“公平与公正――社会繁荣发展――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通过执政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的良性循环

。总之,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关系到执政党的民心所向和执政基础的夯实与巩固,是任何政党执政都必须关注和追求的执政目标和价值取向。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也是长期执政的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不仅是我们党遵循执政的普遍规律的要求,也是我们党自身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私利,它受人民群众的委托并代表人民群众来执政,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把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和奋斗目标。党的性质和地位充分说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中国共产党理应承担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也是党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自建立至今,一直把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实践,并把公平与公正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之一。今天,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就是我们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的又一个重要决策和具体体现。

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方位和历史责任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提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能力,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保持社会主义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不公平不公正问题日益凸现,其主要表现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利益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利益群体开始形成,由于社会上存在的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等不公平已导致一些群众对政府的不满甚至抵触心理,导致少数群众对党的执政产生不信任甚至不合作的态度,加剧了社会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固然有许多原因,解决这些矛盾也有许多途径,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则是一把十分关键的钥匙。我们必须从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出发,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不断化解矛盾,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历史责任。只有真正维护和实现好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中国共产党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才能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

当前,我国社会出现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改革开放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导致的社会转型,则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必须坚持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必须科学分析和判断社会的转型,在此基础上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

尽管改革开放促进了中国的发展,但发展仍是当代中国第一位的任务。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的根本途径离不开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为公平公正提供有力的物质条件和经济支撑。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综合国力增强了,国家才有更大的能力和实力通过政府职能来解决贫困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此,必须强调指出,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决不能只强调公平公正而否定社会效率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尽管是暂时的,但仍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从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出发,正确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点,在社会可以承受的公平范围内,紧紧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努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协调问题。当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的趋势,地区差距不仅表现在东部和中西部之间,表现在省、自治区之间,还表现在省、自治区内部,以及城乡居民之间,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不公的又一突出表现。协调区域发展,我们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统筹”功能,解决好区域发展不协调问题。

体制和制度不完善是影响社会不公的重要原因。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现行的政治体制。我国目前的政治架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等诸多方面已越来越显示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之处,尤其是必须把目前存在的权力过份集中这一突出问题加以解决,建立起以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政治框架,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需要。二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转变,切实解决好当前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提高政府的公共政府决策能力,减少决策失误。三要进一步做好政府在公共教育、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工作,加大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四要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为低收入、无收入和失去社会劳动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和保障。

好的体制机制还要有好的制度作保障,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也是社会法治程度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用制度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入手,一是要树立法律制度权威意识,既要做到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又要做到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实现制度管事、制度管人。二是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制度本身公平公正。比如,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和地方法规,在制定之初就存在不公现象,体现了维护本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这种规则本身的不公是社会不公的最大碍障,必须切实解决;还有必须努力改变一些不公正乃至歧视性的制度,诸如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分配的户籍制度、农民还难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就业制度,等等。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仅有体制和制度做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努力营造社会公平公正的环境。营造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环境,执政党不但要注重营造全社会实现和追求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体制环境、法治环境,还要营造全社会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人文环境。当前,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公正观,正确看待社会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关系,以积极、健康的心态来认识和对待社会上存在的不公现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既不仇富,也不嫌贫,更不能丧失追求公平公正的信心,形成逐步成熟的社会心理,并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环境和氛围。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6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活动进入了高度复杂化的状态,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而现代法治要求人们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

决各种矛盾,因此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是在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重要的保障。

第一,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对于整个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起着直接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没有深厚的法律修养,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必然会妨碍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妨碍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定与适用,进而损害整个司法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最终导致无法有效、规范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只有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有利于公正司法,只有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环境,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一些地方发生涉法上访案件,从不同角度和侧面表明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客观存在,也表明了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并没有和法律赋予的具有最终或最高效力的地位相符。涉法上访的出现,不仅大大地增加各级党组织、人大及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演变成对法律与司法机关丧失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裁决的社会氛围及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继续强化基层司法机关建设。基层司法机关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律执行机关,司法公正与否直接体现在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程序与执法过程及裁判结果上。基层司法机关建设的好坏决定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好坏。因此,应当将基层司法机关的建设作为整个司法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重点推进执法规范化,严格对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与法律约束,健全司法系统的自律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相关回避制度;另一方面,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紧张状态,因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系统的任务将持续加重,只有确保合格乃至高素质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司法经费的供应,司法公正才有充足的人才与物质保障。

第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法律的理念。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只有在拥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总之,没有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没有社会的公正,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日益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越来越认可诉讼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有效机制,司法公正对于调解矛盾,理顺关系,维护秩序,稳定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构建现代社会公正司法制度的建议 第7篇

关键词 公正司法 程序正义 制度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离不开社会制度的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要促进和保证公正司法的实现,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在内容上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司法独立制度

现代司法独立制度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古罗马西塞罗把国家机能划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种职能,认为三种职能之间应各司其事,互相制约。法国大革命时期,孟德斯鸠发挥了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可以说,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性规范和制度,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各个国家普遍的遵从。只有司法独立、法官保持相当的中立性,才能实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二、通过司法保障权利,运用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正司法

现代社会对权利的普遍保障主要依靠公助救济或公力救济,而公正司法的真正意义也在于此。为了确保权利的实现,现代司法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制度,如无罪推定、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审判、公开审判、回避、律师辩护、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等,以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和限制,如获取证据的司法行为不得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通信秘密权以及住宅权等。司法的正当性,要求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以纠正可能发生的程序错误。

公正司法必然要求程序形式正义。现代社会几乎各个国家的诉讼程序都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作为准据,即诉讼程序在形式上必须是正义的。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果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该判决结果也由于程序违法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采信,属于无效判决,必须由当事人或法官重新启动程序,对违法程序予以纠错,获得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有效判决。法律对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随意改变程序,而且可以方便当事人预知并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与实体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要件化规定相适应,程序法也应就程序行为及程序事项作出要件化的规定。通过要件化的规定,法官在适用时可以做到简便易行,而当事人也可以据此预测自己行为与要件规定的相符性程度,从而引导自己选择诉讼程序。

三、建立当事人程序保护请求权、程序主张权、程序平等权保护制度

现代社会中,国家司法制度成为公力救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矫正正义的必然途径。公正司法的实现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加强,国家以法律禁止私力救济的同时,应当不断扩充公民程序保护请求权的实现渠道。目前,一些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相继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譬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 条规定:“任何人在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刑事责任决定时,完全拥有接受由独立的公平的法院进行的公正的公開审理的权利。”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作为重要的基本人权来对待。从立法上保障当事人程序主张权,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配正义在程序立法上的具体体现。所谓程序主张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机会和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事项阐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在程序进行当中,当事人实施提出主张、抗辩、举证、证明、陈述事实等诉讼行为,就是在行使其程序主张权。

当事人程序平等权又称平等对待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更多地表述为“公平审判”,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证明、陈述、申诉、上诉等方面,以及其他的程序事项上应当保证当事人双方有均等的机会进行攻击和防御。

四、公正司法要求国家建立公开听证或庭审程序,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设置上诉、申诉渠道

任何权利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个人意见。在司法上, 这个原则表现为法官判案时必须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在行政上,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之为听证或庭审程序,是公正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内容。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议员、教学及其他营利性职务, 同时,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对两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英美法系国家将这一制度表述为: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负有司法职责的人与审判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必然会被认为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大陆法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定了回避制,其目的也正在于此。“一个人可能由于下列两种原因之一没有资格行使司法能力。其一:在审理的案件中有直接的金钱利益;其二:偏袒一方或对另一方有偏见。”

此外,法官回避制度也是法官中立制的必然要求。对于缺乏中立性的法官予以回避要求,是对其审判资格的一种限制;如果一个没有资格参加审案的人参与了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就是无效的。这是公正司法理念合乎逻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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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现状及其调适 第8篇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启示

针对全球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趋势,在上世纪60 年代中期,西方普遍发起了以“保护生态平衡,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未来创造良好生存环境”为主题的社会运动,并逐渐汇成了一股绿色思潮,最终产生了有明确纲领和组织原则的绿党。绿党宣称它的基本目标是革除现代工业社会的弊端,建立“保护生态的、自我管理、解放的社会主义”,即生态社会主义。

尽管生态社会主义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潮,但它谋求一种新的发展观与社会主义目标相结合,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一、生态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

生态社会主义产生于20 世纪70 年代西方的生态运动,到21 世纪成为世界引人注目的社会思潮,经过大约40 年的发展变化,提出了一系列蕴涵强烈时代气息的策略主张,试图寻找一条通向社会主义的现实道路,从而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价值观体系,对当代西方社会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生态社会主义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 世纪六七十年代,这是生态社会主义的最初崛起阶段

主要代表人物是前东德共产党人鲁道夫·巴罗和前波兰共产党意识形态负责人亚当·沙夫。上世纪60 年代末,由于生态灾难和生态环境问题成为西方国家公众关注的热点,生态社会主义“首次提出了全球生态危机问题。”[1]人们不断走上街头游行、示威、抗议,要求政府当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这就促使绿色公民组织和政党纷纷成立。新西兰于1972 年成立了第一个绿党(新价值党),但此后西欧成了绿党发展的中心。德国绿党的创立和发展,对全世界绿党产生了极大影响。早期生态运动的目的相对比较简单,参加生态运动的人员成份非常复杂,并且缺乏严密的组织,常常是围绕某一具体生态环境问题而展开活动。

第二个阶段是20 世纪八十年代,这是生态社会主义的兴旺发展阶段

主要代表人物是加拿大学者威廉·莱易斯和本·阿格尔。随着生态运动的深入,特别是在上世纪70 年代末,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思索超越了生态学范围,生态运动的目标出现了多元化趋势。生态运动成为集环境保护、和平运动和女权运动等为一体的全球性群众性的政治运动。西方各国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都直接干预环境管理,组建专门环保机构,制定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法规,增加了环保开支等等。另外“绿色”也成了西方政治家们新的护身符,他们懂得“生态牌”的价值。如美国第39 届总统吉米.卡特在1976 年竟选总统中获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对环保的承诺,力争做“环保总统”。

第三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以来,这是生态社会主义的新发展阶段

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左翼学者乔治·拉比卡、德国左翼学者格仑德曼和英国学者大卫.佩珀。这一时期的“生态运动出现了新的变化,从公众关注生态环境问题转为公众与政府共同关心‘可持续发展’问题,生态运动的参与面更广,效果更加明显,特别是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的‘绿化’,使生态运动真正成为不折不扣的绿色政治运动”。[1]这一时期的生态社会主义开始重新思考未来社会主义模式,主张建立一个绿色的、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没有剥削和压迫的、实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生态社会主义理论从此在更广阔的空间走向进一步的成熟。

二、生态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

当我们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全景扫描时,就会发现“将生态主义世界观引入社会主义理论,是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基本特点。”[2](P.436)生态社会主义发端于生态运动,以生态学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理论思维的出发点也从“自然生态系统”转向“社会生态系统”,主張对生产、交换、消费各环节实行全面彻底的改造,以此实现工业社会体系的生态重建,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建构方面,还是其政策取向方面,生态社会主义始终把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出了许多合理的、有价值的主张。

(一)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观

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观是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包括自然生态领域,还包括社会生态领域。这一点我们要从生态社会主义对环境的认识着手,它认为环境“不仅是指狭义的‘自然环境’,还应包括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为整个生态系统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生命网络’系统构成的,人、自然、社会都是‘生命网络’系统,都包含在生态系统的循环之中。”[3]因此,生态问题就不仅仅是自然领域的问题,社会问题也可以纳入到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视野之内。公平正义、基层民主、财富分配等等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价值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生态社会主义的发展观

生态社会主义的发展观反对单纯以经济效益、生产成本、生产总值来衡量经济发展,提出应该把经济活动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分支系统,在评价一种经济制度和活动是否有效和合理时,不仅要看它是否为大多数公众服务以及它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要考虑它所引起的社会效果和支付的环境成本。生态社会主义通过对马克思异化理论的运用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主张用“生态经济”模式取代“市场经济”模式,把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置于可控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认为“生产与利润最大化的标准应服从社会生态标准、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4]

(三)生态社会主义的改革观

生态社会主义的改革观根源于它的生态主义原则。生态社会主义在揭示了生态恶化乃至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革的任务不仅是改变生产关系,还要改革包括应用技术和组织方法的整个生产方式。生态社会主义认为生态危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是资本主义无限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一方面,资本主义通过不平衡发展和联合发展以及对全球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造成大量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枯竭;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扩张和生态殖民主义的掠夺行为,造成全球性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这成为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立足的核心,也是其主张的闪光点。

三、生态社会主义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生态社会主义尽管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潮,还处于形成发展过程中,但是它始终把“社会主义”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支点,以系统的内在关联为纽带,关

注人类生存的整个宏观环境,从自然生态域和社会生态域多角度反思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呼唤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真正和谐的关系结构为价值指向,以期实现自然解放和人的解放,这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自然生态域和社会生态域的总体和谐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维护生态平衡,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由于没有真正形成高度自觉的理性化的生态观念,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生态危机意识,致使较高增长率是建立在较高能源消耗、较重环境污染基础之上的,这种低效益的粗放扩张型经济增长方式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应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积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强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提高人的素质方面,首先要树立生态危机意识,倡导积极的可持续的发展观,生态效益观和生活消费观,确立合理的生存态度和需要定位,选择健康、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保证社会经济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二要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念,发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三要培养人们的环境伦理和道德,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风尚。

(二)发展基层民主,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虽然现代社会的很多问题如政治、经济和生态问题不能在地方基层层次上得到完全的有效的解决,但生态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基层民主”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基层民主,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培养公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抑制基层政府行政的不规范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整合能力的提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唤起人们的政治热情,促进群众之间、干群之间,公民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不断发展基层民主,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第一,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方针,并努力探寻实现这一方针的机制。第二,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民主渠道。第三,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通过民主实践发展民主。”[5]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统筹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大力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生态社会主义者在社会文化方面,主张和探索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的新的生活方式,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人的高层次需要。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则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我们一定要在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大力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我们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大地释放了人的自主性,承认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给予了个人劳动的自主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的劳动热情和主观能动性。

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艰苦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的熏陶是必不可少的。人是文化的动物,人的发展与文化的发展应该统一起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而人只有在社会文化中得到精神食粮以满足精神需求。因此,不断发展先进文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人们的精神世界、文化生活更加充实,是人的发展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

参考文献:

[1]赵希秋.生态社会主义及其对我国科学发展观的启示[J].宜宾学院学报,2005,(2).

[2]张之沧.《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西方社会思潮》[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王振亚.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多维透视[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1)

[4]刘梅.生态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观[J].社会主义研究,2004,(6).

[5]赵树凯.基层民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N].中国发展观察,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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