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税收政策
典当业税收政策(精选6篇)
典当业税收政策 第1篇
典当业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增值税
1、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税[1988]87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2、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3、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4、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23号)
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2、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其他相关政策: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业税收政策 第2篇
记者采访发现,受到到经济形势和融资渠道的影响,在深圳一度做得风生水起的典当业如今有点步履维艰,其业务不断受到蚕食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蒋佳元 毛亚美 实习生 林俊涛 李小佳
典当行作为中国最古老融资渠道之一,在我国已有上千年历史。不同的历史时期,典当业也是时火时萧条。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现代金融的兴起,这一古老行业正面临严峻挑战。“这几年典当行的日子不好过!”这是前不久记者走访深圳市多家典当行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受二手车行、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多方竞争冲击,曾占据深圳典当行90%以上业务量的房产、汽车典当业务大幅萎缩,不少典当行将业务重心转向民品,以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比起银行,典当更专注于“零售”;比起小额贷款公司,它有利息上的优势,典当行作为一个现实的存在,虽然日子不那么好过,但也在夹缝中努力寻求突破的空间。
现状
生意萎缩 典当行门庭冷落
近年来,随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网贷公司的快速发展,作为最古老的融资渠道之一的典当行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在现代金融业发达的深圳,典当行的发展更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具体表现为生意萎缩,利润下滑。
采访中,记者走访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的中信典当行和银达典当行、彩田南路的金源典当、八卦一路的世金汇泽典当及罗湖区春风路的鸿海典当等多家典当行发现,各家典当行的生意都门庭冷落,半个小时甚至大半天都鲜有顾客光顾。交流中,各家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均有类似的观点,“现在生意难做。业务量比前几年少很多。”
其深圳银达典当公司的吴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公司去年的业务量下降了20%到30%。而金兆典当行董事长梅金平也明显感觉到,以前一年内典当行至少可以接到几十个公司的贷款业务单,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几乎没有单子来了”。深圳市金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小为则告诉记者,与2008年高峰期相比,金源近两年的业务量较2008年高峰时期减少了50%,“现在来这里的主要是回头客,回头客的比例已经从前几年的50%上升到了80%”。他说,“我们生意差,可能跟附近的新一佳撤了,岗厦拆迁有关。”
分析
受经济形势、融资渠道多寡影响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第一家典当行是深圳中安典当行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4年3月正式开业。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典当行刚重新诞生,便受到了市民,尤其是中小企业主的青睐。随后,华茂、金方、重辉、富元等典当行相继开业。到1996年整顿前,深圳的典当行一度达到16家。
经过治理整顿后,深圳只剩下华茂、金方、重辉、中安、富元共5家典当行。其后,金方典当行因各种原因歇业。从1996年至2002年,深圳只新增了5家典当行。
2002年,随着深圳市第一家典当行——中安典当行获批设立深圳市的第一个典当业分支机构,深圳的典当行又迎来新的发展高潮。根据2008年5月发布的《深圳市典当行2008年度年审结果公告》显示,深圳市持有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便达到46家。到2009年8月底,便增加到72家。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典当企业增至97家,分支机构达23家。
与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快速增长相对比,深圳典当行的生意却越来越难做。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的迅速增加,及招商、民生、光大等银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深圳典当行的经营空间被挤压,部分典当行甚至选择了关门歇业。
采访中,很多典当行负责人认为,当前深圳典当行业发展不景气,与整体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有很大的关系。“2008年的时候,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大,但当时国家紧缩货币政策,向银行贷款的难度比较大,这种状况就有利于典当行业的发展。”周小为分析说,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很多中小企业倒闭,资金需求不旺盛,“比如,新一佳超市一直我们的大客户,经常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到这里来申请贷款,但最近倒闭了,我们就损失了一个客户。”他还提到,那些拥有闲置资金的小微公司也开始转向放贷业务,让典当行业生意更难做。
深圳市典当协会会长林锐辉分析认为,“一方面市场资金需求变小,但另一方面提供贷款的公司又很多,典当行业的生存压力就很大。”他指出,深圳经济发达,民间资本运作活跃,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公司发展也快,然而市场蛋糕就这么大,人太多,就会有影响。另外,深圳是一个外贸出口城市,原来国内许多产品通过深圳卖到国外,现在网络发达,许多产品都通过网络卖到国外,深圳出口城市的地位受影响;同时,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许多中小企业都开不了工,自然没有借款需求,况且典当行的当息还比银行高。
与典当行的当息相对较高而且固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低,贷款灵活、便捷,又无需抵押物,成为众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选择之一,“我就知道我们的很多客户在典当和小贷公司两边都有贷款。”周小为说。
不仅如此,不少典当行的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受经济调整影响,不少曾经做生意、开小厂的老板们选择了关门歇业。这一方面减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部分小老板们还将手头的余钱投入借贷渠道,如网贷公司、抵押担保公司、二手车行等,从而抢走了典当行部分生意。其中,对占深圳典当行业务量大头的房产、二手车典当业务侵蚀尤其严重。
数据
利润增长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
来自深圳市典当行主管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设有典当企业数量97家,分支机构23家,合计共有典当120家门店,合计注册资本金172577万元人民币,与2011年对比增加24.5%;从业人员682人,与2011年对比增加8%;累计发放典当金额279371万元,与2011年对比增加33.4%。
对此,身兼深圳市典当协会会长的深圳市宏兴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林锐辉表示,深圳市整个典当行业总体还是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现在竞争激烈,从协会会员的业务量来看,近年业绩增长一般。
来自深圳市典当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深圳典当行97家企业的典当金额约为27.9亿,税后利润约为1700多万元,仅比2011年增长7.6%。相比之前每年10%、甚至20%以上增长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
不仅如此,受经济环境等多因素影响,深圳典当行的绝当品开始增多。其中,深圳银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吴经理表示,公司80%-90%的业务集中在民品抵押贷款上,尤其以个人抵押的黄金居多,受今年黄金价格一路下滑的影响,黄金典当绝当的现象越来越多。“拿来典当行抵押的时候是300多元/克,一个月后就变成了200多元/克,客户觉得不划算打电话过来说直接绝当。”吴经理说。与银达典当面临同样问题的还有金源典当行等涉足黄金珠宝类民品较多的典当行。
走访中,记者也看到,在多家典当行的橱窗里均摆放了不少绝当的金银首饰、玉器等在对外出售。
寻路
专注民品典当 转型综合金融
业务量的减少,竞争的加剧令不少典当行感觉生存日益艰难。那么,如何才能谋求新的发展空间?
对此,不少典当行选择了业务转型和调整,一方面将业务由之前侧重于房产、汽车典当转向开拓黄金珠宝奢侈品为主的民品典当业务;另一方面,由单一的典当行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综合金融集团发展。
周小为告诉记者,在2008年的时候,房产和汽车两项业务能占金源典当行总体业务量的八九成,但现在这个比例明显降低。“房产典当这两年较少,前几年多的时侯接近一半,尤其是2008年、2009年经济危机时,国家收紧房贷,我们生意好。当时九成以上是房产、汽车。08年左右几乎就做房产、汽车。”他说。
在周小为看来,房地产业务萎缩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之前银行收缩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如今开始逐渐放开,“典当行无法与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根据深圳的相关政策规定,房产抵押只能以个人名义在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以典当行的名义办理,“这也就造成法律责任模糊,加大了房产抵押风险。而在汽车典当业务上,由于深圳二手车市场迅速崛起,并涉足二手车抵押贷款业务。“从二手抵押贷款看,无论是人员配置,还是场地,典当行都没有优势。”据周小为分析,二手车市场有自有场地并且规模大,存车很方便,放贷也灵活。
正因如此,周小为表示,金源典当很早之前就开始了业务转型。目前金源典当行大部分业务是民品抵押贷款,包括黄金、钻石、名牌手表、名牌包等奢侈品,以及苹果、三星等数码产品。
深圳银达典当的吴经理则透露,银达典当行成立于2003年,目前一共有3家分店,当前的主要业务是做民品典当,大概能占八九成,房产和汽车也会做,但受制于政策等因素影响,占比很少。
不仅如此,为了化解房产典当等风险及开拓业务,尤其是承接超出典当业务范围和资金规模范围的一些业务,不少典当行都开始了多元化发展,注册成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按揭公司等,向综合金融集团方向发展。如金源典当等多家典当行就成立了担保公司。
对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为,单个典当行由于资金实力有限无法承揽大额贷款业务,且由于信息来源有限,经常造成面临资金时而紧张,时而闲置的局面情况,资金运用不能效益最大化效能低。而加强典当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就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甚至发放类似银团贷款的典当联合贷款,以满足大客户的资金需要,实现资金运用效益最大化。
不过,来自深圳典当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房产、汽车抵押的占比仍然最大。其中,2012年,房地产业务占了70%,民品(珠宝首饰、电器等)占比10%,汽车等占比20%。该数据说明,深圳典当行的业务转型仍有很长路要走。
突破
渴望政策松绑 寻找更大空间
从早期“虫吃鼠咬 光板没毛”的当铺到如今现代化的融资机构,典当行业在中国有着2000多年的历史。那么,面对金融业日益开放的新趋势,典当行还能否在金融业发达的深圳谋得一席之地?
“经历了时代的发展变革,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它依然还有自身的优势。”在周小为看来,现代的典当行,不再是旧时普通民众解决生活困难的途径,而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可以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资金需求,“打个比方,银行相当于批发,典当行就是零售,对银行来说,它主要做数额较大的贷款业务,对小额的贷款不会有兴趣,始终不会抢我们的生意。”周小为说。
他分析,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更高。同时,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利率比典当行规定的当息低,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要收取评估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并且在逐期收回本金时,利息不变,其实际收取的综合利息大都要比典当行当息。“小额贷款公司大都无实物抵押,‘只贷不存’”,经营风险更大。根据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其收益(利息)高也是必然。”他说。
尽管如此,周小为认为,典当行还属于小行业、小企业,在金融业中属于“弱势群体”,急需要政策扶持。对此,林锐辉表示,典当行业受政府监管较多,在管理规章、客户对象等方面还存在限制,入市和日常经营环境不如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宽松。作为一种特殊行业,目前典当行由商务部门和公安系统共同管理,入市和监管都比较严。以注册资本为例,根据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林锐学辉说。
林锐辉指出,现行《典当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仅为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一些条款也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行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商务部起草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多方征求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典当行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仍在修改完善。“希望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能尽早出台。”他说。
典当业税收政策 第3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日趋完善, 许多经济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并悄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具有悠久历史的典当业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典当行为在我国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到南北朝时期就产生了典当机构, 而发展到唐朝, 典当业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古代金融业, 并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 迄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
古往今来, 典当业经历了不同社会形态的风风雨雨, 荣辱兴衰千余年。新中国建立不久, 典当业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 尤其是在不同时期的金融领域内发展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 古老的典当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 并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同时由于受政策法规、行业规范等多种因素制约, 典当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 本文以武汉市为例, 分析研究典当业的发展现状, 并探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探究其发展前景, 希望能对我国典当业发展有所裨益。
2武汉市典当业发展现状
武汉市典当业的发展历史几经兴衰, 曾在清道光年间达到鼎盛, 却也多次经历过整体破产的厄运。随着我国典当业的整体复苏, 武汉市典当业也呈现蓬勃发展之态势。
位于武汉市南京路的汉口典当行,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经历计划经济时期典当业短暂消亡后成立的武汉第一家典当行, 其经营的典当品最初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用品。经过数年的发展, 武汉市典当业的发展令人瞩目, 其在活跃地方经济, 繁荣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渐显现。
3武汉市典当业的特点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发展速度较快, 但整体规模仍偏小
自典当业再生以来, 武汉市典当行数量迅速增加, 典当品范畴日益扩展, 消费群体也不断扩大。典当行业已经从家电、珠宝等民品典当为主的传统小业务, 逐步向房地产抵押、动产抵押等面向中小企业融资方向发展。但是, 典当业整体规模依然较小, 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所占比重仍然偏小, 这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其充分发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2伴随行业功能的变化, 产品结构也相应变化
新时期典当业的本质是社会服务性行业。武汉市的典当业已经从由传统意义上的为解决生计的消费性融资, 逐步转变为生产性、经营性融资, 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一条重要途径。调查显示, 武汉市典当业约90%的典当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同时, 武汉市典当业的产品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调查显示, 机动车辆、有价证券和金银首饰三大类以及土地房产已经成为武汉市典当业的主要经营产品。
3.3风险加剧, 盈利能力下滑
随着经营业务的扩大, 典当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导致盈利能力下降。首先是价格风险,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因素增多, 导致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 进而对当品的估价带来风险;其次是产品风险, 由于典当业经营产品日趋多样与复杂, 从而增加了鉴定真伪的难度, 使得典当行经营者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同业间竞争的加剧也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典当业的经营风险, 最终导致盈利能力下滑。
3.4专业人才匮乏,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查显示, 武汉市典当业从业人员中, 有一大部分是靠行内师傅传帮带入行的, 素质普遍不高, 而具有专业素养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而且人员“拿来主义”严重。由于专业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的缺乏, 导致整个典当业的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尤其是在鉴定、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素养较为薄弱, 从而使得典当行出现“绝当”概率大大增加, 导致大量资金沉淀, 这也成为了制约典当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
3.5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秩序尚不规范
由于典当业的发展起步晚, 自身发育不完善, 法律体制建设滞后, 导致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由于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 使得典当行在办理房屋、汽车、机器设备以及有价证券典当时, 程序不畅, 难以有效完成。此外, 由于市场综合治理的乏力, 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伺机而动, 打着典当的幌子挂羊头卖狗肉, 严重影响了典当业的正常发展。
4武汉市典当业发展的对策分析及前景展望
4.1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典当行业规范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 典当业所涉及的领域在逐渐扩展, 并不断深化, 与其相关联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今日中国典当行融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行政监管关系。因此, 要使武汉市典当业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进一步制定实施更加完善的、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于2008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初审要求及程序》可以说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扬汤止沸”的效果, 但要建立健全典当行业规范, 却还需要“釜底抽薪”。现在的典当行业已经属于准金融服务机构, 不再是过去的“当铺”, 因此当前立法意义重大。
4.2积极进行宣传, 增加人们对典当业的认知
对武汉市居民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超过半数的民众表示只是听说过典当行业, 近1/3的民众表示见到过典当行, 而不到1/10的民众表示曾经有过典当行为。由此可见, 典当业在现代人们心中的地位亟待提高。因此, 要进一步发挥典当业作为民营企业、私营业主“第二银行”的作用, 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引导人们正确认知典当业, 对促进典当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4.3积极建设典当协会, 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武汉市典当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 在推动武汉市典当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典当行业协会作为沟通典当行与政府的桥梁, 其在行业协调、培训以及维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 典当行业协会在发挥原有作用的基础上, 更应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监督、创新、服务以及信息共享等诸多领域的独特作用。
4.4善于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实现互利共赢
在武汉市金融市场体系中, 典当业无论从注册资本金, 还是注册户数来看都处于劣势, 在激烈的市场中也处于被动地位。此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各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典当业在完善自身的同时, 也应积极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取长补短, 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相得益彰。
4.5加强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典当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行业。当铺员工应当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济、金融、商品、法律等方面知识却是最起码的条件。因此, 如何加强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 同时吸收更多专业人才进入典当业领域, 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 一方面可依托武汉市的人才优势, 大力发掘并吸纳专业人才, 充实典当业从业队伍;另一方面可通过职业培训的形式, 发挥创新人才优势, 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 凝聚组织的无形资产为典当行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占鳌.典当行融资正兴起[J].现在营销. (经营版) , 2009.
[2]吴国平, 刘芳.基于SWOT分析的武汉典当业现状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 2007, (7) .
[3]薛晓红.中国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 2000, (02) .
[4]谢小青.为典当立法鼓与呼[EB/OL].武汉人大网, 2009-6-11.
[5]潘忠, 刘英.典当业的再生与发展——以北京市为例[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 (3) .
济南典当业溯源 第4篇
雕饰精美的苗家巷大宅门
苗家巷的这处豪宅原位于苗家巷路北,是整条街上最大的传统院落。走在街上就能看到,高大的黑漆大门内,有雕刻着菊花图案的抱鼓石。进门后是一条宽大的青石更道,更道尽头是正对大门的素面照壁,做工简潔。更道左侧依次有苗家巷33号、31号和29号三个院落。
拆迁前,33号院改动较大,31号的门楼也因重修而外观简单。但令人称奇的是,该门楼正对的东墙上有做工繁复的砖雕照壁,外形为垂花门形状,这在21世纪初的整个济南城区中已是孤例。在《图说济南老建筑》(张润武 薛立 刘颖曦撰著/摄影)一书中,作者曾如此描述这个砖雕照壁——“照壁两边有八棱形的垂花柱,双层额枋,硕大的雀替上都布满精雕细刻的砖雕花饰,是济南民居中少有的砖雕艺术精品。”
31号由两个院落相套,前院方方正正,最有特色的是,穿堂屋的门楼是座精雕细琢的木质垂花门,门内镶嵌着云纹缠绕的“勤俭”木匾。位于更道尽头的29号应是豪宅的内宅,大门修得比较讲究,院内四合院阔绰大气,小瓦花脊的正屋古香古色。
被误读的“苗家大院”
苗家巷是大明湖南侧的一条老街,隔大明湖路与小东湖片区相望。清末至民国时期,以苗杏村、苗星垣为代表的桓台苗家在济南工商界崛起,先后在粮食收售、面粉制造和纺纱等领域获利丰厚。因桓台苗家在济南工商界中的显赫地位,坊间一度以讹传讹,认为“苗家巷为桓台苗家所建”或“苗家巷因路北有苗姓的大宅第而得名”。这种说法甚至被写进了一些书中,因此,苗家巷29-33号又被称为“苗家大院”。
其实,只要翻翻明崇祯《历城县志》便会知道,早在明末已有对苗家巷的记载,而桓台苗家最早来济南创业已经是清末之事,二者显然不搭界。
关于苗家巷29-33号的身世,比较靠谱的是老街坊们的说法。2009年春,住在苗家巷大宅门中的邢鲁勇先生(时年55岁)介绍说,这座院落是清代一个在济南做当铺生意的晋商盖的。当时,济南共有九家当铺。过去到当铺去当东西的人,不少是曾经有身份的人,在僻静之处交易,能给他们保留一些脸面,因而生意很火爆。
原来,它竟是济南当铺中的老大
中国的典当业,据说起源于南北朝时期的寺院经济,至唐朝的时候成为社会上流行的一种金融业态。大诗人杜甫落魄之时,就曾经过着天天典衣换酒的生活,有诗为证——“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曲江》)。
据《济南市志资料》、《济南金融志》等书记载,1875-1908年间(清光绪年间),济南典当业日渐增多,主要分布在东、西、南关,通常称“当铺”。当时济南著名的当铺有九家,按“当东”祖籍划分,分山西帮和章丘帮两大帮。山西帮有正立、谦裕、永吉,章丘帮有济祥、福盛、恒裕(玉),此外还有济南东关陈钦(清翰林)家经营的惠祥、惠和、惠丰三家当铺。九家当铺中,创业于道光年间的正立当铺资金最大,历史最久。
如果邢鲁勇先生所说没错的话,位于苗家巷的晋商当铺当在九大当铺之列。它是哪一家呢?
谢天谢地,1914年出版的《济南指南》一书为世人留下了原始记录。该书记载了民国初年济南九大当铺的名号和位置,如下:
济祥 南关;福盛 东门里;惠丰 四隅首;惠祥 剪子巷;正立 苗家巷;惠和 西门里;德丰 按察司街;通济 西门里;永吉 芙蓉巷。
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光绪年间的九大当铺与民国初年的九大当铺,在名称发生了些许变化,二是该书明确记载了正立当铺位于苗家巷。
结合以上文献记载,可以得出结论,苗家巷29-33号的原始身世即是正立当铺,无论从财力还是从创立时间上,它都是清末民初济南典当业中的老大。
章丘帮开设的当铺在哪里
在其身世刚刚搞清之际,作为山西帮当铺代表的正立当铺就这样遗憾地远去了。在济南,能见证济南典当业百年历史的老建筑,只剩下泉城路高家当铺。与山西帮创办的正立当铺所不同的是,它是由章丘帮商人经营的。确切地说,它是由章丘西关高家所经营的。倘再确切一点,清末民初,济南城内章丘帮经营的三大当铺都是西关高家的。
明代初年,高家迁居章丘西关(今章丘市绣惠镇),至六世时已经是良田万顷,楼台数座,被称为“西关高家”。从乾隆年间开始,西关高家便与章丘的另一个名门望族旧军孟家开始联姻,如瑞蚨祥的掌门人孟雒川之母便出身西关高家,她的弟弟高即霞曾因助清“剿捻”而获皇封。联姻,使旧军孟家和西关高家在经营上相得益彰,同时为了避免商业冲突,两家在经营上各有侧重,一家主营布业,一家主营钱业,时称“旧军绸布,西关当铺”。当旧军孟家的开创的“祥“子号企业遍布济南时,财力雄厚的西关高家也在济南开设了数家金店和当铺。
今天,位于泉城路与省府前街交界口的山东古玩城当年便是由西关高家开设的高家当铺。高家当铺是一个店宅合一的组合院落,主体建筑尚保存完好,小瓦花脊、磨砖对缝的房子显示出当年店主人的财大气粗。2001年,泉城路改造中,重点对高家当铺进行了修复,临近泉城路的原正门附近,重建了一个装饰性门楼,据说是仿山西建筑风格。有意思的是,在过去济南的典当业,章丘帮与山西帮是商场上的对头,而当代人,却把章丘帮的当铺“改头换面”为山西风格的。
高家与陈家所开当铺被弄混
需要指出的是,《济南金融志》《济南市志》《济南通史》等权威志书都记载,西关高家清末开设的当铺为济祥、福盛和恒裕,而《绣惠镇志》、《章丘文史集粹》等书却记载,西关高家当年开设的当铺为济南西门里汇和当铺、剪子巷汇祥当铺、院前街汇丰当铺。参照《济南指南》的记载可知,“汇和、汇祥、汇丰”当为“惠祥、惠和、惠丰”的误写。在《济南金融志》等书中,它们是东关陈钦家开设的当铺,为何在《绣惠镇志》中却成了高家的当铺?
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笔者更倾向于认同《绣惠镇志》等书的记载。因为,今天在泉城路与省府前街交界口,高家当铺尚在,它与《济南指南》中记载的“惠和 西门里”是相吻合的。该书虽然还记载了“通济 西门里”,但据考证,通济当铺是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官方创办近代第一家官当,它肯定不是高家的。
文献记载中同样缺载的是,东关陈家所开当铺的详情。《济南市志》等书中有历城人陈钦、陈汝恒父子的小传。陈钦曾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天津海关道等职务,在《北京条约》订立、天津教案处理中据理力争,维护了国家利益;陈汝恒为陈钦长子,性慷慨好施,有济世利民之心。在治黄赈灾中,被委任为河工总稽核,但他从未支领薪水,被誉为“治黄廉吏”。不知为什么,小传中却没有介绍陈家开设当铺的详情。否则,陈家与高家所开当铺的情况也不会被当代人弄混。
This mansion of Miaojia Alley was originally located to the north of Miaojia Alley Road. It is the largest traditional courtyard in the whole street. Walking along the street, you can see the Drum-embracing Stone carved with chrysanthemum pattern, inside the big tall black painted gate. Entering in through the gate, you can see a wide alley paved with bluestone, at the end of which is an undecorated screen wall of simple workmanship. On the left of the alley are three courtyards: No.33, No.31 and No.29.
Before relocation, the No.33 courtyard went through great renovation. The gatehouse of it has become simple in appearance as a result of the renovation. Amazingly, the screen wall with complicated brick carvings on the east wall opposite the gatehouse is shaped as a festoon gate, which is the only one existing in the whole of Jinan cit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In the Illustrations of Jinan Ancient Buildings, a book written and photographed by Zhang Runwu, Xue Li and Liu Yingxi, this screen wall with brick carvings is described like this: “Both sides are designed with festooned columns of eight-edged prisms, two-layer architrave. And the sparrow braces are covered with exquisitely flower decorated brick carvings. This is rarely seen in brick carving art in Jinan dwellings.”
清远典当仓单质押典当业务实操 第5篇
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 简要:
1、基本概念。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权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的核心要点是:货物的市场风险由出质人或典质权人负责;货物保管风险由出单人(仓库)负责。
2、仓单的种类
(1)、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
(2)、非标准仓单,就是我们常指的仓单,也是我们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对象。
3、仓单包含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耗损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保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4、仓单质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出质人(典当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
2、出具仓单的仓储方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5、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确;(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4)、适用广泛,易于处置,容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6、仓单质押的设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立仓单质押,出质人(典当人)与质权人(典当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仓单质押以仓单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仓单的交付,出质人仍占有仓单的,设质无效,质权就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对以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认为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也应当在仓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此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质,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同样可以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于权利
质权的设定应当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时,除当事人之间的出质合同、背书和交付外,还需要以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为必要条件。
7、仓单质押的实行。
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出质人)未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对于仓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将所提取的仓储物向第三人提存,而不能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将提取的仓储物提存之后,质权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这样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时依法履行了债务后,即可以向提存人请求提取提存物,从而取回属于自己的物品。
8、仓单质押的申请资料和贷款流程。
申请资料:
(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
(3)借款人的企业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 立以来的各期财务报表;
(5)借款人的有权签字人同意借款的文件。借款人设立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同 意借款的证明,以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6)提供质押的货物情况;
(7)保管质押货物的仓储公司的情况;
(8)典当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典当行进行调查、审查—→仓单查询、查复及出质通知—→签订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仓单移交—→发放贷款—→货物出库管理—→货物监控—→贷款到期收回—→仓单返还。
9、仓单质押的风险控制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是典当行的一项创新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实际操作经验不丰富,且其操作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存在大量的风险因素,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我们采取防范措施主要有:
(1)审核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还不够规范,形式不统一;有的仓库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甚至有假冒的仓单。对此必须加以甑别;应选择几家指定的仓库合作,加强与仓库的信息沟通,对仓单信息及时向仓库查验确认。
(2)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
——典当行应与仓库、借款人(货主)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货物质押期间,货物由仓库监管,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仓库只接收典当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典当行应要求仓库出具《不可撤销的协助典当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
各自履行的责任;若借款人(货主)违约,仓库应配合典当行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处置质押货物,回收典当贷款。
——若借款人分批还款,典当行在对仓单质押货物进行分批释放时,应与仓库商定用“专用仓单分提单”方式释放,典当行还必须按仓单编号、日期、金额、仓储地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项下作销账记录,直至贷款全部收回。
(3)合理确定仓单的质押金额
应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格来认定质押仓单的价值。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一段时间来的(比如三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一般按市场价格50%—60%确定典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总价值的70%。
10、仓单质押的注意事项
(1)货物的甄别。仓单质押的核心就是物权的质押。因此,典当行对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的甄别是关键。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典当人提供货物出厂证明,或者其购货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还要提供海关完税证明。代销货物,来历不明的货物,不能作为仓单质押的货物,海关监管的货物也不宜作为仓单质押货物。
(2)仓单的期限。仓单的有效期是指仓储管理人对仓单项下货物的保管期限。一般情况下,仓单有效期不能短于还款期限,同时仓单有效期又不能长于货物的保质期。
(3)货物的保险。仓单质押的货物应强调典当人必须购买仓储货物的财产保险。
中国典当业概述 第6篇
一、典当概述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二、历史演变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紧迫需要,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于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于生产的。借贷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认,书写当票多用特殊字体。当物虽为新衣,必写成旧衣或注明“破烂”;对金银照例写成铜铅;对器皿则冠以“废”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须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现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要十足偿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贫穷劳动人民所受剥削也最沉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的贷放和买卖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又须承受实物损耗和进出差价等损失。典当业的残酷剥削,曾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陕西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签发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俗称“架本”)远远超过自有资本。后来,官银钱号开设,票号、钱庄业务发达,官额存放减少,则依靠票号、钱庄转手借贷的支持,原有典铺、当铺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年),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共七千余家,较前期减少很多。1912年,全国登记的典当数减至四千余家。押店则继续增加,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转向乡镇。
三、现代国家对典当行的管理
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
1)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 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 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5天,最长6个月
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什么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
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的超过当金的3、0%,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应以典当行公告为准。
典当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2. 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3.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4. 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
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
3.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5.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四、典当行业概况分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
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13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五、典当受理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六、典当立法的必要性(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
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二)《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下
中国的典当行业尽管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由于尚无国家统一权威立法,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及变更和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具体执行时,特别是进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典当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增多,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复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关于“绝卖”的回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不禁止房屋抵贷款业务”的回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永续经营。
(三)《办法》部分重要规范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虽然允许典当企业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当物毁损,典当行进行赔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大为降低。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当前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上的衔接,此时若典当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等等。《办法》中这类因过于抽象而不便于操作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法典一并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提供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获得融资,质权人因此获得抵权,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七、典当立法的紧迫性
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新看,部分业务已经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立法层次具有紧迫性。
(一)典当业开展连锁经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它标志着典当业这一中国最古老的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典当业尝试连锁经营至少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明显作用已经风靡全世界。二是作为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做出了榜样。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1990年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65家,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整体实力迅速得到提高。虽然中国典当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典当企业连锁经营却几乎是空白。
根据《办法》第3、第12条之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两条通常被理解为典当业合法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其实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解。首先根据《公司法》,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到法人规制的诸多限制,因此在市场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连锁机构法律地位的不同,连锁企业一般分三种,其一,连锁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类似于分支机构,此类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其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诸多限制,在企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二,连锁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一方全额投资或控股,其行为仍受到法人部分限制,并常常使连锁企业对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降低了连锁企业的效,其三,连锁机构不仅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品牌、业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其中第一种因规模和实力小,经营成本高,属于较低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种因能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成本低、风险小属于较高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显然,按照《办法》,中国典当业只能开展低层次的连锁经营,但在典当实务中业者基本上都是采用第三种连锁经营方式,只不过为躲避有关部门的审查,大股东们多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注册经营。此外,考察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连锁经营,无论是《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典当连锁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方式和责任承担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凡是一个投资人同时申请设立两家以上典当行的,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支持。典当连锁经营中的这种实践与管理规范脱节的现象在整个典当业中普遍存在,即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
(二)典当公司开展股票典当业务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股票典当业务是一种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具体来说,典当公司首先与券商谈好合作事项,通过券商对客户进行监管,客户在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将股票过户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同时典当行也将资金注入此账户。在合同到期前,客户可以自由操作股票交易,但一分钱也不能提走。客户在典当期满赎当后,账户解除冻结。虽然《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作为财产权利的股票的质典当业务,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它也无法对涉及其它部门管辖的事情作出规定。而且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本身均未对股票典当后如何操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当出质人未能按期赎质,典当行和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行为不仅和《担保法》关于处理质物的法律相冲突,而且违背《证券法》交易自由的原则精神,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引起司法诉讼,不仅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面临着因违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可能。显然,依靠《办法》无法保护股票典当当事人权益,欲规避此一风险,制定典当法,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道共同规制股票典当行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三)土地使用权不宜典当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典当业务和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典当业务。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当然也在典当业经营范围之内,但是无论从典当业的性质定位还是从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典当也不应经营土地使用权,或者至少在经营土地使用权时受到某种严格的限制。首先,典当业是适应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需要而存在的,它发挥着金融机构没有或还不完善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依附于大宗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长期作为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担保手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操作规则,维系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典当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业务上就会与银行业发生混同,如果进而因为竞争发生纠纷,鉴于尚无典当法,当事人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无疑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其次,典当公司在实际操作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也存在极不规范的行为,如一些典当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城中村部分集体单位急需资金,诱使当事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典当,在当事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就以极其便宜的价格通过典当直接获得集体使用权,既违犯土地法,拍卖法,也违犯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在没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不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典当经营的范围。
八、典当立法的原则
典当立法应坚持三个平衡的原则
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向抵拓展,传统法理学上的营业质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鉴于典当实践与典当管理规范脱节的现实,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时应把握好三个平衡的原则:
(一)典当理论与典当实践的平衡
典当的定义与立法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有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典当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适用不同的占有和处分规则,显然,《办法》的起草人选择了摈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典当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行。如典当行在从事不动抵押时明显违反《担保法》关于抵必须转移占有的规定,但从现实出发,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立法选择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习惯。
(二)保持传统习惯与管理
新《办法》与旧的典当管理规范相比,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进步,但在对典当实践的重视和典当习惯的尊重方面仍然显得不足够。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理绝当物。所谓“绝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绝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办法》第3条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合同,《担保法》第66条禁止质合同中订立流质契约,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死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它们通常约定典当人逾期不赎时典当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创新。
(三)从严管理与交易自由平衡 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需要从严管理,但从商业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证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易。总的来看,《办法》从严管理的体现过多,交易自由的体现太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限制规定过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不利于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理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结果使典当业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获利机会更小而降低了积极性。
典当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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