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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案例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第二审程序案例(精选6篇)

第二审程序案例 第1篇

第二审程序案例

【案情】1997年10月8日,甲县玉龙乡新庄村何家大院住户何江龙与何小兵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邻居孙正义的岳父出面劝解,遭到何江龙的辱骂,孙正义见状,顺手拿起一根大棒向何江龙打去,击中其后背。事后,何江龙以何小兵打伤自己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小兵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等1000元。甲县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孙正义出庭作证,认为是他自己不慎把原告何江龙打伤,不是被告何小兵动手打的。但何江龙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合议庭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本案被告所为,而是孙正义打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诉讼请求。何江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没有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材料审查后,并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何江龙的起诉。【问题】1.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裁判哪个正确?

2.第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案情】吴祖得以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王春芳离婚。A市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春芳与吴祖得于199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一年后,生有一女孩。小女孩出生2个月后,吴祖得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王春芳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开始开庭审理,见吴祖得离婚决心非常坚决,于是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多分家庭财产。

A市郊区法院认为,王春芳及其女儿生活较困难,在分割财产应当给与照顾。现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于是,郊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吴祖得与被告王春芳离婚,小孩随王春芳生活;财产归王春芳所有;吴祖得承担3000元债务,并且每个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元。

吴祖得不服一审判决,以共同财产分割不公正、不合法为由提起上诉。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女方在分娩不满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不应支持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当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吴祖得的离婚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上诉人吴祖得仅就财产分割提出上诉,只能就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裁判;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女方分娩不到1年,男方根本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诉权,故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吴祖得的起诉。

【问题】你同意哪种意见?

【案情】龙江县已退休老干部有私房4间,因患病急需治疗费。1996年5月,该退休干部唐丰作将自己的4间私房卖给其进城做生意的表弟唐丰业,双方协议,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唐丰业付房款8万元,待唐丰作死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唐丰业。1997年8月,唐丰作患病治疗无效死亡。唐丰作死后其大儿子搬进这4间房屋住,欲全部继承该4间房屋。唐丰作的小儿子知道情况后,要求两人各继承一半。但大儿子唐伟亮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一人继承,无奈小儿子唐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一审判决后,大儿子唐伟亮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中,唐丰业知道此事后,即到二审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他以购买该房的情况,并要参加诉讼。

【问题】唐丰业能否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案2】刘兰与王远中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王龙兵。1998年1月,王远中开始参与赌博,刘兰多次耐心规劝无效。双方在家里时常发生争吵、打架。1998年12月刘兰以王远中赌博成性,劝阻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王远中离婚。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刘兰与王远中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也不错,王远中参与赌博的行为虽一定程度中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于是,责令王远中改掉赌博恶习,判决驳回原告刘兰的离婚请求。刘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王远中不同意离婚,向刘兰真诚表示他坚决改掉赌博恶习,今后决不参加赌博,并写了书面保证书。同时,他还请刘兰的父母及亲朋好友劝说刘兰,不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刘兰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撤回上诉不几天,王远中旧病复发,又参与赌博。由于上诉期15天未超过,刘兰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市中级法院能否受理刘兰在上诉期内第二次提出的上诉?

2.撤回上诉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原告王建、王成明与被告王兰平系是同胞兄妹关系。母亲早逝,父亲死后遗有私人房屋两间,为王兰平一人占有。原告王建、王成明均要求继承该遗产房,遭王兰平拒绝,于是,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王建和王成明各继承一间房屋,同时判令二原告各付给被告3000元。王成明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尽赡养义务多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由王建给付4000元,其本人只给付2000

元。

【问题】二审如何确定上述当事人的地位?

【案情】张小花与其丈夫孔大军经多年共同劳动经营,购房屋7间,存款6万元。1985年孔大军病故。当时并未分割财产。张小花仍与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1986年张小花又与两个儿子共建两间房屋。其后不久,张小花的两个儿子为财产归属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张小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把家庭财产一次分割清。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财产纠纷,将9间房屋和存款都认为是张小花和其两个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判决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财产。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中7间房屋及存款是她与丈夫多年共同劳动所得,自己应多分财产,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对该案,二审法院可否改判?

【案情】李春与李斌是同胞兄弟,李春在外地工作,李斌一直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农村,李春虽工作在外地,但经常在节假日回老家探望父母,并带一些物品和现金。其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砖木结构的正房三间,土坯西房三间和一些农具及家具。李春和李斌为继承其父母遗产发生纠纷,李春以李斌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斌长期与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李春虽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也经常回家探望,并从经济上给予资助,也应分给适当遗产,拟判决如下,其父母所遗留正房三间,东两间由李斌继承,西一间由李春继承;土坯房三间由李斌继承,家具和家具由李春继承。李春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李春和李斌的同包姐姐李兰英向二审法院提出,她也要求继承其父母遗产。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兰英确系李春、李斌同胞姐姐,虽已出嫁,但一直坚持每月寄给其父母50元生活费,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孔小兰诉吴洪刚离婚一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孔小兰和被告吴洪刚离婚。吴洪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吴洪刚因车祸死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问题】二审法院裁定终结后,一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A贸易公司与B实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被告B实业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第十二天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该县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B实业公司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B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县法院的裁定。该县法院于是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实业公司对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进行二审审理中,发现B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一、二审驳回B实业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有错误,同时,该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也有错误。

【问题】二审法院对B实业公司上诉A贸易公司一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程序案例 第2篇

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落实党的政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但是,两者并不同。1)抗诉的对象不同。2)抗诉的权限不同)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4)抗诉期限不同5)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应当制作再审裁定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根据原则的审级加以确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再审案件,应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

哪些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雪花膏。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裁定。

执行的意义:1)使被判刑的罪犯受到实际的惩罚,判决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释放,最终完成刑事诉讼任务。2)可以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3)可以威慑不稳定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激发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判处死刑立即即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执行死刑的法院和时限3)对有法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判决的情形的处理4)执行死刑的指挥和监督5)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可以同其近亲属会见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7)执行死刑应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作必要的讯问。8)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9)执行死刑后应由法医查验罪犯是否死亡。10)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办理以下事项: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的看守所清点后,交其家属领取,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小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之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如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庭,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收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立法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审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担任。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进不满18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1/2以上的被告人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由专门法庭受理,要由法院院长或者得设有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决定。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2)法庭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能依法获得辩护。(3)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3、开庭审判

宣布开庭后,法庭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的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命名 上述权利。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 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人被告人作案后,客观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刑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二审程序研究 第3篇

一、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一) 上诉主体

我国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应采纳杨建华教授之观点②, 即先后位请求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当先位请求有理由, 则后位请求无需进入审判程序, 对先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即成为终局判决。被告败诉, 若对此判决不服, 可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告胜诉, 并且是先位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则除非该胜诉判决中仅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 否则原告无上诉的利益。虽然民诉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依据民诉法相关理论, 上诉主体必须具有上诉利益③。故, 对于先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 一般只有被告有权提起上诉。

(二) 上诉范围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虽然有先后位两个请求, 但被告所提上诉范围应限于判决中使其具有上诉利益的部分。由于先位请求获有理由的判决, 后位请求并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 故被告应仅限于就先位请求的败诉判决部分提起上诉。此时, 先后位请求分别隶属于二审和一审两个审级, 由于后位请求未经一审判决, 若硬性规定其附随于先位请求全部移审, 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并不可取。诉讼合并乃基于合并之诉于诉讼审理有益, 若合并而无益甚至有碍, 不若将合并的先后位请求进行拆分, 则被告提起的二审诉讼不再是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而只是对先位请求的上诉审;后位请求仍然停留于一审, 但因一审法院之前做出的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而并不需对其加以审理。若二审对先位请求做出确定判决后, 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自动消灭, 法院就原告所提起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审理完结。

(三) 上诉审理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 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由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仅限于被告受败诉判决的部分, 第二审法院应仅需对先位请求进行审理。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则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若认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或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予以改判, 在这两种情况下, 终审判决已经做出, 则案件审理完毕。但若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则此时仍然系属于一审法院的后位请求, 仍然可与先位请求合并, 一审法院重审时仍需运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做出审理和判决。

另一方面, 审级利益属于当事人的利益, 按照处分权主义原则,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审级利益④。那么, 一般情况下, 第二审法院仅能就先位请求进行审理裁判, 不得就预备的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判决;但若当事人双方合意由第二审法院就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尚未, 可以作为一个例外, 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审理裁判。

(四) 原告的救济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放任了先后位请求系属于两级法院的情形, 上诉审判决后可能造成的一种情况是:一审法院认先位请求有理由, 被告不服上诉后, 二审法院改判先位请求无理由, 原告终审败诉, 而预备提起的后位请求未经审理, 诉讼系属即告消灭, 则看似原告提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并无实益。但是, 诉讼系属的消灭意味着原告可就后位请求再行提起诉讼, 并且, 由于一审法院对预备合并两诉的事实部分进行同时审理, 所以不仅先位请求的终审判决可以作为再行诉讼的起诉和审理依据, 而且预备合并之诉的事实审理部分也可在后诉审理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对比原告采纳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所做的付出, 即在起诉状中确定提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并只需交纳先位请求的诉讼费用⑤, 该制度仍然为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实益。

二、先位请求无理由, 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一) 上诉主体

现实生活中, 当事人由于无法准确获知应提起的诉讼类型, 预虑其先位请求可能败诉, 而预备性提起后位请求, 以便在先位请求败诉时, 请求法院就后位请求进行裁判, 所以原告提起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并非是为了获得两次胜诉, 而是为胜诉多准备了一条途径。我国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要求先后位请求相互排斥, 两个请求实际为达同一目的, 并且这个目的只能被实现一次。因此, 当一审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无理由, 后位请求有理由而做出判决时, 尽管先位请求未获支持, 原告仍然可以被认为处于胜诉的地位。但是, 胜诉并不意味着上诉权利的丧失, 就像请求数额获得部分满足的胜诉判决一样, 获得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原告同样对先位请求的败诉具有上诉利益, 可以提起上诉。一方面, 先后位请求的目的虽然相同, 但诉讼标的不同, 前者显然更合原告的心意;另一方面, 第二审程序具有监督、纠错的功能, 允许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为司法公正增添了一道过滤网, 不无益处。

对于被告, 不论先位请求或后位请求获有理由之判决, 都会在其身上强加义务性的要求, 因此, 被告对先位或后位请求上诉并无重大差异。只是当被告就后位请求上诉时, 若原告同时就先位请求上诉, 则第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与被告就先位请求上诉相比, 程序更为繁杂。

(二) 上诉范围

当事人可就第一审判决中败诉的部分提起上诉, 在先位请求无理由, 后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中, 原告可就先位请求上诉, 被告可就后位请求上诉, 若原被告同时提起上诉, 则上诉范围涵盖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全部。当仅有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时, 基于“上诉不可分原则”⑥的适用, 后位请求也移审于第二审人民法院, 但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原则, 法院不得对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判决, 此时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 促使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诉, 否则若二审法院经审理推翻原判决, 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 则与一审关于后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相冲突, 而致案件的审判陷入两难的困境。在仅有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的情况下, 也有可能出现上述审判困境。这种困境作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上诉审中的缺陷, 应该也必须通过程序设置加以彻底解决, 但在上诉范围部分, 基于对当事人上诉权利及处分权的保障, 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需就先后位请求同时提起上诉, 或者硬性地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视为上诉或附带上诉, 均有不妥, 因此, 该困境只能留待上诉审理阶段加以处理和解决。

(三) 上诉审理

我国的二审制度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部分, 与一审程序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因此, 在原被告双方就先后位请求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可以仿照一审程序审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但在审查内容上除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 还需重点审查一审程序是否有瑕疵。

当仅有原告就先位请求提起上诉时,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先位请求, 若经审理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 由于先后位请求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关系, 二审判决可能与一审关于后位请求有理由的判决相互冲突。由于上诉权利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院不能对其加以强制, 也不能一厢情愿地视为当事人上诉或附带上诉, 则法院只能通过向被告进行释明、甚至剖析心证等方式说服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或附带上诉。由于先后位请求有理由均会给被告带来义务负担, 若被告因无实益而执意不愿上诉, 为避免矛盾判决的做出, 法院只能废弃原判决中的先位请求部分, 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若在重审中认先位请求有理由, 则后位请求无须进入审判程序, 原判决中的后位请求部分自然失效。

当仅有被告就后位请求提起上诉时,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后位请求, 也有可能发生类似裁判矛盾的困境, 同样可以采取上述发回重审的方式解决问题。虽然, 这样的处理手法在维护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 避免了产生矛盾裁判的可能, 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裁判统一有益。

三、先后位请求均无理由之判决的上诉

在原告于先后位请求均遭败诉判决的情况下, 被告因缺乏上诉利益而无提起上诉之权利。作为唯一可上诉的主体, 原告可以选择就先后位请求之一或者全部提起上诉。在全部请求上诉时, 二审法院仍需就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在择一上诉时, 基于“上诉不可分原则”, 未上诉部分移审于第二审法院并阻却判决之确定, 法院就上诉部分进行审理, 若认上诉请求无理由, 则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若认上诉请求有理由, 则需考虑该致使上诉请求改判的因素与未上诉部分是否相关。

当上诉请求的改判与未上诉部分无关时, 二审法院可径就上诉请求做出判决, 同时一审关于未上诉部分的判决发生确定效力;当上诉请求的改判与未上诉部分相关时, 为达解决纠纷之目的, 二审法院应行使释明权, 晓谕原告就未上诉部分补充上诉, 但若原告坚持不上诉的, 则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由一审法院再为整体之判决。例如, 原告先位请求认定婚姻无效, 后位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有效成立且不符合离婚的条件, 判决先后位请求均无理由, 原告就后位请求上诉, 此时, 若二审法院于审理时发现案件符合离婚之条件, 则可径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若二审法院发现案件符合婚姻无效之条件的, 则与未上诉的先位请求有关, 法院应提示原告补充上诉, 若原告坚持不上诉的, 则应撤销原判,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四、结语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虽还未以立法方式在我国推行, 但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已有相关的判决⑦, 可见其正以实践推动立法的方式在我国建立并发展起来。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中, 程序设置上最为困难的当属第二审程序的梳理, 尤其是对先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 以及先位请求无理由, 后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的上诉。本文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二审程序的设置作了详尽的分解, 希望能够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摘要: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由于涉及先后位两个诉讼请求, 法院在处理时需要兼顾对不同请求的审理。到上诉程序时, 不仅一审判决具有多种情形, 而且对不同的一审判决还需针对性地设置二审程序, 从上诉主体、上诉范围、上诉审理三个方面进行一定的设置, 以期在维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同时, 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 维护司法公正和裁判统一。

关键词:客观预备合并,二审,上诉主体,上诉范围,上诉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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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改造 第4篇

关键词: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弊端;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23—02

一、现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弊端分析

第二审程序是补救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瑕疵的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同时也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国外的上诉审程序相比,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二审程序的功能发挥。

(一)第一审与第二审关系定位不合理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第一审与第二审的关系主要有三种,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按照复审主义,相对于第一审,当事人在第二审重新提出事实资料,法院以该资料为依据进行裁判。事实上,复审主义之下的第二审时对第一审案件的重新审理,具有独立的第二次第一审的性质。按照事后主义,当事人在第二审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原则上限于采用第一审的资料,法院只对第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加以审查。按照续审主义,第二审以第一审延迟辩论时的状态为前提,继续审理,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见,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实际上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符合续审制的特点。诚然,将二审与一审的关系界定为续审主义本身并无不当,但现行的一审与二审程序的建构及其相互关系存在着诸多弊端,归纳之,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明显的缺陷:

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界限不清与混用严重制约一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界限不清导致大量混用的现象。如按简易程序受理起诉的案件,受理之后不是按简易程序来审理,而是依据普通程序来开庭,或者按普通程序受理案件,却依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或者随意简化程序等等。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明确规范地划分开来,混用现象严重。在如此现状下,要确保办案质量,维护一审功能之正常发挥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2.上诉缺乏应有的限制,滥诉现象比较普遍。上诉作为一种救济机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往往都对其给予一定的限制。但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提起上诉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几乎没有作什么限制。由于上诉条件的过渡宽泛,不可避免地为部分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提起非正当上诉,乃至无理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滥诉现象的大量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形浪费,诉讼成本增加与诉讼周期延长;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负荷的增多,严重影响二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能,尤其是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发挥。此外,这种滥诉现象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二)反诉制度不完善

反诉制度在英美法三国被称为民事诉讼反请求,德国称为反诉。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反诉从本质上说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所提起的相反的独立之诉,其作用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

目前,针对反诉,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本诉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反诉,那么在二审程序中,他还能提出反诉吗?对此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或认为二审程序中诉讼当事人可以提起反诉的规定,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法理上也不易解释[3];或认为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就只能在一审中出现,如果允许在二中提起反诉,势必造成本诉是两审终审,反诉是一审终审的怪现象,从而与我国的审级制度冲突[4]。持肯定意见的认为,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才能保证其对原告进行有效的对抗,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一种“限制说”认为,“对被告直接在二审中提起反诉,应当附加一定条件—应当经得原告同意。”[5] 笔者认为,随着反诉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世界各国对于提起反诉的审级限制问题已有新的认识,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都已明文规定被告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立法建言

(一)现行一审和二审程序关系的重新整合与协调

1.理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的弊端,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混用的原因之一。因此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一,要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以下五类民事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或再审的;(3)法律规定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都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划分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争议标的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日本简易法院受理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此外,还可以赋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二,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就立法而言的,因为现行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无限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这是很不正常的。因此,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据法条规定,限制无限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从而真正厘清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

2.对二审上诉做出必要的限制,防止滥诉现象发生。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上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二审上诉做出限定:

(1)上诉利益的限制。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通常认为,与当事人在原审之声明相比较,原裁判所给与当事人在质的或量的方面较少时,对第一审之原判决即具有不服之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规定,对于全部胜诉之当事人,原则上无不服利益;对于判决理由之判断虽有不服,但结果上仍获胜诉者,亦无上诉利益。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6]。

(2)针对滥诉行为设置相应的惩罚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无理滥诉行为没有任何防范和惩罚机制。笔者以为这是导致滥诉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设置一套有效的惩罚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59条规定,“在提出本上诉请求是为拖延诉讼或者滥诉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得科处100法郎~1 000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向其请求的损害赔偿。”第560条规定,“对在一审中无合法理由不出庭,在上诉审提出主上诉请求的人,上诉法院法官得对其判处损害赔偿。”[7] 笔者以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应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采用罚款或赔偿的形式予以惩罚,罚款或赔偿金额包括案件受理费,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以及法院支出的各种杂费。

(二)确立第二审反诉制度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审期间,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反诉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二审期间,是否允许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对于二审期间的反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律另行起诉,很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而且不利于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很可能都愿意放弃一个事实审审级的审理,而希望在二审期间通过审判方式解决一方提起的反诉。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也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审级利益。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0条的规定,在控诉审期间,提起反诉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或者法院认为被告在已系属的程序中提出反诉的请求为适当时,准许提起。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也应当是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上诉审期间,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提起反诉,法院就此进行审判的话,那将会损害当事人(原审原告)的审级利益。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那么,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为此,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规定,在上诉审期间,一方提起反诉,他方同意的,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审理;一方提起反诉,他方未提出异议而进行辩论的,视为同意反诉。

参考文献:

[1]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6-297.

[2]何文燕.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149-150.

[3]王国征.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构想[J].法学杂志,1997,(5).

[4]田平安.中国民事诉讼要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59.

[5]张进江.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01.

[6]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J].法律科学,2002,(6):110.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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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常态,不开庭审理是意外。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则是“意外”了,那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案件二审庭审流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已指派王某律师及其团队为上诉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因委托人 向王某律师咨询本案第二审程序的庭审基本流程,王某律师已作详细讲解,现将其讲解形成书面文字,再次有针对性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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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二、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五)(检察员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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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 涉嫌 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上诉人 到庭。

查明上诉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二)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五)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六)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因本案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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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民事诉讼故不详述)

审判长:上诉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 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上诉人 涉嫌 一案。本庭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诉。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为上诉人 辩护。

审判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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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员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上诉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你是否听清楚?

上诉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上诉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三、法庭调查阶段(一)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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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_____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长: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上诉人:我对《一审判决书》的主要有 点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 第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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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问。

(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案发问提纲》)

(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检察员:有。

辩护人、上诉人:无。

审判长: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上诉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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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异议。(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质证意见》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异: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上诉人 可以自行辩护。

上诉人:好的,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自行辩护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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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检察员:。

审判长: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检察员: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1.2.3.。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2.3.。

(提示: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六、上诉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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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诉人 最后陈述。

上诉人: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我从第一次接受调查,到今天开庭,第二。

第三,尊敬的合议庭,我现在深刻的认识到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我内心十分后悔。(是否认罪应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和具体案情而异)

我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本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判决。

七、法庭审理结束

审: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工程出现欠债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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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能否适用6号令 http://s.yingle.com/l/zw/574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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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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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款用绰号欠条成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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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有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担保可否进行申报执行 http://s.yingle.com/l/zw/574670.html

 上海国资公司出价4.6亿转让所持中银国际6%股权担保债 http://s.yingle.com/l/zw/574669.html

 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l/zw/574668.html

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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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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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 http://s.yingle.com/l/zw/574617.html

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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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发行企业债券为契机实现城投平台的重组 http://s.yingle.com/l/zw/574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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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 http://s.yingle.com/l/zw/574610.html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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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借钱的债务人具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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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在日本市场发行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复 http://s.yingle.com/l/zw/574607.html

 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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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l/zw/57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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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80.html

 关于代理1998年II期(10年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兑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9.html

 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8.html

 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http://s.yingle.com/l/zw/574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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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原因 http://s.yingle.com/l/zw/574575.html

第二审程序案例 第6篇

其一,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其二,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其三,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

其四,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完毕之后;

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其五,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

其六,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

第二审程序案例

第二审程序案例(精选6篇)第二审程序案例 第1篇第二审程序案例【案情】1997年10月8日,甲县玉龙乡新庄村何家大院住户何江龙与何小兵因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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